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同业竞争的问题需要在ipo申报之前消除吗

扫描或点击关注中金在线客服
使用财视扫码登陆
下次自动登录
其它账号登录:
|||||||||||||||||||||||||
&&&&>> &正文
消除同业竞争承诺屡现“爽约” 相关承诺方深陷两难困局
作者:佚名&&&
中金在线微博
扫描二维码
中金在线微信
扫描或点击关注中金在线客服
  就此前公告变更消除同业竞争承诺,国睿科技6月14日晚间回复交易所的问询函,多角度论证豁免承诺的合理性,并由实际控制人承诺所持股份自愿“加锁”。而在此前,一汽集团旗下一汽轿车、一汽夏利两公司推迟解决同业竞争引来市场批评。此外,泸天化、美利纸业等在消除同业竞争上也出现“变数”。
  业内人士表示,消除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是实际控制人等之间的同业竞争,本是政策上的“硬杠杠”,承诺难以落地的背后,却显示出相关承诺方深陷两难的困局。对于消除同业竞争承诺出现变数的原因,行业不景气等外部因素被屡屡提及。市场人士指出,承诺难以实施,背后是公司治理、投资者保护等方面的“短板”。
  消除同业竞争“爽约”
  6月3日,一汽集团旗下两家上市公司一汽轿车、一汽夏利公告变更承诺事项履行期限,将原本在今年6月28日到期的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承诺再延迟三年作为过渡期。对此,一汽股份给出了三点解释,由于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汽车行业增速放缓,公司在内部经营也承受着压力;自2015年以来,证券市场发生大的波动,难以把握资本运作的窗口期;公司内部管理层在2015年出现重大变化。一汽股份表示,虽然到目前为止,尚未履行上述承诺,但是一汽股份解决同业竞争的初衷并未改变。
  承诺延期,让市场对一汽集团整体上市的预期落空,市场随即“用脚投票”,两家上市公司股票大幅下跌,阳光私募明曜投资、王亚伟、华夏基金等公司股东深受其害。明曜投资则连续发布公开信,对于一汽股份的延期要求表示坚决反对,并希望征集股东大会投票权投反对票。
  交易所对此也密切关注。6月6日晚间,深交所向一汽夏利、一汽轿车同时发出问询函,要求说明其为解决同业竞争采取了哪些工作、不能按时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及一汽股份下属除一汽夏利、一汽轿车以外,从事轿车整车生产的资产情况等,并要求两公司于6月13日前进行回复。但截至记者发稿时,两家公司并未回复。
  事实上,近期消除同业竞争出现“变数”的不仅一汽夏利、一汽轿车。泸天化5月10日公告,控股股东泸天化集团解决泸天化与天华股份同业竞争的承诺将延期。去年6月,泸天化通过资产重组将持有的天华股份60.48%股权转让给控股股东泸天化集团。股权转让完成后,泸天化、天华股份均有尿素的生产和销售,两者存在同业竞争问题。为此,泸天化集团当时承诺,自转让行为起12个月内积极推进解决天华股份与泸天化的同业竞争。但受天然气价格政策变化,化肥行业不景气以及天华股份规模较大、人数较多等原因所限,泸天化集团未能按期解决天华股份与泸天化的同业竞争。泸天化集团承诺,未来12个月内,将继续履行承诺内容,解决两者同业竞争问题,尤其会合理督促天华股份在此期间开展尿素业务不损害泸天化利益。
  美利纸业5月21日则公告,受宏观经济形势的持续影响,造纸及相关产业多处于不景气状态,近三年来公司和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利润均为负值,造纸主业持续亏损,致使实际控制人中国诚通在产业整合方面节奏放缓,原承诺的履行期限也随之延长。中国诚通旗下纸业资产解决同业竞争目前条件尚不具备,2013年做出的承诺难以落地,中国诚通承诺在未来三年内,在条件具备时积极整合集团内部同业竞争业务。
  承诺落地难在何处
  对于消除同业竞争承诺难以落地的原因,相关承诺方普遍将行业环境变换、政策调整、资本市场变化以及解决难度等作为延期的原因。“消除同业竞争,一般而言有两个方向,同业竞争业务或注入上市公司或都交给控股股东。通常选择前者的情况更多,集团公司等借消除同业竞争提升资产证券化率,或实现整体上市。对于这种情况,行业、政策变化以及资本市场等都是需要考虑的因素,控股股东有时也是两难,注入不挣钱的资产,将被投资者指责;不解决同业竞争,则意味着承诺不兑现。特别是在市场环境不理想的情况下,投资者更为敏感”,有上市公司董秘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
  但这样的困局,在很多投资者看来,则是控股股东等对公司治理混乱、漠视投资者利益的表现。“解决同业竞争,背后有资产重组等的预期,一些公司在做出承诺时,向市场过度释放背后的利好,又有市场资金炒作这样的预期,而鲜见上市公司或者相关方出来说明。而承诺到期之后突然宣布延期,这是对投资者利益的轻视。另外,就算是实施中因为过于复杂而延期,同样属于承诺方轻言承诺,对上市公司及自身的管理存在不足”,上海私募基金人士认为。
  “资本市场作为有法有规可依的市场,相关方的承诺背后有履行的责任和义务,不能将承诺作为儿戏。不履行或者延期履行消除同业竞争的承诺,需要作出充分的说明,并经董事会、独立董事进行审议,还要通过股东大会的审议。”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
  当然,延期兑现等是少数现象。Wind资讯数据显示,目前大部分公司正在正常推进消除同业竞争,或是并购重组或是整体上市,控股股东等承诺方兑现承诺仍是市场主流。国金证券指出,对于上市公司特别是国企上市公司,可以从解决同业竞争挖掘投资机会。
  此外,部分上市公司消除同业竞争出现“变数”,则是其资本运作的路径选择。以国睿科技为例,公司6月6日公告称,拟豁免实际控制人中国电科2010年8月出具的“中国电科避免同业竞争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公告称,公司与四创电子由于历史原因,两者的业务形成了一定的相似性,但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公司6月14日晚间公告回复上交所问询函时表示,“公司与四创电子除因国家行政划拨等历史原因而形成间接为中国电科实际控制的关联关系外,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中国电科系国家批准的国有资产授权投资机构,国睿科技和四创电子作为其成员单位,各自拥有完整的产、供、销体系,相互之间独立经营”,表明“国睿科技与四创电子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同时,中国电科承诺,通过十四所及国睿集团持有的国睿科技所有股份自愿锁定24个月。安信证券认为,这将消除市场对中国电科资本运作方向的质疑,并明确上市公司资本平台定位。
责任编辑:cnfol001
我来说两句
24小时热门文章
栏目最新文章您好, []|
全部 沪深 港股 基金 美股
星湖科技业务换股权 珠江桥斩断同业竞争拟IPO
⊙记者 郭成林 ○编辑 邱江无论从投行实务,抑或投资分析的角度,广东国企桥前短暂而丰富的改制历程,均颇有看头。其中,最引人关注者或在“全范围”解决同业竞争:控股股东整合珠江桥板块解决内部同业竞争;以业务换股权解决调味品业务同业竞争;实控制人放弃酒类业务、调味品贸易业务解决同业竞争;最后,公司主动暂停经营泡打粉、面条等非核心业务解决同业竞争。证监会近日披露广东珠江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招股书申报稿,该公司主营调味品、米酒业务;近三年实现营收40119.12万元、31797.53万元、25427.03万元,实现净利润4125.53万元、3178.06万元、2505.22万元。从股权结构上看,公司控股股东为食出集团,持股67.92%。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广新集团,其持有星湖科技17.52%的股份,为星湖科技控股股东。此外,星湖科技持有公司11%的股份,为其二股东。招股书披露公司历史沿革:2008年6月食出集团制定《广东珠江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改制设案》,以资产重组、业务整合方式将食出集团“珠江桥”牌调味品板块整合为一个市场主体,解决内部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此后,珠江桥着手解决各类外部同业竞争问题,其中最引人关注的,首先便是与星湖科技的“业务换股权”式交易。查资料,2009年4月珠江桥实际控制人广新集团通过收购股权形式,成为星湖科技的控股股东。星湖科技当时主营也是调味品业务,与前者明显构成同业竞争。日,珠江桥向星湖科技按评估值每股2.19元溢价增发860.2578万股股份,星湖科技成为珠江桥股东;在此基础上,星湖科技于日之前停止酱油、复合调味料等调味品的生产与销售。当日,珠江桥以评估价615.27万元受让星湖科技所属“星湖”调味品商标。10月22日,珠江桥租赁星湖科技位于鼎湖城区六十区B区的土地、厂房、晒池等资产;同时购买星湖调味品用于生产经营的可移动资产。日,星湖科技将主营由调味品“调整”为食品添加剂,并表示其产品分类不再使用“调味品”表述,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司网站及对外宣传等均不再使用“调味品”表述。其次,珠江桥着手规范与广新集团下属企业酒类业务的同业竞争。据招股书,广新集团确认除珠江桥继续经营米酒外,其他企业均不再从事酒类业务经营,包括酒类产品的生产、进出口、批发、零售等。再次,广新集团下属企业停止调味品贸易业务。最后,为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公司自己停止泡打粉、面条、食用油脂类、月饼、罐头、糖类、大米、腌(熏)肉制品业务的经营。除同业竞争外,珠江桥在改制重组中还逐步解决上下游的关联交易。如2011年,公司第二大供应商中山占总采购额的6.4%。日前,食出集团的子公司宝粤贸易持有中山宝新40%股权,公司时任生产总监王志强系中山宝新的董事。目前,王志强已辞去董事,食出集团也转让所有中山宝权。又如2011年,公司第二大客户香港米联系食出集团参股企业,公司对其销售占比6.61%。对此,香港律师出具意见:股权占比为6.78%,董事占比1/10,食出集团对香港米联无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上海证券报)
[责任编辑:shumingli]
(请登录发言,并遵守)
如果你对财经频道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到交流平台反馈。【】
财经视频高清大片
新闻排行数码汽车科技财经
Copyright & 1998 - 2017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会员 & 您好!
投资有风险 入市需谨慎
客服热线:8 /
《我的前半生》热播 新丽传媒再冲击“主板影视第一股”?|观澜财经
作者:观澜财经
  观澜视角  这几天最受瞩目的热播剧非《我的前半生》莫属。剧中教科书级别的高段位小三让人忍不住要热泪盈眶地扇她两巴掌。话说回来,除了大热的剧本身,《我的前半生》的出品方新丽传媒也是资本市场上一个颇有故事的企业。  这家近几年打造了《北京爱情故事》、《虎妈猫爸》、《白鹿原》、《余罪》等多部热播剧的一线影视剧制作公司,不但拥有众多明星股东,连光线传媒王长田、腾讯马化腾和万达影视等业内大佬也纷纷入股。然而就这样一家企业却在IPO的道路上频频遭遇滑铁卢。  图片来源:证监会官网   今年6月30日,证监会网站发布了新丽传媒最新申报的招股说明书,五年内第三次冲击IPO,这家星光熠熠的企业能否成功加冕“主板影视第一股”?【观澜财经】(ID:guanlanage)  明星大佬齐参股  多部热播剧集的幕后推手!  说到国内电视剧、电影制作发行机构,华谊兄弟和光线传媒无疑是行业中的两大巨头,相比之下新丽传媒的名字并不是那么为人所知。但如果看看新丽传媒这些年参与制作、发行和投资的电视剧、电影名单,就知道这绝对是一家在业内颇具影响力且实力雄厚的企业。准确来说,新丽传媒完全有能力跻身中国影视剧制作发行企业的前五位。  部分新丽传媒制作发行的电视剧   新丽传媒成立于2007年,致力于电视剧、电影、网剧的投资、制作、全球发行、娱乐营销和艺人经纪等领域。近几年霸占荧屏的热播剧《北京爱情故事》、《虎妈猫爸》、《大丈夫》、《辣妈正传》以及张一山痞帅到令人发指的热播网剧《余罪》的背后推手都是新丽传媒。赞誉一片却惨遭停播的《白鹿原》和还没开播就常常占据话题热点,被誉为“2017年最值得期待的电视剧”的《如懿传》也是出自新丽传媒之手。  如懿传   此外新丽传媒还参与投资了多部票房表现优异的电影。2011年,新丽传媒参与投资的《失恋 33 天》成为当年的票房黑马;2012年新丽传媒作为独立投资方及执行制片方投拍了陈凯歌导演的《搜索》;2015 年,新丽传媒作为参投方投资了两部票房黑马电影《夏洛特烦恼》和《煎饼侠》。  新丽传媒参与投资、制作和发行的电影   目前新丽传媒的主营业务为影视剧内容及其衍生产品的投资、制作和运营,主要分为电视剧和电影两大主线。而电视剧(包括网剧)是新丽传媒近几年主要发力的主要领域。  根据新丽传媒的招股说明书显示,新丽传媒最近三年(年)的营收分别为6.55亿元、6.56亿元和7.45亿元,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31亿元、1.17亿元和1.56亿元。其中电视剧及衍生产品贡献的收入分别占总营收的88.10%、43.06%和89.75%。  图片来源:新丽传媒招股说明书   除了打造了众多热播影视剧,新丽传媒的股东名单也是星光熠熠。从新丽传媒招股书不难看出,以陈凯歌为首的明星股东比比皆是。包括张嘉译、胡军、陈凯歌、海清、李光洁、宋佳、严歌苓等都出现在股东名单中。  除了明星闪耀,马化腾和王健林也成为这轮资本盛宴的财富玩家。第五大股东世纪凯旋持有新丽传媒4.08%股份。世纪凯旋来头不小,马化腾为法人代表并持股54.29%,另外,曾经的腾讯联合创始人陈一丹和张志东也在股东名单之列。  行业巨头光线传媒也持有新丽传媒27.6%的股份,位列新丽传媒的第二大股东。  五年三度冲击IPO  明星光环难掩运营短板  早在2012年新丽传媒就曾进入IPO初审环节,而后于2014年1月申请中止审查。2015年12月再度申请IPO,公司当时披露的招股书显示,新丽传媒拟公开发行不超过5500万股,计划募资9.2亿元,全部用于补充影视剧业务营运资金。然而,今年5月证监会披露终止审查企业名单,新丽传媒赫然在列。据新丽传媒方面的说法,此次主动终止审查是希望能够调整之后重新申报。  既然业绩表现不差,又有众多明星股东和大佬参股加持,还手握众多热门影视剧IP,为什么新丽传媒的IPO之路如此一波三折?还是那句话,星光熠熠是一回事,如果要登陆资本市场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新丽传媒之所以屡遭质疑不外乎就以下几个原因:  01  盈利能力不稳定  根据新丽传媒的招股说明书显示,新丽传媒最近三年(年)的营收分别为6.55亿元、6.56亿元和7.45亿元,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31亿元、1.17亿元和1.56亿元。其中营收和净利润在2015年都出现了明显的下滑。新丽传媒能否通过优质的剧作IP实现长期稳定持续的盈利是一个不确定因素。  此外,根据新丽传媒的招股书显示,新丽传媒近三年(年)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54.15%、54.15%、52.35%和62.03%,均高于同年行业的平均水平。  与此同时,公司年应收账款均保持在5亿元以上,面临的较大的财务风险。对此,新丽传媒的解释是:为公司在快速扩张中依靠债权融资解决营运资金缺口。  图片来源:新丽传媒招股说明书   除了较高的负债水平和营收账款,新丽传媒的现金流也在逐年下降。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始终为负,但2014年、2015年分别增至2460.39万元和15283.8万元,2016年又骤减至仅为61.58万元。  02  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根据新丽传媒的招股说明书显示,目前光线传媒持有新丽传媒27.6%的股份,是新丽传媒的第二大股东。众所周知,同业涉足影视剧制作发行的光线传媒算是新丽传媒的竞争对手,新丽传媒也在自己的招股说明书中将光线列为主要的竞争对手之一。  竞争对手成为二股东?这之中可能存在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风险,早在新丽传媒上一次IPO申报反馈中,证监会就曾质疑过这个问题,并要求新丽传媒做出相应的解释和说明。不过就这次申报的情况来看,这个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  图片来源:新丽传媒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不过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光线传媒主要的业务领域在电影,而新丽传媒的主攻方向是电视剧。当初收购新丽传媒,王长田也是希望能够补充光线传媒在电视剧领域的布局。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未来两家企业存在多大程度的同业竞争,还是能够形成一定的协同发展还是一个值得偷偷观察的问题。  03  政策风险  新丽传媒在招股说明书中都特别列出了公司政府补贴的风险。公司在年的政府补助,分别占当年利润总额的比例30.59%、25.36%和16.85%。如果说用补贴支撑利润的说法也不算太夸张。虽说政府对新丽传媒的补贴是政府对公司发展的重视和支持,但另一方面也展示了公司利润可能因失去补助而不可持续的风险。  撇开自身的瓶颈,当前资本市场对影视娱乐类公司IPO、并购重组的态度也不容乐观。今年5月,市场消息便传言称,影视、娱乐、文化类并购重组全部劝退,通过再融资债转股的项目一事一议。这些都可能成为新丽传媒IPO的不利因素。  不过就小编看来,新丽传媒能这么坚定一次又一次闯关IPO总还是要有底气的。手握强大的影视剧资源,屡屡打造出具有影响力的电视剧和电影就是最好的证明。  虽然说从财务数据来看,新丽传媒存在一定的财务风险,不过这和影视剧行业本身的特点存在一定的关系,不完全是公司经营的问题。影视剧制作、发行本身就是一个前期投入成本较大,收割期延迟的行业。就拿新丽传媒来说,2017年开播的《如懿传》、《我的前半生》、《悟空传》都将给新丽传媒带来不菲的收入,当然代价就是2016年的巨额投入。  至于影视类项目全部劝退,主要还是针对估值虚高,存在潜在风险的企业,有实力的影视类企业IPO还是有机会的。  【以上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  精 选 推 荐▽  上市十年,市值超700亿,安踏如何实现弯道超车?  买乐视、买万达,孙宏斌接盘的都是11年前的孙宏斌  专访|建发国际集团:时代浮沉,他还是那个“弄潮儿”!  深交所来厦分享债券市场业务--企业融资秘笈在这里!  蔡文胜遭举报事件再深扒!举报是假,倒逼是真?!
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24小时热点阅读推荐
浙江国承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浙ICP备号-1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
2016新编IPO尽调-同业竞争判断与处理
扫扫二维码,随身浏览文档
手机或平板扫扫即可继续访问
2016新编IPO尽调-同业竞争判断与处理
举报该文档为侵权文档。
举报该文档含有违规或不良信息。
反馈该文档无法正常浏览。
举报该文档为重复文档。
推荐理由:
将文档分享至:
分享完整地址
文档地址:
粘贴到BBS或博客
flash地址:
支持嵌入FLASH地址的网站使用
html代码:
&embed src='/DocinViewer--144.swf' width='100%' height='600'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ALLOWFULLSCREEN='true' ALLOWSCRIPTACCESS='always'&&/embed&
450px*300px480px*400px650px*490px
支持嵌入HTML代码的网站使用
您的内容已经提交成功
您所提交的内容需要审核后才能发布,请您等待!
3秒自动关闭窗口IPO同业竞争审查规定及两个案例
中国证监会对企业发行上市审核中同业竞争的考察范围所作的规定有:
1.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招股说明书(2006
年修订)》第五十一条规定,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对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发行人应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作出合理解释。
2. 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对拟发行上市企业改制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证监发字[号)和《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一号》(日发布)两个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避免同业竞争的规定“适用于一切直接、间接地控制公司或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或法人及其控制的法人单位”,因此证券发行监管部门对同业竞争的考察范围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外,还包括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及所控制的企业。但这两个规范性文件现均已废止,现行有效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对同业竞争的考察仅限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范围比原来缩小了。
3. 持有发行人股份5%以上的关联方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第三十八的规定,律师工作报告应对发行人与持有其5%以上股份的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同业竞争的性质及是否已采取有效措施或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进行披露和说明。
由于对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及所控制的企业从事同业竞争情况进行考察的规定已经废止,因此,根据现行有效的规定,企业发行上市审核中有关同业竞争考察范围实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第二个层次是持有发行人股份5%以上的关联方。两个层次范围大小差距明显,明显有矛盾之处。不过,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考察规定在首发管理办法中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使用了“应当”、“不得”等字眼,是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而对持有发行人股份5%以上的关联方的考察规定在信息披露编报规则中,“采取有效措施或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与“不得有同业竞争”相比,严厉程度有明显区别。且该编报规则只是规定律师工作报告应就该事项进行说明和披露,但对法律意见书则没有此要求。根据该信息编报规则,律师工作报告是辅助性的,用于阐述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的意见或结论的依据等,因此,对持有发行人股份5%以上的关联方从事同业竞争的情况构成信息披露要求,应纳入尽职调查范围并由关联方作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但并非绝对禁止,不是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以下分析两个同业竞争的案例:
兄弟俩各经营一家公司,两家公司的产品、市场、业务领域基本一致,且两家公司间不存在交叉持股情况,现哥哥的公司要上市,是否与弟弟的公司构成同业竞争?
●在上例中,在以下两种情况下需要将弟弟的公司纳入同业竞争的考察范围:1)如果弟弟或其公司在发行人中持有5%以上的股份,则构成以上所述第二个层次的同业竞争,应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2)如果弟弟在发行人中持有足够多的股份或者因其他原因被认定为共同控制人,则构成以上所述第一个层次的同业竞争,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在该案中,由于兄弟俩不存在股权关系和实际控制关系,因此两公司间只存在关联关系,但不存在同业竞争。
控股股东参股发行人在香港的销售代理公司(相关销售占发行人的25%左右,占香港公司的90%以上),持有其6%的股份,该香港公司其他股东均为自然人,持股比较分散,但均超过10%,发行人与其在香港的销售代理公司是否构成同业竞争?
●在上例中,假定发行人与其香港的销售代理公司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相似,则在以下两种情况下需要将在香港的销售代理商纳入同业竞争的考察范围:1)如果在香港的销售代理商持有发行人6%的股份,则构成以上所述第二个层次的同业竞争,应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2)如果控股股东是发行人在香港的销售代理商的实际控制人,则构成以上所述第一个层次的同业竞争,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在案例二中,由于在香港的销售代理商不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也不是发行人在香港的销售代理商的实际控制人,因此,两公司之间既不存在关联交易,也不存在同业竞争。
使问题变复杂的是,该香港公司其他股东岁数都比较大,不愿继续经营公司,因此要求发行人派了两个业务员去负责经营管理,分别任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在此情况下,发行人与其在香港的销售代理公司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此时需要判断的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在仅持有香港公司少数股份的情况下,通过其控股的发行人向香港公司指派经理,是否构成对香港公司的实际控制?我们的初步判断是不构成实际控制,因此,在此情况下两公司仍未构成同业竞争。
通常情况下,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与自己的代理商或经销商是合作关系,而不是竞争关系,它们所从事的业务也并不相同或相似,即我们在此情况下讨论同业竞争问题的假设前提并不存在,无论它们之间的股权关联或控制关系如何。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ipo 股东同业竞争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