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包干价的施工图审查合同范本签订施工合同后又重设计提供另一套施工图审查合同范本如何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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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施工图招标采用总价包干合同模式的现实意义
  国外的经验表明,影响项目最大的阶段是约占工程项目建设周期四分之一的技术设计前的工作阶段,在初步设计阶段,影响项目投资的可能性为75%-95%;在技术设计阶段,影响项目投资的可能性为35%-75%z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影响项目投资的可能性为5%-35%,也即项目投资控制的关键在于施工前的投资决策和设计阶段。在国内的建设中,是不是也呈现如此规律呢?
  诚然,施工前的投资决策和设计阶段对投资控制的影响固然重要,但由于设计、决策和施工所具有的各自特点,施工管理模式的不同对投资控制的影响也起着巨大的作用,而上述规律更多是在施工管理模式比较成熟的前提下所总结出的。在当前的施工管理中,由于计划经济的长期运行,工程指挥部式的低水平管理模式长期运作,在工程规模不大的过去,尚未充分显现其弊端,但在改革开放向纵深发展的今天,随着工程规模的越来越大,过去所熟之的管理模式越来越适应不了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我们不断的面对低水平工程管理模式给我们带来的惨痛教训,故痛定思痛,回到一些基本的建设程序中来,对管理模式进行行之有效的总结成为我们不得不做出的选择。
  我们知道,根据合同计价方式的不同,一般有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加酬金合同三种合同模式,而三种合同模式又有其优缺点和适用范围口总价合同模式适用于设计图纸齐全、工程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规定很明确的项目,其优点是利于工程管理,合同签订后管理人员的主要精力用在质量管理,可减少工程变更,利于投资控制。缺点是招投标周期长,竞争不充分时工程报价偏高,合同制订不完善容易引起扯皮。单价合同模式适用于在施工图不完整或当准备发包的工程项目内容、技术经济指标一时尚不能明确、具体的予以规定时所采用。其优点是招投标周期短,在不能精确地计算工程量的情况下,可以避免凭运气而使发包方或承包方任何一方承担过大的风险,其缺点则是由于合同留下大量变动的空间,使得承包方乐于寻找造价增长的空间,给发包方的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如无相应的管理水平,则容易造成投资失去控制。成本加酬金合同模式主要适用于工程内容及其技术经济指标尚未全面确定,投标报价的依据尚不充分的情况下,发包方因工期要求紧迫,必须发包的工程;或者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具有高度的信任,承包方在某些方面具有独特的技术、特长和经验的工程。由于这种形式合同一方面发包方对造价不能实施有效控制,另一方面,承包方对也不太感兴趣,使得该种形式合同使用的范围极其有限。
  在现实的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过往工程管理模式所留下的印记不易轻易抹去,单价合同模式对招标前的设计图纸等准备工作要求低,准备时间短,更容易满足一些人急功近利的心态,故初步、单价合同模式大量的充斥当今的建筑市场,其结果是工程变更的频繁发生,给控制带来极大的压力,不得不说这是使工程造价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原因。而施工图招标、总价包干合同由于事前需要周密的组织,大量的准备,特别是一定需要施工图完善才可进行,故使得招投标周期较长,另一方面对其优点却认识不足,使得该模式不为近十年的工程建设所大量采用。
  事实上,从大量的工程实践中,我们不断的从工程管理,特别是工程造价控制的成败中认识到,我们应该尽可能的压缩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工程变更。工程变更的管理始终是工程管理的难点,其往往发生在工程实施过程当中,具有决策时间短,决策科学性差,监督簿弱的特点。从质量控制的角度看,容易造成整体不协调,从投资控制的角度看,容易失去控制。当工程变更大的时候(超过合同造价5%-10%)更容易出现此种弊端。
  早期国内的施工管理,科学性较差,合同更多的是一种形式,工程变更频繁,工程量的认定集中在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的即时实量实度。尽管手段单一且不科学,但由于涉及的工程总量普遍较小而有关弊端没那么突出。随着改革开放二十年来,特别是近十年来随着经济总量的增多,高楼大厦林立,高速公路呈快速增长,工程投资动辄以十亿、百亿元计,工程管理的科学性对工程投资的巨大影响不断的显现出来。
  作为早期修建的某高速公路,大部分是由某香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总包承建,作为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刚开始向外资开放的当时,该香港公司不仅带来的是投资胆略,还通过直接建设带来相对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手法,其通过组建数个中央物料仓、大型T梁预制场,通过主要材料从国际市场进口直接控制钢筋、水泥、钢绞线的供应和全线数千条T梁的预制,以控制投资及质量。另通过对国内过百家施工企业的组织建设,于两年两个月的时间内完成了所负责的75公里(其中有20公里是连续高架桥)路段。其高速公路全长一百多公里,原计划投资十亿美元,也即八十多亿元人民币,两年多的时间完成未可谓投资强度不大,其建成显现了建设者较高的管理技能,尽管如此,也不无留有许多遗憾。笔者有幸参与了这一宏伟工程的建设,通过数个部门的经历,本人觉察到在宏观管理上,计划与实施部门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其向其他施工企业发包的数千个合同几乎都是单价合同,工程变更大,由于前述原因投资几乎处于失控状态。
  后经过多次反复核对,甚至采用了一些非合同的,最终把全线造价控制在120多亿元人民币。尽管造价突破有设计方案的更改等多种原因,但合同模式给管理带来的负面作用则不能小看。经过此项目,香港该公司对高速公路的施工管理一度望而生畏,在随后的几个参股项目中基本放弃建设管理权,不能不说有极大的因素在于施工管理的复杂性所带来的风险不能小视。
  在最近的广州市&三年一中变&工程中,作为&中变&重点工程的某快速路也经历了数次造价的递增。在1996年国家计委批准的该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工程总造价为26亿多元人民币,自1998年10月该项目首期工程11个标段开工后(以初步设计进行招标),一边施工、一边设计,一边在修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因投资主体发生变更,故需重新报批),此次修改的&工可&几乎是当时实际施工用款的全盘确认及引申。到1999年10月修改出的&工可&造价已达40亿元,超过原来达53%(后通过缩减建设规模投资有所降低),这虽然有部分是事隔多年地价增加的结果,但边施工、边设计、边修改预算,反馈到&工可&编制中就是量身定作&工可&估算,工程管理在建设的前期对造价的控制几乎名存实亡,工程实施情况和招标时的情况可以说是大相径庭。笔者曾作为投资方的代表对工程实施期的工程总包方(总包合同由最初的固定总价合同后因各种原因变为成本加管理费/酬金合同)的工程管理状况作过核查,在工程量已完成约75%时的2000年5月对首期工程的11个标段的总包方的工程收支情况进行了检查,其结果让人感到工程管理的一些旧有弊端在现今的工程建设甚至是重点工程领域中仍有一定的市场,研究有关招投标模式及在新形势下所应采取的等有关工程管理模式是势在必行。从有关监理的计量支付证书及有关凭证的检查中,让人无时不感到工程管理中工程量认定的随意性,如A8标,当时的完成工作量已是合同量的268%;A4标,合同工程量清单以外的现场签证工程量占当时完成量的53%;A6标的清淤外运及超湿土外运土方量工程变更单一项就涉及工程款1306万元。过多的工程变更,使得本来先有勘探设计计算、后监理按图按实认定的较为客观的工程量认定程序变为监理一方认定的过多主观随意性,和科学的投资控制尚有较大差距。
  在笔者所从事的另外一个工程中,采用的是施工图招标,运用的是总价包干合同形式,工程竣工后结算造价超过合同造价不到5%,投资控制做得极为成功。
  从上述的工程实践中,我们不得不从一个个数据上认识到工程管理水平的高低、组织工作的慎密在工程投资控制中的极端重要性。要解决上述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需回到老生常谈的一些问题来,即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投标&施工。提高设计水平,以施工图设计为基础进行施工招标,努力做到以总价包干并加强合同管理,所有这些对工程造价控制有极端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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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1) 不妥之处:投标报价高于其评标价时,以评标价为签约合同价。
理由:评标价不能作为签约合同价。
修改建议:不论投标报价高于还是低于其评标价,均以投标报价作为签约合同价。
(2) 不妥之处:除暂估价根据合同约定据实调整外,合同价格一次性包干。
理由:暂估价已包括在固定总价中。
修改建议:除非发生合同范围和工程设计变更及约定外进行调价外,合同价格一次性包干。
(3) 不妥之处:由分包人作为招标人与总承包人联合招标,另行选择专业单位施工。
理由:分包工程不能再次分包。
修改建议:由总承包人作为招标人,另行选择专业单位施工。
(4) 不妥之处:总包工程发包人不能按期向总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当视为总承包人向分包人付款的条件尚未成就,分包人不得因此追究总承包人的逾期付款责任。
理由:分包人与发包人不存在合同关系。
修改建议:总包工程发包人不能按期向总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总承包人也应当向分包人付款,否则要追究总承包人的逾期付款责任。
(5) 不妥之处:分包工程最终竣工结算价款以总承包人与总包工程发包人竣工结算价款中装饰装修部分的价款的97%为准。
理由:分包工程最终竣工结算价款与总包工程发包人竣工结算价款没有直接联系。
修改建议:分包工程最终竣工结算价款以总承包人与分包人竣工结算价款中装饰装修部分的价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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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nh** 回复
20584**:这道题目如果选择B其实也是正确的,根据我国统计局的数据来做的报告,是不靠谱的
leonh** 回复
20584**:这道题目如果选择B其实也是正确的,根据我国统计局的数据来做的报告,是不靠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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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考试资讯在研究施工合同条款的过程中,应重点注意以下影响工程结算的问题: 一、中标之后发现清单漏项问题 通常,投标报价之前留给施工企业的时间非常有限,所以常会发生中标之后又发现清单仍存在漏项的情况,这时对于是否属于清单漏项,可能会是发承包双方争议的焦点,所以对此问题应该作具体分析。衡量清单漏项与否的标准,应当是设计施工图纸和《计价规范》的五个附录。若施工图表达出的工程内容,在《计价规范》的某个附录中-土建网
<meta name="description" content="摘要:自《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以下简称《计价规范》)以国家标准的形式发布以来,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这种新的计价模式,已经在招投标和工程发承包活动中被广泛采用。受此计价模式改革影响的范围较广,有投资者、工程建设和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招投标管理部门、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建筑工程设计、监理单位、施工企业等,其中受影响最大、最直接的应当是投标人,也就是投标中标后的建筑施工企业。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 项目管理">
在研究施工合同条款的过程中,应重点注意以下影响工程结算的问题: 一、中标之后发现清单漏项问题 通常,投标报价之前留给施工企业的时间非常有限,所以常会发生中标之后又发现清单仍存在漏项的情况,这时对于是否属于清单漏项,可能会是发承包双方争议的焦点,所以对此问题应该作具体分析。衡量清单漏项与否的标准,应当是设计施工图纸和《计价规范》的五个附录。若施工图表达出的工程内容,在《计价规范》的某个附录中
&摘要:自《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以下简称《计价规范》)以国家标准的形式发布以来,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这种新的计价模式,已经在招投标和工程发承包活动中被广泛采用。受此计价模式改革影响的范围较广,有投资者、工程建设和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招投标管理部门、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建筑工程设计、监理单位、施工企业等,其中受影响最大、最直接的应当是投标人,也就是投标中标后的建筑施工企业。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 项目管理
&& 在应用《计价规范》的过程中,建筑施工企业的工作大至可分为三个阶段:即投标之前的计价报价阶段、中标之后至签订施工合同阶段和签订施工合同之后至竣工结算阶段。
&&& 投标之前的计价报价,是应用《计价规范》的重要阶段。在这个阶段中,施工企业必须改变传统的,按照施工图纸和预算定额等依据计价报价的模式。因为此时面对的是与招标文件一同收到的,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在这份清单中,招标人已经按《计价规范》规定的方法和表格,表达出了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数量和施工措施项目的名称,施工企业只需进行相应的计价报价工作。《计价规范》第4.0.8条规定:&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拟定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依据企业定额的市场价格信息,或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社会平均消耗量定额进行编制。&据此,施工企业可以在工程量清单的基础上,采用根据本企业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制定的,供本企业使用的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自主计价报价。这种新的计价模式与传统的计价模式相比有了根本的区别,新的计价模式给予了施工企业发挥自身经营管理能力的舞台,同时也使其承担着一定的竞争风险。因此,施工单位在投标之前必须对以下问题引起足够重视:
一、清单有漏项的可能
&&& 施工企业报价之前,要以设计图纸和《计价规范》为依据,认真核对所有清单项目,看其是否全面反映了拟建工程的全部内容。尽管清单漏项属于招标人责任,以便共同研究补充的办法。否则,投标报价因清单项目不完整而失真,导致工程结算纠纷或经济损失。
二、清单项目的特征会存在描述不完整或不准确的情况
&&& 根据《计价规范》的规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只列主体项目,围绕该主体项目施工的附属项目内容,主要靠项目特征的描述,随主体项目名称一并反映出来,构成组合并计算综合单价的依据。施工企业据此来确定完成该主体项目所需要的具体的&工程内容&并计价报价。如:市政管网工程管道铺设中的钢管铺设,清单只列主体项目&钢管铺设&,而围绕其主体项目的其他附属工程:垫层、基础、防腐、保温、试验等工程内容,均通过主体项目特征来表达。但限于设计深度和清单编制者对《计价规范》的认识和理解,项目特征描述常会出现不完整或不准确的情况。如果报价之前发现此类问题,也应及时与招标人澄清。否则发承包双方会因部分清单项目的&工程内容&是否已经(或应该)包含在主体项目的报价之中存在异议,而发生不必要的结算纠纷。
三、&综合单价&的确定必须考虑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
&&& 《计价规范》第4.0.3条规定:&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同时,在第2.0.3条还规定:&综合单价是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通常,施工企业投标计价时见到的工程量清单,主要是表示主体项目工程数量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表示各项措施项目名称的&措施项目清单&。对此,施工企业不便直接计价报价。计价时必须将每个清单项目,根据其结构特征或施工工序进行分解,直到分解为若干项目具体的&工程内容&(相当于传统的预算定额计价时的分项工程或定额子目)才可以计价。因为根据制定定额的基本原理,不论是企业定额还是预算定额,都是以一个最简单的施工工序,和最基本的计量单位来测算并确定其消耗量的。而清单表达出的却是由若干项&工程内容&综合而成的,某个主体项目的工程数量或措施项目的名称。这就要求施工企业在确定&综合单价&的过程中,不但要研究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而且还必须研究其&工程内容&和各自的消耗量。这个消耗量应当是企业定额规定的实际施工消耗量,应当包括施工、运输、安装等方面的所有损耗。
&&& 由此可见,施工企业在应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过程中,科学合理地确定&综合单价&是举足轻重的,它直接关系着投标报价的竞争结果和企业的经营利润。如果报价偏高,则会因不能满足《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基本条件,而失去中标机会;如果报价偏低,即使中标也会减少经营利润,甚至还会因报价低于成本,导致因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的规定,而失去竞标机会。
& & 施工企业自接到中标通知书,至与招标人(发包方)正式签订施工合同期间,为应用《计价规范》的第二阶段。《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自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十日内,招投标双方应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村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施工单位在这个阶段,应对清单计价模式下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可能最到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也就是说,《计价规范》不仅仅作用于投标报价阶段,而且应渗透于确定合同条款的过程之中。施工企业必须掌握利用合同条款的约束力,降低清单计价模式下投标潜在风险的技巧。在研究施工合同条款的过程中,应重点注意以下影响工程结算的问题:
一、中标之后发现清单漏项问题
&&& 通常,投标报价之前留给施工企业的时间非常有限,所以常会发生中标之后又发现清单仍存在漏项的情况,这时对于是否属于清单漏项,可能会是发承包双方争议的焦点,所以对此问题应该作具体分析。衡量清单漏项与否的标准,应当是设计施工图纸和《计价规范》的五个附录。若施工图表达出的工程内容,在《计价规范》的某个附录中有相应的&项目编码&和&项目名称&,但本清单并没有反映出来,则应当属于清单漏项;若施工图表达出的工程内容,在《计价规范》附录的任何地方均没有反映,而且是应该由清单编制者进行补充的清单项目,则也属于清单漏项;若施工图表达出的工程内容,虽然在《计价规范》附录的&项目名称&中没有反映,但在本清单已经列出的某个&项目名称&包含的&工程内容&中有所反映,则不属于清单漏项,而应当作为主体项目的附属项目,并入综合单价计价。
二、清单项目或数量的变化问题
&&& 设计变更可能会直接增减清单的项目,或因设计变更改变了某项目的部分工作内容,而演变出新的清单项目,或清单提供的工程量可能存在计算错误,或设计变更直接引起工程数量的变化等;
三、计费基数的变化引起的费用变化问题
&&& 首先是分部分项工程量(工程实体部分)的数量变化,引起措施费因计算基数的变化而改变。因为工程实体的数量与措施费用直接相关,例如:实体项目混凝土的表面积与措施项目模板数量有关;实体项目基础的深度与措施项目施工降水有关;实体建筑物的高度与措施项目脚手架和垂直运输机械有关等等。其次是分部分项工程量的数量变化和措施费的变化,引起规费和税金因计算基数的变化而改变。因为工程实体和措施费用的价值与规费和税金的确定有关,前者为后者的计算基础。
四、材料价格变化问题
&&& 在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列入综合单价之中的招标人自购材料价格发生变化,或投标人报价综合单价中的材料价格发生变化,或遇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价格调整等。
&&& 不难看出,出现上述情况均会引起承包价格的变化,对于这些变化因素,施工单位应当利用合同签订之前的这段时间对合同条款进行认真研究,根据发生上述情况的可能性,把相应的预防措施和解决办法利用合同专用条款中的&合同价款及调整&等条款加以约定,从而避免结算时不得不承担本可以避免的风险。例如:对于材料价格的变化,应当约定可以调整的变化范围、幅度,以及调整的具体办法等。虽然《计价规范》第4.0.9条,对合同中综合单价的调整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均是以施工合同没有预先约定为前提的。如果施工合同当事人双方事前对上述有关问题作出了专门的约定,并以合同专用条款的形式载入施工合同之中,在工程结算或审查,以及发生经济纠纷进行司法鉴定时,则应当从约。
&&& 签订施工合同之后至工程结算之前为应用《计价规范》的第三阶段。对于经过以上两个阶段仍然没有考虑到的问题,则应当根据《合同法》和《计价规范》中有关工程结算的原则处理。工程结算是合同履约在经济方面的结果,如果施工企业能够按《计价规范》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计价报价,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严肃认真地签订施工合同,发生经济纠纷或经济损失的可能性就会相当小些。
&&&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以上应用《计价规范》的三个阶段中,无论是投标报价,还是订立合同,或是工程结算,&企业定额&都应起到重要作用,而目前我国大部分施工企业的这个环节不非常薄弱。因此,国家应在施工企业制订企业定额方面给予大力扶持和鼓励。并可逐步将施工企业是否拥有并使用自己的&企业定额&,作为衡量其业绩和资质评审的指标之一。从某种意义上说,在评标办法、合同管理、结算制度等外部环境逐步得到改善的条件下,评价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是否真正得到推行;《计价规范》是否真正得以贯彻;工程造价计价方法是否与国际通行的作法接轨,在于&企业定额&的普及程度。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推广普及之日,应当是施工企业的&企业定额&成熟之时。
&&& 总之,《计价规范》的执行过程,贯穿于工程计价的各个阶段之中。建筑施工企业在这个过程中应当认真研究、熟练掌握《计价规范》,了解市场价格信息,积极研究制定适合本企业的&企业定额&,同时还要认真研究并运用好施工合同这个&武器&。只有这样,才能够应用好《计价规范》,也才能尽快适应工程量清单计价这样一种新的计价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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