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监视居住的解除条件,监视居住具体是指什么

监视居住在实际运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作者:赵国强 张蕾新闻来源:本站
  修改后刑诉法第73条增设了对特定犯罪的指定监视居住制度,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已成为检察机关侦查部门讨论的热点问题。笔者从基层检察工作的实际出发浅谈几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实际运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强化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审查监督机制
  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实行“三级审批”,即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而对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实行下级人民检察院“三级审批”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的机制,即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检察长审批后,连同案卷材料一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审查,由上级人民检察院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必要性审查是指对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自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之日起每二个月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必要性进行审查,没有必要继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或者案件已经办结的,应当解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二、建立检察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居所”
  根据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得在拘留所、看守所、办案工作区等场所进行。当前,在办案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指定居所这一强制措施时通常是在宾馆、招待所或者是借助纪委的双规基地,但是,宾馆或者招待所一般来说都有极大地安全隐患,并且检察机关用纪委的双规基地也有点名不正言不顺。因此,目前的当务之急就是要建立符合侦查职务犯罪需要、由检察机关专用或保证检察机关使用的监视居住指定居所。在建设居所时最好由省级检察机关统一规划、选址和建筑。从节省人力物力、整合和节约办案资源的角度出发,不必要每个基层检察机关都建立居所地,可以每个市级检察系统建立一个统一的居所地,如果市级检察系统下辖的基层院比较多的话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两到三个居所地。建立指定居所最起码应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要保证该场所要具备正常的休息和生活条件;二是要符合办案安全要求,防止办案安全事故的发生;三是要便于对被监视对象的监视和管理。当然在建立指定居所时应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所需经费由国家财政专项办案经费支持。
  三、规范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方式
  修改后的刑诉法第76条规定“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这里列举了几种监视方式,但也存在模糊之处,这里的“等监视方法”宜进一步明确,否则可能会造成其他非法方式的滥用从而损害当事人人权与这一次修法的原则相背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技术侦查措施,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笔者认为,监视方法和技侦措施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方面要分两种情况:(1)“一般无固定住处类”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只能使用法定的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通信监控三种监视方法;(2)“法定经批准类”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可以使用技侦措施。同时,修改后的刑诉法没有规定什么属于技术侦查措施,这也造成了潜在的漏洞,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解释来明确。
  四、明确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错案赔偿问题
  现行《国家赔偿法》对国家损害赔偿的范围限制在错误拘留、错误逮捕、无罪、刑讯逼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的人身损害。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一措施没有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笔者认为应当将这一强制措施列入国家赔偿。因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较为严格的侦查措施,主要现在一下几个方面(1)从限制人身自由方面来讲,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要求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指定的场所居住,不得离开居住的场所,人身自由得到极大限制。(2)从折抵刑期来讲,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折抵刑期。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期限应当折抵刑期,犯罪分子被判处管制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指定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既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可以折抵刑期,可见立法者充分考虑到了其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度。那么当其当事人被错误执行这一强制措施时,理应具有获取国家赔偿的权利。3、从审批程序上来讲,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除了对于一般无固定住所的由侦查机关指定外,而三类重大犯罪均需要由上级侦查机关批准。其审批程序的严格也进一步说明了该强制措施在限制人身自由方面的严格性。
  五、保障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的合法权益
  新刑诉法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明确规定要保障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的合法权益。
  (一)委托辩护人的权利。涉及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实现委托辩护人权利的时间,相关国家机关的告知义务和辩护人的告知义务。另外,针对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形,符合法定条件的,也可以申请获得法律援助,或者相关国家机关依职权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辩护律师。
  (二)二十四小时以内家属获得通知的权利。确保被指定监视居住人的家属在二十四小时内获得通知的权利是相关国家机关的义务。对此,需要明确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履行通知义务的机关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机关而不是执行机关。其次,通知被指定监视居住人家属的内容必须包括指定监视居住的原因和处所。最后,无法通知家属的情形仅限于客观情形,包括,被监视居住人无家属的;与其家属无法取得联系的等。一旦出现确实无法通知家属的情形,公安机关应当在监视居住通知书中注明原因,人民检察院应当向检察长报告并将原因写明附卷,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特别要注意的是,无法通知家属的客观情形并没有免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通知义务,无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
  (三)申请变更、解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权利和控告、举报权。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不具备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条件的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解除监视居住的申请。被监视居住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人民法院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存在违法情形或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侦查部门、侦查人员在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活动中存在违法情形,有权提出控告或者举报。
  (作者单位: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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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选择题关于监视居住的说法正确的是(
)。A.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B.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C.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侦查、起诉和审理D.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并应当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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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强制划拨B.强制扣除C.强制拆除D.代履行2A.主体必须足两人或两人以上B.主体都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C.共同行为人客观上共同实施了同一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D.各个共同行为人主观上必须都有过错3A.春节期间多次赌博B.劳动节假期内3次酒后开车C.春运期间一直倒卖车票D.旅行期间一直持有管制刀具4A.重证据B.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收集证据C.严禁刑讯逼供D.禁止以非法的方法去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5A.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B.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C.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D.可能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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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监视居住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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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视居住是指人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解除监视居住的条件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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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考刑诉关于监视居住的程序的内容
14:36&来源:法律教育网
  相信很多人都想知道2017刑诉关于监视居住的程序的内容是什么?下面请大家仔细阅读编辑专门为您整理的这篇文章吧。
  1.监视居住的决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和《执行监视居住通知书》。
  2.监视居住的执行。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监视居住决定书》等材料及时送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或指定居所所在地的同级公安机关执行。为了更好地监督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第76条规定,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根据公安部《规定》第1 12条,侦查期间可以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的范围包括电话、传真、信函、邮件、网络等通信。
  3.监视居住的解除。
  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解除监视居住的,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核,最后由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决定。解除监视居住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不应继续监视居住的,有权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解除监视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解除或变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4.监视居住的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的规定,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在此期限内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公安机关已经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案件移交到人民检察院后,以及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办案机关对于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重新办理监视居住手续。监视居住的期限重新计算。& 教育 网
  5.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特殊规定。 考虑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可能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造成较大的影响,法律和相关解释设置了特殊的程序,包括:
  (1)对于侦查期间,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而需要指定居所的,需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通知的内容包括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原因和地点。无法通知的具体情形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没有家属的;提供的家属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
  (3)由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根据《规则》第119条,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机关、人民法院在决定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过程中存在下列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机关纠正:①不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的;②未按法定程序履行批准手续的;③在决定过程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定的行为的。根据《规则》第120条,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依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发现下列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①在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没有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的;②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监视居住的;③为被监视居住人通风报信、私自传递信件、物品的;④对被监视居住人刑讯逼供、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的;⑤有其他侵犯被监视居住人合法权利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发现在决定和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控告或举报。
  (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可以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1日折抵刑期1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2日折抵刑期1日。
  (5)根据《规则》第112条的规定,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自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之日起每2个月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必要性进行审查,没有必要继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或者案件已经办结的,应当解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解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无需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但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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