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工时制的情况下,周六周日婚假算不算周六周日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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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工时制的加班工资该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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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崇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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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简介】   2012年5月,小李进入本市一家制造型企业A公司,从事保安工作。A公司在与小李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小李的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将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其对保安岗位实行以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在厂部橱窗内进行了公示。A公司规定小李所在保安岗位的作息制度为做2休1,每天工作12小时,每月超出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的工时以工资的15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轮到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也不例外。小李对A公司的做法感到不解,认为休息日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应分别按其工资200%和3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遂向公司人事进行询问。人事回复其称,综合工时制的岗位没有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每月超出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的工作时间统一以工资的150%计算加班工资。小李虽心存疑惑,但因仍在公司工作而未再深究。1年后小李听人说综合计算工时也需要按300%支付节假日加班费,再次向公司提出加班费主张,公司未予理睬,于是小李诉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支付其工作期间相关加班费用。   【裁决结果】   仲裁庭审理后认为,小李所在的保安岗位实行的是以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向全体员工公示了相关批复,且小李在计算周期内的总体工作时间不超过总体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要求公司按照其工资200%的标准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缺乏依据,仲裁委员会对该部分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小李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小李要求公司以其工资的300%的标准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请求。   【案例评析】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制在计算加班时间上不同于标准工时,具有特殊性。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等规定,综合工时制加班认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法定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月工作时间20.83天/月×8小时/天=166.64小时;每季度工作时间250天/年÷4季/年×8小时/天=500小时/季;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劳动者在休息日被安排工作的,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加班费;   3、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4、劳动者被安排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本案中,小李在休息日工作的时间应和工作日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对于超出标准工作时间之外的部分,A公司应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其工资的150%的标准支付小李超时加班工资;小李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A公司应当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按照其工资的300%的标准支付节假日加班工资。   崇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地址:城桥镇东门路178号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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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vjgl&|[江西 新余];& 06: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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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鲁ICP备关于综合计算工时制待遇
关于综合计算工时制待遇
学习啦【劳动法规】 编辑:朝莹
  劳动法从其产生时起便肩负起保护劳动者利益和对社会利益关系进行调节的使命。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综合计算工时制待遇,希望你喜欢。
  关于综合计算工时制待遇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单位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需企业报经当地区县劳动保障局批准,未经批准,不能任意扩大范围。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工作时间不区分制度工作日与公休日。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实行计件工资制,其超过综合计算周期的总的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要按计件单价工资的150%支付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按300%支付职工工资报酬.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方式,以确保职工的身体和生产、工作任务完成。
  按劳部发[号文件规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也有三种: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等受季节和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相关概况: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一个周期内只要总的实际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定总的工作时间的,其在公休日工作,不需支付200%加班工资。《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待遇&规定,一般只适用于实行标准工时制员工。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实行计件工资制,其超过综合计算周期的总的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要按计件单价工资的150%支付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按300%支付职工工资报酬。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方式,以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产、工作任务完成。
  法定节假日
  如果用人单位是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劳动者,工作日正好是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则应按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加班加点的时间,均按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员工,国庆加班工资拿多少
  10月1日、2日、3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应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10月4日、5日、6日、7日安排加班的,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不支付加班工资也不调休;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均按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只有在完成定额任务且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标准日工作时间之后,根据用人单位的和要求从事劳动的,才视为加点;在休息日或节假日,根据用人单位的命令和要求从事劳动的,即视为加班。因此:
  10月1日、2日、3日安排加班的,加班期间完成的产品件数乘以单位产品的工资金额,再按《劳动法》规定乘以300%.即:
  加班工资=计件单价&300%&件数。
  10月4日、5日、6日、7日安排加班的,加班期间完成的产品件数乘以单位产品的工资金额,再按《劳动法》规定乘以200%.即:
  加班工资=计件单价&200%&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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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实施综合工时制,安排周末上班是否支付2倍的加班费麻烦看看
我是在德国独资单位上班,由于金融危机的到来,公司采取了综合工时制,安排周末加班只给基本工资,剩下了一半要等到年底在结算,如果综合工时达不到2000小时就用之前的加班顶替,超过2000小时之外的再付加班费,请问是否合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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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对“公司实施综合工时制,安排周末上班是否支付2倍的加班费麻烦看看”的解答:
单位违法,加班必须支付150%的工资。
回复时间: 21: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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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解答
这是不合法的,劳动合同法对加班工资有明确约定。
回复时间: 20:3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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