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间门面房去年交了定金交了多久付清首付首付按揭半年没下来是什么原因,之前在上海浦东买了一套住宅已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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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避免买房陷阱?购房交定金要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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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时需要注意哪些陷阱,本文揭秘购房最常见的三大陷阱,让购房者了解和认识购房中的各种陷阱,做好充足购房准备。现在,赶紧随着小编来看看吧。一、怎么避免买房陷阱?【买房必看】读者王女士相中了一套房子,因为这套房子距离她的工作单位很近,价格也能接受,所以当场就交了2万元。虽然当时王女士也知道这套房子没有,但因为售楼员承诺很快就会下来,所以也没多想,就一直在等着回复。结果一年多过去了,该房屋的预售许可证还没有下来,虽然售楼员答应可以,但是王女士的这段时间就等于浪费了,很是得不偿失。律师解读:我们通常所说的“五证”是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使用证》和《()许可证》,具备了“五证”表明开发商所开发的商品房手续齐全,其所建设的商品房具有上市交易的资格。对于广大购房者来说,要完全记住这五证可能有些困难,因此,提示广大购房者,一般来说,您在购房前最主要的是要看一下《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因为开发商如果没有其他三证,上述所说的这两证是不可能办理下来的。另外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如果您购买的是,一定要看清楚《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是否包含了您要购买的房屋,也就是说一定要看清楚您要购买的房屋是否在预售范围之内。二、怎么避免买房陷阱?【交定金一定要谨慎】读者陆先生跟老人一起居住,但有了孩子后,房子明显不够住,于是他跟爱人准备再买一套房,两人较后看中了南部新城的某个小区,130平方米的户型,周围环境也很好,两人很痛快地交了定金。在交定金的时候,合同上明确标注了定金不退,两人也没有犹豫。结果,回家之后老人知道了他们买的房子位置有些远,而且不方便孩子今后入学,就坚决反对。现在小两口非常苦恼,定金不能退,老人又不同意买,进退两难不知如何是好。律师解读:“定金”是《担保法》中所提到的一个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方式。另外,在《合同法》中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该双倍返还定金”。此即所谓出名的“”。《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在陆先生遇到的这件事情中,陆先生的行为属于单方违约行为,而不属于《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的情形,因此,开发商不退还其所交纳的定金是符合法律相关规定的。提醒广大购房者,在向开发商交纳“定金”之前一定要经过谨慎思考,若在没有完全考虑好的情况下便匆忙交纳了“定金”,较后如果决定不买很有可能就要受到经济上的损失了。三、怎么避免买房陷阱?【选装修事项要详细约定】读者袁先生留学归来,想在置业,他挑选了一些房子后,较后相中了一套品牌开发商的精装房。整个购房过程非常愉快,但是在的时候却出了问题。袁先生找来了,发现很多都不达标,跟合同签订的不一致,袁先生现在很苦恼,不知道该怎么处理。律师解读:在购买的商品房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对有关装修的事项必须进行详细约定,保证房屋交付且开发商有违约行为时的维权有据可依。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如下事项:第1,要将装修所用、、板材等各种材料及、坐便器等各种设施的品牌、型号、生产厂家等进行详细约定。第2,如果开发商在宣传材料中或者在销售过程中介绍,明确表示样板间的装修标准即为未来的装修标准,较好将此条写入中。若开发商不同意写入合同中,建议尽可能地搜集一些开发商制作的宣传资料,这些资料中已写明将以样板间的装修标准交付房屋,以备将来出现争议时维权之用。第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条款。很多时候,合同中可能对装修材料或装修设施等有明确的约定,但对于开发商违约时的处理方式却没有明确约定,这就给购房者日后维权带来了很大隐患。&&相关阅读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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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付首付时可能会签订草签合同或者是其他的首付款协议等,目前常见的都是先交首付之后再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支付首付后,签订合同前还需办理购房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才能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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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交定金要谨慎&贷款按揭办不成定金不退
  在购买商品房之前,消费者都会选了又选,一旦下定决心后往往会先交一万到两万元的定金,签下《认购书》,这样做的目的是先“占”住房子。而后开发商会给购房者一周左右的时间付全款或交首付并办理按揭贷款。不过,要办理按揭贷款的消费者要注意了,您一定要在交定金前确认自己能否顺利在银行办下贷款来,否则,您交的定金就有危险了。
  近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买主办理按揭不成、购房定金能否退还的商品房买卖纠纷案。该法院最终判决表明,如果买主不符合银行按揭贷款的手续,不能以按揭方式买房的话,开发商可以不退回买主的购房定金,因此买主购房如要采用按揭方式,一定要慎重仔细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据了解,购房者陈某看某商品房后,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书》并交付了2万元定金,计划以按揭方式购买,双方同时约定了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由于陈某并非首次置业,他在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手续时无法办理八成的商业按揭贷款。经奔走多个银行无果后,陈某认为开发商违反了在签订认购书时关于可协助办理按揭八成的承诺,于是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双方为此闹上法庭。
  天河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的《认购书》并没有关于开发商承诺可协助办妥八成按揭贷款的条款,反而有关于“按揭年限和贷款额度以银行最终批复为准”及“若银行未能批准买方之抵押贷款申请,买方在收到银行通知之日起计5日内未能选择由卖方提供的其他付款方式的,卖方可没收定金”、“买方应在本认购书约定的期限内,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逾期卖方可没收定金”的约定。
  该法院认为,陈某虽称是因开发商未按承诺协助履行办理银行按揭手续才导致其未签约,但其既未相应举证证实开发商有向其作出“承诺”,也未举证证实其已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及其有要求开发商提供协助,对此陈某应承担相应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由于陈某早已超过《认购书》约定的签约时间,亦未能举证证实没有签约是因开发商的原因所致,其未签约行为已构成违约。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记者调查,很多消费者对自己的银行征信情况完全不了解,自己有没有不良信用记录也不清楚,但个人征信对办理住房贷款是有很大影响的。比如,个人有无房贷记录或是不良信用记录,在办理房贷时的首付款比例、利率都将会得到不同“待遇”。而这些不同必将影响到您的支付能力。况且,不同银行的房贷政策也不一样,有些项目的房贷只限定在一两家银行,这些“意外”也都将会影响到您的置业计划。
  对此,法律界人士表示,购房者必须要理性、慎重对待签约行为。对此,提醒市民在购买商品房时,首先要认真考虑自己的资金能力,如果采用按揭方式,要事先认真了解申请银行按揭的程序和要求,在与开发商签约时,要仔细阅读所有需要签署的合同条款,弄明白条款的法律意义,对于定金的法律性质要了解清楚。为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可要求开发商在合同中注明“如果因申请银行贷款达不到预期金额,或银行拒绝贷款,而导致购房失败的,可免责并退回所交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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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订金”在法律上并没有严格的界定,从文字的理解上来说,“订”的含义是订立、预订之意。 而“定金”在法律上有比较严格的界定。定金依法律性质不同可以有多种分类,如证约定金、成约定金、违约定金、立约定金等。我国定金在《担保法》上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在《合同法》上是承担违约责任形式之一,其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定金”的作用有两种情形: 1、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或由交付方收回; 2、合同不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即交付方违约的,无权收回;接受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买受方在签订“房屋认购书”时,要分清自己交纳的到底是“订金”还是“定金”,做到心中有数。 1、在“房屋认购书”中约定的为“订金”:《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方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方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此种情况下,买受人可与出卖人详细约定“订金”的性质,否则到时想要主张“定金”的权利的话,将不会被人民法院支持。 2、在“房屋认购书”中约定的为“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日起施行)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也就是说,买房人签订认购书、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如果因为买受人一方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可以不退还定金。但是,如果因为买卖双方的原因,比如合同不能协商一致,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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