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突发事件事件 堵路 组织者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济源市处置一起群体性事件 3名涉案人员受到处罚
核心提示:5月24日17时40分许,济源市宣化街汤帝大厦北门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毕某驾驶的黑色本田套牌轿车擦碰到一名小学生。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处置后,连夜依法开展调查。目前,已有3名涉案人员受到处罚。
中国网郑州5月25日电&&(记者 曹中原) 24日,济源市宣化大街汤帝大厦北门口发生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处置后,连夜依法开展调查。目前,已有3名涉案人员受到处罚。
5月24日17时40分许,毕某驾驶牌号为豫R95668的黑色本田雅阁轿车沿宣化大街南侧人行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汤帝大厦门前,左侧后视镜刮擦住由东向西行走的小学生吴某。随后,毕某与其母亲王某发生争执,态度恶劣,并踢了王某一脚,继而引起周围群众不满和围观,现场群众情绪激烈,将肇事车辆掀翻,并进行砸、烧。
济源市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交警、特警、治安等部门迅速赶到现场进行处置,市委、市政府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处置工作。23时50分许,肇事车辆被拖离现场,现场群众陆续散去,无人员伤亡。截止目前,没有发生次生事件。5月25日凌晨,市公安机关成立事故调查、案件处理、新闻发布、应急处突、治安稳控、信息收集等六个工作组,连夜开展案件查处工作。
现查明,肇事司机毕某,女,1987年生,北海办事处人,未婚,无业,持有C1机动车驾驶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之规定,毕某因涉嫌殴打他人,被依法处以治安拘留9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经检测,交通事故发生时,毕某血液中未有酒精含量。
毕某所驾驶的豫R95668黑色本田轿车系其从卢某处所借。经查,该号牌为套牌,系卢某非法购买使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第1款之规定,卢某因涉嫌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3天,并处罚款3000元,没收伪造号牌,驾驶证计12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毕某涉嫌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机动车未各行其道等行为,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0天,并处罚款3150元,驾驶证计12分。对毕某的两项处罚分别予以执行。
公安机关在对现场处置过程中发现,张某站在被掀翻的轿车车顶,持械对该车进行打砸,并煽动群众,高喊口号要将车点燃。随后,张某拿打火机点燃一纸箱后并扔进该轿车内企图烧车,被在场消防队员及时扑救。后公安机关依法将其带离现场,经过酒精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200.38mg/ml,为醉酒状态。目前,张某因涉嫌放火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看守所。
5月25日下午,济源市委政法委、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前往医院看望慰问王某,并向其通报了对肇事者毕某的处罚结果,王某对处罚结果表示认可。
公安机关正在对其他参与打砸的人员进行调查。(本文来源:&&&&责任编辑:詹邦洋) 新闻热线: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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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引发群体性堵路事件的特点、成因及预防处置原则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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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年3月13日23时01分发生在冷水滩区育才路海天大酒店路段的重大交通事故,由于肇事车辆为某县人大所有,死者家属即以驾驶员蔡某系为领导&顶包&,交警部门&官官相卫&等不存在的所谓&事实&为由堵塞事发路段道路达2个多小时。
以上。<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年9月13日11时30分左右,周某驾驶轻型货车从东安往冷水滩方向行驶至冷东公路平原村路段时,与龙某所骑自行车相撞,造成龙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发后,死者龙某家属纠集30余人围堵在道路上,不准交警撤除事故现场,并要求当事人现场给予巨额赔偿,导致事发路段被堵达4个多小时。
以上的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均引发过或大或小的堵路事件。
以上涉及交通事故的堵路事件当事人均将矛头指向交警部门。
二、处置涉及道路交通事故的堵路事件的原则
1、坚持&预防为主,疏导教育&的原则。群体性阻断公路的事件一旦发生,无论规模大小,时间长短,都会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因此,公安机关必须坚持把预防工作放在第一位,立足于早发现、早报告、早解决,对可能引发群体性阻断公路事件的苗头和倾向,应及时配合当地党委政府认真做好疏导教育工作,引导群众运用正确的途径和方法解决问题,有效地化解、缓解矛盾,避免事件的发生。
2、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的原则。交通事故引发的堵路事件有着其特殊性和关联性,单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解决很难奏效,必须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统一指挥,动员各方力量协同解决。因此,交通事故引发堵路事件发生后,交警部门应立即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由党委、政府组织堵路事件当事人所在乡镇、村及相关单位负责人共同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必要时,还应请求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出面与堵路事件参与者坦诚对话,让堵路事件参与者明白党委、政府对事件的态度。
3、坚持谨慎用警的原则。实践证明,所有涉及交通事故的堵路事件都以获取一定事故赔偿款为目的,性质上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因此,处置此类堵路事件,切不可简单粗暴使用警力和强制措施,而应坚持&慎用警力、慎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的原则。特别是在处置初期,应以有效控制、平息事态和不激化矛盾为目标,针对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引导群众将其诉求转入政策和法制轨道,防止矛盾转化而引发警民对峙局面,杜绝因处置不当导致矛盾升级和事态扩大的行为,做到&不战而屈人之兵&。
4、坚持尽量减少损失和影响的原则。当堵路事件发展到一定程度,极可能引发公路严重交通堵塞、出现人身攻击事件或故意破坏公私财物等严重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的行为时,现场决策人应本着尽量减少损失和影响的原则,审时度势,果断调集、指挥各警种,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坚决、有效地采取适当行动,确保&一招致敌&,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减少堵路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5、坚持区别对待的原则。针对在堵路事件中起不同作用的不同对象,要按照公安部提出的&拦截清离围观者、穿插分割参与者、强行带离拦路设障者、严肃处理组织者&的要求,分清性质,区别对待。对于围观者主要是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对于绝大多数的参与者要耐心规劝疏导;对于非法拘禁、殴打肇事驾驶员,非法扣押、损毁车辆、货物,打砸、抢夺公私财物者,尤其是借机煽动闹事的首要分子要依法追究其违法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造成公私财产等经济损失的必须照价赔偿,决不能姑息迁就,听之任之。要严肃党纪、政纪,对鼓动、纵容和参与闹事不听劝阻的党员干部要依照党纪、政纪规定给予处分。要防止因此类事件得不到依法查处而扩大蔓延,影响社会稳定。
6、坚持依法处置的原则。在处置涉及交通事故的堵路事件时,当事方提的要求在现实中往往无法实现,如上述&3.13&事故中死者家属要求交警部门找出所谓&真凶&,&9.13&事故中死者家属提出高额赔偿。现场处置人员切忌产生&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无事就是本事,妥协就是和谐&心理,抛开法律法规随意许诺,妄图尽快息事宁人。因为,在许诺违背法律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必然会导致群体性事件&卷土重来&,并很可能形成&小事拖大,大事拖炸&的局面。即使勉强兑现承诺,也会在广大群众当中产生&大闹大解决&的心理,对以后的堵路事件处置带来极为恶劣的影响,造成长期的不稳定隐患。
三、预防处置交通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对策&
1、建立健全交通事故预警机制。涉及道路交通事故的堵路事件有着发展规律,及时发现、掌握重要信息和苗头,加上行之有效的解释沟通,可以化解一些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因此,我们要立足办案人员预警分析基础上,建立信息预警中心,做好不稳定因素排查,借助事故地点周围的相关部门、人员收集相关信息,准确了解和掌握事态发展趋势,力争做到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及时瓦解堵路事件,防止不良后果发生。&
2、快速处置交通事故现场。实践证明,大部分交通事故引发阻塞交通的群体性事件,都与现场尸体未移离现场有关。为此,各级公安交警部门一定要进一步规范、健全交通事故处理值班制度,提高处警速度和现场处置能力,现场处置要做到坚决果断,证据规范,避免在现场表态,在救护人员确认当事人死亡后,尽快完成与尸体有关的证据固定工作,迅速将尸体移送殡仪馆,避免尸体过长时间遗留现场而引发堵路事件。现场勘查时若发现有堵路事件发生苗头时,应及时报大队领导,迅速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将堵路事件消灭在萌芽、初始阶段。&
&&& 3、提高交警执法公信力。公正规范执法是提高交警公信力的有效途径,增强群众对交警办案部门的信任感至关重要,是消除堵路事件的有效措施。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因为某一个办案民警的不公正,引发群众对交警的不信任,引发&谈妥再撤现场&的堵路事件,因此,我们一方面要加强事故处理人员的业务培训,让每一位民警牢固树立依法办案,执法为民的法律观念和宗旨意识,避免因办案人员疏忽或过失造成群众不满意、不理解,对肇事方确保法律适用程序要到位,该拘留的要拘留;另一方面要强化事故处理人员队伍建设,及时将工作责任心强业务能力突出,有创新沟通能力的民警充实到事故处理员队伍,并完善人才机制,确保能人有重用。
&&& 4、积极营造良性的对话环境。办案民警要看准事故双方能&说话的人&,及时通报案情进展,积极组织事故双方沟通、协商,缓和紧张气息,并做通&说话的人&的思想工作,晓以利害,然后再由他们去做群众工作,努力将事故处理引入良性互动轨道。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群众工作,对受害人家属如发现有闹事倾向的,都要主动深入到事故当事人家中,会同相关部门,与受害人家属,加强思想沟通,做好稳定安抚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让当事人对办案民警,有&贴心人&的感觉;对肇事方要灵活运用法律、法规,宽严相济,让肇事方在承受力范围内觉得&赔钱有盼头&,最终愿意&赔钱消灾&。&
&5、做好交通堵路事件善后工作。涉及交通事故的堵路事件平息后,为防止该类事件继续发生及教育他人,需进一步做好善后工作。一要善待受害人,尽管引发了堵路事件,但只要是法定赔偿款项都要尽力落实到位;二要处罚责任人,在查清堵路事件基本事实后,要依法对事件的主要责任人做出处罚,触犯刑法应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对情节轻微或认错态度好的可以批评教育,对参与事件的党员、干部要严格追究党纪政纪处分;三要宣传周围人,我们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宣传车、宣传栏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让群众明白,即使诉求合理合法,但表达方式不合法,仍属违法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要充分利用已处置妥当的群体性事件,以案说法,从正反两方向对群体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使之步入法制化、程序化轨道,从根本上消除堵路事件发生的根源。
(作者:系永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冷水滩大队& 唐玉龙 朱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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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ICP备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关于公安机关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如何“喊话”的思考与实践
  当前我国正处于发展的关键期,改革的攻坚期及经济的转型期,同时也处于社会矛盾的凸显期,由此引起的群体性事件频频发生。公安机关如何正确认识群体性事件成因并依法、适时、妥善处置矛盾纠纷是执法环节的必修课,也考验和影响着公安机关公信力建设。以往我们对群体性事件研究多侧重于现场处置原则、现场调度分工及战术轻装队形等方面,而对民警现场处置过程中语言运用研究偏少。本文旨在以公安机关如何“喊话”为视角探讨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新思维,新对策。
  一、新时期群体性事件的突出特点及成因
  群体性事件是社会矛盾在特定社会阶段的表现形式,是历史发展、社会转型中矛盾冲突的必然产物。现阶段群体性事件的突出特点是积重难返地矛盾背后已积累了一定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一旦有零星“星火”就会形成“燎原之势”,导致小事迅速恶化为规模性冲突事件,其组织化倾向明显,表现程度大大加剧。究其原因主要有:
  ――贫富差距拉大导致心理失衡是根本因素。下岗职工、失地农民等生活无保障群体并没有公正的享有改革发展释放的红利,致使一部分好事者煽风点火,拉拢串联来宣泄不满情绪。苏州“通安事件”中当地村民因征地补偿不公而怒砸镇政府,封堵国道。
  ――政府干部失信于民,群众利益诉求不畅是直接因素。当大量诉求涌入信访领域时部分领导干部工作作风拖沓,对民众诉求敷衍了事。云南“孟连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就是政府与胶农和橡胶企业协调不够而“拍脑子做决策”。
  ――法律意识淡薄是间接因素。虽说群众的维权意识在近几年有明显提升,但不会运用法律武器或通过合法途径加以申诉,动辄采取越级集体上访或闹事的形式,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酿成了诸如“6?28瓮安打砸抢”等恶性事件。
  二、运用“喊话”手段的优势
  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当前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绝大多数都是公民对权利的追求和保障,矛头指向社会上种种不公平现象,某种程度上标志着我国社会进步。对于处理由不同主体之间关系激化而产生的人民内部矛盾应多采用思想感化、说理教育等方法平息事端,尽可能避免使用强制性手段限制人身自由。因此,运用“喊话”手段作为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和内容,主要有以下三点优势:
  (一)“喊话”的运用有利于当事人控制情绪,缓和紧张气氛,消除相互间的对立抗争心理,改善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与公安机关之间的关系,从而达到降低执法成本,控制事态升级,提高执法质量的目的。
  (二)“喊话”的运用有利于提高执法公信力。规范合法、有礼有节、字正腔圆的喊话可以使涉事人员望而生畏;相比而言公安机关到场不作为或者直接约束控制涉事人员往往使得其反,甚至加剧事态发展。
  (三)“喊话”的运用可以促进双方协商达成共识,对于公安机关暂时无法处置的现场也可以通过喊话手段赢得准备时间。
  三、运用“喊话”手段的基本原则和内容
  喊话是公安机关单向对涉事群体警告通报的语言告知行为。喊话的时间通常选择在现场混乱,形式即将或已经失控,公安机关无法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之时,或公安机关即将采取强制性手段之前。笔者将喊话时应坚持的基本原则归纳为:“责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三点。
  (一)所谓“责之以法”,即喊话内容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并坚定坚持党委政府的政策指导,对组织策划、煽动破坏的首要分子将其与不明真相的群众区分开来,对围堵机关、阻碍交通及实施打砸抢烧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铁腕打击。喊话内容上应加强政策宣传及法律法规的普及,明确指出涉事人员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在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前予以口头警告。
  (二)所谓“晓之以理”,即处置此类事件应以教育疏导、分化瓦解的方式为主,要慎用警力警械威胁涉事人员,慎用强制措施驱逐涉事人员,引导他们以其他合法妥当的途径表达意愿。喊话内容上应适时公开事件真相,揭露组织者的阴谋,使群众辨明是非原委。
  (三)所谓“动之以情”,即到达现场应表明公安机关忠于法律、秉公执法、为民服务的处置立场,在涉事群众不触碰法律红线的前提下想方设法为他们维权提供便利条件。喊话内容上应对涉事群众的心情表示理解,劝导涉事群众忍耐克制并跟踪通报相关部门出台的解决方案。
  四、处置几类群体性事件的喊话文本
  (一)非法集会、游行、示威、集体上访事件
  现场人员请注意,我们是某地公安机关,决定对此区域实行现场管制。你们表达意愿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要通过合法途径和法律手段解决问题。你们集会(游行、示威、集体上访)活动未经许可,违反《集会游行示威法》相关规定,现责令你们收起横幅,停止口号,除代表以外的其他人迅速撤离现场。对拒不解散的,公安机关将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强行驱散,对拒不服从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或十五日以下拘留。对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访人员应自觉遵守《信访条例》相关规定,不得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交通;不得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不得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不得操纵他人信访或借机敛财。
  公安机关已对现场情况全程录音录像,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在现场录音、录像、采访报道。公安机关对编辑虚假信息,网上造谣的违法人员从严打击,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事件
  现场人员请注意,我们是某地公安机关,你们围堵XX机关的活动已严重扰乱正常办公秩序,必须立即停止,现在所有人员退到警戒线以外,撤掉标语,停止口号,选派代表到指定地点谈话,其他人员迅速撤离现场。对拒不解散的,公安机关将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强行驱散,对拒不服从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或十五日以下拘留。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对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教学不能正常进行的违法人员处以警告、罚款或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对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请各位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通过合法途径反映利益诉求。
  公安机关已对现场情况全程录音录像,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在现场录音、录像、采访报道。公安机关对编辑虚假信息,网上造谣的违法人员从严打击,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或非法占据公共场所事件
  现场人员请注意,我们是某地公安机关,你们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我县交通秩序、治安秩序和市民的正常出行。对此公安机关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集会游行示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现场区域实行交通管制,所有人员应以社会公共秩序为重,自觉服从民警指挥。现责令你们迅速解散,撤离现场。对拒不解散的,公安机关将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强行驱散,对拒不服从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或十五日以下拘留。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对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等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违法人员处以警告、罚款或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对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已对现场情况全程录音录像,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在现场录音、录像、采访报道。公安机关对编辑虚假信息,网上造谣的违法人员从严打击,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聚众阻碍执行公务事件
  现场人员请注意,我们是某地公安机关,警方已将现场情况全程录音录像,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执行紧急任务车辆通行的;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违法人员,公安机关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或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对采用暴力、威胁方法妨碍公务的犯罪分子,公安机关将依据《刑法》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你们已经被警方控制,请立刻放下器械,停止抵抗,对拒不执行人员,公安机关将依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有关规定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予以制止。
  五、发布通告是事后“喊话”的重要手段
  辖区内发生的敏感性案事件,往往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途径传播,特别是涉事人员将偷拍的现场视频断章取义,别有用心的损害公权力机关的声誉。俗话讲:“流言止于智者”,而如今在信息网络膨胀,是非难以分辨的时代里,“流言只会止于事实”。及时发布权威通告是最有力的辟谣。通告内容和喊话内容大体相同但略有差异。通告不仅要澄清事实真相,宣传法律政策,更侧重于向公众说明事件的后续处理结果,才能达到稳定社会情绪,消除公众恐慌,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的目的。
  “喊话”的运用不止局限于处置群体性事件。对一方直接责任人的喊话称为劝解,对双方当事人的喊话称为调解,无论是劝解、调解还是喊话,都是语言手段在执法环节的适用。孔子说过:“言不顺,则事不成”,怎样做一名“会说话”的行家里手,不但要求民警有严密地逻辑思维能力,而且要以法律人的身份讲出法言法语,更需在一次次复杂多样的警情处置中百炼成钢。(吴新龙)
编辑:谢元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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