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推荐公民担任代理人应符合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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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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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2017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盐城中院要求当事人不委托单位推荐的公民代理
盐城中院要求当事人不委托单位推荐的公民代理
此前,笔者曾在网络发贴《盐城中院法官听证开始前任性决定听证活动停止》,曝光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汉林在听证活动开始前先是以复议申请人刘某与其诉讼代理人沈某不是同一单位,否决沈某的代理资格,在理屈词穷后直接宣布取消听证活动。2017年5月25日下午,盐城市民居民刘某打来电话:“刚才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17〕苏09执复28号案件的一个法官,态度蛮好的。他说5月23日李汉林决定取消的听证活动,于6月1日重新进行。”我说:“那么,恭喜你。”刘某苦恼地说:“我都愁死了,还恭喜呢?那个法官说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代理条件,让我找律师代理。我说我没钱请不起律师。法官说你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不要一分钱的。我说我不相信律师,如果5月23日我请的不是沈某,而是律师,那么,在李汉林说出不再组织听证时,律师是不敢据理力争的。代理关系是基于信赖,我现在不相信律师,即使你们帮我找个不花钱的律师,我还怀疑你们串通起来坑我呢?”刘某说:“同意听证,但不同意你帮我代理,我上去也是痴子一样,现在我的心里拔凉拔凉的。”
昨天晚上,我与某律师聊天,我说:“中院说我不能代理的法律规定,我怀疑是针对法律工作者的,说不能超过本乡镇代理。我是亭湖的,她是盐都的,但是,我不是法律工作者,更无法律工作者的营利目的,那个文件对我不适用。那个法官对刘某说,我可以主动联系他。”那个律师说:“按照法律规定,你符合代理条件的。”
5月27日上午8:40左右,我致电2,是徐士平庭长接的电话,他表明昨天打电话给刘某的就是他。他问我:“我已告诉刘某,你不符合代理条件,你能理解吗?”我说:“不能理解。我现在联系你,是因为昨天你口头告知刘某,申请李汉林回避的理由不成立,所以我准备向你投寄有刘某及其女儿唐某某签名的《关于李汉林不予回避的复议申请书》。”徐士平道:“你不符合代理条件的原因是,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我说:“谢谢你,只要你说出规定来,咱们就再一起讨论该规定。”
打开该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我跟着致电徐士平:“第八十七条是针对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情况,对于满足该条所列条件,同时被社会团体推荐才可以代理案件,我是认可的。但是,该条与刘某的工作单位推荐我帮它的职工代理民事案件,风马牛不相及。刘某不是社会团体的成员,刘某的工作单位也不是社会团体。”
徐士平说:“那你再看看第八十八条,你不符合上面规定的条件。”我一看笑了,问他:“第八十八条规定,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第(一)至(四)款,与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依据没有关系。第(六)项实际是重复的第八十七条,针对的社会团体推荐代理的情形。就第(五)款来说,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单位的证明材料。刘某的单位出具的推荐函证明了刘某是其单位的职工,也证明了推荐我为它的职工代理的真实意思,我在5月23日也当庭提交了身份证件。你倒告诉我,是哪一点上不符合相关规定:我的代理条件究竟不符合第八十八条的哪一款?如果有其他法律依据,麻烦你也翻箱倒柜找出来。”
我对徐士平说:“我既不是律师,也不是法律工作者,我帮刘某纯粹是因为看到了蹊跷的案情,出于研究法律的需要而介入。你们违法取消听证,是我帮助刘某维权,你们才同意听证,我勇于监督司法,你院才纠正错误。对大家都有好处的事,你们凭什么不允许我帮刘某代理呢?你们不让我帮她代理,又到底害怕什么呢?我若帮她代理,对你们法院有什么实质性损害?刘某缺乏诉讼能力,我帮她代理你们若是同意,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何乐而不为?”
徐士平说:“我也不认识你,与你没仇也没有冤。关于代理权的问题,我们再研究一下,到时你可以过来出庭。我知道刘某听你的,你能不能对李汉林不予回避的口头裁定,不提交复议申请书。”我说:“这不行。提交复议申请后,涉及到合议庭的重新组成问题,万一刘某不申请复议,等到6月1号开庭时,你们突然声明,经研究决定,我不能为刘某代理,那时我又不能强赖在法庭不离开。刘某的诉讼权益如何保障?”徐士平说:“那你就将复议申请寄给我吧!”&
日下午3时许,徐士平来电,他说:“对你的代理权问题,经合议庭审查认为:民诉法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五款的‘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中的当事人包括被推荐的公民,诉讼代理人也是当事人。我惊呆了。我说:“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概念在法律上是明确的,是指因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利害关系人。这眼一眨,我怎么就成了执行异议案件的当事人了?”徐庭长说:“法理上就是这样的。”我说:“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的表述本身,就表明了被推荐的公民不是当事人,否则就成了被推荐的公民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反将真正的当事人撇旁边去了。”
徐庭长说:“根据刘某的实际情况,我们准许你为她代理;你要撤回要求李汉林回避的申请,这是条件。”我说道:“你作为合议庭的审判长,5月23日听证时间到来时,你不在法庭上,跑得不知踪影,刘某及其女儿放弃了申请你及另一位合议庭成员回避,已作出了很大的让步了。我怎么感觉委托代理权与回避申请权之间建立了一种交易关系?如果你们认为我不具有代理资格,可以坚持,我呢,会采取我的方法的。”徐庭长说:“现在我们不探讨法律.这样不是事情都解决了嘛。下周听证时,你庭上自愿撤回就可以了。”问题解决了,我还能说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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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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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民代理制度的几点思考
作者:刘雪芳&&发布时间: 16:21:36
)明确了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成为诉讼代理人的重要前提
条第2款所列3项范围外的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
来源:新津法院
责任编辑:罗健文我的位置: >
哪些人可以代理民事案件
时间:&&|&&作者:王建生&&|&&浏览:2416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很多百姓日常生活中涉及法律诉讼,绝大多数人没有诉讼经验,当我们不得不参与诉讼时,我们委托那些人代理我们诉讼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很多百姓日常生活中涉及法律诉讼,绝大多数人没有诉讼经验,当我们不得不参与诉讼时,我们委托那些人代理我们诉讼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58条的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律师不必多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指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核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只能在法律服务所工作,不能以律师称呼,不享有法律上规定的律师享有的一切权利,不能代理刑事案件,不能跨出该区域工作,代理的案子也仅限于一定的区域范围。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如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近姻亲关系(如大舅哥、小姨子)以及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于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作者: [河南-濮阳]专长: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劳动纠纷 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律所:河南飞鸿律师事务所6991积分 | 帮助3581人 | 212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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