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拿的是货代提单 那CIF拿的货代fob是什么意思提单

FOB价格条件下提单的签发和货代转交提单责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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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FOB价格条件下提单的签发和货代转交提单责任分析
【作者】 【作者单位】
【分类】 【期刊年份】
【期号】 13【页码】 92
【全文】【】 &&&&   一、源于两种托运人而产生的司法困惑
  我国海商法第四十二条关于两种托运人的定义,{1}给承运人在FOB价格条件下应当将提单签发给谁带来了理解上的分歧,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认为应当向缔约托运人签发提单的理由是:一是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FOB贸易合同项下,承运人仅对签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另一方缔约托运人负有运输合同责任,包括应当向其签发提单。除运输合同明确约定或者得到合同托运人指令,或者第三方经缔约托运人特别授权以外,承运人不应向缔约托运人以外的第三人签发提单。二是有观点认为,托运人是运输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必须在提单上列明。在FOB条件下,买方向承运人订舱或者订立运输合同,据此可推定,提单托运人栏中就要填写买方为托运人,那么提单显然应该提交给在提单上的记名托运人。三是根据民法中关于代理的规定,发货人不管是以自己的名义还是缔约托运人的名义交货,代理行为的结果归于本人承担,因此提单只能签发给缔约托运人。四是承运人在和缔约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时,往往规定了提单应该向缔约方签发。如果法律强制要求此时承运人必须将提单签发给发货人,将使承运人进退维谷。{2}
  认为应当向交货人签发提单的理由是:在FOB条件下,发货人有优先要求签发提单的权利,不论缔约托运人是否指明提单应签发给其本人,或在运输合同中有此种约定。其一,在FOB条件下,如果承运人签发提单给买方,可能使卖方完全丧失了贸易合同下除了起诉外的一切救济的权利。相反,买方无须支付价款就取得货物,可能发生拖欠付款,甚至拒绝付款的情形。其二,从国际贸易货物所有权转移和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认为货物所有权依当事人的意愿转移,若无明示协议,原则上应当在付款赎单时转移。所以凡属单证买卖,承运人都有义务向卖方签发提单,目的是保证付款赎单的进行。其三,在FOB条件下,买方有时并不租船定舱,而是委托卖方代理。这时候根据海商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所规定的第一种情况,代理人(卖方)也属于海商法规定的两种托运人之一,所以应该向卖方签发提单。其四,从利益第三人合同的原理出发,认为在FOB价格条件下,买方和承运人签订的运输合同实际上是利益卖方的合同,卖方应该享有该合同下接受提单的权利。其五,FOB卖方(交货人)的对外效力是根据其实际交运货物的事实或行为而由法律直接创设的,发货人基于法律的强制性直接规定而成为运输法律关系的主体。当法定托运人和约定托运人发生冲突时,法定托运人的权利应优先受到保护。其六,虽然依据严格的合同相对性理论,卖方并不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但卖方交付货物是依据运输合同行事,没有合同就没有义务交运货物,交运货物没有合同为依据承运人也不会接受。因此,可以认为法律在此创设了默示合同条款,交货人依据法律默示的规定取得托运人的地位,此乃事实契约之一种。{3}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在FOB条件下,承运人在签单对象上并无刚性义务,既可以向交货人签单,也可以向合同托运人签单,但只能签发一份正本提单。只要不违反法定和约定的义务,在尽到必要的谨慎义务后,可以向承运人认为适当的对象签发提单。特别是在FOB条件下,存在交货人(卖方)和缔约托运人(买方),如果两者均要求承运人向自己签发提单,承运人将提单签发给两种托运人都应该是合法的。在FOB条件下,合同托运人是收货人即买方,但具体办理装货手续的是发货人即卖方。所以,提单的接收人可以是卖方或买方。或者说,在我国目前法律规定下,“到底谁有权取得提单仍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4}
  二、从另外的视角看FOB价格条件下提单的签发
  笔者认为,上述第一种观点建立在运输合同之上,符合承运人与相对方的运输法律关系,似乎更具说服力。第二种观点,构建在保护交易安全、货物所有权转移以及定义与相关理论之上,与承运人的权利义务有所脱离,因而不能令人信服。第三种观点模棱两可,既不利于明确承运人的权利义务,也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难以获得多数人的赞同。
  至于上述观点中提到的运输合同明确约定或当事人的指令或特别授权承运人向第三方签发提单,也以承运人应当向谁签发提单为前提,因为无权接受提单的人,与承运人约定或指令或特别授权承运人向他人签发提单等,均是无效的行为。
  在此,我们不妨换个角度,来考察我国海商法框架及FOB价格条件下,承运人究竟应该向谁签发提单的问题。
  从提单的收据功能角度
  思考本文问题,很容易联想到我国海商法学界关于记名提单是否要凭正本提单交货的争议。海商法并无记名提单、指示提单、不记名提单是否应当凭正本提单交货的具体规定,但作为一般原则,承运人均应根据海商法第七十一条关于“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的规定,向正本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5}同样,海商法也无各种贸易价格条件下如何签发提单的具体规定,应寻找一条适用于各种贸易价格条件下提单签发的原则规定,以解决FOB价格条件下承运人应当向谁签发提单的问题。依据该思路,笔者认为:海商法第七十一条关于提单概念及功能规定中的收据功能,可用来确定各种贸易价格条件下承运人签发提单的一般规则,即根据收据的基本含义,结合海商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及海商法关于托运人的定义,可以得出一个明确的结论:提单应当签发给交货托运人。理由在于:收据是接收人出具给交付人以证明已经收取的凭证,据此,货物收据理应出具给交付货物的人;而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被海商法定义为托运人(学界称之为交货托运人),提单又具有收据的功能,故提单应该签发给交货托运人。该规则适用于FOB价格条件下承运人对提单的签发。
  在FOB价格条件下,向承运人交付货物的人作为海商法所定义的托运人,承运人如不向其签发提单,而是向与自己订立运输合同的托运人签发提单,就不符提单作为收据的应有之义,因为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托运人并没有向承运人交付货物,无权取得具有收据功能的提单。
  当然,在海上货物运输实务操作中,FOB价格条件下向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并不一定是托运人本人,而是货代。此时,根据代理理论,货代是代交货托运人交付货物,承运人将提单签发给交付货物的货代,等于签发给交付货物的托运人,不需要对签发对象进行专门的识别。
  至于在FOB价格条件下,买方委托卖方代办订舱托运事项的,卖方(或委托货代)交付货物给承运人后取得提单,自然不在话下。
  值得注意的是实务操作中的另一种情况:卖方按买方的指示,将货物交给某堆场,再由买方的订舱代理在国内卖方的配合下办完商检、报关等手续,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并取得提单,买方的订舱代理又向卖方收取了代为办理商检和报关等费用,此时,交货代理应将提单转交给谁?该问题将在最后论述。
  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的角度
  国际商会修订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将13种贸易术语划分为E、F、C、D四个组别,其中F组贸易术语有FCA、FAS和FOB。按这类贸易术语成交,卖方必须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FOB是常用的贸易术语,指装运港船上交货,卖方应在约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当货物越过船舷后,卖方即履行了他的交货义务。按国际商会对FOB的解释,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可作如下划分:卖方的基本义务:(1)提供货物,办理出口商检、清关手续,并负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以前的一切费用与风险。(2)在约定的装运期和装运港,按港口习惯办法,把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3)向买方提交证明货物已经交付的通常单据,包括提单、海运单等。买方的基本义务:(1)自付费用订立货物运输合同,指派船只按时到约定的装运港接运货物,并将船名和到港装货日期及时通知卖方。(2)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时起的各种费用以及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3)按合同规定付款赎单。{6}这些权利义务虽然是针对贸易双方当事人的,但与办理货物运输、承运人发生关联的事项有:(1)由买方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2)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的是卖方,而不是订立运输合同的买方;(3)出口商检、清关手续由卖方负责办理并承担费用;(4)卖方应取得提单,以便买方付款赎单。由此可以看出,根据提单收据功能所确定的提单应当签发给交货托运人的规则,完全与FOB贸易术语所规定的贸易双方的权利义务相吻合。
  需要明确的是:FOB价格条件虽然是离岸价格,但卖方并不是在装运港将货物直接交给买方,而是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作为履行交货义务标志的,它与卖方在自己的所在地将货物直接交给买方的EXW价格条件有根本区别。据此,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的订舱代理,不能视为卖方是将货物交给买方代理,换名话说,不能把买方的订舱代理同时视为买方的收货代理,否则,便不符合FOB价格条件的交货规则,即由卖方向承运人交货,而不是买方向承运人交货。
  从运输合同订立与实际履行的角度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一般合同的最大差异在于它是涉及三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合同,即涉及托运人、承运人与收货人三方,因此,其订立和履行要比一般合同复杂得多。从合同的订立环节看,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可能是托运人(相对于运输合同上记载的托运人而言),如CIF的卖方,也可能是收货人(相对于运输合同上记载的收货人而言),如FOB的买方。但从合同的履行环节看,运输合同下权利义务的落实却不是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所能完成的,比如FOB价格条件下,与承运人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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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联想【作者其他文献】  《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10期& 《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16期& 《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8期&FOB货,指定货代说正本提单给NOTIFY PARTY, 不给SHIPPER[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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柠檬小熊 120)this.width=120">
等级:小学生发帖数:36回帖数:61
发帖时间&-& 11:06:52&&
这个事情比较的晕,我是第一次遇到,我们一个台湾客户买我们的货去约翰内斯堡,提单出SHIPPER是我们工厂,CONSIGNEE&是TO&ORDER,NOTIFY&PARTY是台湾客户,货出去之后,准备拿提单了,指定货代说上海这边是没有正本的,正本在台湾那边。 难道可以这样? 那所有的FOB货不都可以正本给NOTIFY&PARTY,&SHIPPER&没有嘛? 请求解答,谢谢!相关帖子: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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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初中生发帖数:75回帖数:119
发帖时间&-& 13:36:37&&
这样是很危险的。理论上台湾可以不付款就提到货。我不知道您们具体是怎么操作的。我们也作FOB--虽然是客户指定比如货代或船公司,但是我们在订舱时都是以我们的名义下订单委托书的,而且事先都要核查这些货代的资格--太小的我们都不作,要不改称C组术语。建议您们马上采取措施确保拿到提单。 MSN:&&&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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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初中生发帖数:75回帖数:119
发帖时间&-& 13:51:37&&
提单是船方或其代理人在收到其承运的货物时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与托人人之间的运输契约的证明,在法律上它具有物权***的效用。 而提单上的SHIPPER&就是可以认为是托运人,承运人必须向托运人签发提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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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初中生发帖数:75回帖数:119
发帖时间&-& 14:31:21&&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明确规定FOB合同下卖方的责任:“卖方的义务是向买方提交证明已按约定日期或期限,在指定的装运港,按照该港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的运输单据(提单)。”&&由此可见,提单是由卖方依FOB合同转让给买方的,并非由承运人签发给买方的。 &&&&&&根据上述原则,货主要特别注意如下事项: &&&1.出口公司在与新客户签订FOB合同前,对客户的资信情况要作全面了解。即使是做了几次顺畅的贸易,也要特别小心,有的存心不良的客户从小做起,次次顺畅,但等到有大单业务时,就会动无单放货的心眼。货主要特别注意观察客户对信用证条款有何新的要求和变化。尤其是对指定的、我方又不了解的外国NVOCC(无船承运人)要格外小心,要核实其提单是否在交通部备案。如果没有备案的,可向客户婉拒,改为船公司的提单。 2.在FOB出口情况下,无论使用船公司的提单或货代、无船承运人(NVOCC)提单,尽量规定以发货人为托运人、开证行为收货人的指示提单,让银行紧紧控制货物权,才能防止无单放货的风险。 3.在FOB出口情况下,发货人可接受买方指定的班轮公司,但最好不要接受境外无船承运人提单。在合同中明确由发货人委托货代或无船承运人订舱,不能把委托订舱权交给买方。提单的托运人(Shipper)栏内必须填写发货人(卖方)的名称。掌握了委托订舱权,也就掌握了货物控制权。 4.如果是发货人主动委托我国的货代安排出运,要看被委托的货代背后是否又有境外货代,如果背后的货代是境外的契约承运人,又是托运人,那么货主要与被委托的货代签订严格的协议,明确规定货物到达目地的后凭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 ------------------
柠檬小熊 120)this.width=120">
等级:小学生发帖数:36回帖数:61
发帖时间&-& 16:35:34&&
谢谢~~谢谢~~ 非常感谢你的帮助 我们是做TT,不是LC,&提单上SHIPPER&明明是我们,也是我们委托订的船,但是货出去了,台湾中间商说你们是没提单的,我真是无语。 我们的货值比较小,骗子很少遇到。 我现在在想下次要做前TT。 我想知道的是,怎样在跟客户洽谈的时候就能了解到我们是否能拿到正本提单,FOB情况下。签订合同的话,说实话,难道真的会去打国际官司吗?一个柜子才多少钱? 谢谢~~------------------
懂事长 120)this.width=120">
等级:初中生发帖数:26回帖数:139
发帖时间&-& 19:13:29&&
发货前应该核实一下B/L在哪签发.如果客户发货前付款就无关紧要了------------------本人做化工品出口,焦亚硫酸钠,硫化钠(黄片),钛白粉,山梨酸钾,柠檬酸,氯化钡,N多!
深圳国际快递-DHL 120)this.width=120">
等级:初中生发帖数:24回帖数:101
发帖时间&-& 10:24:01&&
大家好!!!!&我们是深圳市时代阳光速递有限公司,&是&深圳DHL代理公司,专业提供DHL、UPS、Fedex,TNT国际快递服务!!&能为您提供多种走货渠道!!将您的货物安全准时的送到世界各地!!&非常希望能为您解除货物出口的忧虑!!!&打扰之处,望见谅!! 电话:23-810,;&李芳胜 MSN: QQ:------------------国际快递-DHL,空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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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东提单、货代提单不是一回事,别再傻傻分不清!
发布时间: 编辑:总会信息中心&赵恬 来源:焦点视界
主提单(又叫海运提单,船东提单)英文:MASTER BILL(MB/L)
出口预付情况下,发货人收到的正常都是签发的船公司正本海运提单,只要看提单右上方,一般都会有船公司的LOGO。收货人收到海运提单,凭此到目的港船公司清关提货。
重要提示:不建议出分提单,虽然预付运费会便宜很多,但是目的港会产生额外的二次换单费。
分提单(又叫货代提单)英文:HOUSE BILL(HB/L)
出口到付收货人指定货代情况下,发货人收到通常都是启运港指定货代签发的货代提单(正本海运提单,船公司会签发给目的港指定货代),一般提单右上方公司抬头会有&LOGISTICS&字样,视具体情况有所不一。收货人收到货代提单,到目的港指定货代处二次换单(换海运提单),清关提货。
重要提示:到付指定货代情况下,如果目的港货代和收货人串通,收货人完全可以在没有货代提单的情况下清关提货,这就是经常所说的&无单放货&!
另外补充一点:
OCEAN BILL、MARINE BILL字面翻译都是海运提单。如L/C规定提单要求是OCEAN BILL,则必须是MASTER BILL银行交单;如L/C规定提单要求是MARINE BILL,只要表面内容相符HOUSE BILL完全可以交单。
简言之,主提单是船公司签发的提单,而分提单是由货代签发的。
随着货代间的合作不断国际化,分单越来越在货代中流行。
做过进口的朋友们可以仔细查看一下手里的提单,应该基本上是货代的提单。在国外,货代出分单是很普遍的。
涉及出口,如果是FOB条款,通常需要出分单。由于是由买方指定货代,这样在始发港和目的港货代的合作下,对业务进行操作和&运费到付&收费的完成。当然对于CIF的业务,进出口公司似乎更习惯于要船公司签发的提单,这样感觉上更保险一些,还可以避免目的港货代收取换单费。但如果L/C上有规定,只接受船公司提单,一定要跟货代要求拿船公司的提单。
另外,提单是3份正本,提单上有这个项目,会写明&THREE&。
两者有何区别?
1、MB/L是船公司出的提单,只要有MB/L,任何人都可以在目的港直接向船公司提货。HB/L是货代基于MB/L出的提单,需要在目的港指定代理或分公司换取MB/L。
2、如果你想预付运费并快捷提货,就出MB/L,还可以省十几美金换单费。如果你想控制货权、运费到付等,你就要出HB/L,货代可以帮你做到这些,当然不是免费的。
3、如果货物不是整柜,而是零散的,就一定只能出HB/L,因为船公司不会帮你拼箱,到目的港也不会帮你分货。。
总之,船东提单(MB/L)是最基本的物权凭证,但是死板,里面许多条款你无法左右。例如,深圳有多个码头,YANTIAN / SHEKOU / CHIWAN 等等,有些船公司提单的启运港就只能显示具体码头,可是实际上许多客人开过来的L/C是要求启运港显示SHENZHEN,一不小心就改L/C,要钱的啊!
提单遗失怎么办?
如果是货代单还好,和你的货代沟通一下,出具保函就可以帮你重新出提单。
如果是船东单就麻烦了,必须:
1、登报申明遗失;
2、出口货物报关单,船东需要看申报货值来交押金;
3、交纳押金(一般是货值的2倍,押1-3年,具体看船东);
4、货主出具相应的保函。查看: 3295|回复: 1
当贸易术语采用CIF时。海运提单对运费的表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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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贸易术语采用CIF时。海运提单对运费的表示是?A;
B.freight collectC,freight prepayable
D,freight unpaid这四个选项是什么意思,采用FOB,CFR术语时对运费的表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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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运费已付B.freight collect 运费待收(到付)C,freight prepayable D,freight unpaid
运费未收CIF下,运费由卖方支付,所以提单上应该显示A:运费已付CFR也是卖方支付运费也应该是A:运费已付FOB买方支付运费,一般提单上都是显示B.freight collect 运费待收(到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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