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确权政策被集团收购了但是还没有拿到钱现在土地已经被破坏。我们该怎么办?

与农村村委会达成协议得到一块地的使用权50年,50年内是否可以自由转让给别人,或者建造厂房,再转让出去。50年后会怎样?是否要再次交费。
我的意见与楼上诸位网友的观点不尽一致,但我的这些观点都是具有相关信息依据的,决无信口之言。
一、农村土地的使用权不是永久拥有的,只限于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并且耕地不可以超过法定的30年,林地不超过70年。因此。“与农村村委会达成协议得到一块地的使用权50年”,在法定的30年内的部分有效,超过部分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其法律依据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另外,......
我的意见与楼上诸位网友的观点不尽一致,但我的这些观点都是具有相关信息依据的,决无信口之言。
一、农村土地的使用权不是永久拥有的,只限于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并且耕地不可以超过法定的30年,林地不超过70年。因此。“与农村村委会达成协议得到一块地的使用权50年”,在法定的30年内的部分有效,超过部分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其法律依据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另外,仅有与村委会的协议还不行,还应当办理《土地使用证》。法律依据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农村土地的承包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即法定的承包方只能是本村的村民。如果对外承包则受到限制。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三、承包的土地是可以流转的,但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如果转让没有经过发包方同意,该转让行为无效。
法律依据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四、在承包的农村土地上建造厂房,必须经县以上政府批准。
法律依据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六十条:“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综上所述,你说的情形中有多处不当之处,如果仅是模拟或探讨尚可,如果是真事,请抓紧进行相关手结的补办,以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切记。
其他答案(共7个回答)
的规定,尤其是物权法的生效,村委会是不能决定集体内的土地的转让的,必须经过村民大会的决定。其二,协议的标的,依据法律的规定,农村土地不能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如果...
根据你说的情况,先分析如下,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首先,关于你说的协议的效力的问题。你说“农村村委会达成协议得到一块地的使用权50年”,我认为你的协议里面存在两个问题,导致协议不具有合同生效要件。其一,协议的主体,依据相关信息的规定,尤其是物权法的生效,村委会是不能决定集体内的土地的转让的,必须经过村民大会的决定。其二,协议的标的,依据法律的规定,农村土地不能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如果将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必将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其次,转让土地的方式。我建议你采用以下方式:由村集体将土地报批为集体工业用地,并成立村集体企业,同时将土地转让到企业名下,你收购村集体拥有的股权,这样,你所缴的税费将比买地所缴的税费低很多。附表(税费表)。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如果要买农村的地,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地的所有权是谁的,是集体的,还是国家的,一定是明确其次土地的性质是否为耕地性质,这一点非常重要,否则易产生无效合同;
你得确定一下, 究竟是“买”的地,还是承包的土地。
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土地是禁止买卖的,如果是“买”的,因为违法无效,村里有权收回。
如果是承包的土地,根据法律...
宅基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一般由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介是以前,农村...
1.《物权法》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可在本集体内转让,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房。现阶段国家也还不能够完全放开对宅基地转让的控制,宅基地的转让只能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即...
一、你可以向法院主张相邻关系。不动产相邻各方本着有利生活,方便通行的原则。
二、对方修桥不让通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三、你也可以与对方协商设定地役权。签订合同...
答: 产假后哺乳期多长时间呢?我的产假已经结束了但是之后的哺乳期会有多长时间啊?
答: 1、“对方又不是律师”:学长是怎么知道对方不是律师的?既然如此,你是不是也有办法知道对方到底是干什么的了?如果是知名的法学专家、教师、法官、检察官、法律栏目主持...
答: 法律是什么?虽然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用到法律一词,但是它的用法如此之多,使这个问题没有简单的答案。
法律的定义取决于我们如何看它的目的和功能。
在社会中法律的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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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必:农村土地问题被再一次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啦
作者:何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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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问题被再一次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啦
土地承包制改革让中国农业有一个很大的发展,让农民脱贫致富,解决了温饱问题。但它没有打破城乡二元制,而且农村和城市的差距越来越大。现在农村的生产力、资金、技术都可以流通,土地却不能自由流通。因为流转方面法律上的缺陷和不可操作性,可能使农民权益受到伤害。(日央视经济半小时)
这是央视国家网上的内容。
奇怪的是,标注的是经济半小时的节目文字,但内容却是又董倩主持的《新闻1+1》。央视网站居然有着如此巨大的纰漏和错误,也不足为奇了吧。
这个节目涉及到了3个部分:联产承包20年,为啥没过富裕坎?农村土地流转存在法律缺陷;法律难执行立法需反省。
涉及到农村土地,也是众说纷纭势不两立。
人们看到,现在农民对耕种的热情不再。
是谁毁了农民的土地情结  作者:石飞
昨日,我去乡下采访,看到了一幅令人心痛的景观:星月当空,道上的毛驴车、手扶拖拉机络绎不绝,全是农民的卖土车队,有的是盗掘他人的责任地,有的是明毁自家的种粮田。以及8月16日《河北日报》的报道:河北邯郸县三陵乡南两岗村的耕地因为含有膨润土(一种冶金、铸造、油漆等生成产原料),当地农民就肆意取土出售,致使大片农田变成了无法复耕的深坑。再有《黑龙江日报》不久前的报道:宁安市石岩镇爱路村农民为了挖取熟土层下面的玄武石建房屋、垒院墙或卖钱,致上百亩耕地毁坏,无法耕种。近年来,农民不珍惜耕地,恣意毁田的现象已非个别了,媒体时有报道。
自古以来,中国农民一直是把耕地视作“命根子”。古语说“宁送三石粮,不让一寸田”,可见农民惜土爱地的情结何其深厚!为什么而今的农民“人心不古”,大反其“常”,不再把赖以立命生息的耕地当回事了?是谁毁了农民的土地情结?
首先,是“官家”疯狂圈地毁田所致。1980年代末以来,全国各地违规圈地成风,每年土地出让、转让造成土地资产流失达100亿元以上;各类开发区达3.6万平方公里,超过了现有城镇建设用地总量,其中未经依法批准的占68.7%。前不久,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局长张新宝所指出:地方政府主导下的土地违法越来越多,越来越肆无忌惮。今年头5个月,全国立案土地违法案件25153起,涉及土地面积达12241.7公顷,同比上升近20%。(6月19日人民网)一些地方党委政府视耕地如儿戏,数百亩数千亩,说圈就圈,说卖就卖,根本不征求农民的意见,至于赔偿款项,悉由任赏,甚至一拖多年,农民若稍有违拗,则要被以“妨碍公务罪”实行“专政”。“山高皇帝远”,“强龙不压地头蛇”,“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尽管中央遏制圈地的金牌“禁令”一道一道又一道,却始终效果不彰,不少地方依然我行我素。许多城市和集镇郊区的农民惶惶不安,夙夜忧叹,焦心不知哪一天自己的责任田会被圈走。既然如此,也就不把责任田往远看了,更无心调理、养护和耕作,不如干脆掘土卖钱“现得济”再说。有了这样的心态,再深厚的土地情结也烟消云散了。
其次,因为种田难以致富。1980年代,农村实行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初始几年,乍一从“人民公社化”的桎梏下解放出来,农民们种田的积极性极大焕发,数十年养就的“饥饿痼疾”很快根治。不过,他们的兴奋没有持久,没几年就陷入了迷茫、惶恐和悲哀之中,种田成本逐年增加,农产品价格日渐低廉,于是他们意识到,种地顶多仅能维持肚子,不可能脱贫,惟有“远离土地才能致富”。这也是南京大学百余名师生农村调查的结论,41.6%的农民已经不再种地了,而且经济发展程度越高的村,农民种地的比例越低。(据7月31日《中国青年报》)近年来,全国农民工迅速发展到2亿多人,种田成了无所谓的附带。“能跳能蹦的打工去,老弱病残的熬田头”,就是普遍的写照。这么一来,农民们咋还会珍惜土地?
再者,“新农村建设”的曲解败坏了农民的“土地恋”。不少地方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意义和方针政策不作全面宣传,而是片面地强调和吆喝:“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村庄向中心村集中”,“造新区,盖新房,安新家”。既然“田要换主,家要搬迁”,谁还会把现有的责任田乃至宅基地当回事?我在采访中发现,有些村民宅前屋后不仅老树伐光,而且变成了凹塘。
无庸讳言,农村土地破坏现象的惨烈和蔓延,说明土地执法的疲软。要想有效地遏制和消弭这种严酷的势态,必须加大执法力度,从严从重处罚。而且首先要把打击的重点对准“官府”土地违法行为,老百姓的毁田行为从某种程度上说,是“官府”毁田“大手笔”的恶性连锁反应和反面示范的结果。对党政官员非法圈地毁田行为的严惩,就是对老百姓的有效教育。“只准州官放火,不准百姓点灯”式的惩处,是不得民心的。当然,对于群众典型的毁田犯罪行为,也必须严惩,以儆效尤。
尤其应该明确的是,要把保护好耕地当作新农村建设的当务之急。要通过建设新农村的宣传和实践,让农民增强珍惜土地意识,恢复“视田如命”的土地情结;要让农民明白,新农村建设不是要毁田,而是要增田增收,通过农业现代化让农民致富。
……………………
来自我收到的电子邮件的相关内容。
1949之后:农民噩梦─合作化
记者: 李肃 华盛顿& 日
请听李肃华盛顿报导
农民历来是中国人口中最大的群体,也是中国共产党在长期“以农村包围城市”的武装斗争中依靠的对象。为了争取农民的支持,中国共产党曾经“打土豪,分田地”,“减租减息”。1950年,中国共产党在夺取政权后的第一年就发动了“土地改革运动”,被称为“地主”的富裕农民的土地被没收,分给农民。中国的贫苦农民再一次尝到了历次农民战争“劫富济贫”、“均贫富”的甜头。
*履行承诺 暂分田地*
中国农民早已抛弃了合作化&
中国共产党还以法律的形式使农民得到的土地合法化。日,中共中央公布《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要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乡村中的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少,统一平均分配,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为产权凭据。
日,中国政协通过的相当于临时宪法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实行耕者有其田”。
日,中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好景不长*
然而,中国农民没有料到,他们的“大救星”、中国共产党的领袖毛泽东从来没有想让他们永久拥有土地。毛泽东当年准备以苏联为模式建设社会主义,头脑中早就有了苏联式的集体农业。《北京之春》杂志主编胡平说:
胡平:“如果说一些农民开始不清楚,共产党自己是很清楚的。它从来就没有打算使农民成为小私有者。它的目标还是要集体化。”
1949年3月,毛泽东在中共七届二中全会的报告中说:“占国民经济总产值百分之九十的分散的个体的农业经济和手工业经济,是可能和必须谨慎地、逐步地而又积极地引导它们向着现代化和集体化的方向发展的,任其自流的观点是错误的。必须组织生产的、消费的和信用的合作社,和中央、省、市、县、区的合作社的领导机关。”
*贫农致富后不愿集体化*
土改以后,中国农业生产迅速恢复和发展,1952年的农业总产值比1949年增长53%;农村人均消费粮食达到440斤,比1949年提高16%;一部分贫农发展成富裕中农,并且向富农方向发展。
这本来是好事,但是中共一些官员感到不舒服。例如,1951年4月,中共山西省委向中共中央报告说,一部分贫农致富,不愿意参加农业互助合作,影响了互助组的存在和发展。山西省委主张加强互助组,试办农业生产合作社,动摇、削弱和取消农民的个体私有制。
*毛刘分歧*
中共领导人刘少奇和中共华北局认为,《共同纲领》规定保护农民土地所有权,因此批评山西省委急于搞合作社“是一种错误的、危险的、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的思想”。毛泽东却不以为然,在1951年7月表态支持山西省委。他反问刘少奇和中共华北局负责人道:“为什么不能动摇私有?保护之就不能动摇之?”
*官员以危言相逼 农民以逃荒抗议*
1951年9月,土改运动尚未结束,中共中央便召开了第一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互助合作运动正式开始,各地开始强迫农民加入合作社。有些共产党基层官员对农民说:“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看你走哪条”,“谁要不参加社就是想走地主、富农、资产阶级、美国的道路”。
上个世纪五十年代曾经担任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秘书长的杜润生说:“土改才结束,农民正想在分得的土地上好好经营一番。这个时候,却叫他们带上土地、农具参加集体,......一般农户并不自愿,于是杀鸡宰羊、杀牛卖牲口、逃荒。”
*毛泽东反左*
当时,农业合作化还只是毛泽东的一个远景目标,需要逐步过渡。日,毛泽东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说:所谓逐步者,共分15年,一年又有12个月。走得太快,“左”了;不走,太右了。要反“左”反右,逐步过渡。他还提醒要“确保私有财产”,因为中农怕“冒尖”,怕“共产”。
在日为中共中央起草的文件中,毛泽东承认,“无论在老区(如华北等地)或新区(如四川等地),均已发生了左倾冒进的严重现象”,“用行政强力和政治威胁的手段来强制农民组织农业生产合作社,违反了自愿、互利和民主原则”,“造成生产上的损失”。
毛泽东指出:“我国目前在过渡时期,在农业生产方面,除国营农场外,还不可能施行统一的有计划的生产,不能对农民施以过多的干涉。”
3月24日,毛泽东在《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中特别补充说:“在解决了有关农业互助合作的许多问题之后,......要充分地满腔热情地没有隔阂地去照顾、帮助和耐心地教育单干农民,必须承认他们的单干是合法的(为共同纲领和土地改革法所规定),不要讥笑他们,不要骂他们落后,更不允许采用威胁和限制的方法打击他们。”
*广收粮 出低价 起危机*
但是与此同时,朝鲜战争使毛泽东痛感中国缺少重工业和军事工业的难堪。1951年底,毛泽东确定了优先发展重工业和军事工业的方针,指示要“用一切方法挤出钱来建设重工业和国防工业”。以重工业为中心的大规模经济建设使非农业人口迅速增加,从而增加了购买粮食的需求。同时,进口工业技术和设备,以及为朝鲜战争提供军费,都需要更多的粮食和农产品去交易。
在1953年到1954年期间,中国政府计划,除了让农民交公粮275亿斤之外,还要再收购431亿斤粮食,比前一年的收购量增加44%。
但问题是,政府收购价比市场零售价格低20%到30%,农民不愿意把粮食卖给政府。例如,1952年的粮食零售平均价格是每吨197.8元,而政府收购价是每吨138.4元;1953年的市场零售平均价是每吨201.6元,政府收购价是每吨157.2元。1954年的市场零售平均价是205元,政府收购价格是每吨157元。
中国政府一方面需要更多的粮食来满足工业化和朝鲜战争的需要,另一方面又不愿意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购买农民的粮食,想把工业化和战争经费的负担加在农民的肩上,这就造成了中国1953年的粮食收购危机。
*强行收购 何止余粮*
面对这场危机,副总理兼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陈云提出一个长期解决方案。日,陈云向毛泽东建议对粮食等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毛泽东马上表示赞成。中共政治局随即开会通过了有关决议。
日,中国政府公布了《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从12月开始在中国实行“统购统销”。
按照“统购统销”的规定,“生产粮食的农民应按国家规定的收购粮种、收购价格和计划收购的分配数字将余粮售给国家”。但是实际上,所谓“余粮”只是“虚晃一枪”,“计划”和“分配数字”才是实质。正如陈云日在中共政治局讨论粮食统购统销问题的扩大会议上所说:“我们实行征购,不要说余粮征集制、余粮征购,因为余不余算不清。”
*“帝国主义打来,扁担也要打来”
陈云承认:“实行征购的毛病是妨碍生产积极性,逼死人,打扁担,暴动。但不采取这个办法后果更坏,要重新走过去旧统治时期粮食进口的老路,农村资本主义发展,装备进口减少,建设推迟,结果帝国主义打来,扁担也要打来。”
也就是说,为了保住工业,只能牺牲农民利益。毛泽东也是这种观点。他说:“工人的收入是比农民多一些。......若把工人的工资同农民的收入平均一下,拿一部分给农民,那不是要毁灭中国的工业吗?这样一拿,就要亡国亡党。”
*征购多 农民苦*
&实行“统购统销”的第一年,从日到日,连农业税在内,中国政府从农民那里获得粮食784.5亿斤,超过计划75.5亿斤,比上年度多收177.9亿斤,增加了29.3%。
而在同一时期,中国粮食产量只比上一年增加了1.8%。年度,长江、淮河流域受到百年不遇的大洪灾,中国政府仍征购891亿斤,比上一年增加12%。而在此同期,粮食产量只比上一年增加了3.2%。很显然,“统购统销”大大减少了农民手中的粮食,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1954年,一些农民对合作社不满,纷纷退社,出卖牲畜,杀家畜,砍树,以免财产被充公。
*毛承认 民怨深*
中国前副总理薄一波在《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中说:“正如陈云同志所预计的,统购中国家同农民的关系是紧张的,强迫命令、乱批乱斗、逼死人命等现象都发生过。个别地方还发生了聚众闹事的事件。毛主席在1960年说过,五十年代在粮食问题上,我们有两次同农民搞得很紧张,第一次就是1953年。”
1956年4月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承认:“在粮食问题上曾经犯过一个错误。一九五四年我国部分地区因水灾减产,我们却多购了七十亿斤粮食。这样一减一多,闹得去年春季许多地方几乎人人谈粮食,户户谈统销。农民有意见,党内外也有许多意见。”
当年的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秘书长杜润生说,“粮食统购统销,搞得老百姓意见很大。......而且征购的粮食一年比一年多,1954年要的就够多了,1955年又要增加,有些地方搞得农民连口粮都不够吃。”
*用合作化统购粮食*
毛泽东也估计到,“实行统购统销可能引起农民、市民和我国舆论的不满。”他认为,解决这种矛盾的途径就是农业合作化。在日陈云介绍“统购统销”的中共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毛泽东说:
“农民的基本出路是社会主义,由互助组到大合作社(不一定叫集体农庄)。现在是‘青黄不接’,分地的好处有些农民开始忘记了,他们正处在由个体经济到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过渡时期。”
毛泽东认为,“国家同几十万、上百万个生产合作社打交道,比起同一亿多个体农户打交道,要容易和便利得多”。陈云也说:“向农业合作社进行统购统销工作,也要容易得多。”
*天下之粮 尽归党管*
《当代中国研究》杂志主编程晓农说:“有一个共产党不愿意公开说、但是在内部文件里一再强调的,那就是只有通过集体化,政府才能够有效地全面支配农产品,把更多的农产品抓到政府手里来。
“因为通过合作化、集体化以后,共产党在农村就有了很强大的、完整的、全面控制农村社会和农村经济的一个基层组织。通过这个基层组织,也就是从合作社,到高级社,到人民公社的生产队、生产大队,那么共产党可以自由地支配农产品,它想要拿多少就拿多少。那么这时候呢,共产党就觉得它可以通过这种手段迅速地完成为工业快速发展提供积累。农民实际上就成了牺牲品。”
*党官懒汉穷人盼望合作化*
这时,农村中共产党基层官员和“积极分子”的想法和毛泽东不谋而合。对于一些农民勤劳致富,他们忿忿不平地说:“提倡单干,人家发展的快,咱们早晚还不是给人家扛活去?”“非把他们弄在合作社里,按劳力分粮,有几年就拉平啦。”
当时各地调查的结果显示,农村中积极主张合作化的人主要是共产党的基层官员和“积极分子”,以及生活比较差的农民,尤其是借了钱粮或者卖了房子和地的农民。他们希望通过合作化恢复他们当年土改时的社会地位,再一次“均贫富”。
*让土改积极分子当官护党*
《当代中国研究》杂志主编程晓农说:“当时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给毛泽东的报告里提到过这样的话,说土改以后,土改积极分子分了地,但是并不想好好种地,很多人就向上级提出疑问,说‘还走不走社会主义道路了?’意思是,如果走社会主义道路,我们这些人就得当干部,就不用种地了。要是不走社会主义道路,要我们老老实实种地,这日子过得不好,我们也不想种。
“那么毛泽东当时提了一个说法,就是为了把这些土改积极分子团结在党的周围,成为党在农村的基层力量,所以就一定要加快合作化。因为只有通过合作化才能够给农村这些积极分子提供一个当干部的机会,让他们成为当地的头头。而这一点又正好符合党控制农村的需要。
“所以基本上来讲,合作化是一个上层需要推行农业集体化,而基层干部,一些土改积极分子,多半也是一些不愿意好好种地的人,有的人就用一些难听的词,就叫做‘二流子’,这些人强烈要求赶快合作化。所以是一个上下互相推动的过程。”
*平均主义积极性*
中国前副总理薄一波回忆说:土地改革后,“真正具有互助合作积极性的人为数当时并不很多,而相当多的农民都愿意先把自己的一份地种好。”“不仅当时的实际材料,而且后来的实践发展也证明:我们曾经高度赞扬的贫下中农的‘社会主义积极性’,有不少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属于‘合伙平产’的平均主义‘积极性’”。
*毛泽东批“反冒进”*
近年农村商店的毛像旁有违反毛泽东教条的口号&
为了实现农业合作化,中共中央在1953年初成立了农村工作部。副总理兼农村工作部部长邓子恢曾经在毛泽东同意的情况下制止“急躁冒进倾向”。然而到了1953年下半年,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的出台和农村基层官员的不满促使毛泽东迅速改变想法。
日,毛泽东批评“反冒进”说,“‘确保私有’是受了资产阶级的影响。”“本来可以发展的没有发展,不让发展,不批准,成了非法的。世界上有许多新生的正确的东西,常常是非法的。我们过去就是非法的。......现在私有制和社会主义公有制都是合法的,但私有制要逐渐变为不合法。”
他还说:“不靠社会主义,想从小农经济做文章,靠在个体经济基础上行小惠,而希望大增产粮食,解决粮食问题,解决国计民生的大计,那真是‘难矣哉’!”
*上有好者 下必甚焉*
日,在南方十五省市委书记会议上,毛泽东亲自主持确定了发展农业合作社的数字目标,准备在1956年春耕以前将全国农业合作社增加到130万个。
7月底,毛泽东要求到1958年春季有50%的农民入社。各省官员纷纷表态支持,而且主动给自己加码:云南省加到55%,河南加到60%,浙江加到70%,山西加到75%到80%,辽宁则加到80%至85%。1955年10月,毛泽东把原来五年完成合作化的设想提前到“三个冬春”完成。1955年底,毛泽东宣布,“只需1956年一个年头”就可以了。
*自愿是虚 强迫是实*
尽管1949年中共和民主党派制定的《共同纲领》规定“组织农村合作社要以自愿和互利为原则”;尽管中共中央1951年12月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中还有毛泽东亲笔加上的“在农民完全同意并有机器条件的地方,亦可试办少数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农庄”;尽管毛泽东提出过巩固合作社和保证增产要“坚持自愿、互利原则”,并且提醒官员要“避免命令主义”,但是在毛泽东高指标的主旋律之中,“自愿”和“农民完全同意”只能是装饰点缀,各级官员只能采取强迫措施完成指标。
据山西《党史文汇》记载:“有的地方...采取熬夜、大话威胁、大会点名等强迫命令农民入社。有的地方把社员的零星树木、羊只、蜜蜂等都转为公有。有的把社员的存款也归公,谓之‘刨私有根’。”
*高压 疲劳轰炸 批斗*
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部长邓子恢1955年4月曾经在第三次农村工作会议上批评“连续三天三夜开会”强迫农民入社的做法。
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的报告说,在东北,有的基层干部在上级领导怂恿下“围攻”群众、强迫农民签字画押入社。
有的地方召开斗争富农大会,县委书记指着挨斗的富农对农民说:“走社会主义道路就入社,不入社就跟他们一样。”
毛泽东的卫士长李银桥1955年向毛泽东介绍自己回河北省安平县老家探亲时了解到的合作化的情况说:区里的干部让全村人站在场院里,然后对他们说,跟蒋介石走的站那边,单干;跟毛主席走的站这边,搞合作化。毛泽东听了以后还煞有介事地给河北省委第一书记写了一封信,但也仅仅是批评这种作法“胡闹”,“太简单了”。
*梁漱溟为农民说话*
其实,毛泽东何尝不是这么“简单”?著名民主人士梁漱溟日在政协常委会为农民打抱不平说:
“有人说,如今工人的生活在九天,农民的生活在九地,有‘九天九地’之差,这话值得引起注意。我们的建国运动如果忽略或遗漏了中国人民的大多数--农民,那是不相宜的。尤其中共之成为领导党,主要亦在过去依靠了农民,今天要是忽略了他们,人家会说你们进了城,嫌弃他们了。这一问题,望政府重视。”
*毛:最大的仁政是抗美援朝*
毛泽东第二天就反驳说:“由于战争,去年前年的农业税重了一点,于是有一部分朋友说话了。他们要求施仁政,好像他们代表农民利益似的。但什么是最大的仁政呢?是抗美援朝。要施仁政就要死人,就要用钱,就要多收公粮。多收些公粮有人就哇哇地叫,我就不赞成这个意见。抗美援朝是仁政,工业建设又是仁政。......现在要求人民的生活水平提得太高,其实就是抗美援朝别打了,重工业建设别干了。抗美援朝要打就要征粮,就要在农民中做工作,说服农民出点东西,这才是真正代表农民。哇哇叫,实际上是代表美国人。”
当时有些地方官员就对农民说,“不入社就是不爱国,不爱国就是想美国”。这话和毛泽东的话多么相似。
&*毛泽东再次否定中央决议*
日,毛泽东在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发表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不顾中共中央历次会议的决定和决议,把执行逐步发展合作化政策的邓子恢等人说成“像一个小脚女人,东摇西摆地在那里走路,老是埋怨旁人说:走快了,走快了。过多的评头品足,不适当的埋怨,无穷的忧虑,数不尽的清规和戒律”。
副总理兼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部长邓子恢有口难辩,只好违心地做检讨,最后被确定犯了“右倾机会主义”错误,靠边站了。
合作化运动开始时,农民还可以根据入社土地和工具的多少参加分红。但是已经出现压低生产资料价格等不公平交易。邓子恢1955年4月在第三次农村工作会议上就指出过,大耕畜折价入社,折价偏低,“归还时间有的三年,有的五年,甚至个别有一百年。名之谓‘借’,实际不还”。
到了后来的所谓“高级社”阶段,分红完全取消了,农民的土地和生产资料就这样充公了。
*土改和镇反的血腥威摄*
合作化运动使农民失去了土地和生产资料,农民为什么没有大规模反抗呢?一个主要原因就是中国农民对土改和镇反运动的血腥斗争还记忆犹新。《北京之春》杂志主编胡平说:
“苏联当年在推行集体化的时候就遭到了比较富裕的农民的强烈的反抗,也造成了官方血腥的镇压。那么在中国呢,我们看到,反而到合作化、集体化,乃至到公社化,进行得都相当平稳。实际上早在土改中间共产党就已经显示出它这种残酷的手段,所以等到要公社化的时候,那些农民即便是自己不愿意, 他也不得不接受。所以这样就使得中国在合作化方面就几乎没有遇到什么人民的大规模的抵抗。”
中共领导人刘少奇1956年9月在中共八大上做政治报告时也谈到土改给农业合作化创造了有利条件。他说:
“广大的觉悟的农民认为,无论是地主或者富农的剥削行为都是可耻的。这就为后来的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大大地缩短了农业合作化所需要的时间。”
在最上层,毛泽东在《谁说鸡毛不能上天》一文的按语中写道:“在富裕中农的后边站着地主和富农”,“在合作社的这面站着共产党”,这是“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两条道路的斗争”。基层官员与毛泽东遥相呼应,把入社不入社说成是“跟毛主席走”还是“跟蒋介石走”。
*经济歧视+政治威胁*
另外,中国各地政府都出台过优待互助合作,歧视单干农民的措施。例如,高岗1950年在东北就实行过奖励互助合作组织、歧视单干的政策。一些地区规定对单干户不贷款、不贷粮、不贷农具,合作社也不卖给东西。各地在统购统销征粮方面也对单干农民进行歧视,给他们多估产量,多定征购指标等。
在各种高压之下,中国农民只好顺服。一些被中共称为“中农”或者“富裕中农”的勤劳致富的农民,由于担心“二次土改”被划进剥削阶级,甚至是哭着喊着申请入社。
于是,中国的农业合作社从1954年的10万个一下子发展到1955年底的190万个。到了1956年底,集体化农民达到97.2%,中国宣布基本上完成了对小农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整个过程用了5年,比原定的15年提前了10年。
&*恶果:粮↓肉↓油↓房↓*
合作化给中国的农民带来了什么?当年在山西省长治地区一个县里挂职担任县委书记的中国著名农民题材作家赵树理在1956年8月给中共长治区委写信说:“试想高级化了,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了,反而使多数人缺粮、缺草、缺钱、缺煤,烂了粮,荒了地,如何能使群众热爱社会主义呢?劳动比起前几年来紧张得多,生活比前几年困难得多,如何能使群众感到生产的兴趣呢?”
从合作化完成的1957年到1978年的21年间,中国农民家庭平均年收入由73元增加到134元,年均仅增加2.9%;农民人均居住面积由1957年的11.30平方米下降为1978年的10.17平方米。与此同时,中国平均每人每年消费的粮食由203公斤降到195公斤,食用植物油由2.42公斤降为1.6公斤,牛羊肉由1.11公斤降到0.75公斤,家禽由0.5公斤降到0.44公斤,水产品由4.34公斤降到3.42公斤。
*改革改的就是合作化*
一场轰轰烈烈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后来发展到更加“社会主义”的人民公社,最后带来的是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农业发展徘徊二十几年。《当代中国研究》杂志主编程晓农说:
“如果说1978年实行的联产承包责任制这场农村经济改革是必要的、必然的、正确的,那么78年改革所改的对象就是农业合作化、农业集体化。也就是说,打破这个农业集体化、农业合作化也是必要的、必然的和正确的。既然打破农业集体合作化和打破农业集体经济是正确的,那么实行合作化和实行集体化自然就不可能(是正确的)。在逻辑上只有一个正确的,要肯定改革,就得否定农业集体化;要肯定农业集体化,那改革就变成不正当的。”
*土地私有从名存实亡到名实皆亡*
然而,即使在改革几十年以后的今天,中国农民在农业合作化中的最大损失仍然没有得到补偿。
程晓农:“从1949年到1981年,中国宪法写的都是农村土地是私人所有。但实际上实行的是假私有,真公有。土地合作化以后,农民实际上已经不再对土地具有任何支配权。只有那些基层干部代表政府在支配土地。所以这个时候,农村的土地经过合作化,已经变相地成为国有了。在这种情况下,‘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这个说法是虚假的,不具备实质性意义。”
日,中国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新宪法,第一次明确取消了土地私有制,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农业合作化使中国农民失去了土地。如今,农业合作化产生的“集体”--合作社和后来的人民公社都成为历史中的记忆了,但是中国农民仍然没有拿回当年“入社”的土地。他们的土地仍然属于“集体”。
……………………
右派精英们则把中国社会的主要问题也与农村土地挂起钩来。
解决中国农民问题需要新思维
于建嵘 芮捷锐
编者按:今年,澳大利亚驻华大使芮捷锐(Geoff Raby)博士就农村发展等问题访问了中国社会科学院于建嵘教授。现将双方的对话整理如下,供研究者参考。
社会转型中的农民问题
于建嵘(以下简称于):非常欢迎大使一行来到中国社会科学院访问。芮捷锐大使是著名外交家,也是一位颇有成就的农村问题专家。今天,希望通过我们的交流,可以让更多的人更好地了解中澳两国农村发展的有关情况,更希望大使先生的知识和智慧能为我们解决中国的三农问题有所贡献。这是我刚刚出版的一本专著(《当代中国农民的维权抗争:湖南衡阳考察》,中国文化出版社,2007年版-编者注),内容是有关中国农民维权的问题,送给您,请指正。
芮捷锐大使(以下简称芮):非常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时间会见我们,更感谢您送书给我们。我在1980年代和1990年代期间,曾两度被派驻澳大利亚驻华使馆。我这次当大使回中国,发现中国这些年从城市到农村的各个方面的巨大变化。例如城市中不断拔地而起的高楼大厦和农村平坦的乡村公路。这些都是外在的表现,而内在的深层面的变化更有意思--我感觉到人们比过去更加自由,思想更加开放。最近我们注意到关于环保问题的城镇民众游行的现象,比如在厦门和上海。我知道您是研究社会问题特别是社会冲突方面的专家,我们想知道您对这些问题的看法。
于:大使先生能够关心中国的这些问题,并注意到这些事件在行为方式和策略方面的变化,说明您是一位真正的社会科学家。的确,近几十年来,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种变化表现为经济、政治和社会各个方面的发展和进步,作为中国人,我们为之感到骄傲和自豪。但是,正如您所说,中国还存在许多亟须解决的问题。其中有关社会冲突方面的情况,更是引起国内外的广泛关注。您可能从有关媒体的报道中已经知道了,近些年,中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在迅速增加。从1993年到现在,群体性事件的数量上升近10倍。如果要对这些事件进行分类的话,维权性质的事件占总数的80%以上,其他的如社会纠纷、社会泄愤事件和有组织犯罪,分别占有一定的比例。
对于维权事件的观察和研究一直是中国学界和西方学界都关注的热点问题,也产生了一些较有影响的理论成果,形成了一些基本共识。近年来,我研究的主要问题就是农民和工人的维权活动。这些研究的主要成果是两部专著。其中《当代农民的维权抗争--湖南衡阳考察》我刚才送给您了。另一部《当代中国工人阶级状况--安源实录》等有机会我再送给您。
在这两部专著和相关论文中,我把农民的维权活动称之为"以法抗争",工人的维权抗争称之为"以理维权"。我这个"以法抗争"源于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欧博文(Kevin O'Brien)教授和香港中文大学李连江教授所提出的"依法抗争",但它们之间是有区别的。这些区别主要有"以法"是直接意义上的以法律为抗争武器,"依法"是间接意义上的以法律为抗争依据;"以法抗争"是抗争者以直接挑战抗争对象为主,诉诸"立法者"为辅;"依法抗争"则是抗争者诉诸"立法者"为主,直接挑战抗争对象为辅甚至避免直接挑战抗争对象。
在"以法抗争"中,抗争者更多地以自身为实现抗争目标的主体;在"依法抗争"中,抗争者更多地以立法者为实现抗争目标的主体。工人"以理维权"的"理",也不是美国耶鲁大学斯科特(James Scott))教授的道义经济学中的"生存伦理",而主要是一种"政治伦理"。这种"政治伦理"最直接的精神资源来自执政者长期宣扬的意识形态。由这种意识形态决定的主流话语中,工人阶级是革命的主力军、执政的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工人是国家的主人,是社会真正的统治者。这种政治化的话语,一方面制约着工人的独立思考和阶级意识的发育,另一方面又成为工人维权抗争的武器。
在维权抗争方面,还有很大一部分是有关市民维权的。这方面我没有进行专门的研究。从已有的研究成果和我自己的观察来看,可以称之为"理性维权"。市民维权由于社会阶层复杂、维权的问题主要在物权、环境权及消费权等方面,许多事务是个体的,群体联系有限,运用法律和关系网解决的可能性较多,显得相对理性,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比例较小。目前,由市民维权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主要在社区物业管理和房屋拆迁方面。
总之,在我看来,无论是农民的"以法抗争",还是工人的"以理维权",还是市民的"理性维权",在性质上都表现为如下四个特点--
其一,都是利益之争,不是权力之争,经济性大于政治性。
其二,规则意识大于权利意识,但随着从个案维权向共同议题转变,权利意识有所加强。对这个问题欧博文教授和哈佛大学的裴宜理教授有不同的观点。在裴宜理教授看来,中国民众所进行的维权抗争活动,起支配作用的是规则意识,但欧博文教授和李连江教授却提出在规则意识之外,公民权的兴起将越来越多的影响到维权活动。
其三,反应性大于进取性,基本上是因自身权利受到侵犯的一种反应性行为。
其四,是目标的合法性与行为的非法性共存,就是说,维权群体的目标是合法的,但在具体的行为上,也可能出现一些非法现象。
芮:您关于维权事件的总结是很有意义的。但您刚才提到在目前中国的社会冲突中,还有一种社会泄愤事件。据我了解,在您之前,学界还没有这方面的正式论述。如何理解这类群体性事件呢?
于:目前中国学界对于社会泄愤事件的性质及特点等问题还缺乏基本的研究。日,我在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就这个问题作了一个专题演讲。在这个演讲中,我指出,社会泄愤事件作为群体性事件的一个特殊类型,主要有四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 社会泄愤事件突发性非常强,所有的工人维权、农民维权等都有一个上访、打官司告状等过程,而社会泄愤事件不是这样的,特别突然。
第二,社会泄愤事件的参加者,基本上与相关问题并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也就是说,绝大部分参加这个事件的人与当事双方没有什么利益关系,参加者主要是借题发挥,表达对社会不公、吏治腐败等现象的不满,以发泄为主。这实际上是我们界定这类事件是泄愤事件的主要依据。
第三, 社会泄愤事件的信息传递有新的特征,网络媒体、手机短信等新的传播方式容易造成不实信息或谣言的扩散。
第四, 社会泄愤事件,都有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我认为,这些社会泄愤事件应是未来10年中国可能要关心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假如说维权抗争表明的是社会各利益集团的利益冲突的话,那么社会泄愤事件则可以说是国家的管制危机。
芮:这样看来,社会泄愤事件作为一种新的社会冲突类型需要关注。但就您所指出的那样,目前中国大量的社会冲突仍然是社会稳定维权事件,也就是说,社会各利益集团的利益冲突仍然是目前中国社会的关键所在。这也与世界很多国家的社会转型所面临的问题是一致的。农民的维权所引起的集体行动,对中国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所产生的影响很大吗?
于:是的。农村、农业和农民问题始终是关系到中国革命和建设及现代化发展的根本性问题。毛泽东曾说过,中国有百分之八十的人口是农民,这是小学生的常识。因此农民问题,就成了"中国革命的基本问题"。在实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中国改革的总设计师邓小平也多次指出:"中国有百分之八十的人口住在农村,中国稳定不稳定首先要看这百分之八十稳定不稳定。"也就是说,对发展中国家而言,乡村社会稳定仍然是全社会政治稳定的基础,仍然是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和现代化进程的现实问题。
土地问题是目前农村冲突的焦点
芮:如果从社会转型和社会冲突方面来看,您认为目前中国农村的焦点问题是什么呢?
于:就目前农村的情况来看,最重要、最关键、最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土地问题。早在2004年我就此问题写出过专题报告。在报告中我指出:农村土地纠纷已取代税费争议而成为目前农民维权抗争活动的焦点,是当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首要问题。
跟此前的农民抗税比,土地问题有许多不同
首先是当事人双方已经发生变化。抗税的农民,主要是农村中当过村干部、或者有一点文化水平、或者得罪过村干部的人。这些人抗争,最多告到县一级,很少告到省一级,因为根据国家当时的法律规定,县一级可以决定税收问题。而在土地问题中,一旦发生抗争,往往是一个村的男女老少都到场,因为土地关系到他们的基本生存利益。
其次,地域分布也发生了变化。在税费问题上,农民抗税主要发生在中部地区欠发达省份,而土地问题则明显集中于沿海发达地区以及城市周边地区,这些地方恰恰是土地收益日益可观的地方。
第三,抗争的方式也发生了变化。抗税时,上访是一种办法,你来收税我不在家里躲起来,不理你也是一种办法。土地问题不是这样了,必须要主动。上访还是农民采用的一个方式,但可以发现,农民也开始采取宣传、静坐、游行示威等方式来表达,这已经成为他们解决土地问题的重要方式。而在这个过程中,不时发生警民冲突。这也是抗税所不曾出现的。
另外,农民土地抗争的语言也发生了变化。我们研究税费问题发现,农民最多讲落实中共中央政策,减轻农民负担。土地问题上,农民也说按照土地法办,但是越来越发现一个问题,最后有一些不能依法办了,如果按照土地法办的话,可能他们要吃亏了,最后他们就一再表达说,没有土地我们何以生存呢?
最后,农民土地抗争的外力介入情况也不同。在这个问题上,许多律师,许多搞社会科学的人士开始介入,特别是律师介入比较多。为什么?因为土地问题,对律师来说也有较大的利益。而另外一个方面,在许多土地冲突的背后,有基层政府的利益,有房地产开发商的利益,甚至会发生黑社会力量入场的情况。媒体报道过的定州冲突就是一个典型例子。
总之,由于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保障,而且土地问题往往涉及巨额经济利益,因此就决定了土地争议更具有对抗性和持久性。特别是随着地方政府公然对失地农民进行暴力镇压,以及知识精英出于各种目的的介入,使这一问题具有相当大的政治爆炸性,有可能诱发较大的社会冲突。同时,由于不准农民土地用作抵押,所以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农民进城的步伐。我们认为,这些问题不解决,势必影响中国农村的现代化及中国的社会稳定和发展。
当然,因为环境污染而引发的农民维权,也是最近的一个大问题。这个问题现在是越来越明显、越来越尖锐了。
芮:您的研究说明,农民有关土地的维权抗争,一直是在国家的法律框架内进行的行动,是依照国家的法律和政策维护自身权利。可是,按照有关媒体的报道,最近一个时期有关农民土地维权问题发生了一些变化,就是农民自己宣布土地归农民所有。这些变化,说明了什么问题呢?
于:我也注意到最近农民在土地维权方面发生的一些变化。这种变化标志性事件是去年以来中国有几个地方的农民,通过互联网联名向社会各界宣告土地归农民所有。从农民公布的相关材料中,我们可以看到他们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否定了现行的某些法律规定。
比如江苏宜兴市省庄村250户农民在坚持宅基地所有权的公告中说声称:"我们省庄村的全部宅基地归全村各户永久所有,耕地和竹山归全体村民平均永久所有。这些土地曾归我们的世代祖先所有,现在归我们和我们将来的世代子孙所有。" "除非经我们全体农民共同同意,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办理手续,任何拆迁和侵占土地的行为都是非法的,我们永远不予承认。政府行政、执法应合乎天道人情,政策和法律应该为绝大多数人服务。"
又比如:陕西省大荔县、华阴市、潼关县76个行政村约7万回迁农民向全国告诉收回土地所有权时也声称:"我们摒弃土地的原'村集体'占有形式。这种土地形式不能保证农民对土地的永久权利,这种'村集体'常常不能真实反映全村农民的共同意见,无法阻止官员和黑势力对土地和其他农民利益的非法侵占。各村委会应承担起保护农民土地权利的责任,不能凌驾于全体农民之上,自己占有支配土地。"
还比如黑龙江省富锦市东南岗村等72村4万农民宣布拥有土地所有权向全国的公告则声称:"中共各级组织和各级政府,应本着当年实现农民'耕者有其田'的革命理想和承诺,像当年带领农民土改,像改革初期支持农民的土地经营权一样,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支持和保护农民对土地的各项权利。"
由此可见,这些农民依据的不是现行的法律和法规,而是"农民'居者有其屋、耕者有其田'"的天道权利,甚至是执政者在革命时代的政治承诺。
应该说,这些是非常重要的变化。只是需要指出的是,这几起农民宣告土地权利归属的事件,都与某些具有社会关怀的律师有直接关系。当然,无论知识分子在这些事件中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单凭农民愿意发布这些文件就可以说,某些农民对中国当前的土地制度是抵制的,他们的行动依据已超越了现有法律规定,上升到天道人权或意识形态上了。尽管如此,总的来说,当前中国农民的土地维权还是在国家法律框架内进行的,还是属于"以法抗争"的框架。
土地制度存在根本性的缺陷
芮:从世界各国现代化的角度来看,工业化和城镇化必然会冲击传统的土地占有方式和状况,当然也会产生一定的冲突。这个问题在中国特别突出吗?
于:根据简单的测算,从改革开放到现在,中国至少有5000万到6000万农民失去土地,成为失地农民。这里所说的失去土地,就是原有的耕地和宅基地被政府征用,农民与土地彻底分离,失去对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这些失地农民有的成为城镇居民享受了社会的各种保障,有的有了新职业。但还有将近一半的农民,没有土地、没有工作,也没有社会安全保障,成为"三无"农民。为何有这么多农民会成为"三无"农民呢?这是我们的土地制度有根本性的缺陷所造成的。
芮:关于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存在问题的讨论已经有很多了,我们注意到您是从法律制度的角度来研究的。如果从法律制度方面来说,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主要问题有那些呢?
于:在我看来,目前中国农村土地制度主要有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依据我国宪法、民法、土地管理法和农业法的相关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体现为三级制的"农民集体所有"--即"村农民集体所有""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和"村内两个以上的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也就是说,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定主体是三个层级的"农民集体"。然而,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农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构成要素和运行原则;没有明确产权代表和执行主体的界限和地位;没有解决"农民集体"与农民个人的利益关系。事实上,"农民集体"不是法律上的"组织",而是全体农民的集合,是一个抽象的、没有法律人格意义、不能具体行使对土地有效监督和管理的集合群体。它是传统公有制理论在政治经济上的表述,不是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二个问题是,尽管我国法律规定农村的土地所有权归集体,使用权和收益权归农户,但是国家对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行了严格的限制,农民集体或个体事实上无权对土地进行自由处置。这些限制既有对土地所有权的转让、抵押、出租等方面的禁止或限制;也有为节约用地而要求的各种用地定额、控制指标和审批手续;还有为了土地使用符合生态环保等需要而必须执行的国家土地利用统一布局,等等。一方面,国家严禁土地所有权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处于一种完全无价格衡量的"虚拟财产"状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人--"农民集体"只能是象征意义的所有者,而不能将其所有的土地量化确定为具体的财产,更不能进行社会财产交换。另一方面,国家控制了农村集体土地的最终处分权。现行的土地征用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将之转化为国有。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够直接卖给土地开发商或者其他用地单位,只能首先由国家买进,然后再由国家拍卖给土地开发商或者其他使用单位。这实际上否定了村集体作为土地产权主体的地位,政府成为农民行使土地权利的代理人。
第三个问题是,农村土地产权转让收益分配制度具有强制性和垄断性。国家单方面确定征用土地的补贴标准,这种补贴标准是强制性的非市场价格,不能体现所有人的意志,更不用说真实地体现土地价值。同时,国家规定征地的受偿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而不是承包经营农户,这就把农民排斥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之外,造成农民既不能决定土地卖与不卖,也无权参与征地补偿费标准和补偿费分割比例的谈判,无法争取和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局面。
所有这些问题的关键是农民本身不拥有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和转让权在内的全部土地所有权,农民无权决定土地应该如何处置,也不能从土地转让收益中获得合理的补偿。这就为那些假借国家之名侵吞农民土地权益的社会强势阶层创造了条件,也为政府在行使土地权利时的机会主义寻租行为敞开了大门。比如,农村土地价格被政府征收和由政府转卖给开发商,之间有巨大的差价,而这个差价成为政府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必然结果。因此,政府具有出卖农民土地的强大动力,总是想尽一切办法压低农民土地的征收价格,想尽一切办法把农民的地拿来卖掉。这样的制度安排严重损害农民利益,致使大量农民失去原有土地--无地、无业和无社会保障的三无人员剧增,社会矛盾被激化,严重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解决农村土地问题需要新思维
芮: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是显而易见的. 你认为应该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于:学界和政界在中国农地制度存在的问题性质及解决方案上分歧巨大。目前,为解决农民失地失业问题的措施主要有两个--
其一是强化政府管理,严控征地规模,禁止随意修改规划,滥征耕地。
其二是改进征地补偿方式,提高对失地农民的补偿,妥善安排好失地农民的生计等等。
也有学者提到,保障农民对土地的长期使用权,把政策规定、合同约定的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为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具有物权性质的土地财产权。
不过,这些措施对我国农村土地制度中存在的官权强制侵蚀民权这一本质问题缺乏清醒认识。如果不限制国家和官员对农村土地拥有的无限权力,不让农民有能力维护自己的土地权益,只靠执政者的内省和自制是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目前的当务之急是要限制各级政府特别是具有利益驱动的基层政府在征用农村土地上的权力,使农民能维护自己的权益。为此,就必须改变农村现存的土地制度,明确农民的权利。也就是说,要先从法律上把土地还给农民,然后再考虑用市场手段来解决农地征用问题,探索建立农地交易方面的制度。只有农民拥有土地长期使用权,才能改变目前土地征用过程中价格偏低的状况,才能保证农民在进入城市非农部门时,能够支付转岗培训和社会保障的成本。
芮:有人也许会建议,因为中国农民的人均土地非常有限, 就应该走精耕细作的道路,在农产品品质改良和种植技术做足功夫。在这方面,中国有很杰出的像袁隆平那样的水稻专家。你对此有什么看法?
于:去年我到法国访问时也听到过与您相同的观点。法国著名的经济学家Jean Christophe Kroll教授在接受我访问时,表达过与您相同的观点。他是法国农业部的专家,曾对中国农村进行过多次考察,他对中国城镇化的建议有两个原则。
其一,如果农产品生产不受影响的话,农民离开土地是件好事。
其二,那些离开土地的农民,要能在城市找到工作才行,找不到工作也不行。在农村的农民,如果没有能力投资提高生产能力的话,还是不要离开农民。中国应创造一个自己的农业现代化的模式。可以考虑在农村发展一些手工业,在农村搞些别的东西。中国一定要开发自己的内部消费市场。中国没有别的选择,千万不要考虑把八亿农民中的百分几十的人转移到城市里去,北美的模式不能照搬。
这样看来,我们有关解决中国农村问题的许多观点是值得重新思考的。也就是说,解决中国农民问题需要新的思维。但需要指出的是,目前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需要在土地占有、处分和收益方面有新的制度性突破,否则很难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至于是否采取什么样的具体形式来做到这一点,则不只是私有化这一条路。而且,土地归农民私有,是否一定就会产生土地无序兼并而产生两极分化,也不是绝对的。这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制度来约束。
改革要体现农民的利益和意志
于:如果从政治和社会学的角度看中国农村改革,如何体现农民的利益和意志才是改革的方向。也就是说,由于当前中国农村的土地状况十分复杂,改革的具体方案也应体现这种多样性。但无论采取什么样的方案,所有的改革在考虑到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同时,一定还要体现农民的利益和意志。这是一个原则性问题。问题是,现在中国农村的许多农村改革实验,不能体现这两个基本原则。
比如,现在某些地方的农村股份合作制的改革,并不具备土地可以集中开发和使用的经济条件,只是某些领导干部为了政绩和某些社会强势集团或人物为了控制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而否定中央一再强调的稳定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政策,违背农民的意愿强行推行的。而且,现在许多农村股份合作组织除了出租或私售土地可以获得一些利润外,兴办的其他产业由于经营成本极高并难以适应千变万化的市场情况而很少有获利的。如果那些以土地为投入的经营行为一旦失败,就会把农民最后的生活保障都输掉。而且就是有些经营业绩,还有一个公平公正分配问题。如果不能建立一个让人人都可以获利的机制,就会使这些组织中的一些人不能获得应得的收益。由于这项改革是以农民交出土地经营承包权为基础的,如因分配不公使部分人哪怕少数人不能从中获利,也就意味着这部分农民因此而失去最后生活来源。
可见,这种以改革的名义强迫农民交出经营承包的土地,侵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所具有的社会危害应是显而易见的。
芮:您关于体现改革要体现农民的利益和意志的这个观点,我是同意的。事实上,西方国家在这方面有过许多经验。这些经验对解决中国的农民问题应具参考意义。另外,我注意到中国新闻媒体的一些报道,说户口制度应在未来三到五年内取消,以便让农民可以享受到和城里人一样的社会地位。也听说中国打算进行一个在超过12个省以及自治区应用的新的登记系统,可以用于代替户口制度。 你认为类似的户口制度改革是协助中国农民的重要步骤吗?
于: 应该说,改革开放30年来,户籍制度改革总的方向是积极正确的。上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出现,形成世界上独一无二的农民工大军。这个大规模的流动或转移,是自发形成的。随着这种流动的加速和规模的不断扩大,过去那种通过户籍登记和管理对农村人口流动进行严格限制的制度,已成为经济发展的阻碍。面对这种社会现实,中央和地方的政策不得不进行一系列调整,由限制逐渐变得宽松。在中央层面,全面推进户籍制度的改革;在地方层面,各地的改革也颇具开创性且富有成效。很多地方实行"绿卡户籍制",一些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还普遍实行了"蓝印户口",以吸引人才和资金。到2001年,全国许多省市都宣布城乡居民粮油关系与户口脱钩。但需要看到的是,附加在户籍制度之上的相关社会经济政策以及由此形成的社会利益分配格局,错综复杂,使这些改革很难取得最终突破。正是由于这方面的改革没能跟上来,在目前情况下,就不能简单地废除户籍制度。因为即使户籍改变了,农民表面上变成城里人了,实际上什么也没有得到。有些地方政府和官员正是通过所谓的农村户籍制度的改革而剥夺农民的土地财产。这也是中国社会改革需要重点注意和解决的问题。
芮:据我所了解,你对农民建立自己的利益组织的相关课题做了不少研究。 你认为农民和工人建立自己的利益表达组织,这种趋向又会怎么发展?
于:让农民建立自己的利益组织,是我这些年重点呼吁的问题。根据我的研究,当前的中国执政者,并没有开放农民和工人利益表达组织的计划。当然,在目前中国农村事实上存在许多具有一定政治意义的维权组织。我认为,农村出现的这些农民维权组织,对中国社会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些意义主要有:
其一,农民维权组织的形成及他们所进行的理性维权活动,不仅影响到中央的农村和农业政策,而且正在影响改变基层政府的施政行为。在许多有农民维权组织的地方,比如衡阳县,县乡政府开始把农民维权代表作为协商对话的对象,在维权农民权益和促进农村社会发展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其二,农民维权组织的建立,意味着农民的抗争会更加理性,有利于社会稳定。在一定意义上,这些农民维权组织可以填补目前农村出现的民间权威的缺位,他们是农民与政府之间的中间力量,可以有效阻止农民维权抗争活动以非理性的方式表现出来。事实也正是如此。那些农民维权组织较发达的地方,由于农民代表相约不参与违法行为,要有理性地维权,因此很少有因农民自身的原因而引发的恶性群体事件。
其三,更为重要的是,这些农民维权组织,一般通过宣传国家的法律和政策来动员广大农民,号召农民在法律的框架内争取自己的正当利益。在他们的带领下,农民们通过不断学习,接受现代法制观念,正在成为具有权利意识与法律意识的现代公民。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农民维权组织还处在非正式阶段。这里的非正式性主要有两个方面:它们的存在具有一定的法理依据,是以国家宪法规定的公民有结社自由这类法律为基础的,但并未得到政府民政部门在程序上的认可,它们大都还是没有取得"正式组织"资格的"非正式"组织;就其组织形态上来说,它还是一种非结构的软组织,它们内部虽有一定的分工,但缺乏系统性和支配性,成员之间没有建立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依靠"道义"和"信誉"来维持组织对成员行为的约束,而且这些维权组织自身没有经常性的经济来源,其活动经费依赖其成员和群众的自愿援助。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农民维权组织的发展。而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执政者从政治上重新认识农民及他们自发建立的维权组织,也需要农民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芮:于教授,非常谢谢您。让我们学到了很多的东西,希望今后还有这样的交流机会。
【相关简介:芮捷锐(Geoff Raby),现任澳大利亚驻华大使;于建嵘,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教授。】
……………………
中国农民距离自由民还有多远?
中国后极权政治和国家控制型社会是否能够成功平稳转型,取决于中国市民社会发育成熟的程度。根据日中国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城镇人口45594万人,占总人口的36.09%;乡村人口80739万人,占总人口的63.91%。乡村人口占据了三分之二的比重,从人口比重上来划分,中国仍然处于农业社会,或者处于前工业社会。由于农民占据中国人口的大半部分,中国的民主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国农民群体的转变,取决于农民是否能够成功地从最为庞大的贱民群体转变为市民社会的市民群体、自由民群体。
历经三十年改革,中国农民实现了哪些转变?中国农民距离市民社会的市民还有多远?
农民的农奴身份得以废除
西方国家的工业化初期,大多是通过残酷的无序竞争来达成初步的原始积累。而中国的工业化则经历了两个原始积累时期,一个是毛泽东时代的通过国家强权来进行高额征收农民的剩余所得来达成;二是毛泽东时代的国家推动的工业化失败之后,重新回到西方工业化初期的原始资本积累阶段。农民群体在这两个阶段均遭受了巨大的损害。
从人民公社到大集体时代,中国农民不过是集体农庄中的农奴,他们生产的粮食被以“爱国粮”的形式高额征收,其剩余价值被国家超额榨取。在仅存的商品交换领域,农民手中的商品也被高额的剪刀差隐性地掠夺。人民公社时代,国家强权一度越过剩余价值,直接将手伸向农民的生存底线,征收农民赖以生存最为基本的口粮,酿成饿死三四千万人的旷古惨剧。
不仅如此,农民被数十年如一日束缚在土地上,除了上大学、参军之外,很难有机会转变职业。农民的医疗保障只有乡村的赤脚医生,微薄得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另外失业、养老、工伤等基本的社会保障更是无从谈起。
1978年前后,始自安徽省农村的分田到户的承包制改革,实行至今30多年后,一定程度地缓解了农民和土地之间的依附关系,农民可以一定程度地享有土地经营权,从农作物的选择到是否弃耕,农民均享有一定的自由,为部分农民流向城市转变为产业工人提供了外在条件。农民也就从计划经济时代的奴隶解放出来,初步具有自由民的基础。
国民待遇尚未实现
农民在经济改革开放的过程中虽然有很大受益,农民的自由度、经济能力、以及自治能力均得到很大程度的提高。不过,由于城乡二元分割的体制并未实质性触动,农民并未享受得到与城市市民同等的国民待遇。
中国实行了长达半个世纪的户籍政策,中国农村人口和城市人口被人为地分裂为两个显著不同的阶级。农民不仅是一种职业身份,更是一种阶层身份。长期以来,中国农民被限制自由迁徙,只能在城市进行短暂就业,并被排除在各种基本的社会保障之外。
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农民很难获取城市户口。1990年代以后,户籍制度开始出现松动,农民开始可以获取小城镇户口。大城市的落户标准往往要求有学历,基本上将农民拒之门外。由于户籍制度的改革不够配套,即使是农民获得的小城镇户口,农民也很难享有城市市民所享有的各种社会保障,这种身份的变化并未给农民带来多少实际好处,只是改变了一下身份,反而失去了原来尚可一定程度支配的土地。一旦遭遇经济困境,缺乏任何社会保障的这些新市民就沦落为城市贫民。
胡温2003年执政以来,进一步对农村释放积极的改革举措,其中很重要的两点是,一是逐步建立乡村医疗保障机制,二是全面废除农业税。这是在中国改革20多年,开始拥有大量的国家资本积累之后,开始将改革开放的成果一定程度地反馈给农民,以此改善农民的收入水平,弥补中共建政以来半个多世纪对农民以强取豪夺的盘剥。
不过,目前胡温政权在农村建立的医疗保障体系,仍然和城市的医疗保障体系割裂开来,自成一套,与全民医疗保障体系相差甚远。农业是一个薄弱产业,需要政府的扶持,西方发达国家常常对农业采取各种补贴。所以,中国大陆仅仅取消农业税尚且不够,应当逐步建立对农业产业的保护机制,增加对农村公用建设的投资,增加对农业产业的风险防范机制。
乡村自治改变基层权力结构
毋庸置疑,中国乡村实现直选村委会主任,具有划时代的政治意义。
1998年以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正式颁布施行,村委会“直选”已在中国大部分农村地区推开。村委会作为乡村最高权力机构,已经由原来的上级乡镇政府任命改为由村民直接选举,一定程度地摆脱了原来的行政控制,阻断了村委会长期作为行政体制末梢的功能,行政权力从乡村治理中逐步淡出;另外,乡村中共党委组织的影响力也逐步消减,只是在选举出新的村委会班子之后,当选的村委会主任是当然的党支部书记,如果村委会主任不是党员,而又拒绝突击入党,那么就有可能存在着一个党委领导之外的自治性乡村组织。
村委会直选标志着中国农民制度性地从党政权力的阴影下逐步退出,是乡村治理全面变革的重要开端。村委会直选表面上看来不具有行政改革和政体改革的含义,但是由于重构了9亿农民与党政权力的关系,使9亿农民逐步具有通过村委会抵制党政权力全面侵蚀农民自治领域的能力。这种崭新的权力架构,有助于中国农民逐步学习民主机制,树立自治意识,大大拓展了中国农民向自治性市民转化的空间,使得在未来的民主政治转型中,农民能够理解甚至参与。
通过相关调查文献可以得知,村委会作为小政府的功能不复存在,大量乡村干部很难有利益可图,纷纷离开原来的岗位,下海经商或转向其它的行业。村级干部的外流,表明党政权力的影响力在乡村急剧衰退。近年来,中国农民维权风起云涌,也是农民自治能力提高的重要表现,是乡村市民社会重构的重要标志。
农民市民化几个关键要件
总体而言,中国农民正在向现代社会中的准自由民转化,中国乡村也正在经历着市民化社会的变革。
相对于比较标准的市民化社会,中国农民和自由民之间还是存在着相当的差距。如果乡村社会能够实现以下目标,那么可以说农民的市民化和乡村的市民社会即可完成构建:
村民能够享有完全的迁徙自由,任何城市不得设置任何门槛;
村民能够享有完全的结社自由,包括组建代表农民利益的政党、各种农业协会等;
农村土地完全私有化,农民可以自由处理自己的土地,建立农村土地交易市场,允许土地自由流转,把土地变成一种财富而非枷锁;
村委会直选过程中,进一步排除上级党政机构的干扰,建立更加完善的竞选机制;
把农民纳入全民社会保障体系之中,使其享有全民性的医疗、失业、工伤、养老等保险,其保障水准由地方议会规定,即使是保障的水准在起初低一点也没有关系。
如果以上目标能够实现,才可以称得上“农民翻身得解放”。中国的农民不再是一种身份歧视,而仅仅是一种职业的称谓,中国农民就会成为中国市民社会的一个庞大的具有活力的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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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周发来的参考材料,却有着农村土地私有化逆转的趋势。
安徽肥西过半农户加入合作社 土地再次由分转合.doc
安徽肥西过半农户加入合作社 土地再次由分转合
日03:17 [我来说两句(34)] [字号:大 中 小]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肥西木兰村土地由“分”转“合”
■1978年,安徽省肥西县山南镇小井庄的农民连夜分田到户,在全国率先实行“包产到户”,拉开了一场伟大变革的序幕。
■2006年,距小井庄仅十多公里之遥的肥西县木兰村,又把“分”到一家一户的田地“合”起来,租赁给种粮大户,试图探索出一条现代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的经营之路。
■ 专家评价:这种自愿协商达成的交易,为我国发展现代农业如何解决土地问题,提供了一个可参考的“范本”。
□本报记者 李继锋
发自安徽肥西
42岁的靳仲本,趿拉着拖鞋,穿着短裤,走在木兰村新建的一排排黛瓦白墙的复古徽式建筑旁。
可别小瞧了他这身行头,他可是名播十里八乡的“种粮大户”。去年,他承包了420亩水田,邻居们戏称他是“大地主”。
在巢湖岸边的家中,靳仲本指着今年夏天刚装上的壁挂式空调说:“家用电器、日常饮食和城里人没什么两样。”站在自己的两层小楼前,他颇为自豪。
然而,他还不算当地最大的“种粮大户”,木兰村最大的承包户是一位叫丁为宏的农民,他承包了1200亩水田。
2003年,木兰村两委经过走村入户说服动员,首次通过互换集中闲散的土地1300多亩,并即时采取公开竞标的方式把土地流转出去,把流转所得的收益据实发放到农户手中。
2006年,木兰村两委酝酿并引导成立了一个由农民自我管理的合作组织——木兰村土地流转经营合作社。次年,合作社的规模已由刚立社时的483人发展到561人,土地已由立社时的1258亩扩展到2100亩。
目前,包括木兰村所在的三河镇以及肥西县南部的丰乐、严店、上派共4个乡镇土地流转面积均在万亩以上。全县土地流转面积达15.2万亩,占总耕地面积的17%。
与1978年小井庄“包产到户”相隔26年,又一场关于土地的变革在木兰村悄然酝酿,并在稳步推进。
“摸着石头过河”
“我没有多高深的理论,土地流转的尝试,以前没有人做过,我们也是摸着石头过河。”罗授波坦言,“萌生这个念头,也是迫于当时农村的形势。”
罗授波,54岁,现系肥西县三河镇木兰村党支部书记。他是木兰村土地流转改革的积极探索者。他在1991年即开始担任木兰村村委会主任,是一位有着丰富基层工作经验的乡村干部。
“过去村民称我们村干部为‘要钱、要粮、要命(农村抓计划生育工作)干部’,现在我们什么也不要了,特别是试行土地流转后,我们的角色也转换了,真正切切实实为农民服务了。”罗授波坐在木兰村委会二楼的办公室里,向《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介绍土地流转后的变化。
木兰村位于肥西县三河镇东北部,在巢湖西岸,位置偏僻,交通闭塞。全村可耕地6800亩,水面1500亩,现有人口3250人。村民以水产养殖、捕捞、优质粮油种植为主导产业,是典型的皖中“鱼米之乡”。
改革开放之初,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将土地分散承包给农户经营。但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业产业化生产和规模经营已经成为农业生产的必由之路,原有的一家一户分散经营模式逐步束缚了农业生产。
因此,生产力的发展必然要求生产关系与其相适应。“木兰村人开始主动求变。”合肥市肥西县农委经济科科长丁伦海分析道。
肥西木兰村土地由“分”转“合”
“特别是土地二轮承包后,我村大多数农民弃田外出经商,仅长期在外的青壮年就有七八百人,耕地撂荒现象十分严重。”罗授波介绍上世纪90年代后期木兰村的农业生产面临的困境,“撂荒最厉害的年份里,40%的水田无人耕种,荒草齐腰深,看着心痛呀!”
土地荒了,各种上缴税费无法落实,村委会只有举债完成税费任务,到2003年底,全村不良债务已累积到80万元。“那时候为了躲债,我们村干部过年都在外躲着。”
青壮年劳动力往城市转移,每到农忙两季,务工人员往返于打工地与乡村之间,屡受舟车劳顿之苦。有的外出务工户干脆就把土地转给有劳力的留守户。甚至枞阳县那边的承包户都跑到肥西县来承包土地,承包户收入也很可观。但没有人组织,只是零星的转让,形不成规模。
村两委干部多次召开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对策,数次到外地学习别人的可操作经验。
最后,在征得绝大多数农户同意后,村里尝试着在坚持农户承包权不变的情况下,通过互换的方式对农户的土地作临时调整。
将距离村庄较近的、质量和水利条件较好的撂荒地调整给留守农户,便于留守农户耕作,同时把通过互换调整出来的距离村庄较远、地势低洼的土地集中起来,整理后流转给种粮大户。
“一是愿意流转农户的土地承包权不变,二是愿意继续耕种的还可以调整到优质的地块,难题迎刃而解。”罗授波说,“每年秋后,是入还是退,全凭村民的意愿。”
村两委经过走村入户、说服动员,首次通过互换集中闲散土地1300多亩,并即时采取公开竞标的方式把土地流转出去,把流转所得据实发放到农户手中。
日,经第一次社员大会讨论并通过,“三河镇木兰村土地流转经营合作社”正式挂牌成立,并于2007年9月完成工商注册。这样,就使得土地流转更规范,能更好地保障农户的合法权益。
合作社经营范围为土地流转经营、水产品养殖、农作物种植。其组织机构有全体成员大会、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
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土地合作社”的成立解决了一些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或办起来不划算的事,改变了“耕地不多户户种、丰产不丰收”的低效生产状况,实实在在给农民带来了实惠。
“三赢”的局面
每年秋收后的土地流转承包竞标大会,是木兰村一年一度最隆重的节日。
那天早上,靳仲本提着个小包,里面装着15万现金,其中包括他的另外3个堂兄弟入股的股金。“当时感觉沉甸甸的,同一块地,有三四个承包户争,能不能竞上标,自己心里也七上八下的。” 靳仲本回忆2007年秋后竞标时的心情。
“不大的村部党员活动室挤进来几十位村民,台上的十几个竞标户每个人都拎着鼓鼓囊囊的一包现金,村支书乐得合不拢嘴。”村民靳仲功参加了那天的竞标会,他有8亩水田参与流转。“其中有块地的承包价由去年的每亩356元,涨到了390元。”
最终全村的2100亩水田,分别被4个承包大户中标。
“谁出的价格高,合作社就把地承包给谁。”罗授波说,“你还别说,城里人玩的这套公开竞标,中间没有猫儿腻,种粮大户和农户双方都没意见。”
每年秋收后,竞标的告示提前10天贴出去。参与竞标的种粮大户须先交两万元的定金。承包费合作社会按照亩数迅速发放到村民手中,不存在截留和挪用。
“2009年的竞标大会,价格还会提高,流转地的亩数还会增加。”罗授波非常乐观地展望道。
靳仲本最后以每亩360元的价格,竞得420水田的承包权。“2009年,准备再多竞得150亩种油菜,每亩的纯收入要比小麦多增加200元。”
对于2007年的收入,靳仲本称他们4家合股,每家分红大概在4万元左右。他在农闲之余,到巢湖捕鱼,一年又可以增收1万元。
对大片承包的好处,他这两年感觉到的除了科学施肥、施药后所增加的产能收益外,就是成本的节约。“化肥、农药小批量购买和大量批发,价格就差了两成,几百亩加在一起,就显现出来了。”
外出务工的农民则能“旱涝保收”,他们这几年的感受也比较真切。靳仲功把它总结为:“离乡地不丢、不耕也收获。”
55岁的靳仲功有8亩水田。他在本地一家建材公司当会计,大儿子、儿媳在上海打工,小儿子在本镇上班,妻子要侍候80岁高龄的母亲,每到农忙季节,儿子、儿媳都要回来帮忙。
“过去,8亩水田成了‘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鸡肋。” 靳仲功言,“但现在不耕不种,每亩的流转费用,再加上各种补贴,可以收益500多块钱。”
而他52岁的妻子楚效芳,则可以在“两忙”季节里,给种粮大户打短工以增加收入。比如插秧每天可获得报酬70元,每年夏秋两季的种收,打短工可收入近两千元。
据一份资料显示,木兰村农民人均纯收入2006年达4200元,元,均高于全县同期平均水平。
这几年,肥西县农委经济师徐道军一直密切关注木兰村土地流转改革的进程,并及时给他们提供农业方面的法律援助和智力支持。
他中肯地评价了土地流转后农村社会生态所发生的一系列变化:一方面,入社农户可获得稳定的土地租金收入,比如2007年每亩获得收入350多元,高出单独转包收入约1倍,比自己耕种划算。另一方面,土地合作社把农民从土地的禁锢中解放出来,他们可以安心外出打工经商,或就近从事二三产业,每个劳动力每年获得收入1万至1.5万元。
其次,解决了撂荒地问题,提高了土地经营效益。由于可以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生产,农业生产成本大大降低,且有利于发展优良品种,效益明显提高。
“农户愿意,大户争着承租,村干部有劲头,形成了承租者、社员、合作社‘三赢’的局面。”徐道军坦言。
阜阳市原“小康办”主任薛万青认为:“从更为长远的眼光来看,木兰村的探索为新农村建设指出了方向。生产模式统一,土地集约利用,形成集约化生产,为农业产业化发展探索一条新路,为产业结构调整搭建了平台,为新农村建设奠定了基础。”薛万青长期关注并探究皖北农村经济的发展,他曾因推动税费改革的成功于1996年被中国社会经济调查所评为优秀调查员。
另外一个方面,土地合作社不仅促进了农民增收,而且化解了农村道路、水利和村庄建设用地的一些纠纷。群众切切实实得到了多方面实惠,基层干群关系也因此融洽了许多,农村基层组织的凝聚力明显提高。
希望与困惑
“和当年‘包产到户’的试验一样,肥西的这次土地流转再次证明了一个真理:只要给农民自由,他们就有足够的智慧和能力保护自己的根本利益,形成对自己和集体都最有利的双赢安排。”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千帆对肥西县的试验给予了极高的评价。他认为:“国家所需要做的,就是通过法律制度有效保障每个人的选择自由。”
张教授多年来亦致力于中国“三农”问题的研究,他曾就农村土地制度和征地补偿等热点问题作过精辟阐述,曾主编《新农村建设的制度保障》一书。
张千帆认为,30年前的家庭联产承包试验揭开了中国农村改革的序幕。但目前的社会生产条件下,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土地使用权过分零碎,只适合过去家家户户精耕细作,不适合大规模机械化和集约化经营,从而制约了农业生产的效率和收益。
经济学的基本常识是,机械作业比手工作业效率更高,大规模经营比小规模经营效率更高。如果集约化经营既节省人工、又提高收益,那么为何不将分出去的土地再收回来?
肥西试验的目标其实很简单,就是将分散零碎的承包土地集中起来转租经营。与广东流转试验不同,肥西流转至少目前尚不涉及农地用途的变更,因而并不触及《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限制。
“这次收回土地是农民自愿选择的结果,集约经营也不再是平均主义‘大锅饭’,而是按照流转土地面积和自愿达成的租金协议分配收益。”
张千帆教授分析认为,虽然挨家挨户逐个协商要花费一定的交易成本,但是这种自愿协商达成的交易一定是帕累托最优(Pareto optimal)(即如果对于某种既定的资源配置状态,所有的帕累托改进均不存在,即在该状态上,任何改变都不可能使至少一个人的状况变好而又不使任何人的状况变坏,则称这种资源配置状态为帕累托最优状态),也就是对于各方都是利大于弊,因而不可能出现许多地方在征地过程中发生的巧取豪夺现象。
实施两年来,全县约有一半以上农户入社。这本身固然是一个成就,但更值得肯定的恰恰也正在于目前只有这一半以上而非百分之百的农户入社,这表明农民是完全自愿而非被强制加入合作社。
只有充分保障农民的自由选择权,才能保障农地流转真正符合农民的基本利益。至于多少农户加入合作社,农民自然会根据具体情况做出最明智的判断,政府是完全用不着操心的。
薛万青则认为,肥西土地流转的探索,为现阶段我国发展现代农业,如何解决土地问题,提供了一个参考的“模本”。
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曾指出:中国的改革是从农村开始的,农村的改革是从安徽开始的。
无论是30年前的肥西小井村的“包产到户”、凤阳小岗村的“大包干”,以及上世纪90年代涡阳县的税费改革,这些都体现了“安徽人民穷则思变,敢为天下先的创新精神,是农村第一步改革取得成功的重要因素。”薛万青总结道。
总结近几年来的实践,经济师徐道军分析认为,合作社虽然发展较快,越来越被社会各界关注和重视,但在发展中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其一,农民很难从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惯性中走出来,对合作经济的模式认识不足,需要一个逐渐接受的过程。
其二,现有的农民土地专业合作社刚刚起步,还局限于本村内,规模小,覆盖面不广,在当地农业主导产业中所占经营比重不大,对周边的影响辐射不够。
其三,内部运作机制不够规范。作为一种新的组织模式,合作社的运作机制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不断修正和规范。特别是在组织机构设置、人员分工授权和组织内部控制等方面都有待进一步探索和完善。
其四,流转服务不到位。乡镇对土地流转缺乏合理引导、有效组织和深入研究,没有建立起资产评估、委托代理、法律咨询、信息服务、流转中介等服务机构,零星分散的土地集中成片难度大,信息得不到及时沟通,一些地方出现了“要转的,转不出;要租的,租不到”现象,难以实现土地资源应有的市场价值。
有的农户隐约担忧,流转长了,他们会不会失去对土地的控制;种粮大户靳仲本认为自己的承包期一年太短,他不敢放开手脚去添置大型的农业机械设施;村支书罗授波认为,定长期合同,价格不变,会损害农户的利益。另外,他还希望政府多加大支农投入,以便改造更多的田地,方便流转。
“方向是对的,但一切才刚刚开始,问题会慢慢浮现,需要我们运用智慧去克服。”薛万青说。
(责任编辑:陈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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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派据此对右派在其中的作用给予了冷嘲热讽。
你从哪里来?朋友!——对十大精英《中国改革30年的思考》的思考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于今年初举办七届新年论坛,请了十位卓有影响的经济学家对中国改革三十年的评价、展望进行了思考。张维迎院长说:“这是一次场面精彩、论题深刻的盛会,将对未来改革的推进,产生积极的影响。张先生因此把这次精英论坛的演讲和代表论著,编成了一本书:《中国改革开放30年——10位经济学家的思考》。在书的封签上还特别标明,这是一本“破解改革迷局的权威论著”。
又是“权威”,又是“破改迷局”,我是抱着求知心情来读这本书的。哪知捧读再三,却疑团重重,产生出了更多的“迷局”。写出来,求教于“论坛”诸公。
我不懂经济学,怎敢妄评大经济学家的权威论著。我只是一个多年来从事采访的记者。我是把“权威”论著放到社会实践中去验证、考察的。
改革的新纪元:1840年?
陈志武教授把他演讲的题目叫做《改革开放160年》。“为什么说‘改革开放160年’?道理是‘改革开放’在中国近代史上不是第一次。如果从《南京条约》逼中国开放算的话,差不多是160年。”
“鸦片战争”是什么?中国改革开放的开始!?
“南京条约”是什么?逼中国改革开放!?
这种“权威论著”,真叫人大吃一惊。,原来“鸦片战争”带给中国的耻辱,却是光荣;“南京条约”带给中国的屈辱,却是福音。
为了阐明今天改革开放就是1840年“改革开放”的延续和继承,陈教授说:是英国人在1840年用海军(他讳言“炮舰”)开始的,美国人今天用规则(他讳言“普世价值”)来推行。
三十年的改革开放,就是为了达到这个目的?
近来,也有一些精英学者提出这个观点。不久前,有14位学者联名建议人大设改革开放纪日,并在北京铸立改革开放纪念碑。在《建议》中写道:“从1840年开始,中国又开始了从绝对专制主义向现代人类文明转型,中国国门时开时闭,中国人民的命运时浮时沉……”“开”是什么?“闭”是什么?“浮”是什么?“沉”是什么?很显然,抵抗入侵者就是“闭”,妥协投降就是“开”;革命就是“沉”,卖国就是“浮”。我国近代史上的一些英雄人物林则徐、梁启超、孙中山、毛泽东……都成了反动派;李鸿章、袁世凯、汪精卫……倒成了英雄。
如果这十四位学者的建议获得人大通过,在北京天安门广场竖立起纪念碑来,另一座纪念碑就得摧毁,那就是《人民英雄纪念碑》。因为该碑碑文的最后一段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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