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是异化物怎么理解?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朱小黄

  在区块链的又一波热潮兴起时,区块链问题才真正引起学界重视。站在纯技术之外,观察和思考区块链应用,首先要看清楚其背后所依据的文明方向。这是因为区块链的根本价值在于去中心,而中心化还是去中心化,则是人类文明选择的大问题,不能不细察。

  一、人类社会治理中心的产生和价值

  所有的生物种群,有两类生存方式,一类群居,另一类独居。群体如狮、狼、鸟、蚂蚁等。单独如虎、鳄鱼等。也可以说一类是有中心的生存,一类是无中心的生存。事实上从现状来看,这两种生存方式都有效地实现了生物种群的繁衍。

  人类从森林之始就是群居动物,但比较分散。在原始部落时期,群落扩大,有首领,有管控,有等级,也有实现公平的规则,尽量使每个成员都生存下去。可以说中心化是上帝的安排,是最有利于某些生物群体繁衍的生存方式。

  显然,人类是中心化生存方式最成功的种群。而非中心化生存也有不少成功的范例,如号称生物化石的鳄鱼。

  达尔文认为,人类并不比其他动物高等。实际上任何动物都可能比另一种更高等,每个物种都不可思议,都完美地或近乎完美地符合它的生存环境以及它在其中的角色。他相信上帝设计了掌控繁殖的规律,允许物种按照需求去改变自己从而适应环境的变化。

  所以每种生物都选择了自己适应环境的生活方式,有的选择了中心化,有组织而更有力量更有活力和能力,有的选择独来独往不断地完善个体能力,就像狮子依靠群体生存而老虎个体生存能力更强。

  卢梭指出:家庭是最古老的社会,又是唯一的自然社会。然而,孩子依靠父亲的这种自然联系也会有解除的一天。因为它只有在孩子需要父亲抚养时才是必需的,孩子终有一天不再有这种需求,应有的服从和照顾一旦停止,孩子和父亲就同时恢复了独立。

  这段话隐含了中心化发展规律的全部密码:即从一元中心走向多元中心。

  中心化是社会发展必然的自然关系,符合种群繁衍和个体生存的需要,到一定程度会产生中心分裂,产生分中心。大多数中心化模式生存的生物群体都存在这一规律。也可以说国家就是中心化文明的产物。那么分中心在什么时候出现呢?这跟中心化的异化程度相关。

  去中心化并非标新立异,而是有其哲学政治经济原由的。主要是因为中心化社会治理所产生的异化越来越严重。

  政治上看,国家就是中心化文明的产物。无论欧洲还是中国,东方或者西方,人类社会遵循先建立治理中心然后寻找约束和降低成本之道。政治中心无非两条路:一是集权。人性抵不住权力的诱惑,很容易反击约束走向皇权或专制。在中国,秦始皇开了大一统的先河,使得治理成本越来越高,最后达到不可承受的程度,从而形成中心化的异化。另一类走向民主,以法律约束治理者,如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所说:在政治社会里,每个人都是天生自由和平等的,如果他转让自己的自由,是为了给自己带来好处。所以一切权力的建立都要服务于被统治者,这才符合人类社会设立治理中心的初衷。

  从经济角度考察,中心化异化的主要原因是中心化运行成本不可逆的上升。许多历史学家注意到这一点,并以此来解释皇朝更迭的原因:就是不受约束的政府支出越来越需要加征赋税,导致人民不可承受,从而引发革命。

  经济运行中心化也相应走向两端:一端是强化中心的作用,不断扩大中心的规模和环节,增加和改善功能,意图提高中心的效率,并尽量减少成本。另一端是约束中心功能,让局部中心发挥作用。即分布式格局。

  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客观性,信用的基础必须建立在社会治理中心的基础上,例如,主权货币的运行则需要依赖政权信用,并设立央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需要有遍布各地的服务网络和货币结算、清算、汇率、现金、支付工具等方面的创新与管理,信用需要越大,信用管理的成本就会越高,服务效率最终会越来越低,造成异化。金融体系的资本回报率远超实体企业资本回报率就是典型实例。

  正因如此,解决信息对称结构的技术运用能起到减轻中心化负担的作用,这就是区块链技术的基本出发点。

  中心化治理是社会信用与秩序的背书,即使市场全球化条件下,缺乏这种背书市场是无法交易的,但中心造成的负担使所有的交易无法图利时,人们就不能不去寻找新的秩序。即分中心。就像父亲已经变得衰老、保守或奢侈无度,儿子便要自立。

  为了完善社会治理和秩序,需要建立无数的制度和社会状况监控工具与舆论工具,如实名登记制度、户籍管理制度、信用管理制度、产权制度,以及治安纪律机构、司法机构、市场管理机构、电子监控网络、各类政府机构和网站、无数的媒体等等。这些本来是服务大众的机构,一旦赋予权力,很容易成为大众自由度的阻碍,使得去中心成为一种向往。

  去中心化容易使人联想到蒲鲁东和克鲁泡特金的无政府主义。

  克鲁泡特金通常被视为无政府共产主义最重要的理论家,在他的著作里描绘的经济理想是合作会比竞争更有益,主张借由人们自行“没收全社会的财富”来废止私人财产,并以一个由人们自愿组织、无阶层分别的网络来协调经济运作。他主张在无政府共产主义里“房屋、田地、和工厂都不再是私人财产,而是归属于公社或国家的。”而货币、工资、和贸易将会被废止。个人和团体将会使用并控制他们所需要的资源,无政府共产主义的目标便是将“收割或制造出的产品分配给所有人,让每个人自由的使用他们”,主张“占有他们所能耕种的土地大小”的小耕农们、“居住在对他们人数而言大小适当的房屋”的家庭们、和“使用他们自己的工具或纺织机”的工匠们都能自由的选择他们想要的生活。

  这很像是对去中心化的追求。

  其实无政府主义者并不是去中心主义者。他们强调的是个人自由,但也主张公社和政府的存在,也可以说是有限中心论者。

  共产主义理想对未来社会描述的主要特征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物质生产的极大丰富、共同的劳动环境、文化的家庭关系、生产的市场计划。可以说这就是去中心化理想。但共产主义是有计划社会,当然存在社会中心。

  在网络环境下,去中心带来流量大增。但流量大的未必是品质好的。决定经济有效性的因素更主要还是制度安排,即中心化格局。不要以为技术规范可以代替制度规则,物理条件可以代替市场竞争。

  社会信用不仅是信息对称的产物。经济主体的信用是市场环境,公平与效率是交易的重要基础。但信息对称只是交易过程真实公平的条件,却不是效率的必然条件。信息真实和保密技术的运用只能带来交易的公平,不能产生交易的效率。

  人类文明的进步常常以中心化为标志,如二战之后布雷顿森体系的建立,联合国的建立,以后各种全球和区域合作联盟的成立,各种民间NGO组织等等,包括中国经济发展中产生的长三角经济区、珠江三角洲大湾区、环渤海,京津冀,都是中心化取向下寻求新秩序来平衡利益关系推进共同利益的措施。到目前为止,从人类文明的价值上看不到彻底去中心的需要。

  在中心化运行的价值判断上,需要厘清民主与自由的绝对化和相对性。中心权威的强化无疑会导致个体自由的弱化。但显然彻底的去中心会导致个性自由的泛滥。

  四、去中心还是多中心

  中心化的合理性问题是一个成本与效率问题,如果成本、效率控制在合理区间,去中心化就缺乏动力。现实的需求常常是更换中心结构,或者由一元中心裂变成多元中心,信息由集中储存演变成分步储存。

  中心化的优势在于:

  1、集中资源,更加有效地配置,整体上效率大幅提升。赋予优质产品更多资源和流量,增加社会效用;

  2、统一信用标准,更有利于提高信息对称度,便于评估风险;

  3、行政与货币的统一促进交易与秩序。

  中心化的缺陷在于:

  1、如果中心权力失去约束,则资源的配置和使用产生几何级的不公平扩散;

  2、失去控制的中心化扩张使得维护中心化的运行成本逐步增加,甚至超过其收益,最终不可持续。

  去中心化的优势在于:

  1、稀有资源通过分布式存放增加共享;

  2、可以把某种规则放在最适合运行它的区域;

  3、大幅度降低社会治理成本,尤其是信用成本;

  4、去中心化让每个人都有可能创造出新的产品,但不一定是优质的产品。

  但去中心化很容易掉进难以自拔的陷阱。

  在网络观念上,去中心化,不是不要中心,而是由节点来自由选择中心、自由决定中心。简单地说,中心化的意思,是中心决定节点。节点必须依赖中心,节点离开了中心就无法生存。在去中心化系统中,任何人都是一个节点,任何人也都可以成为一个中心。任何中心都不是永久的,而是阶段性的,任何中心对节点都不具有强制性。

  也可以说,去中心化是为中心化提高效率服务的。可见,去中心是一个伪命题,实际上是多元中心和一元中心的取舍。

  五、去中心化的陷阱

  在信息对称与真实及时上,客观上不可能完全实现。即使区块链技术也只是相对安全与真实保持信用,但世界的本质是不确定性的,决定了信息不对称的客观性,去中心可能会带来社会治理失控的灾难性后果。

  信息不对称是绝对的,对称只是风险管理的相对成果。完全的去中心化,达到信息对称的完美程度,实际上是不切实际的幻想。

  网络并不是一个能从本源上脱离现实世界的虚拟世界,而是现实世界的映射,也应遵从中心化发展的规律。被技术引领而超现实需求追求去中心化,不仅不能减少治理成本,反而会增加风险。例如不可能完全以虚拟货币代替主权货币,没有主权货币的货币世界只有能以主权国家中心的消亡为前提,目前还看不到这种可能性。去中心的核心问题在于破坏了中心化的规则而不能以去中心化的规则替代,模糊了秩序,使得网络成为与现实世界之间的风险隐蔽所,如P2P一样,反而增加风险总量,酿成大祸。

  民主制度与权力集中之间存在一个合理的关系区间,既能使权力得到约束又能使民主免于泛滥而影响社会治理总效率。社会的进步总是围绕对权力的约束和对民主的规范进行,也就是完善中心化模式而不是去中心化。

  所以去中心化只是一个狭义的提法,广义上是要在中心化体系下找到多中心的通道和中心与自由的合理关系,即某种均衡点。

  去中心的本质是挣脱中心规则对个体自由的束缚,增加社会创造能力,新技术提供了这种可能,但自由也是有代价的,那就是在新的技术规则和技术迭代更新中被新的中心所控制。当前的人类文明程度,还摆脱不了这个陷阱。

  所以一个国家,一个社会,一个经济生态圈,需不需要去中心化,需不需要运用网络和类区块链技术建立多中心化的社会治理功能,并不是由技术能力决定的,而是对社会状态的综合计量和社会学、法律学等多方面综合考量来决定的。如果现状还处在大致均衡有效的状态,去中心就是危险的行为。如果现状已经不可持续,则去中心会使社会获得更新发展的机会。

  在区块链所谓点对点不可更改的安全交易中,除非交易平台公益化,无规则,否则平台一旦制定规则并有收益,在人性的推动下,实际上就是中心化结果。

  区块链技术对于交易场景的信用环境尤其是信息对称来说,应该说是向真实可察迈出了巨大步伐。但其建设成本巨大,对于当前的中心化社会而言,区块链仅是技术建成,远非经济建成,所以缺乏运用的基本动力。就像发电技术一样,只能在某些特定领域或局部环境下运用。但这并不是去中心,而是分中心的建设。

  所以去中心的说法是不准确的。信息世界都是由多个小中心连在一起的,中心与中心之间交互信息。类似的情况在通讯方面也存在。在宽带、光纤等信息传播的速度和带宽不够时,中心很小,现在通信技术、互联网技术、数据算法、5G等的发展,总中心可以支持分中心的广度和深度都成几何倍数增加了。仍然是一个总中心和分中心的关系。在信息世界中,每个分中心就是一个小物联网,连起来就是大物联网。每个分中心之间通过通信协议进行数据交互管理,分中心与自己的各个单元进行数据交互。这大概就是区块链的本质吧。

  由此可见,分步式多中心前提下的区块链技术和各种运用,是不是到了一个巨大的机遇期,是否存在经济成本的动力优势,是否能提高交易效率,是否是社会文明的进步方向,尚需更加深入的评估。

  (本文作者介绍:原中信银行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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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作为法律从业者,该如何从法律实务上来理解《NFT倡议》呢?

我们看看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赵志东是怎么解读的

什么行业可以NFT呢?

目前国内NFT仅限于艺术品行业,也就是说运用NFT,将艺术品行业进行数字化,从而使数字藏品改变了艺术传播,并将大放异彩。

艺术品的传播一直以其所承载的材料决定其长久和表现力。从古代的玉,石,玻璃,绢,直到布匹的出现,最后纸的出现,艺术品大放光彩。但是纸制品出现后也是受私人收藏,博物馆收藏等范围的限制,没有能够被人所熟知。直到今天,互联网的出现,使得你在家里就能随时浏览这些艺术瑰宝。我们能够通过互联网看世界各地的博物馆,通过互联网去看世界各地的画廊,国内荣宝斋的公众号去看看他们的收藏,如果有你钟意的作品,也可以随时购买。

随着元宇宙的发展,目前艺术家也可以享受互联网行业发展对自己艺术品商业价值的开发。NFT就是目前较为流行的一种方式。

《NFT倡议》给NFT划出一个界限

《NFT倡议》其正面导向的意义在于规范应用区块链技术,发挥NFT在推动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方面的作用。确保NFT产品的价值有充分支撑,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防止价格虚高背离基本的价值规律。保护底层商品的知识产权,支持正版数字文创作品。真实、准确、完整披露NFT产品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随着NFT的市场不断持续升温。特别是国外市场的影响,国内市场亦蠢蠢欲动。NFT其作为一项区块链技术创新应用,在丰富数字经济模式、促进文创产业发展等方面显现出一定的潜在价值,但同时也存在炒作、洗钱、非法金融活动等风险隐患。

从上述倡议的最终落脚点就可以看出,是为了防止和杜绝NFT存在炒作、洗钱、非法金融活动等风险。因此,该倡议是NFT发展的高压线,从其价值体现上----炒作不可以;从其隐藏的功能上----洗钱;从其广泛资金的募集性----不可以非法募集,一旦触碰上述高压线,直接做违法行为处理。

关于《NFT倡议》的三大发布部门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联合呼吁会员单位共同制作倡议《NFT倡议》。发出上述《NFT倡议》的三个协会的职能就可以看出,该倡议对发展NFT金融属性的全面限制。

上述协会的虽然不是职能部门,其没有发布法律、法规、及规范项文件的权利,但它们发布倡议的依据就是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中国证监会等十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 号)(下称237号文)。

根据237号文,只要是具有金融属性的虚拟货币交易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具体体现在237号文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只要是NFT存在上述可能的行为,就存在了违法行为。

《NFT倡议》杜绝金融化证券化倾向,非法金融活动风险

NFT设计的的产品,特别是产品说明,可能需要法律工作者详细说明该产品的特性以及合法化,即不在NFT底层商品中包含证券、保险、信贷、贵金属等金融资产,变相发行交易金融产品。

NFT产品不通过分割所有权或者批量创设等方式削弱NFT非同质化特征,变相开展代币发行融资(ICO)。该ICO(Initial Coin Offering)相当于股票市场的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虽然与IPO相比,ICO都有通过出售股份来筹措资金;都有潜在投资者为了潜在的巨大收益而冒险参与。

但是IPO是证监会、交易所登记或者批准以及其他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的基础上,公开发行股份并募集资金的行为。而ICO仅仅没有任何机构或者部门批准,仅仅为其藏品的数字化传播而已,杜绝绕开证券化产品管理部门而进行变相开展代币发行融资。违反这一条款将涉及非法募集资金罪或者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NFT倡议》禁止为NFT提供集中交易及平台

很多NFT的所有者,其目的是未来快速的升值。然而产品的升值如果没有交易根本体现不出利润。因此为了防止NFT的炒作,《NFT倡议》不为NFT交易提供集中交易(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持续挂牌交易、标准化合约交易等服务,变相违规设立交易场所。

没有交易以及为了交易所进行的证券化市商服务以及平台服务,更体现不出其NFT的增值属性。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可能涉及我国《刑法》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NFT倡议》NFT交易不以虚拟货币计价

禁止用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作为NFT发行交易的计价和结算工具。该倡议完全是按照237号文的要求来执行。

《NFT倡议》NFT所有参与者实名制

《NFT倡议》要求对NFT发行、售卖、购买主体进行实名认证,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发行交易记录,积极配合反洗钱工作。当然,这里不是重点为了保护客户资料,而是配合反洗钱等金融犯罪的核查。

《NFT倡议》要求三大协会会员不参与投资NFT

我们注意到,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三大协会会员单位包括互联网金融企业、类金融企业、互联网银行和实体银行、证券公司,上市公司等,以及国外上市(包括香港上市企业)。

《NFT倡议》禁止上述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直接或间接投资NFT,进而不为投资NFT提供融资支持。但是在现实中,如果真的有这样的企业购买NFT,也没有相关的处罚措施,笔者认为应该不属于违法行为。

这里我们要注意《NFT倡议》是三大行业协会联合呼吁会员单位共同制作的,不具有法律的强制力。具体倡议的禁止性行为最后是否违法要根据具体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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