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合同二倍公司用最低工资签合同差额怎么算

没签劳动合同自己辞职.劳动仲裁能获得二倍工资差额补偿吗_百度知道未签订劳动合同 被判支付员工双倍工资差额
来源:中国法院网龙岩频道
作者:陈小曼
  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被判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差额。日前,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了一起员工诉所在物业公司劳动争议案,物业公司被判支付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日,刘某到福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岗位为保安,月平均工资1800元。福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日,福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关系。同日,刘某离开福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日,刘某向龙岩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福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仲裁裁决福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刘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16200元。福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新罗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其不必支付双倍工资中的另一倍工资16200元。
  新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到福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刘某为福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动,服从福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安排,受福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劳动管理,双方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福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与刘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福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刘某自日起至日止的每月二倍工资。法院判决遂福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刘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6200元。福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审的终审判决。
  法官提醒:劳动者到用人单位上班,如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注意保留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工作证、服务证等相关书证,以便将来万一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否认与其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能够提供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此外,提醒用人单位要遵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免因违法行为遭受法律惩处。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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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 补签也需支付二倍工资
日 16: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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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南京3月29日电 因没有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虽然事后补签,但还是应当支付为签订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近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劳动合同纠纷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支持了原告范某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
2012年8月,范某到江阴一家公司上班,但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直到2013年6月,双方补签了劳动合同,载明合同期限是从2012年8月至2014年7月。到2014年3月,范某因父亲病重需要照顾,但公司不同意其请假半个月的要求,双方又在工资、补偿金等事项上产生纠纷,范某遂提出辞职,同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除支付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外,还要求公司支付2012年8月至2013年6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因劳动仲裁未支持其双倍工资的请求,范某不服起诉到江阴法院。
庭审过程中,该公司辩称双方已经订立了劳动合同,尽管后补,但部分倒签是经双方确认一致的。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对补签后的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故范某双倍工资的主张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范某不服,上诉至无锡中院,中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自建立劳动关系后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法事实已构成,应从建立劳动关系的次月向范某支付二倍工资,直至违法行为结束之日,但不应超过法定的上限,故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范某的两倍工资请求。(吴中平 周璟)
(责任编辑:现场就餐的市民挤爆大门,场面极为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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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备劳动合同基本条款、能够确立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入职审批表可以视为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不予支持。
  ――单某与北京泛太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一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380号;
  二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5664号
  生效判决认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性质并非劳动者的劳动所得,而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一种惩戒,其目的在于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明晰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非劳动者可以从中谋取超出劳动报酬的额外利益。
  单某所持有的员工录用审批表已基本实现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功能,表中明确约定了单某工作部门、工作地点、聘用期限、试用期、工资待遇等并附有泛太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既明确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又固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审批表已经具备书面劳动合同的要件,故对单某要求泛太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不予支持。
  参见:王忠、郭映映、夏天宇:“具备劳动合同基本条款的入职审批表可以视为劳动合同”,载《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24期。
2.在案件审理中,应综合整体情况,将双倍工资支付责任的规定进行目的解释,若用人单位具有书面订约行为外观,不具有不订立合同的内心意思,且劳动者存在找人代签可能的,可排除用人单位双倍工资支付责任的适用。
  ――马文莲与王佳胶带(上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一审: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09)松民一(民)初字第4369号;
  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433号
  生效判决认为:单位提供的续签合同通知由马某签字确认,该通知内容明确双方前一份劳动合同到期日,与单位提供的讼争合同的有效期能够吻合,因此,即使该份劳动合同并非马某本人所签,但马某对双方之间存在讼争劳动合同的事实应是明知的。
  另外,在该讼争合同的有效期内,马某曾经发生过工伤,在此过程中,单位向上海市长宁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的同样是该份劳动合同,从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可推定单位已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单位完全没有必要提供一份其明知并非马某本人签名的劳动合同,由此认定单位主观上一直确信该份劳动合同系马某本人所签,因此即使该份劳动合同上马某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但单位已经尽到了诚信义务,主观上不存在恶意不与马某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故马某要求单位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参见:陈旭、刘菲:“劳动者道德风险与双倍工资支付责任排除”,载《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24期。
3.录用信等文件是否应视作劳动合同,应从公权力可否有效介入的角度,综合内容的拘束力和对主体的拘束力进行判断。内容的拘束力,要求劳动合同须具备反映劳动力交换的核心要素,且合约双方应赋予所订书面文件以劳动合同的法效意思;对主体的拘束力,则要求劳动合同具备意思表示渠道的可溯性、主体的可识别性。不具备上述拘束力的录用信等文件不应视作书而劳动合同。
  ――孙某与K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一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242号
  生效判决认为:录用信虽然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部分条款,但K公司出具给劳动者的录用信上没有用人单位的印章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签名,与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签章作出接受合同条款的意思表示之特征不符。而且,录用信载明一旦劳动者确认并接受聘用通知,将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这表明录用信只是一种建立劳动关系的意向,并不属于书而劳动合同。仲裁委员会裁决K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适用法律正确。
  参见:蔡建辉、徐文进:“缺乏拘束力的录用信不应视作书面劳动合同”,载《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18期。
4.可归责是判断用人单位是否承担二倍工资的基本原则,劳动者已经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又要求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不能主张二倍工资。
  ――俞伟峰杭州冠逸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一审: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2013)杭桐民初字第530号;
  二审: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民终字第2732号
  生效判决认为:“可归责”是判断用人单位是否承担二倍工资的基本原则。虽然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劳动合同本质上还是合同,是双方的合意,因此书面合同是否签订不仅取决于用人单位,还取决于劳动者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本案中,俞伟峰上班伊始就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在两个单位间隔上班。未与俞伟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具有客观原因,该原因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对于这种确系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如果让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对用人单位不公平。
  参见:兰世民:“双重劳动关系中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应支付二倍工资”,载《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2期。
5. 人事负责人负有代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职责。在用人单位尽到诚实信用、谨慎注意义务的情况下,人事负责人因失职甚至故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主张一倍工资罚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重庆大宇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马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一审: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3)江法民初字第01057号
  生效判决认为: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一倍工资”的规定是对用人单位逾期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惩罚性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重庆大宇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综合部总监,马某负有代表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职责,其未与重庆大宇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系因其失职行为所致,重庆大宇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并无过错,马某不应从自己的过错中获利,否则将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相悖。
  参见:付鸣剑、王明辉:“未签劳动合同的人事负责人主张二倍工资罚则的判定”,载《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20期。
6. 劳动合同到期,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劳动的,如果确系用人单位原因未及时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支付双倍工资。
  ――陈克斌与重庆英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一审: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09)中区民初字第4931号;
  二审: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0)渝五中民终字第3892号
  生效判决认为:英利公司本应在日与陈克斌续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2008年10月与陈克斌解除了劳动关系,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英利公司应当自2008年4月起至解除劳动关系时向陈克斌支付双倍工资,因陈克斌已实际领取工资,英利公司还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参见:江信红、栗宏豪:“用人单位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载《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6期。
7.行政高管人员一方面是劳动者,另一方面也是管理者代表企业实施管理行为,在并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其管理辐射范围自当包括其本人。如若争议事由是因其失职或滥用职权造成的,相应法律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否则会导致企业为高管人员的过错行为埋单而高管人员反而据此获利的不良现象,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相悖。
  ――丁涛与浙江明星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一审: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1)甬余民初字第2927号
  生效判决认为:丁涛系明星公司的行政部经理,分管公司的人事、行政、后勤工作,从公司岗位职责来看,明星公司已将签订劳动合同的职权授予其行使,现其并未提供证据佐证明星公司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故未能订立劳动合同是其失职造成的,其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另一倍工资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参见:裴丹:“企业行政经理诉请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补偿的应否支持”,载《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24期。
8.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提交虚假的学历证书,误导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不能获得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赔偿。
  ――李欣与北京中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0)朝民初字第25850号;
  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终字第01290号
  生效判决认为: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原告在入职时提交了虚假的毕业证书,在违背被告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原告的行为已构成欺诈。现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其日至日期间未签词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参见:黄雪芹:“提供虚假学历证书的劳动者无权主张双倍工资赔偿”,载《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6期。
  整理 | 甘国明, 来源 | 小甘读判例,转自劳动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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