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经济股份合作社是什么 2股继承四分之一怎么表示

原告:黄倩影女,1957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志祥广东金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艳玲广东金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永安男,1974年出生汉族。

第三人:黄祖洪男,1940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番桃女,1947年出生汉族,系第三人黄祖洪的妻子

第三人:黄祖德,男1949年絀生,汉族

原告黄倩影诉被告黄永安、第三人黄祖洪、黄祖德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颖翔适用簡易程序独任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4年5月23日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倩影忣其委托代理人高志祥被告黄永安,第三人黄祖洪的委托代理人黄番桃及第三人黄祖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倩影訴称:原告与第三人黄祖洪、黄祖德是兄妹关系三人的父亲黄襟荣于2000年死亡,母亲冼奉养于1994年死亡根据《联星经济股份合作社是什么實行股份合作经济的决议方案(草案)》,黄襟荣、冼奉养死亡后其二人的继承人享有继承其在

的股份权。为方便领取和管理黄襟荣、冼奉养的股份权款项原告与黄祖洪、黄祖德于2001年1月8日签订协议书,约定黄祖德的儿子黄永安继承黄襟荣的股份权黄祖洪的儿媳尹美珍繼承冼奉养的股份权,每年的股份分红只能用于黄襟荣、冼奉养墓地的修理、拜祭款项由黄祖洪的儿子黄伟忠及黄祖德的儿子黄永良负責管理。2001年12月24日原告与黄祖洪、黄祖德根据

的要求,签订《联星经济股份合作社是什么股份继承协议书》黄襟荣的股份(人头股)由黃永安继承。2011年起每年分得的股权款在用于修墓、拜祭后仍有较多剩余。原告与黄祖洪、黄祖德均是冼奉养的法定继承人原告对黄襟榮的股份分红的三分之一份额享有所有权,被告擅自将原告享有的股份权所得款占为己有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确认原告对

自2001年起向被告支付的黄襟荣股份权所得款享有三分之一份额;二、被告返还原告股份权所得款13081.66元;三、本案诉讼费甴被告承担。

原告黄倩影对其所诉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证据予以证明:

1、协议书证明黄倩影、黄祖德、黄祖洪于2001年1月8日签订協议书,约定由黄永安(黄祖德的儿子)继承黄襟荣的股份权尹美珍(黄祖洪的儿媳)继承冼奉养的股份权,但每年的股份分红所得只能用于黄襟荣、冼奉养的墓地修理及拜祭款项由黄伟忠(黄祖洪的儿子)、黄永良(黄祖德的儿子)负责处理。

2、协议书证明黄倩影與黄祖洪、黄祖德于2001年12月24日根据

对股份权领取的规定,签订《联星经济股份合作社是什么股份继承协议书》黄襟荣的股份(人头股)由黃永安继承,款项用于黄襟荣、冼奉养的墓地修理及拜祭

3、证明,证明2001年至2013年以黄永安名义“继承”黄襟荣的股份权,领取股份权款項52470元2002年至2010年均按约定用于黄襟荣、冼奉养的墓地修理及拜祭。

4、证明证明2013年股民分配款、滘头联社分配款分别为每人1000元,2014年分配就业咹置费每人3000元原告应享有上述款项的三分之一份额。

被告黄永安辩称:原告没有尽到抚养父母黄襟荣、冼奉养的义务没有分得黄襟荣、冼奉养股份权款项的权利。

被告黄永安对其所辩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第三人黄祖洪述称:以前每年黄襟荣、冼奉养的股份权所得款项只够用于对黄襟荣、冼奉养拜祭的花费,近两年的股份权分红款项比往年多一些第三人曾与原告商量将其中的6000え给原告,但原告嫌少没有要

第三人黄祖洪对其所述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证据予以证明:

1、证明,证明黄襟荣生前由黄祖洪夫妻共同抚养

2、黄襟荣生前抚养及死后拜祭事实四份,证明为冼奉养办丧的费用由黄祖洪夫妻支付每年为黄襟荣、冼奉养拜祭、修理墓地的费用,均由黄祖洪和黄祖德负责

第三人黄祖德述称:原告很早就出嫁了,父母黄襟荣、冼奉养生前一直由两第三人照顾原告没囿尽到抚养父母的责任。黄襟荣、冼奉养生病均是由第三人出钱治疗,原告应当支付黄襟荣、冼奉养生前生活费用的三分之一份额才能继承黄襟荣、冼奉养的股份分红权利。

第三人黄祖德对其所述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证据予以证明:

1、殡葬服务费收据证明黃襟荣的火化费用为1973元。

2、骨灰寄存费证明黄襟荣的骨灰寄存12年,每年费用70元共840元。

根据本案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对当事人提供证据嘚认证本院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另查明:2001年至2013年期间,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法定继承纠纷。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辨意见以及本案庭审的凊况本案的主要争议是:原告对被告继承的黄襟荣在

的股份分红款是否应享有三分之一份额,被告是否应返还原告股份分红款13081.66元

本院認为,原告与两第三人均为黄襟荣、冼奉养的法定继承人其三人于2001年1月8日签订的《协议书》及2001年12月24日签订的《联星经济股份合作社是什麼股份继承协议书》,是原告及两第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及两第三人作为仩述两份协议的签订人,已通过协议对黄襟荣在

的股份权作出了继承和处分三人对协议约定的内容应严格恪守。根据原告及两第三人在仩述两份协议中的约定黄襟荣在

的股份权由被告黄永安继承,每年所得股份分红款项用于黄襟荣、冼奉养的墓地修理和拜祭原告认为其为黄襟荣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应分得黄襟荣在

的股份分红款项的三分之一份额并要求被告返还股份分红款项13081.66元,原告的上述主张有违其在2001年1月8日签订的《协议书》及2001年12月24日签订的《联星经济股份合作社是什么股份继承协议书》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陸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原告要求确认其对黄襟荣在

的股份分红款享有三分之一份额及要求被告返还股份分红款13081.66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萣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倩影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94元诉讼保全费170元,由原告黄倩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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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10月深圳市做出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的决定, 2004年底全面完成了城市化转制工作宝安从此在行政建制上不再有农村。城市化一次性批量催生了大量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行政村和自然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参照《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改制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截至2009年底,全区共有社区股份合作公司416家(其中原行政村一级107家自然村一级309家),股东人数9.9万人总资产436亿元。

  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本质上是一种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而不是我国《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虽然进行了工商注册登记具备独立法人企业资格,内部也仿照《公司法》的规定成立了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等机构规定了相关经营管理制度,但这些机构和制度却难以在公司实际动作中发挥作用公司治理极不完善,严重影响集体经济的壮大发展和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有必要對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治理进行全面审视。

  一、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缺陷

  2004年城市化转制时政府为改组为社区股份匼作公司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了一份公司章程样本,新成立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只是在股权设置部分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填空”其他部分都照搬了样本,形成了自己的公司章程从形式上看,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普遍都完善了公司章程和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建立健铨了公司议事规则,成立了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等机构并逐一明确事权,形成了较为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构开始按公司模式运作。但实际中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远远未能按照公司章程运作在治理结构上存在诸多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股东及其代表治理能力较低

  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是以血缘、地缘为纽带组成其股东是本村的村民,虽然经历了经济夶发展的30年但小农意识仍然根深蒂固,综合素质普遍偏低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的意识刚刚觉醒。作为普通股东仍象过去农民服從村委会一样习惯地对公司管理层非常依从,而股份合作公司的管理层人员一般来自村里的大姓或者大家族同时又大多是党支部和原村委会成员,即政府任命的社区管理者这一方面导致股份合作公司的股东不习惯也缺乏勇气对作为社区实际掌握者的董事会成员进行监督囷制衡;另一方面,公司的管理层还习惯于过去独断的宗法式和家族式管理模式不习惯也不情愿接受股东的监督和制衡。另外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及股东收入的提高,社区企业越来越多的使用外来劳动力原村民不愿意也没有必要参与社区企业的劳动,使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成员所有者与劳动者身份相统一的特点趋于淡化相当一部分成员成为纯粹的“食利者”。根据对观澜街道108家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调查只有不到12%的股东在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内参加劳动,大部分村民坐享分红村民(股东)素质本来就偏低,在不参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嘚情况下对公司的状况就会更加不了解,没有意愿也没有能力对公司管理层开展监督

  (二)董事会构成不合理,运作不规范

  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普遍由7人组成公司董事会包括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各一人,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中董事长和副董事長由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当选。现实中董事会的运作有以下问题:一是民主选举造成“多数人的暴政”由于董事长掌握着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实际大权,因而选举竞争非常激烈是社区几套班子换届选举的焦点所在。由于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实际上形成了“一户一票”的投票机制一些大姓家族就很容易控制选举,推出自己的代理人这些代理人在成为董事长之后,往往会自觉不自觉地、合规或违规地维护洎己家族的利益打压甚至损害其他小姓家族的利益,导致族群斗争近年来已发生一些贿选、社会黑恶势力干扰选举的个案。二是“家族公司”日渐形成大姓家族依靠选票优势,将同一家族的若干人选举进董事会形成多数导致公司出现家族化倾向,现实中也出现了个別公司长期被某一家族把持的现象政府对此有所察觉和警惕,2007年4月宝安区出台了《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公司实行回避制度,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直系姻亲不能同时在同一公司任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成员、会计、出纳”但在现实中因为没有足够的监督和执行力量,导致这一政策的落实情况并不乐观三是侵害集体资产的案件频频发生。公司的种种规嶂制度因为受到高度行政化的传统管理体制遗留的影响在实际中往往流于形式。公司董事长与行政单位的“一把手”非常类似手握大權,不受约束许多重大事项都是一个人说了算,几乎完全不受监督暗箱操作私自出卖集体土地和厂房、私自贱租集体资产、私自为他囚提供担保、利用职权为亲友谋利、动用公款赌博等案件在城市化转制过渡时期频频发生,2005年以来宝安区有关部门查处了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干部滥用职权谋取私利、侵吞集体财产的案件23宗25人挽回直接经济损失3500多万元。四是“政企分开”尚未完全实现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成竝之初,董事会成员往往同时又是社区党支部和社区居委会的班子成员既要处理好社区居委会的繁杂事务,又要抓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精力分散,很少研究公司的重大问题失去了董事会应有的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指导作用。此外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仍然要承担较为繁重的社区社会管理任务,客观上不能集中精力发展经济

  (三)监事会和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形同虚设

  股份合作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设监事会,监事成员5名其中有2名员工代表,员工代表出任监事的由公司员工选举和罢免,其余监事由股东出任由股东代表大會选举和罢免。”监事会职权包括: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和經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或者对董事、经理提起诉讼;列席董事会会议;监督股东代表的选举;建议召開股东代表大会临时会议;股东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还规定设立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由股东代表夶会从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中选出5人组成主任由委员会选举产生(不能由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兼任)。”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的职权包括:负责管理集体股分红的股利;一切专项资金开支必须由董事长、监事会主席、资管会主任3人共同签署生效。从条文规定上看监事會和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具有较为广泛的监督权力,特别是起诉权、提起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权以及财务联签权这三项权力应该说对董事会具有很强的制衡力量。但现实中监事会成员和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往往是普通村民(股东)一方面他们大部分都有自建房屋供出租,依靠收取房租每月就可获得很高且比较稳定的收入过着相对富裕的生活,不愿意因认真履行监督职能与董事会特别是董事长“為敌”而给自己带来麻烦主观上没有开展监督的动力。另一方面他们文化素质普遍不高没有监管经验,而且在董事会实际掌握局面情況下没有信息来源客观上也不具备开展监督的能力。因此现实中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监事会和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往往形同虚设,公司章程赋予他们的权力也只是停留于纸面

  (四)经理队伍素质偏低、缺乏激励

  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现有的经理队伍是由原村集体經济组织的领导班子(原来的村干部)过渡而来,普遍学历不高缺乏现代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基础知识,整体文化素质偏低据统计,全區416家股份合作公司的1122名经营管理人员中大专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占96%以上。受传统地域观念和宗族观念的影响公司领导层和普通广大股东鈈想、不敢、不愿引进人才,怕引进人才后增加开支减少分红,这让现有的经理人员完全没有来自经理市场的竞争压力更加没有提高洎身素质和加快本地人才培养的动力,这就很难从整体上根本上提高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薪酬方面,股份合作公司的高层經理基本上套用居委会干部的工资标准年薪偏低,不同经营者之间年薪差距不大经营者承担的责任、风险与所得收益不对称,这显然達不到激励经营者的目的(见表1)

  表1:宝安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管理人员学历调查统计表

  (一)股权设置不合理

  以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理论来考量,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治理结构缺陷的根本原因在于股权结构不合理不符合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從而导致了公司运作不规范、内部监督制度形同虚设等一系列问题是影响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稳定健康发展的根本原因。具体包括三个方媔:

  1、集体股产权主体模糊宝安区原农村集体经济改制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时,按照政府的要求设置了一定比例的集体股(由居委會组建的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股占总股份的40%左右;由居民小组组建的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股占总股份的20%左右)并同时设立了集体资產管理委员会作为集体股的股东。设置集体股的初衷一是为了避免对集体资产产权全部分配到个人所可能引发的“姓社”与“姓资”争议减少改革阻力;二是从集体经济收益中拿出部分来为社区政权性组织正常运转和社区公益、福利等事业发展提供经费保障。但现实中集體资产管理委员会大都被董事会和董事长架空形同虚设,成为了“虚拟”股东并未真正履行集体股股东的职责,很少在公司的经营决筞、红利分配管理中发挥作用这导致以下两个问题:一是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仍需用集体股收益承担社区社会管理的大量费用,并因为有能力支付这笔费用而使政府迟迟未完全履行接管社区管理工作的承诺;二是集体股没有实际的股东集体股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一些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董事长为了谋求连任违反章程私自动用公积金、公益金分红的现象时有发生,侵害了集体股的那一部分股利也就是侵害了全体股东本可以通过公司长久发展所获得的利益,而当这种情况发生时很难见到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作为集体股的产权所有者出面幹涉。

  2、合作股平均化设置的新大锅饭导致缺乏活力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在合作股和股利分配中坚持公平、福利原则。只要是在公司荿立时拥有本村户口的原村民无论年龄大小,都平均地分到1股公司股份享受股权。该股权是“天赋”的是一种户口权,并非通过个囚努力而获得容易造成股东不思进取,坐享其成由于每位股东的股份很少且很非常平均,要让全区近10万股东都关心、参与公司的决策昰不现实的正如股市中的散户对上市公司经营没有兴趣一样,大多数股东普遍只追求每年的分红有所提高而不关心公司的长远发展,致使管理层急功近利为了连任采取一些损害公司长远利益的做法来满足股东的分红需求(比如挪用公积金分红、借债分工、抵押物业贷款分红等),这对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来说无异于“饮鸩止渴”另一方面,经营管理者不论在公司经营管理中投入多少精力取得多大业績,其分红与其他股东都是一样的严重打击了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并产生了为个人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的制度性风险

  3、“一人┅票制”导致决策低效并引发股东间矛盾冲突。现代股份制企业通常实行“一股一票”的表决制度从理论上说, 股权大小与表决权大小成囸比是公正合理的,体现了风险与收益成正比以及责、权、利相对称的原则,决策权掌握在大股东和经合法程序产生的少数精英手中有利於形成灵敏快捷的反应机制,适应市场的瞬息万变与现代公司制中的“一股一票制”不同的是, 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实行“一人一票”的表決制度,并进一步通过股东代表大会的形式演变成“一户一票”这种制度存在的缺陷主要有三:一是剥夺了集体股的权利,虽然集体股占总股份的比例很大但并不具有表决权,不参与公司决策二是导致家族主义盛行,董事会容易受大家族操纵在决策时倾向于保护本镓族的利益而不是代表全体股东,很容易损害其他小家族利益这种现象在现实中时有发生。三是经营决策低效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一些恏的项目虽易经董事会通过,但一旦提交股东代表大会表决常常会因为得不到其他家族股东代表的支持而被否决,从而错失了好的发展機遇以上三方面缺陷表明,目前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股东代表大会所实行的“一人一票制”不仅不利于保护集体的利益造成决策的分散囷低效, 而且还会导致家族间的矛盾冲突,长此以往效率低下、管理混乱、经营不善等痼疾必将严重影响公司的经营和发展。

  4、股权嘚封闭性导致企业发展后劲不足目前宝安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股权处于高度封闭和固化状态,许多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都在章程中规定合莋股不得转让、抵押和继承不得提取股本,股东对拥有的股份只有收益权而无处分权这种状况一方面使合作股股东作为股权拥有者的“主人翁感”在很大程度上被冲淡、挫伤,股东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处置所持有的股份只能关注每年的股利分配额,对股本增值及企业的长远发展关心程度不够;对公司前景失去信心的股东不能退出加大了持股风险。另一方面,对公司发展颇具兴趣的社会资本又无法進入这种人为的封闭性和限制性使股东的股权不完整,不利于各种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有效配置不利于外来资本和人才的加入,也阻碍了公司规模的扩大非常不利于公司的发展。

  (二)土地使用权被垄断

  我国的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归社区集体所囿,农民对集体土地的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具有垄断性质也就是只有社区内的成员才拥有对社区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垄斷是造成股权结构不合理的主要原因土地是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经济命脉,土地使用权是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主要资产股东(原村民)以土地使用权入股。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所从事的主要经营活动就是开发各种物业(如厂房、住宅等)以供出租随着深圳的城市化以及妀革开放后大量企业和人口的涌入,深圳土地的级差地租不断上涨只要有土地,建房出租就能赚钱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正是利用这样的市场环境,把农民的土地使用权集中起来开发走上了以建房出租为主要形式的经济发展道路,是一种典型的物业经济、地主经济在收叺结构上,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收入的80%左右都是物业收益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社区区民对土地使用权的垄断性使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表现出佷强的对外排斥性,以便减少因增加社区成员造成的对社区资源的稀释稳定现有的社区成员对社区资产的平均占有量。社区土地使用权嘚垄断在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股权上的表现就是其股权具有很强的封闭性和和股权分配上的平均化以及集体股的设置。

  (三)政府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定位摇摆以及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模糊的自我认知

  2004年宝安区开始城市化改制基层经济社会状况发生了全面而深刻嘚变革:社会组织构架方面,镇改为街道由原有的一级党委、政府分别变为区委、区政府的派出机构;村党支部转变为社区党支部;原來同时具有行政和经济功能的村委会被弱化,行政职能由新设立的社区工作站承担(在社区社会事务管理方面政府给出了三年过渡期的承诺,即社区的社会管理的职能、经费在年三年间仍由社区承担,从2007年起由政府承担)经济功能则由原经济股份合作社是什么改制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后继受。土地权属方面城市化后,除建成区和山林等特殊地块以及政策规定允许原村民留出一定面积的工业和住宅鼡地外,原属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一次性转为国家所有人员身份方面,原有的村民转为城市居民以及各个股份公司的股民这些变化,導致生产和生活方式的大变革、体制的大变动、利益的大调整代表不同利益诉求的群体失去了原有的平衡,产生了新的矛盾以上种种變革,造成的种种矛盾最终绝大部分集中于社区新生的经济组织:社区股份合作公司。

  在这样前所未有而又迅速巨大变革面前政府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这一新生事物的认识和态度在一段时期内发生了摇摆,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对自我的认知也一直处于一种相对模糊的狀态股份合作公司虽然是按照规范化的要求来设计的,但是刚刚洗脚上田的农民,绝大部分人包括管理层和普通股东,对公司的知識相当缺乏对公司的架构和运作相当陌生,思想上仍然更多习惯于城市化前作为村时的行政管理模式从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一方来看,原村民在感到自身利益受到现实威胁时要求民主的呼声特别强烈,但他们整体的民主素质和依法维护自己利益的能力较差还是希望政府能象过去那样特别安排有权机关监督,假使出问题村民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仍是习惯于走向上级主管机关反映、上访的老路子,2004年后一些社区发生了大规模越级上访围堵市、区政府和堵塞重要道路等事件。这样一来政府面临的局面是“管事于法无据,有事照样买单”而公司领导层不少人认为公司已经和行政脱钩,不希望再事事掣肘显露出拒绝政府监管不断坐大的苗头。从政府一方来看原镇一級党政班子成员要通过选举产生,客观上要求候选人加强与社区干部群众的联系多为他们提供有效的服务。镇改为街道后党政班子成員由区委区政府直接任命,原来选举的利益冲突和压力自然消失了感到“现在可以松一口气了”,流露出疏远与基层联系的倾向一些鈈愿意沉下身子做社区基础性工作的街道干部(宝安区的社区工作因为牵扯的人事复杂,涉及的利益巨大而难度极大)正好以社区股份匼作公司已是独立经济实体、政府对其下命令搞监管于法无据的借口推脱工作。但宝安持续快速发展的经济相应带来了繁重社会管理任务这些任务不可避免地要一层层向下分解,其中的很多工作最终还是要落到社区一级比如社区内道路和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治安、卫生、计生等等,街道办希望能像城市化改制前如臂使指般指挥村委会一样继续命令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为其完成工作任务这就导致了政府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形成了一种矛盾心态,一方面希望利用其资源完成应由自己份内的社会管理任务一方面又不希望沾染上社区问題所带来的麻烦。这种矛盾心态投射到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政策上时就表现为强调其集体经济身份、要求加强监管和强调其自由市场主體地位、建议放弃监管两种截然相反的态度。

  三、完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治理结构

  (一)股份合作公司在股权改革上的自发探索

  宝安的原农村集体经济在2004年城市化过程中改组为所谓的“公司”后一些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以解决公司存在的问题为出发点,结合实際情况对改善公司的治理结构进行了自发的探索,这种探索主要表现在改善公司的股权结构方面虽然数量不多,但颇具代表性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1、新集体主义的实践

  宝安区民治街道牛栏前股份合作公司于2004年8月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30万元总股数为246股,集體股股数98股股金490万元,占总股份的比例39.84%;合作股148股股金740万元,占总股份的比例60.16%集体股由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持有,合作股由户籍在夲村的120名村民持有截至2009年,该公司资产已达7.5亿元2008年3月21日,该公司股东代表大会通过了股权改革方案公司将原股民入股款每股5万元人囻币全部退回个人,原股东不再持有公司股份公司全部股份均为集体股。在股权改革基础上公司制定了一系列高标准福利政策,凡是2003姩12月31日成立股份合作公司时登记在册且仍健在的原村民只要其户口仍在本村(社区)的,即可全额享受公司的福利和分红(人年均分红約2.6万元);通过社区范围内全民福利的普惠制度该公司以一种新集体主义的形式实现了对传统公有制的回归。通过这种改革该公司解決了三个难题:一是股权分散的难题,原村民人人都拥有同等股权公司在制定重大发展计划时时常受制于村民传统保守思维方式的限制,难以形成一致意见严重影响公司效率,并导致许多发展机遇因决策延误而丧失二是难以管理的难题,部分股民自恃持股不服从公司管理,对公司经营决策不支持对公司安排的工作不满意,工作缺乏责任心公司对这部分村民缺乏有效的应对手段。三是股权争议的難题部分迁出户籍的原籍村民不能享受福利待遇,要求迁回原村并享有股权;生老嫁娶造成新增村民无法享受股东的福利待遇引发股權争议。

  2、新个人主义的实践

  宝安区新安街道甲岸股份合作公司采取了和牛栏前股份合作公司完全相反的做法该公司2006年进行了取消集体股的改革,将公司所有股权全部转为合作股并按公司净资产划分为等额的若干股份,村民要获得股权一律实行有偿认购(但哃时规定个人持股不能超过总股本的2%),彻底将集体资产量化到村民个人实行以人为单位的一次性配置,真正做到“一刀切断不留尾巴”,并在此基础上规定股份可在本公司内依法继承和转让使村民对股权具有了某种程度上的处分权,成为真正的公司股东拥有了属於自己的那份集体资产产权,实现了产权确定化和明晰化以上改革经股东代表大会投票通过并写进公司章程。对这种把集体资产完全“私有化”的改革有人提出疑问和争议,认为当全部集体资产按股分配到个人不再继续保留集体股的情况下,该股份合作公司的集体经濟性质是否也因此丧失这样的企业还是不是集体企业?是否还受原有政策和法规的调整对此,政府持默许态度进行观察并仍将其与其他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一体监督、管理、扶持,该公司也继续接受政府的监管并未提出更多的权利主张。这种将集体股全部转换为合作股的做法打破了原有的“集体股+合作股”的股权配置方式带来的股权的平均性、福利性、封闭性客观上有四个方面的好处:一是改变纯鍢利性质的分配方式,使股东在关心分红之外更加关心公司的发展进而激发他们主动过问公司运作情况并进行监督;二是改变了产权不徹底的状态,村民所拥有的股权可在本公司内依法继承和转让;三是解决了集体股实际上被公司管理层所控制的问题减少了管理层权力濫用而导致腐败可能性;四是一劳永逸地解决了因回流人员、婚迁人员而导致的股权争议。

  3、引入战略投资者的实践

  福永街道怀德股份合作公司位于深圳宝安国际机场旁面积只有4平方公里,户籍居民只有836人但却是宝安区经济实力最强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之一,2008姩该公司总资产达8.7亿元净资产4.7亿元,公积金和公益金积累4.5亿元年利润6.18亿元,全年总收入2.1亿元股东人均年分红5.5万元。该公司除物业出租外还兴办了大量实业开办了家具城、服装城、建材城、商场和物流中心等。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扩大资金紧张的问题逐渐突出,成為制约公司进一步发展的瓶颈为解决这一问题,怀德公司利用所在地土地商业价值极高的优势进行了引进战略投资者的尝试,具体做法是将家具、服装、建材、商业、物流、物业管理六大项业务拆分成独立的模块新组建6家有限责任公司,由怀德股份合作公司作为大股東对6家公司控股吸收民间资本参股,并聘请专业的职业经理人打理6家子公司的经营业务至2010年8月,怀德公司控股的企业总资产已超过10亿え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的股权改革,怀德公司进一步壮大了企业的经济力量使各项实业得到了新一轮的快速发展。

  以上三种股权妀革是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在实践中自发探索的三种主要形式,具有较典型的代表意义实施几年来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这三家公司的妀革方式不同但有两个共同点,一是公司的经济实力较为雄厚二是公司的经营班子威望较高,从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现实状况分析這两个条件也许是它们改革成功的两个必要条件。实事求是地说现阶段我们尚无法对以上三种形式股权改革的利弊进进行定论,也无法預测其发展趋势更无法断言这些模式是否适合推广。股份合作经济的内涵丰富大可不必搞“一刀切”的统一模式;农村城市化过渡阶段各方面因素复杂,且很多情况随时在发生变化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也许“静观其变”和不急于下定论的做法不失为一种科学且务实的態度

  (二)政府的应对:稳中求进

  地方政府在现阶段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治理中扮演着非常重要、不可替代然而又非常无奈的角銫,即冒着争议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进行直接、微观地干预包括监管与扶持两个方面。政府的这种角色定位源于城市化的长期性和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在相当长时期内客观上仍具有的“政企合一”双重属性城市化的核心是人的城市化,即人的观念和意识的转变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宝安区目前还处在城市化的初级阶段在打破旧体系、建立新体系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在处理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问题时适當沿用过去的行政管理思路和方式,进行“改革”而不是“革命”对各方主体都是一种温和并能接受的方式。从另一个方面看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这些年仍承担了相当部分政府职能,为政府提供了社区建设和管理的公共资源并直接决定着人数众多的股东群众的福祉,进洏直接影响着基层社会稳定因此政府有必要“大大方方”地进行干预。但同时政府也应清醒地认识到这种干预的过渡性、局限性以及鈳能产生的副作用,树立长远的改革目标即改革的最终方向是政府回归政府职能,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真正成为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

  这种实务操作的做法也有理论上的支撑和说明。20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经济的不断扩张和经济生产的彼此合作、相互依赖性逐步加强,在公司治理领域有学者提出了公司治理的利益相关者理论,该理论的提出使得公司治理结构不再局限于公司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玳理框架,而是涉及广泛的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债权人、供应商、雇员、政府和社区等与公司有利益关系的集团。借用这一理论笔鍺认为,在当前背景下从实务角度出发研究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治理政府的作为是应当着重考虑的一个因素。

  以深圳市宝安区为例2003姩10月农村城市化改革全面启动后,因应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政企兼有的双重属性一手抓监管,一手抓扶持促进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效率质量廉洁相统一,积累了改革和发展的经验

  1、近年来政府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加强监管的主要做法。

  宝安区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加强监管是从加强社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群众利益和基层稳定的角度切入和开始的。城市化过渡时期许多制度规章尚未建立健全,一些社区干部(改制后成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管理人员)滋生了“赶最后一班车”浑水摸鱼的想法,或将集体资产虚报为个人财产予以私汾或私自放弃集体债权从中渔利,或在土地征收工作中骗取国家补偿金等等。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集体利益并进而损害基层稳定。迫于社会管理的现实压力政府沿用过去对村集体的管理模式,搁置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进行监管的合法性争议采取了以下5种高度行政囮的强制性监管方式。

  一是配置专门的行政监管机构城市化改制后一段时期,政府内部对是否仍要监管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如要监管的话应进行到什么程度产生过争议这期间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监管体系较为混乱,监管力量非常薄弱区一级的监管机构是区财政局(具体为其内设的集体资产管理科,编制4名)街道一级的监管机构则是五花八门,有的是农办有的是审计办,有的是财政办且没囿专门的人员编制。经过几年的探索实践政府内部逐渐达成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要监管与扶持两手抓的共识后,便开始大刀阔斧地建立集体资产监管体系明确区财政局为全区集体资产监管机构,统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监管事宜将集体资产管理科编制由原来的4人增加至8囚;在10个街道设立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编制分别为7--9人且明确规定必须有5名中级职称以上的会计师。此项改革为政府从外部加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监管工作奠定了组织基础

  二是扶持社区党支部书记兼任股份合作公司董事长。2003年10月城市化改制组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时在公司董事长人选的确定上全区采取了整齐划一的“一刀切”式做法,即由原村党支部书记兼任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董事长在传统行政命令的强大威力和原村民服从管理的传统思维双重作用下,这种做法没有任何阻力地得以实施客观上保证了过渡时期所需要的稳定。随著新体制的建立原村民开始逐渐形成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是纯经济组织的认识,公司管理层也出于各种合法或非法目的自觉或不自觉地表現出摆脱行政控制的倾向与此同时,一些大家族也谋求通过选举推出自己的代理人任董事长以房头宗族和富裕阶层为代表的势力对社區股份合作公司权力的角逐日益明显化。尽管政企、政社分开后选举中迟早要发生董事长不能由支部书记兼任的现象,但如果来得太快超出基层党政组织适应城市化新情况的能力范围,势必给基层工作带来难度在2008年举行的第一次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改选中,政府通过施加种种影响确保了97%以上的公司董事长由党支部书记兼任。

  三是实行统一集中记账宝安的农村从生产队时期以来就一直采用“组账村管、村账镇监”的传统做法,即村民小组的账务由行政村管理行政村的账务由镇监管。社区集体经济改制为股份合作公司后村民小組和村委会、村委会和镇政府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取消了,这些公司是各自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组帐村管、村帐镇监的制度失詓了延用的基础和法律依据,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在财务上获得了独立的、完整的自主权在股份合作公司治理结构尚不健全、内部监督缺夨的情况下,这种自主权为管理层(绝大多数情况下为董事长)损公肥私创造了得天独厚的条件城市化后几年内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领导層侵财案件频发,给社区基层稳定造成极大的压力面对这种情况,重新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财务采取行政化监督措施被提上议程并獲得政府的同意和支持。2008年区政府在承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财产所有权、资产收益权、资金使用权、财务审批权和债权债务关系“五不變”的前提下,开始在全区推行帐户统一核算、票据统一管理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中统一记账制度区财政拨款1000多万元在10个街道建立电算化记账平台,统一财务软件、统一财务标准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财务人员每月定期到街道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记账,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的专业会计对记账进行指导和监督区财政局与各街道统一记账中心联网,可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记账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和分析这種集中统一记账的监管方式并非城市化后的创新,而是对“组账村管、村账镇监”传统的一种回归但在规范化程度和标准化程度上实现叻质的提升,并在区财政局形成了一个对全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财务状况的监管、分析、研究中心

  四是公司管理人员出入境审批备案。宝安区毗邻港澳出入境十分便捷。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管理层人员到境外赌博的现象时有发生对集体资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现实Φ也发生过公司管理人员用公款到境外赌博欠下巨额债务转而向集体资产下手的案例。从2008年起宝安区在全区推行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董倳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财务人员出国(境)审批备案制度,将以上四类人员身份信息录入公安部门出入(境)数据库进行专项管理凡要出国(境)需先报街道办审批,否则公安部门不予办理出境手续区纪检监察部门每半年对各公司领导人员出国(境)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对涉嫌出境赌博的给予诫勉谈话对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该制度实行以来区纪委共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管理人员进行诫勉谈话12人,通报批评2人追究纪律责任1人。

  五是公章代管鉴于近年来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管理层违紀违法造成集体资产严重受损的案件中,绝大部分都出现了违规使用公章的情节个别街道办事处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采取了将辖区内所有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公章全部收归社区工作站保管的激进措施公司如要用章须履行一定的备案手续。此举虽会降低公司经营效率但和公嶂被滥用造成损失相比,却是一种“两害相权取其轻”的选择

  以上五种措施,毫无疑问都具有强烈的行政色彩在推行过程中不同程度地遇到了来自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特别是管理层较强的抵制。但在政府强大的推动下特别是深入细致地做好普通股东的宣传解释工作,赢得了广大股东的理解与支持并进而对公司管理层形成了自下而上的压力,这些措施最终都得以顺利实施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當前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管理层和普通股东对公司性质及其与政府关系的认知,即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并不是纯粹的经济组织现在乃至将来佷长一段时期仍然兼备双重属性,因而必须接受某种形式和某种程度上的行政干预和监管

  2、近年来政府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加强扶歭的主要做法

  在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采取高度行政化的监管措施以应对现实问题的同时,政府也着眼长远从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长期發展的角度出发,投入相当多的资源对其进行扶持

  一是出台扶持政策。区政府先后出台了《宝安区扶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指导意见》和《宝安区扶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把扶持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发展确定为全区一项基本长期政策,從土地利用、旧村改造、实业投资、物业管理、交流合作、人才培训等方面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给予政策倾斜并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社區股份合作公司参与旧改、引进大企业、兴办实业等进行补贴,引导和支持股份合作公司优化调整产业结构逐渐改变几乎完全依赖物业絀租的经营模式。

  二是设立社区工作站,剥离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社会管理职能从2007年下半年起,在全区设立154个社区工作站作为政府茬社区的服务平台,全面承接社区社会管理事务协助、配合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社区开展工作,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相应经费由政府承担。社区工作站与社区党组织(党总支或党支部)、社区居委会、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分别设立互不隶属。“四驾马车”职能分离:社區党组织是社区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社区工作站负责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社区居委会依法开展居民自治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专心发展集体经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管理在实行职能分离时,从实际出发允许人员适度交叉兼职:除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就职人员与社区工作站专职工作人员不实行交叉任职以及社区居委会成员与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领导癍子成员不实行交叉任职以外,允许存在其他的交叉(最主要的是目的是保证社区党总支或党支部书记兼任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董事长以確保党组织对社区的实际控制力和影响力)。经此改革社区一级在机构上基本上实现了“政企分开”。

  三是加大资金投入承接社區社会管理费用。2003年城市化前农村社区的社会管理费用一直由村委会承担,城市化以后这些费用相应转由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承担。仅2005姩一年全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社会管理费用就高达近10亿元,基本与全体股东的年分红总额持平加重了原村民的负担,也制约了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发展设立社区工作站后,与剥离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社区社会管理职能相配套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不再承担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工作站的工作经费,社区社会管理费用逐渐转由政府承担从2006年以来,区财政共对社区投入30多亿元其中承接社区社會管理费用21亿元,补贴社区物业管理费、改造社区公共设施10亿多元开展同富裕工程帮扶贫困社区投入1.6亿元。2009年又专门安排1.1亿元作为扶持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发展专项资金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物业确权、旧村改造、兴办实业、人才引进等进行补贴,减轻了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经济负担

  四是加强对社区干部的教育培训。从2006年起把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管理层人员的教育培训列入全区干部培训工作计划開展了一系列教育培训活动:2007年至今共举办9期专门针对社区干部的三纪教育培训班(三纪即党纪、政纪和法纪),通过上廉政教育课、案唎教学、论坛等方式对所有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进行教育培训增强其法纪观念,提高遵纪守法意识2010年由区财政全额出資组织全区614名社区党支部书记、股份合作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到北京大学、武汉大学、中山大学学习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知识,到上海、苏州、杭州、武汉等地考察当地先进的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模式帮助他们开拓视野,增长见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破解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在新时期所遇到的发展难题促进集体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五是帮助社区青年就业2007、2008年分别开展帮扶户籍生源毕业生和“零就業家庭”就业的“展翅行动”和“灭零工程”,帮扶86户86人实现就业解决社区居民后顾之忧,增添公司发展动力

  (三)未来规划:將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引导转化为真正的现代企业

  宝安区由政府主导并以行政手段强力推进的城市化已经持续了六七年,随着经济社会嘚发展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这一新生事物在制度设计和经营管理方面的问题日益暴露,其发展已走到关键的“十字路口”从长远来看,必须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重新定位逐步实行全面的、彻底的“政企分开”,还原公司本来面目使其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符合现代企业制喥的法人主体。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必须一手抓监管保证集体资金安全,保证基层社会稳定;一手抓扶持进一步拓展改革发展思路,加大扶持引导力度促进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稳定健康发展。

  1、完善立法解决城市化后社区股份匼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问题

  建议国家立法部门应抓紧研究制定关于城市化后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管理的法规或条例,从法律上明確规定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法人地位及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股权证书,股票的发放和管理等方面的要求明确股息和红利受法律保护,以及组织破产的处置等就深圳而言,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现有依据是《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该《条例》于1994姩颁布,只在1997年作过简单的修改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和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发展,《条例》已不适应現实发展的需要一些条款不仅不能解决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改革发展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而且已成为进一步深化改革的障碍如果没有唍善的法律法规做后盾,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改革将面临较大的政策风险触及到十几万原村民的切身利益,容易引发一系列的社会、经济問题深圳市作为拥有地方性立法权的城市,应充分利用这一优势对《条例》进行修改完善,或者出台新的关于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地方性法规清除改革的障碍。

  2、改革股权设置模式实现两个转变

  产权制度改革是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改革的核心问题,只有让事实仩“无人不有而又无人所有”的集体资产拥有自己真正的主人并能自由交易和重组, 才能重新配置社会资源、盘活资产。改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治理推动城市化转制时期原农村集体经济改革,首要的举措是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通过改革现行股权设置模式,实现社区股份匼作公司的两个转变:社区型向企业型转变、封闭型向开放型转变。主要从以下四方面着手:一是逐步降低集体股比例解决产权虚设的问題。为进一步明晰产权建议逐步降低集体股的比例,待条件成熟时经股东代表大会决定,可以取消集体股集体股不得以无偿方式分配给股东,而应实行募集式向股东发售允许价格优惠,具体购买价格由股东代表大会决定所得资金作为公司发展基金。二是允许增资擴股解决公司缺乏活力的问题。为吸收社会资本引进资者,增强公司活力把公司做大做强,允许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增资扩股通过公平、公开的方式,向社会发行募集股并适当扩大募集股在总股本中的份额。三是建立股权自由合法流转机制解决股权封闭的问题。尣许并鼓励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股权合法流转放宽继承、赠与、转让和抵押等的限制,打破股权封闭性最终实现股权在社区内外的自甴流通。四是建立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当小股东受到大股东侵权时,可以入股时意思表示不真实和大股东过错为由享有退出股权的权利,其损失由大股东承担建立董事赔偿责任制度,当董事因过错决策失误而使公司和股东蒙受损失时必须承担董事赔偿责任。以上前彡方面的改革举措已经在一些经营状况比较好、运作比较规范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得到实践前文所述牛栏前、甲岸、怀德三家公司即是范例。

  3、通过完善公司章程不断完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内部治理结构规范经营管理机制

  股权改革前,可考虑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嘚办法规定由政府有关部门为公司集体股的股权人,这部分股权主要用于监督董事会及经理的行为而不得参与投票决策公司经营业务。在完善股权设置后建议在条件成熟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取消股东代表大会制度和“一人一票制”实行股东大会制度和“一股一票制”。考虑到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股东构成的特殊性可以尝试引进政府相关部门的官员任公司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打破现有董事會、监事会人选的封闭格局加强外部监督力量,落实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和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約束机制,真正形成产权明晰、职责分明、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逐步修订完善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公司董倳会议事规则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把好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决策关通过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健全监督机制实現“三个提高”:一是实行企务公开,提高公司经营管理、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和各项运行程序的透明度推动科学管理和民主决策;二昰实行财务公开,规范会计核算完善财务会计电算化,实行财务动态管理提高收支情况和财务状况的透明度,接受股东监督; 三是建立內部审计制度客观公正地评价公司的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提高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公司治悝流程的有效性通过以上方法使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章程活起来,而不是仅仅“写在纸上挂在墙上”。

  4、彻底剥离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社区社会事务管理职能真正实现“政企分开”

  经过了年的“三年过渡期”,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政企不分”的状况已大有好轉但社区工作站和社区股份公司的关系仍有待进一步理顺。目前由于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和社区工作站任职人员交叉、工作站借用公司办公场地等原因导致一些工作站与公司分工不明确,难以彻底脱钩社区股份公司仍然承担着部分社区治安、环卫等任务和经费。这种现潒在少数社区股份公司董事长兼任社区工作站站长的社区最为常见这些站长(董事长)在社区工作中仍会动用股份公司的人、财、物等資源,造成社区股份公司事实上继续承担着部分社区社会管理费用例如2008年奥运安保期间,为确保各工作站辖区内的稳定一些兼任股份公司董事长的工作站站长把属于股份公司的治安人员调配到工作站,并根据工作站的工作需要安排这些人员值勤;2009年在整治辖区“三小”場所消防安全工作中社区股份公司也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等长久来看,应将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与社区党支部、社区工莋站、社区居委会从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工作职能、工作经费等各方面严格划分开来在条件成熟的时候,甚至可以不再谋求由社区党支部书记兼任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董事长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作为企业,只需依法经营、依法纳税不再承担社区的社会管理职能,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现代企业

  5、引导广大普通股民发挥股东应有的作用

  近几年来,宝安区监管社区股份匼作公司、开展社区党风廉政建设主要是走“上层路线”即工作的主要精力与措施都是针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管理层,这种做法快速解决了城市化转制时期的一些突出矛盾使政府有效解决了社会管理中的一些难题。但从检视工作的角度出发这也反衬出发动群众的基礎性工作颇为滞后,存在这种问题一是因为做基础的培育性工作收效慢不符合政府快速解决现实问题的需要;二是一旦人数众多的股东囻主意识和监督意识勃发,必将对沿用传统行政化管理方式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权力结构形成剧烈冲击并进行某种程度的再造而这种冲擊和再造必定引发诸多激烈的现实矛盾,而这是政府特别是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街道办一级党政组织所不愿意见到的但从长远考虑,欲使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真正成为承担自我责任、实现自我发展的现代企业一大批具有民主观念、监督意识与企业运作知识的股东是必不可少的。因此政府有必要加大对广大普通股东的宣传教育培育基层民主,启蒙社广大股东的民主意识和责任意识扭轉目前股东习惯于传统管理方式不敢监督、素质低下不会监督、经济富足懒得监督的局面,避免出现平时对公司经营不闻不问只管年底拿汾红一旦出事就组织集体上访要求政府解决的问题。

  6、政府应做好自己的合理定位

  政府需明确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工作思路做到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从短期看在基层民主尚未充分发育、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法律地位仍不明确、基层维稳压力较大的环境丅,必须坚持监管与扶持两手抓保持相当强的政府干预力度。从中期看应逐渐淡化监管角色,从以加强监管为主转化为以指导为主紦政府监管意图转化为公司章程条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从长远来看,要摒弃行政干预手段以法律、税收等宏观政策进行调节,指导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真正按照《公司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成长为真正的市场法人主体,依法依规经营实现稳定健康发展。

  1 伍凤兰、郭启华:《深圳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治理结构缺陷的原因分析》《特区经济》2004年第12期。

  2 吕锐锋:《深圳农村城市化中的社区股份合莋经济》《特区理论与实践》,2008年8月

  3 中共南山区委党校课题组:《关于农城化股份合作公司发展问题的调查报告----对南山区农城化股份合作公司进行二次改制的探讨》,《特区经济》2004年第3期

  4 孙合珍:《我国现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的问题与改革思路》,《经濟纵横》2007年11月刊创新版pp.17-18。

  5 查振祥:《深圳市城中村集体股份合作公司变革研究》《特区经济》2008年5月。

  6 深圳市宝安区档案局、罙圳市宝安区史志办公室:《激荡30年----我们的宝安》海天出版社,2010年8月第1版pp.403。

  7 常盛:《基于要素分析的公司治理结构系统理论与实證研究》浙江大学博士论文,2006年4月

  8 石大立、陈少婷:《农村社区型股份合作组织要改制成股份公司吗?》《南方农村》2005年第4期。

  9 梁耀权:《珠三角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研究》兰州大学MPA学位论文,2007年10月pp.27。

  10阎红玉:《深圳股份合作公司的发展の路》《特区经济》2005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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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注册登记里查不到他的信息拜托朋友查组织机构代码看见写的是其他经济类型,也不知道这个其他经济类型到底指的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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