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的认定,格式条款认定有几方面的含义

完全解读消费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和霸王条款
王冰律师作为与法律打交道二十余年的资深人士,接触过大量的消费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和霸王条款纠纷,注意到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手段多样化,消费者受骗的形式多元化,但消费&陷阱&其实多为以下几类:霸王条款、默示消费、产品瑕疵、偷梁换柱等。消费者只要对消费&陷阱&有一定的了解,消费者就能提高警惕,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公司法律培训网这篇文章主要分析消费格式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和霸王条款问题。
随着社会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意识到格式合同中格式条款和&霸王条款&的存在。许多以前看似平常的告示、合同都显示出其真正的面目&&&消费权利的桎梏&。&霸王条款&存在领域广泛,不仅滋生于与我们生活密切相关的餐饮业、零售业、中介服务业,还存在于具有垄断性质的电信业、金融业、民用航空业、旅游业、房地产业,甚至是公益性质的医疗和教育部门。通常情况下,面对&霸王条款&,人们感到消费权利受到限制,但因为生产经营者处于强势地位,似乎&别无选择&,只能&自认倒霉&。事实上不是这样,王冰律师多年前曾经提出,甄别&霸王条款&,提高反&霸&能力,是你维权的必备能力。
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不公平格式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订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公告等,人们将这种不公平格式条款称之为&霸王条款&。霸王条款的存在是对契约自由原则的严重背离,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公司法律培训网(http://)在下文中,将详细阐述消费合同中不公平格式条款的表现形式,分析&霸王合同&产生及泛滥的原因、认定格式条款不公平的要件,以及建议规制&霸王条款&时,既要加强法律规制和行政措施,也要鼓励社会力量加入监督,还要重视市场结构的调整。
1、霸王条款的存在原因
据调查,目前我国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时所签协议条款,90%以上都是格式条款,在有的行业中,比例达到100%。不公平的格式条款与其他不公平合同条款相比,具有更大的危害性。不公平格式条款的泛滥既源于市场经济的固有弊端,也与我国的现实问题密切相关。
首先,格式条款的广泛运用是不公平条款产生的基础。
19世纪以来,格式条款大量存在于我们的经济生活中,它既适应了社会经济生活的高效率快节奏,促进了整个社会经济的快速增长,又导致了不公平现象的增多。
公司法律培训网()要提醒您注意的是,并非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都是霸王条款。以格式合同为例,它适合现代商业社会交易标准化、便捷化的需要,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经营效率。《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对格式条款的积极意义给予肯定。如,消费者A购买知名品牌的内裤,回家后试穿,发现尺寸不合适。三日后前往专卖店要求换货。但专柜销售人员以&内裤为特殊商品,无质量问题不予退换&店内告示为由拒绝。在此情形下,笔者认为该告示表达了以下两个内容;(1)质量问题的内裤,给予退换。证明经营者愿意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2)其他问题,考虑到内裤的特殊性,不予退换。应该说,这则店内告示不具备霸王条款的特性之二&&&不公平、不合理&,故而不能认定为霸王条款,应视为有效。
同样是店内告示,消费者B在某电器城购买了一台滚筒洗衣机,回家后发现该洗衣机高出新装修的洗衣机台2cm,无法安装。洗衣机三包书上载明,&自购买之日起七日内,可无理由退换货。&当日下午,B携带相关单据前往该电器城办理洗衣机退、换货时,却被电器城工作人员告知,&商品包装、外观必须未开封,否则不予&三包&&。这条告示要求消费者有&透视眼&,对该洗衣机在不开封的情况下,对洗衣机的性能、外观等有正确客观的判断,显然是强加消费者义务,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属于霸王条款。
格式条款之所以日益普及,主要来自3种社会动机:一是缔约行为的强制倾向;二是缔约、履约大量发生,不断重复,企业利用格式条款攫取高额利润;三是以大量生产消费为内容的现代生活关系,使企业与顾客均希望能简化缔约程序。而且,格式合同经反复斟酌,合同基础明确、内容比较完备、结构严谨,不易出现条款缺损或约定不明的情况,给缺乏专业知识的消费者参与交易提供了便利。可以说,格式合同体现了交易双方对形式公平的价值要求。同时,格式合同的存在也有利于国家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由于格式合同一般涉及国民经济的重要领域,国家将其意志以条文的形式体现在格式合同中,可以起到引导消费,落实国家经济政策的作用。于是,在格式合同合法身份的掩护下,许多不公平的条款便因不正当利益的驱使而掺杂其中。
其次,垄断的出现为不公平格式条款提供了生存环境。
格式条款作为经济发展中的客观存在,并无好坏之分,关键在于如何对其驾驭和使用。正如有的学者所说,本质上,带来不公平的不是格式条款本身,而是其背后的市场结构及经济势力。从经济上看,格式条款的大量出现并广泛应用,主要归因于对效率的追求及垄断的形成,垄断是不公平格式条款生存的温床。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使得极少数企业能在竞争中不断壮大,并最终在某一行业或某一领域取得优于其他同类企业的地位。这些企业一旦取得垄断地位,它就有条件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从自己的竞争对手及普通消费者手中获取不公平的利益。垄断企业作为格式条款提供人,可以基于其经济上的优势地位,将预定的合同条件强加于对方,从而排除双方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的可能性,而格式条款的接受者则难以通过竞争的市场选择其交易相对人。这时垄断的效应就意味着:合同相对方要么宁愿没有这种产品也不愿支付垄断价格,要么不经协商全部接受不合理条款。
其三,格式合同与行政规章界限不清是不公平条款产生的有利条件。
我国不少行业仍属于不同的主管部门,某些行业至今仍采取政企合一的管理方式。有些行政性公司既以经营者身份制定格式合同,又以管理者身份将格式合同变成行政规章加以推行。加上令出多门、条块分割、政企不分,使得格式合同的表现形式和运作方式都表现出很大的随意性,缺乏格式条款应有的规范、完整和严谨的特性。我国特有的&部门立法&现象造成许多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常能在某些政府部门的行政规章中找到依据。如邮电部门曾在电报稿背面的《发报须知》中注明:&电报在传递处理过程中,由于邮电局的原因,造成电报稽延、错误,以致失效的,邮局应按规定退还报费,但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其依据就是邮电部颁布的《电报业务规程》第二章第八节第62条:&对于收发报人物质上的后果和损失,邮电局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还在有关批复中承认了其法律效力(参见《关于邮电部门造成电报稽延、错误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法(经)复号)。
其四,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弱是不公平条款存在的重要原因。
缔结合同过程中,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实力相当,合同利益和风险的配置将是公平和合理的。然而,格式条款提供方均是地位独特、背景复杂,交易相对方则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其经济条件、专业知识、组织状态均无法与格式合同提供者相提并论,他们对合同之中的不公平之处难以抗衡,往往只能被迫接受。目前对格式条款的纠纷,鼓励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然而由于其诉讼标的往往很小,按照一般司法程序解决费用高、程序复杂、时间长,即使进入诉讼程序,其损害后果已经发生了,消费者付出的代价通常也是沉重的。于是,消费者往往理性地选择了放弃维权,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经营者的有恃无恐。自2002年起消费者协会和新闻界对通信、电力等几类不平等格式条款进行了曝光和点评,此举在社会上也引起了巨大反响,但被点到的格式条款提供方仍然我行我素,置之不理。
此外,法律规定的粗疏和行政监管的缺位也是霸王条款大行其道的现实原因。公司法律培训网提醒大家,指望一旦立法就能解决问题的思路固然幼稚,而目前我国对于格式条款进行规制的法律依据的确还相当零散。行政权力与格式条款之间牵扯不清的联系也使行政监管的效率大打折扣。
2、霸王条款的表现形式
公司法律培训网()将我国当前的经济生活中出现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常见的主要概括为以下几种形式:
(1)扩大条款提供方的免责范围。
大家可能跟公司法律培训网一样,一经发现几乎所有的格式合同中都含有若干免责条款,制定人利用它们把风险归于对方,而免除或限制己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如厦门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制定的《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中规定:&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延误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政府管制及办证行为滞后、政府市政配套未到位、第三人破坏、高考期间停工或其他政府规定、施工单位工期延误、施工期间停水停电等。出卖人在交房时告知买受人即可据实予以延期交房。&该条款私自扩大自己的免责范围,将第三方导致开发商违约的风险转嫁到消费者头上,使开发商对逾期交房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2)排除格式条款提供方应负的基本义务。
一些经营者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在制定格式条款时,有意逃避法定责任和义务。例如,商场常打出&打折商品不退不换&的声明。实际上,这一做法就是故意将打折商品与处理商品的概念混淆。因为打折只是销售策略,并不能免除对所售商品的瑕疵担保责任。该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免除了自身应尽的义务和应承担的责任,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3)约定事项显失公平。
自愿、公平、平等、诚实信用是订立合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权利与义务不对等、显失公平的条款比较常见。如河北省某公司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规定:&出卖人逾期交房,按日向买受人支付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买受人逾期付款,按日向出卖人支付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同是违约行为双方承担的责任却明显的不对等。
(4)限制、剥夺消费者的权利。
有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拟定了消费者放弃权利的条款,一旦发生问题,则据此为自己免责。如电信部门的&安装电话必须购买由电信部门销售的话机&、餐厅里的&最低消费&、公交车上的&不找零钱&、彩扩店中的&意外损坏或损失只陪同类同量胶卷&、房屋开发商的&订房者无权要求返还订金&、建筑公司的&劳动者死伤责任自负&,等等。
(5)利用模糊条款转嫁合同风险。
格式条款由一方当事人制定,道德风险的存在,使制定方往往在合同的制定中选择较为有利于自己的方式,将尽可能多的风险转移给另一方。如用一些隐含的语言和强制性条款、免责条款、失权条款,来减少自己的风险。许多商场、超市在开展各种促销活动中,都不忘声明&本公司具有活动最终解释权&,一旦发生消费纠纷,该声明就成为推卸责任的挡箭牌。(公司法律培训网)
(6).限制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手段的条款。
如合同战发现,有的购房合同规定,解决房屋争议纠纷的途径:一是协商,二是仲裁,而且必须到售房者指定的仲裁机构,《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解决消费争议的五种途径就被该合同取消了三种。
3、霸王条款的认定
格式条款如同一柄双刃剑,我们不能因不公平条款的存在而否认格式条款的正面价值。现实中,不公平条款总是以合法的形式出现,而总是在一定情境下才凸现其非公平性。因此,认定条款是否公平是规制格式条款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英国是最早对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立法和监管的国家之一,他们将公平原则作为确定条款是否公平的关键因素,《1999年不公平消费者合同条款规范》第5条指出:&一个未经单独协商的合同条款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将被视为不公平的:违反良好意愿的要求,造成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明显失衡,对消费者造成损害。&欧共体《消费者合同中的不公平合同条款指导规则》第3条规定:&未经个别协商之合同条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要求,造成当事人间权利义务之重大不平衡,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视为不公平条款。&他们用诚实信用和利于消费者对公平作了诠释。公平作为一种社会价值判断,不仅要求符合社会一般的道德标准,而且还要求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公平与诚实信用实质上是不可分的。我国《合同法》第39条也是采用公平原则作为控制格式条款效力的原则。
简单的来说,王冰律师认为,认定一项格式条款是不公平的,至少应该包括以下要件:
第一,合同条款有违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订约双方在法律上地位应该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能损害另一方的利益。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当事人的经济地位明显具有不平衡性。正因为如此,格式条款提供方才可能通过格式条款的使用,变相地强制相对人附和其提出的条件。
第二,条款提供方有过错。
格式条款提供方在使用格式条款或格式合同时,在利益的驱动下,常违背公平原则,利用其专业、经济和信息优势,制订对已方有利而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例如,在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中,保险公司常利用投保人对保险业务的无知而随意减轻或限制其责任。格式条款的内容限制或排除对方权利,免除或减轻己方的义务与责任,转嫁交易风险,违反了公平原则所维系的利益平衡,则应予以否定。
第三,相对方利益受损。
由于格式条款并非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协商一致的结果,如果其中有的规定使相对方的利益受到损失,则这些规定就是不公平的条款。
4、对霸王条款的规制
规制不公平格式条款,既要强化法律、行政措施,也要鼓励社会力量的加入,更要关注市场结构的调整。
4.1、法律控制
为了、维护合同正义,使经济上的强者不能凭借格式合同压榨弱者,必须从立法上对格式条款进行必要的限制。
为了防止霸王条款对劣势一方权利的侵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其内容无效。&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那个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公司法律培训网)
因此,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不公平、不合理或免责条款时,归于无效。但仅限于该条款无效,而并不导致全部无效。同时,《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格式合同以下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如一些大型商场为了给带孩子的家长提供购物方便,专门为孩子设置了游乐园。商场设置店堂告示&儿童在此游玩,发生事故本店拒不负责&,根据《合同法》,此类店内告示应归于无效。(公司法律培训网)
《合同法》对格式合同进行几方面的规定:首先,格式合同的制定者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其次,格式合同的制定者具有向相对方提示和说明的法定义务;其三,设立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最后,规定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司法方面,由法院对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进行公正审查,并依法及时作出有利于消费者和相对方的裁决和处理。法院对因格式合同产生纠纷的个案的公正裁决,具有极强的教育指引作用。
4.2、行政控制
行政机关的调控有两种形式:一是事先审查,通过对合同条款内容的预审,排除不平等的条款;二是事后监督,以行政监督的方式,督促其事后修正不平等条款,此举可以防止和制止一些单位特别是垄断行业利用格式合同对消费者和相对人造成不公平。2005年5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北京通信管理局以及北京移动、北京联通等达成一致,今后运营商不能再向消费者提供由己方制定的格式条款,所有与消费者签订的电信服务合同样本将由工商部门提供。&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运营商)所有&这样的霸王条款自然将被取消。
4.3、社会控制
首先,要强化社会监督。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新闻媒体和公民个人都要积极参与监督,对处于优势特别是处于垄断地位的合同提供者进行评价。社会监督的最终目的是通过维护公平的竞争环境,从而有效地保护协议相对方或消费者的权益。
其次,要加强行业自律。要求各行业的行会组织对该行业所使用的格式条款进行审查。尽管各行业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可能使这种审查操作起来有较大困难,但是行业自身如果不能进行正确的市场定位,构建新的经营理念,是无法适应契约自由的市场经济的。
再次,强化社会其他援助制度。政府和社会要为经济生活中的弱者创造尽可能多的救济手段,使当事人享有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结社自由,国家也应为当事人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在其受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时给予充分的声援。
4.4、经济控制
如上所述,垄断是不公平格式条款产生和存在的重要原因,因而解决不公平格式条款的问题应引入市场竞争,维持有效竞争的市场是保护消费者的最佳途径。只要市场是有效竞争的市场,而非垄断的市场,卖方为了吸引顾客,从而取得或维持其竞争优势,就必然会在交易中设置一些有利于消费者的条款。这样,格式条款的订立尽管仍然没有经过双方的协商,却不会直接威胁和剥夺消费者的选择权。通过政府的宏观调控,取缔和限制非法垄断,形成富有效率的竞争市场,这是消除不公平格式条款的治本之举。
不知道公司法律培训网()这篇关于消费格式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和霸王条款的文章,是否已经解决您的问题?您还可以阅览本网合同效力分析栏目,里面有承义律师事务所资深合同纠纷律师王冰等资深法律人士关于&霸王条款&的更多分析文章,比如《揭露购车合同中常见的十一个霸王条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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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
  1、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相关规定
  1、第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浅析我国《合同法》及司法解释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 浅析我国《合同法》及司法解释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浅析我国《合同法》及司法解释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来源:毕业论文网
  摘 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迎合市场主体提高缔约效率和节约交易成本的需求,格式合同应运而生。同时,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往往在经济上处于优势地位,为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制定&损人利己&的不公平条款,侵害相对方的利益。因此,我国《合同法》及司法解释对格式条款作出了相应的规制,但是存在很多不足和相互矛盾之处,不足以应对经济社会出现的各种不公平。本文笔者,对此谈谈自己的想法及完善建议。
  关键词:格式条款 格式合同 缔约
  格式合同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它关乎我们的生养死葬,衣食住行医,布满于所有经济领域,特别是生活消费领域,如水电气供应、车船飞机运输、邮政电信服务等,我们无时无刻不在与格式合同打交道。然而,格式条款是一枚硬币。它在提高交易效率的同时带来了不公平,损害相对人利益的现象愈演愈烈,我国《合同法》及司法解释对格式合同做出了必要的规制,然仍存在诸多不足和矛盾之处,不利于司法实务的操作,不足以应对我国市场经济中出现的种种不公平现象,宜尽快完善,对不公平予以矫正和救济,切实维护合同正义。
  一、格式条款的概念与基本特征
  综观国内外立法规定,大致将格式合同定义为合同条款由一方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由不特定的相对人对该合同概括地表示完全同意或完全不接受,而不能进行协商、谈判对其内容做出丝毫变更的合同类型。从各国立法例来看,可以简单概括格式合同具有内容上的定型化及完整性、交易主体经济地位上的不平等性、要约方特定而承诺方广泛不特定、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和交易主体之间不能协商或协商不能的基本特征。然而,我国相关立法又是对格式合同或条款作出怎样规定的呢?笔者将着重予以分析。
  二、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格式条款是一把&双刃剑&,为充分发挥其效率价值,抑制其消极影响,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41条分别对格式条款制定方的义务、格式条款无效的类型和对格式条款表达内容的理解引发争议时的解释规则做出了规定。
  (一)对格式条款制定方义务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1款①对&格式条款制定方义务&的规定,体现出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从此款内容看出,格式条款制定方有以下三种义务:
  第一,公平确定合同交易方权利和义务的义务。这是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具体体现,没有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反之,亦然。在实际交易情况下,格式条款制定方总是凭借自己在信息、经济、管理等优势上的&经济人&地位,为追逐我方最大利益而提前制定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加重我方的权利,弱化我方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削减交易对方的应有权益,加重对方责任与义务,造成权利和义务上的严重失衡,违反了公平原则,此时,若达到权利义务显失公平的,受害方可以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该条款或合同。
  第二,引起交易相对人注意的义务。在现实经济活动中,些许格式条款的制定者,为谋取自身利益,降低自己责任,特意不提示相对人注意免责条款,同时条款内容又较多、较复杂,相对人往往没有注意到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给自己设定的免责条款,只注意到了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和承担哪些义务。因此,《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制定方在签订契约时,务必以明显警示合理的方法引起相对人注意限制、甚至免除其责任的条款情形。若制定格式条款方不尽或不完全尽到应有的提示,让交易对方没有注意到此条文的内容,相当于它从来没有订立在合同之中,该条款不成立。
  第三,应相对人要求对条款予以说明的义务。格式条款往往牵涉一些高技术性、高专业性的内容,相对人缺少专业知识和经验而不能理解该条款具体含义,因而要求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予以说明使得相对方理解该条款含义,否则,该条款不成立,对当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也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二)对格式条款内容无效类型的规定
  格式条款的无效,即不发生法律效力,是指条款存在违反效力性法律规定的内容,或者格式条款制定方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尽到法律要求的义务而引发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合同法》第40条②从合法性原则和公平原则出发来规制格式条款。从该条文表示的内容可以总结出格式条款无效的三种类型,如下:
  第一,格式条款内容中存在《合同法》第52条③规定类型之一的无效。如格式条款制定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等非法手段与交易对方签订合同,危害社会、国家利益的类型。
  第二,格式条款内容中符合《合同法》第53条④规定类型之一的无效。如造成对方重大人身伤害、财产损害的免责情形。
  第三,格式条款制定的内容有&限制或禁止对方主张其主要权利、增加交易相对人义务或责任、降低或免除其自身责任的&,绝对无效。
  (三)对格式条款表达内容的理解引发争议时之解释规则的规定
  由于当事人的知识、经验、能力、价值观等方面的差异,必然会导致各自对合同条款的理解的不同,必然会引发争议,因此,法律必须对格式条款表达内容的理解引发争议的解释规则作出规定,《合同法》第41条⑤的内容对此规定体现了保护弱势一方的原则。对格式条款的内容表述进行解释时必须遵守以下三个层次原则:
  第一,按照一个普通正常人逻辑思维的通常理解来做解释。就是指对格式条款内容的解释根据普通大众的公平的合理的通常的按照字面意思进行解释,做到为常人所能接受的意思去解释,有助于公平,便于接受。
  第二,按照有利于格式条款非制定方来做解释。就是指合同交易当事人对格式条款内容表达的含义理解存在分歧时,有几种不同解释时,应当做出不利于格式条款制定方的理解。体现了我国保护合同相对弱势方合法利益原则的立法宗旨和立法精神。
  第三,格式条款的内容含义与非格式条款的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时,应采用非格式条款。当格式条款不足以反映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愿时,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公平协商、切磋,另外制定契约内容,又或者在双方达成一致前提下在原来的合同里对原格式条款的内容表达进行修、补、废,我们把这些经过交易双方谈判、磋商后制定的条款约定称作&非格式条款&。它们能最大程度表达出交易相对方的真实内心意愿,体现了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当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文的内容真意发生冲突分歧时,理应尊重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愿,优先接受非格式条款内容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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