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岗位员工可以休员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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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产假和在职在人员是否一样?
我是一名事业单位的公岗人员,去年九月份开始上班的,现在工作一年多了而且产假已经休了两个月了,现在想再申请几个月的产假,想咨询一下产假到底能休多久?是不是现在新颁布的计生条例规定的158天的产假?
该咨询暂无回复,可选择在线咨询其他律师或通过电话咨询律师公益性岗位人员能否增加3个月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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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人员能否增加3个月产假?
发布日期:&&&文章来源:安阳网-安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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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党中良 王都君
公益性岗位人员能否增加3个月产假?
市民李女士表示,《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公益性岗位不享有。目前李女士的产假还没有休完,她想咨询一下,她是否也可以享受新规定增加产假三个月。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回复:公益性岗位人员完全可以享受《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各种假期。《条例》是省人大通过并公告的,具有法律效力,任何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都应当贯彻落实。休假期间视为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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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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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益性岗位年满3年是否可以继续享受”的回复
发布时间: 19:59:49
  6月14日,网友“值得”在长江巴东网留言版留言咨询“享受公益性岗位年满3年是否可以继续享受”的问题,内容原文如下:
标题:关于公益性岗位时间: 15:01:39
我是一个下岗多年的职工,我有几个问题想咨询一下劳动就业局: &&&&1、我早已知道政策有规定,下岗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公益性岗位,可以连续享受3年,我也有几个同事已经在享受公益性岗位,并且已有3年了。请问已满3年的还可以继续吗? &&&&2、听说只要有关系,3年满了还可以继续享受,这是真的吗?
  以下是巴东县劳动就业局给予网友的回复:
  根据《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恩施州公益性岗位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使用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至少为一年以上,最长不超过三年。对享受公益性岗位期满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自主选择留用或者辞退,但不再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聘用人员工资等待遇由用人单位自行负责。   对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已满三年、解除劳动合同后又成为就业困难人员,符合条件的,可纳入新一轮公益性岗位安置。
主办:巴东县信访局 联系地址: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巫峡路2号 邮编:444300
电话:承办:巴东县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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