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毒有害岗位津贴工作十年,现调离,工资能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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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有害工种岗位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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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有害工种岗位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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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根据劳动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劳薪字〔.凡没有列入范围的新产品、工种(岗位),企业可;3.产品岗位上的专职保全工、生产过程中的分析工、;4.化工防腐工,三废处理工,有毒物料储运工,可根;5.化工生产中常年直接从事化学粉尘、化学矿山井下;二、津贴等级划分与津贴标准;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共分四个等级;岗位津贴等级的划分,原则上以“有毒作业分级”
根据劳动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劳薪字〔1992〕43号《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精神,原化工部制定:, 一、实施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的范围
1.原则上按照化工部颁发的〔78〕738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和〔86〕化劳923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执行,即以常年直接从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的一线工人为津贴的主要对象。
2.凡没有列入范围的新产品、工种(岗位),企业可根据国家有关标准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审批,同时报部备案后执行。
3.产品岗位上的专职保全工、生产过程中的分析工、化验工、试验工、检修工、车间生产管理人员,应低于相对应岗位生产工人的标准享受津贴。
4.化工防腐工,三废处理工,有毒物料储运工,可根据实际情况享受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
5.化工生产中常年直接从事化学粉尘、化学矿山井下作业以及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等其他工种,按国家有关标准,参照其他产业部有关津贴规定执行。
二、津贴等级划分与津贴标准
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共分四个等级。
岗位津贴等级的划分,原则上以“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GB12331―90)为依据,即根据生产性毒物毒性的大小,作业环境毒物超标浓度,有毒作业劳动时间以及毒物的实际危害人体健康程度,分为甲、乙、丙、丁四等级。生产性毒物的危害程度按“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GB5044―85)予以确定。
凡是接触蓄积性毒物,对人体、内脏、血液、神经系统能造成极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甲级;
凡是接触蓄积毒物,但劳动条件好些,用量小些或毒性小些,对人体造成高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乙级;
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中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丙级;
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毒性较低,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轻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丁级。
各等级日津贴标准为(知道注:显然以下的指标已经不适用了):
甲等 极度危害 2.0元
乙等 高度危害 1.5元
丙等 中度危害 1.2元
丁等 轻度危害 0.9元
各单位在确定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等级时,应结合岗位劳动评价进行。
三、津贴资金来源
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是对常年直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职工的一种工资性补偿,津贴在工资基金下开支,列入生产成本。
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可调增工资总额基数。
四、津贴的发放和管理
1.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实际天数计算,按月发放。
2.改进了工艺、设备或经过治理,改善了有毒有害作业岗位劳动条件的,岗位津贴应按新的条件重新评定,调整等级。
3.实行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的企业要加强对工人的健康监护,建立健全工人健康档案。
4.各单位要结合岗位津贴制度的建立,整顿劳动组织,严格定额定员,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5.实行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的企业,所增津贴总量应与岗位技能工资试点和企业内部分配改革结合起来,由企业自主安排。
6.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作为一种工资性补偿,是工资的一个组成部分,应该计入退休费计算基数。现在有些省、市已有政策解决了这个问题,企业按地方规定办理;尚未解决的其他省、市,应创造条件积极争取尽早解决。
7.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要建立起运行机制。随着津贴标准的提高,范围、等级的调整,津贴总量随之变化,并及时进入成本和工效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
本实施意见自一九九三年二月起执行。各省、市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已经建立津贴制度的企业,提高津贴标准的时间仍按劳薪字〔1992〕43号文的规定执行,也可以根据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安排确定。
本实施意见的解释权属化工部。
补充:2000年以后的,实现工资协商制度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给予岗位津贴的部分,已经进入工资(有利于退休计算养老金)。 化学工业部关于转发《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化劳发[1992]第907号. 化学工业部. 部门规章. . 工业-化学工业.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部直属企业:
现将劳动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劳薪字〔1992〕43号“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化工主管部门及部直属企业抓紧组织实施。为做好实施工作,特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以下简称“岗贴”)制度是关系到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稳定一线职工队伍的大事,必须予以充分重视。各级化工主管部门应尽快研究部署,并主动做好与当地劳动部门、财政部门在增资指标、资金来源等方面的协调工作。
二、化工企业应做好“岗贴”的测算工作,摸清实行“岗贴”的作业范围、人数、分等和新增工资的情况,以及企业的负担能力,并制定实施方案。考虑到企业间经济效益的差别,“岗贴”标准可以一步到位,也可以分步到位。“岗贴”的使用,应结合深化企业劳动工资改革的部署和进程,由企业自主安排。
三、关于执行范围,部颁(78)化劳738号和(86)化劳923号两个范围表未列入的产品和作业工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负责审批,在报地方劳动、财政厅(局)的同时,报部备案。
四、化工“岗贴”制度从一九九二年一月起实行。实行“岗贴”制度要加强综合治理,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健康监护和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还要建立健全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有毒有害作业年限、等级以及津贴水平的记载、核查等基础工作。
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经验和意见请及时报送化工部劳安司。
附件: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劳动部、财政部劳薪字[1992]第43号日
为了贯彻劳动部、财政部《印发关于提高企业一线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劳薪字〔1992〕33号)的精神,依据按劳分配原则,在工资分配上向艰苦岗位倾斜。经研究,同意在一九七九年经原国家劳动总局批准试行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全国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并适当调整津贴标准。现提出如下意见,请参照执行。
一、执行有毒有害岗位津贴的范围
原则上按照化工部颁发的两个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即:化劳738号文和化劳923号文颁发的范围表和补充范围表执行。属于接触毒物的性质相同或相近,没有列入范围的产品工种(岗位),企业可提出申请,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审批,同时报同级劳动、财政厅(局)备案。
二、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及发放办法
岗位津贴等级的划分以“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GB12331-90)为依据,并结合实际劳动条件状况,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日津贴标准提高后分别为: 甲等 极度危害20元
乙等 高度危害15元
丙等 中度危害12元
丁等 轻度危害 09元
三、增资指标
你部直属企业中有毒有害岗位职工共7000人,按人均日津贴提高11元计算,月核算增资指标为1964万元。各地区所属化工企业提高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所需增资额,在国家当年安排的工资总额计划内,统一平衡解决。
四、资金来源
已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分两年调增工资总额基数;未挂钩企业今年先由企业自有资金负担,从明年起分两年进入成本。无论是挂钩企业还是未挂钩企业,列入成本的增资额,均不调整企业承包的上缴基数。
五、实施中几个问题的意见
核增总量,由企业自主使用。对于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的企业,应该把提高岗位津贴标准的资金与改革企业工资制度结合起来。既可以用于提高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也可以用于适当提高岗位工资标准。未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的企业,可以把提高岗位津贴标准的资金同搞活搞好企业内部分配结合起来,具体由企业自主安排。
六、提高后的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标准的执行时间,可以从一九九二年一月起,也可以根据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安排确定。
七、在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津贴标准的同时,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加强环境保护工作,采取措施切实保证工人的身体健康,不能因建立岗位津贴而忽视这项工作。
你部可根据上述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实施中有何经验和问题请及时告劳动部、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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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的时间很快过去了,在一年里,我在院领导、科室领导及同事们的关心与帮助下圆满的完成了各项工作,在思想觉悟方面有了更进一步的提高,本年度的工作总结主要有以下几项: 1、工作质量成绩、效益和贡献。在开展工作之前做好个人工作计划,有主次的先后及时的完成各项工作,达到预期的效果,保质保量的完成工作,工作效率高,同时在工作中学习了很多东西,也锻炼了自己,经过不懈的努力,使工作水平有了长足的进步,开创了工作的新局面,为医院及部门工作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2、思想政治表现、品德素质修养及职业道德。能够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医学教,育网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以病人中心”的临床服务理念,发扬救死扶伤的革命人道主义精神,立足本职岗位,踏踏实实做好医疗服务工作。向各位局领导以及全体教职工进行述职,请予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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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毒有害工种岗位津贴_法律资料_人文社科_专业资料。有毒有害工种岗位津贴 根据劳动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劳薪字〔1992〕43 号《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 作业岗位...  岗位津贴 中小学班主任 津贴 林业系统从事 有毒有害工作 地质勘探职工 野外津贴 农业工作人员有 毒有害保健津贴 畜牧兽医医疗 卫生津贴 城市下水道 工人岗位津贴 ...  一、执行有毒有害岗位津贴的范围 原则上按照化工部颁发的两个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 即: &78&化劳738号文和& 86&化劳923号文颁发的范围表和补充范围表执行。...  4.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作为一种工资性补偿, 是工资 的组成部分,计入退休费计算基数。 五、附则 安全环保部负责界定公司各工作岗位的类别。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  (见附 表一) 2、接触化学、生物类有毒有害物质和物理致害因素类工作 从事该...3、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临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者,只 核发当月保健津贴,标准按...  4.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作为一种工资性补偿,是工资的组成部 分,计入退休费计算基数。 五、附则 安全环保部负责界定公司各工作岗位的类别。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  护士护龄津贴 殡葬工作人员 特殊行业津贴 广播电视天线工 岗位津贴 发放范围 从事或直接接触 有毒、有害、有传染 危险的相关人员 社会福利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 县...  站岗位津贴 人事部、财政部人 函[ 号 10 艰苦地震台 (站)津贴 林业系统从 事有毒有害 工作人员岗 位津贴 地质勘探职 工野外津贴 人事部、财政部人...满岭又枫红,白桦立窗头,满地翻黄银杏叶,凉风起,秋意浓。不冷不热的气温,不灼热略温暖的太阳,这样秋高气爽的季节,待在家里岂不是浪费青春年华大好时光,要想感受分明的四季,那就去赏秋天该有的且独特的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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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事业单位涨工资近日消息 教师工资调整细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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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事业单位涨工资近日消息,人社部负责人表示截止7月底事业单位涨工资已完成,2015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表出炉。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的兑现包括三点,首先是所有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都增加;其次是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提高了基本工资占工资的比重;工资调整向基层人员倾斜。2015事业单位涨工资涨了多少?这里附上2015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表让你了解清楚。同时送上2015年教师工资调整细则!事业单位工资改革近日消息事业单位涨工资向基层倾斜7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人表示,截至7月底,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兑现工作已全面完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部门明确了兑现工资的办法。这次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基本工资标准是结合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行的。为尽快兑现工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各地各部门按规定初步计算并扣缴个人养老保险费的同时,兑现相应增加的工资。这次工资调整,不是简单的提高工资水平,而是一次完善工资制度的改革,重在“建机制、调结构”。这次调资工作中,一是调结构。为了进一步优化工资结构,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提高了基本工资占工资的比重。二是重基层。这次调整基本工资标准主要是增加级别工资,基层资历较长的公务员虽然职务较低,但级别和级别档次相对较高,可以拿到较高的工资。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还建立了乡镇工作补贴制度,在乡镇工作时享受,离开时取消。在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基层公务员在不晋升职务的条件下,可以通过职级晋升提高工资待遇。三是建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建立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近期要每两年调整一次基本工资标准。此外,严肃纪律要求,这次调资明确了两个前提条件:对没有完成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的不能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完善工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改革性补贴政策和考核奖励政策,不得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水调整津贴补贴标准。据人社部门介绍,此次调薪不是简单的加工资,而是重在优化工资结构。陕西一位公务员向记者透露,在扣除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缴费后,自己拿到手的工资比之前涨了71元,虽不及全国300元左右的平均值,但“能涨就很满足”。 不是简单加薪 而是优化工资结构 据人社部门强调,这次完善工资制度,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同步推进,重在优化工资结构,缓解基本工资占比过小、津贴补贴占比过大的突出矛盾,不是简单的加工资。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情况的专题调研显示,2006年以来,全国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一直未作调整,公务员工资与社会平均工资的比例呈下降趋势。调研数据显示,“基本工资占公务员收入比重仅为三分之一左右,津补贴占比过大,而津补贴标准取决于地方财政状况。” “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基本工资没有调整标准,在工资中的比重持续下降,形成了不尽合理的工资结构,这不利于充分发挥基本工资的作用,不利于加强核心对工资分配关系的。” 在1月23日举行的2014年第四季度新闻发布会上,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透露指出,这次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将通过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并将部分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适当提高基本工资的比重。 李忠强调,在完善工资制度的同时,冻结规范津贴补贴工资增长,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水平和调整津贴补贴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改革性补贴政策和考核奖励政策。今后要通过建立基本工资标准的正常调整机制等措施,逐步实现基本工资在工资中占主体。 在专家看来,合理的工资结构应该是基本工资占主体、其他工资项目为补充。随着本轮工资制度的调整,“基本工资低、津贴补贴高”的不合理工资结构将得到优化,而这也有助于平息公众对公务员福利待遇高的争议。 开始通知公务员办理社保卡 由于此次调薪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同步进行,对于大部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来说,每个月的工资条将会增加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的缴费,但由于基本工资的上涨,最终实发工资的数字则将会变多。 但具体到个人,所在单位何时调薪、个人实发工资到底涨多少,成为最关心的问题。记者近日采访了、广东、陕西等地的公务员,以了解当地的调薪情况。 一位在西城区某单位工作的公务员告诉记者,目前单位的工资还未进行调整,上个月自己的工资条还没有发生变化,但估计很快就会进行调整,具体能涨多少还不清楚。 广东一位80后公务员也向记者表示,目前工资还没启动调整,也没听说具体何时调整,只是通知开始办理社保卡。 陕西某县一位普通科员则在微博上晒出了自己涨工资的情况。这位工龄6年、税后月薪3000多元的陕西公务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工资从6月份起调整到位,但调整后的工资还没有发。”他还向记者透露,此次工资结构进行了调整,工资各项有涨有降,总体来看,扣除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的缴费后,拿到手的比之前涨了71元。 “终于盼到涨工资了,但涨幅既不是2014年传言的上调60%,也没有达到平均值300元。虽然和预期的差一点,但涨总比不涨强,能涨就很满足。”这位公务员向记者说。 根据人社部此前透露,按全国平均水平计算,月人均实际增资为300元左右。由于基本工资实行全国统一标准,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因各地工资水平的不同存在差异,对工资收入水平较高地区的部分人员,这次增加的工资可能不足以完全弥补个人缴费,当期收入还会有所下降。 在去年10月份就已经确定公务员与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的改革,关于公务员工资改革具体什么时候落实总理说,“在2014年,国务院对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养老保险制度出台了政策,今年6月底前,各地工资调整一定要落实到位。”已经6月了,来看一看公务员工资调整到底都有哪些细节?2015年公务员的基本工资关于办事员2800元,科员3000元,副科级3100元,正科级3300元,副处级3600元,正处级4000元,副厅级4400元,正厅级5000元,副部级5500元,正部级6000元。此外,公务员工龄工资每年60元,以虚年计算,按月发放。三年一调。而公务员的奖励工资则为每月300元,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次年1月停发,直至考核合格的次年1月继续发放。三年一调。 在2015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作家协会会员何香久曾提交了一份建议给公务员涨工资的提案。何香久认为,国家应该大幅提高公务员的工资,提高公务员职务工资基数同时,要扩大职务之间工资的差距。那么,公务员薪酬改革之后,各地的工资排名有怎样的变动? 据何香久举例,一个正处级干部,从2006年至今的工资总涨幅约为37.2%,平均年增长4.7%,而同期我国GDP增长了74.8%。与企业职工相比,2006年,全国城镇职工的年平均工资收入是21001元,到2013年,这一数字提高至47593元,同比增长了127%,年平均增长15.8%。核算下来,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增长是公务员的3倍多。 目前,在全国10多个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中,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排名处于中下位次。部门不同工资分三等 就机关分类来讲可以分三等:一等为部分垄断性质的国有企业:电信、电力、有线电视等垄断行业的人员全国平均月收入(包括工资)应该在3000元以上。他们都不是公务员。二等为管钱的机关部门:国税、地税、工商、银行、财政、海关全国平均月收入(包括工资)应该在2000元左右。三等为普通党政机关:包括政府、政府职能部门、党委序列部门全国平均月收入(包括工资)大约1000元左右。按地区来分,以普通党政机关,本科学历,公务员科员,工龄3年以内为标准。 一等:、北京、、广东、江苏、浙江这些直辖市和经济发达省平均月收入应该在3000元以上。 二等:辽宁、海南、、黑龙江、甘肃、新疆、青海、陕西、湖北这些经济较发达省或者国家给边疆补贴、西部开发补贴的省份平均月收入应该在1800元左右。 三等:河北、湖南、云南、山西、福建、河南、湖南等省份,这些省虽然经济不是太发达,但每次涨工资,国家都给予拨款帮助,平均月收入应该在1200元左右。 四等:山东、安徽、贵州、江西、广西等省。山东省经济还可以,但如果没有国家拨款自立更生很困难。安徽、贵州尽管国家拨款,但经济较差。平均月收入应该在1000元以下。&&人社部此前表示,对于完善工资制度,各地需要结合本地实际来拟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据媒体报道,湖南省目前已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进行调整。辽宁省人社厅刚刚形成初步实施意见,并报省政府研究。财政局负责人此前也透露,已为工资改革预留资金。 此次调整是配合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此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并非孤立进行,而是为配合已落地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日,国务院副总理在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所做报告中指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将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1个月后,国务院下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式破冰。 “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是决定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今年1月19日,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表示,配合这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确实要完善工资制度。他透露,国务院办公厅为此转发了关于公务员基本工资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调整及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的三个实施文件。 在今年1月23日的新闻发布会上,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指出,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实行退休费制度,个人是不用缴费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实行与企业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的统帐结合的制度,要实行个人缴费。但是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中没有考虑个人缴费的因素,而且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已经多年没有调整。 “在推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国家决定适当提高基本工资标准,以尽可能使大部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个人缴费后的当期收入不降低,为顺利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创造条件。”李忠说。事业单位工资改革细则对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没有实施绩效工资的,从应纳入绩效工资的项目中纳入。调整后的岗位工资标准:1、专业技术人员由现行的550元—2800元分别提高到1150元—3810元2、管理人员由现行的550元—2750元分别提高到1150元—3770元3、工人由现行的540元—830元分别调高到1130元—1640元薪级工资标准:1、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由现行的80元—2600元分别提高到170元—5795元2、工人由现行的70元—915元分别提高到150元—1855元。对象:高校毕业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标准。提高后的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1190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每月122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134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1390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435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58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720元上述人员绩效工资水平相应减少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对象: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00元省部级副职1140元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对象: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1100元厅局级700元县处级460元乡科级350元科员及办事员26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6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3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260元工人、一等技师和技师350元一等工以下(含一等工)及普通工260元2015年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将建立由四部分组成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岗位绩效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其中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实行“一岗一薪、岗变薪变”,“一级一薪、定期升级”。下表可以查出你的基本工资。公务员职务工资对照表级别对照表1 级别对照表2 级别对照表3实施范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一)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职级工资制的实施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公务员晋升职务后,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并按规定晋升级别和增加级别工资。公务员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的,每五年可在所任职务对应的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每两年可在本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公务员的级别达到所任职务对应一等别后,不再晋升级别,在一等别工资标准内晋升级别工资档次。公务员套改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低于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确定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定级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套改的级别高于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确定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定级的级别工资额的,可按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定级的级别工资额就迁就高套入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职务工资按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级别工资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档次按照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重新确定。现任职务,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的职务任职年限,按正式任命的开始时间计算。套改年限,按工龄、学历,减去扣除的年限确定。2015年公务员工资改革总结2006年至今,十年不涨薪让很多公务员心态逐渐发生变化。作为一种激励机制,公务员薪资多少会对行政管理效率产生传导作用。在调薪问题的大讨论中,政府强调公务员的工资收入和经济增长不成正比,百姓则强调公务员零成本占据太多的社会福利。福利分房、双轨制养老、公费医疗被视为公务员的三大特殊福利,虽然根据目前的改革趋势,这三项福利正在退出历史舞台,但是福利缩减并不能成为公务员涨薪的根本理由。真正能决定公务员是否应该涨薪的是保障行政效率的激励性和维护社会公平的稳定性。从近几年基层实际情况看,似乎公务员涨薪工作落实并不如想象得那样顺利。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各基层情况不同,难以同步推行,另一方面也说明各地方政府和部门对公务员涨薪引起的社会舆情争议有所顾虑。在乎老百姓的感受,这一点值得肯定,但是感性的顾虑不能替代薪资管理的理性制度安排。尽快开启公务员涨薪的法定程序与社会公示,这才是破解公务员涨薪困局的关键。首先,公务员工资调整必须加快开启人大法定程序,这是缓解涨薪社会认知矛盾的基础。公务员每一分收入都来自公共财政支出,其旱涝保收的角色定位,注定公务员不应成为富人群体,所谓强调公务员高收入的说法本质上是一种认为“做官”就该处处高人一等的封建思想。这种旱涝保收的工资收入正是法定的产物,各地方需要充分发挥人大提议和决议的法定职能,杜绝出现政府公务员“自己给自己涨工资”的尴尬局面。第2,结合简政放权的转型需要,对公务员薪酬存量进行结构改革,侧重基层公务员福利提升。截至目前,没有一个国家能精准测算出公务员的行为效率对国家经济的拉动作用,相反却能够衡量寻租腐败指数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权重,公务员的灰色福利与经济可持续发展呈反比,公务员的消极行为必然会对社会正常运转产生负面影响。第三、培养公务员的知足心态。目前对公务员的培训过多注重工作技能,对公务员职业的特性与公共契约精神的培养却严重不足。根据行为学家亚当斯提出的公平理论,个人对收入的敏感度不仅来自个人业绩贡献的绝对值比较,更来自于与外界相对比的比较值。公务员们习惯于用企业激励标准来衡量自身收入,造成了公务员抱怨收入低,老百姓却认为公务员待遇过高的矛盾局面。这种社会心态的失衡是导致公务员涨薪频频遇阻的重要因素。较后,在技术层面要注重平衡基层公务员收入的区域差异。虽然2006年的《公务员法》已经提出“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但该制度始终没能得以正式建立。建议借鉴国际成功经验,强调外部和内部公平性的兼顾,避免相同职位的公务员由于生活在不同消费水平地区而造成生活水平的过大差距,从而实现公务员工资的内部公平。总之,公务员薪酬管理优化是简政放权改革进程中的重要内容。坚持法定程序与科学调整,才能让公务员涨薪成为推动经济转型的正能量。善工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改革性补贴政策和考核奖励政策,不得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水平和调整津贴补贴标准。教师工资标准细则1、基本工资办事员2800元;科员3000元;副科级3100元;正科级3300元;副处级3600元;正处级4000元;副厅级4400元;正厅级5000元;副部级5500元;正部级6000元。办事员三周年按科员对待;科员五年按副科级对待;副科级十周年按正科级对待;正科级十周年按副处级对待;副处级十周年按正处级对待;正县级十五周年按副厅对待;副厅级二十周年按正厅级对待;初次套改以累计年限对应的职务待遇确定基本工资。2、工龄工资每年60元,以虚年计算,按月发放。三年一调。3、奖励工资每月300元,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次年1月停发,直至考核合格的次年1月继续发放。三年一调。4、补助工资1、车补,随工资每月发放,标准=基本工资÷5,逢一进十。2、取暖补助,一年发放一次,标准=基本工资÷3,逢一进十。3、出勤补助,正常上班每天30元,无顾不至每日扣发30元,经单位领导批准的病假、事假和国家规定的节假日等0元。三年一调。4、山区补助,农村和山区公务员享受山区补助,标准=基本工资÷10,按月发放,三年一调。5、地区差别补助,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地区差别工资。除养老、医疗补助按现行政策执行外,、独生子女费等一切现行补助全部废止。5、新参加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确定方法高中、技校、中专以办事员确定;大专以科员确定;本科以副科级确定;硕士以正科级确定。6、退休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退休生活费退休前工资×80%。三年一调。7、政治工作人员参照同级行政人员工资标准执行。8、其它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各有关主管部门同类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9、基础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执行。10、高等学校的工人,原则上执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人的结构工资制及其工资标准。11、生产性工人岗位(技术)工资标准,由学校参照国家机关工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标准表,结合学校的特点拟定,但需报经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实施工资改革的补充规定(一)各校要按教育部制定的编制标准的暂行规定,核定编制,定编定员。并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教育部对教学人员、科研人员和其它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名称系列有关规定、职责范围、人员结构比例、人数限额,提出具体要求。对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调整,明确职务,制定岗位责任制,建立考核制度。(二)教学人员中凡按照一九六○年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关于当前贯彻执行〈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在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以前已经确定有教师职务并且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一律按其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三)高等学校正副院(校)长的较低职务工资标准,要根据学校规模大小、专业设置数量和有权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专业点的情况确定,地方所属高等学校,由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教育)厅(局)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核心部属高等院校,由主管部门审批。一般院(校)正副院(校)长,可执行正副院(校)长五级职务工资标准;少数院(校)正副院(校)长可执行正副院(校)长六级职务工资标准。研究生院正副院长、教务长、总务长的职务工资标准,根据干部主管部门批准的职级待遇,可以执行副院(校)长或处长的职务工资标准。(四)高等学校的党委书记、副书记,分别执行院(校)长、副院(校)长的职务工资标准;系级或相当系的单位专职党总支书记,执行处长或副处长的职务工资标准。(五)教师兼任相当副科长以上领导职务,实行任期制的,职务工资按所担任两种职务工资高的一种确定。(六)教职员调到“老、少、山、边、穷”地区和条件特别艰苦地区做教育工作的,待遇从优。(七)高等学校派往国外学习人员中的国家正式职工,凡属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在册的,列入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范围,新定工资发放期限,按国家对出国学习人员有关规定办理。(八)建立学校基金的高等学校,根据国家规定,由主管部门核定其收入分成的比例和各项基金的比例。用于奖励基金的只能是一少部分,多发的奖金按规定缴纳超限额奖金税。(九)高等学校附属中学、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随同教育部门办的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一起进行,执行同一的工资标准,增加的工资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发给,其中由四类工资区提高到五类工资区增加的工资,从七月一日起发给。其它附属事业单位均和高等学校校本部工资制度改革同时进行,增加的工资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发给。(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教育厅(局)可以依照本方案,在不高于本方案职务工资标准的原则下,制定适合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含部属高等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抄送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高等专科学校行政人员的职务名称和职务工资标准,可参照“高等专科学校行政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参考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核心部门所属高等专科学校,应执行当地政府制定的工资标准。(十一)高等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中等专业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中等专业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的改革,按照中共核心、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改革方案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现结合中等专业学校的情况和特点,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中等专业学校教职工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一)职务名称1.教学人员。按一等讲师、讲师、助理讲师、教员的职务分列。2.其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职务名称系列分列。3.行政人员。按正副校长,正副科长(主任)、科员、办事员的职务分列。(二)教职员的结构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教师同时实行教龄津贴。1.职务工资。教职员按照职务分列工资等级,一职数级,相近职务之间工资额上下交叉。(1)中等专业学校教师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见附表一)。(2)中等专业学校行政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见附表二)。政治工作人员参照同级行政人员工资标准执行。(3)其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有关主管部门同类人员职务工资标准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参照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标准,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2.基础工资、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奖励工资,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执行。(三)工勤人员。原则上执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人的结构工资制。生产性工人的岗位(技术)工资标准,由学校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改革方案核心、省和省辖市国家机关工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标准表》,结合学校特点拟定,也可以实行企业同工种的工资制度。但需报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资改革批准执行。实施工资改革方案的补充规定(一)各校要按教育部或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的编制标准核定编制,定编定员;建立健全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制度。(二)教学人员和其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要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各类人员的职务结构比例由各部门、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经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三)各类学校毕业生分配到“老、少、山、边、穷”地区和调入上述地区从事中专教育工作的,待遇从优。(四)教师进修学校教职工,执行中等专业学校教职工工资标准及有关津贴。(五)中等专业学校教师工资改革增加的工资额,不包括教龄津贴在20元以内的,一九八五年一次发给,超过部分从一九八六年七月起再增加上去。教龄津贴从一九八五年七月起发给。(六)中等专业学校教师,未按教育部规定的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称确定职务的,在执行新工资标准时,暂按现行工资额就近套级;新的职务系列、人员结构比例和人数限额经国务院批准后,再按附表一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七)教师兼任副科长以上行政职务,实行任期制的,职务工资按教师和行政人员两种职务工资中较高一种确定。(八)中等专业学校派往国外学习人员中的国家正式职工,凡属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在册的,列入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范围。新定工资发放期限,按照国家对出国学习人员有关规定办理。(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中等专业学校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抄送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的改革,按照中共核心、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改革方案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现结合中小学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方案适用范围(一)普通中学(包括职业中学、农业中学、盲聋哑中学、工读学校。以下简称中学)。(二)小学(包括盲聋哑小学,弱智儿童学校。以下简称小学)。(三)幼儿园。二、教职员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一)职务名称1.教学人员。中学按一等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四级分列。小学按一等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四级分列。幼儿园教师职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中小学教师职务系列俟国务院批准后,经过试点逐步实行,并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2.行政人员。中小学按正副校长、正副教导主任、正副总务主任、职员的职务分列。幼儿园行政人员职务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二)结构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教师同时实行教龄津贴。1.中小学教师和幼儿园教师的职务工资标准,暂按《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办法套改新工资标准。俟教师确定新的职务后,再按规定排列各个职务的工资标准下达执行。2.行政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改革方案县(市)、区(乡)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和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制定。教师兼任行政领导工作的,可以按教师的职务确定职务工资。3.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参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职务名称系列的职务名称、工资标准执行。4.基础工资、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奖励工资,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执行。保育员和工勤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标准和有关规定。三、实施工资改革方案的补充规定(一)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厅(局)要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提出中小学教职工的编制标准,制定各类人员的职责规范人员结构比例和人数限额,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再结合各校的实际情况,分别下达不同的编制、教学人员的结构比例和人数限额。各校要根据这些要求,核定编制,定编定员,明确每个工作人员的职务,制定岗位责任制,建立考核制度。(二)中小学教师按新职务的规定,确定职务后,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在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以前确定职务(或业务等级)的,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发给。但一九八五年增加工资的限额,应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三)中小学的班主任津贴、特级教师津贴,按原规定继续发给。(四)各类学校毕业生分配到“老、少、山、边、究”地区和调入上述地区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教职员,待遇从优。(五)工读学校的教师等现行的补贴,按原规定继续发给。盲聋哑学校的教师(包括校长、教导主任等),可按原规定发给本人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的百分之十五的补贴费。弱智儿童学校的教师也可按此规定执行。如不从事工读、盲聋哑和弱智儿童教育工作,从第2个月起停发补贴费。(六)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其见习期、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待遇以及见习期满后应确定的职务和职务工资,均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其中新参加工作的中专、高中毕业生,分配任中学教师的,见习期满后,先按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58元的标准定级,经考核合格正式评定教师职务后,进入较低一级工资64元的标准。幼儿园保育员转正定级时,按卫生部规定的护理员的转正定级工资标准执行。(七)中小学教师工资改革增加的工资额,不包括教龄津贴在20元以内的,一九八五年一次发给,超过部分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再增加上去。教龄津贴从一九八五年一月起发给。(八)民办教师的待遇问题,应根据国发(号《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原则精神,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九)厂、矿企业办的中小学教职工的工资改革,随同本企业职工工资改革同步进行。(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中小学的特点,制定教职工工资改革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征求教育工会的意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并抄送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十一)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改革工作,事关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和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各级学校领导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发挥工会的积极作用,秉公办事,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对营私舞弊或打击压制教师以及各种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教师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根据中共核心、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条文,现对教师教龄津贴的实施作如下规定:一、教师教龄津贴执行范围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弱智儿童学校和幼儿园的公办教师,均可实行教龄津贴。从事教师工作满二十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教师工作岗位,仍在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教师工作不满二十年,调任学校行政工作并继续兼课的人员,也可以实行教龄津贴。二、教龄津贴标准教龄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月三元;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月五元;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每月七元;满二十年以上的,每月十元。三、教龄即教师直接从事学校教育工作的年限教龄计算办法:1.上述学校的教师或中小学专职少先队辅导员等直接从事德、智、体、美教育的工作年限,计算为教龄。2.由各级各类学校调入上述学校的教师,原专职从事教师工作的年限可与调入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教龄。3.民办教师或长期顶编代课教师转为上述学校公办教师后的教龄计算,应按其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办理。4.曾在冤假错案间断教育工作,现已平反纠正,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其间断的时间,可心计算为教龄。5.在历次政治运动中,曾在职带薪下放的教师,其间断教育工作时间,可计算为教龄。6.教师连续病休超过六个月的时期不计算教龄。四、领取教龄津贴的教师调离上述学校后,教龄津贴即行取消五、民办教师是否实行教龄津贴制度,由和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并抄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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