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分配理论收入分配理论有哪些条件决定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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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收入分配理论
本文分析了马克思的收入分配理论,马克思收入分配理论的是建立在以生产关系决定分配关系的哲学基础和以劳动价值论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理论为基础的剩余价值理论的理论上的单要素收入分配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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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财经大学,江西南昌,33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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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方数据电子出版社完善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理论解析与对策探讨 ――基于马克思分配理论的逻辑 
  田杨群
  (肇庆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广东肇庆526061)
  摘要:马克思分配理论的基本逻辑是,生产决定分配,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收入分配,收入分配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我国现阶段收入分配制度的确立,验证了马克思收入分配理论的真理性。但是,实践表明我国现行收入分配制度也存在明显的弊端,特别是既得利益格局的阻挠,是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进展缓慢的深层原因。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标本兼治,多管齐下。
  关键词:马克思分配理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系统工程;标本兼治
  中图分类号:F124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5)02-0012-04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资助“马克思主义分配理论与完善我国现阶段收入分配制度研究”(11YJA710046)。
  作者简介:田杨群(1962-),男,安徽金寨人,博士,肇庆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教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
  一、马克思分配理论的基本逻辑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分配”有两种:一是生产条件的分配,即谁占有生产资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或称之为广义的分配关系;二是在生产基础上所进行的个人收入的分配,即“产品的分配形式”。这种分配关系指的是“对产品中归个人消费的部分的各种索取权”,[1]995如利润、利息、地租、工资等,称为狭义的分配关系。通常所讲的分配关系,就是指这种狭义的分配关系。
  广义的分配关系,即生产资料所有制最终由生产力的水平所决定,要适应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这是马克思分配理论的逻辑起点。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论述了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生产与分配的关系,指出:“分配本身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对象说是如此,而且就形式说也是如此。就对象说,能分配的只是生产的成果,就形式说,参与生产的一定方式决定分配的特殊形式,决定参与分配的形式。”尽管分配表现为产品的分配,因而分配似乎是与生产过程无关的独立过程。但是,“在分配是产品的分配之前,它是:(1)生产工具的分配,(2)社会成员在各类生产之间的分配(个人从属于一定的生产关系)……这种分配包含在生产过程本身之中并且决定生产的结构,产品的分配显然只是这种分配的结果。”[2]
  狭义的分配关系,即产品的分配决定于生产资料所有制,这是马克思分配理论的逻辑展开。在《资本论》第三卷中,马克思指出:“一定的分配形式是以生产条件的一定的社会性质和生产当事人之间的一定的社会关系为前提的。因此,一定的分配关系只是历史地规定的生产关系的表现。”[1]998马克思以工资、利润和地租为例,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说明。比如工资:表面上看,工资是资本主义制度下工人参与收入分配的形式,但它是以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对立为前提的。从资本家的角度看,工资和生产资料一样,是生产成本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生产的要素;从工人来说,工资是工人出卖劳动力这个特殊商品的等价物,工人获取工资是维持资本主义再生产进而维持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需要。再比如利润:首先,利润以资本为前提;其次,利润还是资本积累和扩大再生产的前提。在扩大再生产的场合,“利润不是表现为产品分配的主要因素,而是表现为产品生产本身的主要因素”;最后,利润还要进一步分割为企业主收入和利息,这似乎表现为同一收入的分配。但“这种分割的发生,首先是由于资本作为自行增殖的、生产剩余价值的价值的发展,由于占统治地位的生产过程的这种一定的社会形式(生息资本、信用制度和股份公司等――引者注)的发展”。又比如地租,地租看起来似乎“只是分配形式,因为土地所有权本身在生产过程本身中不执行职能”,但是,地租的实体是超额利润,因而它是以资本的存在为前提的;同时地租是由农业资本家剥削农业工人而来的,这本身就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物。利润、利息、地租都是工人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而资产阶级剥削集团不过是凭借着对资本、土地的所有权,参与了对剩余价值的瓜分。可见,“分配关系,是同生产过程中的历史地规定的特殊社会形式,以及人们在再生产过程中相互所处的关系相适应的,并且是由这些形式和关系产生的……分配关系不过表现生产关系的一个方面。”[1]999-1000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进一步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为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3]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马克思分配理论的基本逻辑:第一,生产决定分配。一方面生产出来的产品构成了分配的对象,它决定了分配的内容;另一方面,在生产过程中,社会成员参与生产的一定形式决定收入分配的特定形式。第二,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收入分配。当个人以雇佣劳动形式参与生产时,他就会以工资形式参与产品的分配,而雇佣劳动制度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制即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的分离为前提的;而当个人以作为“自由人联合体”的成员参与生产时,他就会以按劳分配的形式参与产品的分配,按劳分配则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前提的。第三,收入分配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实现形式。一种所有制形式的存在,总是有与之相联系的分配方式存在。这是因为,任何形式的所有制都体现了一定的经济利益关系,而这种经济利益关系最终都要通过一定的分配方式来实现。没有与之相联系并能够实现其要求的分配方式,这种所有制关系中的经济利益也就无法实现。如果在考察所有制时撇开分配,所有制就成了一个空洞的抽象。同样,考察分配时如果脱离所有制,分配自然也就失去了它存在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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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刊杂志赏析网 2017马克思主义的收入分配理论(1)——框架
如果我们将马克思视为古典政治经济学家,那么他无疑是古典政治经济学传统的继承者和集大成者;即使我们不这样认为,那么也应当承认:以亚当·斯密、威廉·配第、李嘉图等为代表的古典政治经济学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重要来源,马克思的经济学是建立在对古典政治经济理论的扬弃和批判性重建基础之上的。在马克思的收入分配理论中,古典政治经济学的传统仍然清晰可见。
古典政治经济学又被称为“剩余经济学”,它以剩余产品的生产和分配为主要的研究对象,“剩余”的规模和去向,决定了收入分配在古典政治经济学分析中的重要意义。因此可以说,收入分配理论是古典政治经济理论最重要的理论之一。
作为古典经济学最核心的范畴,“剩余”的概念起源于对理想化的农业生产的程式化概括。假设在一个理想化的农业生产过程中,粮食的生产过程将占用一年的时间(生产期间)。那么,在年末(生产期间末)就可以得到收成,在补偿掉当年的所有损耗——即种子、化肥、劳动工具和设备的损耗、以及维持劳动者生存所耗费的粮食——后,还能提供粮食本身的剩余,这种剩余是可由社会决定用于任何目的的物质剩余。即使我们不做这种程式化概括,我们也可以从现实经验中看到,在农业生产中,上一年的粮食在今年变成了更多的粮食,这就是最初的“剩余”思想。正如恩格斯所说:
古典经济学对“剩余”以什么样的比例和为什么会以这样的比例进行分配的研究形成了古典的收入分配理论。围绕“剩余”,必须依次解决两个问题:首先,新增的产品中需要“扣除”多少作为生产资料和劳动者耗费的补偿;第二,扣除各种损耗后的剩余产品应当如何“分配”。这就构成了古典政治经济学收入分配理论的基本框架。
马克思批判性的继承了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论和“剩余”思想,通过引入“劳动二重性”和“劳动力商品”概念,将古典“剩余”思想发展成为了科学的“剩余价值理论”。
马克思(谦虚地)说:“把体现在剩余产品中的剩余价值归结为剩余劳动,同把价值归结为劳动是一样重要的。这一点其实亚·斯密已经说过,并且成为李嘉图的阐述中的一个主要因素。但是,他们从来没有以绝对的形式把他说出来并确定下来。”
剩余价值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石。这一理论像一根红线贯穿于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全部分析之中。马克思的收入分配理论也是围绕“剩余价值”所展开的。我们知道,马克思将资本主义企业生产的商品价值(W)划分为三个部分:不变资本的价值(C)、可变资本的价值(V)和剩余价值(M),用公式表示就是W=C+V+M。依据古典政治经济学的理论框架,马克思的收入分配理论也可以被归纳为两个部分:第一,“扣除过程”:即在商品总价值中,有多少是作为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的补偿而应当扣除的。不变资本是以生产资料的形式存在的,其转移到新产品中的价值量不会大于原有的价值量,因而不变资本的价值补偿容易扣除。可变资本是转化为劳动力的那部分资本,劳动力价值以工资为其转化形式。可变资本和剩余价值都是有工人的劳动创造的新价值,而这一部分新价值以怎样的比例、为什么会以这样的比例分割为工资和剩余价值,则是需要讨论的核心问题。第二,“分配过程”:扣除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的补偿得到的全部剩余价值仍需要在各种不同的资本家集团以土地所有者之间进行分配,剩余价值以怎样的比例、为什么会以这样的比例进行分配同样也需要深入研究。
在马克思那里,工资与剩余价值的分割的研究形成了
“工资决定理论”,见诸《资本论》第一卷;而剩余价值在各种不同的资本家集团和土地所有者的分配,则见诸《资本论》第三卷。《资本论》第一卷研究的是资本的直接生产过程,着重阐明资本的本质和剩余价值的来源,因而在分析上,全部剩余价值还没有转化为各种形态,而是作为一个整体被整个资本家阶级占有的。因此,“工资决定理论”也就是“剩余价值的决定理论”。而《资本论》第三卷研究的是资本主义生产的总过程,着重阐明资本的各种独立形态和剩余价值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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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的分配理论研究述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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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分配理论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摘要】生产关系决定分配关系是马克思分配理论的核心思想。其基本逻辑思路是:研究特定生产条件的分配,以及生产条件参与生产所采取的形式,得出特定社会形态下的收入分配方式。我国现行收入分配制度的确立遵循了这一基本逻辑思路,但尚有许多问题需要在改革中作深入研究。
  【关键词】马克思& 分配理论& 分配制度改革
  分配问题一直是人类社会高度关注的经济问题,同时也是经济学家长期研究的主题之一。马克思的分配观与众不同,在他的分配理论中,始终将生产与分配的关系、生产关系对分配关系的决定作用作为整个分配理论的核心思想,并围绕这一核心思想形成了自己独特的逻辑思路。
  马克思研究分配的基本逻辑思路
  马克思认为,“所谓的分配关系,是同生产过程的历史规定的特殊社会形态,以及在人们生活的再生产过程中互相所处的关系相适应的,并且是由这些形式和关系产生的。这种分配关系的历史性质,就是生产关系的历史性质,分配关系不过表示生产关系的一个方面。”①他还指出:“一定的生产决定一定的消费、分配、交换和这些不同要素相互间的一定关系。”②马克思的论述表明,生产和分配都存在于生产总过程中,但并非同类事物,生产关系决定分配关系,而不是相反。同时,分配关系具有客观性,因为生产关系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作为生产关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分配关系自然也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研究生产关系是研究分配关系的基础或出发点。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的分配包括两方面的内容:生产条件的分配和生产成果的分配。生产条件的分配主要指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以及在生产过程中生产要素采取什么形式、在什么范围内结合的问题。这是进行社会生产活动的先决条件。生产成果分配包括:其一是补偿已消耗生产资料的部分和收入部分,这是维持社会再生产所必需的;其二是收入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
  生产条件分配与生产成果分配之间有着极为密切的内在联系,主要表现为生产条件分配决定生产成果分配。首先,生产条件的分配决定了生产成果的社会性质。其次,生产条件的分配决定了社会成员占有消费资料的比例和份额。第三,生产条件在各生产部门之间分配的状况决定了产品供应量和结构变化。因为“就对象说,能分配的只能是生产的成果”。③
  马克思还研究了分配关系与生产关系各个方面之间存在的辩证关系,以及分配方式的历史暂时性。他认为,分配关系是生产关系的一个组成部分,而生产关系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生产关系(狭义的)、分配关系、交换关系、消费关系构成这一“总体的各个环节”,它们之间存在着“一个统一体内部的差别”。“分配关系的历史性即暂时性”,是指任何分配关系都不可能是永恒的,它只能与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相适应。
  马克思基于上述分配原理和分配观,研究了特定社会分配方式的逻辑思路。他指出:“分配方式只是表现为生产要素的背面。个人以雇佣劳动的形式参与生产,就以工资形式参与生产成果的分配。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的结构,分配本身就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对象说是如此,而且就形式说也是如此。”④可见,生产要素参与生产的形式决定产品分配的形式,而前者又决定于该社会生产资料的分配和生产者在各类生产之间的分配。
  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演变与马克思分配理论的一致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生产力水平低,在个人收入分配方面沿袭了革命战争时期的供给制,随后一段时期内推行了包干制。这是一种过渡性的收入分配制度,虽与当时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和生产关系基本适应,但本质上是平均主义。1955年,全国统一实行工资制度,供给制、包干制随即废止。1956年,我国第一次工资改革坚持按劳分配原则。这标志着中国收入分配开始出现差距。但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主要是工资等级和标准过于繁琐,不够合理,且工资管理过死,实际上仍是平均分配。1985年,我国开始在坚持按劳分配原则下理顺工资关系。职工工资由基础工资、工龄工资、职级工资三部分组成。按劳分配原则得到进一步体现,但其中仍存在平均分配因素。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第一次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方式不可能是单一的,我们必须坚持的原则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立了我国改革开放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据此提出:“国家依法保护法人和居民的一切合法收入和财产,鼓励城乡居民储蓄和投资,允许个人的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这是党的高级文件中第一次出现“生产要素”参与分配。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依法保护合法收入,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这是我国建国后收入分配制度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次重大决策。第一次把其他分配方式概括为“按生产要素分配”,第一次提出“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第一次提出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处理公式,第一次把分配与经济发展、资源配置、社会稳定联系起来。
  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经历的一系列演变,依据的都是我国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变化,也是同马克思关于分配的基本逻辑思路大体一致的。
  对我国现行收入分配制度的理性思考
  我国现行收入分配制度集中体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即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
  现行收入分配制度有以下三个特点:第一,不仅坚持了“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基本原则,而且将生产要素具体化。按照马克思经济制度决定分配制度原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必然派生出“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另外,过去对“生产要素”的表述是不直接不全面的,党的十七大则把“生产要素”界定为“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具体形态,并且明确指出,生产要素是按贡献参与收益分配。第二,对效率和公平关系的表述更加科学和更加切合中国的实际。第三,在缩小收入差距的战略取向上更加明确和坚决。比如提出:“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打破经营垄断”;第一次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等等。
  就我国现行的收入分配制度而言,需要进一步探索研究的问题主要有:第一,按劳分配存在的前提条件问题。马克思在提出按劳分配思想时有一系列的前提规定,如纯粹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排除商品货币关系及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的换算已经解决等。而我国的实际情况与这些前提规定的差异是非常明显的。因此,按劳分配在贯彻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困难。比如按劳分配原则如何才能在区域之间、行业之间、垄断部门和非垄断部门之间、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之间、公有制企业与非公有制企业之间得到较为充分的体现?不同层次的复杂劳动和不同层次的简单劳动以及最高级的复杂劳动到最低级的简单劳动怎样换算或量化?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的量和质怎样统计和监督?劳动者进入劳动力市场受供求规律影响与按劳分配之间关系怎样等等。这些问题不解决,按劳分配就很难贯彻到底。
  第二,按劳分配中的“劳”和生产要素中的“劳动”的区分问题。按劳分配中的“劳”是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数量和劳动质量的总称,而生产要素中的“劳动”又是什么呢?如果这里的“劳动”是“雇佣劳动”,“劳动”这一要素就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那么劳动力的价值又是怎样计算的呢?如果不是雇佣劳动,那么它同按劳分配中的“劳”又怎样区分?
  第三,目前,我国显示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早就突破了0.45,分配不公严重存在,究其原因,不外两个方面:其一,制度本身的问题;其二,制度在贯彻中出问题。那么,问题的真正根源在哪里呢?笔者认为,马克思的分配理论和研究分配的逻辑思路的科学性、正确性是毋庸置疑的,我国的收入分配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分配制度,以及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性质同样是客观而毋庸置疑的。这样,我国收入分配中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也就不足为怪。但是,问题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不仅会影响分配制度本身,而且还会制约经济社会发展。而解决问题和矛盾必须从源头着手,亦即按照马克思的逻辑思路,认真分析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主客生产要素的分配关系以及生产要素参与生产所采取的形式,理顺生产条件分配与生产成果分配的关系,确定其特殊性,明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收入分配的特点,找准问题症结所在,而后有针对性地按党的十七大要求,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使分配制度逐步趋于完善。
  (作者单位分别为:贵州财经学院;贵州省委党校)
  ①[德]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98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7页。
  ③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3年,第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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