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离岗创业政策人员创业政策什么时候实行

【理论】要鼓励事业单位人员离岗创业
随着加快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大潮已经起势。事业单位也应当顺应改革潮流,迎接创业创新带来的新挑战、新机遇,重新审视自身的职能定位,充分盘活人才这一“第一资源”,积极鼓励事业单位人员离岗创业,为社会发展和事业单位改革注入新动力。
一、鼓励离岗创业要处理好三个关系
离岗创业是激活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的一项重要制度,为立志创业的创新人才拓展了自由空间。《甘肃省推动全民创业促进就业若干政策规定》(甘政发〔号)对鼓励事业单位人员离岗创业确定了具体的政策措施,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在具体工作中要处理好以下三个关系:
一是“内挖”与“外引”的关系。多年来,各级政府一直把青年群体,尤其是大学生群体看作创新创业的主流和中坚力量,从政策、项目、资金等方面予以扶持。但从目前情况看,由于大学生创新创业缺少资金技术、缺乏经验和实践历练,其创业往往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作经验丰富,有一定技术和资金优势,成熟稳重,更加适合担当创新创业的主流和中坚力量。各级政府应当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下好简政放权的“先手棋”,及时出台相关政策,以更加优惠的政策、更加务实的举措,充分挖掘、盘活现有人力资源,使各种创新创造源泉充分涌流、各类创新创业活力竞相迸发。同时应当及时引进事业发展需要的经营管理人才、科技研发人才等。
二是“瘦身”与“增效”的关系。目前,我国机关事业单位人数越多,人浮于事、工作效率低下的现象比较突出。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创新创业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事业单位可让有技术、有能力、有意愿利用自身优势去市场创业的人离岗创业。实现机关“瘦身”与“增效”、干部创业与增收齐头并进的“双赢”局面。
三是“转型”与“升级”的关系。事业单位“转型”,就是要主动转换工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真正把服务作为首要任务,大力培养创新文化、培育创业人才。“升级”就是要提升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能,切实为人们提供更多快捷、优质、高效的服务。
二、离岗创业还需多层面鼓励引导
事业单位员工离岗创业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从顶层设计到制度落地实施,都需要各级政府因势利导正确引导,不断完善相关机制制度,为创新创业人才“撑腰壮胆”。
一是观念上还需再引导。要引导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到离岗创新创业不是从此就放弃了“铁饭碗”,在规定时限内单位还保留原职务级别、人事关系和其他待遇,创业不成功或不愿再创业还可回原单位,有政策“托底”。通过教育引导,使广大干部职工从思想上认识到离岗创新创业是实现个人价值的有效途径,是个人发展的一次重大机遇,积极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创业环境。
二是实施上还需再用力。对事业单位人员离岗创业不能搞强迫命令,甚至搞“一刀切”,各单位应结合各自实际,本着精简、高效、求实的原则“量体裁衣”,鼓励一部分人离岗创业。对离岗创新创业要旗帜鲜明地给予大力支持,该落实的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对创业成功者,要及时宣传、褒奖。对创岗创新创业人员遇到的困难,要尽力帮助解决。
三是宣传上还需再加强。从甘肃的情况看,对于事业单位人员离岗创业,政府的116号文件尚未取得应有效果,没有形成全社会创新创业的浓厚氛围。究其原因,宣传没跟上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因此,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切实加强对这方面政策的宣传,多做解疑释惑、宣传引导工作,努力营造创新创业光荣、人人皆可创新创业的浓厚氛围,以此带动全社会创新创业。
四是制度上还需再完善。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对鼓励支持创新创业的各项政策规定进行再细化、再完善。要通过财政民主化、完善编制实名制、健全追责和监督机制等办法,加大对吃空饷人员的查处力度。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离岗创新创业在金融支持、知识产权入股、到企业兼职、职务科技成果就地转化等方面的政策规定,加快形成政府鼓励创新创业、社会支持创新创业、个人勇于创新创业的新机制,用制度机制为创新创业者构筑起一道“生态安全屏障”。
(作者单位:省人社厅)
作者:常文
(来源:每日甘肃网-甘肃日报)
本文来源:每日甘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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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我市出台《武汉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实施办法》,激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创新创业,为其创新创业“搭台铺路”。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国家出台了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的一系列政策文件。2015年5月,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要求,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要探索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有关政策。同年5月,国务院再次向国有科研人员抛出“下海”的绣球,以保留体制内身份和待遇3年为优惠条件,鼓励他们离岗创业。2016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提出鼓励和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研究制定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的政策措施。武汉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面创新改革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意见》(武发〔2015〕7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实施意见》(武办发〔2015〕21号)中均明确提出了离岗创业政策,并将完善离岗创业政策作为我市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实验总体方案的重要内容。日前,我市出台《武汉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实施办法》(下称《办法》),这是一项激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创新创业的政策举措,为其创新创业“搭台铺路”。过去,高层次人才往往有个“身份”,要么属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内”,要么是在私企、民企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编制外”。允许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经单位同意,可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的权利……新出台的《武汉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实施办法》给“编制内”的优秀人才创业“松绑解套”。这一备受关注的新政如何操作?《办法》共13条,包括适用范围对象、期限、批准权限、工资福利待遇、职称评聘、社会保险、考核、聘用合同、创业期满后返回原单位的有关人事管理等方面。亮点一:支持全市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新创业《办法》明确适用范围为全市事业单位编制内的专业技术人员,但不包括:中小学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事涉及国家秘密、国防安全科研项目研究等工作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离岗创新创业的人员。笔者了解到,目前,国家、省和外省市支持事业单位人员离岗创业大多是限于高校、科研院所,对象限于科研人员,个别省放宽至所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明确上述适用范围主要原因:基于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要求出发,范围不宜过窄;从实施情况看,我市从2012年就提出了离岗创业的政策,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和市属江汉大学等高校都提出了离岗创业的实施办法,但实际离岗创业人员较少,从外省市的情况看,人数也不多;从事基本公益服务的中小学校、医疗卫生机构不纳入实施范围,如果将涉及国计民生的基本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纳入实施范围,既不利于人才队伍稳定,也不符合离岗创业政策实施的初衷。亮点二:离岗期内,保留人事关系、基本待遇关于离岗创业期限。国家规定是3年,湖北省规定是5年,外省市的规定也不尽一致,按照“从优从宽”的原则,《办法》明确离岗期限由事业单位与离岗创新创业人员协商确定,最长不超过5年。《办法》规定,离岗创业人员创业期间,原单位发放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社会保险费(含职业年金)和公积金继续由原单位负责办理,缴费基数按岗位等级确定,所需费用由原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比例承担;工伤保险费由所在企业缴纳,发生工伤的,由原单位和所在企业配合做好工伤调查核实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年度考核意见由所在企业出具,除受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等以外,其年度考核结果视作合格等次,正常调整档案工资,工龄连续计算;退休、丧葬抚恤等事项按原单位同等待遇处理。此外,离岗创业人员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的权利,并可以将其所在企业工作期间取得的经济效益作为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的业绩条件,并可不占原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据悉,目前我国其他省市关于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新政规定中,不一致的主要是停发工资还是由原单位发放基本工资、社会保险费用中单位承担的部分是由所在企业承担还是由原单位承担。但中央、国务院文件明确要求保留基本待遇,上海等地也是规定保留基本待遇,因此我市新政中规定原单位发放基本工资,且由原单位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体现“从优从宽”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创新创业,有利于解除离岗创业人员的后顾之忧。亮点三: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可以申请离岗创新创业《办法》明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含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人员)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辞去领导职务以专业技术人员身份离岗创业,其他人员提出离岗创业申请的,由所在单位批准。国家批准的武汉市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实验总体方案,明确要求我市要对事业单位担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人员经批准辞去领导职务,离岗创新创业进行政策创新,经实践后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亮点四:返回原单位时确保不低于原聘岗位等级,工龄连续计算《办法》规定,离岗创业期内和期满后,离岗创业人员申请回原单位工作,按照其专业技术等级做好相应岗位聘任工作。原单位无相应等级岗位空缺的可纳入特设岗位管理,并可以与原单位同类人员一起参加竞聘上一层级(等级)岗位,从批准回原单位的次月起按规定核发绩效工资等相关待遇。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和担任事业单位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在离岗创业期内或期满后返回原单位的,按照技术人员身份做好岗位聘任工作。对离岗创业人员解聘和辞聘的,原单位应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核销编制,社会保险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职工在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有关规定办理。《办法》还提到,“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涉及事企分离的单位,其专业技术人员拟到该单位所创办企业开展创新工作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据悉,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存在部分事企分开的事业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部门都提出允许享受离岗创业政策。考虑到为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顺利实施,稳慎做好人员分流安置,《办法》规定该类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参照执行离岗创业政策。
本文来源:长江日报
责任编辑:李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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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政策鼓励科技人员离职创业&&被赞&停薪留职&2.0版 
【TechWeb报道】5月6日消息,据《第一财经日报》媒体报道称,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中要求,探索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有关政策。
《意见》提出,对于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报道中指出,此次《意见》与1983年下发的《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神似。此次国务院出台支持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的优惠政策,可以看作是&停薪留职&2.0版,无论是停职时间还是待遇上都优于1983年的《通知》。
不仅仅是人事关系改革上,《意见》还提出优惠政策对冲创业的风险,比如提出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政策,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的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限制。(阿茹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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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2日,人社部公布《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明确了4项支持政策。&&&&政策1 挂职或参与合作可得开发收益。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当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进行权益分配等内容。&&& 政策2 取得成绩可作为职称评审依据。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同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应该同时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政策3 创业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新创业,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工资、医疗等待遇,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结合实际确定,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事业单位对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空出的岗位,确因工作需要,经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聘用急需人才。离岗创业人员返回的,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 政策4 可设创新岗位实行弹性工作时间。事业单位可根据创新工作需要设置开展科技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的岗位(简称“创新岗位”),并按规定调整岗位设置方案。通过调整岗位设置难以满足创新工作需求的,可按规定申请设置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事业单位根据创新工作实际,可探索在创新岗位实行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便于工作人员合理安排利用时间开展创新工作。同时,事业单位可以设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海外高水平创新人才兼职。事业单位下属企业不在范围内。上述创新创业政策适用范围主要是高校、科研院所的专技人员。除高校、科研院所之外的事业单位的专技人员,符合不同创新创业方式要求的,也可以提出申请。离岗创业的,须离岗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包括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都不在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离岗创业的范围内。离岗创业要避免“吃空饷”。离岗创业人员,创业期间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要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处理。离岗创业期满,离岗创业人员可以提出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也可以提出返回原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返回的,原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办理相关手续。政策落实不会增加财政负担。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人员以及离岗创业人员,在创业期间都属于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由于这些人本身就是事业单位由财政供养的人员,因此,政策的落实不会额外增加财政支出。
〖文章来源:中国网〗〖责任编辑:包阿如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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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人员离岗创业该怎么“鼓励”
《太行日报·晚报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2日发布消息称,人社部近日印发了《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支持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离岗创业。其中,离岗创业期间,保留3年人事关系,并且可以评职称。
允许或鼓励事业单位人员离岗创业,其实很多地方早有相关政策安排。不少地方已经在积极支持这种“离岗创业”,为何人社部还要专门印发《指导意见》?笔者揣测,大概是为了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因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创新、创业的优势和潜质。同时,也为了进一步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增加这部分人才收入,让知识产生更大价值。
不过,仅鼓励事业单位人员离岗创业似乎不够,同时还需要鼓励事业单位“放人”。如果某些单位不愿意“放人”,专业技术人员就离不了岗创不了业。而事业单位不“放人”,大多是因“放人”不利于单位利益,比如有的专业技术人员是单位骨干,再比如担心“离岗创业”会影响单位稳定。另外,离岗创业人员不在事业单位工作,单位还要承担相关支出,占用相关编制,这也是影响部分事业单位支持“离岗创业”的一大原因。
因此,既要鼓励“人”也要鼓励“单位”。而鼓励事业单位“放人”的关键在于,这种“离岗创业”不但不能增加单位负担,而且还要给单位带来实际利益。
对公众而言,最关注的问题恐怕是,鼓励事业单位人员离岗创业会不会带来新的“吃空饷”问题?众所周知,过去“吃空饷”现象主要出现在事业单位,而鼓励“离岗创业”,是否会给了事业单位某些人员再次“吃空饷”的机会?因此,如何防范“吃空饷”趁机出现,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虽然人社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政策实施过程中要采取相应人事管理办法,避免产生“吃空饷”,但如果把防止“吃空饷”的责任转嫁给事业单位,恐怕效果有限。而要预防这个问题,关键在于两点:一是公开相关信息让事业单位职工和社会来监督;二是发现“吃空饷”后严惩责任人。
此外,如果离岗创业人员把自己在事业单位期间的研究成果,或者离岗创业期间仍利用事业单位资源为自己牟利,也可能会带来新问题,这也需要提前考虑和预防——要么指导各地出台专门制度清晰界定相关问题,要么把可能出现的问题详细写进离岗创业人员与事业单位的离岗协议中。
毫无疑问,我国事业单位汇集了大量专业技术人员,这既是巨大的人才资源,也是巨大的财富资源。支持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可让他们实现更大的人生价值并产生更大的社会价值。但在“鼓励”方面,还需要不断完善措施,除《指导意见》外,还应出台全国性或地方性实施制度。
事业人员离岗创业该怎么“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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