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储蓄卡好用吗的理财产品那个好,介绍一下?

建设银行,平安银行,中国银行的理财产品哪个好请问以上几家银行买理财产品相对安全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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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回答(金融领域专家推荐)

购买中国平安的人寿保险,缴费方式银行直接代扣。缴交保费可扣款的银行有: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平安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招商银行。

同一个地区,两家银行中国银行的待遇比较好。平安银行毕竟不多。

各大银行理财产品之间的宣传竞争日趋于白热化,如何选购理财产品。首先其中的一些知识你必须得懂,其次还有一些必须注意的事项,这样才能选好产品。1、分清产品是否保本银行理财产品是一种投资属性的投资工具。对于投资,都有风险,但风险的大小有别。根据相关监管规定,银行理财产品分为保证收益理财产品、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三种。保证收益是承诺一定的最低收益的产品类型。此外,保本浮动收益是指保本金,但收益浮动。2、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产品投资者在购买前应做好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自己的风险评估。详细了解自己的财产情况,家庭经济情况、收入构成、理财目标以及风险偏好等。再有即是对产品进行风险评估。3、别忽视资金的流动性有些银行理财产品并不具备流动性,不能提前赎回取回资金。假如对资金流动性要求很高,尽量避免投资此类产品,可以购置其他资金流动性更强的投资工具来取代。4、关注你的投资“机会成本。

银行理财有比较低的风险,但不能排除,不过银行理财几乎没有亏损本金的报道。

1.中国工商银行:整存整取三个月2.6半年2.8一年3二年3.5三年4五年4.25。

风险提示:广告信息均来自平台方,不代表平台安全性,不构成建议!贷款利率、年化收益率、期限、额度、生效时间等数据仅供参考,实际数据以平台方为准。红包、体验金、理财金、大礼包、加息券、满减券、优惠券等都不直接等同于现金。参考收益说明不是收益承诺,不代表最终真实收益。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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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平安银行理财产品在售有哪些?

        平安银行有智能日添利和N天成长系列等理财产品。这些理财产品有没有风险?

  平安银行的理财产品是靠谱的,但是不一定是安全保本的。作为一家银行,平安银行缴纳了存款准备金,遵循存款保险制度。

  2012年1月,现平安银行的前身深圳发展银行收购平安保险集团旗下的深圳平安银行,收购完成后,深圳发展银行更名为新的平安银行,组建新的平安银行正式对外营业。

  实行存款准备金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商业银行在遇到突然大量提取银行存款时,能有相当充足的清偿能力,保障了存款人利益。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在银行,包括平安银行50万元及其以下的存款100%有保障,哪怕平安银行倒闭也能获得赔付。

  平安银行的银行理财按照收益类型分为三类:固定收益类,保本浮动收益类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类。银行担保,前两者又保本,大家可以放心购买;风险最大的是非保本浮动收益类。

  现在银行还在刚性兑付,就是说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即便亏了也会垫钱给我们;但净值型理财是银行理财的发展趋势,盈亏自负。

  平安银行的理财产品按照风险等级可以分为5个级别:从R1到R5,等级越高,风险越大。但现在很多R1低风险和R2较低风险理财产品,同时属于非保本浮动收益类产品,很有可能事实上也都是保本的。

  平安银行的银行理财产品安全系数较高。融360小编提醒风险等级在3级及其以上的理财产品亏损的可能性相对较大,如果承受风险能力有限,可以购买风险等级小一点的银行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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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位投资者单女士(化名)向银柿财经记者爆料,称其通过浦发银行购买的400万元信托产品发生逾期兑付。记者了解到,还有不少投资者与单女士一样,购买了同一款信托产品,的投资者们矛头直指浦发银行,表示 “银行必须承担责任”。

在资管新规打破刚性兑付后,信托逾期渐趋常态化,投资者与信托公司及代销银行之间的纠纷也层出不穷。在信托违约事件中,银行在代销信托产品时操作不合规等问题常有发生,一旦信托逾期,银行作为保管人或监管方等容易与投资人产生纠纷。

那么,在合同中写明了“免责条款”的银行,是否真的需要承担对投资者的赔偿责任?

单女士告诉记者,自己于2020年6月30日在浦发银行购买了400万元的“长安宁—宝尚特定资产收益权买入返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长安宁-宝尚”)产品,到期时间为2021年12月30日,但信托公司自2021年9月起,便未能向投资人按期兑付应付收益。直到记者发稿这天,单女士仍然没有收到应付收益。

单女士称,“虽然我们的合同是和长安信托公司签订,但浦发作为代销商,是促成我们购买长安信托产品的决定因素,没有浦发银行,我们不会购买这支产品”。

多位投资者也表示,如果不是信任银行,根本不会去购买其代销的信托产品。一些投资者虽然购买了信托产品,但本身对于信托理财产品的风险却并不了解。

这是一种什么样的产品呢?

中国信托业协会表示,信托是按照“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经营宗旨来管理财产,信托公司承担管理责任,收取手续费和佣金,不保证信托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信托收益率是浮动的,风险相对存款较高,主要服务于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高净值客户。”

但在实际销售过程中,理财投资者对此类产品的风险却并不一定有充分的认知。

单女士告诉记者,在浦发银行购买“长安宁-宝尚”时,销售人员并没有按照规定对客户解读合同中的15条风险提示,而该产品广大客户基本都在中年以上,也没有精力现场审阅共计64页的信托产品合同。

在记者收到的其他爆料中,平安银行也被控诉存在这种违规行为。“当时如果平安银行能够尽职尽责地给我讲解产品风险,说明‘永续债’本金是没有具体归还日期,最多只能拿利息,也没有抵押,是纯信用贷款,我肯定不会买这款高风险产品。”一位平安银行私人银行的投资者周文(化名)告诉记者,平安银行南京分行一名理财经理告诉他,华夏幸福永续债的产品很安全且已经发行很久,保本保息,一直都是安全兑付的,而且平安银行是华夏幸福的二股东,有问题平安银行会兜着,却绝口不提信托产品已经打破刚兑一事。

此前,银柿财经记者在《300万元的信托产品,变成向平安银行贷款210万元?平安银行“神操作”惊呆投资者》一文中曾提到,投资者王希(化名)的理财经理曾告诉她,“风险条款只是应监管要求才列出”。

对于销售过程中,销售人员常常存在的暗示产品保本保收益、对风险只一笔带过等行为,中国互联网协会法工委副秘书长、中消协律师胡钢表示,商业银行代销信托产品,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充分揭示代销产品风险,审慎制用格式合同,积极妥善处理纠纷,合法合规经营,否则就需要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等民事责任及相应行政责任。

“引导”用户提高风险评级

除了信托产品风险未充分揭示外,记者发现,由于大多数信托产品风险等级较高,只适合特定的投资对象,因此对购买者设定了一定的门槛。而银行销售人员为了开单,常常会引导投资人提高风险测评等级,这也是银行代销信托产品时最常见的违规操作之一。

单女士告诉记者,她总共做了两次风险测评,第二次就是在银行理财经理提示下做的,结果由第一次的“成长型”变为“高进取型”,之后才得以购买“长安宁—宝尚”这个产品。理财经理的原话是,“您就全部选最后一个选项”。

“这个产品是2020年购买的,2021年我们所有人的风险评估已经自动回到‘成长型’,风险等级在2到3之间。而‘长安宁—宝尚’是4级,是高风险,现在我们再去点这个商品时候,就会显示我们的风险级别不能买这个高风险产品。”

银保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只能向投资者销售风险等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理财产品,并在销售文件中明确提示产品适合销售的投资者范围,在销售系统中设置销售限制措施。同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

虽然监管部门明令禁止,但“顶风作案”的销售人员也并非个例。

周文告诉记者,第一次购买产品时平安银行的理财经理将他的风险评级“做”成了成长型,后期也有两次风险评级被“调整”为成长型,“直接造成原本不能购买华夏幸福永续债的我,却成了高风险产品的‘合格投资者’”。

王希也表示,如果推销产品超过了风评等级,客户经理会让她重新做一遍风评,把等级“做”高以满足购买的需求。

此外,某些银行在销售过程中还存在故意渲染抢购氛围等行为,也常常在信托暴雷后受到投资人的控诉。

根据记者收到的不少信托逾期的维权案例来看,浦发银行、平安银行等代销银行是投资者们的主要声讨对象。虽然在银行在代销过程中常常存在不合规的情况,但是在宣传单和合同中,银行都会写明免责条款免除责任,如单女士购买的信托产品宣传单中就明确表示了“该产品由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与管理,代销机构不承担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等。

但投资者认为,购买信托是“出于对银行的信任”,希望银行能负起责任,拿出切实可行的问题解决方案。

投资者购买信托产品后,如果信托发生逾期,应该如何维权?成功的可能性有多大?

记者就此咨询了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罗纪纲。罗纪纲表示,如果能证明有以下情况,可能对投资者会比较有利:“一是银行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是银行在格式化合同条款中规定免除自己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如果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从保护弱者出发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罗纪纲解释道,“是否承担责任,以是否存在过错为前提条件;免责条款不能免除其责任。”

许多投资者都和单女士一样,在信托产品逾期后,都会遭遇银行和信托公司互相推诿责任。事实上,只要满足相应条件,投资者其实可以要求任意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九民纪要》第74条“责任主体”明确,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过程中遭受损失的,金融消费者既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还可以根据《民法总则》第167条的规定,请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销售者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策略律师所高级合伙人岳宏律师表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维权:

一是信托公司是否履行了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如信托合同中约定了某些事项需要经过受益人的同意,此种情形下,信托公司要召开受益人大会按照表决规则作出决议,如果信托公司越过这个过程处置、管理信托产品,则信托公司未履行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再如信托公司是否履行了如实披露信托计划相关信息的义务,等等。

二是托管银行(或保管银行、监管银行)有无按照托管协议、保管合同或者资金监管合同中约定的资金用途使用资金,是否明显偏离资金用途使用资金,如托管银行未尽到托管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021年的信托业延续了“打破刚兑”的状况,违约事件时有发生。值得注意的是,房地产领域仍然是信托行业违约的重灾区。据不完全统计,2021年房地产信托共出现违约事件105起,约占信托产品总违约数量的38.32%,涉及金额880.74亿元,约占行业总违约金额的60.92%。近来,大型房企风险暴露令许多信托公司踩雷,如大业信托、金谷信托、华宝信托、西藏信托、华润信托、五矿信托、中信信托、陕西国际信托等“踩雷”华夏幸福,外贸信托、五矿信托、长安信托等“踩雷”恒大项目。

信托违约常态化后,代销银行与投资者之间的争端也呈现出常态化的趋势。记者了解到,目前市场上,为避免代销的信托产品暴雷而引来与投资者的纠纷,银行对与信托公司的合作和信托产品的代销越发谨慎。

一位国有大行的内部人士告诉记者,自己所在的银行早已停止代销信托产品,如果客户有此需求,银行会将他们推荐到下属的信托公司,而银行本身不再代销。

自资管新规发布以后,信托行业的监管态势呈现出日渐趋严的态势。据同花顺iFinD统计,以披露日期为准,2021年信托公司(未含相关责任人)收到银保监会开具的罚单达到29起,罚没金额将近6000万元。处罚案例数量和金额较往年均有增加。

2021年信托行业监管继续加码,银保监会陆续发布了《关于推进信托公司与专业机构合作处置风险资产的通知》《关于清理规范信托公司非金融子公司业务的通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整顿信托公司异地部门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等文件。

不是“合格投资者”就别心动

银行的违规行为常有发生,投资者频频踩雷,也愈发凸显了投资者教育的重要性。“投资者参与经济金融活动的过程中,要明确收益与风险是成正比的。”岳宏表示,切忌只看到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而忽略了理财产品可能遇到的投资风险,这样做只会让投资者面临本金亏损的窘境。

岳宏表示,投资者应该选择正规的金融机构购买理财产品,清晰自己的风险承担能力,购买与自己投资偏好和风险承担能力匹配的理财产品,留存金融机构提供的风险说明书以及理财产品所投项目情况等资料,提高自己分辨理财产品销售人员推销理财产品时的说辞(如销售人员承诺保本保息的是不合规的)并保存好相关的推销材料,签署正式协议时,一定认真阅读相关的合同及需要签字的其他文件,并进行留存保管。购买信托计划后,还要从信托公司发布的公告来了解信托产品,信托公司是否如实披露信托产品的情况,还要注意对信托公司公告的信托计划相关信息进行留存保管。

随着违约现象的常态化,监管政策的完善以及相关方持续的投资者教育,2018年的资管新规传递的“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将深入人心,信托行业整体合规程度将更上一层楼。但记者更希望,这样的理念习得,能够不以投资者的巨额损失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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