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营业执照可以在网上审么?

洛阳这几个区都要新建住宅小区,

涉及老城、高新区、伊滨区、洛龙、瀍河...

快看看具体选址在哪里吧!

根据《洛阳建业住总定鼎府一期、二期规划方案》,该项目位于老城区道北四路与经七路交叉口,一、二期包含6栋高层建筑及沿街商业区。一期总建筑面积约15.2万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约11.1万平方米,容积率3.5;二期总建筑面积约4.5万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约3.1万平方米,容积率3.23。

该项目还配套建设有一所12班制的幼儿园、物业、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公厕等配套设施。地下车库为地下两层,规划有停车位1580个。

《高新区建业尊府总平面图及单体方案》显示,该项目位于高新区规划蓬莱路南侧,孙石路北侧,规划黔川路西侧,总用地6.64万平方米,将分两期实施,项目一期位于地块南部,用地面积约4.6万平方米。

项目一期规划总户数1144户,配建机动车停车位1326个,非机动车停车位1237个。该项目还配建有幼儿园、社区卫生服务站、文化活动站、社区服务中心、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物业服务用房、变电站等配套设施。

碧桂园天誉花园位于王城大道以西、伊洛路以南区域,总用地面积约132亩。

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已有41栋3层住宅楼建成并入住,此次会议主要对另外5栋8层住宅楼、1栋9层住宅楼、2栋10层住宅楼的建筑设计方案进行研究。

道北地区将新添两处居住小区

按照《香榭里·兰沁苑居住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该项目位于道北区域,处于规划的金谷园北路和道北四路交叉口东南角,总用地约88亩,其中住宅用地约74亩、商业用地约14亩。该项目约能提供住房1532套、机动车位1418个,配套建设幼儿园、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文化用房、居委会用房、医疗卫生用房等。

按照《香榭里·畔山兰溪(二期)建筑规划设计方案》,该项目位于道北区域,处于道北四路与经六路交叉口东南角,兰沁苑项目东侧。项目总用地约154亩,总建筑面积约46.6万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33.7万平方米,配套建设幼儿园、公厕和3227个停车位。

伊滨区新增2个品质住宅小区

翡翠庄园项目位于伊滨区光武大道以东、白塔路以南、提驾庄街以西、立雪路以北区域,规划总用地面积约172亩,建设用地面积约121.8亩。

该小区包含13栋高层住宅、9栋多层住宅,按照最新的停车位配建比要求,设置机动车停车位1913个、非机动车停车位1724个。同时,还配套建设有幼儿园、社区服务用房、文化活动中心、日间照料中心、卫生站、物业管理用房、开闭所、公厕等公共服务设施。

安泰山水华庭项目位于伊滨区孝文大道以东、玉溪西街以西、兰台路以南、规划路以北区域。该项目共包含1栋5层物业办公楼、1栋3层社区服务中心、1栋2层幼儿园、1栋3层商业楼和10栋高层商住楼,配建有机动车停车位1075个。

另外, 瀍河、老城还有几件

刚刚公布的好事不能错过!

瀍河将建优雅舒适城市居住区

根据《瀍河区瀍河以东、焦柳铁路以西、中州东路以北、陇海铁路以南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我市将把该区域建成配套设施完善、交通便捷、生活安全舒适、具有一定地方特色风貌、环境优良的高品质优雅舒适城市居住区。

该区域将优化环境,结合城市修补增设两处街头绿地,规划公园面积9.05公顷;进一步加密路网,形成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交织的城市路网结构;进一步完善配套设施,建设4个公共停车场,规划停车位354个,保留1处加油站、1处公交停车场、1处客运停车场。

此外,该区域将增配文化、体育、养老等设施,新增两所小学。

道北片区用地将有重要调整

根据《洛阳市老城区定鼎路以东道北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规划》,此次规划调整范围为定鼎路以东、老310国道以南、春都路以北、龙光路和龙泉东沟以西区域。

本次调整主要包含与隋唐洛阳城国家历史文化公园规划对接、建华西路改线、瀍涧大道改线、监狱地块调整、小烧沟地块调整、岳村地块调整、史家沟旧城改造、洛阳市第三人民医院指标调整、绿地平衡问题、中小学配套设施完善等方面。

老城区将新增一家专科医院

根据《洛阳京都肿瘤医院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该院位于老城区道北七路与经三路交叉口西南角,2014年取得土地证,用地性质为医疗卫生用地。

该项目建设有门急诊医技楼、病房楼、放疗中心、后勤保障、动力中心,总建筑面积约8.5万平方米。目前病房楼建设至11层,2层地下车库待建。根据方案,二期地下车库将增加至地下2层,车位增加约100个,地上建筑面积增加376平方米。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官网挂出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

从7月开始,河南省再出“重拳”,

从四大方面严厉打击商品房销售违法违规行为,

进一步规范全省商品房销售行为,

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

保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

其中,很多政策都值得大家拍手叫好!

房企不得无故拖延开盘时间

通知要求,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必须将符合预售条件的楼幢一次性申报,严禁以分批、拆零等方式进行申报,拖延上市销售时间。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要严格按照已申报《商品房预售方案》中的时限对外公开销售。无故更改、拖延开盘时间的,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限制项目网签。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一经发现,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依法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移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商品房销售现场应公示这些信息

1.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委托代理销售的,还应公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2. 所有房源销售价格和销控表。包括每套商品房建筑面积、套内面积、销售价格及销售状态(已销售、已认购、在售)等情况。

3. 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房产测绘成果报告、户型详图、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等材料;

4.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名称和账号;

5. 销售房屋已经在建工程抵押的情况说明以及抵押权人同意销售抵押房屋的证明材料;

6. 委托销售代理机构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范围、时限;

7. 房管、物价、工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监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在项目开盘销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现场进行检查,不符合公示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拒绝整改的,可暂停项目网签。

这16种商品房销售行为违法违规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有下列违法违规销售行为:

1.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将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项目对外销售,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

2. 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向他人销售,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

3. 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采用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以及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

4. 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

5. 未在商品房预售广告中载明商品房预售证号;

6. 商品房销售不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不实行一房一价、一套一标,收取标价以外的未标明费用甚至高于备案申报价格进行销售;

7. 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达到商品房预售条件,不及时办理预售许可证;取得预售许可后不在10天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信息并进行销售;同一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采取分楼幢、分单元、分层等方式开盘销售;不公示销售进度控制表,特别是已取得预售许可、尚未售出的房屋数量和价格情况;

8. 以私下内部认筹、排号等方式蓄客,通过集中选房、网上选房或者发布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捏造、散布开盘售罄、封盘涨价、地王楼王、政策变化等不实信息以及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扰乱市场秩序;

9. 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方式销售商品房,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

10. 向不具备购房资格的对象出售商品住房,或者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资料规避限购政策;

11. 未进行征信审查,收取预订款或者向购房人承诺可按揭贷款购房;

12. 采取“电商”等合作模式,通过第三方在网签合同约定价款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价外收取“团购费”、“会员费”、“信息咨询费”等费用;

13. 实行“零首付”购房,或采用“首付贷”“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

14. 另设其他账户以其他方式直接收存购房人房款(包括预订款、首付款、按揭贷款等);

15. 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

16. 销售中存在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商品房销售行为的监管。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第1—6条行为的,由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以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罚,或交由其他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7-16条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采取约谈企业负责人并责令限期改正、整改到位前暂停网签、典型案例曝光等方式进行处置。对存在多种违法违规行为且情节恶劣、拒不整改或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抄送工商、国土资源、物价、金融等监管部门,实施联合惩戒。违法违规行为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及时依法进行移交。

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服务行为

地产开发企业实行商品房代理销售的,应当委托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将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额外提供的延伸服务项目,需事先向当事人说明,并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在开展经纪业务时,不得炒卖房号,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代收代管甚至非法侵占、挪用客户交易资金,不得提供“首付贷”等其他金融服务,不得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诱导或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服务价格。

销售代理机构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可责令限期整改,计入中介行业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进行公开通报曝光,涉嫌违法犯罪以及涉黑涉恶问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希望更加严厉打击无良开放商

最后,问大家一个拷问灵魂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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