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需要抵押物就是现实情况吗?

一、个人怎样从银行贷款?

(一)银行贷款要什么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即要求借款人有合法的身份。

3、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有些银行会要求申请人办过本银行的信用卡或向本银行贷过款且信用记录良好。

5、有的还要求提供银行认可的资产作抵押或质押,或有符合规定条件、具备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二)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借款人的有效身份证、户口簿;

2、婚姻状况证明,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已离婚的需出具法院民事调解书或离婚证(注明离异后未再婚);

3、已婚需提供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及结婚证;

4、借款人的收入证明(连续半年的工资收入证明或纳税凭证当地);

5、需要有抵押物才能贷款的,必须提供抵押物的权利证明,而且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间利息总和不能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1/2;

二、银行贷款需要抵押吗?

并不是所有的银行贷款都需要抵押,目前国内有一些银行提供无抵押贷款,此外有些贷款公司、还有大量的担保、咨询名义的贷款公司也可以办理无抵押贷款。

无抵押贷款,又称无担保贷款,或者是信用贷款。不需要任何抵 押物,只需身份证明,收入证明,住址证明等材料。具体材料各银行的规定不同。向银行申请的贷款,银行根据的是个人的信用情况来发放贷款,利率一般稍高于有抵押贷款,客户可根据个人的具体情况来选择贷款年限,然后跟银行签订合同,相对贷款公司而言比较有保障。

银行推出的此类产品的共同特点是额度低,门槛高,手续较慢。贷款公司的无抵押信用贷款,额度大约2-30万,利率1.5%-3%。贷款公司中的一部分就是俗称的高利贷,这类产品的特点是速度快,额度很灵活,但是成本被隐藏在手续费等收费项目上,实际贷款成本远高于对外宣传的利率。

申请无抵押小额贷款,各银行的申请条件是不尽相同的,一般来说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国国籍(不含香港、澳门、台湾三地的居民);

(二)年龄在25-55周岁这个区间范围;

(三)现居住的住址要满6个月,在当地工作必须满半年;

(四)同时最最重要的是信用卡还款记录良好,且当前没有逾期。有工作单位的需要在现单位工作满6个月。

以上就是关于个人怎样从银行贷款以及需要什么条件的相关内容。在这里提醒想要申请贷款的人们,一般个人在网上或者银行柜面提交申请,相关银行在收到申请者的资料后会有专门的客服同申请者进行联系,最后申请者上门提交相关材料,银行进行审批,通过审批后银行放款。其它方式的贷款电话或短信可能存在风险,建议您从银行的官方网站或者柜台了解相关的业务,选择适合自己的贷款方式,避免上当受骗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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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时候人们会选择将自己名下的房产办理抵押手续,签订抵押合同,那么你知道房子抵押合同是在自己手上还是在银行吗?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房子抵押合同是在自己手上还是在银行

  为确保乙方与__________签订的______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以“抵押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

  第二条 以房地产设定抵押的产权情况

  6.土地出让(转让、划拨)合同号: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以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情况

  8.在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抵押人其抵押的土地上所建的房屋不得转让、出租、出售。

  第五条 甲方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

  第六条 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将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交乙方,抵押期间该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由乙方代为保管。

  甲方以所购期房作抵押,在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把购房合同、抵押登记证明交乙方执管。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将房屋所有权证一并交乙方执管。

  第七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贷款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元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以及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 (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

  第八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抵押期间,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十一条 甲方应办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保险单证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十二条 抵押期间,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由甲方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抵押期间甲方不得动用。

  第十三条 抵押物价值减少,甲方应在30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四条 抵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出售、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第十五条 抵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六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

  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实现抵押权、停止发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1.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约定义务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3.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改变贷款用途、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

  第十八条 甲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__________%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未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乙方有权直接用甲方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第十九条 乙方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

  2.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利息;

  3.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本金、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自“抵押物清单”中的抵押物均办理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方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___份。

  法定代表人或个人(签字):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

  二、房屋抵押合同丢了怎么办

  购房合同丢失后根据不同的情况需要不同的解决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如果是在购房合同没有做预售登记前丢失合同的,只需将剩余的合同作废,和开发商重新签订一份合同;

  (二)如果是在购房合同做完预售登记,没有开始办理银行按揭前丢失的,应在报纸上刊登合同作废的声明,到期满后,拿着报纸去做预售登记的机关申请注销所签订的那份合同,然后和开发商重新签订一份合同,再去做预售登记;

  (三)如果是在做完预售登记,已经办理好银行按揭手续后丢失的,则购房者除需要办理第二种情况所办理的手续外,还要和办理贷款的银行签订一份变更协议,并将新的合同放在银行,因为原先的购房合同已经注销了,要换成新的合同,也就是说,购房者和银行所签的借款合同里的合同号已经发生变化了,尽管购房合同里面的内容没有发生变化,但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该借款合同已经发生变更,所以需和银行签订变更合同。

  银行抵押合同丢了建议到工行开具证明或者要求提供贷款合同补办手续,按照银行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即可。至少银行有留底,复印证明与原件一致等等。具体向银行咨询,毕竟各银行要求不一致。

  三、什么是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是指合同得债务人或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不移转抵押物的占有,而以该抵押物作为担保主合同履行的书面协议。抵押合同是抵押担保产生的前提,也是将来处理当事人间纠纷的主要根据。具体说,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第一,抵押合同是一种担保合同的形式,是用于设立抵押权,保障主合同债权实现的一项协议。第二,抵押合同的主体是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第三,它是要式合同,不仅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且根据《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的规定,还必须进行抵押物登记。第四,设立抵押合同对于抵押人而言,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可以继续占有使用收益抵押物,不影响抵押物效用的继续发挥。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房子抵押合同是在自己手上还是在银行的相关内容,房屋贷款合同最少是一式两份,银行留存一份,自己手里拿着一份。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法律快车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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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理解了抵押物的真实效用,实际上也就找到了一条抵押物价值回归之路。基本路径是,基于抵押物能否对借款企业产生履约激励的价值取向,积极拓宽抵押物的选择空间,增强对抵押物估值的动态性

文/李庚南 浙江银监局

载于《中国银行业》杂志2016年第12期

当我们理解了抵押物的真实效用,实际上也就找到了一条抵押物价值回归之路。基本路径是,基于抵押物能否对借款企业产生履约激励的价值取向,积极拓宽抵押物的选择空间,增强对抵押物估值的动态性、灵活性,促进融资难问题的缓解与长期客户关系的培育。

近来,在企业融资问题上关于银行信贷回归本源的呼声日高。不仅企业在呼唤,社会各界在呼唤,基层银行也在呼唤。其核心就是要进行制度创新,去担保化。在成熟完善的信用体系尚未建立,而银行体系仍深陷“担保链”泥潭的当下,或许我们要求商业银行彻底“扔掉”长期以来依赖的“抵押担保”拐杖实在是强人所难。但我们也并非无可作为,可以在“拐杖”的材质、功能上下功夫,让“拐杖”逐渐变得轻巧灵便,让银行逐渐淡化对“拐杖”的依赖。这并非笔者异想天开,关键是我们能否以创新的思维重新认识和评估抵押(包括质押)品的价值,积极发掘抵押物的价值内涵,实现抵押物价值的理性回归。

银企眼中的抵押物价值内涵大有不同

实际上,银行和借款企业对同一抵押物的价值评判是存在明显差异的。由于彼此获得和付出抵押物的目的差异明显,银行和借款企业对同一抵押物的评价视角也因此根本不同,从而赋予抵押物不同的价值内涵。

对于银行而言,抵押物是缓释与弥补信贷风险损失的主要工具与手段,抵押物的价值或估值表现为对贷款风险的缓释和弥补损失的能力。因此,银行评估抵押物价值的主要依据是抵押物的净市场变现价值以及抵押物变现的成本(可转让、可变现能力)。 

对于借款企业而言,抵押物的价值或估价表现为抵押物对企业持续经营的价值贡献。企业对抵押物的价值评估着眼于一旦违约后,以抵押物代偿所需付出的实际成本,包括抵押物作为企业资产有机组成部分形成的企业预期收益现值、以抵押物代偿后带来的资产重置成本,以及与抵押物代偿相关的费用成本。

可见,同一抵押物对于银行与企业具有不同的价值内涵。反映在量上,企业对自身所提供抵押物的估值一般远高于银行的估值。因为,抵押物相对于企业的实际价值无疑要高于其市场变现价值(包括变现成本),同时抵押物之于企业的重要性,或许关乎企业的持续生产经营乃至存续,而银行关心的仅是抵押物的可转让、可变现能力以及净变现值。 

银行与企业在抵押物价值评估上的差异性,往往决定了银行对抵押物范围的取舍以及抵押率的高低,并因此决定了企业融资的难易与成败。比如,专用设备对于企业而言或许是生存的“家底”,但由于其交易变现能力远弱于通用设备,因此一般并不为银行接受,即使接受抵押率也非常低。又比如,企业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许可权利(诸如排污权)等无形资产,对企业而言是“宝”,对银行而言却未必如此。

需要补充的是,不同规模、发展水平的企业对同一抵押物的价值评估也存在较大差异。如同一抵押物相对于小微企业的价值一般大大高于大企业。因为“一定量的资本增加带来的效用增加,要比财产处在高水平时增加同样数量的资本带来的效用要大”,所以资产处于较低水平的小微企业的投资收益率一般会大大高于大企业。这就意味着同样的抵押物所潜在的预期收益及代偿成本,小微企业一般要远高于大企业,对同样的抵押物,小微企业的估值远高于大企业。

显然,抵押物的价值内涵应综合考虑涉事各方的理解与评估,动态地、差异化地反映抵押物相对不同主体的效用大小。正是由于银行与企业在对抵押物价值内涵理解上的差异性、片面性,形成了银行与企业在融资问题上的分歧与反差。这既妨碍了银企的互信与沟通,也制约了银行信贷业务的拓展。

因此,无论从发展和维护客户关系的战略高度,还是从拓展业务的现实角度,都需要银行创新思维,全面、客观、动态地认识与把握抵押物的价值,努力挖掘企业抵押物的价值内涵。而这其中的关键是要学会换位思考,真正“以客户为中心”,站在客户角度来理解抵押物,客观评估抵押物的价值。只有如此,才能大大拓宽抵押物的范围,提升抵押物的效用值。

银行应更注重抵押物的企业价值

按照固有思维定式,银行一般认为抵押物是缓释与弥补信贷风险损失的主要工具与手段,因此只关注于抵押物净市场变现价值及变现成本,但这仅是抵押物所展示的表象,而非抵押物真实的效用所在。我们不妨反思下,银行需要借款企业提供抵押物的初衷是什么?答案显然并非为了最后去拍卖处置,而是凭借抵押物相对于借款人的效用,对借款人形成履约的约束力。恰如交警对违规驾驶人员的扣证行为,所扣驾驶证对交警显然并无实际价值,但扣证对违规者则意味着高昂的、额外增加的生活成本,进而对驾车者形成守法的正向激励。同样,对于借款企业而言,如果将一项生产用固定资产用于抵押,并因违约发生代偿,则其承担的违约成本不仅包括该项抵押资产的重置成本,还包括承担因停产引发的系列损失,包括客户流失、市场丧失等后果。随着抵押物价值的提高,理性的借款企业在权衡利弊后会形成主动放弃违约动机、规避高风险投资项目的正向决策。因此,抵押物的真实效用应该是通过抵押物相对于企业的价值或效用,对企业形成履约的正向激励,进而实现信贷资金的正常归流,有效防范信贷风险。 

所以,银行对抵押物的关注点,应该是抵押物的价值或效用能否真正对借款企业形成履约的正向激励,而不应局限于抵押物本身的净现值。凭借抵押物,银行不仅获得了贷款风险缓释的工具,更重要的是从侧面对借款企业的风险度和诚信度进行测度,从而关注和把握借款企业的还款意愿与能力。这实际上就是注重第一还款来源,而非依赖第二还款来源,是信贷回归本源的应有之意。

从这种意义上看,借款企业对抵押物价值或效用的重视及由此形成的守约激励,客观上达到了与银行风险控制目标的趋同。如果能认识到这一点,银行在评价企业提供的抵押物价值时,目光就不应局限于抵押物的市场变现价值,而应更注重抵押物的企业价值。这种认识的形成,显然取决于银行经营理念能否真正转变为“以客户为中心”。在竞争日益激烈的金融生态下,应该说“以客户为中心”日渐成为银行界的共识,但知易行难,理念的转变到行动的落地或将是一个痛苦而漫长的过程。

抵押物如何走向价值回归?

当我们理解了抵押物的真实效用,实际上也就找到了一条抵押物价值回归之路。基本路径是,基于抵押物能否对借款企业产生履约激励的价值取向,积极拓宽抵押物的选择空间,增强对抵押物估值的动态性、灵活性,促进融资难问题的缓解与长期客户关系的培育。

首先,在抵押物范围的选择上,要拓宽视野。银行应该放眼长远,切实创新对抵押物的理解,即对借款企业抵押物的价值评价由单一重视市场变现价值,转变为兼顾甚至更为重视抵押物的企业价值。通过科学分析和把握抵押物的企业价值,据此合理确定授信额度,更好地进行风险控制和培育客户关系,帮助企业盘活资产,增强其融资能力。 

针对小微企业特别是初创型、科技型企业可抵押资产匮乏的实际,银行在要求其提供抵押物时,应尽可能放宽视野,由一般的不动产向动产,由通用设备向专用设备拓展,由有形资产向无形资产拓展,积极帮助企业盘活存量资产、发掘资产价值,特别是一些关乎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资产,如存货、仓单等动产和应收账款、股权、商标权、知识产权、排污权、林权、海域使用权等权利,以及企业拥有的专利技术、核心技术等。

虽然这类资产在通用性、市场变现能力方面可能价值不高,但对于企业而言价值巨大。银行若掌握企业这类关键资产的处置权,无疑将对企业的经营投资行为形成有力约束,有利于防范企业因冒险经营、非理性经营给银行带来的风险(这类风险恰恰是银行最难防范的)。

其次,在抵押物价值的估算上,要体现逆经济周期思维。在经济上行期,企业资产价值总体处于升值期,企业融资能力也相对较强,这种情况下,银行就应考虑适当降低企业融资杠杆,在对抵押物估值方面可以更审慎些,抵押率可以更低些。在经济下行期,企业资产总体处于缩水状态,可抵押资产减少,融资能力下降。这种情况下,如果银行依旧抱守固有的抵押物标准,则可能会迫使基层经营行抽贷、压贷,或者要求企业追加抵押物。其结果必然带来企业资金链紧张甚至断裂,短期看将增大银行风险,长期看则有损银行与企业的关系,从而损害银行长期发展的根基。因此,银行应立足于发展长期战略客户关系、站在与企业共度时艰的角度,适当提高抵押物估值及抵押率。

再次,在客户对象上要体现差异化。在对待大企业与小微企业抵押物估值方面要实行差异化策略,即同样的抵押物,对小微企业的抵押物估值应高于对大企业的估值,这既是基于“以客户为中心”理念的科学决策,也是践行普惠金融、以差异化信贷服务小微企业的体现。这一点,我国与国际银行业的差异十分显著。据研究,英国中小企业贷款中85%的抵押物价值与贷款余额之比大于1,而目前我国银行对抵押物的贷款成数基本在60%左右,抵押物的净市场变现值也远高于贷款额。

风物长宜放眼量。如果银行仅仅站在自己的角度,坚持“以我为中心”,抱残守旧,那么,抵押物的匮乏将继续成为横在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路途中的障碍。如果银行能切实转变经营理念,实现由“以我为中心”向“以客户为中心”的转变,那么银行认识、评判抵押物的视野将大大拓宽,抵押物价值将实现理性回归。尽管如此,我们依然热切地期望,银行能扔掉“抵押担保”之拐杖,实现真正的信贷回归。本文原载于《中国银行业》杂志2016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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