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贪检察院反贪局并入监察察委员会还保证检察官吗

解读“国家监察委员会”
解读“国家监察委员会”
  国家监察委员会试点方案即将出炉,下面随小编一起来阅读和解读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相关内容吧。
  解读&国家监察委员会&
  10月27日,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在北京胜利闭幕。从会议公报看,这次会议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它明确了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围绕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等重大问题,完善党内法规,作出战略部署,其意义深远,必将载入史册。
  十八届六中全会强调,&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在这一表述中,&监察机关&史无前例地与人大、政府、司法机关相提并列。
  &公报&的这一提法,颠覆了许多人对现有监察体制的认识。尤其是纪检监察系统、检察系统的同志,敏锐地感觉到,一场影响深远的改革即将到来。
  事实上,据未经证实的消息,国家已决定于明年初在部分省市试点这一改革。
  早有先兆的改革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理论是的指南。这场改革的到来,早有理论的准备和铺垫。
  十八大以来,中央加大的反腐败的力度,纪检监察作用凸显。但同时,&机构独立性不够、相对松散,机构授权也不足&等问题也浮出水面。无论是学者,还是纪检监察系统,都提出了不少&整合监察力量&的观点。
  例如,2013年6月,中纪委驻国家粮食局纪检组长、党组成员赵中权就曾在《学习时报》发表文章&&《反腐败要走法治化道路》。他在文中提出,根据我国反腐败的需要,可以考虑对现有分散在纪检监察机关(预防腐败局)、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局)等的反腐败专门机构进行整合,建立&国家反腐败委员会&,作为反腐败相对独立的专门机构。
  又如,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夕,《第一财经日报》曾透露,十八大后,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曾在被中纪委书记王岐山邀请参加反腐座谈会。会上,不少专家学者提出了整合监察、检察反腐力量,试行&大部制&改革的建议。马怀德教授在接受该报采访时曾透露&纪检监察体制的改革可能会在近期有所突破。&
  同年10月,中纪委副书记吴玉良做客中纪委监察部网站,就&中央纪委的历史沿革和地位、职能、作用&与网友进行的一次在线交流时,也透露出&国家监察体制可能面临改革&的声音。
  今年1月召开的第十八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上,习总书记释放了改革的强音:&要完善监督制度,做好监督体系顶层设计,既加强党的自我监督,又加强对国家机器的监督&,&要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这一要求,吹响了监察体制改革的&集结号&,改革正式进入顶层设计、具体落实的层面。
  独立于&一府两院&之外
  今年7月14日,中央党校《学习时报》刊登的马怀德一篇《通过修法完善国家监察体制》,对该政策进行解读。这篇文章在对现行监察体制存在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不少改革的措施,包括将《行政监察法》更名为《国家监察法》,扩大国家监察范围,实现监察范围对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全覆盖等。
  在笔者看来,这篇文章所提出的思路和观点,与中央的许多要求是相吻合的。尤其是建立一个与&一府两院&并列的&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观点,更是与刚刚结束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不谋而合。
  笔者大胆揣测,文章所提出的许多措施,极大可能就是未来改革的方向。如果这一判断正确,未来的&国家监察委员会&的首要特点就是:它将成为&一府两院&之外的第四种权力。
  按照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的权力架构是&一统四分&的格局。即:在全国人大之下,设立行政机关(国务院)、审判机关(法院)、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和军事机关(中央军委)。而未来,目前隶属于行政机关的监察机关,将从政府中独立出来,成为与&一府两院&平行并立的&国家监察机关&。
  在这一体制下,在国家层面,将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对中央所有国家机关和公务人员进行监察监督。&国家监察委员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其负责人由国家主席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与此相适应,县级以上地方也将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分别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在业务和人事管理上,将可能实现&垂直领导&的体制,监察机关负责人的提名、考察和任命以上级国家监察机关为主,报同级人大任命。同级人大在宏观层面对监察委员会进行监督。
  为避免监察委员会受制于地方行政机关,它所需行政及办案经费由各级财政保障,也可能实行垂直管理,实行统一核定和拨付。
  监察权力集中而广泛
  监察机关脱离行政系统后,其职权将由&行政监察&改称&国家监察&。这绝不仅仅是简单的文字调整,它意味着目前由不同国家机关所享有的监督性权力将向监察机关集中。
  其中一个重要的措施,就是整合监督机构,将原隶属于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机构,包括反贪局、反渎局,以及目前隶属于政府的审计机关、预防腐败机关并入国家监察委员会,根据职能范围,分别设立综合监察部门、预防腐败部门、审计部门、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等,作为其内设机构。
  因此,从职权上看,未来的国家监察委员会所享有的职权将是极为广泛的,包括:预防腐败、党纪监督、违法监察、财务监督、刑事侦查等职责。
  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有关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侦查过程中,除了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的权力,可以对涉案财产和账户实施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外,不排除拥有秘密调查、技术侦查权力的可能。
  如果依照&全面覆盖&的要求,参照香港、澳门廉政公署的职责,笔者大胆预判,这个机构还将拥有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权。它有权对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中的问题进行检查,如规范性文件中存在腐败的漏洞,可以责令予以完善,对于违法的规范性文件,有权责令撤销。
  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
  依照中央&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要求,国家监察委员会极大可能继续实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与国家监察机关合署办公的体制,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双向负责,各司其职、有分有合&体制,既充分发挥纪委的党内监督作用,又保证国家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唯有如此,才能实现&全覆盖&的目标。
  所谓&对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全覆盖&,在笔者看来,就是凡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依法履行公职的公务员,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部分社会团体机关的工作人员,都将被纳入国家监察的范围。
  当然,要实现上述目标,将有一系列的法律需要修订,包括《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审计法》等,还有一系列法律需要制订,如《国家监察法》、《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法》等。
  检察机关应保留部分侦查权
  按照上述改革思路,建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影响最大的,恐怕是检察机关。因为,从以往的检察实践看,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的权威,并不来自没有强制约束力的检察建议,也不来自没有实际法律效力的纠正违法通知书,而是来自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权。毫不夸张地说,职务犯罪侦查权支撑起了检察权的地位和实际权威。
  从国外法律规定看,各国都赋予了检察官或检察机关侦查权,检察官或检察机关拥有侦查权已经成为一种国际通例。
  在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甚至是普遍侦查权享有者,许多国家检察机关有权对所有案件进行侦查。如德国检察官对一切刑事案件都可以亲自进行侦查,也可以委托司法警察进行侦查。日本从20世纪初就赋予检察官侦查权,并在检察机关内部设立&特别侦查部&,专门行使侦查权。即便是我国澳门特区,虽然设立了廉政公署,但这并不妨碍检察机关对所有案件,包括对腐败案件进行侦查的权力。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印发反腐败工作力量迎来进一步整合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党中央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省(市)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建立健全监察委员会组织架构,明确监察委员会职能职责,建立监察委员会与司法机关的协调衔接机制,强化对监察委员会自身的监督制约。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确立的一项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
  腐败是侵蚀党和国家肌体的毒瘤,反腐败斗争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不断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建设,制度的笼子越扎越紧,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对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对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进一步整合反腐败工作力量,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深入推进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重大意义。在部分地区进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先行先试,积累经验,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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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已影响人谁来重建检察院的“男厕所”?——反贪反渎并入监察委员会后的民行发展 | 抗诉真言
天同诉讼圈
随着社会体制改革向深水区的推进,在检察院二十余年的反贪部门并入监察委员会似已成定局,据称几个试点省市在春节前即要完成职能的交割和人员的全部转隶。前段时间疯传的一篇《据说检察院以后会拆掉男厕》文章,悲观的认为检察院核心业务会被“拆解”。
确实,反贪、反渎离开后,检察院真正意义上的业务部门只剩下批捕、公诉和民行。只有三张牌可打,另外两张牌局已定,民行这张“机动牌”当然不得不让持牌人关注与思量。检察院内部无疑会将更多目光投向民行,而外部亦有望在“补偿心理”的作用下给予政策红利。学界也将检察发展的视野投向这一领域,马怀德教授称“我认为检察院在民事行政检察、公益诉讼等方面还有很大的空间,可以做很多事情。”
这些动向让民行人有种发“国难财”的感觉,曾经弱小的部门如今似乎要撑起检察院的“半边天”。今天的抗诉真言,从两方面分析民行的发展契机,并提出“发展壮大的民行部门也许真的可以重建检察院‘男厕所’”。
王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原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从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14年。2015年6月加入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
曾获最高人民检察院“首届全国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业务竞赛”总成绩第一名,获“全国民事行政检察业务标兵”称号;荣立个人二等功两次,荣立个人三等功一次。
在疑难复杂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参与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近1000余件,承办案件获评“首届全国十佳民事行政检察精品”案件。曾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北京市法院系统任职交流,参与起草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熟悉法院审判思路和检察监督案件审查思路。
曾担任国家检察官学院、北京市政法委兼职教师,多次受国家检察官学院、人民大学邀请授课,开发课程两次获评“全国检察教育培训精品课程”。
一、悲观还是乐观?
系统内部,对民行的发展甚至“存亡”,一直有悲观和乐观的两极估计。甚至有称民行检察可能并入审监体系,再加上批捕权给法院的传闻,检察院被“拆解”成为司法行政体系下的“公职律师”的说法甚嚣尘上。民行检察前景如何,亦成为此轮司法改革的重要话题。
笔者对此有三个估计:第一,历史的看,民行检察监督是中国法治进程“过渡期”的特殊产物;第二,长期的看,这个过渡期会持续数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时间。第三,短期的看,民行职能会进一步加强,真正发挥诉讼监督与维护公益的双重作用。这些估计来源于两个基本判断:
1、事关“法治”进程
该标题并非托大,在此轮《民事诉讼法》修改中,有关民行检察的修改条款多达八条,立法加强民行监督的“意图”明显。这一修改绝非空穴来风,而是建立在三大背景下的必然选择:
一是将信访纳入司法程序。司法改革是中央对现行法律制度反思的结果,其中重要的一部分就是对信访制度的反思。将社会矛盾主要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亦成为此次司改的指导思想,立案登记、加强监督,都是这一指导思想的产物。信访纳入司法,要求司法程序有充分有力的纠错保障,否则回流信访体系即成为必然。民行检察作为现有法律框架下的可依赖的一条纠错与息诉兼备的途径,为“信访终结”提供了“调解器”,也因此得以强化。据悉,中央政法委正在牵头草拟有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处理意见,其中检察监督作为再审后的救济机制,可能再次被强调。
二是审判体系自身纠错的局限。内部监督广受诟病,是自侦部门“被迁移”的理论依据之一。而同样,审判体系内部监督的纠错能力亦在波折中行走了几十年。也因为始终存在再审难、纠错难的问题,2007年、2012年两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均将重点内容放在审判监督程序的调整上。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法院成立立案二庭、出台《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再审程序法定化,使再审纠错功能得到一定发挥。但近年来,因为审判资源配置不能适应陡然增长的再审案件,部分法院不得不对再审制度再次调整——取消立案二庭,再审案件由审判庭自提自审,客观上又将再审纠错功能弱化。现阶段,囿于考核制度、内部关系、司法政策等多种因素,将审判监督程序作为“矛盾化解”的唯一路径,尚不具备现实条件,亦存在较大风险。
三是检察监督权的不断优化。民事诉讼法赋权后,检察院出台了《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与《行政诉讼监督规则》,《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也明确了审理抗诉案件的程序,制度层面的问题已得到基本解决。制度环境的稳定为职权优化提供了契机,目前全国已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办案人员,开始显现出逐年提升的纠错能力。
因此,检察监督的强化与法治进程的阶段高度匹配。在审判权威尚未完全建立、民众法治观念尚在构建、员额制对审判质量影响尚不明朗等现实背景下,保留并长期保留和加强检察监督制度,似为必由之径。
2、事关“检察权”定位
(1)监督权“保卫战”。自侦部门转隶后,检察权如何定位再次“被讨论”,保留“监督地位”将可能成为检察部门守护的“底线”。如果监督权性质动摇,检察院被纳入司法行政体系,就“指日可待”。
学界与检察实务界关于检察权是否应有监督属性、监督权与诉权的矛盾冲突等问题,一直未停止争议。甚至于为了回应争议,部分检察院通过机构分设的方式,将立案监督部门分设为审查逮捕部门与侦查监督部门,将公诉部门分设为公诉部与刑事审判监督部。检察院的监督权性质系宪法定位,也是一元化领导体制内,必须建立内生型监督体系的必然要求,检察监督在诉讼监督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检察院监督权属性与我国政治制度密不可分,长期保留检察监督权可以说是深层的制度和现实需要。
(2)民行是“碉堡”。检察院的诉讼监督地位或一般监督地位,都依靠民行这个碉堡的巩固。民行检察部门在被赋权开展公益诉讼试点之前,是唯一的“纯”监督部门,最可代表检察监督权的属性。三大诉讼中,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体量占到了90%以上,没有对民商、行政诉讼的监督权,谈不上“诉讼监督部门”。而失去民商、行政诉讼监督权,刑事监督权的“撼动”亦会轻而易举。同时,行政检察部门根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在开展对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探索,这是检察院享有对行政权进行监督的唯一入口,也是检察院从诉讼监督走向对行政权监督的唯一路径。职务侦查部门并入监察委员会后,检察院集中力量进行诉讼监督,探索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对维护司法公正和规范行政行为,必将起到更加显著的作用。
可见,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事关法治进程的发展阶段,事关检察权的属性与定位,不可轻言“存废”,这项职能具备长期存在并进一步强化的历史背景与现实条件。
二、坦途还是荆棘?
回顾民行三十多年历史,如今立法相对完善、制度更加健全,是发展的最好阶段,也是开拓的最好时代。但不论是坦途还是荆棘,都只有自己做好了,才会有人给你搬把椅子。可见,是什么不重要,做些什么才重要。
1、打“组合拳”。
综观法院应对改革的动向,一是速度快,二是体系化。当年民诉法修订加强再审职能,法院马上设置机构、人员到位、钱物匹配、出台规范,一系列配套措施来匹配。如今,有风向执行局要剥离,法院马上宣告“用两到三年时间解决执行难问题”,紧跟出台《纲要》、人财物保障、完善网络查控、密集出台规定。“组合拳”一打,职权也在此番系统努力下悄然巩固。
法院快速反应和系统性的强化措施,颇为值得借鉴。组合拳通常着力于制度完善、机构建设、人员匹配等方面。制度层面,似需从比较薄弱的检察建议入手。目前同级监督、执行监督、违法行为监督均依赖“建议权”的强制力,制度层面争取一定的强制效力方能使这项职能真正“活”起来,并真正发挥作用。机构方面,民事检察、行政检察的机构分设迫在眉睫,民事与行政系两套完全不同的诉讼体系,各自发展路径需要单独考虑,需要有单独的机构承担。人员方面,目前人员匹配的不足导致力量主要扑在公益诉讼领域,传统申请监督案件审查似力有不逮。更加灵活的培养、补给和留住人才机制,是民行检察发展之最大关切。
2、强化“优势”
几日前的一篇文章,讨论检察院虽然没有侦查权,但可以享有“机动侦查权”,引起了一番争议。一直以来,民行检察对于侦查权的依赖不大,在民事检察监督领域,用好调查核实权即已足够。《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在某些案件中,这个权力简直如“上帝的权杖”,可以打开一扇通往或接近客观事实的大门。例如刑事笔录里对方已经承认的事实,因检察院调取该笔录而还原;例如法院采信的瑕疵审计报告,因检察院重新审计而纠正。
但是目前,尚缺规范的调查核实权反而束缚了检察官的手脚,一方面检察官习惯于书面审查的工作方式,调查核实权行使的动力不足;另一方面,调查核实权行使范围不明确,行使调查核实权可能存在一定办案风险。笔者认为,强化这一优势权力,用好调查核实权,是民行下阶段发展的重头戏。而用好的前提,是先规范该权力,让检察官清晰的认识权力边界及行使条件,真正把权力用活用好,真正发挥监督作用。
3、数据“背书”
在决定一项职能去留、评价一项职能作用的时候,往往是外部评价起作用。外部评价一项司法工作运行成效的时候,往往看重整体运行的效率和质量;在评价一项司法工作作用时,也往往只关注你共办理了多少案件、纠正了多少错案、化解了多少矛盾。那个时候没有人在意你开展了多少专项工作、有多少创新举措或发布了多少规范,那个时候办案数据是唯一的通行证。
因此,改良内部评价机制、关注外部评价也是需要去重点关注的问题。在内部评价导向上,应聚焦案件办理的效率、成效,让检察官的精力与智慧分配在每个案件上、分配在案件的研究和质量提升上。就像一篇讨论“没有侦查权的检察权”的微信文章里说的“一句话,你得办案子,办案子才是正道。”确实,办案是正道、办好每一个案件是王道。最终让办案数据为这项职能发声,用数据为这项职能的存续和发展“背书”。
综之,在职务犯罪侦查职能并入监察委员会后,民行检察监督会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亦会迎来一轮新的发展契机。被称检察院拆掉的“男厕所”,也许真的会由发展壮大的民行部门“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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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文章将从江苏高院(2014)苏商终字第0066号判决出发,结合三巡区内其他法院的观点,探讨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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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承担着对刑事犯罪案件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等职能。
党的十八大以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带领全省检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牢把握加强法治建设和提高司法公信力两个主基调,积极打造实力检察、创新检察、法治检察、文明检察、人本检察,全面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过硬队伍建设,努力实现“三个走在前列”,为推进“五个湖北”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检察事业只有深深根植于人民群众,才能保持旺盛的生命力。为了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我们对全省检察门户网站实行统一服务器、统一风格、统一链接、统一后台、统一队伍的管理模式,完善网站征求意见、在线互动、信箱、检察文件、咨询问答、网上展览、检索、链接、受理控告申诉和举报等九大功能,使其成为检务公开、接受监督、服务群众、展示形象的新平台。
我们将充分发挥网站的各种功能,努力扩大检察网络的辐射力和吸引力,进一步彰显检察机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反腐倡廉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能作用,及时反映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深化检察改革、加强队伍建设、促进规范文明司法方面的工作动态;进一步发挥门户网站作为检务公开权威发布平台的作用,认真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进一步倾听民声、了解民意、集中民智,不断推出便民利民措施,促进检察机关与社会公众的互动交流,将人民群众的关心、支持与厚爱,化作检察工作前进发展的不竭动力。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特别是博客、微博、微信等自媒体的广泛应用,信息传播格局、社会舆论生态环境和公众参与方式都在发生深刻变化。湖北省检察机关努力适应这一形势变化,着力打造“检察门户网站、检察博客、检察微博、检察微信、检察服务(新闻)手机客户端”五位一体的“鄂检网阵”新格局,推进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双微平台”实现在全省三级检察机关全覆盖、全关注、全推介,深化与群众的交流互动,做好“指尖”上的群众工作。
衷心感谢您的访问,真诚期待您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十三五”时期,我们将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五大发展理念为指引,在社会各界的关怀、监督和支持下,努力推动全省检察工作奋勇向前、争创一流,为湖北加快“建成支点、走在前列”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晋&&&&&&
2016年1月&&&&&&
执法办案机构
诉讼监督机构
综合业务机构
综合管理机构
检务保障机构
其他院领导
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
检察委员会委员
《人民检察·湖北版》编委会人员名单
编委会主任:
编委会副主任:
编委会委员:
(以姓氏笔画为序)
王永金王铁民王
磊申鸿雁许发民
凯匡茂华毕奎民杨武力杜建国
鑫杨剑波周理松周清华
毅郭清君徐国华徐碧琼龚举文
麻爱民彭胜坤程华荣熊昭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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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对全省检察机关办理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的指导;负责督办、参办下级院重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负责直接立案侦查全省有影响的重、特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组织、协调、指挥跨地区的重特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负责办理下级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全省贪污贿赂检察业务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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