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商业综合体要消防相关专业专家评审会吗

城市综合体存在的消防问题及解决对策
  |  来源: 常州市消防支队  |  作者: 许杨  |  责任编辑: 彭瑶
【摘 要】城市综合体是以建筑群为基础,融合商业零售、商务办公、酒店餐饮、公寓住宅、综合娱乐五大核心功能于一体的“城中之城”(功能聚合、土地集约的城市经济聚集体)。但是也带来了建筑防火、安全疏散和火灾扑救的新问题。城市综合体内部功能和空间复杂、火灾荷载大、人员复杂,容易形成火灾,而且火灾发生后疏散不易,容易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本文结合辖区溧阳平陵广场,分析城市综合体的火灾危险性,对存在的消防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
【关键词】城市综合体;平陵广场;消防问题;对策
一、平陵广场概述
溧阳平陵广场, 位于溧阳城市最核心位置,规划用地面积4292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230000平方米,中心下沉式3000平方米广场。商业建筑结构由6个地面五层的主体建筑为主,相互之间有连廊、走道、电梯连接,形成了即分散又集中的格局。
溧阳平陵广场的建设对于调整溧阳城市空间结构、减少交通负荷,改善整体工作质量都具有积极的作用。这些建筑在火灾发生之前,都是正常运作的模式,其建筑设计和防火设施都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但火灾的发生并没有因为先进技术手段的推广和防火理论的发展而有所减少。
二、平陵广场火灾危险性分析
一是人员聚集,空间复杂,疏散救助相当困难。平陵广场中人员成分复杂,且人员密度高、流动性大。据统计,一般大型城市综合体每天的人流量可达20万人次,营业时间高峰时每平方米可达5—6人,一旦发生火灾,人员恐慌拥挤,秩序混乱,极易出现拥堵和踩踏。加之建筑体量大,疏散距离长,从内部很难看到出口,导致人员不能及时逃离火场。顾客本身对周边疏散通道、方向等又不熟悉,更是加大了在紧急情况下对人员的疏散和救助难度。
二是装饰材料多,火灾荷载大,有毒烟雾及高温烟气,极易造成人员伤亡。为达到舒适豪华的要求,采用大量可燃易燃材料进行装修装饰,这必然增大火灾荷载,一旦发生火灾,不但燃烧猛烈,蔓延迅速,易形成立体燃烧,而且释放出大量有毒气体,烟气的危害,极易造成大量人员中毒或窒息死亡。空间层次变化多、流线复杂,烟气蔓延则相对难以控制,逃生人群也更容易迷失,造成重大伤亡。
三是内部竖向管井多、横向通道多,火势蔓延速度快。电梯井、电缆井、管道井、各种楼梯通道、玻璃幕墙缝隙等使得建筑竖向贯通。中庭等共享空间使各楼层间相互连通,把上下空间连为一个整体,成为高温有毒烟气流动的主要途径,而且易产生“烟囱效应”,烟火流动速度快;共用的疏散走道、避难通道、“亚安全区”等横向相连,四通八达,助推了火势的快速发展与蔓延。
四是用火、用电设备多,火灾发生的几率高。平陵广场采用照明灯具、大功率空调设备、计算机音控设备等多种用电设备,而且线路复杂,耗电量大。灶房、锅炉房等固定的用火部位,液体、气体燃料一旦泄漏遇明火或用火不慎极易引发火灾,维修施工时使用明火和进行电焊、气割时违反操作规程等也易引发火灾。
三、存在的消防问题
一是为追求商业利益最大化,一些单位擅自降低性能化设计所提出的标准,擅自改变原设计的限定条件,在严格限定火灾荷载和烟气区域摆放沙发、商品等易燃可燃物。在禁止火电源区域使用电气设备和明火,在扩大的门厅区域摆放柜台和经营摊位,将原本限定的非功能区变成功能区。特别是作为“亚安全区”的步行街,中庭等原设计没有任何商业功能,对火灾荷载进行了严格限制,但在使用过程中却摆放柜台,设置休闲区,设置景观,使之失去了“亚安全区”的功能。这样一旦发生火灾,势必造成该区域产生大量有毒烟气,并且成为火灾蔓延和烟气流动的一个途径。
二是将原设计并通过性能化设计论证的穿越建筑的消防车通道两侧封闭,变成经营区。审核和验收时,消防车道通畅,运作一段时间后,将消防车道两侧安装封闭门,继而在里面摆放临时柜台,发展到最后变成固定营业区。
三是由于平陵广场中各场所运营时间不同步,导致借用或共用通道无法全天通畅。各功能区相互关联,借用通道、共用楼梯比较普遍。但在经营运作上又各自独立,一个功能区停止使用就要关闭部分出口或通道,导致借用出口的功能区缺少一个安全出口。如商场中设置影院、KTV等娱乐场所,商场正常营业时能够确保影院或娱乐场所至少有两个安全出口。当商场下班后,为保证商场自身的防火、防盗安全就要关闭一些安全出口和对外通道。而设置在商场楼上的影院、KTV等娱乐场所往往夜间营业到很晚,与商场闭店时间不同步,这时与商场借用、共用出口无法使用,一旦发生火灾,人员疏散就成了大问题。
四、解决对策
一是严格控制性能化设计和专家评审的范围和数量。对消防设计申请专家评审的要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要求把关,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评审。能采取措施达到规范要求的坚决按照规范设计。从源头上把关,杜绝为达到商业目的而擅自突破规范。
二是建立统一的固定的消防管理机构和消防安保机构,统一协调管理。各功能区要有自身完善的组织制度和组织机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区的消防安全。消防管理机构和消防安保机构要定期组织对各功能区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要定期组织各功能区开展协同疏散演练。消防管理机构要与各功能区,各功能区要与下属部门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一级对一级负责。
三是制定完善的灭火救援预案。中队要加强灭火救援队伍建设,强化特种器材设施装备配备,开展针对平陵广场灭火救援行动的模拟和适应性训练,增强灭火救援人员在高温、浓烟、有毒等条件下的作战能力,形成平陵广场灭火救援的骨干力量。研究制定处置平陵广场火灾的预案,有条件的要制定三维立体预案。经常提请政府组织多部门联合实战演习,有效增强灭火救援能力。加强对平陵广场的“六熟悉”和灭火演练,要将平陵广场作为“六熟悉”的重中之重。
四是严格控制各功能区使用功能的变更。一个功能区使用功能的变化不仅可能出现原有消防设施不符合要求问题,还可能影响其他功能区的消防性能。因此变更审批时要严格把关,充分考虑消防设施设备的匹配、安全疏散是否符合要求等。特别是新改做娱乐场所、幼儿用房、儿童游乐厅、多功能厅等有特殊楼层限制的更要严格把关。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审查设置位置是否符合要求,审查是否达到特殊规定的要求。
版权与免责声明关于加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_临沂建筑设计_新浪博客
关于加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
临沂鲁商中心&
当前,全国各地,超大城市综合体(或者称商业综合体)的建设热情空前高涨,贪大求全,盲目攀比的情况比较严重,开发建设单位对项目的前期调研与策划不够,重规模体量,轻特色与合理定位,尤其对涉及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消防安全工作重视不够,对消防设计与安全措施重视不够,过度利用规范或钻规范的空子,建设与运营工作存在较大隐患。
  日,公安部消防局发布了公消【号“关于加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目前该文尚在内部传达,官网上尚未发布。综合收集到的资料,并对该指导意见进行了部分解读,个人观点与意见,仅供参考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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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关于设计技术方面的主要规定如下,超大综合体具体设计时除满足GB外,尚应注意以下要求:
​1,对于利用建筑内部有顶棚的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的超大城市综合体,其步行街两端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300米,步行街两侧的主力店应采用防火墙与步行街之间进行分隔,连通步行街的开口部位宽度不应大于9米,主力店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不允许借用连通步行街的开口。步行街首层与地下层之间不应设置中庭、自动扶梯等上下连通的开口。步行街、中庭等共享空间设置的自动排烟窗,应具有与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和手动控制开启的功能,并宜能依靠自身重力下滑开启。
​2,严禁使用侧向或水平封闭式及折叠提升式防火卷帘,防火卷帘应当具备火灾时依靠自重下降自动封闭开口的功能。建筑外墙设置外装饰面或幕墙时,其空腔部位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电影院与其他区域应有完整的防火分隔并应设有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餐饮场所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应靠外墙设置,并应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商业营业厅每层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进行分隔。
3,在消防设计中应结合灭火救援实际需要设置灭火救援窗,灭火救援窗应直通建筑内的公共区域或走道;在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同时,在建筑外墙上仍需设置一定数量用于排除火灾烟热的固定窗;鼓励面积较大的地下商业建筑设置有利于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的下沉式广场。
​4,有顶棚的步行街、中庭应仅供人员通行,严禁设置店铺摊位、游乐设施及堆放可燃物,灭火救援窗严禁被遮挡,标识应明显。餐饮场所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设置在地下的餐饮场所严禁使用燃气。餐饮场所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可燃气体燃料必须采用管道供气,其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能联动自动切断燃料输送管道的自动灭火装置。建筑内的敞开式食品加工区必须采用电加热设施,严禁在用餐场所使用明火,厨房的油烟管道应当定期进行清洗。建筑内商场市场营业结束后,要积极采取降落防火卷帘等措施降低火灾风险。建筑内各经营主体营业时间不一致时,应采取确保各场所人员安全疏散的措施。具有电气火灾危险的场所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临沂万和新世纪
《指导意见》全文如下:&
关于加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
公安部消防局
&&公消【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
  近年来,超大城市综合体在各地不断涌现,并呈迅猛发展势头。此类建筑功能复杂、占地面积大、火灾荷载高、人员数量多,发生火灾后,火灾蔓延速度快、人员疏散逃生难、灭火救援难度大,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切实加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总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含本数,不包括住宅和写字楼部分的建筑面积),集购物、旅店、展览、餐饮、文娱、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总建筑面积小于10万平方米的城市综合体参照执行)。
  (析:确定了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总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含本数,不包括住宅和写字楼部分的建筑面积),集购物、旅店、展览、餐饮、文娱、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超大城市综合体。但对小于10万平米如何参照执行尺度不够明确,给各地此类城市综合体的消防设计及管理留下自由裁量权的模糊地带,不利于工作的开展。)
  一、加强消防安全源头把关
  (一)强化部门联合监管
  各公安消防总队、支队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就超大城市综合体立项、选址、审批等环节,提出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建议和措施,充分考虑建筑防火、消防设施以及灭火救援等消防安全综合因素;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规划建设初期合理确定超大城市综合体的布局、体量、功能,配套建设市政消火栓、消防车道等基础设施。要根据本地城市综合体建设和发展实际,推动出台更加严格的地方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有针对性地提高建筑消防安全设防等级。
  (析:此条是将超大规模的城市综合体的审批,在项目规划建设的前期提前介入与控制。这在基本建设程序中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如何操作应予论证和细化。)&
  (二)严格消防审批规程
  要严格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监督检查,严格专家评审范围,严禁超范围运用专家评审规避国家标准规定;对于适用专家评审的项目,评审意见中严禁采用管理类措施替代建筑防火技术要求。要依法加强对超大城市综合体室内装修工程的消防审批,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除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外,还应符合原有特殊消防设计及相关针对性技术措施要求。
  (析:本条对专家评审提出了要求与规定,避免过度利用专家评审方式,保证审批流程的严肃性。
明确了加强对超大城市综合体室内装修工程消防审批的要求。)
  (三)提高有顶步行街设防等级
  对于利用建筑内部有顶棚的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的超大城市综合体,其步行街两端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300米,步行街两侧的主力店应采用防火墙与步行街之间进行分隔,连通步行街的开口部位宽度不应大于9米,主力店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不允许借用连通步行街的开口。步行街首层与地下层之间不应设置中庭、自动扶梯等上下连通的开口。步行街、中庭等共享空间设置的自动排烟窗,应具有与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和手动控制开启的功能,并宜能依靠自身重力下滑开启。&
  (析:1.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3.6条,第2项,步行街的长度不宜大于300m,本次113号文对此标准从严控制,避免商业规模的无限制扩大,确保室内步行街能够作为安全疏散区。&
  2.连通步行街的开口部位宽度不应大于9米,是新增要求。&
  3.步行街首层与地下层之间不应设置中庭、自动扶梯等上下连通的开口,这一条是要求将地下与地上采用水平防火分隔完全隔断,避免因地下商业影响地上步行街首层的安全等级,满足步行街首层的安全疏散与灭火救援要求。这一条将会严重限制了地下商业的采光以及与建筑首层的上下联系交通,对地下商业的品质影响巨大,对今后地下商业街的设计有深远的影响。另外,地下商业与上部建筑若采用中庭式的防火设计措施,则不受此条约束,但是前提是,中庭不能设置在步行街内。
& &4.主力店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不允许借用连通步行街的开口。具体的独立的疏散设施是哪些?应如何实现?有待深入研究。
主力店一般指的就是对整体项目的带动作用。主力店相对来说所占面积比较大,次主力店相对所占面积较少的,次主力店会使你的商业很丰富,租金压力也会少很多。主力店作为购物中心的核心引擎与主要承租商,其重要性已被购物中心开发商或运营商所熟知。主力店知名度高、品牌效应高、信誉好,强大的集客能力等因素为购物中心带来巨大的价值溢出效益。不过,随着商业地产开发越来越密集,同质化等问题越来越凸显,市场上也出现了“去主力店”的声音。)
  (四)严格防火分隔措施。
  严禁使用侧向或水平封闭式及折叠提升式防火卷帘,防火卷帘应当具备火灾时依靠自重下降自动封闭开口的功能。建筑外墙设置外装饰面或幕墙时,其空腔部位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电影院与其他区域应有完整的防火分隔并应设有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餐饮场所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应靠外墙设置,并应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商业营业厅每层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进行分隔。
  (五)充分考虑灭火救援需求。
  在消防设计中应结合灭火救援实际需要设置灭火救援窗,灭火救援窗应直通建筑内的公共区域或走道;在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同时,在建筑外墙上仍需设置一定数量用于排除火灾烟热的固定窗;鼓励面积较大的地下商业建筑设置有利于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的下沉式广场。
  二、严格实施消防监督管理
  (六)推动加强行业管理。
  要与规划、建设、文化、旅游、商务、体育、交通等超大城市综合体相关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会商研判、联合检查、情况通报等机制,推动落实部门管理职责,加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检查,推广标准化、规范化消防管理。推动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标准、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加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风险管控。
  (七)督促落实特殊防范措施。
  对经过专家评审并投入使用的超大城市综合体,要逐条梳理其特殊消防设计及相关针对性技术措施,将其整理为检查要点,存档备查,并列入消防监督人员工作移交内容。对超大城市综合体进行监督抽查时,应将特殊消防设计及相关针对性技术措施作为重点抽查内容,发现未按要求落实的,坚决严肃依法查处。
  (八)督促落实重点管控措施。
  超大城市综合体内各区域管理部门,必须与消防控制室建立畅通的信息联系,确保一旦发生火警,能够及时确认、处置和组织疏散。有顶棚的步行街、中庭应仅供人员通行,严禁设置店铺摊位、游乐设施及堆放可燃物,灭火救援窗严禁被遮挡,标识应明显。餐饮场所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设置在地下的餐饮场所严禁使用燃气。餐饮场所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可燃气体燃料必须采用管道供气,其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能联动自动切断燃料输送管道的自动灭火装置。建筑内的敞开式食品加工区必须采用电加热设施,严禁在用餐场所使用明火,厨房的油烟管道应当定期进行清洗。建筑内商场市场营业结束后,要积极采取降落防火卷帘等措施降低火灾风险。建筑内各经营主体营业时间不一致时,应采取确保各场所人员安全疏散的措施。具有电气火灾危险的场所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有条件的地区应将超大城市综合体纳入城市消防物联网远程监控系统,强化对其消防设施运行管理情况的动态监测。
  (析:1.本条对餐饮业的燃料使用做出了严格明确的规定,从源头与措施上控制了餐饮厨房的火灾危险性。&
  2.严格规定有顶棚的步行街、中庭只能作为交通与疏散功能,不得作为商业或游乐设施,堆放可燃物。
  (九)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要依法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采取全面检查与局部检查、监督执法与技术服务相结合等方式,加强对超大城市综合体的监督抽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下达法律文书督促整改,并依法实施处罚。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提请政府挂牌督办,督促落实整改责任、方案、资金以及整改期间的火灾防范措施。
  三、落实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十)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超大城市综合体的产权单位、委托管理单位以及各经营主体、使用单位要分别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设立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逐级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超大城市综合体的产权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要牵头建立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每月至少召开1次消防工作例会,处理消防安全重大问题,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每次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超大城市综合体应依照有关规定书面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原则上应由产权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统一管理。超大城市综合体应严格落实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定期向公安消防部门报告备案消防安全责任人及管理人履职、消防安全评估、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情况。
  (十一)加强防火巡查检查。
  超大城市综合体的产权单位、委托管理单位以及各经营主体、使用单位每季度要组织开展消防联合检查,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各岗位每天1次、各部门每周1次、各单位每月1次),每2小时组织开展防火巡查。防火巡查和检查应如实填写巡查和检查记录,及时纠正消防违法违章行为,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应逐级报告,整改后应进行复查,巡查检查人员、复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同时,要充分利用建筑内部设置的视频监控系统,每2小时对建筑内进行1次视频巡查。超大城市综合体的特殊消防设计及相关针对性技术措施,要作为防火巡查、检查的重点内容。
  (十二)加强消防设施管理维护。
  超大城市综合体产权单位、委托管理单位以及各经营主体、使用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建筑消防安全情况进行评估,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维护,并在醒目位置张贴年度检测合格标识。设有自动排烟窗的建筑应每月对其联动开启功能进行全数测试。设有多个消防控制室的建筑,各消防控制室应建立可靠、快捷的联系机制。鼓励聘用注册消防工程师,加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技术保障力量。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取得国家职业资格持证上岗。
  四、提升单位自防自救能力
  (十三)加强公众消防宣传。
  超大城市综合体应在公共区域利用图文、音视频媒体等形式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重点提示该场所火灾危险性、安全疏散路线、灭火器材位置和使用方法,消防设施器材应设置醒目的图文提示标识。确认发生火灾后,建筑内电影院、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等区域的电子屏幕、电视以及楼宇电视、广告屏幕的画面、音响,应能切换到火灾提示模式,引导人员快速疏散。
  (十四)强化单位消防培训。
  超大城市综合体产权单位、委托管理单位以及各经营主体、使用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应参加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组织的集中培训,并登记备案。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定期接受培训,重点学习建筑消防设施操作及火灾应急处置等内容。单位员工在入职、转岗等时间节点以及每半年必须参加消防知识培训,掌握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逃生和自救。
  (十五)建设微型消防站。
  超大城市综合体应当提高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和要求,设置满足需要的专(兼)职消防队员,配备战斗服、防毒防烟面具、灭火器具等装备器材,组织开展经常性实战训练,主动联系辖区消防中队开展业务强化训练。组织发动员工、安保人员作为兼职消防队员,分层、分区域设立最小灭火单元,建立应急通讯联络机制,确保任何位置发生火情,3分钟内有力量组织扑救。微型消防站应至少每季度开展1次消防演练,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十六)制定预案并组织演练。
  超大城市综合体产权单位、委托管理单位应制定整栋建筑的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主动与辖区消防中队联系,每年至少开展1次联合消防演练。各经营主体、使用单位应针对营业和非营业时段分别制定应急疏散预案,分区、分层细化优化疏散路线,明确各防火分区或楼层的应急疏散引导员,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演练。
  五、扎实做好灭火应急救援准备。
  (十七)加强熟悉演练。
  各公安消防总队、支队要组织有关专家对辖区超大城市综合体进行灭火救援风险评估,组织消防官兵开展调查摸底与熟悉演练,使官兵熟练掌握建筑结构、功能布局、防火分区、重点部位、疏散路线、消防设施等,修订完善灭火救援预案。要与单位员工共同形成战时灭火救援、人员疏散、设备保障和医疗后勤等工作小组,定期开展演练。总队、支队每年要组织所属部队与社会联动力量联合开展实地实装演练,提高协同处置能力。
  (十八)开展实战训练。
  各公安消防总队、支队要强化指挥员培训,建立完善指挥员能力考评体系,提高专业指挥水平。要针对超大城市综合体建筑火灾特点,充分利用建筑和模拟训练设施开展实战化训练,提高官兵高温浓烟适应、精准侦察判断、快速救人灭火、有效设防堵截、破拆排烟散热、班组协同内攻、无线组网通信等能力。要加强灭火救援技战术研究,制定超大城市综合体建筑火灾处置指挥规程,明确力量编成、内攻时机、固定设施应用、排烟散热、阵地设置、紧急避险等程序和要求。
  (十九)强化战勤保障。
  各公安消防总队、支队要加强大流量、大功率灭火、排烟、破拆、供水、高喷等特种消防车辆装备配备,加大高性能空气呼吸器等个人防护装备以及单兵三维追踪定位系统、侦察与灭火机器人等先进技术装备研发配备,并根据实际需求加快推进大型工程机械配备,积极探索组建大跨度大空间建筑火灾扑救专业队伍,提高攻坚打赢能力。
  (二十)提升综合应急处置能力。
  各公安消防总队、支队要建立完善与超大城市综合体、相关应急部门、技术专家和专业力量的联勤联动机制,全面掌握辖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应急物资储备情况,确保战时调集及时、保障到位。一旦发生险情,要提高火警调派等级,加强第一出动,按作战编成一次性调足灭火救援力量,全勤指挥部要遂行作战,参战官兵要准备把握战机,科学施救,安全高效处置,切实做到“灭早、灭小、灭初期”。
  公安部消防局
  (析:1.公安部消防局的113号文作为加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对严格控制时下商业规模过大造成的安全隐患,避免发生重大消防安全事故有着积极与重要的、及时的意义。
&2,本指导意见作为部门规章,在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刚刚发布执行不久出台,对国家规范的政策性、权威性、技术性,以及执行的延续性方面,似乎不够严肃。&
  3,该指导意见对执行的时间与是否存在过渡期未给予明确,不够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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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的建筑需利用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
步行街两侧建筑相对面的最近距离均不应小于本规范对相应高度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且不应小于9m。步行街的端部在各层均不宜封闭,确需封闭时,应在外墙上设置可开启的门窗,且可开启门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部位外墙面积的一半。步行街的长度不宜大于300m。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每间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300m2。&&&&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其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并宜采用实体墙,其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当采用防火玻璃墙(包括门、窗)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当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包括门、窗)时,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相邻商铺之间面向步行街一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当步行街两侧的建筑为多个楼层时,每层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商铺均应设置防止火灾竖向蔓延的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设置回廊或挑檐时,其出挑宽度不应小于1.2m;步行街两侧的商铺在上部各层需设置回廊和连接天桥时,应保证步行街上部各层楼板的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37%,且开口宜均匀布置。
4&
步行街两侧建筑内的疏散楼梯应靠外墙设置并宜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直接通至步行街;首层商铺的疏散门可直接通至步行街,步行街内任一点到达最近室外安全地点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60m。步行街两侧建筑二层及以上各层商铺的疏散门至该层最近疏散楼梯口或其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7.5m。&&&&
6 步行街的顶棚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其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步行街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步行街的顶棚下檐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6.0m,顶棚应设置自然排烟设施并宜采用常开式的排烟口,且自然排烟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25%。常闭式自然排烟设施应能在火灾时手动和自动开启。&&&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外应每隔30m设置DN65的消火栓,并应配备消防软管卷盘或消防水龙,商铺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层回廊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步行街内宜设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9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内外均应设置疏散照明、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二,网友观点:
​&在火灾的新闻报道中和消防局多个文件中提到了“火灾荷载”这个概念,新老建规均在仓库章节提到一个稍微涉及“消防荷载”的条文——每平米可燃物超过30公斤,仓库火灾等级按丙类。如果消防局精细化、严格管理,降低火灾,就应从每平米可燃物重量、体积、面积上研究建筑物容纳物的“火灾荷载限制”,而不是机械的生硬取严。比如,有顶盖的步行街,如果是电动可开启式顶棚呢?有顶盖步行街不允许开设连通地下的中庭、自动扶梯这个规定导致“一体化设计”无法进行,群众实际使用、出行不便,这样会把商业设计死,不能用的建筑就等于浪费投资,形成建筑垃圾。&
​&上下层开口部位在地下层的特级防火卷帘、首层的特级防火卷帘(3h)——水平防火分隔措施的防火阻隔能力会比2h的钢筋混凝土楼板——垂直防火分隔措施弱?肯定不会。所以这个“指导意见”很不严肃。&
&在当年公安部[2012]12号文——外保温全A级,发布时未征得建设部的同意,粗鲁发文,导致饰面砖外墙脱落安全隐患,岩棉吸水保温失效能源浪费。后在国务院会议后取消,基本还是按照2009年公安部、建设部联合发的46号文的措施思路,后来的新建规也是如此,兼顾了建筑使用、建筑安全和防火安全等各方面
​&地下层与地上不开口,会在火灾发生初期影响人员疏散,这个是消防的首要任务,财产损失可以挽回和再赚,到人员熏死不可逆。初期逃生呢1~10分钟非常关键。民用建筑里不作为安全疏散的自动扶梯在地铁规范里被承认属于进步。为的就是火灾初期,电梯尚能保证短时运转,每小时8000人的运输能力这算每分钟130多人,对于净宽1米的自动扶梯来说,疏散效率优于1米/100人的民用建筑疏散指标。&
&公安部消防局在禁止设置通往地下商业的楼板设置中庭和自动扶梯,中庭禁止设置已普遍存在、维持实体店存活、提高顾客体验的儿童游乐设施、临时展销摊位的规定,已经影响建筑功能,应该和住建部商议合理的措施加以限定,而不是粗鲁禁止,不顾社会经济活动的存亡,属于主次矛盾不清、喧宾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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