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执法监察工作总结机构职责包括基本农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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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徐常青
职务:局党委书记、局长
职责范围:党委书记、局长。主持局全面工作,分管财务审计处。
姓名:徐忠
职务: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职责范围: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负责人事、财务审计、招商引资、土地利用、土地交易管理、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地质环境、安全生产、党建、精神文明建设、群众团体、老干部工作,分管人事教育处、财务审计处、土地利用处、地产市场管理处、地质矿产处(地质环境处)、地质环境监测站。联系开化县局、西区分局。
姓名:徐洪水
职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E-mail:juzhang@
职责范围:党委委员、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负责土地利用规划管理、调控与监测、地籍管理、不动产统一登记、科技、信息化工作,分管土地规划处(调控与监测处)、不动产登记局(地籍管理处)、行政中心国土窗口。联系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衢江分局。
姓名:罗海波
职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市土地储备中心主任
职责范围:党委委员、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负责机关内部事务、政务公开、后勤保障、信息宣传、文秘档案、保密、政策法规、执法监察、土地储备、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依法行政、信访维稳工作,分管办公室、法规监察处(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执法监察支队。联系市土地储备中心、龙游县局。
姓名:周金岳
职务:局党委委员、总规划师
职责范围:党委委员、总规划师。协助局长工作,负责耕地保护、土地制度改革、新农村建设、业务用房建设工作,分管耕地保护处、土地整理中心、征地办公室。联系柯城分局、江山市局。
姓名:翁国华
职务: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E-mail:juzhang@
职责范围: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协助书记工作,负责纪检、监察、干部教育、联系帮扶工作,主持局纪委工作,分管监察室。联系集聚区分局、常山县局。
姓名:张序灿
职务:法规监察处处长(高配副县级)
职责范围:主持法规监察处(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工作,协助徐洪水同志负责执法监察、依法行政、信访维稳工作。联系开化县局。
姓名:许振宇
职务:办公室主任
职责范围:综合协调机关政务;负责重要文稿的起草;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负责各类文件的运转和管理工作;负责局重要会议及重要事项督查工作;组织开展国土资源宣传工作;组织开展调查研究;负责文秘、保密、档案、政务公开、信息化、固定资产管理、安全保卫以及行政事务工作。
姓名:李文慧
职务:人事教育处处长
职责范围: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劳动工资和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人才规划,指导国土资源管理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外事管理工作和出国人员政审;负责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评聘管理和国土资源管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国土资源科技管理和对外合作交流;按规定管理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的领导干部。
姓名:姚永富
职务: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
职责范围:负责贯彻实施纪检监察政策规定;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指导系统内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干部的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以及系统内的重要违纪案件进行查处;负责干部职工的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负责行政人员行政过错的责任追究;受理对工作人员违反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以及上述人员不服纪律处分的申诉;对干部的任免提出意见或建议,定期检查了解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对系统内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纪检监察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培训工作;承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姓名:郑勇
职务:财务审计处处长
职责范围:拟订或参与拟订土地、矿产资源非税收入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编制并组织实施年度财务计划;负责市本级土地和矿产资源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对全市土地、矿产资源非税收入的收取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市级国土资源专项工作经费及其他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权益的有关工作;承担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对下属事业单位的财务进行管理与监督审计;承担综合统计和局内部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
姓名:龚益龙
职务: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
职责范围:受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实施辖区内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具体负责对市局立案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违法案件的事实以及当事人应负的法律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受理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监督当事人依法履行市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检查县(市、区)巡回检查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开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协助指导县(市、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承办市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姓名:程益民
职务:耕地保护处处长
职责范围:承担耕地保护、基本农田(含标准农田)保护、土地征收征用和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及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工作(含各类指标筹措);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承担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征用)土地方案和农用地转用方案审核;组织开展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和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的信息报备及项目挂钩工作,承办与农用地转用、征用及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相关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姓名:王振华
职务:土地规划处处长
职责范围: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规划等专项规划;参与报市政府审批的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县(市、区)、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承担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和农用地转用规划审核工作;开展全市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及综合配套改革等相关政策措施的研究;组织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机制建设的政策研究。
姓名:张国栋
职务:土地利用处处长
职责范围: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土地供应、土地流转、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拟订并组织实施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使用管理办法;组织报市政府审批的供地项目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审核、报批工作;承办市区建设项目用地情况复核工作;负责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后监管;承担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流转管理工作;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承担企业转制土地资产的管理及处置工作。
姓名:廖晓东
职务:不动产登记局局长(地籍管理处处长)
职责范围: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地籍管理规定、地籍管理技术规范和土地权属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全市土地调查、动态监测和年度变更调查及其统计;组织全市地籍调查和日常变更调查及统计;指导组织土地登记资料的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负责土地权利的设定、变更、注销等权属管理;承担市区单位用地确权登记审查工作;承办市区土地权利终止;负责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和土地勘测机构的资质审核和管理;组织全市地籍信息系统建设;承办并组织调处土地权属争议;配合做好不服权属纠纷调处和土地权属确认、登记不作为的行政复议、诉讼的应诉工作。
姓名:赵晓宏
职务:地质矿产处处长
职责范围:组织编制、实施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总体规划和相关的各项专项规划;指导审核县(市、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承担采矿权登记发证和选矿许可的审核工作;组织调处采矿权和探矿权权属争议纠纷;负责采矿权总量控制;负责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全市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和地质勘查工作;依法征收采矿权和探矿权使用费、价款和出让所得;组织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统计年报工作;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组织实施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统计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矿业权评估的监督管理;负责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负责全市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负责压覆矿产资源管理;负责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的组织监督指导工作;负责地质环境保护、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管理;编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界定地质灾害治理责任;组织协调地质灾害的整治工作;负责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监测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监督矿泉水、地热水的开发利用;承担全市地质资料的统一汇交、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
姓名:毛云华
职务:市土地整理中心主任
职责范围:指导和管理全市土地整理、土地复垦、造地改田及标准农田建设业务;组织实施对建设单位委托的占补平衡造田项目。
姓名:吴海福
职务:市征地办公室主任
职责范围:参与国家建设征地补偿标准和政策的研究与制定;承担征地现场调查,征地成本测算及征地补偿费的支付与相关资料整理工作;受市局委托负责征地项目组织与实施。具体代拟市政府《征地任务书》、征地方案公告、会同有关处(室)组织听证告知、承担征地补偿登记与复核、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和批复、签定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和征地费用包干协议;负责征地范围内地面附着物(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丈量、评估、拆除等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区)的统一征地管理工作;承办市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姓名:胡建平
职务:市地质环境监测站站长
职责范围:编制地质环境监测计划,组织实施地质环境监测、调查、评价工作;负责突发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编制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年度防治方案;承担地质环境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及时提交监测数据,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负责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建设、管理、保护和维修;负责辖区内地热水、矿泉水监测;指导县(市、区)地质环境监测工作;承办市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姓名:苏寅景
职务: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窗口负责人
职责范围:负责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抵押、土地使用租赁审批提供前期准备工作;负责土地拍卖前期准备工作;承办企事业单位改制的资产处置;负责土地交易信息的收集和发布;承办市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姓名:袁岳清
职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副主任
职责范围:承担全市国土资源的信息收集整理、统计和动态监测;统一汇总管理全市国土资源数据,发布国土资源信息;管理市本级国土资源业务档案;承担市本级国土资源数据中心和网络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为市本级国土资源政务管理信息化提供技术支持与信息服务;承办市本级国土资源系统干部培训;指导县(市、区)国土资源信息化工作;承办市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姓名:王立华
职务:市国土局绿色产业集聚区分局局长
职责范围:承担辖区内相应的国土资源管理职责。
姓名:王绍钟
职务:市国土局西区分局局长
职责范围:承担辖区内相应的国土资源管理职责。
姓名:徐欢
职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副主任
职责范围:
姓名:徐建刚
职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副主任
职责范围:沛县:构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共同责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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沛县:构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共同责任机制
江苏省沛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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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3日,江苏省沛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共同责任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备受瞩目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国土资源执法格局有了更完善的操作办法。&
  《通知》要求,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是国土资源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
  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提高自身依法行政能力,一方面充分运用科技信息化手段,完善执法监管平台,在“一张图”平台上实现执法监管系统与相关业务系统协同运行,实施全流程跟踪。另一方面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选优配强执法队伍,加强人员培训,完善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通知》明确,公安、检察、法院、监察、发改、住建、规划、人保、水利、农委、工商、环保、供电等部门是国土资源执法监管的共同责任部门。各职能部门接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函告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置,以消除违法状态为标准,开展违法建设的制止、拆除及复耕工作。同时定期召开执法监管联席会议,通报各单位土地违法违规查处情况,遇到困难,完善执法监管推进措施。原则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临时召开。&
  在土地违法案件的移送上,明确各部门依据职能,严格审核,积极配合,共同防范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发生。行政机关、公安、检察、法院和纪检监察机关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加强联系,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发现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行为的,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违法单位或个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通知》强调,加大违法用地的查处力度,按照“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对于群众反映强烈、违法违规问题严重且整改不力的,加开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力度。对辖区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混乱、违法违规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确定为“土地执法重点镇”。整改期间,暂停新建非农建设项目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和重大项目用地计划“点供”等。同时以开展“土地执法模范县”为契机,不断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为充分调动地方政府依法管地用地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该县明确规定对国土资源管理秩序良好的镇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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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档南宁市部门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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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局
发布日期:
市国土资源局责任事项登记表
表一:主要职责登记&
具体工作事项
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
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
参与全市经济运行及相关改革研究
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组织实施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执行国家的国土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政策措施;受理群众对土地、矿产违法行为的举报;指导所辖县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工作
组织、指导与国土资源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修改、审核和清理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土地资源、测绘、矿产资源执法监察有关法律法规
组织开展对土地、矿产、测绘等国土资源管理业务工作的监督检查
受理土地、矿产、测绘违法行为的举报
依法组织立案查处违反土地、矿产、测绘法律法规行为
承担对闲置土地认定、处置等相关工作
指导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业务工
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和审核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和审核所辖县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参与报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核
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础测绘及地籍测绘规划、矿产资源利用和保护规划、地质灾害和地质遗址保护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规划等国土资源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
负责土地利用、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管理
参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参与规划选址工作
指导、审核县、乡(镇)各项国土资源规划
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参与编制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制定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
监督检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施情况
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指导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评审工作,负责核算、收取、返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组织核查验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情况
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负责跨区域土地纠纷案件、重大土地权属纠纷案件的调处工作
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
负责土地审批中地类、面积、权属确认工作
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查封、解封土地使用权工作
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实施土地用途管理,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落实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负责耕地保护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管理,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
组织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
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
提出土地开发整理计划,组织耕地后备资源开发,负责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管理、审核、上报以及同级审批权限的土地开发项目的立项批复
负责核算、收取、返还矿山土地复垦保证金
组织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立项评估、竣工验收、复核工作
承办需报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中心城市批次、单独选址项目、城镇及村庄批次等各类新增建设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征收的审查报批工作
指导、监督征地拆迁工作
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组织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城乡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拟订南宁市地籍管理办法,监督指导全市日常地籍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南宁市土地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变更调查及土地统计工作
负责指导全市地籍信息系统数据库建库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土地分等定级和基准地价的评测工作
负责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政策解读及相关工作
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全市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抵押、交易和政府收购等管理办法及全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执行国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指导和审核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工作
承担全市节约集约用地工作
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涉及的论证、规划调整工作
承办先行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负责临时用地、设施农用地的审批管理
全面指导本市农村建设用地管理
指导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工作
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提出土地市场调控措施,规范和监督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
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和监管
负责探矿权的监督管理和探矿权年检实地抽查
负责建设用地的供后监管工作
负责指导规范土地使用权管理
负责土地登记中介机构监管。
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核,负责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负责采矿权批后的矿产督察、绿色和谐矿山建设管理
负责采矿权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
参与调处采矿权争议、纠纷
承担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的事项
承担采矿权评估、审查和相关地质资料汇交管理
负责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的相关管理工作,协调配合实施全市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
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的现场抽查
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
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址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等地质环境保护相关的规划
承担地质灾害防治的宣传、预报、监测工作
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组织专家分析论证认定较重要地质灾害的成因
牵头协调中型以上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理工作
指导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评审工作
承担地质灾害防治的宣传、预报、监测工作
依法依规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配套政策;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收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地方收益分配办法,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征收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配合财政部门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年度预算
配合有关部门征收各项税费基金
具体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征收
负责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审核拨
负责对土地出让收支业务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填报国有土地出让金收支统计报表
负责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征收审批费用上缴工作
负责划拨土地成本核算相关工作
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实施全市国土资源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编制国土资源科技发展规划,对科技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管理、监督、检查;组织实施本行业科技项目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组织国土资源重大课题调研
承担综合统计和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
负责测绘行业管理,承担规范测绘市场秩序的责任。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基础测绘、地籍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市测绘工作、测绘市场、测绘成果和地理信息的监督管理;承担组织提供测绘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的责任,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
负责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组织、管理全市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全市性或重要测绘工作
负责对使用本级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建设工程中的测绘项目在批准立项前的审核
负责全市城镇和建设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初审工作
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的监督管理
负责测绘市场管理,监督管理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市、县级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审批工作
协助自治区开展测绘资质证书、作业证书监督管理工作及测绘成果的汇交和目录编制发布工作
负责监督管理地理信息获取和应用、组织协调地理信息安全监管
负责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组织本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建设与管理
承担组织提供测绘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的责任,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
承办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表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表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
具体承办本局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事宜,维护和更新本局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编制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年度报告,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以及本局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与国土资源相关的政府信息,充分发挥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文
土地登记资料
南宁市国土资源
依据:《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4号)全文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服务
承担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及二级市场委托转让用地的具体事务性和服务性工作。
南宁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国务院令第55号]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矿业权交易服务
承担矿业权公开出让及公开转让的具体事务性服务性工作。
南宁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
依据: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国土资发〔2011〕242 号)第四条& 矿业权交易主体是指依法参加矿业权交易的出让人、转让人、受让人、投标人、竞买人、中标人和竞得人。矿业权交易主体资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出让人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转让人是指已拥有合法矿业权的矿业权人。受让人是指符合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条件或受让条件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
地理信息服务
初审内分编图
南宁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土地登记办法》
3.《地籍调查规程》
4.《土地勘测定界规程》
5.《土地分类》
勘测定界编图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土地登记办法》
3.《地籍调查规程》
4.《土地勘测定界规程》
5.《详查全国土地分类》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面积审核编图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土地登记办法》
3.《地籍调查规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招拍挂编图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地籍调查规程》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建设用地红线图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土地分类》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土地登记办法》
3.《地籍调查规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6.《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市国土资源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行政许可事项后续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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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检查对象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审批依据、实施主体、实施权限、审批条件和范围;
(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一次,可结合许可项目开展普查或抽查;
(二)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暗查、交叉检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选择检查对象;
(二)复核申请材料;
(二)下发通知;
(三)听取介绍;
(四)面谈询问;
(五)情况汇总;
(六)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有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视情节严重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二)依法不予审批、核准、备案;
(三)依法撤销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四)依法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二)对行政许可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受市国土局委托行使行政许可职权的行政机关。
二、监督检查内容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1、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超过委托范围、权限;
2、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3、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
4、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5、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6、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7、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8、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9、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合法;
10、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11、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
12、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1、听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汇报;
2、对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3、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4、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5、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选择检查对象;
(二)下发通知;
(三)听取介绍;
(四)面谈询问;
(五)情况汇总;
(六)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
五、监督检查措施
委托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机关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给予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 委托机关应当进行调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委托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3、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5、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6、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三)因受委托机关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责任产生国家赔偿的,委托机关履行赔偿责任后,向受委托机关及该责任人追偿。
(三)本部门管理行业需要加强监管的各重点领域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局属各科室、各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重点领域范围:
1.土地供应类业务;
2.地籍管理类业务;
3.矿产资源管理类业务;
4.执法监察业务。
(二)重点领域监督内容:
1.办理重点领域业务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各类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是否存在增设许可、增设审批、超出行政处罚权行使范围的情况;
3.业务办理人员是否具备相关的资质;
4.业务办理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和时限。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监督检查方式主要有:
1.定期检查。采取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方式,对重点领域业务进行检查。
2.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交叉检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项目监督检查通常按以下程序进行:
1.&选择检查对象;
2.&下发通知;
3.&听取介绍;
4.&查阅台账;
5.&实地勘察;
6.&面谈询问;
7.&情况汇总;
8.&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以下处置:
对行政机关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四)对各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执法行为监督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县国土资源局。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各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范围主要包括:
1.&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是否超过法定权限;
2.&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它条件,是否超出法律许可的行政处罚范围;
3.&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
4.&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5.&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情况;
6.&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合法;
7.&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8.&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9.&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合法;
10.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11.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工作制度的情况;
12.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各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方式主要有:
1.&听取汇报;
2.&对相关案卷、文件和资料进行评查;
3.&对实施机关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4.&对受理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对各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各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监督。
发现各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不当行政许可或处罚时,应当及时纠正并给予业务指导。
对各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法制监督、纪律监督和效能监督。
对各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法制监督、纪律监督和效能监督应当制作书面记录。
对各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督结果应当作为各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工作考核内容。
五、监督检查措施
在对各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各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应当予以撤销。
(二)各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其他行政活动中,有下列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3.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
5.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6.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五)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求,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罚款的标准,重点规范罚款数据的适用。
二、标准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了《南宁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南国土资发〔0121〕号),基准适用于南宁市主城区。
三、有关措施
(一)市国土资源局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可按照《南宁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予以执行,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也可以根据当地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三)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集体会审制度、行政处罚裁量说理制度、行政处罚裁量监督制度、行政处罚裁量责任追究制度等配套制度。
(六)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主要是检验一个地区在本年度内对本辖区内土地矿产管理秩序的检查。市级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对县、区(开发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对辖区内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政策界限和工作要求,具体组织实施。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年度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对象为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年度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对象为部下发的疑似违法用地图斑,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对象为部下发的矿产疑似违法图斑。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新增建设用地合法性;
(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合法性;
(三)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整改查处情况。
三、监督检查工作职责
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土资源部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部署和要求,组织所辖县、区(开发区)做好图斑核查、整改查处、数据审核、约谈问责等工作,并直接查处、督办重大典型案件,一是制定具体的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组织对所辖县、区(开发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对工作进度和质量进行督促检查;二是直接查处和督办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典型违法案件;三是对县、区(开发区)上报的数据开展审核;汇总后报省国土资源部门;二是制定约谈问责方案,报经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对本市国土资源违法严重的乡镇(街道)开展警示约谈和责任追究。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政策界限和工作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土地矿产图斑核查和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整改查处和信息填报工作。
四、监督检查工作程序
(一)根据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工作部署,制定全市土地矿产卫片工作方案,组织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开展相应的工作准备。
(二)向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转发土地矿产监测图斑,县、区(开发区)开展图斑检查后,进行业务指导。
(三)对县、区(开发区)工作进度和质量进行检查,对工作进度滞后,违法用地整改查处不符合要求等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四)基本结束后,根据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的要求,对县、区(开发区)工作开展检查,对工作发现的问题督促纠正。
(五)汇总全市数据,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部门。
(六)根据土地矿产检查情况,制定约谈问责方案,报经批准后实施。
五、监督检查工作措施
加大对违法用地责任追究力度。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规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占用耕地比率超过10%的地区,对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查处整改不力的、违法用地行为频发高发的地区,启动约谈问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监督工作中,发生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七)重大案件查处
根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有关规定,市国土资源部门主要管辖在全市范围内有重大、负责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对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实施属地管理。现制定重大案件查处制度。
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查处的重大案件范围
(一)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交办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二)案情复杂,情节恶劣,在全市范围内重大影响的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
(三)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立案而不立案,市国土资源部门认为需要直接查处的案件;
(四)市国土资源部门认为需要直接查处的其他土地违法案件。上述(一)(二)、(三)类案件,市国土资源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交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查处。
二、重大案件报告程序
1、市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在执法巡查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领导。
2、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发现国土资源重大违法行为,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书面报告。
三、重大案件的查处流程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认为案件属于重大案件需要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查处时,可以报请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决定。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立案查处,也可以予以督办。
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对交由下级国土资源部门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必要时可以督促办理。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发现下级国土资源部门对依法由其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不查处或者不及时查处的,可以发出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督办通知书,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依法查处。
下级国土资源部门拒不查处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督办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部门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由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指定管辖。管辖权有争议的土地违法案件由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指定管辖。
四、重大案件查办考核
重大案件的办理情况纳入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存在瞒报、失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况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或者约谈,存在过错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主办单位:南宁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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