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葫芦岛市因公牺牲民警可以被授予荣誉称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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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军区政治部就英模烈士子女成才培养工程有关政策答记者问
  原标题:政治部就烈士子女成才培养工程有关政策
  政治部就烈士子女成才培养工程有关政策
  2014年9月
  弘扬烈士奉献报国精神,关怀烈士子女成长成才,是我党我军的政治优势和优良传统。为进一步加强改进烈士子女教育培养工作,凝聚激励军心士气、鼓舞官兵有效履行使命任务,解放军总政治部于日印发了《实施军队烈士子女成才培养工程的通知》(政干〔号),对军队烈士子女成才培养相关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总参军训部、总政干部部于日印发了《关于实施军队烈士子女成才培养工程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政干发〔号),对相关政策的落实与实施做了详细的解释说明,兰州军区政治部干部部就贯彻落实总部军队烈士子女成才培养工程专门制定下发了《实施意见》(政干〔号)。为进一步了解军队烈士子女成才培养工程有关政策,记者专门采访了政治部相关业务负责人。
  问:哪些人员属于成才培养工程照顾优待的范围?
  答:主要有四类:一是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被批准为烈士、因公牺牲人员(主要指军队和武警部队现役军(警)官、文职干部、现役士兵)的子女;二是依据《烈士褒扬条例》被省级人民政府评定为烈士人员(主要指被国务院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评定为烈士的公民)在军队服役的子女;三是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被中央军委、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战时荣立一等功人员(主要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荣立一等功的军队和武警部队现役军(警)官、文职干部、现役士兵,以及参战、支前的文职人员、预备役人员、在编职工)的子女;四是经中央军委批准被确定为全国重大宣传典型的军队人员(主要指经中央军委批准、中央宣传部确定为全国重大宣传典型的军队和武警部队现役军(警)官、文职干部、现役士兵、文职人员和在编职工)的子女。
  被授予荣誉称号或者战时荣立一等功、全国重大宣传典型,应为个人奖励或者个人典型;上述人员退役或去世后,其子女仍纳入军队烈士子女成才培养工程的对象范围。
  列为培养对象的子女,是指烈士婚生法定具有遗传学血缘关系的子女;列为培养对象的养子女,是指烈士、因公牺牲人员生前收养、具有合法收养关系的子女;列为培养对象的继子女,是指烈士、因公牺牲人员生前配偶与前夫(妻)所生,并与烈士、因公牺牲人员具有合法抚养关系的子女。列为培养对象的“在军队服役的子女”,是指在军队或者武警部队服现役的子女。
  问:申报“烈士子女”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答:“烈士子女”的认定及其成才培养需求申报工作由“烈士”原所在单位干部部门负责,每年10月份,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统一进行烈士子女相关证明材料的审查认定,12月份逐级汇总至解放军总政治部,由总政干部部最终审定。
  问:认定“烈士子女”的证明材料应有哪些?
  答:属烈士、因公牺牲人员,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被授予荣誉称号人员,应具有中央军委或者军区级单位的授称命令和一、二级英雄模范勋章及证书;战时荣立一等功人员,应具有军级以上单位的表彰通令和一等功奖章及证书;全国重大宣传典型,应具有中宣部新闻局典型宣传通知单和中央军委办公厅重大典型宣传批复;烈士子女,应具有出生证明、户口簿和父母结婚证,养子女还需具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登记证》;继子女还应提供经法律确认形成抚养关系的证明材料。
  问:对军队烈士子女培养对象的培养措施有哪些?
  答:烈士子女成才培养工程主要针对普通中学高中(含同等教育机构)毕业,至完成高等学历教育(含研究生)阶段,具体培养措施有以下八条:
  (一)参加全国统一高考录取
  1.培养对象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或军队院校,投档录取按照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政联〔2011〕7号)和当地政府有关优待政策执行。
  2.培养对象被军队院校录取的,本人可在入学3个月内,根据本校当年招生专业范围,提出调整专业书面申请,由录取院校干部部门收集证明材料,初审资格条件,报全军招生办核准后予以调整、并按新专业注册学籍。
  (二)英烈子女班招生录取
  1.培养对象应当符合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的基本条件,其中符合年龄条件的往届生可以列入招生范围。培养对象高考成绩应当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专科录取分数线,依据总部下达的招生计划择优录取。“英烈子女班”分别由解放军国际关系学院、南京政治学院承办,开设军事外交、情报和军队政治工作专业。
  2.录取工作按现行军队干部子女班录取程序办理。由培养对象向烈士所在军区级单位或者原所在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军区级单位招生办负责收集证明材料,初审资格条件,组织政治考核、体格检查、面试和录取工作,录取对象报全军招生办核准。招生院校负责录取学员的复查复审、学籍注册、在校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淘汰的学员应当及时报全军招生办备案。
  3.培养对象完成3年大专教育、2年学历升级教育,毕业合格的按照军队院校5年制本科毕业学员确定职级待遇,面向全军分配补充。英烈子女班学员本科毕业报考军队院校和科研单位研究生,不再享受总政通知中有关加分复试和录取优待政策。
  4.录取到军队院校干部子女班、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的在读学员或者毕业学员,不再纳入英烈子女班培养范围。
  (三)现役士兵报考军队院校
  1.培养对象属现役士兵报考军队院校,应当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基本条件。
  2.培养对象应向所在单位干部部门提出加分书面申请,军区级单位招生办负责收集证明材料、审定资格条件,报全军招生办备案。其中,烈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人员的子女,按照文化科目考试原始成绩15%加分投档;因公牺牲、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战时荣立一等功人员、全国重大宣传典型的子女,按照文化科目考试原始成绩10%加分投档。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
  (四)本科毕业现役士兵考研
  1.培养对象应于入伍前完成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取得学士学位,入伍满1年,可报考军队院校和科研单位相同或相近专业生长干部硕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25周岁(截止报名当年12月31日),所学专业符合军队院校和科研单位从军队院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中招收硕士研究生有关要求,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的政治考核、体格检查标准条件。
  2.培养对象应向所在单位干部部门提出考研书面申请,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负责收集证明材料,初审资格条件,报总政干部部核准。培养对象持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研究生介绍信,报名参加全国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
  3.相关军队院校和科研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复试和录取,录取名单报总政干部部核准。
  4.培养对象硕士研究生毕业后,继续报考军队院校和科研单位博士研究生的,不再享受总政通知中有关加分复试和录取优待政策。
  (五)普通高校在校生选拔国防生
  1.培养对象应当是与军队和武警部队签订国防生培养协议的普通高校一、二年级本科生或一、二年级硕士、博士研究生,符合军队和武警部队选拔国防生基本条件。
  2.培养对象应当向所在高校的驻校选培办提出书面申请,军区级单位选培办负责收集培养对象的证明材料,初审资格条件,组织政治考核、体格检查、面试和体能测试,报总政干部部核准。
  (六)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接收入伍
  1.培养对象应当是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或者应届毕业研究生,符合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基本条件,通过全军统一组织的考察考核。
  2.培养对象向烈士所在军区级单位或者原所在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军区级单位选培办负责收集培养对象的证明材料、初审资格条件,报总政干部部核准后,组织参加接收考核。军区级单位当年没有接收普通高校毕业生计划的,由总政干部部协调接收单位。
  (七)应届本科毕业生考研
  1.培养对象应当是军队院校或者普通高校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其中军校毕业生和毕业国防生培养目标类别应当为非指挥类,符合军队院校和科研单位招收生长干部硕士研究生的基本条件。
  2.培养对象应向报考的军队院校和科研单位提出加分书面申请,相关军队院校和科研单位负责收集培养对象的证明材料,初审资格条件,报总政干部部核准后组织复试录取。
  3.培养对象硕士研究生毕业后,继续报考军队院校和科研单位博士研究生的,不再享受总政通知中有关加分复试和录取优待政策。
  (八)成才助学金申领发放
  1.符合成才助学金资助条件的培养对象,应当于每年9月底前向烈士所在军区级单位或者原所在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负责收集培养对象的证明材料,审定资格条件,报总政干部部核准后,列入下年度全军人才建设补助经费预算。
  2.成才助学金应由培养对象直接领取或者授权委托人代为领取,履行登记签字手续,逐年造册备案。
  3.武警部队烈士子女成才助学金所需经费由武警部队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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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成功,谢谢参与!教师因公殉职可否申请烈士(一万分百度积分悬赏)
我爸爸1974年高中毕业开始当一名民办教师,1997年转为正式编制教师,同时开始担任当地小学校长,终因操劳过度,日在讲台上突发脑溢血,送到医院不治身亡。除了得到应有的死亡赔偿,丧葬费和家属抚慰金之外,可不可以申请烈士称号或者其他光荣称号(我爸爸是共产党员)。该如何申请,能拿出实质性可行意见的,我将赠其一万分百度积分。
烈士应该不会,不过表扬和荣誉应该会有的,具体的申请市区民政局看政策
1.象你爸爸的情况不可以申请烈士称号.
2.如果你爸爸从突发脑溢血到不治身亡不超过48小时的话可申请工伤,那样遗属可以享受到很好的经济补偿.
3.建议你先找教育局领导谈谈,说明你的想法.看看根据你爸爸的工作表现可不可以追加他为“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及“劳动模范”这样的荣誉称号.
别说烈士了~因公殉职都算不上吧~~只能说是为了工作呕心沥血操劳过度~这能有什么实质性可行意见?也就舆论能发挥作用吧。登个报纸之类的
按理应该不会评但要看具体情况你可以申请看看最好让社会知道这个老师的事记大众的影响是巨大的
不太可能追认为烈士,给你个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发布时间:日(一九八○年四月二十九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发扬革命烈士忘我牺牲的精神,教育人民为保卫祖国和建设祖国英勇奋斗,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我国人民和解放军指战员,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壮烈牺牲的,称为革命烈士,其家属称为革命烈士家属。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革命烈士:
(一)对敌作作战牺牲或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的;
(二)对敌作战致成残废后不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三)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建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
(四)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
(五)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
第四条革命烈士的批准机关:
因战牺牲的,现役军人是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其它人员是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
因公牺牲的,现役军人是军级以上政治机关,其它人员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第五条本条例第三条规定以外的牺牲人员,如果事迹特别突出,足为后人楷模的,也可以批准为烈士。
前款革命烈士的批准机关,现役军人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其它人员为民政部。
第六条经批准为革命烈士的,由民政部向革命烈士家属颁发《革命烈士证明书》。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收集、整理、陈列著名革命烈士的遗物和斗争史料,编印《革命烈士英名录》,大力宣扬革命烈士的高尚品质。
第八条革命烈士家属的抚恤,按照作战牺牲军人家属的有关抚恤规定办理。
第九条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褒扬革命烈士的规定同本条例有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知道最近都在学习纪委书记王瑛吧?她都没追认为烈士。
我家一个很好的朋友,她丈夫在派出所工作的时候,晚上执行任务,开着偏三摩托车撞在路中央的水泥柱子上死亡,死的时候孩子小的才5岁,今年都上大二了,也没办下烈士来,不好办。
你父亲所属教育局认可你父亲生前的成绩,会给你父亲追认优秀共产党员或者别的什么荣誉称号,但是烈士不太可能。这个不是家人申请,而是应该教育局主动授予。
对你父亲的去世深表同情!但我觉得你最好咨询下当地的律师!网上是不可能说的那么详细的!
我感觉凭你的级别和水平,自己应该能找到答案的,既然问题已出,我还是说上二句,供你参考,也供网友们借鉴。
一、不具备核准烈士的条件
按你所说,对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日颁布)规定条件,应该说你父亲不具备核准烈士的条件,但是你也不要灰心,因为各省在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中还有新的规定,有的将评定烈士的条件增加到10条以上,也有不成文的规定,一切靠运作。你可以向当地民政的优抚科(处)咨询,也可以通过网上了解相关知识。下列网址供你参考。
href=\"http://www./ggbsfw/swbz/10.htm\"target=\"_blank\">http://www./ggbsfw/swbz/10.htm
二、建议你申请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上述问题看你是否得到了应该得到的补偿。
三、授予荣誉称号大致流程
1、找记者整理事迹材料,在地区以上报纸发表,发挥舆论作用,制造声势。
2、授予荣誉称号可以走教育局、工会和组织部(因为是党员)。你先找教育局领导,说明你的想法,看他们是否肯树立旗帜做典型,从教育系统上报事迹材料,并上报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的请示,由上级政府批准。如果授予XX党员之类的称号,要通过党组织逐级上报,如果授予劳动模范则要通过工会组织上报。
3、疏通各环节,等待批复。
建议申报荣誉称号必须是省级以上的,否则等于徒劳。
当然不能。虽然是在工作时间死亡,但只能算是工伤。
挺感人的也挺典型的事在人为处理得当的话应当可以申请烈士称号至少可得到其他的光荣称号
步骤上是否先请学校收集令尊事迹呈报上级并提议上级号召向令尊大人学习?然后就顺理成章了
不可以申请烈士称号,民政部门对烈士称号的申请有明确的规定
你可以关注一下汶川地震中救助学生牺牲的老师有没有获得烈士称号,如果没有,你这个也很难获得。毕竟你这个还是疾病导致的猝死。
很遗憾烈士称号是不可能申请上的但是根据你说的你爸爸的工作表现可以追加他为“优秀共产党员”及“劳动模范”这样的荣誉称号可以去你爸爸生前所在学校的上级---教育局具体问一下
烈士是对军、警的称谓,教师绝不能申请评定。先进个人、优秀共产党员等可以评定的。
因公殉职包含的范围则相对广泛,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在公职期间因公死亡.
对因公牺牲的人员家属的抚恤,按照日实施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执行;而因公殉职的抚恤,则按照国家事业单位人员工伤死亡政策执行,具体是人事部、财政部人薪发[1994]48号《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其中关于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规定如下: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
一、申请条件
(一)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
(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参加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
(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死亡的;
(五)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后人楷模的。
二、申报所需的材料及要求(一)牺牲者生前单位和亲属的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包括牺牲者生平简介,死难的具体情节,申请评烈理由等,亲属申请报告必须由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加盖公章,并注明申请者与牺牲者的关系。
(二)有关牺牲者牺牲的时间、地点、人物及事件经过、死难具体情节的证明材料。
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要加盖公章,现场目击人出具的证明要由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盖章并加具证明意见,并要求至少要有2名现场目击人出具材料。
(三)市、镇街两级人民政府的请示各3份。
请示内容包括牺牲者简历、牺牲经过及具体情节、分析认定意见、适用法规条款。
(四)地级市民政局的审核意见。
包括牺牲者简历、牺牲经过及具体情节、分析认定意见、适用法规条款。市民政局的调查报告,其内容包括对证明材料的调查核实及结论性意见。
(五)填写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的《追认革命烈士呈批登记表》、《申请革命烈士呈批表》。
由市级民政局填写,签署意见并盖章。
(六)已结案的要求提供法院刑事判决书及公安部门审讯盘问罪犯口供笔录。
以上(一)至(五)项要求原件,第(六)项可用复印件,但出具单位要加盖公章。
申请烈士的程序:
1、由死者家属或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向死者所在地或死者家属居住地的区民政部门提出评烈申请报告,并提供死者有关死难情节的详细情况和有关证明材料(如公安部门的勘验结论、死者牺牲时的现场目击者书面证明、法院判决书等材料);
2、死者所在地或死者家属居住地的区民政部门经调查审核后,认为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等规定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同)提出审查意见,向其所在的区人民政府提交评烈报告;
3、所在的区人民政府对本级民政部门所提交的申请评烈报告情况进行研究,通过后,以该级人民政府的名义行文,向市人民政府提交申请评烈报告;
4、市人民政府接到下一级人民政府的申请评烈的报告后,如无异议,应及时转交本级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本级政府的民政部门自接到市政府的交办件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同时,代本级人民政府拟稿,以本级人民政府的名义向省人民政府行文;
5、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很难啊,操劳过度不好量化,所以很难。真的
建议让媒体帮你!!!
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一)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参加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二)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情节特别突出的;(三)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牺牲的;(四)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援外、维和任务中牺牲,情节特别突出的;(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后人楷模的。公民在执行对敌作战、边防和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
除以上五种情形外,其余的基本不可能认定为烈士的,新时期烈士主要是褒扬因公牺牲及在抢救国家或人民生命财产过程中牺牲的人。你这样的情况恐怕有一定的难度。
建议要求上级教委授予“全区(县)教育系统优秀共产党员”或者“模范共产党”、“先进工作者”等称号也可以,共产党的荣誉称号并不只有烈士,而且有些荣誉是完全可以在死亡后追认的,比如我们熟悉的黄继光就是在死后追认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
你父亲应当享受工伤死亡待遇,可以申请烈士称号,由学校申报。
会给你父亲追认优秀共产党员或者别的什么荣誉称号,但是烈士不太可能。这个不是家人申请,而是应该教育局主动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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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授予廖六和“见义勇为公民”荣誉称号
 四川新闻网遂宁5月1日讯(记者 赵权军)5月1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大英县宣传部门获悉,4月19日,大英县卓筒井镇65岁的老军人廖六和因勇救落水村民而不幸牺牲,近日经大英县政府决定授予廖六和&见义勇为公民&荣誉称号,并号召全县广大干部群众认真学习廖六和同志见义勇为的先进事迹,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据了解,日,大英县卓筒井镇关昌村一村民不慎落水,65岁的廖六和突然听到室外有人呼喊&救命&,放下手中工作,奔向村民落水的池塘边,他不顾自己年事已高,迅速跳入水中施救。最终,落水者经廖六和施救,又在其他村民协助下被成功解救上岸,但廖六和因体力不支渐渐沉入水下,后经民警搜救和医务人员急救,最终抢救无效不幸去世。
  为了弘扬正气,宣扬典型,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大英县根据《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授予廖六和同志&大英县见义勇为公民&荣誉称号。
  与此同时,大英县宣传部门号召全县广大干部群众要认真学习廖六和同志见义勇为的先进事迹,学习他义无反顾、挺身而出的大无畏精神,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敢于见义勇为,争做楷模。各级各部门要贯彻落实《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的见义勇为社会风尚,做好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努力在全县营造浓厚的见义勇为氛围,切实推进&平安大英&、&法治大英&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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