在农村土地确权颁证中整村收储土地的情况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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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土地确权问题的整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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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东篱散人
原标题:两省将试点推土地确权 承包经营权或可抵押融资两省将试点推土地确权 承包经营权或可抵押融资  近日,农业部发布《关于切实做好2014年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意见》,对今年农村经济工作开展做出具体安排。《意见》提出,选择2个省开展整省试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其他省份至少选择1个整县开展试点。专家表示,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逐渐稳定和完善,使承包经营权用以抵押融资成为了可能。下一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融资试点或将在农村改革实验区推进,四川、浙江、重庆等地都可能成为试点地区。  确权  选两省整省试点颁证工作  《意见》提出,要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抓紧研究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具体实现形式,进一步明确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之间的关系;抓紧抓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选择2个省开展整省试点,其他省份至少选择1个整县开展试点。  记者了解到,四川省已经确定为全国两个全面试点确权颁证的省之一。目前成都市已经全部实现了确权。除成都外,截至2013年年底,四川还有112个县全面开始了确权颁证工作。  另外,其他各省也于日前相继作出了具体安排。作为农业大省的吉林将进一步扩大确权登记试点范围,重点抓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两个整县推进试点,吉林省其他县(市、区)自行选择有代表性的1个乡或2个村开展试点。  对于农民来说,土地确权登记是增加财产性收入的制度保障,也是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迫切需要。吉林省双辽市东明镇庆祥村农民于占堂就表示“有了这个确权后的集体土地所有证,咱们农民心里可有底了,以后要是有土地纠纷、流转、占地啥的,拿着它说话就好使了。”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也提出要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中国农业 科 学 院 农 经 所 所 长 秦 富 在 接 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只有通过确权颁证,才能确定土地对应的权属关系,才能随即展开其他各项改革工作。  农业部部长韩长赋在2013年全国农业工作会议上曾表示,力争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记者了解到,截至2012年底,全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率已达到94.7%,累计发证约620万宗,部分地区已全部完成。  有业内人士表示,虽然已经有了具体时间表,确权颁证工作到目前为止也已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是该项工作是否能按时完成尚不能确定。  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合作发展部高级经理赵忠煦表示,目前北京市的承包经营权证已经全部制作结束,但是因为确权工作还没有完成,所以并未下发。他表示,土地确权的工作量相当大,挨户访问、土地丈量等具体工作颇费时间,而且这其中还涉及很多动态数据的变化问题。  流转  承包经营权可抵押融资  农村土地确权颁证之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就有了保障,而农民将因此获得更多的财产性收入。  多位专家表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的农村改革,实现了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的“两权”分离,极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更是首次提出,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专家认为“三权分离”“允许抵押担保”等举措是深化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一大创新。  赵忠煦称,从颁证方面来看,目前我国颁发的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两种。前者颁给村集体,确认相关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后者颁给农民,确认其对土地拥有的承包经营权。  “也就是说,从颁发证书的层面上来看,承包权和经营权目前仍然是一体的。”赵忠煦说,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这种形式还不会做出调整。但是,经营权作为独立的权利进行流转是势在必行的,它在目前的经济形势下有很多现实意义。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其有望为解锁农地抵押困局创造最为关键的制度基础。  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司长张红宇说,承包权和经营权两权分离之后,原承包者拥有长期稳定的承包权,能够稳定获得承包权的财产收益,并以此获得基本生活保障。而经营者则可以用自身持有的、相对独立化的经营权为客体来设定抵押。  张红宇表示,经营权抵押给金融机构或其他债权人,并不影响承包农户和集体的土地承包关系。经营者到期不能偿还抵押债务,金融机构或其他债权人也不能取得承包方的地位,只能是以土地经营获得的农产品收入或地租收入优先受偿。  赵忠煦表示,实际上,金融机构出于风险和成本等因素的考虑,不大愿意接受农民的抵押。但是,如果经营权流转到了农业企业等经济体量更大的主体手中时,获得金融机构青睐的机会就大了很多。  他还说,目前来看,这种形式的农业融资方式暂时还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一是由政府设立农业担保公司,为农民的抵押行为作担保;二是由政府成立专项风险基金。现在包括湖北、吉林、云南等省都已经在省内开始推进农地抵押贷款的相关工作。尤其是云南,该省农民用土地抵押贷款的额度高、规模大。  有关专家预测,下一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融资试点可能会在农村改革实验区推进,包括四川省、浙江省、重庆市等地都可能在试点范围以内。不过,现在我国还没有设立农地抵押登记机构,为预防风险,应该尽早将此事提上议程。  修法  多项法律法规有待修改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在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上,多次提出“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专家表示,在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方面,如果希望按照中央的要求推进工作,那么意味着包括《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担保法》等法律都将面临修改。  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按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进入市场,和国有土地享受同等权利和同等价格。  1995年实行的《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是,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则提出,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  《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但是,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主任、办公室主任陈锡文日前表示,如果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进入市场,同时这部分土地是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内,那么今后中国的城市土地就不完全是国家所有,也会有集体所有。所以,就要修改“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条款。  陈锡文还指出,在推进“三权分离”的改革时,因为承包权是基于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成员权不可抵押,但是承包农地的经营权可以抵押。农户自己经营这片土地,他可以拿农地经营权去抵押;如果他把经营权流转给了别人,别人在得到其同意的前提下,经营权也可抵押,这就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法律的修改和调整。  另外,中国农业大学农业与农村法制研究中心主任任大鹏表示,现有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流转进行了限制。由于当时农村的实际情况是农民外出打工者少,农民基本以土地耕种作为谋生的基本手段。基于保护农民的生存权考虑,《土地承包法》要求在抵押之前首先要确定农民的土地抵押资金用于生活还是生产,如果用于一般消费,一旦不能偿还则会直接影响到整个家庭的经济来源。(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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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的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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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ogTitle:'【转载】题评:农村土地确权非常必要,但确权的目的是方便流转就整拐了,要是能在土地确权后,在全国推行以村为单位的、集体经营的农工贸股份公司模式,农民用确了权的土地入股,农民是股东,村委是董事长,走市场化道路,按公司制经营,中国的三农问题、城乡共富问题、新型城镇化问题、就业问题、农业可持续问题、全面挖掘三农经济潜力问题、三大差距问题、环保问题······都能逐步得到解决,百姓还将告别春运折磨和妇女儿童留守空巢,中心城市也不再有人口负担······可上头偏就装不知道中国还有个南街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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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确权政策问题权威解答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关法规政策问题权威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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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中国将用5年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确权颁证工作|一号文件|农村土地|颁证_新浪新闻
&&&&&&正文
中国将用5年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确权颁证工作
  中新网2月1日电 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文件提出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文件要求,加快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尽快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文件指出,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是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的内在要求。必须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
  文件要求,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强化对农村耕地、林地等各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
  文件要求,加快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尽快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文件还要求,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高林权证发证率和到户率。推进国有林场改革试点,探索国有林区改革。加快推进牧区草原承包工作,启动牧区草原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
(原标题:中国将用5年时间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确权颁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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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_测试_人民论坛网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核心提示:
【摘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于统筹城乡发展、维护农民权益具有重大意义。但农地复杂的产权状况和相关主体对农地流转收益分配的不同诉求,引发了确权登记工作中的不少矛盾和问题,为此,必须在理论与实务上加强预测研判和制度流程设计,推动确权登记工作的有序进行。【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确权颁证流转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中央2010年1号文件作出的统筹城乡发展、维护农民权益的重大决策。通过还权赋能,
  【摘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于统筹城乡发展、维护农民权益具有重大意义。但农地复杂的产权状况和相关主体对农地流转收益分配的不同诉求,引发了确权登记工作中的不少矛盾和问题,为此,必须在理论与实务上加强预测研判和制度流程设计,推动确权登记工作的有序进行。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 确权 颁证 流转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中央2010年1号文件作出的统筹城乡发展、维护农民权益的重大决策。通过还权赋能,最终促成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是建设城乡统一土地市场的前提,也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源泉。但农地复杂的产权状况,也引发了确权登记工作中的不少矛盾和问题,针对这些矛盾问题,必须在理论与实务上加强预测研判和制度流程设计,才能确保登记工作如期完成。
  确权颁证中可能存在的矛盾问题
  政府、集体和农民三方利益诉求的矛盾协调问题。农地确权登记是一项政府、集体和农民都期待的土地新政,一经推出就有强大的行政推动力和群众需求。相对于年的&增减挂钩&政策试点,此番确权登记范围更广、力度更大,农地确权登记后的流转收益分配是地方政府极为看重的;村集体与地方政府同利相求,在这一轮的确权登记、土地流转中也想挣得更多的集体收益;农民则渴望在确权登记中有更长久、更稳定的承包权和使用权,希望地房权证给家庭带来更多的收益。当前,确权登记工作在流转收益分配机制未明确的情况下已经全面展开,埋下了三方利益后期纷争的根子,在强大的政府公权力面前,村集体和农民通常处于弱势地位,很有可能使这一轮的确权登记工作变成地方政府新一轮的&圈地运动&,带来更多不稳定因素。
  农地用益物权的规范保护问题。农地产权状况复杂,同一标的物,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分属不同的主体,给农地的用益物权保护带来两大问题。一种情况是当所有权与使用权发生冲突时,很难同时兼顾两者利益;另一种情况是宅基地使用权长期化后,村集体所有权有可能被虚置。宅基地使用权可能通过继承、转让、分割等自由处置来行使,事实等同于所有权。宅基地或承包地在直接分给现在拥有本地户口的农民后,村集体在农地流转后期,再根据集体成员变化的情况进行调整比较困难,从而造成事实上的农地分配不均和贫富分化。这两个问题都需要在政策设置中提供具体规则,保护权益,规范流转。
  确权登记工作的流程设置问题。当前,确权、颁证、流转的程序设计看似衔接,因为流转前后有两度或多度确权,实务操作还存在矛盾,需要进一步理顺关系。一是首次确权与原土地审批的衔接矛盾。从当前情况看,农户房屋大多是根据审批面积建设,合法有效,但如果发生自行扩建、改建等行为,那么在首次确权中按照实际面积确权就会使原审批行为、审批证件失去意义。二是土地整理前后多次确权的衔接矛盾。土地一经整理,不可避免地会改变宅基地的地形地貌等情况,会造成先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权属证明部分失去依据甚至全部作废,只能证明某农民曾经拥有一块宅基地和一套住房。所以,土地整理后应进行再次确权。
  集中居住点用地政策与确权上的矛盾。农村集中居住点建设需要大面积土地置换、调整,有的要跨组、甚至跨村调整,目前看来缺少政策依据,而且实施难度比较大。一是用地规划的制约。&撤村建社区&无疑是下一步提高农地使用效益的改革方向,但农村集中居住区建设因不能逾越基本农田保护区这根红线而无法实施中心村的建设规划。二是土地流转的制约。国家严格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严禁用行政措施强制推进土地流转,即使符合用地规划的土地,因涉及农民承包也难以调整。三是集中居住点的房屋确权困难。如果集中居住点所占宅基地属于同一个村集体,确权容易;如果属于两个以上的村集体,确权相对复杂。
  完善农地确权、颁证、流转规则的对策探讨
  健全土地流转收益的分配机制。农地流转收益分配问题是农地确权流转的核心和关键,关系到国家、集体和农民三方经济利益。笔者建议,根据《宪法》和《物权法》相关规定,地方政府、村集体和农民在农地流转中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应该是:
  首先,地方政府不应直接参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地方政府作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主体的另一方,凭借公权力从土地流转中直接获取收益没有法理依据,只能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对流转收益进行合理征税,通过征收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和相关费用等方式,对流转收益进行合理调整。
  其次,农民集体主要参与建设用地初次流转的收益分配。在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初次流转中,农民集体以丧失部分所有权功能为代价换取利益;在土地使用权的再次流转中,因为农民集体不再是交易一方,只是作为用地所有者置身流转,不应再参与二次流转的收益分配。
  再次,农民参与集体建设用地每次流转的收益分配。从农民集体所有权的性质看,农民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实际享用者。当农民集体作为收益分配的主体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收益应主要用于对原承包农户的补偿、土地资源的保护开发、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成员的社会保障;当土地二次流转或多次流转,农民个体收益分配主体地位也不能动摇,必须在政策上予以保护。
  明确农地确权流转的基本原则。宅基地确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农民权益、促进健康流转,其申请、确权、流转必须坚持统一的原则标准。
  其一,申请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从农村实际看,&户&的确定要以是否单独居住生活为基本依据,只要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不管已婚未婚,都可确定为&户&;&宅&的确定相对复杂,也可以区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对于只有一个男孩的家庭,该男孩可以从父母那里继承宅基地,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时,也可以另外申请与父母分家单独居住,但要缴纳宅基地使用费;二是对于有多个男孩的家庭,既可以通过继承得到宅基地,也可以在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时另外申请宅基地;三是对于男方随女方的家庭,其女子可以从父母那里继承宅基地,也可以另外申请。
  其二,审批坚持&面积法定&的原则。当前,各地区宅基地审批面积标准不统一,建议按照每人40~50平方米统一标准,三人以下的按三人计算,四到五人的家庭按实际人口计算,六人以上的按六人计算,超出面积限额的宅基地要及时予以确权。未获批准的,必须将超出的部分退还给集体或者缴纳集体土地使用费。家庭人口增加时,可按程序申请增加面积;家庭人口减少时,应缴纳集体土地使用费。
  其三,流转坚持&两证捆绑&的原则。房产、地产所有权虽有不同,但地随房走、房以地贵,房产地产不可分割。宅基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证应该要素一致、相互印证,不能人为割裂。宅基地使用证上应登记注明宅基地使用者和房屋所有者的姓名、宅基地和房屋的位置以及界址、该块宅基地的流通情况等内容,房屋所有证上应登记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审批时间等要素,并且宅基地使用者的姓名和房屋所有者的姓名要一致。
  规范土地整理前后的手续衔接。因为土地整理前后有两度确权或多度确权,宅基地使用权证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内容都已发生变化,将会导致新的房地权证无法独立使用,给流转带来新问题,所以必须规范衔接手续。一是注重宅基地原审批行政行为与土地确权行为的衔接。宅基地原审批行为发生在前,最先具有法律效应,新的确权行为应维护原审批效力,兼顾现实需要,不能把原审批行为搁置一边,应该及时背书确认,并视情予以补充说明。二是注重农户新旧房地权证的要素衔接。针对农户宅基地和房屋的诸多要素在土地整理后发生的变化,要在原宅基地使用权证中及时增加记载项目,比如原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归属、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情况等内容,防止和克服房地权证因&帐&物不符而失去效力。既便于政府登记管理,也便于农民独立使用。
  高度关注弱势农户的社会保障。农地确权流转后,农村利益格局将发生巨大变化,必须关注那些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户的权益保障。
  一是要让农民直接参与土地流转,不能以政府参与代替农民参与。连片承包必须征得全体农民的一致同意,流转的价格要让农民和用地者商议。国家必须出台一个最低价格,政府不能单方面定价。土地流转后,要积极为农民创造就业机会,提供养老、医疗等基本生活保障。
  二是要严格控制工商企业到农村的圈地行为。市场经济不是福利经济,土地流转风险巨大,特别是资本或者资本家的设局谋利行为,会披着合法的外衣对某个区域或者某种农产品形成垄断,从而对农民权益造成损害。地方政府要站在保障农户权益、维护农村稳定的立场上,通过政策立法引导农村的外部资本资金让利于农民。
  三是严格监管农村豪富对农村农民的土地资源兼并。在农村自治规则不够完善的情况下,村委、支部容易被有钱人、大家族把持,加之个别村干部与开发商暗地勾结,农村土地可能在确权登记后的流转中不断集中,造成农民权益受到损害,需要政府为弱势群体提供更多的社会保障,防止农村贫富两极分化加剧。
  【作者为中共信阳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主任;本文系2012年河南省软科学研究科技计划项目研究成果,项目编号:】
  责编/韩露(实习)注:本文为《人民论坛》杂志原创文章,网络转载请为作者署名并注明&来源:《人民论坛》杂志&字样。书面转载请联系010-或邮件至.cn。
[责任编辑: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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