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伤残军人网死后安葬费拿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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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军烈属去世后没有安葬费?为什么不能再领取优抚补助呢
为什么军烈属去世后没有安葬费?为什么不能再领取优抚补助呢
09-10-30 & 发布
1、《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 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 、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 2、《国防法》(日通过)第62条规定:“国家和社会抚恤优待残疾军人,对残疾军人的生活和医疗依法给予特别保障。 因战、因公致残或者致病的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接收安置,并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3、《兵役法》(日通过)第3条规定:“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第51条规定:“现役军人,革命残废军人,退出现役的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优待。” ?第52条规定:“革命残废军人乘坐火车、轮船、飞机、长途汽车,优先购票,并按照规定享受减价待遇。” ?第53条规定:“现役军人参战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二等、三等革命残废 军人,家居城镇的,由本人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农村的,其所在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疾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第57条规定:“在服现役期间患精神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视病情轻重,送地方医院收 容治疗或者回家休养,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负责。” ?第58条规定:“志愿兵在服现役期间,参战或者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办理退休手续,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地的 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 4、《预备役军官法》(日通过)第46条规定:“预备役军官在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等军事活动中牺牲、伤残的,参照国家关于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办理。” ?第50条规定:“未达到平时服预备役最高年龄的预备役军官,由于伤病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服预备役的,应当退出预备役。” 5、《刑法》(日通过,日修订)第445条规定:“战时在救护治疗职位上,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伤病军人重残、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6、《劳动法》(日通过)第14条规定:“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 ?第70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73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 退休; ?(二) 患病、负伤; ?(三) 因工致残或者患职业病; ?…” ? 7、《个人所得税法》(日通过,日修正)第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8、《消防法》(日通过)第38条规定:“对因参加扑救火灾受伤 、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9、《人民警察法》〖HTSS〗(日通过)第41条规定:“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的,与因公致残的现役军人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 10、《森林法》(日通过)第17条第4款规定:“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国家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11、《律师法》(日通过)第41条规定:“公民在赡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依法发给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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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丧葬费抚恤金最新规定【官方】
编辑:德秀&
  河南抚恤金最新标准,河南死亡抚恤金分配是怎么样的?下面应届毕业生小编为大家收集了相关的资料,欢迎大家阅读!
  我国抚恤金主要有两种:
  一为伤残抚恤金,发放对象为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职工等;工人、职员因工负伤被确定为残废时,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死亡时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
  二为死亡抚恤金,发放对象是革命烈士、因公牺牲人的家属。公民依法获得政府发给的抚恤金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至受供养人失去受供养的条件为止。
  此外,我国还规定有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费,革命军人牺牲、病故抚恤费,国家工作人员伤亡、病故抚恤金等。
  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 职工发给的费用。工人、职员因工负伤被确定为残废时,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死亡时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至受供养人失去受供养的条件为止。我国还规定有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费,革命军人牺牲、病故抚恤费,国家工作人员伤亡、病故抚恤费等。
  抚恤金是发给伤残人员或死者家属的费用。抚恤金是国家按照相关规定对特殊人员抚慰(抚慰包括精神抚慰和物质抚慰等)和经济补偿。
  (一)自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民发〔号)[2]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三)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四)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五)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
  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5、对上述对象中,确定因工死亡的遗属增发65元,抗日战争的增80元(不含配偶);红军的(不含配偶);增发100元遗属系孤独一人的可增发70元。
  (六)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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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ds-thread" data-thread-key="1086844" data-title="河南丧葬费抚恤金最新规定【官方】" data-image="">吉林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丧葬费最新标准
关于印发吉林省事业单位考核办法吉林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丧葬费最新标准篇一
关于印发《吉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
吉人社联字〔2014〕43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党群工作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
现将《吉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准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绩效,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真实准确的原则。
本办法适用于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以外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勤人员。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其岗位(职务)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岗位人员的考核,由其单位制定特殊岗位人员考核办法,报主管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德,主要考核思想政治素质、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能,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业务技术水平及管理能力的运用和发挥、业务知识更新、工作创新等情况。勤,主要考核公益服务意识、工作责任心、工作作风、工作态度等方面的表现。绩,主要考核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的工作数量、质量、效率和取得的社会效益,以及服务对象的满意度等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廉,主要考核廉洁自律、廉洁从业及遵章守纪方面情况。
第三章 考核标准
第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批准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聘用合同约定的两类岗位职责任务,以其主体岗位为考核重点。
第七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由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组织实施。
年度考核一般在当年年底或翌年初进行。
聘期考核一般在一个聘期结束前一个月进行,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不超过三个月的,根据情况可以合并进行,分别确定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结果。
第八条 事业单位要围绕考核内容,分别制定符合岗位实际需要、明确具体的考核标准。
第九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条 管理人员(含领导人员)考核结果基本标准: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清正廉洁,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领导人员能出色完成岗位目标或任期目标。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领导人员能较好完成岗位目标或任期目标。
基本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业务较熟悉,工作态度端正,基本能够完成工作任务。领导人员能够完成岗位目标或任期目标。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领导人员不能完成岗位目标或任期目标。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结果基本标准: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在科研、专业技术业务工作、新技术推广应用中成绩突出。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无责任事故。
基本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较熟,基本能够履行岗位职责,无责任事故或重大失误。{吉林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丧葬费最新标准}.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第十二条 工勤技能人员考核结果基本标准: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注重劳动安全,能够履行岗位职责。
基本合格:政治思想表现较好,能够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业务较熟悉,工作责任心一般,基本能够履行岗位职责。
不合格: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忽视劳动安全规定,发生严重事故。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不超过事业单位参加年度考核人员总数的15%;对当年参加急难险重任务,承担重大工作项目完成任务突出的,或受省级以上集体奖励的,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可提高到20%;对单位较小、人数较少的单位,可由主管部门集中掌握使用优秀比例。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期考核以年度考核为基础,重点考核完成聘期工作目标的情况。
(一)合格等次条件:
1.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
2.完成聘用合同及岗位说明书规定的聘期任务。
(二)不合格等次条件:
1.聘期内年度考核结果曾被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
2.未完成聘用合同及岗位说明书规定的聘期任务。
第十五条 下列人员的年度考核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复转军人,由其接收单位进行考核。其复转前的情况,可参阅部队的鉴定,无其他问题者,一般当年应确定为合格等次;
(二)挂职锻炼人员,在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在挂职单位工作不足半年或挂职锻炼结束的当年,由原单位根据挂职单位提供的情况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三)因公负伤的工作人员,治疗和恢复时间六个月以上的免予考核,根据受伤前的工作表现确定考核等次。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四)公派、进修的人员,由派出单位依据学习、进修单位提供的情况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五) 初次就业人员在本年度试用期内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定考核等次,考核情况作为转正和定级的依据;
(六)非初次就业,本年度在单位工作累计满全年工作日的一半(含试用期)的,由其现所在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本年度在单位工作累计不满全年工作日的一半(含试用期)的,参加本单位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七)年度内未按规定参加培训的工作人员,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连续两年不参加培训的,不得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
(八)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九)受处分的事业单位人员应当参加年度考核。其中,受行政警告处分的人员,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记过处分的人员,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从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十)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确定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
第四章 考核方法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行单位内部评议与服务对象评价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相结合的方法,由事业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平时考核一般采取绩效分析、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法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注重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完成重大任务时的表现进行跟踪考核。
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一般采取个人总结、绩效分析、部门内部评议、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综合评价等方法进行。
绩效分析主要通过有关统计数据,对工作人员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以及所产生的社会效益进行综合分析。绩效分析指标应当突出行业特点。
部门内部评议主要通过部门内部人员的评价,了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实际工作表现。一般采取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填写测评表等方式进行。
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主要通过服务对象的评价,了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等情况。一般采取无记名问卷调查、约谈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综合评价主要对个人总结、绩效分析、部门内部评议、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的结果和平时考核情况进行分析比较,客观公正地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出评价。
第五章 考核程序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由本单位领导、人事纪检部门有关人员和工作人员代表组成的考核小组,制定考核工作方案;
(二)被考核人进行个人总结,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聘期)考核登记表;
(三)考核小组综合评价被考核人的绩效分析、部门内部评议、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结果;
(四)考核小组根据综合评价情况,提出考核结果等次建议;
(五)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考核等次,并对拟确定为优秀等次人员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六)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七)被考核人签字确认考核结果;
(八)单位人事部门将年度(聘期)考核登记表存档。
第六章 考核备案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主管部门要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结果录入到“吉林省人事综合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并形成事业单位年度考核报告,连同汇总后的事业单位考核结果优秀人员备案名册、事业单位考核备案统计表、事业单位考核基本合格以下等次情况说明,按管理权限报送同级党委、政府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综合部门审核备案,兑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待遇。
第七章 结果使用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待遇、聘用、奖惩、培训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照有关规定增加薪级工资;
(二)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绩效工资;
(三)本年度计算为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
(四)聘期考核被确定为合格等次且岗位存续的,具备再次竞聘该岗位的资格;
(五)现聘岗位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具有竞聘上一级岗位的相应任职年限资格;
(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奖金标准可参照优秀公务员奖励标准执行;
(七) 近两年连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在参加岗位聘用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不增加薪级工资;
(二)相应扣减绩效工资;
(三)本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翌年不得聘用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四)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五)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向较低等级调整岗位。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不增加薪级工资;
(二)扣减绩效工资;
(三)本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翌年不得聘用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四)向较低等级调整岗位;
(五)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吉林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丧葬费最新标准}.(六)聘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四条 除第十五条第(五)、(六)项外,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者参加考核不定等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增加薪级工资,相应扣减绩效工资,本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翌年不得聘用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二十六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关于印发&吉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吉人字〔号)同时废止。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丧葬费吉林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丧葬费最新标准篇二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丧葬费、抚恤金及遗属
生活困难补助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大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 任 人:业务干事、主管副局长、局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根据《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庆人发[2008]23号)文件规定“自日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基数计发”。
(二)根据《关于提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黑人保发[2010]53号)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丧葬补助费由1200元调整为4000元”。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一)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自日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离退休费。
(二)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遗属:年满六十周岁或丧失劳动能力而无收入的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无父母或父母无抚养能力的兄;年满五十周岁或丧失劳动能力而无收入的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无父母或父母无抚养能力的姐;无父母或父母无抚养能力的未满十六周岁的、或上学读书的或丧失劳动能力而无收入的弟、妹。
四、所需材料
死亡职工所在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职工的死亡证明复印件;
(二)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三)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丧葬费、抚恤金审批表4份;
(四)死亡职工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承办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向单位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
六、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审查,符合政策规定的当场审批。
(二)需要征求有关业务口意见的,承转或业务人员会审。
七、公开公示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丧葬费、抚恤金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结果由职工所在单位公布。
八、审批时限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丧葬费、抚恤金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时限一般为当场办结,特殊情况可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查
执行《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十、责任追究
执行《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事业单位(在职)死亡丧葬费抚恤费审批表[1]吉林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丧葬费最新标准篇三
宝鸡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 丧葬费、抚恤金、遗属困难补助费审批表
注:本表填写一式四份,经审批后基层单位、主管部门、人事部门、财政部门各留一份。吉林省出差补助标准吉林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丧葬费最新标准篇四
吉林省出差补助标准{吉林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丧葬费最新标准}.吉林省财政厅文件
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现将《吉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在公务人员出差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这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改革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
二、本《办法》从日起实施后,各市县定点饭店的确定,以及定点饭店的相关信息汇总、发布等工作需要一段时间完成。在此期间,到省内各市县出差人员住宿主要以各市县、各单位的内部宾馆、招待所为主。没有内部宾馆、招待所或内部宾馆、招待所条件不具备的,一般应住宿在三星级及三星级以下的宾馆、饭店。出差人员住宿费暂时按照副省级人员每人每天480元,厅(局)级人员每人每天240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20元标准以下凭据报销。到省外出差人员住宿及报销标准按《办法》规定执行。
各市县定点饭店确定后,将另行通知。
三、请各单位在执行中严格加强差旅费管理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吉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章)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吉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省直驻长以外的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副省级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吉林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丧葬费最新标准}.第七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住宿标准:副省长级以上人员住套间;厅(局)级人员住标准间;处级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第十条 根据当前省内外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确定各级别人员省内和省外出差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出差入住定点饭店的住宿费价格在住宿费开
出差人员必须到国家和省确定的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住宿费在所在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省外出差定点饭店已由财政部在全国范围内确定公布。省内出差定点饭店通过招标、协商方式确定,名单另行公布。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吉林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丧葬费最新标准}.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50元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七条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十九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条 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
员所在单位按第十九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二十一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日起实行。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吉财文[1996]第35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死亡后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吉林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丧葬费最新标准篇五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死亡
后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省级各部门人事处:
为了更好的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现就调整丧葬费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丧葬费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调整为:厅级及以上干部(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退休干部)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丧葬费发放条件、开支项目、支付渠道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条件、经费开支渠道仍按原规定执行。调整标准后,非农业人口遗属原享受的物价性补贴不再执行。
以上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陕西省人事厅 陕西省财政厅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五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抚恤金审批表吉林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丧葬费最新标准篇六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抚恤金审批表
抚恤金的文件规定吉林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丧葬费最新标准篇七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关于抚恤
金的行政法规文件规定
1抚恤金的定义
抚恤金是国家在死者死亡后,发给死者亲属的费用。国家发放这种费用,是
用以优抚、救济死者家属,特别是用来优抚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它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物质帮助。[1]
抚恤金的基本特征为,抚恤金不纳税、抚恤金不计个人收入、抚恤金不是残
疾军人的生活费、抚恤金不能作为夫妻的财产进行分割、抚恤金可以作为遗产。 2发放标准
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 职工
发给的费用。恤费等。
抚恤金发放标准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发放的;代表政府发放抚恤金的是各
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发放的抚恤金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没有依法发给”是指拒绝发给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的对象、范围、标准、数额、时限等发放。
享受抚恤金的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二是这些亲属
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养。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单位是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及政策发放的,如何分配,授予对象,这些相应规定的,主要由发放单位或其他相关部门负责。
我国抚恤金主要有两种:
一为伤残抚恤金,发放对象为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职工等;工人、职
员因工负伤被确定为残废时,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死亡时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
二为死亡抚恤金,发放对象是革命烈士、因公牺牲人的家属。公民依法获得
政府发给的抚恤金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至受供养人失去受供养的条件为止。{吉林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丧葬费最新标准}.此外,我国还规定有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费,革命军人牺牲、病故抚恤费,国
家工作人员伤亡、病故抚恤金等。
(一)自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民发〔号)[2]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
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三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四)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五)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
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5、对上述对象中,确定因工死亡的遗属增发65元,抗日战争的增80元(不含配偶);红军的(不含配偶);增发100元遗属系孤独一人的可增发70元。
(六)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
死亡抚恤金的分配的有关规定
如果死者所在单位对抚恤金的给付对象有规定,则按规定处理;如果没对给付对象作出规定,则应属于近亲属共有。当事人要求对该抚恤金进行分割在法律上属于对共有财产的析产。
近亲属主要指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抚恤金虽然不属于遗产,但在处理时会按遗产继承人顺序进行分配,第一顺序是配偶、父母、子女,其他人员是第二顺序,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的人员,抚恤金才在第二顺序的人员中分配。
那么,对抚恤金如何分割呢?对此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根据我国目前的有关政策,享有抚恤金待遇的人必须同时具有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配偶;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死亡抚恤金的具体分割,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实在协商不成,也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一般按照均等分割原则处理抚恤金,同时也会酌情考虑各近亲属的客观情况进行分割。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一次性抚恤吉林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丧葬费最新标准篇八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 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及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审批表
吉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管理办法吉林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丧葬费最新标准篇九
吉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
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促进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以下简称二级岗位、三级岗位)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吉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吉人联字,,2009"25号)以及省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行业指导意见的精神和要求,制定试行办法。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全省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它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已经设定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除外)。
二级岗位、三级岗位核准采取按结构比例下达拟设岗位数额与按条件择优审定人选相结合的办法。核准工作中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原则,注重业绩导向,鼓励创新和创造;坚持统筹平衡原则,突出向优势行业、学科以及一线倾斜。
第二章 岗位管理
第四条 二级岗位、三级岗位设臵及人选审核实行全省统一动态管理。二级岗位和省属单位三级岗位及人选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组织审核并报省政府备案。各地三级岗位及人选由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审核并报省人社厅备案。二、三级岗位管理由省人社厅建立人员数据信息管理库,按单位实行实名制统一管理。
省人社厅组织成立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三级岗位审核委员会,负责全省二级岗位、三级岗位及人选的审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人社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按照国家事业单位正高二级、三级、四级之间1:3:6的结构比例规定,我省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三级岗位总量,由省人社厅根据全省事业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量设臵实行统一控制和管理,岗位总量按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总数的10%、30%确定。
省人社厅根据各地、各部门、各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队伍整体水平、功能、规格、规模和事业发展状况以及申报人选的业绩、能力、资历等综合因素,原则上在规定的各地、各 2
部门、各事业单位结构比例范围内,每年核定下达新拟设二级岗位、三级岗位数额,逐年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
第七条 二级岗位、三级岗位经核准后,相应核减有关事业单位三级岗位、四级岗位数量。
第八条 因聘用期满、人员流动、自然减员(包括退休、死亡、辞职)、岗位聘用条件发生变化等产生的空缺二级岗位、三级岗位自然空出,省直各主管部门和各市(州)人社局应向省人社厅上报二级岗位、三级岗位核减情况报告。
第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部门和各事业单位应加强对二级岗位、三级岗位在聘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在聘人员经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逐级上报省人社厅取消其二级岗位、三级岗位聘任资格,所设臵的相应岗位随之核销。
(一)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二)在申报岗位材料中弄虚作假,情节较重的;
(三)确实不能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的;
(四)擅自离职、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2年考核为基本合格的;
(六)聘期考核为不合格的;
(七)受到行政记过或党纪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并在处分期内的;
(八)被依法判处刑罚的;
(九)经省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应当取消二级岗位、三级岗位聘任资格的情形。
第三章 申报条件
二级特聘岗位的条件为:已聘任在正高三级专业技术岗位,并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人员,可直接随时申请二级特聘岗位(不占事业单位各年度核定数额):
(一)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二)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支”中杰出、领军人才入选人选;
(三)国家“千人计划”引进人才入选人选;
(四)“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五)科研成果转化业绩突出,经认定近三年职务科研成果在省内转化累计取得利税1000万元以上的个人或3000万元以上创新团队中的3名主要完成人。
二级竞聘岗位的条件控制标准见附件。 第十一条
三级岗位只设立竞聘岗位,基本申报条件为受聘在正高四级专业技术岗位5年以上。各市州所属人员三级竞聘岗位的具体条件控制标准由各市(州)人社局结合本地实际,参照二级竞聘岗位的条件控制标准和各行业指导意见制定,经市(州)政府同意,报省人社厅备案。省直属事业单位、省直各主管部门、实行“评聘结合”的省属高等院校结合本单位(部门)实际,参考二级竞聘岗位的条件控制标准制定本单位(部门)所属人员竞聘岗位的具体条件控制标准,报省人社厅审定备案。
第四章 报送及审批程序
事业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在年度核定的拟设岗位数额内将申报二级岗位人选逐级上报至省直主管部门或市(州)人社局,实行“评聘结合”的高等院校(单位)直接报送省人社厅。
省直主管部门、市(州)人社局对二级岗位人选进行初审后,报省人社厅提交省二级审核委员会审核。其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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