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是按有借条能否告诈骗罪上的金额判,还是按银行汇款单判?

借条作假是诈骗罪吗?_百度知道价款人借钱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胜诉但对方没钱,是否构成诈骗罪?-相关问答-问法知道-问法网法律咨询 热门关键字: 地区:北京 - 朝阳区电话: 律师地区:北京 - 东城区电话: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F4层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501号地址:大兴区团河团桂路3号地址:昌平区七里渠乡豆各庄村645号地址:昌平区七里渠乡豆各庄村甲3号借款人跟我签了借款合同在法院起诉了还可以在刑警队告诈骗吗
借款人跟我签了借款合同在法院起诉了还可以在刑警队告诈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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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借款人诈骗保证人责任是否能免除 某甲向某乙借款,丙与丁同为担保人,借条写明:“借款165万元,借款期:日,还款期日,到归还期不还,由担保人偿还。月利率按百分之三计算。” 后甲又向其他人借款未还,被他人追债时带至公安部门,甲到公安以后如实交待了其虚构承包工程的事实,借款均用于赌博等挥霍,甲最后被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刑16年,(本文来自: 千 叶帆文 摘:借款人跟我签了借款合同在法院起诉了还可以在刑警队告诈骗吗)刑期已在实际执行中。 另:乙借给甲的款额也因甲的交待被公安列入刑案。公安在对甲审理过程中,甲交待实借款是160万元而非165万元,经与乙核对乙也认可。由于甲在服刑,乙仅将两担保人列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中,法院形成不同的处理意见如下: 第一种意见:因甲定为诈骗,且该款在认定的诈骗金额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1990年最高院司法解释应认定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丙丁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法院可以刑案为由不受理此案,受理后也可驳回起诉。 第二种意见: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丙、丁应依担保法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三种意见:借款合同仅属于可撤销合同,故不影响担保条款的效力,丙、丁应承担担保责任(两担保人对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 我赞同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本案的借款额列入刑事诈骗案件,但《借款合同》依然有效,至多也仅是可撤销合同,而非无效合同。 1999年起《合同法》已施行,因此,合同效力的认定应根据《合同法》的变化来确定,而不能适用之前的《经济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在此有必要联系最高人民法院的年的两个批复进行分析。 (1)无论是最高院1990年批复中“借款的行为既已被认定为诈骗罪行……,人民法院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还是1994批复中“不宜以借款人借款系欺诈行为为由认定借款合同无效”,都因《合同法》的生效而事过境迁无现实意义。1994年之前,我们对合同效力的认定依据是1981年的《经济合同法》及1986年的《民法通则》,两法中对无效合同认定与现在的《合同法》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其中《经济合同法》第7条及《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了无效的合同和无效的民事行为,即在《合同法》施行前,欺诈是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形之一。所以,通过欺诈订立合同,最终构成犯罪时,合同会由于欺诈因素的存在而无效,因构成刑事犯罪而导致合同无效也就成了应有之义。《经济合同法》在1999年10月失效,《民法通则》仍在施行。根据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立法部门与社会相关人士深感将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形直接规定为无效十分地不合理,所以1999年《合同法》第54条将合同领域的这几种情况规定为可撤销合同。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合同领域的效力认定应适用《合同法》,而不应再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2)在实践中,《借款合同》是不可能被撤销的。因为,撤销合同的权利人实际上是仅限于出借人,当借款合同形成欺诈条件时,也就是出借人能够行使撤销权时,出借人已经将款出借与借款人,《借款合同》是出借人制约借款人的主要依据,一旦《借款合同》被撤销,出借人的权利就无法得以保障,所以出借人不可能自己去损害自己的权益而行使撤销权。 (3)《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虽然依附于主合同《借款合同》,但其仍然有独立性,不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是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针对另一方当事人,即出借人和担保人。依据《担保法》第6条的规定,《保证担保合同》的主体是保证人和债权人,债务人不是合同主体。而撤销权是针对合同的当事人的欺诈行为而提起的,不能因为第三人(借款人)的行为而提起,案件中债权人并无欺诈行为,所以担保人无权提起撤销之诉。(4)追赃与诉讼的提起在民事诉讼中没有先后顺序,尤其是当赃物为金钱时,实践中的正确操作是,不论赃款是否全部追回,均可进行民事诉讼。只不过,民事案应以刑事案为依据时,民事案可中止审理,等待刑案判决结果后再审理。但并没有一定要等追赃结束后才能审理,因为,诈骗案更多情况下是无赃可追的,无赃可追实质就等同追赃结束。 (5)、若无特殊情况法定事由,本案保证人不能免除全部责任,但可免除部分责任。《担保法解释》第40条:“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担保法》第30条【保证责任的免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即便是案件中保证人遭受欺诈,但只要刑事案件没有认定出借人与借款人合谋诈骗,在保证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出借人与借款人合谋欺骗保证人,则不能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二、债权人如何才能实现权益? 首先,在以借款合同为依据的诉讼中,本案中的担保对债权人来讲是一般担保而非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法》第17条第1款,“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本案中的借条中有“到归还期不还,由担保人偿还”的表述,此表述表明保证人偿还的前提是债务人“不还”,实质就是明确了该借款应由债务人“先还”,此表述符合一般保证的规定。一般担保,出借人作为债权人(原告)在诉讼中应将借款人甲与丙、丁一并列为被告。 其次,《民事诉讼法》第136条明确规定了诉讼中止的情况,其中第1款5项,“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这是人民法院对正在审理中的案件可以暂停审理的理由,就本案而言,由于本案刑事案件已判决并开始执行,是已审结的案件,不符合“未审结”的条件,因此,不属中止审理的条件。因此,公检法不追赃,追不到赃不能成为人民法院不受理此案的理由,更不能作出让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判决。 再次,在借款人不能偿还借款时,本案中的丙、丁作为共同担保人,由于没有明确各自担保的份额,因此,本案丙、丁相互间实际上形成了连带偿还欠款的责任,即可以由丙、丁两人协商(如调解)各自承担的份额,也可由法院判决丙、丁对还款负连带责任,即谁有条件谁先还,但先还的一方保留对另一方的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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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犯罪的被害人起诉要求诈骗过程中的保护人代偿“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1990〕民他字第3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0)新法民请字第2号《关于诈骗犯罪的被害人起诉要求诈骗过程中的保证人代偿“借款”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冯树源从胡强处“借款”的行为既已被认定为诈骗罪行,胡强追索冯树源所“借”4万元则属刑事案件中的追赃问题。因此,对胡要求受冯欺骗的“担保人”代偿“借款”的纠纷,人民法院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是正确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犯罪的被害人起诉要求诈骗过程中的收取担保费用的保证人代偿“借款”应如何处理的请示的函 (1994年9月6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1994]25号《关于诈骗犯罪的被害人起诉要求诈骗过程中的收取担保费用的保证人代偿“借款”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借款人携款外逃,未被认定为诈骗犯罪,人民法院不宜以借款人借款系欺诈行为为由认定借款合同无效,也不能据此认定作为以合同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可依法请求保证人履行合同。收取担保费用的保证人较无偿提供担保的保证人承担更多的义务。保证人提出自己也是诈骗犯罪的受害人的免责理由不能成立。你院提到的我院[1990]民他字第38号函效力问题,查该函是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一起具体案件的答复,与你院请示的问题情况不同,不适用于你院请示的问题。 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犯罪的被害人起诉要求诈骗过程 中的收取担保费用的保证人代偿“借款”应如何处理的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我们在审理借款合同中执行贵院[1990]民他字第38号《关于诈骗犯罪的被害人起诉要求诈骗过程中的保证人代偿“借款”应如何处理的复函》中碰到多起这样的案件,即在签订担保合同时保证人收取了担保费用,其后借款人实施了诈骗行为,人和款均去向不明,给出借人造成了严重损失。像这种情况,保证人应否承担“代偿”责任。我们认为,对于收取有偿担保费的保证人应承担相应的“代偿”责任。理由是: 一、有偿担保的责任应重于无偿担保的责任。保证合同对保证人来说是一种风险性较高的法律行为,即便是在无偿担保的情况下,保证人所保证的,不仅仅是保证债务人不逃避债务,更重要的是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就要承担履行债务或者连带责任。相比较而言,收取了担保费的保证人,就要承担比无偿担保人更大的风险责任。其不但在签订担保前要认真审查被保证人的资信情况,还要在担保期间监督其履行债务,不逃避债务。一旦发生诈骗风险,保证人首先要承担责任,而不能以其“不知情”,“也是受害者”,“发生了诈骗犯罪,不以作为民事案件处理”为由,免除保证的责任。这样才能体现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和公平原则。有利于从法律本质上体现担保的作用。 二、有利于保证正常的借贷活动,维护经济秩序。从我省审理这一类案件的情况来看,有二个共同特点值得注意:一个是由于有保证人担保,金融机构基于对保证人的信赖,发放大量的贷款,但当借款人携款外逃,下落不明,出借人追款无着,造成大量国有资金流失的严重后果;另一个是保证人大多数是公司、法人单位,为了获取有偿担保费用,轻率出具担保书,一旦出事,保证人往往以被保证人是诈骗犯罪,借款合同不成立,保证合同也不成立为由,拒负法律责任,钻了法律的空子。这种现象有愈演愈烈之势。如不针对这种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加以遏制,就不利于保障借贷活动的正常进行,不利于稳定金融秩序。 因此,我们认为,对诈骗犯罪的被害人起诉要求诈骗过程中收取有偿担保费的保证人代偿“借款”是合理的,应予受理,并判令保证人承担相应的“代偿”责任。 以上意见妥否,请批示。篇二:民间借贷纠纷处理及合同范本 2015年8月民间借贷新规后,如何签订借款合同?附最新借款合同范本 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明确指出民间借贷必须要签订正式合同,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有了合同法院才会受理借贷纠纷。 然而其实签合同学问更大,签得不好,照样被骗。不光被骗,骗了以后因为合同可能无效,还没法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按照民间借贷新规,关于签合同我们得注意什么呢?就让小编用几个简单易懂的小故事,给你讲讲合同那些事吧。 案例一 李妍和李丽是一对亲姐妹。李妍和老公都比较有本事,夫妻收入都很高,家里有房又有车,存款也很多。但是李丽家过得就不太如意。李妍一直有心提携妹妹家。这天,李丽带着老公登门拜访李妍家,说自己想借钱做个小生意,改善一下经济状况。李妍跟丈夫商量了一下,就爽快地决定借了20万给他了。 由于是临时决定,加上是自己的亲妹妹,李妍就没有跟李丽签署任何协议,连借条都没有打。谁知李丽此后就不见了踪影。李妍追悔莫及,去找警察,警察却说,他们爱莫能助,这是真的吗? 小编曰:根据高院的民间借贷新规,借条啊欠条啊等等非正式的借款合同都不一定有足够的法律效力呢!不信你看: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通过上述条款,结合上述案例。不难理解,应当看到,传统的民间借贷更多地存在于熟人社会中,基于亲属、朋友、同事或者其他社会关系。 在借贷行为中,一定要签合同,借条都不一定管用!想要防止诈骗,第一步就是要留下协议!这是重中之重,是不能省略的步骤,哪怕是亲人!而那些以各种名义借钱不签合同的人,都有可能是潜在的骗子,一定要小心他们。 案例二张三和李四是生意场上的多年好友。李四的经商能力要比张三强,所以虽然是同时办企业,但是李四的规模要比张三大很多。这天张三突然找到李四,表示要借两千万。李四当然没有这么多钱。而张三则提出,可以以李四的名义从银行中贷款两千万,然后转借给张三,张三愿意支付比银行高一成的利息。 既能帮助到老朋友,又能赚钱,李四心动了。手续进行的很顺利,全部过程也都留下了文件,并签署了正式的合同,说明了情形。 然而不到两个月,李四却听说张三破产了。他急忙跑去张三的办公地点,却发现那里已经人去楼空。李四拿着合同去找派出所,民警却告诉他这张合同有违法嫌疑。真的是这样吗? 小编曰:李四一点都不懂法律呀。根据《规定》: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也就是说,虽然李四好心帮助张三从银行借钱,但是这种行为实际上却是在欺骗银行,给银行带来了巨大风险,因而是违法的,故而合同也是无效的。除此以外,《规定》中还规定: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所以,哪怕是企业间的转手借贷,也不被法律所认可。为了预防这样的诈骗,我们要相信一点:世界上没有那么好挣的钱。 国家对于民间融资的监控一直非常严格,而此次民间借贷颁布的目的之一也在于打击以民间借贷为外衣的非法民间融资行为。因此,我们必须要牢记;我们不是正规金融机构,不具备民间融资资质的话,就不要进行这样的借贷活动。 其次,为了防骗我们还要牢记,一定要调查清楚自己借出资金的流向,一定要审核对方借贷的目的,不要盲目借贷! 案例三 老孔和老陈是同一个村子长大的,两个人认识已经十几年了。老孔有三个儿女,但是老陈年近40却还没有一儿半女,整天吃喝嫖赌,连个老婆都没有。不过这并没有影响两人成为很好的朋友。 有天中午,老陈突然带着一个中年妇女来到了老孔家。他说自己已经不小了,应该养儿防老,于是想买一个孩子。而这个妇女就是人贩子。老陈还说,自己没有钱,想跟老孔借钱买孩子。 热心的老孔二话不说就把钱借给了老陈,但是老孔多了个心眼,留了个合同,把事情说了清楚。但是,借款的第二天,老陈就在村子里消失了。村子里的人都说,老陈染上了毒瘾,家产早就变卖一光了。 老孔急忙去找警察帮忙,但是警察却说,老孔的借款违法。老孔想不通,买孩子的又不是他,他违法了吗? 小编曰:老陈的行为直接违法,而助纣为虐的老孔呢?根据《规定》: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老孔心存侥幸,以为自己没有直接参与犯罪,就不必担心资金安全。但是国家已经明确规定,借钱给犯罪者所签署的合同是无效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还是那句话,签合同之前一定要了解借款人的基本信息,牢记一下两点:1、审核借款人资质!2、调查资金用途!确保这两点,才能保证合同有效! 借款合同应该包含的内容 1、借款种类:借款种类主要是按借款方的行业属性、借款用途以及资金来源和运用方式进行划分的; 2、借款币种:即借款合同货币的种类,不同的货币种类借款利率有所不同。 3、借款用途:是指借款使用的范围和内容,它规定了贷款的使用方向。 4、借款数额:是指借贷货币数量的多少。 5、借款利率:是指一定时期借款利息与借款本金的比率。篇三:个人借款合同
个人借款合同
为了充分维护您的利益,在您签署本合同之前,请仔细如下条款并确认有关事实; 1、 您所提交的文件,材料及所作陈述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及时的。 2、 您已经仔细阅读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并对其含义及法律后果有充分理解。 3、 您有权签署本合同。 4、 本合同生效后,您必须按约行使并承担义务,您因使用本合同项下贷款进行消费时,与第三方所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不能作为您拒绝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理由。 甲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保
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地址: 乙方(贷款人): 地址; 电话:
借款人因需向贷款人申请借款,款项用于正常消费,并以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还款。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本着平等、自愿原则,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欠款”之定义与解释:指借款人在本借款合同项下欠贷款人的一切已到期和未到期的款项,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综合业务管理费、手续费、查档费、逾期费用(罚息复利)、挪用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关外手续费、公证费、登记费、查档费、评估费等),以及贷款要根据本合同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费、差旅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第一条
贷款 1.1 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1.2个自然日,自贷款人发放贷款之日起计算。(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贷款转存凭证不一致时,以贷款转存凭证为准,借款止期随之顺延。贷款转存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 利息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内,按实际借款金额的%一次性计收利息。 1.4 综合业务管理费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内,按实际借款金额的
%一次性计收综合业务管理费。 1.5 关外手续费¥,借款人须在签订合同之日或之前支付。 1.6 最低收费标准本贷款最低收费标准为元。 1.7其他收费
。 1.8 逾期 如果实际借款期限超过约定期限且少于30个自然日的,按合共的利息和综合业务管理费(或最低收费)折算日费用后按天计收贷款利息和管理费。 如果实际借款期限超过30个自然日的,贷款人有权对未还贷款按天收取逾期费用;(或最低收费)折算成日费用后上浮50%加计收利息和综合业务管理费。 1.9 贷款人有权根据市场状况或借款人特殊情况,对上述费用的收取标准与方式作出调整,并保留最终的决定权和解释权。贷款人发放贷款后,无论何种原因,上述所有收费及公证费、查档费、评估费等费用概不退还。 1.10 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明确用于 生意周转 ,非用于高风险投资以及非法用途。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如发生挤占挪用现象,贷款人除有权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借款外,还有权向借款人计收罚息(挪用贷款的罚息为本合同项下总费用上浮100%)。 第二条 发放贷款 2.1 在下列条件全部符合前,贷款人有权拒绝放款: (1)借款人已按贷款人要求提交相关资料文件,办妥公证、借款等相关手续。 (2)借款人在本合同所作的陈述与保证是真实、有效的; (3)没有发生可能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有不利影响的事件; (4)其他先决条件 。 第三条 还款 3.1 还款方式 一次性还本付息,即最迟至贷款到期之日止,一次性还清贷款本金及所有贷款费用。 如借款人以银行贷款作为还款来源,则一旦银行贷款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借款人应当立即优先偿还本合同借款,而不论本贷款是否到期。借款人授权同意贷款人在银行按揭款或抵押消费贷款或购房款或其他还款来源中直接/间接扣收应付未付的费用及贷款本金。 3.2 还账账户 借款人须于还款日前将贷款足额存入以下指定账户或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有效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3.3 贷款人划账/到账所得款项按先逾期费用后利息、管理费再本金的顺序抵充借款人应偿还欠款。 第四条 借款人陈述并保证 4.1借款人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4.2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4.3 借款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齐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有效的,未向贷款人隐瞒可能影响其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如因提供资料虚假或非法等原因造成贷款人损失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赔偿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贷款根据相关公证委托书享有房产的处置权。 4.4 如借款人系两人或两人以上(即联名借款),则每一借款人对于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综合业务管理费、手续费、罚息、复利、违约金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欠款的偿还均负有无限连带责任。 4.5 如借款人未能按时足额还款,贷款人可根据公证书和本合同约定条款处置借款人名下房产,若该房产为借款人名下唯一一套住房,借款人完全有能力自行解决居住问题,并在贷款人给予不超过2个月的宽限期内主动迁出房屋,借款人不存在因处分该房产而无法保障其个人及所抚养家属最低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的情况,因任何原因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则接受贷款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双方一致同意具体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相关的执行措施。 4.6 借款人对本贷款所涉房产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若该房产为共有的,其处分已获得所有共有人必要的同意,而且该房产不存在任何瑕疵,未被依法出卖给买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赠予、查封、扣押、监管,不存在共有权争议,不存在承租方竞购争议,不存在任何被禁止或限制转让或抵押等情况。 第五条 贷款人的权利处义务 5.1 贷款人依据其审批政策对借款人的借款申请予以审批,并自主做出贷款与否的审批决策。 5.2 贷款人有权按照本约定收回所有欠款。 5.3 借款人已获悉并授权同意:1、贷款人或贷款人指定的机构向具有从事个人信用征信及评级业务资格的征信机构查询贷款关系人(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和配偶、担保人)的个人信用信息,并根据贷款需要对贷款关系人及其家庭的收入、财产、负债状况、就业经历等资信情况进行调查。2、授权贷款人或贷款人指定的机构将贷款与担保信息以及与此相关的个人其他信息提供给具有从事个人信用征信及评级业务资格的征信机构。 5.4 如果借款人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或有逃避贷款人监督、恶意逃废债等行为时,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在各类媒体上刊登公告,披露借款人的姓名、住址、逾期信息等全部借贷信息,并向有关主管单位及借款人个人和家庭成员的工作单位通报,以督促借款人偿还贷款。 第六条 借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6.1 借款人应当(并非必须收到贷款人通知)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币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和贷款费用。 6.2 借款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因贷款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通讯费、邮递费、查询费、资信调查费、考察费、公证费、评估费、查档费等),本合同项下所有欠款、贷款人有权主张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等。 6.3 借款人应遵循贷款人与办理贷款业务相关的业务制度及操作惯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主动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信息,并所提供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及时、有效的;授权贷款人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和鹏元征信有限公司查询其征信报告,并可以通过电话调查、实地调查等方式调查其个人资信及相关情况;授权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和借款人在还款期间的资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6.4 借款人应在下列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配合贷款人落实好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安全偿还的保障措施; (1)对借款人还款能力有或可能有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其他重大不利事件。 (2)借款人合法所有的自有资金/资产或还款来源发生重大不利事件。 (3)借款人的姓名、住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或/及收入发生重大变化。 (4)借款人出售、出租、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第七条 贷款的提前到期 出现下列任一违约情形时,贷款人有权单方面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全部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欠款: (1)借款人违反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行为,有逃避贷款人调查、监督、恶意逃废债等行为。(2)借款人名下房产、银行账户、动产等发生被查封、冻结、扣押等限制情形。 (3)借款人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不正确或具有误导性,或未向贷款人如实提供贷款审查和贷后监管所需的资料。 (4)本合同约定借款人应通知的任何事项之一实际发生,贷款人认为将影响其债权安全。 (5)本合同签订后借款人未能提前30日通知贷款人其为自身债务或第三方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况。 (6)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行为能力,又无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或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7)借款人擅自出售名下房产或以该房产作抵押消费或虽告知贷款人但拒绝贷款人负责相关工作并/或承担相关费用的。 (8)出现对或可能对借款人/担保人履行其本合同项下义务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情况。 (9)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发生其他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借款人必须全面履行本合同,只要贷款人事实支付了借款,无论任何原因,如遇(1)国家/按揭银行政策调整,(2)或因借款人自身资产收入/负债或个人征信或提供虚假资料等原因,(3)或其他,导致按揭银行审批结果与前期口头询价/审批意见不一致,或按揭申请不通过,借款人均同意并有权在下列解决方案中自行选择;(1)更换按揭银行并协助办理申请新按揭所需之手续,不管贷款成数多少均予以接受并自行解决其他相关问题;(2)或通过完善按揭申请条件继续使用原按揭银行并自行解决其他相关问题。否则,视为借款人违约。 8.2 借款人必须全面履行借款合同义务,如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借款合同造成贷款人损失的,贷款人依法使债权追偿权,借款人还应承担: (1)贷款人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过户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2)支付相当于借款总额 20 % 的违约金。 8.3 借款人应当无条件; 8.3.1 以自有资金立即提前偿还应还欠款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8.3.2 向贷款人提供足值、认可的担保并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 8.3.3 接受贷款人根据贷款风险状况作出的调整贷款调整; 8.3.4 追加或更换保证人、抵押物、质押物; 8.3.5 把已赎出的该房产申请抵押贷款,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偿还欠款及相关费用; 8.3.6 把赎出的房产抵押给贷款人或贷款人指定的第三人; 8.3.7 其他救济措施。 第九条 争议解决 9.1 本合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订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障; 9.2 本合同项下争议,各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并签订相应补充协议。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他篇四:个人之间借款协议(模版) 借 款 协 议 甲方(出借人):江南 身份证号码:120033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为了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在双方自愿、协商情况下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二、借款用途:借款人因
需要,急需一笔资金。 三、借 款 利 率:______,按月收息,利随本清。 四、借 款 期 限:借款时间自___年___月___日 起至___年___月___ 日止。 五、还款日期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违约责任: 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出借方有权限期追回借款,并按合同规定____%计算加收逾期利息。 七、争议解决方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甲方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 。 八、其他: 1、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 1 一、借款金额(大写): 壹拾万元整同。如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在__日内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2、合同的附件:借据,收据。 3、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借款方、出借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借款人):
乙方(出借人):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据 2今借到
人民币 元(本金),借款期限自
起到 日止。
借款人: 人: 年月日 收
3篇五:民间借贷纠纷公告案件中借条的效力认定 民间借贷纠纷公告案件中借条的效力认定 先看这样一个民间借贷案例:原告何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称,自己和被告张某是表亲,平常有一定往来。某日,张某找到原告,称生意资金周转困难,要求借款10万元,原告碍于亲戚情面就答应了,张某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到原告现金10万元,约定了还款时间和利息,张某在借条上签名捺印。借款不久后,原告即发现再也无法联系上张某,经多方查找也无音信。故依据张某出具的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张某归还借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核实被告张某确已外出下落不明,遂公告送达了应诉材料及传票。在开庭时间,被告张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何某主张权利的证据就只有一纸原始借条,那么,承办法官该如何认定原告何某与被告张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又如何保护未到庭的张某的合法权益?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公民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借贷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多有亲属关系或同事、同乡、同学等社会关系,在借贷形式上表现出简单和随意性,不签订书面或仅仅由借款人出具一张内容简单的借据的情形较多。一旦发生纠纷,出借方很难举出说服力很强的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方对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以及出借方已将借款提供给借款人负有举证责任,而借款人则对于其已履行还款义务负有举证责任。那么上述案例中何某举示的借条能否证明何某与张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存在呢?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原告何某举示借条证实了被告张某的借款行为,已经做到了自己的应有举证义务,如果被告张某对此借条持有异议或者认为自己并非借条上签字的人,那么此时就应该是被告张某负有举证责任了,而张某经法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系自己放弃了自己的举证、质证权利,故应由被告张某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另一种观点认为,出借方不仅要对借贷内容负有举证责任,同时还应对借款人是谁负有举证责任。因此,在被告张某未到庭的情况下,原告何某还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所诉讼的被告张某就是借条上签字的借款人张某。如果原告举示不出相应证据,则原告无法证实上的借款人就是自己所诉讼的被告张某,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原告何某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 第三种观点认为,在关键性证据的证明力上,应当客观地审核认定。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官应当向原告何某释明其对证明借款人是谁和借款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并可适当引导何某尽可能的搜集相关证据或者线索,比如借款在场人、知晓借款事实的双方亲朋好友或者能确定是借款人所亲笔的其他签名捺印,必要时还可以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最终通过获得其他佐证以证实借条的真实性,达到证明原告主张的目的。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因为在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有机结合的要求和期待下,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接近或吻合,是人民法院不懈追求的目标。而且实践中伪造借条以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目的的情况时有发生。所以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上,人民法院既可以也能够要求当事人提供进一步证据,以核实借贷事实本身的真伪。 当然,在第三种观点下,会导致两种可能的发生,一是找到佐证借款事实的证据,二是找不到相应佐证。第一种情况的处理结论不言而喻,第二种情况下如何处理呢?笔者认为,如果遭遇第二种情况,在法官已尽到谨慎审查义务及没有相关信息、现象表明借条虚假的前提下,法官的价值取向只能选择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因为一般民间借贷主体的法律意识都比较淡薄、风险意识较差,出借人心中只会有“借债还钱,天经地义”的思想,而不会理会什么举证责任后果,如果判决原告败诉,而客观上借款又是事实的话,就会引起不稳定事件发生。而判决原告胜诉后,如果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有出入,被告出现后还可以通过申请再审等手段恢复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相关热词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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