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总承包合同中合伙协议约定不得退伙工程交付使用前工程款回收比例低于多少不得结款

工程款回收法律手段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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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回收法律手段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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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工程款拖欠已成为当今国内工程建设承包市场上的普遍现象,这对大多数本已举步维艰的施工企业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同时,工程款拖欠问题也严重影响了工程承包市场的良性发展,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借助于法律手段回收工程拖欠款往往是较为有效的途径。本文就付款担保、法定抵押权、代位权等合同法律手段作比较分析,指出它们在工程款回收应用中的利弊和注意事项,为施工企业选择合适的法律手段回收工程款提供参考,从而有效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工程款拖欠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扰乱了工程承包交易秩序。鉴于买方市场竞争激烈,法律程序繁琐复杂等原因,债权企业很少寻求法律手段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其实,在特定情况下,只要运用得当,法律手段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付款担保、法定抵押权、代位权是目前经济合同法律体系中回收工程拖欠款的三大法律武器。当前,法律界对此三大专题的立法、法律渊源等法学问题已有较深入的讨论,但在工程建设领域,尚未从承包人(债权人)的角度出发,结合工程实践,就如何应用这些法律手段做出深入论述,至于对三者的比较研究更是空白。本文旨在从实践角度,为承包人选择切实可行的法律手段提供参考。 &&&&1、付款担保、法定抵押权和代位权的介绍 &&&&1.1付款担保 &&&&付款担保是指要求发包人提供按期付款的履约担保。为了使建设单位即发包方一开始就能够及时支付工程款,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发包方对应付的工程价款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也可以由第三方来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可以是连带责任保证。这样将来万一发包方无力支付拖欠工程款时,承包方即可用发包方用以担保的财产来清偿债务,或者要求第三方承担保证责任,从而使承包人的风险尽可能地降到最低。 &&&&1.2法定抵押权 &&&&法定抵押权是指《合同法》第286条行使对所建设工程的法定优先权,即“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此条乃《合同法》的新规定,就是为解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大量的拖欠工程款问题而设立的。 &&&&1.3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通过提起代位权诉讼保护承包人的合法利益。过去承包人在承接完成建设工程后,发包方往往以其对外债权收不回来为由拒不支付工程款,对此承包人往往无计可施。而新颁布的《合同法》对债的保全中的代位权诉讼作了明确规定,该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如何行使代位权作了进一步的解释。这就从法律上明确赋予了承包人代位求偿的权利。 &&&&2、付款担保、法定抵押权、代位权的比较 &&&&2.1法律性质不同 &&&&付款担保属于履约担保的一种,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范的一种法律制度。担保是当事人之间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设定的保证债务履行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同于付款担保,法定抵押权和代位权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的约定,它是债权人享有的实体权利,是由法律规定而产生并依附于债权的一种从权利。其中,法定抵押权的法律性质应为一种担保物权,是《合同法》中《建设工程合同》专门针对工程款拖欠而赋予债权人的一项权利。代位权是债权的法律效力的体现。尽管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法律赋予了债权人直接向次债务人追索债务人债权的权利,它体现的仍然是债权的法律效力。 &&&&2.2行使权利时间不同 &&&&付款担保于合同签订时作为担保条款写入合同,所谓“先小人、后君子”,“假如对方不按照合同规定去做怎么办?”这是签约谈判、设定合同法律关系时不能不考虑的思路和对策。要求发包人提供付款担保,能使承包人在工程款回收时掌握主动权,保障其债权的实现。付款担保不仅对最终工程结算付款起作用,而且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进度付款也起保障作用。 &&&&法定抵押权和代位权并不是合同条文规定的权利,而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特定权利,所以在合同订立阶段不必考虑。代位权是在按照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办理完结算手续后,发包人确实拖欠工程款未付,且债务人的债权也已经到期,而债权到期后债务人仍不愿意及时给付的条件下才能行使。法定抵押权的行使也须满足如下条件:发包人未按约支付价款;承包人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仍未支付价款。所以,法定抵押权和代位权往往只对最终付款起保全作用,而无法保障工程进度款的按时支付。也即行使权利的时间为工程停止施工,双方办理完结算手续之后。 &&&&2.3担保债权范围不同 &&&&付款担保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一般在合同中通过担保条款由双方协商约定。故在合同订立阶段,承包方多作一些努力,不但有可能得到付款担保,而且能将工程涉及的款项尽可能地纳入担保范围。 &&&&法定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很明确为“建设工程的价款”。从解释上看,损害赔偿债权难以涵盖在内。垫资建设行为性质上类似于委托关系,适用《合同法》第398条的规定,因此垫资款也不在此范围内。至于工程款的迟延利息,乃其法定孽息,与工程款本为一体,故仍应属于法定抵押权担保之范围。法定抵押权优先受偿的范围应以标的物的价值因建设工程而增加的部分为限,如价值增加部分已不存在,则优先受偿权将无从实现。如承包人所实施的工程为新建,则标的物的价值全部因该工程而获得,法定抵押权的优先受偿范围为标的物的全部价值。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既不能超出债权人的债权数额,也不能超出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数额。此外,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由此可见,代位权并不能使承包人的所有债权得到补偿,可得补偿的数额以发包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2.4法律效力不同 &&&&法定抵押权规定“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表明其优先效力有两层意思。一是物权针对债权的优先性,即法定抵押权作为一种物权理应优先于无担保之债权。二是物权间的优先效力,遵循“时间在先,权利在先”的原则,即以成立时间的先后决定效力的先后。因合同法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多种,所以于同一建设工程上可能存在多个法定抵押权,其效力之先后,应依“时间在先,权利在先”的原则确定。 &&&&代位权的法律效力不及法定抵押权,因代位权的客体限制较多。首先,《合同法》解释第十三条将代位权的客体限定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这种规定,不仅将以劳务为标的债权或者不作为债权排除在代位权的客体之外,而且将那些非以金钱给付为标的债权也排除在外。依照我国合同法规定,可行使代位权的债权,必须是债务人现有的债权。债务人的期待权或取得权利的权能如对要约的承诺,均不能代位行使。第二,对债务人的专属权不能代位行使。债务人基于亲属关系、身份关系的债权,债务人以人格、精神利益为基础的权利,均不能代位行使。第三,对法律禁止扣押的权利不得代位行使。如劳动报酬、养老金、退休金、救济金、抚恤金等的请求权。第四,禁止让与之权利不得代位行使。 &&&&2.5行使权利的程序和形式不同 &&&&付款担保有抵押、质押、定金等五种方式,但基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自身的特点,银行保函是较为合适且具有针对性的方式。在国际贸易和国际建设工程中,银行保函已被普遍应用。基于银行这一金融机构强大的经济实力和良好的信誉,由银行作为保证人出具的银行保函,能够有效地适用建设工程这种投资大,周期长,收益慢且有较大风险的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 &&&&法定抵押权的行使有其特定的法律程序: &&&&1)催告发包人,即在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时,承包人有权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这是行使法定抵押权的必经程序。 &&&&2)协议将该工程折价,即双方协商确定该工程的价格,将该建设工程出卖给第三人,并从所获工程款中优先受偿。 &&&&3)依法拍卖。在承包人与发包人无法就工程折价达成协议,或者发包人拒绝进行协议时,除依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进行拍卖的以外,承包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拍卖,并且有权就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行使代位权须遵循更为复杂、繁琐的法律程序: &&&&1)债权人以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列为本案的第三人。 &&&&2)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直接向债权人主张。 &&&&3)债务人在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的,经审查异议成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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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波重型工程:应收账款回收有风险 收入集中性较高
海波重型工程:应收账款回收有风险 收入集中性较高,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近日公布了招股说明书,此次发行不超过 2,560 万股,且发行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   招股说明书显示:   一、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应收账款分别为 15,521.90 万元、20,406.59 万元和 24,585.49 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49.37%、60.04%和 60.52%,占各期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44.03%、44.41%和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近日公布了招股说明书,此次发行不超过 2,560 万股,且发行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
招股说明书显示: 一、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应收账款分别为 15,521.90 万元、20,406.59 万元和 24,585.49 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49.37%、60.04%和 60.52%,占各期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44.03%、44.41%和 46.93%。2013 年末,账龄在 1 年以内的应收账款余额占比为 58.70%,1-2 年的占 33.13%,2 年以上的占 8.17%。 应收账款数额较大与公司所处的行业有关,桥梁钢结构工程的结算模式通常为:项目中标后预收 5%-20%工程款;施工过程中按月或按完工节点已完工产值的50%-80%收取工程进度款;桥梁整体工程竣工决算后收取工程款达到项目总额的 90%-95%;最后 5%-10%作为工程质保金,在通常为 1-2 年的责任期满后支付。由于大型工程进度款付款审核严格,工程完工后的竣工决算周期也较长,导致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较大,全部工程款项回收的时间跨度也较长。 近三年,本公司应收账款增加较多的主要原因,一是受宏观经济景气程度影响及近年来 BT 模式、EPC 总承包模式逐步增加的影响,业主方和总承包方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支付比例有所下降;二是公司承接的大中型项目较多,其施工周期、竣工验收及决算时间通常较长;三是公司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应收账款自然增加。 虽然公司已针对应收账款回收建立了严格的事前、事中、事后全程风险控制体系,且客户主要为信誉较高的大型国有路桥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各级政府授权的基础设施投资主体。但随着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公司应收账款余额仍将保持在较高水平或大幅增长,将影响公司的资金周转速度和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增加公司的财务费用。若宏观经济环境发生不利变化或客户财务状况恶化,可能存在大额应收账款不能按期或者无法收回的风险。 二、宏观经济政策风险 公司所从事的桥梁钢结构工程行业与宏观经济发展周期有着较强的相关性,受国家宏观经济状况、交通基础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规模等因素的影响较大。中央政府应不同时期宏观经济状况会做出相关调控政策,各级地方政府也会根据本地发展状况而调整本地投资规模和投资方向。基础设施投资尤其是交通基础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投资,作为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控重要手段,也是地方政府调整本地投资规模和投资方向的重要手段,其政策趋势和调控力度变化势必会对桥梁钢结构工程行业带来直接和显著影响。区域协调发展、城乡统筹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尤其是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国家致力于城镇化,会给桥梁钢结构工程行业带来巨大发展机遇,但未来出于宏观经济调控需要,国家相关政策变化将会给桥梁钢结构工程行业带来较大波动,公司主营业务也会随之波动。 三、工程质量风险 桥梁钢结构作为桥梁工程的关键部分,其质量直接关乎整个桥梁工程的质量。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工程合同,均规定公司对交付使用的桥梁钢结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工程质量问题而受到损失的情形。如果公司未来桥梁钢结构项目工程在用材、制作、运输和安装各环节的质量不能达到规定的标准,或者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将使公司在市场形象和经济上遭受重大损失,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还将对公司的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桥梁钢结构工程市场竞争风险 近年来,随着国家产业政策有力推动以及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规模的扩大,桥梁钢结构工程行业面临良好的发展机遇。本公司在大中型桥梁钢结构工程业务方面的竞争对手主要为大型央企所属企业和较大规模的上市公司;在市政钢结构高架桥梁工程业务方面,由于 BT、EPC 模式逐渐成为趋势,也以行业内大型企业为主要竞争对手;同时,其他大型钢结构制造企业也逐步加大了对桥梁钢结构工程项目的承接力度,行业竞争日趋激烈。如果公司不能顺应行业发展趋势, 迅速壮大自身实力、加强技术研发、提升管理水平,将面临由于市场竞争加剧带来的市场占有率及盈利能力下降的风险。 五、新技术开发应用及核心骨干员工流失风险 桥梁钢结构工程行业的竞争在很大程度上是工艺设计、制造和安装技术上的竞争。随着桥梁钢结构应用规模和领域不断扩展,工程项目建设工况会越来越复杂,需要相关技术不断更新和完善,行业内的企业将面临更多和更大的技术挑战。不断进行技术开发及技术创新是构筑企业核心竞争能力的重要手段,虽然公司经过多年发展积累了一系列自主创新成果,但随着行业竞争的加剧,若未来技术开发和新技术应用的能力不能满足市场需求,公司将面临市场竞争力下降的风险。 公司从事的桥梁钢结构工程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及技术密集型行业,设计、制造、安装和工程管理各方面的专业人才是公司保持技术优势、低成本施工和高品质工程质量的重要基础。公司通过在桥梁钢结构工程领域多年的业务开展,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与科研院所、总承包方或业内专家等进行广泛的交流合作, 培养了一大批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目前,公司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如果公司不能在激烈竞争的环境中吸引并扩大核心技术和管理骨干队伍,将对公司持续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六、工程结算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分别为12,462.67万元、7,818.12万元13,759.46 万元,其中工程施工为 7,089.37 万元、3,783.51 万元和 9,774.08 万元,占各期末存货比例分别为 56.88%、48.39%和 71.04%。公司工程施工余额的较大主要是由于业务规模不断扩张,承接项目增多、合同金额较大。业主或总承包方一般根据工程关键节点完工情况进行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公司则根据内部计算的各项目已完成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确认完工进度,同时按照完工进度确认营业收入和结转成本,因此,工程结算通常滞后于工程实际成本的支出,与当期收入的确认也不能完全同步,形成已完工未结算款的工程施工余额。 报告期,公司累计工程结算金额为 102,103.59 万元,工程项目累计确认主营业务收入金额为 104,975.35 万元,累计结算金额与收入确认金额之比为 97.26%,说明公司工程结算较为及时,按完工百分比法计算的完工进度与外部形象进度差异较小。但因公司完工进度与外部结算进度存在计量时间、计算口径的差异,公司存在存货中未结算的成本和毛利得不到业主或者总承包方确认的风险。 七、钢材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钢结构工程使用的主要原材料为钢材,依所承接合同的钢材提供方式不同,钢材占工程施工成本的比重也会不同,但总体上占比较高,报告期内,该比重约为 50%。公司所用钢材若由甲方提供,则公司不承担钢材价格波动的风险; 所用钢材若包含在工程总价中则由公司自行采购。依照工程项目合同约定对于由公司自行采购钢材的项目,又分为钢材价格是否与市价联动两种方式。若合同约定公司自行采购钢材价格与市价联动,则公司不承担钢材价格波动风险。若合同未约定公司自行采购钢材价格与市价联动,公司在工程项目投标前会查询该项目所用钢材型号的近期价格同时向钢材供应商询价,以此为基础计算工程材料成本,加上设计、制造、运输、安装等成本,并考虑合理利润空间后进行投标,项目中标后及时与钢材供应商签订钢材供应合同,锁定钢材价格。如果询价、投标、合同签订至实际采购期间钢材价格大幅波动,将直接影响工程成本和公司经营业绩。 八、收入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收入的集中度较高,前五大项目的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73.77%、71.17%和 56.99%,前五名客户(按照受同一实际控制方合并列示) 的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88.96%、77.47%和74.37%。公司业务集中度高, 是由所处行业的特点所决定的。桥梁钢结构工程属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范畴, 项目投资总额通常较大,单个项目合同标的金额较高,公司承接该类工程主要来源于中国交建(行情,问诊)、中国中铁(行情,问诊)、中国水电等大型国有路桥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各级政府授权的基础设施投资主体。若这些主要客户的经营状况或者与公司的合作关系发生变化,将给公司的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九、安全环保风险 桥梁钢结构工程需要在露天、高空或水上作业,施工环境存在一定的危险性, 如现场防护不当、施工组织管理不当或发生其他意外情况,可能造成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不仅会给公司带来赔偿损失,还可能会影响工期导致公司违约损失,严重的还会暂停或取消公司业务资质,从而影响公司持续经营。公司在厂内作业或项目现场施工,会产生一定的噪音、废气和固体废弃物,项目现场施工还可能会影响周围生态环境,需要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尽管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安全和环保管理制度,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责任安全事故和环保事故, 但若今后在工程管理过程中因操作不规范、安全环保监管不严格等因素而发生安全、环保事故,则会对公司的项目实施、后续业务开展产生不利影响。 十、外包工程劳务风险 近年来,公司因业务规模持续扩大,合同工程量逐年增加,需要大量有经验、具有相应工种施工资质的现场工程人员。而公司作为专业的桥梁钢结构工程企业,专注于工程技术研究、项目流程管理、质量控制以及工程关键技术环节的实施,将制作、安装环节的部分工作外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协作单位,将运输环节的物流作业外包给专业的物流公司。报告期内,公司外包费用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分别为 25.44%、33.11%和 34.69%。公司通过外包合同约定外包工作质量标准并实施严格的过程监控,以保证工程质量、控制项目进程和防范安全环保事故。如果公司对劳务协作单位监管不力,将可能引发安全、质量事故和经济纠纷。此外,在劳务协作过程中,劳动力价格的上涨也将导致工程成本上升,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十一、经营资质和许可证缺失风险 本公司目前持有住建部颁发的《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该等资质是客户衡量是否给予公司承接大型钢结构工程项目的重要条件。本公司持有湖北省住建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此为从事建筑施工业务的必要条件。本公司必须严格遵守从事钢结构工程业务相关法规和规定,以保持相关业务资格。若违反相关法规,则经营资质和许可证将被暂停,甚至吊销;或者相关经营资质和许可证到期后不能持续取得,将对公司业务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十二、资产抵押、质押风险 为满足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资金,公司将部分资产抵押或质押给银行以获取贷款和授信。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用于抵押的资产账面价值为 10,399.20 万元,占资产总额的 15.24%,其中房屋及建筑物 3,295.49 万元,土地使用权7,043.70万元;用于质押的资产账面价值1,335.39万元,占资产总额的 1.97%,均为应收账款。 报告期内,公司所有银行借款、票据均按期偿还,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但若公司不能如期偿还借款、承兑应付票据或采取银行认同的其他债权保障措施, 将面临银行依法对上述资产进行限制或处置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十三、税收优惠政策变动风险 2009 年 12 月,公司经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和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于 2012 年 8 月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延长至 2015 年 8 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在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内,即 2009 至 2014 年度,按 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报告期内,公司所享受的税收优惠金额分别为 255.15 万元、364.49 万元和 426.08 万元,占同期公司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9.53%、9.62%和 10.38%。如未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发生变化或公司不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公司的盈利水平将因此受到影响。 十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将主要用于桥梁钢结构生产基地扩建项目、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以期提升公司未来的工程承接能力、技术研发水平和资金实力。虽然本次募投项目经过了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预期能够产生良好效益, 但仍存在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能因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市场开拓不力、行业竞争加剧等导致项目达不到预期效益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所投资的项目建成后,公司将新增固定资产 14,683.50 万元, 预计年新增折旧费用约为 1,114.01 万元。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投产到产生效益需要一个过程及前述因素可能造成的影响,在项目完成后的一段时间内, 新增折旧费用将会对公司盈利产生一定影响。 十五、法人治理风险 本次发行前,实际控制人张海波持有公司 73.66%的股份,其妻子丁建珍持有公司 0.63%的股份,其姐姐张丽、张学军分别持有公司 2.60%的股份。如果张海波夫妇与张丽、张学军一致行动,则合计拥有公司发行前 79.49%的股份,假定本次公开发行新股 2,560 万股,发行后上述四人仍将合计持有公司 59.62%的股份。股权的集中可能带来决策权的集中。虽然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但股权较为集中仍有可能削弱中小股东对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影响力。未来上述股东可能利用其控股地位,对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决策、人事安排和利润分配等产生重大影响,从而存在损害公司或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风险。 以上均出自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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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Copyright & 1996-年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未在合同中对工程进度款支付时间、支付比例等作约定的,发包人应该在批准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的(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规定比例范围内的工程进度款。(2012年真题)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发包人(工程师)接到申请后的14天内核对完毕&批准后的14天内支付(计量工程价款的60%~90%),并扣回有关款项。参见教材P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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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
与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未在合同中对工程进度款支付时间、支付比例等作约定的,发包人应该在批准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的(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规定比例范围内的工程进度款。(2012年真题)类似的试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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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预付款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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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工程预付款比例及工程垫资的相关规定 一、《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7号) 日实施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和包工包料情况在合同中约定预付工程款的具体事宜。
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号)
第十二条 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 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逐年预付。 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的工程,实体性 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第十三条 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三)工程进度款支付 1、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
第六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四、《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建市[2006]6号)》(部分摘录) 一、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不得将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招投标条件;严禁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同时要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告知性合同备案。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建设的项目。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视同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通知,采用BOT、BOOT、BOO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不适用本通知。 带资承包是指建设单位未全额支付工程预付款或未按工程进度按月支付工程款(不含约定的质量金),由建筑业企业垫款施工。 二、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严禁带资承包。 各级发展改革及有关审批部门要把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核关,不得批准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各商业银行要据实出具项目开工前的项目资金存款;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资金进行监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施工许可时要严格审验资金到位情况,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三、对于使用带资承包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一经发现,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该建设单位进行查处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建设等部门应停止办理其报建手续,对该项目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对该单位新建项目给予制约;对于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抽逃资金的,财政部门要立即停止该项目的资金拨付。 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不良信用档案制度,对于违反规定的企业,给予相应处罚。对以带资承包方式承揽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以带资承包方式承揽专业分包工程、劳务工程的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一经发现,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该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的授信审查和贷款管理,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利用银行贷款带资承包政府投资项目。对违反约定的,应限期追回银行信贷资金,并通过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向其他银行通报,各银行不得再对该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的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应予以处罚。篇二:如何约定施工合同中的预付款 如何约定施工合同中的预付款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预付款是指在工程开工前,发包方按当年预计完成工程量造价总额的一定比例预先支付承包方的工程材料款,其主要用于购买工程所需的材料和设备。从业主角度看,支付工程预付款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但从承包人角度看,如果发包方完全不支付该款而要求承包方垫资,实际上也就是将风险转移给了承包方,这对承包方来讲,是不能轻易答应的。那么怎样才能合情合理地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的条款呢?应注意以下几点: 1、工程预付款的额度 建筑工程的预付款一般不宜超过当年建筑(包括水、电、暖、卫等)工程工作量的50%但也不能低于30%,大量采用预制构件以及工期在6个月以内的工程,可以适当增加比例。安装工程一般不宜超过当年安装工程量的20%,安装材料用量较大的工程可以适当增加。 2、工程预付款的扣回时间和方式 工程预付款应在工程开工后完成工程量达一定比例时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扣回或折抵进度款。折回或折抵的方式与比例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约定:“在完成年工程量总造价××%(以发包方代表签字确认的工程量报告为准)后的每月里,按每月工程进度款的××%扣回。在完成年工程量的××%扣完。” 3、运用手段降低风险 工程预付款支付的时间一般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为了能让工程预付款全部用于工程中而不被挪作他用,防止承包方收到工程预付款后不能按时进场施工,发包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发包方对工程预付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的办法。比如,规定特定的查帐方式或要求承包方提供购买材料的合同和发票等。另外如果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数额较大,双方还可以协商约定承包方接受工程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方提供银行保函。当然,承包方也可以向业主要求出具支付保函。 一般来说,承发包双方如果能按以上三点要求,对工程预付款的数额及扣回方式进行合理约定,并能够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履行这些约定,发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的风险和承包人被拖欠工程款的风险都是可以降低到合理的程度。篇三:造价合同中常用付款比例 常用的几个时间节点、分摊比例 1、涨价风险范围:材料上下浮动5%,机械设备上下浮动10% 2、综合单价予以调整的范围:当工程量变化幅度超过10%,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可以调整;否则不予调整。 3、工程预付款:一般为工程造价的10%~30% 4、进度款:一般为工程计量价款的60%~90% 5、质保金:一般为投标价格的5% 6、总承包服务费:仅管理协调1.5%,仅管理协调、配合的:3%~5%,甲供材料:1% 7、暂列金额: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15% 8、工程价款调整:指数调整法、造价信息调整法。 指数调整法:应得工程价款*{不调值比重+[各调整比重*(本期指数)/(投标时指数)]-1} 造价信息调整法:调整的价格为还未购买,将要购买的;并且在购进之前必须报监理和业主对调价的材料的数量和单价进行确认,方可调整。 9、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时限:从投标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时算起 1) 500万元以下项目:20天内 2) 500万元~2000万元:30天内 3) 2000万元~5000万元:45天内 4) 5000万元以上:60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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