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以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不适用减轻处分的规定当时哪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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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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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解读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下称18号令)于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处分的专门性国务院部门规章,结束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日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于日被废止以后,对事业单位中非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纪律处分基本无法可依的历史。以下是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解读,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大家下午好!
  今天是正月初十一,在这充满无限生机和希望的新年开始之际,谨向各位领导和同仁们致以新年的祝福和问候,祝大家在新的一年里身体健康、工作顺利、阖家幸福。
  根据局统一安排,今天我在这里与大家共同学习刚出台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处分规定》(人社部、监察部第18号令)是日正式颁布施行的,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部门规章,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法律体系建设的基石,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这也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是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规范化的重要标志。下面我从《处分规定》制定背景和起草过程、地位和作用,处分规定的主要内容,以及主要特点四个方面与大家交流。讲的不对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
  我与大家交流的第一个方面是:《处分规定》制定背景和起草过程
  当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公职人员队伍中最大的主体。我国的公职人员队伍中,一个是公务员,全国共800万,加上参公的不到900万。二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共 3000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此成为公职人员队伍中最庞大的一个群体。三是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不到2700万。这三支队伍,事业单位人员最多。因此,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出台相关法令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和处分制度,非常必要,它有利于建设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有利于提高事业单位专业化公共服务质量,有利于促进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日起,《公务员法》施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同时废止。2008年5月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年工作规划》中明确提出&制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纪律处分规定&的要求,2009年,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和国务院法制办共同成立了起草小组,在经验、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论证、多次修改,起草出了《处分规定》(送审稿),先后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务会议、中央组织部部务会议、监察部部长办公会议和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我与大家交流的第二个方面是:《处分规定》的地位和作用
  处分规定的地位和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处分规定》是公职人员惩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可以说,颁布施行处分规定,填补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一个空白点。因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组成部分,过去执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已于2006年公务员法实施后明确废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于日起施行。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惩处处于无法可依的不正常状态。相对于其它人事管理制度,处分规定在处理和解决事业单位存在的矛盾和冲突中,显得更加迫切,其意义重大而深远。
  第二,《处分规定》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
  颁布施行处分规定,为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提供了重要依据;为规范人事管理工作提供了基本规则;在推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范化进程中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第三,《处分规定》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立法探索和发展的重要标志。
  这一行政部门法规的出台,将有效解决长期以来对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违纪处理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
  我与大家交流的第三个方面是:《处分规定》的主要内容
  《处分规定》共48条,分为总则、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处分的权限和程序、处分的解除、复核和申诉以及附则等共七章。分十个方面讲
  1、首先来了解一下立法目的。主要有三点,一是严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纪律,二是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行为,三是保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供的服务代表政府行使公共服务,做为公职人员,他的形象,他的职业道德甚至是社会公德方面的约束和要求要和作为国家政府的工作人员的行为匹配。比如,大家可能都听说过在网上也看到过,那就是汶川地震时的&范跑跑&,他的生命也很珍贵,当时在教室里上课,地震时本能的反映,他丢下教室里的学生,一个人跑走,如果是作为普通人,应该说没有太大问题。但是你面对的是未成年的孩子,从职业操守或者从社会公德的角度来看,就应该受到约束,甚至要受到相应惩处。
  所以,《处分规定》的出台对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其依法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
  2、下面在了解一下它的适用范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二是事业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三是对机关工勤人员违法违纪参照本规定执行。
  3、简要了解一下处分的基本原则,主要有这么几方面,
  一是要坚持公正、公平原则
  二是要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三是要坚持处分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相适应原则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4、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开除四种。对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设定了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开除四种处分种类。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设定了警告、记过、撤职、开除四种处分种类。这与《公务员处分条例》有所不同的是,公务员处分是六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主要原因是考虑到一是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相配套。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除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与公务员管理制度差别较大,因而无法适用降级、撤职处分。二是适应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实际需要。事业单位内部人事管理的手段比较多,除处分之外,还可以通过考核、解除合同或到期不续聘等方式对违法违纪的事业单位人员进行处理
  5、我们着重了解一下违法违纪及其适用的行为,总体来说,《处分规定》对适用行为分的很细,分为违反政治纪律、违反工作纪律、违反廉洁从业纪律、违反财经纪律、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等六类、64种违法违纪行为,针对每一类行为又设定了相应的处分种类和档次,以使处分更具体、更具操作性。
  比如,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在这里,列举一个较为典型的&因人画像&&萝卜&的违法案例。 2010年11月,福建屏南县财政局下属收费票据管理所招聘工作人员,将招聘条件限定为获得国外学士学位的25岁以下女性,最终只有宁德市某领导之女1人符合条件,未经直接聘用。事件被媒体曝光。《处分规定》在第十七条八项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岗位,或者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还比如,学术腐败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处分规定》第二十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以及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高的行为,有这些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处分起点高的是第二十一条第(2、3、4、5)项,即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包养情人的等行为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另外,对被判处刑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应该说,《处分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力度总体定位在宽于公务员的处分,而严于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的管制、拘役等刑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着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对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则应当给予开除处分。对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在处分力度上与公务员保持一致。
  6、我们再来了解一下处分的权限,根据《处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是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以谁任命谁处分的原则,由事业单位决定,并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备案。《处分规定》第23条第二项规定是适当上收开除处分的权限,作为最严厉的处分种类,需要慎重考虑和把握。&开除处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这也充分体现了新时期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特点,既保证了事业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又体现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公职人员特质。
  7、下面,我们简要了解一下处分的程序。根据《处分规定》第二十四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程序包括:初步调查,立案,调查取证,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听取被调查人员的陈述、申辩,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通知和宣布,归档等等,确保程序公开;此外,《处分规定》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还对回避制度、办案期限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体现程序公正。
  8、处分的时限和效力我这里也只作简要介绍。处分的时限:第二十九条规定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延长,但是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处分的效力: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第二十四条)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第四十条)
  9、处分的解除分为正常解除、自然解除和提前解除三类,《处分规定》第五章对解除处分的条件、审批程序和解除处分的权限进行了明确规定。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解除不同的是,《处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了提前解除处分制度,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这样有利于鼓励受处分人员改正错误,更加努力工作。第三十七条规定处分解除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10、最后,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复核和申诉。一是复核,即受处分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二是申诉,即受处分工作人员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直接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申诉或者向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第三十九条)
  二是复核和申诉的时限:接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的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第四十条)
  我与大家交流的第四个方面是:《处分规定》的主要特点
  总体上看,《处分规定》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在体系和内容构建上非常相近,《处分规定》共分7章48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是7章55条。但处分规定有自己鲜明的特点,我认为,至少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
  1、适用范围&广&
  处分规定的第一个特点是适用范围广。主要是考虑到我国事业单位性质复杂,既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也有全额财政拨款和差额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还有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所以处分规定在管辖对象上充分考虑这一客观实际,在第2条、第46条明确了&一不适用三适用一参照&,管辖范围比较广泛,基本囊括了所有的事业单位,同时还实现了向机关工勤人员的延伸
  &一不适用&即: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适用&即:1、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3、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物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参照&即:给予机关工勤人员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这是行政处分法规立法上的重大突破。以往只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能管住是党员的机关工勤人员,还没有一个行政处分法规能管得住机关工勤人员。常常对严重违纪者只能采取辞退、解聘等处理手段,而对情节轻微违纪者就显得无能为力。所以,&法不在于多,而在于管用&。
  2、纪律要求&严&
  如果说公务员端着的是&铁饭碗&,那么一些事业单位比如大中专院校、医院等工作人员端着的就是&金饭碗&,令公务员都羡慕,但是当这部分人违法乱纪需要处理时,往往结果会比较轻。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是因为社会认为他们不是领导干部,不行使国家的公权力。但处分规定在惩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纪行为时是比较严的,基本上与《公务员处分条例》靠近,真正贯穿和体现了&法纪面前人人平等&。一是在纪律要求方面基本上向公务员看齐,如《处分规定》第16条列举了八种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与《公务员处分条例》中的七种情况相近;二是刑罚处分向公务员靠拢。《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处分规定》也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总之,处分规定体现了&从严要求、从严管理&的原则。
  3、结合行业&紧&
  事业单位作为聚集教育、卫生、科研各方的地方。近年,这些单位如高校屡次曝光学术抄袭、学历造假等负面新闻,使&象牙塔&不再圣洁,公信力屡受质疑。《规定》紧密结合事业单位行业特点,从诸多角度规范个人学术研究等行为准则,重视加大&为人师表&、&师德师行&的行风建设。《规定》第20条从七个方面结合行业特点对职业行为、学术行为作出专门规定。
  4、申诉渠道&多&
  这也是处分规定的一个很鲜明的特点,主要是为了使事业单位受处分的工作人员申诉权益得到合法保障和实现自我救济。处分规定提供了两条不同申诉渠道,一是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可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二是作为非行政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然不服,可向原单位主管部门或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同时,《处分规定》第四十条强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这样有利于防止申诉受理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打压正常申诉。
  通过自己学习和实践,处分规定的内容我大致就领会到这些。今后还需要我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深化理解,不断深化认识。国家人社部将会在下一步出台处分规定的政策解释及释义、处分期间工资待遇处理、申诉规定,分行业制定处分办法等,确保《处分规定》这个文件的贯彻落实。
  各位领导、同事们,以上就是我学习《处分规定》后的一些粗浅认识,水平有限,不妥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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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zzgzedit
关于组织全校教职员工学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教职员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审议通过。自日起施行。《规定》明确规定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纪违法处分的种类、适用范围、处分的权限和程序等内容,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法规依据。全校教职员工要认真学习本《规定》,特别是要充分了解哪些行为是属于违纪违法、违纪违法将受到怎样的处分,从而积极引导教职工进一步增强爱岗敬业的责任意识和遵纪守规的法律意识,从而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工作纪律,不断促进师德师风建设,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 宜兴市张渚高级中学校长室二○一三年六月八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第三条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条 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任命、考核、工资待遇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  第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十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一)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四)包庇同案人员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三)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四)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五)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六)非法出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七)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国(境)内的;(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  (二)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三)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 (五)在项目评估评审、产品认证、设备检测检验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六)泄露国家秘密的;(七)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八)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岗位,或者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九)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的;(三)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对象的;(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五)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六)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七)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压制不同观点,限制学术自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的;  (二)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三)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四)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  (五)包养情人的;  (六)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的;(七)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第二十三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其中,由事业单位决定的,应当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二)开除处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对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本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决定;其中,由本单位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初步调查后,需要进一步查证的,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事业单位负责人批准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立案;  (二)对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作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三)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四)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对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五)处分决定单位印发处分决定;  (六)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和有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七)将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档案。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暂停其职责。  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出国(境)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七条 参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与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八条 处分决定单位负责人的回避,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决定;其他参与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的回避,由处分决定单位负责人决定。  处分决定单位发现参与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第二十九条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延长,但是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三十条 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原所聘岗位(所任职务)名称及等级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受处分的期间和依据;  (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决定单位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后,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具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处分的解除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经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处分期满后,自然解除处分。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原处分决定单位提供解除处分相关证明的,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事业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对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形成书面报告;  (二)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三)印发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四)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在原宣布处分的范围内宣布;  (五)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存入该工作人员的档案。  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回避。  第三十六条 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该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 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第三十八条 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在处分期满后一个月内作出。第六章 复核和申诉  第三十九条 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受到处分的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受理。第四十条 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的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处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重新作出决定:  (一)处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变更处分决定: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三)处分不当的。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工作人员的岗位等级或者工资待遇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工作人员的岗位等级、工资待遇,按照原岗位等级安排相应的岗位,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四十五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机关工勤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科技、体育等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工作的实际情况,与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国务院监察机关联合制定具体办法。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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