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废军人遗属待遇原贰等甲级伤残军人退休政策出台遗属是否享有国家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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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民政局局长,请给我们一个合理的复查答复
巴陵剑客 发表于
  因网络回复不服,请岳阳市、市长、岳阳市民政局局长,给我们一个合理的复查答复和处理  在日我们网络诉求,因为我们没有电脑,在8月7日,我们才看到华容县民政局在7月30日给予我们的网络回服,因回复不服,请岳阳市市长,岳阳市民政局局长,给我们一个合理的复查答复和处理。  回复一:周水斌的父亲周碧溪,1930年出生,1951年5月入伍,1954年10月退伍,参加过抗美援朝,在战场上负伤致残,被评为战二等甲级残疾军人。此回复不服。  根据中央的政策规定,有抗战人员和参战人员之分,抗战人员是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抗美援朝战争自愿参加革命,经过多年抗争,参加过无数次战役的人员,为抗战人员,持有复员军人证,为重点优抚对象。  参战人员是指,日以后入伍的,参加过自卫还击战的人员,为参战人员,持有复役军人退伍证,为优抚对象。  依据2011年的待遇的标准是,抗战人员的待遇分别为,抗日战争的是590元/月,解放战争是520元/月,抗美援朝战争490元/月。参战人员的待遇是250元/月,依据待遇比较抗战人员的待遇要高出参战人员一倍的待遇。  根据中央的政策规定和社会调查证明,因战致残的二等甲级伤残军人又分为,抗战的和参战的二等甲级伤残军人。  持有复员证和二等甲级伤残证的人员,为伤残复员军人,目前持有四级伤残军人证。  持有复役军人退伍证和退伍证的二等甲级伤残人员,目前持有的是五级伤残军人证。  回复中因战二等甲级残疾军人,是指抗战的还是指参战的二等甲方残疾军人。  回复二、1985年,周碧溪因病逝世,县民政部门按政策和当时的伤残抚恤金标准,为其遗属增发了一次性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此回复不服。  我父亲在1985年病故后,1986年,民政部门按当时的伤残抚恤标准,为我们增发了12个月(1098元)的伤残抚恤作为安葬费。回复中的一次性抚恤金补助是多少。  回复三,当时考虑到周碧溪家庭的实际困难,县民政部门相继在1986年、年,连续三年,对其遗孀谢金莲进行了困难求助。此回复不服。  按政策规定,困难救助,民政部门随时都能取消。  遗属抚恤和优待补助由中央和省政府规定,不可中断,更不能取消,被中断的遗属抚恤由上级民政部门责令追回。  我父亲在1985年,因伤和病久治不愈病故,享年55岁,1986年,民政部门按政策给予了我母亲的定期定量补助,(有当年的花名册为证,当年的遗属抚恤称为双定补助)在1989年把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期抚恤,给予我母亲的双定补助被中断,&我们看到的政策是在2003年制作的一本过时的政策。  依据过时的政策记载,我父亲病故后,没有政策规定,我母亲能享受困难救助。给予我母亲的定期定量补助被中断后,现在为什么变成了困难救助。  依据过时的政策记载;在乡的没有伤残的复员军人病故后,其配偶由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我父亲是一位在乡重度伤残复员军人,给予我母亲的遗霜待遇,为什么变成了困难救助。  依据优抚政策规定,由国家供养终身的伤残军人病故后,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我父亲是一位抗战时期入伍因战致残的二等甲级伤残复员军人,1954年底,我父亲在省荣军学院,由国家集中供养,(有复员证为证)分散还乡后,1979年前我父亲享受了由国家供养终身的待遇。(有当时老百姓为证,)从1980年到2003年,我们看到的政策是在2003年8月制作的一本过时的政策,根据中央的政策规定,伤残复员军人为待重优抚对象,但过时的政策内找不到伤残复员军人这种对象的记载。  根据2004年,被改编成模拟两可的套改政策理解,如果党中央的套改政策没有制定错误,同样证明,套改后,二等甲级伤残复员军人享受由国家供养终身待遇。我父亲病故后,我母亲同样能享受遗属抚恤待遇。  根据以上任何一种对象比较,我父亲病故后,我母亲都能享受遗孀待遇,给予我母亲的待遇被中断后,为什么就变成了困难救助,还有多少抚恤优待经费被截留之后,而变成困难救助来推卸责任。  回复四:关于新旧残疾等级套改的规定,周水斌要求追回1989年到2007年的病故军人遗属于抚恤待遇的诉求,没有政策支持,此回复不报。  在2004年,把原来的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把六级套改为现在的八级,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至四级伤残军人享受由国家供养终身待遇,一至四级伤残军人病故后,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套改前由国家供养终身的是,抗战时期入伍,因战致残的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伤残复员军人,没有参过战因公致残的特等、一等、伤残退伍军人,套改后,因公致残的二等甲级伤残退伍军人,不享受由国家供养终身待遇,二等甲级套改为五级。因战致残的二等甲级伤残复员军人享受由国家供养终身待遇,套改后,没有套改在由国家供养终身的对象范围内,按政策套改原则办理,套改后不符合新《军人残疾等级平定标准的》进行个案调整,和没有参过战因公致残的四级伤残军人一样,享受由国家供养终身待遇,同时套改办法内留有四级没有对象套改,给予了个案调整对象的位置。  依据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表对照,二等甲级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有一少部分评残标准和四级相同。  依据社会调查证明,目前二等甲级伤残复员军人持有四级伤残军人证,(具体套改政策、网络诉求上写明)。  根据中央的政策规定,套改前和套改后,我父亲都享受由国家供养终身待遇,我父亲病故后,我母亲都能享受参照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的标准,给予我母亲的遗孀待遇,从1989年至2007年,被中断18年的遗孀待遇,依据中央军委令413号文件的规定,由上级民政部门责令追回,我们的诉求为什么没有政策支持。  我们的网络诉求,在公开多日之后,我们才知情,我们知道对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的形象带来影响,但是对国家的安危,社会的稳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带来了一定的好处。因为目前老百姓大部分都是独生子女,老百姓不是傻子,如果这些经费仍被截留,没有哪个傻子老百姓愿意把自己的子女送去当兵,没有哪个傻子现役军人愿意对敌抗战,谁来保卫国家,国家的安危在哪里,社会的稳定在哪里,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哪里,希望党中央和各级政府主管领导加强对抚恤优待金经费的管理,不要让今后的现役军人象我父亲一样,舍身忘死对敌抗战,为全国人民造福,而把自己的子孙后代推向火坑。  以上网络回复不服,我们不想公开,希望岳阳市长,岳阳市民政局局长,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给我们一个公平、合理的复查答复和处理。  遗孀:谢金莲  遗属:周水斌兄妹五人  电话:  日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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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位亲友,是抗美援朝三等甲级伤残军人,09年去世后遗属一直没有补助请问他的遗属有没有补助?
我有一位亲友,是抗美援朝三等甲级伤残军人,09年去世后遗属一直没有补助,遗属有80岁了,请问他的遗属有没有补助?
相似推荐解答问题遗属补助您好,关于非因工致伤、死亡的待遇没有规定,现行有效法律《工伤保险条例》的前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的内容已经不能再适用,而现行的法律和法规有没有明确的规定,以至于大家都不清楚该如何处理。曾经规定的丧葬费待遇和遗属救济金的发放是否还可以延续,丧葬费:日至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发放丧葬费标准为1500元,由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日起,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1995年之前的按照原陕劳险发[号规定执行,已经没有实际意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日至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日起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回复律师:广东-东莞回复时间: 15:05相似精选解答 问题企业遗属补助政策  企业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给予其生前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目前国家无统一政策,由各省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规定。rn  职工直系亲属是指无经济收入,其生活费用主要依靠职工供给,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rn  1、父(包括养父)、夫年满60周岁或虽未满60周岁但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rn  2、母(包括养母)、妻年满50周岁或虽未满50周岁但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rn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但在校读书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rn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8周岁或虽已满18周岁但在校读书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rn  职工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符合第四条1、2规定,并无经济收入,确属依靠职工供养的,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但其生父母不得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rn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通常以劳动保险卡登记为准。回复律师:陕西-西安回复时间: 15:05问题退休职工去世遗属补助申请  一,退休职工去世遗属补助,死亡退休职工的配偶无工作无收入的可申请可以申请。rn  二,需要提供的资料:rnrn  1、申请遗属补助人的身份证、户口原件及复印件(户口须注明“丧偶”);rnrnrn  2、证明信(证明关系及无业)(申请遗属补助人所在居委会、办事处盖章);rnrn  3、减少表原件及复印件(劳保中心提供);rnrn  4、档案(劳保中心提供);rnrn  5、填写临时申请表并报送初审后更正材料;rnrn  6、正式申报后打印正式申请表并到企业、居委会、劳保中心、办事处、社保机构盖章审批后,录入社区微机增加遗属;rnrn  7、等待领取并发放存折。回复律师:黑龙江-齐齐哈尔回复时间: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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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甲级伤残军人待遇
二等甲级伤残军人待遇
作者/编辑:佚名 https://www.unjs.com
  二等甲级伤残军人待遇是多少?详情我们一起去看一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文件全文吧,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文件全文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 根据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四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死亡抚恤
  第七条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第八条 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
  (一)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
  (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
  (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死亡的;
  (五)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六)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
  批准烈士,属于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非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
  第九条 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
  (一)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二)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
  (三)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四)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
  (五)其他因公死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对待。
  现役军人因公牺牲,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
  第十条 现役军人除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确认为病故。
  现役军人非执行任务死亡或者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病故对待。
  现役军人病故,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
  第十一条 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
  第十二条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烈士遗属烈士褒扬金。
  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第十四条 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照本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第十五条 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第十七条 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可以增发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十九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第二十条 现役军人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在其被批准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后,又经法定程序撤销对其死亡宣告的,由原批准或者确认机关取消其烈士、因公牺牲军人或者病故军人,并由发证机关收回有关证件,终止其家属原享受的抚恤待遇。
  第三章 残疾抚恤
  第二十一条 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因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战致残;因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公致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的疾病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病致残。
  第二十二条 残疾的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
  残疾等级的具体评定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应当评定残疾等级。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也应当评定残疾等级。
  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
  第二十四条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
  (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
  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意见。
  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第二十五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
  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第二十六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
  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第二十七条 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残疾抚恤金的标准以及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可以增发残疾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二十八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第二十九条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
  第三十条 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第三十一条 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正在服现役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负责解决;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
  第四章 优 待
  第三十二条 烈士遗属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享受优待。
  第三十三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第三十四条 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第三十五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十六条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规定。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第三十七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管理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
  第三十九条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后,国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录取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待;接受学历教育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现役军人子女的入学、入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部门规定。
  第四十条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 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家属、文职干部家属、士官家属,由驻军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随军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接收和妥善安置;随军前没有工作单位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安置;对自谋职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第四十二条 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其符合随军条件无法随军的家属,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置,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四十三条 随军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享受本条例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抚恤优待。
  第四十四条 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第四十五条 国家兴办优抚医院、光荣院,治疗或者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
  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抚恤优待对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回。
  第四十七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四十八条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
  (三)出具假-证明,****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第五十条 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抚恤优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五十二条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依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因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的抚恤,因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伤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的抚恤,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复员军人,是指在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日国务院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同时废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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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获奖感言是获奖人员所说的感谢话,下面是大学生整理的二等奖学金获奖感言,欢迎大家阅读。
  二等奖学金获奖感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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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谢学校对我过去成绩的肯定!成功是每一个人的梦想,在寻梦的旅程上,奋斗是一个永远不变的真理。岁月无痕,青春无悔,天道酬勤,我将一如既往地奋勇前进!我坚信只有耕耘才有收获,成功之门是为那些敢于拼搏、不断努力的人而敞开的!我的家庭没有给我厚实的财富,但却给予了我改变命运的机会。我深知父母供我上学十分不容易,所以我倍加珍惜学习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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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媒体近日消息,铁路部门有消息称,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革完善高铁动车组旅客票价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铁路企业将对东南沿海高铁开行的时速200至250公里动车组列车的公布票价进行优化调整。
  今天(13日),财新网援引行业内部人士消息称,票价将于日起上调,二等座涨幅在25%-30%,一等座涨幅在65%-70%。
  目前中国铁路总公司尚未对此事进行回应。
  据《福建日报》11日消息,东南沿海高铁由上海至杭州、杭州至宁波、宁波至深圳三段组成,沪杭段全长159公里,于日开通运营;杭甬段全长155公里,于日开通运营;甬深段全长1309公里,于日全线开通运营。以上路段有由东南沿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运营管理。
  日国家发改委发布《通知》。通知称,时速200公里以上的高铁动车组列车一、二等座旅客票价,由铁路运输企业依据价格法律法规自主制定。《通知》强调,铁路运输企业制定高铁动车组一、二等座旅客票价时,应当制定无折扣的公布票价,同时根据市场实行一定折扣,确定实际执行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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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9日,戴德梁行公布数据显示,2016年中环12幢超甲级写字楼的租金全年升幅达到9.6%,大幅领先于其他非核心区域,导致一些跨国企业面对不断飙升的租金,不断迁出中环等核心地段。
  &中资机构今年将继续聚焦于中环超甲级写字楼,而一些注重成本控制的跨国企业则会继续向非核心区搬迁。目前中资机构在中环的租赁需求并无放缓的迹象,预计今年租金将有3-6%的升幅。&戴德梁行香港董事总经理萧亮辉对21世纪经济报道表示。
  中资机构抢占中环超甲级写字楼
  事实上,近年来中资机构已经成为香港甲级写字楼市场的&中坚力量&。
  &一些中资银行、保险公司、财富管理机构仍然在中环积极扩张,他们主要的目标是一些地标性超甲级写字楼,比如国际金融中心、太古广场、友邦金融中心等。&戴德梁行香港写字楼部代理服务高级董事阮仲贤透露。
  他表示,以2016年第四季度为例,华融集团在太古广场承租了3.2万平方(占从⒊撸峦;1平方英尺约合0.11平方米)的写字楼面积,旗下子公司华融海外则在友邦金融中心租下了1.36万平方铡2澈R小⒑R聘豢毓稍蚍直鹪诠式鹑谥行摹⑻殴愠〕凶饬斯蚱椒盏男醋致ァ
  根据戴德梁行的统计数据显示,去年中资机构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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