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交流,淡定说的军官转业安置新政策发矛盾大是什么意思

安置交流,淡定说的军官发矛盾大是什么意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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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href="search.php?mod=forum&srchtxt=%C3%E6%CA%D4&formhash=fd9d51e7&searchsubmit=true&source=hotsearch" target="_blank" class="xi2《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有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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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有关问题解答
&&&&编者按:根据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发布命令施行。《现役军官法》在原来《条例》的基础上调整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对军官的地位、基本条件、来源和培训、考核晋升、交流回避、任职和服现役的年龄年限、工资福利待遇、退役安置等政策制度作出了新的规定。为了帮助大家深入学习、正确理解和执行,现就一些主要政策问题解答如下。&&&&&一、这次修改《条例》调整补充的内容体现了哪些基本精神?&&&&&《现役军官法》在原来《条例》的基础上,作出了一些新的政策规定,其基本精神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着眼于提高军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在选拔、培养等方面完善了有关的政策制度。近年来,我军在加强军官队伍建设上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定,使军官队伍的整体素质有了明显提高。实践证明,建设高素质的军官队伍,要有比较完备的法规制度作保证。《现役军官法》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充实修改了军官的基本条件,建立了军官逐级晋升培训、考核等次评定、任职资格以及交流轮换等制度,将更加有利于培养和造就新型军事人才,提高军官队伍的知识化、专业化水平。二是着眼于为优秀年轻干部脱颖而出创造条件,建立了促进军官能上能下的政策机制。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是一项长期的任务,特别是要在新世纪实现我军建设跨越式发展,选拔培养优秀年轻干部显得更为迫切。《现役军官法》调整了部分军官任职的最低年限,规定了师级以上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限,将更加有利于优秀年轻干部顺利成长,促进领导班子的新老交替。三是着眼于进一步理顺军官队伍的进出关系,拓宽了军官培养补充和退役安置的渠道。军官队伍的进出关系不够顺畅,是制约当前军官队伍建设的一个突出问题。《现役军官法》在军官培养补充方面,明确规定了军官来源的四条渠道;在军官退役安置的内容中,增加了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的安置方式,较好地解决了军官队伍“进”和“出”的问题。四是着眼于促进军官队伍的稳定,建立了有利于吸引和保留人才的政策制度。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如何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调动广大军官积极性的政策制度,是军官队伍建设面临的重要课题。《现役军官法》吸收这些年军官待遇方面的改革成果,根据军官职业的特殊性,对军官的地位和工资、保险、住房、休假待遇及退役条件等作出明确规定,将更加有利于激发广大军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进一步增强军队的吸引力、凝聚力。&&&&&二、为什么要规定军官的地位?&&&&&原来的《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军官的地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对军官的社会地位在法律上作出明确规定,对于更好地维护军官的地位和权益,激发广大军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显得十分必要。为此,《现役军官法》对军官的地位作出了明确规定。&&&&&我军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强柱石,担负着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要使命和任务。江主席明确指出,军队是执行党的政治任务的武装集团,在国家生活中具有特殊的职能和地位。《现役军官法》根据军队的特殊性,规定“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军官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在社会生活中享有与其职责相应的地位和荣誉”、“国家依法保障军官的合法权益”。这样规定,明确了军官在国家和社会中的身份,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军队干部的一贯政策;明确了军官担负的光荣使命及其地位的特殊性,便于在社会生活中受到优待和尊重;使军官的权益有了更明确的法律保障,为确定军官的待遇、退役安置等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广大军官应当充分认识党和国家的关心和爱护,牢记肩负的责任,努力为军队建设多做贡献。&&&&&三、为什么在军官的分类中增加装备军官?&&&&&1988年制定条例时,根据当时的军官队伍构成情况,按照军官职务性质,把军官分为军事军官、政治军官、后勤军官和专业技术军官。随着军队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特别是武器装备的更新,从事装备管理工作的军官不仅数量增加,而且在军队建设和未来高技术战争中的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总装备部和各级装备部门组建后,在新的管理体制下,从事装备管理工作的军官已经成为一个新的类别。为了有利于对军官实行分类管理,加强装备军官队伍建设,《现役军官法》在军官分类的规定中增列了装备军官。&&&&&四、为什么在军官选拔和使用的原则中增加“尊重群众公论”?&&&&&尊重群众公论,是我党我军选拔使用干部的一条重要原则。我军是执行党的政治任务的武装集团,为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保持军队的高度集中统一,干部的选拔使用必须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实行任命制。同时,只有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广泛走群众路线,尊重群众公论,才能把干部选准用准。&&&&&尊重群众公论,就是在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把民主推荐、民主评议、民意测验作为选拔军官的必经程序,把“三个民主”的结果作为军官任免的重要依据,使选拔的军官真正体现“民意”。党委讨论决定干部的任用,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真正做到多数群众拥护的,才能提拔使用;多数群众不同意的,不能提拔。&&&&&尊重群众公论与党管干部的原则是一致的。只有坚持党管干部,才能保证广大官兵对干部选拔使用的意见得到正确的集中和采纳;只有坚持尊重群众公论,才能对干部选拔任用实行有效监督,增强选人用人的准确性。党委和政治机关选拔干部,既要扩大群众的参与程度,尊重多数群众的意见;又要实行正确的集中,切实把干部选准用好。&&&&&五、在军官的基本条件中增加了哪些主要内容?&&&&&《现役军官法》适应新的形势要求,在军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中增加了“&忠于中国共产党,有坚定的革命理想、信念”和“现代军事”知识,以及军官应当“经过院校培训并取得相应学历”的内容。&&&&&规定军官必须忠于中国共产党,有坚定的革命理想、信念,是由我军性质决定的。我军是党绝对领导下的人民军队,军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党和人民的利益勇于牺牲奉献。这是对军官政治素质的基本要求。&&&&&规定军官应当具有现代军事知识,这是适应军队现代化建设和打赢未来高技术战争的需要对军官提出的要求。面对世界新的军事革命的发展,军官必须努力学习和掌握现代军事科学知识,提高指挥现代战争的能力,才能完成党和人民交给的任务。&&&&&规定军官应当经过院校培训并取得相应学历,这是为改善我军军官队伍的知识结构,提高军官学历层次作出的一项新的规定。按照规定,必须经过院校培训,并取得相应学历才能担任军官。实行这一规定,可以使我军生长军官全部经过院校培训,为军官队伍建设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六、为什么要规定优秀士兵必须经过院校培训才能提拔为军官?在实际工作中如何理解和执行?&&&&&1980年军委决定实行经院校培训提拔干部的制度后,干部队伍的文化程度和专业水平明显提高。1994年根据当时干部编制员额增加,院校培训难以满足补充基层干部缺额的情况,把优秀士兵直接提干作为基层军官补充的辅助性措施写进了《条例》。从这些年的实践看,从士兵中直接提拔军官的做法,已不适应军队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和武器装备不断更新的需要。因此,规定优秀士兵经院校培训提拔军官,对确保生长军官的基本素质十分必要。这个问题已在全军形成共识。目前,实行这一规定的条件已经具备:一是军队体制编制调整后干部编制员额进一步减少,基层干部缺编的矛盾不再突出;二是建立依托普通高等教育培养军队干部制度后,军队院校培训生长军官的任务相对减轻,可以满足生长军官培训的需要;三是士官制度改革后,有些优秀士兵骨干可以通过改为士官得到保留。&&&&&执行这一规定,对少数特别优秀、确实需要提拔为军官的士兵,必须选拔到军队院校学习,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学历后才能提拔为军官。实际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总部规定的数量、范围、标准、条件和程序进行选拔,决不能随意扩大范围,增加数额,搞迁就照顾,以确保选拔的质量。&&&&&七、为什么把“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列为军官来源的主要渠道之一?&&&&&面对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和高新技术在军事领域广泛运用的新形势,我军要掌握未来军事斗争的主动权,担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历史使命,关键在于培养和造就大批军政兼优、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的新型军事人才。目前,我军干部队伍的科学文化水平,与军队现代化建设发展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主要依靠军队院校培养干部已不能满足需要,必须拓宽选拔培养高素质人才的途径。近年来,按照江主席关于军队生长干部要逐步走开军队院校培养和依托普通高等教育培养并举的路子的指示,逐步加大了接收地方大学毕业生入伍的数量。去年,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了《关于建立依托普通高等教育培养军队干部制度的决定》,对于吸引和培养新型军事人才,改善军官队伍的知识结构,提高军官队伍的知识化、专业化水平,起了重要作用。《现役军官法》把“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列为军官来源的主要渠道之一,从法律上保证了这一制度的落实。&&&&&八、怎样理解和执行军官逐级晋升培训制度?&&&&&长期以来,我军实行指挥军官三级培训体制,提升为排(连)、团、军指挥职务的军官,分别进入初、中、高三级指挥院校进行培训。实践证明,这一体制总体上适应加强军官队伍建设的需要。但由于没有健全军官轮训制度,军官受训次数少,致使一些军官知识老化,跟不上军事科学技术的发展。为使军官不断更新知识、提高素质,《现役军官法》在坚持三级培训体制的基础上,建立了军官逐级晋升培训制度,规定军官每晋升一级指挥职务,应当经过相应的院校或者其他训练机构培训。&&&&&实行这项规定,担任排、连、营、团、师、军、大军区级职务的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晋升上一级指挥职务时,均应当经过相应的培训。未经过相应院校本级培训的,首先要进行本级培训。已经过本级培训但在现级职务上未经培训的,应经过相应的院校短期培训;院校不能满足时,也可以经过其他训练机构培训。比如,一名团级职务军官在营级职务上已经过中级指挥院校正规培训,但在现级职务上未入院校培训,晋升师级职务前应经过院校或其他训练机构短期培训。随着逐级晋升培训制度的实行,使指挥军官在各级职务上都能经过相应的培训,知识和能力得到不断更新增长,这将对提高军官队伍的整体素质起到很好的作用。&&&&&落实军官逐级晋升培训制度,必须坚持先训后提、训用一致的原则,把经过培训作为军官晋升各级指挥职务的必备资格和条件,未经培训不得晋升。各级都应采取有效措施,坚决贯彻落实,使军官队伍逐步形成培训、使用、再培训、再使用的良性循环。&&&&&实行专业技术军官逐级晋升培训制度,对专业技术军官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是十分必要的。目前专业技术院校的培训能力难以满足这一需要,部分专业技术军官还要通过在职学习或短期进修等形式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因此,按照新的规定,专业技术军官晋升职务,相应院校有培训条件的,应当经过院校培训;不具备培训条件的,应当采取其他方式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九、为什么在军官考核的内容中增加按照中央军委规定的“程序、方法”进行考核的要求?&&&&&严格按照中央军委规定的“程序、方法”对军官进行考核,是选准用好军官的前提和基础。《现役军官法》对此作出原则规定,使军官的考核更加统一规范,有利于扩大群众对干部工作的参与和监督,保证军官的考核更加全面准确。&&&&&军官考核的程序、方法主要包括:考核工作在党委领导下,由政治机关组织实施;考核应当实行民主推荐、民主评议、民意测验以及个别谈话、本人述职等方法,广泛听取意见;考核主要采取定期考核、随机考核、晋升考核的形式;考核结果应当同本人见面,以及在考核的基础上建立后备干部名单等。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团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任免暂行条例〉的意见》([1999&]2号),对如何实行“三个民主”作了规范,并明确规定要把“三个民主”列入党委、政治机关考核选拔干部的必经程序。军官的考核选拔,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这些程序、方法进行,防止和克服工作上的随意性。&&&&&十、为什么要实行军官考核等次评定制度?考核结果如何告知本人?&&&&&将考核结果作为任免军官职务的主要依据,是军官考核工作的主旨。《现役军官法》明确实行军官考核等次评定制度,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其目的是把考核结果与军官的使用更好地结合起来,增强考核任用军官的透明度,切实把军官选准用好。在考核工作中,要在对军官全面考核的基础上,作出客观准确的评价,区分出等次。并按照区分的等次,对军官分别作出提升使用、留任、改任或者退役等安排,以激励先进,鞭策后进,提高选拔任用军官的质量,更好地体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原则。&&&&&将考核结果告知本人,是增强考核工作透明度的重要环节。按照这一规定,对军官考核后,要采取集体讲评、个别谈话或者通过党委主要领导反馈情况等形式,将群众评议结果、基本评价、考核等次同本人见面,使其及时了解自己的优缺点,以利于今后扬长避短。军官对考核结果有不同意见的,组织应当进行认真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告知军官。对仅限组织掌握的考核情况,比如某同志发表的具体看法、投票评定考核等次时的具体情况和过程等,则不能与被考核对象见面。&&&&&十一、为什么要调整修改军官任职最低年限的规定?&&&&&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是关系到军队建设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江主席多次强调,要切实把这项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好。党的十四大以来,在中央军委的正确领导下,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一大批德才兼备的优秀年轻干部走上了重要领导岗位。但要看到,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是一项长期任务,始终抓好这项工作,不仅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大工作力度,而且要从政策制度上创造有利条件。《现役军官法》调整了部分军官任职的最低年限,放宽了军官提前和越职晋升的条件,进一步适应了选拔培养优秀年轻干部的需要。&&&&&从这几年的实践看,部分岗位军官任职的最低年限规定偏长,不利于优秀年轻军官的成长。根据军官的成长规律,各级主官任职满三年,基本上完成了一个熟悉情况、积累经验、创造实绩的过程。因此,对军级以下主官任职的最低年限统一规定为三年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军官任职的最低年限只是晋升的其中一个必要条件,而不是全部条件。军官晋升职务,主要看其德才条件和工作实绩,也要看是否任满本级任职的最低年限和编制是否有空缺。因此,任职满三年的军官只能部分晋升是正常现象,认为只要任职满最低年限就必须晋升职务,是一种误解。&&&&&按照《现役军官法》的规定,军官晋升职务一般应当任满本级任职的最低年限,实行逐职晋升。但德才优秀、实绩显著、工作需要的,可以提前晋升;特别优秀的,可以越职晋升。这样,可以使一些发展潜力较大的优秀年轻干部尽快成长起来。&&&&&十二、如何理解和执行军官任职资格的规定?&&&&&中央军委颁发的《团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任免暂行条例》,对团级以上职务军官晋升需要具备的相应资格作了具体规定。这是建设高素质军官队伍的重要措施,对于更好地贯彻德才兼备的原则,保证选拔任用军官的质量,防止和克服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起了很好的作用。《现役军官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军官的任职资格,是指军官晋升职务时必须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军官的任职经历、任职年限、文化程度、院校培训、身体状况等内容。军官的任职经历、文化程度如何,是否经过院校培训,一般来说,对军官的素质高低起着重要的决定作用,这符合马克思主义唯物论的观点。&&&&&根据《现役军官法》确定的原则和中央军委的规定,军官晋升部队领导职务,必须具备担任过下两级中一级主官的任职经历,并具有机关工作经历;没有担任过部队主官职务的,一般应当代理部队相当领导职务一年以上;必须经过相应的院校培训,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不得晋升。&&&&&推行任职资格制度的落实,组织上要重视加强对军官的培养锻炼,有计划地对军官进行交流轮换和送院校培训,特别是对基本素质好、有发展潜力的军官,更要积极创造条件进行培养,使他们尽早具备晋升的资格条件。&&&&&十三、为什么要规定军官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限?&&&&&原来的《条例》规定了军官服现役的最高年龄,但对军官在一个职务等级上工作的最高年限未作规定。军官任职时间过长,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领导班子的新老更替,不利于选拔优秀年轻干部。为解决这个问题,中央军委作出了实行师级以上军官平时任职最高年限制度的决定,对促进军官能上能下、领导班子新老交替和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发挥了很好的作用。《现役军官法》对师级以上军官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限作出明确规定,可以从法律上与服现役最高年龄的规定相配套,避免军官在一个职务等级上工作时间过长的现象,为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创造条件。&&&&&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限,是指军官在一个职务等级上工作的最长时间,达到这个时间,如果晋升不了,就应当免去现任职务。有的可以安排从事临时性工作;符合退役条件的,应当退出现役。&&&&&《现役军官法》没有规定团级以下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限,主要考虑团级以下职务军官退役的主要渠道是作转业安置,对未达到服役最高年龄的军官,组织上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情况及时安排退役,基本不存在任职时间过长的情况。&&&&&十四、怎样理解实行军官定期交流的规定?&&&&&实行定期交流,是培养锻炼军官,全面提高军官素质的重要途径。实践证明,军官在一个单位、一个岗位工作时间过长,不利于成长发展。在一个岗位任职满一定年限后,及时进行交流轮换,可以使他们在新的环境中开阔视野,增长才干,积蓄发展后劲。外军军官在一个岗位工作二至三年一般都要交流。《现役军官法》根据我军的实际情况,针对不同类型、不同职级军官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对作战部队和非作战部队的各级主官、作战部队的师级以下和军级主官、机关担任处级以下领导职务和部、局长领导职务的军官,规定了不同的交流年限。&&&&&军官交流的年限,是指军官在一个岗位任职不能超过的时间。各级主官在一个岗位任职满规定年限的,根据本人经历、素质情况和工作需要,有的可以交流到机关任职,有的可以交流到其他单位或其他兵种部队任职;未满规定年限的,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交流。对机关担任业务部门领导职务的军官,可以在机关进行岗位轮换,也可以交流到部队任职。基本素质好、有发展潜力但缺乏部队工作经历的,应尽量交流到部队主官岗位任职锻炼,增加阅历。对担任其他职务的军官,虽然没有规定硬性的交流条件,但也应当按照《现役军官法》规定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情况,积极进行交流轮换。&&&&&十五、艰苦地区部队军官怎样进行交流?&&&&&艰苦地区自然环境比较恶劣,长期在这些地区工作的军官,本人和家庭存在一些实际困难。这些年,各级对艰苦地区部队军官的交流一直比较重视,每年都安排一部分交流到内地部队工作。但由于没有明确的制度规定,艰苦地区军官仍然存在一些后顾之忧。为了调动艰苦地区部队军官的积极性,《现役军官法》对在艰苦地区工作的军官向其他地区交流问题作了原则规定。&&&&&对西藏、新疆、青海等艰苦地区部队师级以上职务军官向内地部队交流的问题,总政治部已经就有关具体政策和办法制定颁发了专门文件,规定长期在艰苦地区工作的军、师级职务军官,从内地调入艰苦地区在师级以上岗位连续工作满一定年限的军官,以及在高寒缺氧地区连续工作满一定年限的军官,可以交流到内地部队工作,并明确了交流的具体年限。有关大单位可根据《现役军官法》规定的原则和总政治部规定的条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交流的具体办法,保证他们交流到内地部队得到妥善安排。&&&&&十六、怎样理解军官回避的规定?&&&&&《现役军官法》对军官的回避主要作了三个方面的规定:第一,军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其中,一是“不得担任有直接上下级或者间隔一级领导关系的职务”&,指有亲属关系的军官不得构成上下一、两级的领导关系,以一个军长为例,其亲属不得在所属师或者团一级担任领导职务;二是“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首长的职务”,指有亲属关系的军官双方,不得在同一个单位担任机关两个部门的领导职务或在一个部门工作,或在一个军级单位所属的两个师级单位担任领导职务;三是“也不得在担任领导职务一方的机关任职”,指首长的亲属不得在该首长所直接领导的机关任职。第二,除工作特别需要的外,在军分区和武装部担任主官职务的军官,应当实行地域回避。第三,除执行作战任务和其他紧急任务的外,军官在执行职务时,涉及本人的利益关系,或者涉及与本人有亲属关系人员的利益关系的,应当实行公务回避。作出这些规定,主要是为了加强军官队伍的管理,使军官避免受到各种亲情关系的缠绕,工作更加超脱,以公正履行职责,保持自身廉洁。&&&&&关于亲属关系的含义和范畴,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作了具体解释。直系血亲,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近姻亲,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军官,遇有需要进行任职回避的情况时,按照规定,职务等级不同的,由职务低的一方回避,个别是工作特殊需要的,也可以由职务高的一方回避;职务等级相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情况确定其中一方回避。需要公务回避的情况,主要是各级领导讨论军官职务任免、进行纪律检查或奖惩等,涉及本人或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人员时,应当自行回避,或者由组织通知本人回避。&&&&&十七、为什么要规定军官的工资待遇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适时调整?&&&&&军官的工资津贴,是军官最重要的物质生活待遇,涉及到每个军官及家庭的切身利益。军官的工资津贴标准随着国民经济发展适时进行调整,是军官工资津贴制度的基本内容。在国民经济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情况下,军官的工资津贴标准也应当随之进行调整,以保证军官及家庭生活水平的稳步提高。中央军委曾就此作过明确规定,国家公务员也有这样的规定。《现役军官法》增加这一规定,使军官工资水平的适时调整有了法律依据,有利于促进军官队伍的稳定。&&&&&十八、为什么要增加军官保险待遇的内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社会保障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建立和完善军官的保险制度显得十分重要。近几年,军队积极适应国家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先后建立了军人伤亡保险和退役医疗保险制度。随着形势的发展,今后还将逐步增加新的险种。《现役军官法》对此作出原则规定,在法律上充实了军官物质待遇方面的内容,有利于军官依法享受各项保险待遇,解除军官的后顾之忧。&&&&&十九、为什么要增加军官住房保障制度的规定?&&&&&住房是军官的一项重要待遇,备受广大军官的关注。适应国家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形势,中央军委作出了关于军队干部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军官住房实行公寓住房与自有住房相结合的保障制度,军队在职干部主要住用公寓住房,有条件的经批准也可以购买自有住房;明确军官实行住房补贴制度,对享受住房补贴及优惠待遇的办法和形式作了具体规定。《现役军官法》对军官住房待遇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作出明确规定,使军官享受的住房待遇有了法律保障。&&&&&二十、为什么要修改军官休假的规定?&&&&&军官休假,是保证军官休养身体、处理个人及家庭事务,以更加充沛的体力和精力投入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军官应当享有的权益。《现役军官法》所指的军官休假,包括军官与配偶分居每年享受一次的探亲假,探望父母每四年享受一次的探亲假,军官就地休假。从实际情况看,军官的探亲假制度落实比较好,但就地休假的制度普遍没有得到较好执行。《现役军官法》将军官休假的内容作了调整修改,强调军官休假是一种待遇,进一步强化了军官休假制度的法律地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以保障军官的合法权益。&&&&&二十一、为什么要规定军官的家属随军、就业、工作调动和子女教育,享受国家和社会优待?&&&&&党和国家对军官的各种待遇非常重视和关心,给予了许多方面的优待。国家、军队和地方政府在解决军官的家属随军、就业、工作调动和子女教育等方面,也出台了一些好的政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落实有关政策、解决军官家庭实际问题方面遇到了一些新的情况。《现役军官法》规定军官的家属随军、就业、工作调动和子女教育享受国家和社会优待,体现了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同时也为今后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解决军官家庭的实际问题,促进军官安心服役,集中精力做好工作。&&&&&二十二、怎样理解军官平时服现役最低年限的规定?&&&&&原来的《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军官平时服现役的最低年限,只规定军官未任满本级任职的最低年限不得退役。把任满本级任职的最低年限作为退役的一个条件,在实际工作中容易出现有的军官任职满最低年限、年纪较轻就要求退役的现象,不利于军官队伍的有序更替和稳定。军官经过院校培训和部队培养,应当在部队服役满一定年限才能退役,这是发挥人才培养与使用效益的需要,也是从制度上稳定军官队伍的需要。目前,世界许多国家特别是一些发达国家的军队,都有关于军官服现役最低年限的规定。根据我军的实际情况,并适当借鉴外军的做法,《现役军官法》对团级以下职务军官和专业技术军官平时服现役的最低年限作了明确规定。&&&&&军官平时服现役的最低年限,是指军官在军队服役必须达到的年限。军官未达到服现役的最低年限,一般本人不得要求退出现役,组织上也不得安排退役。达到服现役的最低年限后,本人可以提出退役申请,组织上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情况,决定其是否退出现役。这样,同一职级的军官无论任职时间长短,都要服役满规定的最低年限后才能退出现役,这对每个军官都是公平合理的。按照这一规定,军官服现役满最低年限后,团以下各级军官的年龄与服现役的最高年龄一般相差5至7岁,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军官的年龄,分别与正连、正营、正团职军官大体相当,可以使军官的培养与使用效益都能得到应有的发挥,防止人才流失。军官服现役的最低年限与服现役的最高年龄相衔接、相配套,从而使军官服役制度更加完备。《现役军官法》在规定军官服现役最低年限的同时,还规定了应当提前退出现役的五种特殊情形,进一步规范了军官退出现役的条件,有利于防止和克服安排军官退役上的随意性。&&&&&鉴于师级以上军官服现役的时间普遍较长,且可工作至退休,基本不存在年龄较轻的师级以上职务军官过早退役的现象。因此,没有必要规定服现役的最低年限。&&&&&二十三、为什么将正团职军官服现役的最高年龄和非作战部队正团职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放宽到五十岁?&&&&&《现役军官法》将正团职军官平时服现役的最高年龄和非作战部队正团职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规定为五十岁,这是从促进军官队伍稳定,调动军官的积极性考虑的。&&&&&团职军官是部队建设的中坚和骨干。将正团职军官服现役的最高年龄和非作战部队正团职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由四十五岁放宽到五十岁,可以使他们较长时间在部队服役,为部队建设贡献聪明才智,以更好地发挥人才的培养与使用效益。达到服现役最高年龄的正团职军官可以作退休安置,这与现行的服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岁的军官可以退休的规定相吻合,有利于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也可以减轻地方政府安置正团职转业军官的压力。正团职军官服现役的最高年龄与作战部队正团职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拉开五岁,有利于作战部队军官向非作战部队交流,为这部分军官开辟了一条较好的出路。&&&&&延长正团职军官平时服现役的最高年龄,并不是所有正团职军官都要在部队服役到五十岁。服现役的最高年龄,是指军官在本级职务上服役不能超过的年龄,达到这个年龄必须退出现役。对未达到服现役最高年龄的正团职军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情况,及时安排退役。作战部队正团职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仍为四十五岁,接近或达到任职的最高年龄,除提升和退役的外,德才较好、工作需要的,可以交流到非作战部队任职。这样,不影响作战部队军官队伍的年轻化。&&&&&二十四、为什么取消总部、大军区级机关副团职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可以适当延长的规定?&&&&&按照原来《条例》的规定,总部和大军区级机关团级职务军官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龄为四十五岁,工作需要的,分别可以延长五岁和三岁。从这些年的实际情况看,这些单位的副团职军官基本没有超过四十五岁的。因此,保留延长的规定已没有实际意义。在正团职军官服现役的最高年龄放宽到五十岁后,可以把机关副团职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与作战部队一致起来,这也有利于促进机关军官与部队军官的交流。因此,《现役军官法》将总部和大军区级机关副团职军官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龄规定为四十五岁,不再延长。&&&&&二十五、将中级专业技术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调整为五十岁的理由是什么?&&&&&《现役军官法》将中级专业技术军官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龄规定为五十岁,是根据专业技术军官的工作性质、特点和实际需要作出的。从这些年来的实践看,中级专业技术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规定为四十八岁,转业年龄偏大,退休多数又不够条件,不利于这部分军官的稳定。将他们任职的最高年龄延长两岁,使其具备退休条件,有利于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为部队建设多作贡献。同时,按照原来的规定,中级专业技术军官少数工作需要的,任职的最高年龄可以延长到五十三岁。实际情况是,这些军官在五十岁前有的晋升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不了的一般达到五十岁就可办理退休,工作到五十三岁的情况很少。这样调整,符合专业技术军官队伍的实际。&&&&&二十六、从事飞行的团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为什么要规定为五十岁?&&&&&原来的《条例》对飞行军官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龄未作特殊规定,从事飞行的团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按作战部队团级职务军官四十五岁执行,与飞行最高年龄有矛盾。飞行军官的飞行最高年龄,大于作战部队团职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对从事飞行的团级职务军官来说,达到任职的最高年龄后,与飞行最高年龄还相差五岁左右。《现役军官法》将他们任职的最高年龄规定为五十岁,与其飞行最高年龄基本一致,比较符合实际。&&&&&二十七、军官退役安置方式的内容作了哪些补充修改?&&&&&目前我军军官退出现役后的安置方式主要包括转业、复员和退休。其中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方式,主要是实行指令性计划分配,由政府安排工作和职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家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地方党政机关调整精简后干部编制位置减少,这种安置方式出现了一些矛盾和问题。为适应这一形势,拓宽军队干部退役安置渠道,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实施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对军官转业安置政策进行了调整,明确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团职干部和军龄满二十年的营职干部,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提供择业指导和政策咨询,向用人单位推荐介绍,或者纳入人才就业市场优先安排,及时提供就业机会;按照规定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金,并享受规定的政治和生活待遇。这样,使转业干部的安置增加了一条渠道,较好地解决了转业安置上的突出矛盾。《现役军官法》对军官退役安置方式作出原则规定,并将“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的安置方式在法律上明确下来,使军官退役后的安置、就业和生活待遇有了法律保障。(总政干部部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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