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伤残军人网看病在地方政府只能报百分之十怎么办

今日律师风向标:
军人得急病在地方医院看病,部队给报销吗?
军人因突发心肌梗塞,打120去地方医院做心脏搭桥手术,在地方医院时问医生因为是军人想去本地方的部队医院做手术,那个医生说本地方的部队医院做不了这个手术,再说你这个还能耽搁起吗,最后在地方医院做了手术,回到部队不给报销,说有部队医院的必须到部队医院就医,请大家帮帮我,非常谢谢!!!
律师回复区
内蒙古-赤峰
[VIP+版主]
应该报销。、
以上回复,不符合你的实际情况?马上咨询在线律师!
当前在线律师:228人
今日回复问题:663个
相关法律咨询
标签:军人
标签:军人离婚
标签:军人待遇
相关文章推荐
共帮助过9300人
共帮助过7880人
共帮助过6589人
共帮助过9548人
共帮助过6900人
最新法律咨询
相关律师推荐
法律快车 版权所有
粤ICP备号-5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ICP)证粤B2-
客服QQ: (注:此QQ不提供法律咨询)
免费问律师今日律师风向标:
现役军人在地方医院看病后如何报销医药费
现役军人在地方医院看病后如何报销医药费
律师回复区
你好,具体咨询你们部队医保部门,关键看与哪些地方医院是协作关系。
以上回复,不符合你的实际情况?马上咨询在线律师!
当前在线律师:234人
今日回复问题:676个
相关法律咨询
标签:现役军人
标签:现役军人配偶
标签:现役军人优抚金
相关文章推荐
共帮助过4049人
共帮助过3583人
共帮助过3690人
共帮助过3630人
共帮助过3448人
最新法律咨询
相关律师推荐
法律快车 版权所有
粤ICP备号-5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ICP)证粤B2-
客服QQ: (注:此QQ不提供法律咨询)
免费问律师全国三级伤残军人有多少--在线法律咨询|律师)
大家都在搜:
微信扫一扫 免费问律师
手机扫一扫 法律兜里装
全国三级伤残军人有多少
三级贫困证明:三级贫困证明是指由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办事处)、县或区民政部门所开据,证明家庭确实贫困的证明。
1分钟提交法律咨询 2000多位 信得过的好律师 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师365)
地区:浙江 杭州|解答问题:0条
请咨询民政局!
相关法律咨询
提供照片和身份证号,我不提供行吗,如果鉴定需要我本人去,这费用公司报销行吗,要是不报销我就不去,行吗?
您好,您已经做过工伤鉴定,就可以依据工伤鉴定结果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不同意可以仲裁、诉讼。可以不用向用人单位提供照片和身份证号。
工人受伤后,现在的三级伤残级别可以得到多少赔偿?其实情况如下:此伤者的父母都是50多岁,有一个快四岁的女儿。
你好!工伤三级伤残可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本人23个月工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标准为本人13个月工资,伤残津贴,每月享有80%工资。需护理的,还可享有护理费。具体请来电咨询。
交通事故,三级伤残农村户口能打多少钱
如果在城镇居住或工作满一年可要求按照城镇户口赔偿,民事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方可在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同时请求进行人身损害伤残鉴定,赔偿额以人身损害伤残鉴定结论为准,辽宁地区城镇户口的,10级伤残一般赔偿5.8万元伤残赔偿金,4000元左右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赔偿金按级别递增。如有需要请来电咨询或面谈。
关注此问题的人还看了
相关法律知识
热门百科10小时前
相关律师回复
欧士磊律师 最近回复:
阮成霖律师 最近回复:
彭功平律师 最近回复:
周边专业律师
扫描二维码
更多惊喜等着您!
立即提问、免费短信回复
律师365,优质法律服务平台
400-64365-00服务时间:周一至周六8:00~22:00服务指南平台保障律师入驻常见问题
Copyright(C) 成都六四三六五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
640律师在线
818今日解答优抚政策 - 眼眸
陕西省委省政府2011年出台的民生政策情况通报
06:59:56  来源: 陕西省政府办公
  近年来,陕西省坚持把解决民生问题作为构建和谐陕西的着力点,以深入实施“富民强省十大工程”为抓手,从人民群众反映最迫切、最需要解决的问题入手,在政策上进一步倾斜,投入上不断增加,一系列重大民生问题得到了制度化安排,城乡百姓真切享受到了公共财政的阳光,生活幸福指数稳步提高。2011年全省财政民生支出2346.4亿元,占全省财政支出比重80.1%,比上年增加620.6亿元,增长35.9%。为便于各位代表、委员了解政策,现将我省2011年出台的主要民生政策通报如下:
  (一)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根据省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制度全覆盖的意见》(陕政发〔2011〕28号),从日起,实施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制度全覆盖,比国家要求提前了一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档次统一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11个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政府为参保居民缴费补贴标准为年人均30元—80元,省和市县各负担50%。年满60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原则上按100元/月标准确定、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最低不应低于55元/月,所需资金由中、省、市、县级财政共同负担。2011年底,全省参保城乡居民1536.77万人,313.74万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领到了基础养老金。
  (二)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2011年连续第7年调整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并重点向上世纪50年代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和科技人员进行了倾斜,我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增加养老金227元,基本养老金平均达到1621元/人月,超过全国平均水平。从日起,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三)对按计划招用的曾在我省国有、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农业户籍人员发放养老补助。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对按计划招用的曾在我省国有、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农业户籍人员发放养老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号),从日起,对按计划招用的曾在我省国有、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农业户籍人员发放养老补助。在对其发放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加发工龄补助。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按所在地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执行。工龄补助标准每满一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每月发给4元,其中,日以后参加工作,上世纪60年代初精简人员每满一年每月发给6元。加发工龄补助所需资金由省和市县财政各负担50%。全省目前约有5万人符合条件。
  (四)解决参加对越自卫反击战安置在城镇企业的下岗退役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财政补贴资金。从日起,我省对参加对越自卫反击战安置在城镇企业的下岗退役人员,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除个人分别按2%、1%和1%缴费外,其余缴费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负担。全省符合条件人员约7500人。
  (五)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水平。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府补助水平的通知》(陕财办社〔号),在2011年各级政府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由每人每年120元提高到200元的基础上, 2012年提高到250元,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我省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到人均300元,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水平由各市自行确定。
  (六)建立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贴正常增长机制。2011年初,在全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同时,增加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91号),从日起,在保持“补差补助”政策不变的基础上,将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按不同职级实行“定额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1000元、700元、540元、490元。同时对曾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服役,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和累计满15年以上,未按国办〔1982〕36号文件规定提高5%和10%退休费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以本人退休时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分别每月增发5%、10%的生活困难补贴。从2012年1月起,建立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贴正常增长机制,以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定额补助”标准累计数为基数,随同国家调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同步同幅度增长,予以增加“定额补助”。全省现有企业退休军转干部24167人。
  (七)提高城乡低保、五保供养生活补助标准。目前全省城乡低保对象304.7万人(城市84.68万人,农村220.02万)。从日起,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其中: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提高30元/人月,月平均保障标准达到335元,月人均补助水平达到246元;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提高20元/人月,最低限定保障标准达到1840元/人年,月人均补助水平达到99元。全省农村五保对象15.02万人(集中供养5.02万人,分散供养10万人),从日起,全省农村五保供养最低限定标准提高到:集中供养4000元/人年、分散供养3800元/人年,所需资金由省和市县按比例负担。
  (八)提高60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号),从日起,对精减时连续工龄少于10年的,由月人均200元提高到230元(含医疗费50元,下同);对精减时连续工龄在10—15年的,由月人均260元提高到300元;对精减时连续工龄在15—20年的,由月人均350元提高到400元;对精减时连续工龄在20年以上的,由月人均500元提高到600元。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原用人单位筹集并支付。对无支付能力的困难企业,在进行审核认定的基础上,按照隶属关系,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财政予以补助,由企业发放。全省目前领取生活费的60年代精减人员3万人。外省回陕人员由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九)提高城市“三无”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三无”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陕民发〔2011〕31号),从日起,将机构供养的城市“三无”人员生活补助由450元/人月提高到800元/人月,分散供养的城市“三无”人员生活补助费发给500元/人月。提高部分由省和市县共同负担。全省现有1.3万人(机构供养3947人、分散供养9149人)。
  (十)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号),从日起,中央财政对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每服役一年,每人每月发给10元。中央政策标准执行后,我省原执行的每人每月发放6元政策停止执行。
  (十一)落实城市社区运行补助。从2012年起,我省各级政府对每个城市社区运行经费保障每年不低于3万元,其中省财政对每个社区补助1万元。目前全省共有1910个城市社区。
  (十二)对无军籍职工发放地方性津补贴。省编办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无军籍离休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陕民发〔2011〕65号),从日起,军队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无军籍职工地方性生活补贴比照安置地同职级事业单位离休退休退职职工生活补贴执行。其中省财政按800元/人月标准予以补助,其余部分由市级财政负担。从日起,安置地市、县(区、市)调整事业单位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时,无军籍职工生活补贴当年新增部分由市级财政解决,从次年起,省财政按照生活补贴人均提高额的50%增加补助,其余部分由市级财政负担。全省目前共接收了3072人。
  (十三)落实阳安铁路建设民兵待遇。从日起,对参加阳安线等铁路建设民兵比照襄渝铁路建设民兵有关政策,发放养老补贴和伤残补助,即:凡在册参加阳安铁路建设的常备民兵,回乡后仍在农村,目前仍为农民身份且年满60周岁(含)的人员,可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加工龄补助的待遇。工龄补助标准每满一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每月发给4元,省和市县财政各负担50%。对阳安铁路建设伤残民兵,依据当年核定的伤残标准,对一类伤残民兵由当地按每人每月不低于265元的补助标准实施;二类伤残民兵补助标准按一类伤残民兵的80%确定。所需资金省财政按最低限定补助标准负担50%,其余由市县财政负担。省上根据全省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伤残民兵补助最低限定标准。全省共有40.6万人,其中重伤1436人。
  (十四)给企业退休抗美援朝老战士发放生活补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给企业退休抗美援朝志愿军老战士发放生活补贴的通知》(陕人社发〔号),从日起,给企业退休抗美援朝志愿军老战士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自日起,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养老金时,以企业退休抗美援朝志愿军老战士当期发放的生活补贴为基数,按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养老金的比例对生活补贴进行同步调整。所需资金全部由省财政负担。全省现有3913人。
  (十五)义务兵优待及奖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2011冬季起应征入伍义务兵优待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民发〔2011〕26号),我省对2011年冬季起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家属给予优待。优待金标准为,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2倍、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对城乡应征入伍的“高原条件兵”,在发给家属优待金的基础上,每人再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各地现行标准高于1万元的,按当地现行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省和市县财政按比例分类负担。全省2011年冬季征兵计划18230人,其中“高原条件兵”3000人。
  (十六)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1〕43号),对我省2010年及今后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按规定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培训期限不少于3个月,最长不超过2年。所需资金由省和市县财政按比例负担。
  (十七)提高省属优抚医院床位费标准。2011年,省属优抚医院床位费标准由每人每月714元提高到1200元。从2012年起,床位费自然增长率由6%提高到11%,确保住院荣复军人疗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所需资金全部由省财政负担。
  (十八)建立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省残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残联〔号),从日起率先在西部实施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享受对象为具有陕西省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生活困难的各类贫困残疾人以及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各类残疾人。补贴标准为人月均不低于50元。补贴资金由省和市县共同负担,按季度实行社会化发放。2011年享受人数为56.4万人,2012年预计为70万人。
  (十九)提高乡村医生补助水平。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1〕82号),2012年我省对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内的配置1名乡村医生;1000人至2000人的配置2名;2000人至3000人的配置3名;3000人以上的配置4名。政府对每个乡村医生每年补助1万元,根据乡村医生提供服务的数量、质量和群众满意度等多种因素,采取绩效考核的办法进行补助。补助资金由省和市县财政按比例负担。全省目前有乡村医生4.3万人。
  (二十)发放2012年元旦春节期间城乡困难群众生活补贴。2012年元旦春节期间,给全省341万城乡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双节”生活补贴。其中:城市低保对象每人300元,农村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每人200元,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及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每人360元。中央下拨的8.04亿元补助资金已全部下达各市区,确保各地春节前发放到位。
  (二十一)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根据中央部委文件精神,省国资委、教育厅、财政厅和人社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意见》(陕国资改革发〔号)。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的范围是指日前从教育教学岗位上办理退休手续的国有企业正式在册教师。解决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以“退休教师生活补贴”的名义发放,退休教师养老金加上企业统筹外项目,低于地方的,执行地方的标准;高于地方的,实行就高原则,以后逐年冲抵。从日起执行。解决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按比例承担。
  (二十二)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省上下发了《关于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号),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陕财企〔2011〕81号)。从2011年起,用3—5年时间完成我省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任务。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所需资金首先用厂办大集体净资产支付,不足部分由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承担。
  (二十三)实施学前一年免费教育。根据《陕西省学前一年免费教育实施方案》(陕政办发〔2011〕60号):(1)我省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对在公办幼儿园就读的学前一年幼儿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免收保教费,对在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学前一年幼儿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免费标准减免保教费。省财政按所需资金总量的80%设立奖补资金,对人均财力6万元以下的县(区)给予补助。2012年,我省学前一年在园幼儿预计共42.3万人。(2)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对家庭经济困难学前一年在园幼儿补助生活费,按每生每天3元、覆盖面20%、省与市县5∶5分担。2012年,我省学前一年在园幼儿预计共42.3万人。(3)从2011年起,我省对达到办园标准幼儿园,按每人每年200元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对农村小学附设学前班,按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对特殊儿童随班就读康复救援中心,按每人每年15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
  (二十四)提高义务教育中小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和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1)按照《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年)〉的实施意见》(陕发〔2010〕10号),从2012年起,我省将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补助标准,从2011年的每生每年小学500元、初中700元、特殊教育学校800元,提高到每生每年小学800元、初中1000元、特殊教育学校1100元。目前,我省共有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453万人。(2)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将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由每生每天小学3元、初中4元提高到每生每天小学4元、初中5元。目前,我省共有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48.32万人。
  (二十五)实施中小学生营养餐计划。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餐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明电〔2009〕58号),我省从2009年秋季学期开始实施“蛋奶工程”,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2元。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中央在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农村(不含县镇,下同)义务教育学生中实施中小学生营养计划,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3元,一学年按200天计算。我省属于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有43个县(区),共计110万名农村义务教育学生,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其余64个县(区),约170万名农村义务教育学生,我省继续实施蛋奶工程(营养计划),省财政负担范围由原贫困生的30%调整为所有贫困生(贫困面按照30%计算),标准由每生每天2元调整为3元,一学年按200天计算。其余学生由各市县结合当地实际实施,具体范围继续由各市县确定,经费负担总额不得低于原蛋奶工程。
  (二十六)提高地方高校预算内生均经费拨款标准。按照《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年)〉的实施意见》(陕发〔2010〕10号),我省本科高校生均经费,2011年提高到9000元,2012年提高到1.2万元;高职院校生均经费,2011年提高到7000元,2012年提高到9000元。提高标准所需资金,除中央奖补资金外(按地方财政安排资金的35%给予补助),其余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目前,省属普通本科高校在校学生为40.41万人,高职院校在校学生为10.39万人。
卫生部今年将全面推行先看病后付费制度
扬子晚报讯 据央视新闻报道,今年,卫生部将全面推行“先看病后付费”制度。央视新闻中心的官方微博“央视新闻”也于昨晚将这一制度的情况以通俗易懂的方式进行了发布,“原来看病是自己先垫付,看完走医保报销;现在是医院垫付,病人看完病只用交自己的那部分,其余由医保部门支付给医院。此外,原来住院需要交一大笔押金,现在只用签署《住院治疗费用结算协议书》就可以直接住院了。”据悉,该制度已在山东的部分医院进行了试点。
江苏某三甲医院相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先看病后付费”制度的推广是一把双刃剑,在便利病人就医结算的同时,也给医院对病人诊治带来了更高的要求。“因为这项制度的推广范围有一定的限制,在具体推广执行的过程中,本省与外省患者就医、医保结算联网等具体问题需要在推广的实际过程中逐步加以完善。”该知情人士表示,“先看病后付费”制度在推广的过程中想要“叫好又叫座”,仍需详细配套的相关措施来加以保障实施,如“个人征信系统”的配套等。
本文来源: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责任编辑:NN096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宣传提纲的通知&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发出的《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8号),切实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工作,制定《关于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关于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宣传提纲》。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二〇〇七年七月十六日附件:关于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 && & 为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8号,以下简称《通知》),切实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落实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 & 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按照中央的部署,劳动保障部门贯彻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工作的主要任务有四项:一是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二是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问题;三是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问题;四是继续按照我部两个“17号文件”要求,做好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政策落实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立即行动起来,明确目标责任,层层分解,确保各项劳动保障政策落实到位。加强部门配合,核定政策对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关于落实部分退役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中信联复退组电[2007]2号)和《通知》精神,抓紧与民政部门沟通,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资料的接收工作,并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核实。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内居住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情况。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专门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信访台帐,通过群众来信来访了解情况。& &&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初步掌握部分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的就业情况、各项社会保险的参保缴费情况后,应与已建立的参保人员信息库进行比对,切实掌握其参保情况,为下一步有针对性地落实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的劳动保障政策打好基础。& && & 认真组织实施,狠抓工作落实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在认真分析本地区形势的基础上,在工作安排、资金测算等方面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各项工作责任目标,认真组织实施。要及时调整和做好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工作,可通过开设专门窗口、采用“一站式联合办公”或“绿色通道”等方式,为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便捷、高效地办理各项业务。&&(一)全力做好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工作1、掌握工作底数,明确重点帮扶对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据民政部门提供的以及劳动保障社区平台掌握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名单和基础数据,逐人核实,对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凭退役证、身份证为其办理求职登记,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条件的,及时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同时,将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名单印送当地就业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力市场等相关部门,帮助其尽快实现再就业并享受相应的再就业扶持政策。有关为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审核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的具体程序,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制定。2、进一步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工作。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设对军队退役人员专门服务的窗口,提供免费的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并优先推荐合适的就业岗位。对有职业培训需求的,还要及时推荐参加职业培训并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要开展上门政策咨询服务,宣传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了解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和职业培训需求,掌握其就业、收入和生活状况,并根据其具体情况,推荐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信息。对生活困难且年龄偏大的,要纳入就业援助的范围,优先提供公益性岗位,并帮助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二)全力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1、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政策的适用范围:一是安置在企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二是安置在企业后又失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三是按照现行制度应该参保而未参保的城镇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四是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2、做好军龄登记工作。《通知》下发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要持民政部门介绍信和干部复员证明或退役转业证明、户口本,到其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军龄登记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准确核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视同缴费年限,认真做好参保登记工作。3、做好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对已经办理军龄登记手续后按规定参保缴费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其实际缴费年限与原有军龄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的,按现行规定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已经办理军龄登记手续后未参保缴费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军龄满15年的,以其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基本养老金。& && & 对参保缴费后又处于失业状态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向其发放《社会保险关系接续通知书》,并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的,可根据规定为其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实现再就业的继续参保缴费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受理并做好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合并记录个人账户。& &&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督促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所在的企业及时为其办理参保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缴费确有困难,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缓缴和补缴申请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后,可以与企业签订缓缴和补缴协议,以确保这些人员能够参保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对从事个体经济和灵活就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工资核定缴费基数,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三)全力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工作1、全面制定落实军龄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的政策措施。各地制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政策时,应明确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已经出台缴费年限政策的地方,要将已经办理军龄登记并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的军龄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并做好与缴费年限相关的参保条件、享受待遇时限等政策的衔接。2、把军队退役人员作为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的重点。要继续通过降低费率、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账户等措施,探索多渠道筹资,帮助困难企业企业职工参保。要进一步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政策和办法,鼓励灵活就业的退役人员参加医疗保险。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推动医疗救助制度建设,确保符合条件的退役人员及时享受医疗救助。(四)全力做好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政策的落实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研究提出具体措施,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提高具体规定的可行性和实施中的可操作性,切实按照两个“17号文件”的规定,全力做好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政策落实工作。加强督促检查加强督促检查加强督促检查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取得实效& && & 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政策,时间紧、任务重,必须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工作实效。要建立专项统计报告制度,逐月将贯彻落实两个“17号文件”和《通知》的进展情况及附表于次月10日前上报部维稳办。要按照属地原则,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保将政策落实到基层,落实到每一个服务对象身上。中央复员退伍问题工作小组将对一些地区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我部也将对部分地区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附件:《关于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宣传提纲》& && & 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8号),使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让企业和军队退役人员了解军龄登记、参保缴费、享受待遇等方面的相关规定,掌握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及多缴多得的原则,明了办事程序,进一步增强参保缴费意识,积极主动地参加社会保险。现提供有关问题宣传口径如下:一、关于再就业扶持政策(一)再就业扶持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 &目前,国家制定实施了一系列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扶持政策,主要内容包括: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税费减免和小额担保贷款;对被商留、服务型等企业吸纳的,给予企业税收优惠和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对象提供就业援助,即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为从事灵活就业、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此外,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对参加职业培训的,还可享受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对通过初次技能鉴定、生活确有困难的,还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二)《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范围是什么?& && & 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是达到退休年龄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最低缴费年限。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有劳动收入而不继续缴费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国务院1999年发布的《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第4条和第12条:单位和个人都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缴。另外,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退休时的养老保险待遇与本人的缴费工资、缴费年限挂钩,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如果不继续缴费,其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将受到直接影响。(三)未参保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如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接续关系?& && &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尚未参保缴费的,可持有效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军龄登记手续,原有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的,按现行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已办理军龄登记手续后未参保缴费的,在计发基本养老金时,以其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对已办理军龄登记手续后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其原有军龄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四)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处于失业状态的,由所在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养老保险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对实现再就业后继续参保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受理并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五)军队退役人员和复员干部为何应依法参保缴费?& && & 按照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军队退役人员和复员干部应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职时多缴费,退休后多领取养老金。(六)军队退役人员和复员干部所在企业缴费确有困难的如何处理?& && & 军队退役人员和复员干部所在企业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签订缓缴或补缴协议,使军队退役人员和复员干部能够参保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七)军队退役人员和复员干部从事个体经济或灵活就业的如何参保缴费?& && & 从事个体经济或灵活就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复员干部,应按属地原则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比例缴费。(八)参保人员如何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什么多缴可以多得?& && &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从日起,实行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具体规定为: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按各地规定执行。& && &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参保人员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工资越高,其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基数和比例就会越高,基础养老金就高。同时由于个人账户储存额是根据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记入的,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工资越高,个人账户养老金也就越高,退休后每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就越多。反之,缴费年限越短,缴费工资越低,退休后享受的养老金就低。三、关于医疗保险政策(一)军队退役人员失业期间如何解决医疗保险问题?& && & 按照《医疗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按规定享受医疗补助。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军队退役人员,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有关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接续医疗保险关系,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地方有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的,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解决军队退役人员住院和门诊大额医疗费用的保障问题,也可为有条件的部分人员同时建立个人账户和实行大额医疗补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率原则上按照当地的缴费率确定,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可参照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二)在困难企业工作的军队退役人员医疗待遇如何解决?& && & 军队退役人员所在企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地方政府要督促企业及个人按规定参保缴费。企业确有困难的,各地要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所在企业参加医疗保险,妥善解决包括军队退役人员在内的企业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三)确实无力参加医疗保险的军队退役人员医疗费用如何解决?& && & 对无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参加医疗保险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沉重的退役人员,要按规定将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保障其基本医疗待遇。劳社部发[2006]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卫生、国税、地税、工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厅(局、委):现就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 关于适用范围& && & 本通知适用于安置在企业的转业志愿兵(士官)、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二次入伍退役士兵、城镇复员士官、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残疾军人和日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以下简称“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二、 关于解决企业拖欠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工资的问题& && &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督促各类企业切实履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责任主体的责任,维护军队退役人员的劳动报酬权益。对 恶意拖欠军队退役人员工资的行为,劳动保障部门要责令企业限期发放拖欠的工资;对拒不整改的,依法进行处理。对国有企业拖欠军队退役人员工资问题,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采取切实措施限期解决。三、 关于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和再就业问题& && & 各地要积极做好军队退役人员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再就业。军队退役人员下岗失业后,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发 [2005]&&36号)规定条件的要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其他就业后失业或未就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后,可享受相应就业再就业政策,实现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或通过企业吸纳实现就业。四、关于安置在企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问题(一)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 & 军队退役人员退出现役,安置在企业工作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对一直未参保缴费或参保后又中断缴费的,属于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单位缴费部分确有困难的,可由军队退役人员所在企业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协商,签定缓缴或补缴协议,使其能够参保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将军队退役人员按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地方财政特别是省级财政要调整支出结构,缓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压力。中央财政在安排养老保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时,对财政确有困难的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以及接收军队退役人员人数较多的地区,予以适当支持。(二)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 & 军队退役人员应随所在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在企业尚未参保的,地方政府要督促企业尽快参保;多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降低缴费率,不建个人帐户、单建统筹基金的办法,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可按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军队退役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有单位的由企业按规定负责解决;企业解决确有困难及本人和家庭无力支付的,纳入城市医疗救助体系,未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地区可通过临时救助等办法予以解决。(三)失业保险问题& && & 在企业工作的军队退役人员应随所在的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其失业时,对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促进他们再就业。对因生产经营不正常、长期停产半停产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在签定补缴协议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为该企业失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相应的再就业服务。 企业关闭、破产时,要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优先清偿企业欠缴的失业保险费。无法完全清偿部分,经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核销,切实维护企业军队退役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五、关于残疾军人和在乡老复员军人医疗问题& && & 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妥善解决残疾军人和日前入伍 的在乡老复员军人(以下简称在乡老复员军人)的医疗问题。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 (民发 [号) 的规定予以保障。& && &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 & 关于在乡老复员军人医疗问题,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帮助在乡老复员军人解决医疗困难问题。要积极研究和制定医疗费用减免的具体办法,把符合条件在乡老复员军人纳入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和农村医疗救助范围;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地区,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帮助符合条件的在乡老复员军人解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问题,将其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范围。& && & 中央财政对包括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在内的抚恤优待对象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六、关于残疾军人等级与工伤职工残疾等级的衔接问题& && &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民发 [号)与《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GB/T1)的主要判定依据基本相同,按照两个标准评定的等级可视为对应。 地方和军队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各负其责,加强军队退役人员的思想教育,进一步做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加大督促落实各项政策的力度,妥善解决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实际困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劳动部发[2007]28号&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 && & 现就进一步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发〔2005〕17号)和《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7号)(以下简称两个“17 号文件”)的各项劳动保障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 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 (一) 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 && & 对失业且有再就业愿望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凭退役证、身份证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条件的,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的再就业扶持政策。(二) 解决基本养老保险接续问题1、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尚未参保缴费的,可持有效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军龄手续,原有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 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已办理登记军龄手续后按规定缴费的,其实际缴费年限与原有军龄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2、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处于失业状态的,由所在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养老保险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 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3、对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个人按规定缴费,企业缴费确有困难的,可由军队退役人员所在企业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协商,签订缓缴或补缴协议,使其能够参保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4、对实现再就业继续参保缴费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社会保险经办机关要及时受理并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5、对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 (三) 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接续问题& && &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按规定享受医疗补助。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有关政策参加医疗保险,接续医疗保险关系,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对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地方政府要督促企业及个人按照规定参保缴费,对于确有困难的企业,各地要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所在企业参加医疗保险。对无力参加医疗保险以及参加医疗保险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沉重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要按规定将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保障其基本医疗待遇。& && & 其他安置在企业的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制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简称参战退役人员)和参加过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按照劳社部发〔2006〕17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解决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部门要严格履行中央明确的落实有关政策职责分工,进一步做好信息交流,情况通报等资源共享工作,形成协调联动工作机制。(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当地民政部门的沟通与配合,做好从民政部门接收复员退伍军人资料工作,并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核实。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作用,深入开展排查工作,摸清底数,力求不留死角。要进一步加强对军队退役人员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工作,优先推荐就业岗位,按规定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要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军龄登记工作,准确核实视同缴费年限,主动宣讲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认真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为军队退役人员参保缴费、待遇支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要采取适当形式正确宣传两个“17 号文件”精神,使军队退役人员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增强自身就业和参保意识。(二)民政部门要以区(县)为单位,将掌握的本地区属于两个“17 号文件”范围内的复员退伍军人资料,按规定时限全部提供给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情况不清楚的,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核实。(三)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劳社部发〔2006〕17号文件要求,将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及时核拨到位。三、加强督导检查&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跟踪,掌握所属市县的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结合本地工作进展情况,加大对基层部门工作的督查指导力度,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各地在落实政策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要及时上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适时对有关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 部财 政 部二〇〇七年七月六日
中国10月起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日07:34中国新闻网[微博]我要评论(0)&字号:T|T&  中新网9月29日电&据民政部网站消息,民政部、财政部今日发出通知,从10月1日起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此次提标新增投入经费8.8亿元,全年共安排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经费277亿元。  据介绍,从10月1日起,残疾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5%,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60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同时,此次国家还将享受待遇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250元提高至285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经费。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37940元、36740元、35540元,分别比2011年提高了4950元、4790元、4640元。  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5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693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6300元、26300元和11870元。  据悉,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19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2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今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此次提标新增投入经费8.8亿元,全年共安排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经费277亿元。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日起执行)&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残疾性质&抚恤金标准&一级&因战&37940&因公&36740&因病&35540&二级&因战&34330&因公&32530&因病&31310&三级&因战&30120&因公&28310&因病&26510&四级&因战&24690&因公&22290&因病&20480&五级&因战&19290&因公&16860&因病&15660&六级&因战&15070&因公&14260&因病&12050&七级&因战&11450&因公&10240&八级&因战&7230&因公&6620&九级&因战&6010&因公&4820&十级&因战&4220&因公&3610&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日起执行)&单位:元/年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城镇&&9730&农村&40& &
民政部副部长:拥军优抚工作将不再区分城镇与农村
日08:24&&&&来源:解放军报
拥军优抚安置工作,不仅是稳军心固长城的伟大工程,也是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稳定的系统工程之一。改革开放特别是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拥军优抚安置工作有哪些新突破、新进展、新风貌?日前,记者就此专访了国家民政部分管此项工作的孙绍骋副部长。  孙绍骋说,伴随着我国综合国力大幅提升、经济结构调整步伐不断加快、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健全和人民生活明显改善,我国拥军优抚安置工作在继承中发展,在改革中前进,为保障优抚安置对象权益、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加强新世纪新阶段拥军优抚安置工作,也是党和国家的战略考量。  成就斐然,主要体现在6个方面  孙绍骋说,进入新世纪以来,全国拥军优抚安置系统紧盯大事急事难事攻坚克难,注重强化服务保障改革创新,成就斐然。这些成就主要表现在6个方面:  一是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实现重大突破,实现了与市场经济体制相衔接、与国家有关改革相协调、与国防和军队建设相配套,安置难问题从根本上得到缓解。  二是优抚对象保障体系全面建立,帮助解决了一大批优抚对象的实际困难,他们的幸福指数和满意度明显提升。  三是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保障制度更加完善。我们逐步完善服务保障机制,推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模式,积极探索以服务管理中心为载体的区域化、开放式服务保障办法。这一系列的改革,彻底扭转了20多年来地方每年最多只能接收5000人的状况,接收安置数量连续8年超万人。做到了部队交多少,地方接多少。  四是伤病残退役军人接收安置强力推进。军地联合召开全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会议,数万名滞留部队的伤病残退役军人被全部列入三年交接安置规划,截至2011年底,已完成了总任务量的80%以上。这项长期牵扯部队领导精力、影响部队建设的难题基本得到解决。  五是烈士褒扬工作深度拓展。每年有1亿多人次到烈士陵园瞻仰烈士、接受传统教育,全社会缅怀烈士、崇尚烈士、学习烈士的氛围进一步浓厚。  六是双拥工作整体水平显著提高。全国双拥模范城(县)数量由2000年的245个增加到391个,有550个单位、327名个人获得全国双拥模范单位和个人荣誉称号;10万多个拥军协会、拥军基金会、拥军工作站等拥军实体和600多万个双拥服务组织常年活跃在城乡基层。  制度保证,先后出台200多个法规政策  孙绍骋指出,随着国家各项改革全面深化,与拥军优抚安置工作密切相关的住房制度、医疗保障、税费调整、户籍管理等改革进程明显加快。加快新形势下拥军优抚安置政策调整改革,对维护和发展广大优抚安置对象的权益,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孙绍骋说,近年来,我国先后修订颁布《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境外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等工作的意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等政策制度200多个,有力地推动了拥军优抚安置工作科学发展。  闯出新路,退役士兵安置实现“四个转变”  退役士兵安置难,长期困扰各级政府,损害退役士兵权益,影响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孙绍骋在采访时专门介绍了近年来我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发展历程。  孙绍骋说,一直以来,退役士兵安置被当成一项政治任务,运用行政手段实现社会资源的统筹配置,往往不计成本、不计代价。然而新的历史条件下,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弱化政府配置资源职能,强化市场调节功能,这就形成了拥军优抚安置工作任务要求上政治化与政策保障上市场化的矛盾。他特别强调,随着我国户籍制度改革和城镇化进程加快,以户籍性质区分对象待遇的政策逐渐失去运行基础;同时,城乡有别且待遇差别较大,容易产生贡献与待遇不对称,也有失公平公正。  对于201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孙绍骋指出,其重要意义在于闯出了“以扶持就业为主,发给退役金后自主就业、政府安排工作、国家供养、退休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城乡一体化”的退役士兵安置新路,实现了安置体制从适应计划经济体制向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安置制度从城乡有别向城乡一体转变,安置方式从单一指令性向多元化安置转变,安置保障从以地方为主向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转变。这一改革,是建国60多年来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一次根本性、体制性变革。  水涨船高,优抚经费去年已达近300亿元  优抚工作直接服务于为中国革命和建设做出牺牲贡献的功臣,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孙绍骋强调,优抚是一项特殊的服务保障工作,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必须维护和发展好广大优抚对象的权益。  孙绍骋说,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不断增长,优抚保障的投入也水涨船高,持续增加。国家先后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部分老烈士子女、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等,纳入国家定期抚恤补助范围,享受对象人数由400多万人增加到近1000万人。连续18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连续21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每年增幅达15%-20%,优抚经费由2000年的12亿元增加到2011年的近300亿元,增长24倍;建立了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遗属一次性褒扬和抚恤的最低标准由6.8万元提高到100多万元,从根本上解决了烈士抚恤补助标准偏低的问题。  孙绍骋还谈到,国家在持续增加优抚保障投入的基础上,明确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确定,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残疾军人等级由原来的“四等六级”调整为“一至十级”;建立新型优抚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医疗报销标准,全面推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极大方便了优抚对象就医,有效解决了优抚对象看病看半天、报销报半年的问题。  精神引导,全民国防观念和军人军属荣誉感不断增强  和平时期“参军冷”“征兵难”现象广受关注,这与长期和平环境下,全民国防观念和拥军优属意识淡化、军人军属的社会地位和荣誉感降低不无关系。  孙绍骋告诉记者,为了防止和克服偏重物质保障,对精神引导方面重视不够的现象,进入新世纪新阶段,拥军优抚安置工作在注重营造良好氛围,加强精神引导方面加大了力度。  孙绍骋说,各地各部队坚持把双拥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部队全面建设的总体规划,纳入军地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单位目标管理责任制,纳入干部绩效考核内容,健全党委议军、军地联席会议、军地合署办公等制度,军地各级各部门重视双拥、支持双拥、推动双拥的热情得到有效激发。继1991年邓小平同志为全国双拥模范城(县)题词后,2003年1月江泽民同志又为全国双拥模范单位和个人题词,胡锦涛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先后10多次集体接见全国双拥模范代表,以创建双拥模范城(县)为龙头的群众性双拥活动蓬勃发展,科技拥军、智力拥军、文化拥军和“两新组织”拥军等创新实践深入普及。  与此同时,中央和地方财政将累计投入200多亿元,利用4年时间把原来由建设单位管理的61万座散葬烈士墓和1.2万座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全部纳入国家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体系,迁葬至烈士陵园实施统一管理保护,让散落在山间乡野的英烈们“回家”。军地多个部门积极协调、统一行动,在基本摸清我国境外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现状的基础上,建立境外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机制,以在朝志愿军烈士陵园保护为重点的境外烈士保护工作进展顺利。广泛开展烈士史料的抢救、保护和编纂工作,制作展播了反映全国重点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和管理保护的《华夏丰碑》专题片,编印编纂了《革命烈士英名录》和《中华英烈大辞典》。这些举措,对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和军人军属荣誉感发挥了积极作用。  任重道远,努力构建拥军优抚安置工作新格局  孙绍骋说,新世纪新阶段拥军优抚安置工作的实践,从工作指导和发展理念上,得益于准确把握了“四个始终坚持”:始终坚持服从党的中心工作、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到适应“市场”与兼顾“战场”统一;始终坚持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做到“继承”与“发展”相统一;始终坚持注重保障对象需求、兼顾国家财政实力,做到“需要”与“可能”相统一;始终坚持优先优惠、统筹兼顾,做到“优待”与“平衡”相统一。  “优抚工作将逐步实现城乡一致,做到同类对象一个优抚标准。”孙绍骋强调,“不再区分城镇与农村,是遵循国家统筹城乡发展战略,适应户籍制度改革和城镇化进程加快的必然趋势。”  “充分考虑优抚安置对象的一般性与特殊性,保障他们优先享受普通公民享受的各种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同时,充分享受相应的特殊的优惠优待。”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国家财力显著提高,我们完全有能力、有条件逐步把优抚安置对象保障得更好。”孙绍骋表示,今后,优抚安置保障指标将建立自然增长机制,稳步提高优抚安置对象生活、医疗、住房等保障水平,让他们更好地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孙绍骋说,优抚安置信息化建设也是今后工作的重点,将在组织优抚安置信息全面普查的基础上,构建覆盖全面、内容具体、更新及时、安全可靠的信息管理系统和信息数据核查系统,逐步实现工作手段由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变。  孙绍骋充满信心地说,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国拥军优抚安置系统将继续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务实创新、协调推进,努力构建“体制机制科学高效、优待优惠充分体现、整体保障显著提高”的拥军优抚安置新格局,更好地为优抚安置对象服务、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国家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 陕西省财政厅
&&&&&&&&&&&&&&&&&&&&&&&&&&&&&&&&&&&&&&&&&&&&&&&&&& &&陕西省民政厅
&&&&&&&&&&&&&&&&&&&&&&&&&&&&&&&&&&&&&&&&&&&&&&&&&& &&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文&&&&&&&&&&&& 件&&&&&&&&&&&&&&&&&&&&&&&&&&&&&&&&&&&&&&&&&&&&&&&&&&&&&&&&&&&&&&&&&&&&&&&&&&&&&&&&&&&& &陕人社发〔2012〕2号
&&&&&&&&&&&&&&&&&&&&&&&&&&&&&&&&&&& 关于解决曾参加对越自卫反击战安置在城镇企业的部分退役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社会事业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专项问题会议纪要精神,切实做好曾参加对越自卫反击战安置在城镇企业的部分退休人员(不含军转干部、自主择业人员,简称对越作战退役人员,下同)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切实解决对越作战退役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问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对越作战退役人员的军龄以及日以前在企业的连续工龄视同为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最早从日起,按规定补缴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对越作战退役人员从日(或中断之日)起,由单位和个人按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补缴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时为其补记个人帐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个人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医疗待遇。参加失业保险时,由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缴费,失业后,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企业确有困难无力解决对越作战退役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缴费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个人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的比例补缴历年的养老保险费(含利息),其余部分由省财政负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个人按1%的比例补缴历年(或中断)的医疗保险费,省财政按7%(西安市8%)负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按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为其补记个人帐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个人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由省财政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一次性补足,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医疗待遇。参加失业保险时,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个人按1%的比例补缴历年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由省财政负担。
&&&&&& 二、离开企业的对越作战退役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原安置在城镇企业、现已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对越作战退役人员,应在户籍所在地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代理机构按规定办理以个人身份参保手续并缴费。困难对越作战退役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费,其余的18%由省财政负担。此前灵活就业期间未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或有欠费的,最早可从1999年1月起按上述办法补缴。困难对越作战退役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以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其中个人按1%缴费,省财政按7%(西安市8%)负担。此前灵活就业期间未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或断保的,从日(或中断之日)起按以上办法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按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为其补记个人帐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设等待期。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个人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由省财政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一次性补足,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医疗待遇。
&&&&&& 三、参保登记办理程序对越作战退役人员所在单位或个人持相关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认定对越作战退役人员资格及军龄。民政部门出具《对越作战退役人员身份认定表》。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持《对越作战退役人员身份认定表》、企业《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办理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手续。已离开企业的,持《对越作战退役人员身份认定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材料以及居住地街道(社区)出具的本人就业情况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分别办理参加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 四、财政补助资金办理程序困难企业是指2009年、2010年严重亏损或已停产、半停产,职工连续6个月以上领不到工资或长期拖欠工资的企业。困难对越作战退役人员是指无稳定收入来源、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人员。财政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及困难人员,由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财政局、民政局初审后,汇总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审核认定。离开企业的困难对越作战退役人员及困难企业的对越作战退役人员参保情况、所需资金等由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初审后,汇总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审核;省财政每年年初将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划入省级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并将资金划入情况书面通知省社会保障局。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对越作战退役人员记录缴费信息和个人帐户;省财政根据省级三部门审核认定的各设区市上报的对越作战退役人员补助名单及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助资金,每年年初分别一次性划入各设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和失业保险财政专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时为对越作战退役人员办理参保手续、记录个人帐户、落实医疗保险相关待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做好个人缴费记录,保证失业保险相关待遇的落实。
&&&&&& 五、工作要求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准确解释和宣传相关政策,妥善解决对越作战退役人员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牵头做好协调工作,并做好参保缴费工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对越作战退役人员资格,并对军龄进行认定;财政部门要筹措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各相关企业要积极为对越作战退役人员办理社会保险,需要财政补助的困难企业要及时申报。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对越作战退役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工作,严格把关,把政策切实落实到位。对虚报补助人数或虚增补助金额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有条件为对越作战退役人员办理社会保险而拒不依法办理的企业,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 &陕西省财政厅&
&&&&&&&&&&&&&&&&&&&&&&&&&&&&&&&&&&&&&&&&&&&&&&&&&&&&&&&&&&&&&&&&&&&&&&&&&&&&&&&&&&&&&&&&&&&&&&&&&&&&&&&&&&&&&&&&&&&&&&& &陕西省民政厅&&&&&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
附件:对越作战退役人员身份认定表姓名&性别&民族&政治面貌&身份证号码&&&&&&&&&&&&
&退伍证号&工作单位&家庭地址&原服役部队番号&部队代号部队入伍时间年&&&&&月退伍时间年&&&&&&月服役简历&县(市、区)民政局审核意见单位盖章&&&&&&&&&&&年&&&&月&&&&日&备注此表一式两份,当地民政部门留存一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份。&
&&&&&&&&&&&&&&&&&&&&&
全国参战参试退伍兵政策落实情况通报 国家民政部副部长的讲话: 国家民政部副部长罗平飞在讲话中指出,军人退役后,属于一个特殊的群体,应该有其特殊的保障,它是由于军人在从军期间保家卫国,承担着作战及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作出了常人难以做到的贡献,需要国家同社会保障的角度给予补偿,其从军期间为国家作出的贡献,其特殊保障为(一)维护其退役军人在退役后相应的生活水平不低于或略高于社会总体水平,(二)保障退役军人的生活待遇略高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三)最重要,最核心的是看退役军人的经济收入,通过特殊保障和必要的优待使退役军人尽快达到或者高于未服兵役的公民的生活水平。 全国参战参试落实情况 江西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赣府厅发【2007】17号文 对所有企业已退休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在个人现有养老金基础上,上浮10%比例,增长,然后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生活补助。(、2010年)未报告,对所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和在企业下岗的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月发放230元生活补助,对所有农村和城镇无业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每人每月发放175元生活补助。 另外对参战老兵(三节实行慰问金)春节、国庆节、八一建军节。每人每节200元整。 安徽 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民优字【号文 一、给予在企业退休“两参”退役人员生活困难补助,在企业退休的1953年底以后入伍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每月每人给予生活困难补助150元,所需要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2010年未报告)。现已达到220元。 二、在乡和城镇无工作“两参”退役人员由130元增到170元。(2010年未报告)。2009年元月份起执行。现已达到220元。 辽宁 辽宁沈阳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辽民发[2009]21号)和省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提高企业已退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辽民发[2009]18号)精神,从日起,对企业已退休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生活补助70元,达到每人每月200元。所需资金和发放渠道及民政、劳动、财政等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仍按沈民[2008]28号和沈民[2008]71号文件规定执行。 湖南 对所有“两参”人员发给350元的生活补助。 浙江 浙民优【号文件精神,对所有未领取定期补助的参战人员给予生活补助(数额多少未报告)。 云南 在企业参战参试人员未领取定期补助的人员给予发参战补贴(金额多少也未报告) 贵州 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黔民发[2007]48号文,优抚标准随经济发展在不断变化,其中2008年标准如下: 贵州省对参战老兵新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2号《贵州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已经2010&年12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旅行。 省长&&&&赵克志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优待 第二十二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参战参核退役人员,属于重点优抚对象。 1、复员军人:指日前入伍,持有复员或退伍军人证件的人员。这部分人员按照现行国家政策,可以享受定期生活补助,每人2540元每季度。 2、退伍军人:指日后入伍,持有退伍或复员军人证件的人员,这部分人员必须持有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带病回乡证明,并且家庭生活十分困难的,方可享受定期生活补助,每人1200元每季度。 3、参战退役人员:指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作战的退役人员。对这部分人员的认定主要以本人档案记载为依据,也可以通过二名参战战友证明认定。从日起国家对这部分人员实施了定期生活补助,每人1200元每季度。 4、根据日,省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对参战参试人员农村参战退役人员,每年每人2.5万元的医疗费,由医院撑握住院报销,没有支付完的由民政部门收回。 对城镇参战人员,每月增加250元医疗费由自己撑握支付。 佛山市 记者今日获悉 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全市统一调整提高参战、参核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从2008年10月起,参战、参核退役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50元提高到280元。 宁波 参战参试退役军人,从2009年7月起,每人每月400元,加过年费900元,8月1日发100元的东西。 深圳 深圳市和广东湛江市参战、参试人员,早有举措每月每人发360-600元的生活补助。 &青岛市 1、&青岛市人民政府改变对那场已经发生的中越战争看法,改革对参战人员不合理待遇,同时提高参战人员的政治待遇。 2、&农村籍和企业下岗以及待遇低的企业在职参战人员,30年工龄无条件的办理退休,其退休、在岗工资不得低于青岛市社会平均工资,每年按照社会平均工资递增而递增。 3、&提高参战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市级劳动模范或正处级公务员标准。参战人员是用生命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功臣。对参战人员的待遇按照低保户或最低收入标准处置,是对国家功臣的功绩贬低亵渎。 4、&对参战人员应发放优抚证书,参战人员各种福利待遇应形成文本规范化,制度化,永久化 5、&及时传达、落实国家有关对参战人员的待遇文件,不得以任何借口扣押参战人员的文件。尤其是烈士家属的待遇及去广西,云南扫墓的待遇文件予以落实。 6、&所有参战人员含行政事业、企业在职人员一律永久享受国家财政参战优抚补助。及时提高上调优抚补助标准。 7、&安抚作战有功人员,视功绩大小,享受相应的政治、生活、医疗保险待遇。 8、&允许参战人员集体去广西,云南或在本地烈士陵园举行的悼念活动.今后每年的2月17日作为对越自卫还击战老兵纪念日。以此方式教育后人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9、决不能把参战人员视为社会不安定因素,更不能推向敌对分子一面。政府不解决参战人员应得到的待遇,允许我们保留国家赋予的权利继续上访各级部门领导。 &广州 通过几年的坚苦维权奋斗,终于有了署光。在江西,浙江、安徽、辽宁沈阳、青岛、贵州、广东、深圳、佛山、宁波等的精神感应下。民政部,长沙会议精神的鼓舞下,加上民政部领导关怀下,对两参人员优抚待遇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广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已经日市政府第13届13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以公布,自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广州市援军优属实施办法(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1999)第7号发布,日广州市人民政府第13届13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二十一条规定,本市户籍符合定恤定补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由所在地民政部门按不低于本市规定的标准给予抚恤补助。 1.深圳市优扶对象,优待证,以正式发放; 2.河南省安阳新政策即将出台; 民政部的领导说了:“参战军人退役后,属于一个特殊的群体,应该有其特殊的保障,它是由于军人在从军期间保家卫国,承担着作战及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作出了常人难以做到的贡献,需要国家同社会保障的角度给予补偿其从军期间为国家作出的贡献,其特殊保障为(一)维护其退役军人在退役后相应的生活水平不低于或略高于社会总体水平,(二)保障退役军人的生活待遇略高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三)最重要,最核心的是看退役军人的经济收入,通过特殊保障和必要的优待使退役军人尽快达到或者高于未服兵役的公民的生活水平。 据河南省安阳市公安局国保支队政委张凌女士日前透露:“中共安阳市委、市政府与安阳市民政局;在春节刚过就针对参战老兵年龄偏大、生活状况不好的实际问题;正在抓紧研究制定参战老兵55周岁提前退休的政策”。目前该项政策已转发到安阳市社保局,即将进入实施阶段。这一有关参战老兵的重大好消息,是河南省继开封市2007年在河南率先引领全国各城市积极落实国家颁发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国家2007八部委九号文件,在开封市实施参战老兵提前五年退休之后,又一个城市体现对参战老兵关爱的民生政策。我们应当相信,河南省开封市和安阳市率先垂范,对全河南省乃至全国各个城市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依法行政、积极落实国家政策,关心参战老兵的生活,提高福利待遇,必将是一个有力促进全国的参战老兵们,我们应当向中共开封市委、市政府致敬!向中共安阳市委、市政府致敬!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对参战老兵已发了优抚证。 武汉 最近的动向3月24曰800人上访,4月12日又是800人上访连续4天,市政府答应6月给于答复,不与省政府联系由市内单独解决、请不要再来访了。战友们的态度,下定决心坚持到底、不见阳光决不收。他们三节1200元年前兑现了。还在奋斗其它的优扶待遇。 &&&&&&&&&&&&&&&&&&&&&&&&&&&&&&&&&&&&&&&&&&&&全国参战退役军人供获悉
民政部、财政部将为城乡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来源: 民政部门户网站& 时间: 16:09
  12月15日,民政部与财政部联合下发通知,部署在2012年元旦春节期间为城乡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有关工作,补贴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并于近日下达。
  此次补贴发放的范围是:全国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及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以下简称建国前老党员)。
  补贴标准比2011年提高一倍,分别是:城市低保对象每人300元,农村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每人200元,优抚对象和建国前老党员每人360元。
  通知还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对一次性两节生活补贴资金的发放管理工作,认真审核补贴对象,规范发放程序,公开补贴标准和补贴范围,使发放工作透明公开,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果。同时,还要求各地密切关注其他低收入人员的生活状况,对生活确有困难的,通过临时救助或开展送温暖活动等方式予以帮扶。
京民优发〔号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按照《通知》中规定的标准,从日起予以调整。具体标准见附件1。
二、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同)的定期抚恤金标准,以及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在乡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的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根据我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科学增长机制,即依据上年度本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消费性支出水平的增长幅度和《通知》的有关规定予以调整,并从日起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2和附件3。
三、各区县要高度重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调整工作,认真核对优抚对象属别及所对应的抚恤补助标准,确保抚恤补助金发放准确无误,同时做好2008年10月至12月抚恤补助金补发工作。对于2008年期间抚恤优待关系迁移的优抚对象,其2008年10月至12月的抚恤补助金补发工作,由迁出区县负责。对于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其抚恤补助金的发放,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按标准最高的一种发给。
四、2008年优抚对象调标所需增量经费由市财政统一拨付, 2009年起列入区县财政预算。各区县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抚恤补助经费的管理,确保及时、准确、足额地将抚恤和生活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中央标准)
2.烈属、在乡复员军人等优抚对象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金标准表
3.在乡残疾军人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表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主题词:民政& 抚恤& 标准& 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办公室&&&&&&&&&&&& &日印发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中央标准)
(从日起执行)
残疾抚恤金标准(元/年)
烈属、在乡复员军人等优抚对象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金标准表
(从日起执行)
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金标准(元/月.人)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在乡红军老战士
在乡复员军人
建国后(日之前入伍)
带精神病回乡退伍军人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
在乡残疾军人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表
(从日起执行)
生活补助金标准(元/人.月)
沪民优发〔2005〕17号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
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沪民优发〔2005〕17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413号)有关精神,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5]52号)、《关于提高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等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和维修烈士纪念设施等工作的通知》(民发[2005]54号文)规定,依照上海市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日起,提高本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5年上海市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下同)地方残疾抚恤补助金标准提高后按附件一标准执行。
二、2005年定期抚恤金和定期定量补助标准提高后按附件二新标准执行。
三、2005年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提高后按附件三标准执行。
四、上述各项抚恤补助标准提高后所需经费,仍由各级财政部门按原渠道核拨。
一、2005年上海市伤残人员地方残疾抚恤补助金标准表
二、2005年定期抚恤金和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表
三、2005年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 二○○五年七月十九日
2005年上海市伤残人员地方残疾抚恤补助金标准表
(从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地方残疾抚恤补助金标准
2005年定期抚恤金和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表
(从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烈属、失踪军人遗属(孤老、遗孤)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孤老、遗孤)
病故军人遗属(孤老、遗孤)
烈属、失踪军人遗属(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
病故军人遗属(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
孤老在乡复员军人
抗日战争时期入伍在乡复员军人
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在乡复员军人
建国后入伍在乡复员军人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病故在乡五级以下残疾军人家属
(此标准已包含中央标准)
2005年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抚恤金标准
(此标准为中央标准)
京民优发〔号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和原8023部队及其他
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等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2018伤残军人抚恤标准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