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中可以约定解除条件吗

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单方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来源:中国普法网
作者:中工网——《劳动午报》
&&&&常律师:&&&&您好!我于2017年毕业之后入职北京一家高新技术公司,工作半年多了,也喜欢现在从事的岗位。公司人文气氛不错,我目前想一直在公司呆着,还没有想跳槽的打算。&&&&我想了解一下,公司在啥情况下可以单方解除我的劳动合同?国家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吗?&&&&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的情形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也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其具体情形是:具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情形,即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公司均可以单方解除与您的劳动合同。&&&&此外,您还应当知道,《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还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即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92.企业与劳动者可否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条件?
92.企业与劳动者可否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条件?
【案例简介】  胡某于日进入某科技公司担任销售部高级客户经理,劳动合同期限至日,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后,胡某的销售业绩一直未能达标。日,应公司要求,胡某与单位签署了《个人业绩改进计划》,该计划中公司给予胡某3个月的观察期,胡某承诺2015年7月至9月期间其本人每月的销售业绩不低于5万元,如未能完成该销售业绩,胡某需自行提出辞职。后胡某未能完成该销售业绩。日,某科技公司以胡某履行其自行离职的约定为由,要求胡某离职并收回了办公电脑、考勤卡等。胡某依照公司要求办理了离职手续,但不认为是自行离职。后胡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审理后,支持了胡某的仲裁请求。【律师解析】  本案实质上是某科技公司与胡某约定了解除劳动合同条件,但该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公司要求胡某离职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  本案中胡某未能完成销售业绩,属于不能胜任工作,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某科技公司与胡某的约定,实际上是在胡某不胜任时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可以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该约定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这种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但不符合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这种情形下,合同约定的条件是否有效呢?中国四达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的专家刘向坡律师表示,除《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条件外,劳动合同双方不得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解除条件。
  单方解除职工申诉获支持
  张某从2007年起在某工程公司做采购工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任何一方均有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的权利,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按规定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009年10月工程公司人事部怀疑张某私自收取了客户贿赂,依据规章制度的规定张某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纪的情形,但因没有证据,不能作为违纪处理。于是公司依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提前一个月通知张某,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张某在最后一个月完成工作交接。张某感到很愤怒,认为自己并没有违纪的情形,也不同意依据合同约定解除。一个月后,公司要求他离开公司。
  张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在仲裁庭审中公司认为,公司与张某在协商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提前通知解除合同条款,公司根据双方合同协商约定的条款提前通知解除合同是协商解除,并无不当。经仲裁厅审理,裁决支持了张某的请求,确认公司依据劳动合同约定的解除条款和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无效,裁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违反法定条件解除不能成立
  刘向坡律师介绍,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公司是否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通知张某解除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有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三类。该法对劳动合同的解除,规定了明确的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赋予劳动者享有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用人单位是不享有这种权利的,因为法律对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规定得非常明确。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上述规定可知,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法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反之,违反法定条件的解除不能成立,是无效的。也说明,即使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其他解除条件,仍因违反法定的解除条件致使解除不能成立。本案中,工程公司与员工以约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这种约定是无效的。
  双方不得随意约定解除条件
  那么,劳动合同约定解除条件可否看作是协商一致的解除呢?刘向坡律师介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协商一致解除,显然是指合同履行中的协商解除,合同事先约定以某种法定以外的条件解除,显然不是该条规定的立法内涵,因此,当事人依据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单方作出解除,不是合同履行中的协商解除,这种约定的解除仍因违反法定条件而不能成立。
  刘向坡提醒,劳动法律排除合同双方对解除条件进行约定,对用人单位解除权进行严格限制,目的是为了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避免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利用优势地位肆意约定解除条款从而侵犯劳动者的权益。因此,除《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条件外,劳动合同双方不得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解除条件。(午报记者 闵 丹) TAG=<input type="hidden" name="header" val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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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西海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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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有网者询问: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据了解,按照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约定劳动合同解除条件是否有效?
【案例】汤某于2015年3月9日进入某科技公司担任销售部高级客户经理一职,劳动合同期限至2018年3月9日止,每月工资数额为19580元(税前)。7月,双方约定了汤某在2015年7月至12月期间每月要达到的销售配额是15000元,汤某对此额度并未提出异议。7月20日,汤某促成了一单数额为204000元的合同。此后8月至10月,汤某未再完成其每月的销售额度。11月6日,汤某签署了《个人改进计划》,内容是期望公司给予一段观察期至2015年12月15日,并承诺在此期间完成销售额月份计划、签约累计合同费金额大于等于3万元人民币等。当日,汤某还签署了《承诺书》,其中写有“在此观察期内,本人无法履行以上承诺,本人愿意在2015年12月15日自行离职,此承诺书可视作本人的离职申请”。11月6日至12月15日,汤某的销售业绩未达到《个人改进计划》约定的数额,销售额度仍为0。12月17日,某科技公司以汤某履行其《承诺书》中自行离职的约定为由,要求汤某离职,汤某依照公司要求办理了离职手续。后,汤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审理】仲裁委认定某科技公司与汤某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裁决由某科技公司向汤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三万九千一百六十元。
【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科技公司能否与汤某约定要求其未达到销售额度而自行离职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可以根据约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内容。因此,某科技公司与汤某约定的未达到销售额度即视为自行离职的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本案中的用人单位虽名为要求汤某自行离职,但实则是实施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而该解除行为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赋予了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本案中的用人单位并未合理利用。劳动者如果连续三个月未达到其个人承诺的销售业绩,用人单位完全可以选择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内容,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另行约定条款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反而将自身置于不利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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