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型基金募集期可以开始运作了吗

万家14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_基金频道_全景网_资本市场第一互动门户
万家14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十二月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申请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号文核准募集,核准日期为日。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1)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因此面临流动性风险。2)如果投资者运作期到期日当日未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14天的投资周期,期间也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份额。3)本基金名称为万家14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但是考虑到法定节假日等原因,每份基金份额的实际运作期期限或有不同,可能短于或长于14天的运作期期限或有变化风险。本基金是一只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与其风险较低预期收益品种。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投资运作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万家14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万家14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万家14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万家14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万家14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万家14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万家14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日:指公历日
33、月:指公历月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T日的隔周对日:指T日起第14日(不含T日),例如T日为日星期一,则其隔周对日为日星期一
37、运作期起始日:对于每份认购份额的运作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于每份申购份额的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于上一运作期到期日未赎回的每份基金份额的下一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上一运作期到期日后的下一工作日
38、运作期到期日:对于每份认购份额,其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指基金管理人首次办理赎回日,到期日未赎回的每份基金份额,其下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指首次办理赎回日的隔周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对于每份申购份额,其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指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的隔周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到期日未赎回的每份基金份额,其下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指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的第二个隔周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以此类推
39、开放日: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2、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53、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4、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1.00元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9、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0、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360号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360号9层
法定代表人:毕玉国
成立日期: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44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兰剑
电话:021- 传真:021-
股权结构: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上海久事公司
深圳市中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日正式成立,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目前管理十二只开放式基金,分别为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基金、万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和万家信用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毕玉国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高级会计师,曾任莱钢集团莱钢股份公司炼铁厂财务科科长,莱钢集团莱钢股份公司财务处成本科科长,莱钢集团财务部副部长,莱钢驻日照钢铁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齐鲁证券经纪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2011年3月起任本公司董事长。
董事罗国举先生,大学本科学历,硕士学位。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负责人、经纪总部总经理、公司副总裁、总裁。现任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陈晓龙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硕士学位,经济师。曾任上海久事公司资产管理二部总经理助理、上海浦江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现任上海久事公司资产经营部经理。
董事涂冬仁先生,中共党员,大学专科,高级经济师。曾任农行江西省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经理、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江南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经理、总裁助理,现任江西江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刘兴云先生,中共党员,管理学博士,教授,曾任山东财政学院会计系副主任、党总支书记、教务长、副院长,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行政财务部副部长、巡视员兼副部长,现任山东财政学院院长兼党委副书记,并从事企业财务管理方向的理论研究。
独立董事蔡荣生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教授,曾任职于长春一汽集团、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招生就业处处长、商学院教授。
独立董事邓辉先生,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法学博士,教授,曾任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现任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江西省立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席吕祥友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1993年7月起,先后任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处科员、副科长、科长,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兼董事会秘书,天同证券风险处置工作小组托管组成员,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党委组织部部长,鲁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2012年3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监事崔朋朋先生,中共预备党员,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先后任职于山东智星计算机总公司、中创软件、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军控股有限公司。现任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副部长。
监事兰剑先生,法学硕士,律师、注册会计师,曾在江苏淮安知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现为本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合规稽核部总监。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长:毕玉国先生(简介请参见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总经理:吕宜振先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主管,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2011年8月起任本公司副总经理,2012年12月起任本公司总经理。
督察长:李振伟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士学位,高级经济师。1998年6月起从事证券监管工作,先后任证监会济南证管办党委办公室、上市处主任科员,证监会济南证管办上市处、机构处副处长,证监会山东证监局机构处副处长、处长。2007年9月加入万家基金,历任总经理、监事会主席等职,2012年3月起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简历
&&邹昱先生,复旦大学管理学硕士,曾在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事固定收益研究。2008年4月进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经理助理。现任万家固定收益投资总监、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任:吕宜振
&&委员:伏爱国、邹昱、吴涛、陈靖、华光磊、朱虹
&&吕宜振先生,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伏爱国先生,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
&&邹昱先生,万家固定收益投资总监、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吴涛先生,量化投资部总监、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万家中证红利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陈靖先生,交易部总监
&&华光磊先生,研究部总监
&&朱虹女士,固定收益部副总监、万家信用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13.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根据“合法合规、全面、审慎、适时”的要求,为确定明确的基金投资方向、投资策略以及基金组织方式和运作方式,坚持基金运作“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相统一的经营理念,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渗透到公司的不同决策和管理层次,贯穿于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工作岗位和风险点,不能存在制度上的盲点。
&&(2)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必须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全体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公司的经营运作要真正做到有章必循,违章必究。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固有财产、基金财产及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各项制度必须体现公司关键的业务部门之间和关键的工作岗位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制衡的原则,合规稽核部门具有其独立性,必须与执行部门分开,业务操作人员与控制人员必须适当分开,并向不同的管理人员负责;在存在管理人员职责交叉的情况下,要为负责监控的人员提供可以直接向最高管理层报告的渠道。
&&(5)多重风险监管原则。公司为了充分防范各种风险,做好事前风险控制,建立了多重风险监控架构。即由各机构及业务职能部门进行自我风险控制的第一层级的控制;由合规稽核部及风险控制委员会组成的公司监察系统的第二层级的风险控制。
&&(6)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内部控制的防线体系
&&为进行有效的业务组织的风险控制,公司设立“权责统一、严密有效、顺序递进”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一线岗位的第一道内控防线。属于单人、单岗处理业务的,必须有相应的后续监督机制,各岗位应当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的工作程序作为第二道内控防线。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明确业务文件签字的授权。
&&(3)成立独立的风险控制部门,从而形成第三道内控防线。公司督察长和内部合规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总体执行情况,各职能部门、岗位的业务执行情况实施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整体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指导性的意见,形成第四道内控防线。
&&4.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环境风险控制
&&1)制度风险――对于公司组织结构不清晰、制度不健全带来的风险控制;
&&2)道德风险――由于职员个人利益冲突带来的风险控制。
&&(2)业务风险控制
&&1)前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2)后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联系人:李芳菲
&&联系电话:010-
&&传真:01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2004年9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委托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综合管理处、风险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146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律师等专家10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139只。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15年;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住所、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360号9层
&&法定代表人:毕玉国
&&联系人:刘怡君
&&电话:(021)
&&传真:(021)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转6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
&&2.代销机构
&&(1)场外代销机构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2)其他代销机构,详见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
&&(2)场内代销机构
&&指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以下简称“有资格的上证所会员”),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cn/sseportal/ps/zhs/hyzq/zxzg_szjjt.jsp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电话:(010)
&&传真:(01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华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浦东向城路58号东方国际科技大厦5G
&&负责人:华涛
&&经办律师:夏火仙、方静
&&电话:(021)
&&联系人:华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100738)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0楼(200120)
&&联系电话:(021)
&&传真:(021)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汤骏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日证监许可[号文核准募集。
&&(一)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间
&&1.基金类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1)对于每份认购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首次开放赎回日;对于每份申购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起(即第一个运作起始日),至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的隔周对日(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止。
&&2)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3)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第二个运作期。对于每份认购份额,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为首次开放赎回日的隔周对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对于每份申购份额,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为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的第二个隔周对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以此类推。
&&例:如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为日(周一),则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为9月24日(周一),投资者可在该日申请赎回该基金份额。若投资者在该日未提出赎回申请,则该基金份额与9月25日起进入第二个运作期,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为10月8日(周一)。以此类推。
&&4)在每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运作期内,自运作期起始日起(含该日),基金管理人每7个自然日办理该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的结转(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场外发售渠道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具体销售城市(或网点)名单和联系方式,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基金代销机构以各种形式发布的公告。
&&场内发售渠道为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具体名单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cn )。
&&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公告时间为准。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四)募集对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五)基金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定基金募集规模上限。
&&(六)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的募集期及具体时间安排,请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者必须根据本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在募集期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认购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2)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3)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4)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5)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一经正式受理后不得撤销。
&&(6)场内认购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实施细则。
&&(7)认购的确认。本基金销售机构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基金代销机构的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应当在T+2日到提交申请的销售机构网点或通过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确认情况。认购确认的,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申请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4.认购的限额
&&(1)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2)募集期间,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和数量不设上限限制。
&&(3)投资者场内认购时,每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元,同时每笔认购金额必须是100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得超过99,999,900元。
&&(4)投资者场外认购时,即通过本基金的直销机构及场外代销机构认购时,首次购买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00元,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100元。各销售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场外认购时,本金认购份额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部分截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认购时,本金认购份额的计算以去尾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认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返回给投资人;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小数点后部分截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假定某投资者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3.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 + 3.10)/1.00=10,003.10份
&&投资者投资10,000元场外认购本基金,可得到10,003.10份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投资者投资10,000元场内认购本基金,可得到10,003份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八)基金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资金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申购和赎回本基金。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场内、场外代销机构(网点)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者代销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自首次开放申购日起,每周一、二、三,投资者可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如遇节假日,则暂停申购),每周四、五不开放申购业务。在每个运作期的到期日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办理)。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2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2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2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将以下一个开放日作为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申请日。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场内申购时,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元,同时每笔申购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且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元。
&&(2)投资者场外申购时,即通过本基金的直销机构及场外代销机构申购时,原则上,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元,实际操作中,各销售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申购金额限制。
&&(3)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不设场外单笔最低赎回份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赎回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每笔赎回最大不超过99,999,999份基金份额。
&&3.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数量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第1至3项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生效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登记机构应对可赎回份额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
&&5.投资者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余额时,其账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将全部结转,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账户未付收益为正时,按赎回份额占投资者基金账户总份额的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账户未付收益为负时,剩余的基金份额必须足以弥补其当前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在支付赎回款时扣除所有负收益金额。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1)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以书面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2)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及登记机构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会因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款项支付
&&(1)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2)基金份额持有人T日的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 元。
&&2.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本基金的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元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采用截位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返还给投资人。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该运作期内自上一个收益结转日后的未支付收益
&&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提出赎回申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除获得自当期运作期起始日至上一个收益结转日的基金收益(已结转为份额),还将获得当期运作期内自上一个收益结转日后的基金未支付收益。对于持有超过一个运作期、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提出赎回申请的基金份额而言,除获得当期运作期内自上一个收益结转日的基金未支付收益外,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获得自申购确认日(认购份额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上一个收益结转日的基金收益。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投资者A于日(周一)申请购买10000份基金份额,则该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为日至日(周一),第一个运作期共14天,前7天、后7天年化收益率分别为4.2%、4.7%。
&&投资者A第一次收益结转后的基金份额变为: 10000份×1+1%×7天/365天=10008.05份。
&&若投资者A于7月23日提出赎回申请,投资者A可获得赎回金额为:4.7%×10008.05份×7天/365天+1元×10008.05份=10017.07元。
&&例2:投资者B于日(周一)申请购买10000份基金份额,则该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为日至日(周一),第一个运作期共14天,前7天、后7天年化收益率分别为4.2%、4.7%。
&&若投资者B未于7月23日提出赎回申请,则第一运作期末进行第二次收益结转,其基金份额变为10017.07份。
&&该基金份额自7月24日起进入第二个运作期,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为日(周一),第二个运作期共14天,前7天、后7天年化收益率分别为4.6%、4.4%。
&&投资者B第二个运作期内第一次收益结转后的基金份额变为:10017.07份×1+.6%×7天/365天=10025.91份。
&&若投资者B于8月6日提出赎回申请。投资者B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4.4%×10025.91份×7天/365天+1元×10025.91份=10034.37元。
&&若投资者B未于8月6日提出赎回申请,则自8月7日起进入第三个运作期,第三个运作期到期日为8月20日(周一),即申购申请日(7月9日)次六周的对日。投资者B可于8月20日赎回基金份额,若不赎回则于8月21日进入下一个运作期。以此类推。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场外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场外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登记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在后续开放日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力保本金安全性和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不包括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剩余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及经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为投资者提供短期现金管理工具,因此本基金最主要的投资策略是在保持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尽可能提升组合的收益。基金管理人根据对宏观经济走势、国家货币政策、资金供求、利率期限结构变动趋势等的研究与判断,预测货币市场利率水平,确定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本基金控制整个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34天。
&&1.资产配置策略
&&基金管理人在充分研究宏观市场形势以及微观市场主体的基础上,采取积极主动地投资管理策略,通过定性与定量分析,对利率变化趋势、债券收益率曲线移动方向、信用利差等影响债券价格的因素进行评估,对不同投资品种运用不同的投资策略,并充分利用市场的非有效性,把握各类套利的机会。在信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寻求组合流动性与收益的最佳配比,力求持续取得达到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2.利率预期策略
&&利率变化是影响债券价格的最重要的因素,利率预期策略是本基金的基本投资策略。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金融政策、市场供需、市场结构变化等因素的分析,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形成对未来利率走势的判断,并在此基础上对债券组合的久期结构进行有效配置,以达到降低组合利率风险,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目的。
&&3.类属配置策略
&&不同类型的债券在收益率、流动性和信用风险上存在差异,债券资产有必要配置于不同类型的债券品种以及在不同市场上进行配置,以寻求收益性、流动性和信用风险补偿间的最佳平衡点。本基金将综合信用分析、流动性分析、税收及市场结构等因素分析的结果来决定投资组合的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4.债券品种选择策略
&&在上述债券投资策略的基础上,本基金对个券进行定价,充分评估其到期收益率、流动性溢价、信用风险补偿、税收、含权等因素,选择那些定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将是本基金债券投资重点关注的对象:
&&(1)符合前述投资策略;
&&(2)短期内价值被低估的品种;
&&(3)具有套利空间的品种;
&&(4)符合风险管理指标;
&&(5)双边报价债券品种;
&&(6)市场流动性高的债券品种。
&&5.其他衍生工具的投资策略
&&对于未来推出的国债期货等新型金融工具或衍生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对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主要以套期保值或无风险套利为主要目的。将在届时相应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制订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同时结合对衍生工具的研究,在充分考虑衍生产品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前提下,谨慎进行投资。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7天通知存款税后利率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息的收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短期理财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预期收益较为稳定的品种,其预期的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普通债券型基金。
&&(六)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基金管理人选择具有丰富证券投资经验的人员担任基金经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利率分析师开展研究分析并撰写研究报告
&&利率分析师将广泛参考和利用公司外部研究成果,尤其是研究实力雄厚的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研究报告,并经常拜访国家有关部委,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行业发展状况;经过筛选、归纳、整理,定期撰写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宏观经济分析报告和债市市场投资策略报告。研究报告是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进行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之一。
&&(2)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基金总体投资计划的拟定,由基金经理根据公司投研团队撰写的宏观经济、行业、策略研究报告、债券研究报告、信用分析报告等拟定基金总体投资计划。
&&该基金总体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置方案(即投资组合中债券和现金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债券组合久期等。
&&如果基金经理认为影响市场的因素产生了重大变化,还可以临时提出新的总体投资计划,并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3)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并决定基金的总体投资计划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定期分析投资研究团队所提供的研究报告,根据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确定基金的总体投资计划。
&&(4)投资指令的下达与执行及反馈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组合方案制订具体的操作计划,并以投资指令的形式下达至集中交易室。集中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并提供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5)投资组合监控与评估
&&合规稽核部对基金总体投资计划的执行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并定期或不定期的提供风险分析报告。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合规稽核部定期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绩效评估,研究在一段时期内基金投资组合的变化及由此带来的收益与损失,并对基金业绩进行有效分解,以便能更好地评估资产配置,并对基金经风险调整后的业绩进行评估,定期或不定期地提供绩效评估报告。
&&(6)基金经理对组合进行调整
&&基金经理根据证券市场变化、基金申购、赎回现金流情况,以及风险监控和风险评估结果、绩效评估报告对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当组合中货币市场工具价格波动引起组合投资比例不能符合控制标准时,或当组合中货币市场工具信用评级调整导致信用等级不符合要求时,基金管理小组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调整组合。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决策程序作出调整。
&&(七)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34 天;
&&(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 天;
&&(5)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8)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 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 级或相当于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3)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4)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1)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并编制临时报告进行披露。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七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或者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
&&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5.本基金在每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运作期内,自运作期起始日(含该日)起,每7个自然日办理该基金份额对应的累计收益的支付(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者在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者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对于持有超过一个运作期、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提出赎回申请的基金份额而言,除获得当期运作期的基金未支付收益外,投资者还可以获得自申购确认日(认购份额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上一个收益结转日的基金收益;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运作期内,每7个自然日例行收益结转(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不再另行公告。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基金合同第十八章。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8%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30%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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