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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_网易新闻
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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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2015〕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加大对“三农”的金融支持力度,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试点,做好农村承包土地(指耕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以下统称“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和经营权流转有关要求,以落实农村土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出发点,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稳妥有序开展“两权”抵押贷款业务,有效盘活农村资源、资金、资产,增加农业生产中长期和规模化经营的资金投入,为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经验和模式,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和农业现代化加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依法有序。“两权”抵押贷款试点要坚持于法有据,遵守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先在批准范围内开展,待试点积累经验后再稳步推广。涉及被突破的相关法律条款,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试点地区暂停执行。  二是自主自愿。切实尊重农民意愿,“两权”抵押贷款由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自愿申请,确保农民群众成为真正的知情者、参与者和受益者。流转土地的经营权抵押需经承包农户同意,抵押仅限于流转期内的收益。金融机构要在财务可持续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两权”抵押贷款业务。  三是稳妥推进。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前提下,妥善处理好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金融机构、政府之间的关系,慎重稳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试点工作。  四是风险可控。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完善试点地区确权登记颁证、流转平台搭建、风险补偿和抵押物处置机制等配套政策,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平稳实施。  二、试点任务  (一)赋予“两权”抵押融资功能,维护农民土地权益。在防范风险、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等政策基础上,稳妥有序开展“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加强制度建设,引导和督促金融机构始终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农民土地权益作为改革试点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落实“两权”抵押融资功能,明确贷款对象、贷款用途、产品设计、抵押价值评估、抵押物处置等业务要点,盘活农民土地用益物权的财产属性,加大金融对“三农”的支持力度。  (二)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加强农村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结合“两权”的权能属性,在贷款利率、期限、额度、担保、风险控制等方面加大创新支持力度,简化贷款管理流程,扎实推进“两权”抵押贷款业务,切实满足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对金融服务的有效需求。鼓励金融机构在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剩余使用期限内发放中长期贷款,有效增加农业生产的中长期信贷投入。鼓励对经营规模适度的农业经营主体发放贷款。  (三)建立抵押物处置机制,做好风险保障。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需要实现抵押权时,允许金融机构在保证农户承包权和基本住房权利前提下,依法采取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完善抵押物处置措施,确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承贷银行能顺利实现抵押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处置应与商品住房制定差别化规定。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中宅基地权益的实现方式和途径,保障抵押权人合法权益。对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处置,受让人原则上应限制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内。  (四)完善配套措施,提供基础支撑。试点地区要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民住房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探索对通过流转取得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农民住房财产权设立抵押的,需将宅基地使用权与住房所有权一并抵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部署,探索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机制。依托相关主管部门建立完善多级联网的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平台,建立“两权”抵押、流转、评估的专业化服务机制,支持以各种合法方式流转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用于抵押。建立健全农村信用体系,有效调动和增强金融机构支农的积极性。  (五)加大扶持和协调配合力度,增强试点效果。人民银行要支持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参与试点,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加大支农再贷款支持力度。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研究差异化监管政策,合理确定资本充足率、贷款分类等方面的计算规则和激励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两权”抵押贷款业务。试点地区要结合实际,采取利息补贴、发展政府支持的担保公司、利用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平台提供担保、设立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建立“两权”抵押贷款风险缓释及补偿机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大力推进农业保险和农民住房保险工作,扩大保险覆盖范围,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保障作用。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人民银行会同中央农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税务总局、林业局、法制办、银监会、保监会等单位,按职责分工成立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指导小组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指导小组(以下统称指导小组),切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各项要求,按照本意见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开展试点,并做好专项统计、跟踪指导、评估总结等相关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  (二)选择试点地区。“两权”抵押贷款试点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主要在农村改革试验区、现代农业示范区等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较好的地区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原则上选择国土资源部牵头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开展。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封闭运行、风险可控原则向指导小组办公室推荐试点县(市、区),经指导小组审定后开展试点。各省(区、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分别或同时申请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  (三)严格试点条件。“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地区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民住房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率高,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全,交易行为公开规范,具备较好基础和支撑条件;二是农户土地流转意愿较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势头良好,具备规模经济效益;三是农村信用环境较好,配套政策较为健全。  (四)规范试点运行。人民银行、银监会会同相关单位,根据本意见出台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管理办法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管理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本意见和金融管理部门制定的“两权”抵押贷款试点管理办法,建立相应的信贷管理制度并制定实施细则。试点地区成立试点工作小组,严格落实试点条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支持政策,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后,送指导小组备案。集体林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和草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五)做好评估总结。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及时提出制定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建议,加快推动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对试点工作进行跟踪、监督和指导,开展年度评估。试点县(市、区)应提交总结报告和政策建议,由省级人民政府送指导小组。指导小组形成全国试点工作报告,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全部试点工作于2017年底前完成。  (六)取得法律授权。试点涉及突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等相关法律条款,由国务院按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允许试点地区在试点期间暂停执行相关法律条款。
国务院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标题: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
本文来源: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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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我国目前土地征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化速度的不断加快,土地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围绕着当前土地征收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日益受到社会的关注,尤其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相关权益的保护成为当下的热点。本文对我国当前土地征收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 关键词] 土地征收 公共利益 补偿 程序
近年来,全国各地因土地征收问题引起的各类**不断发生,农民上访也很大程度集中在土地征收问题上,大规模的土地征收已经严重地影响到了社会稳定。土地征收问题在当今中国社会已经变得越来越突出,而土地征收所反映的社会问题和矛盾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法治缺失而造成。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存在着非常严重的不规范现象,这些现象虽然纷繁多样,但主要反映了我国土地征收中的三个深层次问题: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目的性问题;对农民的补偿问题;征收要履行的程序问题。
一、制度设计缺陷导致征收的公益目的性被严重滥用
1.土地制度的设计存在缺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该法第43条第1款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外。”该条第2款又规定:“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依据《宪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的规定,土地征收的理由只能是为了公共利益目的,私人或商业用地建设是不能通过征收集体土地进行的。但是“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于是,在同一部土地管理法律中出现了不协调的两处规定。也就是说法律并未限定死“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如商业用地,不得使用土地征收手段。”
这就导致为了非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征地的现象普遍存在。而基于现实情况,飞速城市化进程需要大量的土地作为建设材料,而农村集体土地又不能直接进入市场流转,这种土地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必然会导致实践中为了经济建设、为了非公共利益而征收集体所有土地。
2.公共利益条款被地方政府滥用
在土地征收的实践中,是否征收、如何征收、征收何处均由地方政府主导,法律对公共利益的范围又未作任何界定,地方政府往往随意找个促进经济发展、解决就业问题或改善城市环境的借口以实现征收。而基于政绩考量或不正当的权力寻租,地方官员们就将征收的土地用于商业目的了。譬如搞房地产开发,譬如设立经济开发区。更为吸引他们热衷征收土地的原因还在于大量的土地出让金极为增加财政收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调查表明,在一些地方,土地出让金收入占地方财政预算外收入的60%以上。因此,在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条款几乎形同虚设,被地方政府严重滥用。
日本在1951年颁布了《土地征收法》,该法第3条列举了35种可以征收土地的情形或理由,这些情形基本限定在关系国家和公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内。这些基本情形包括:依据道路法进行的道路建设;以治水和发展水利为目的在江河上设置的防堤、护岸、拦河坝、水渠、蓄水池及其他设施;国家和地方团体进行的农地改造与综合开发所建的道路、水渠等设施;铁路、港口、机场、气象观测、电信、电力、广播、煤气、博物馆、医院、墓地、公园等设施。相比于日本,我们在这一方面落后了近六十年,我国的土地征收法律对于公共利益条款的规定是如此的模糊,这就导致这一条款在法律适用上的不具有可操作性,沦为地方政府滥用征收权
的极好借口。地方官员动辄声称为了人民的公共利益,为了整个城市的发展,而其行为没有规范的法律条款约束,最终导致土地资源的浪费和人民权益的严重伤害。
二、土地征收的补偿机制不健全导致农民权益损害
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征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首先,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是依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原用途是无法正确反映土地价值的,按照“原用途”补偿标准制定的“产值倍数法”进行计算也不能反映土地的增值价值。这种补偿的标准过低,没有反映出土地的真正价值,农民的生活没有因为土地被征收而有所提高,反而是失去了赖以生存的衣食保障,这是不公平的。总之,我国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是一种不完全补偿,而且这种不完全补偿是一种较低层次的补偿。
其次,我国土地征收的法律中缺乏必要的补偿原则。2004年通过了《宪法修正案》第2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随后,《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两部法律都未规定土地征收的补偿原则,而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等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宪法中都对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则做出了明确规定。通常来说,世界各国基本都采用公平补偿原则,而我国对此却未作一字限定。
再次,还存在着补偿标准计算方式不合理,征收补偿范围较窄,各地补偿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三、土地征收的过程缺乏严格、规范的程序保障
1.土地征收程序仍不够细致完善
日实施的新《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于日以部令形式发布的《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日发布的《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我国土地征收的程序做出了若干规定,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农村土地征收大致包含如下程序:(1)拟定征收土地的方案并报上级政府审查批准。拟征收土地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包括征收土地的目的及用途,征收土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及数量,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劳动力安置途径,原土地的所有权人及使用权人情况等。(2)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登记。征收土地方案依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3)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征地补偿、人员安置及地上附着物拆迁等具体的方案,并予以公告。有关政府部门应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应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4)实施征收阶段。征收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方案
实施后,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的土地实施征收。
2.纵观我国法律规定的土地征收程序,我们不难发现里面存在的诸多问题
首先,我国的土地征收程序欠缺征地是否符合公益目的的审查程序。无论是《宪法》还是《土地管理法》皆规定了土地征收只能是出于公共利益目的,但是这一规定却缺乏程序保障。《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19条第2项规定:“土地主管部门在报批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但是听证是否包含对农用地转用公益目的要件的确认,该规定并未说明。谁来确定征收符合公共利益,行政机关单方决定这一合法前提成立之后是否需要审查,被征收土地的权利人是否可以对此提出异议?这些答案我们无法从现存法律中发现,而这恰恰是土地征收的第一关,缺少程序性的制约,公共利益条款被滥用,被无限解释,像弹簧一样无限伸缩也就不足为奇了。
其次,土地征收程序中土地权利人的参与机会很少,参与时间放在了最后的补偿争议阶段,参与所表达的意见没有拘束力。《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对土地征收的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除此之外,被征地者在征收的目的性、征收的范围等方面都没有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可见,被征收人的意见表达对征收行为基本不具有拘束力。
再次,对违反土地征收程序的行为缺乏制裁和惩戒性规定,对违反法定程序的法律后果规定不够明确。这导致了实践中规避必要的土地征收程序,实施突击征收的现象大量存在。不遵守法定程序,强行施加给农民较低的补偿标准,不给予农民知情权和参与权,最后导致土地征收中的矛盾、冲突不断,农民上访、申诉事件层出不穷。
四、结束语
由于我国法制建设的不完善,在土地征收中反应的问题多如牛毛。但笔者认为如上三类问题是最棘手和最关键的问题,解决了这些问题才能较好地规范我国的土地征收法律制度,使之良性、有序发展。
农村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近年来,乡镇城镇化,工业园区建设一路高歌猛进。城镇化水平提高,人居环境改善的背后,是许多农民失去了生活的屏障――土地。土地是资源,是资产,土地一旦转为国有,其价格成几何级数飞涨。政府低征高售,获利不少,但农民蒙受巨大损失,农民的生存与发展空间在失地中逐渐萎缩。因土地被征收农民成为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三无”人员。吃饭与建设两条线并行发展是矛盾交织的,矛盾的解决非一朝一夕奏效。但农民与基层政府冲突成为社会愈演愈烈之势,农地被征各种矛盾集聚,若不妥善处理势必影响农村社会和谐。
一、农村土地征收中问题
1、群众对征收土地政策、补偿安置办法知之不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法律赋予国家有强制征地权,但在“公共利益需要“旗号下,谁能说清哪些是公共利益呢?实际上一些地方各种名目繁多的圈地,低征高售,以地生财,美其名曰是公共利益设施,行的是酒楼别墅建设。为了保护农村村民合法权益,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让群众知晓。然而一些农民群众对征收土地政策知之不多。从另一方面,基层一些地方以为“农民知道得越多,工作越难开展”,“群众得了法,干部没办法”,对征地政策进行截留。在整个征地过程中农民完全处于被动,从土地征收至始至终其过程都是用地单位说了算。如果有了农民问起,一推了之。农民对征地政策懵懂,对征地中自己应尽义务不清,同时也影响了政府依法建设。
2、土地权属不清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从中可以看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可以是乡镇、村、村民小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确定,法律规定不详,对集体土地确权权难以“对号入座”。在农村未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有的生产队划地建立乡村集体林场,只消给生产队队长两包烟或请一顿饭就能划一大片土地,但由于历史原因土地权属无凭证;集体水面权属不清,自然村与村、农户产生纠葛;农村宅基地四至不清,在征用时相邻双方指界时,平日里和睦相处的邻里容易发生口舌之争,甚至为蝇头小利而拳拳相见。
3、土地补偿费用不高
我国征地补偿是按被征用土地原用途产值倍数计算,是对农民原有土地从事农业收益补偿。耕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生产生活资料。农民依赖土地种植,有一部分收入,基本维持自家粮食自给。据笔者调查:农民1亩田每年耕作按“一季稻一季油菜”计算收入,首先是投入帐:种子25斤/亩,种子需70元;肥料400斤,需要200元;治虫打药水需要100元,机耕、收割费用100元,收入帐:稻子1000斤/亩,市场价格70元/担,收入700元;油菜300斤/亩,收入300元;除去各项成本,正常年景目前农民每亩田每年净收入为500元左右。一旦被征用,意味着将失去生存根基。目前农村不少地方,农民人均耕地面积为1亩左右。在农田收益低,农民对农田关爱偏低,如今农民视农田为“香饽饽”,种田的积极性史无前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赋予每个村集体成员公平的承包权,巩固了家庭承包制度。尤其是近年来,国家对农业反哺政策出台,减免农业税、发放良种补贴等,农民喜上眉梢,种田积极性高涨。农民更是视承包地为“饭碗田”、“命根子”。目前农村出现征地难的另一个成因则是,现行的安置途径主要是货币安置,一亩田几千元,一次性货币安置最明显的缺陷是难以保障失地农民的生活来源;同时我国农村社保体制未建立,土地对农民具有重要的社保功能。依据公平与效率原则。政府从农民手中拿走土地,就应按土地的市场价格支付农民相应交易价格金。因为土地是农民不可或缺的生产资料,农民丧失赖以生存的土地,生存成本加大,成为“三无”人员。然而农民所得到的补偿少。目前,征用农地每亩补偿不到1万元,按人均1亩地计算,实际上在农村一些地方人均不足1亩耕地。以一家三口3亩地为例,该户补偿不足3万元。补偿费是今后农民子女上学、生病救治等开支全部。征地后,农民的生存成本加大,无一技之长的农民家庭生计将是入不敷出。应该说根据1998年修定施行的新《土地管理法》,补偿仍然继承了以前的思路,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三项,提高了补偿的总产值倍数。目前农地征用标准还是计划经济时代的标准。但目前农业由传统迈入现代,土地年值也大幅提高。征地费及安置也要“与时俱进”,以维护好失地农民的利益。征地难,其问题实质是政府出于公共利益,地是不可不征的,但能否确保农民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4、拆迁安置分配中不公
拆迁安置分配是农村土地征收环节关注热点。千百年来农民信奉“不患寡就患不均”。土地款问题是土地征收中“漩涡”,各种矛盾的交点。在农村一些乡村干部只讲情面,不讲社会公理,致使分配不公。嫁城女、离婚妇女、招亲上门女婿等具有集体成员资格的未分配到。安置时可以享受的未安置,而一些与干部沾亲带故的关系户却安置,一户数套房子,在群众中造成极大有反响。事实上。拆迁安置分配中不公正现象,如俗话说得那样“坛口扎得住,人嘴瞒不住”。群众平日里生活在一起,信息沟通快,不符合事实事情会不胫而走,人为加大工作难度。
5、征地工作尺度不均
一些地方农村土地被征收中不是一把尺子量到底,而是遍地开花,难以确保工作均衡。在征地丈量中,大多数由村干部带路引导进村入户。村干部有自己的朋友圈、亲戚圈,丈量时要求照顾,尺度上松点松点。同时在农村农民承包土地比较分散,受气候影响,工作间断,农民在指界时对已丈量的说没丈量,村干部在一旁明知事实真相却不挑明,工作尺度不均,造成投机取巧的及与干部沾亲带故的多占便宜。
6、乡村干部在征地中不廉
土地补偿中,乡村干部贪污挪用土地补偿款等腐败行为激化干群之间矛盾。村委会作为为群众服务的组织,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成了政策的盲区,乡村干部在土地款中有很大自主权,有的过着今朝有酒今朝醉,白条入帐,难以给群众一个满意交代。
7、乡村集体、农民自己的土地补偿款使用不善
《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收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提取土地补偿费和部分安置补助费及集体提留的资金由村统一纳入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范围。村对巨额土地补偿款,缺乏投资理念,用于民间借贷和不合理的投资,以至血本无归,集体资产蒙受巨大损失。被征地农民领取有限土地补偿款,有的发家致富心切,投资不善,承受不了市场风险,生活陷入困境。
8、一次性货币安置不当
征地部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青苗补偿费一次性支付。从长远看,农民一旦将有限土地补偿款用完,生活上无稳定收入来源,生存空间举步维艰。农村土地征用中,农民为啥不愿意呢?是农民自己甘心当一辈子农民?答案是否定的。而是现行征地安置补偿上弊端。有地心落地,无地不定心。农民土地被征,犹如工人失业,城市工厂倒闭,工人失业,企业工人可以拿低保等,农民失去土地未能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国民待遇”。土地上的收入虽是微薄,对众多农民家庭来说不是家庭最主要收入构成。但农民失地如工人失人失业,从农业上剥离,生存空间狭窄,重新择业,谈何容易,对于农村4050人员(即四十、五十岁),上有老,下有小,每月开支不得了。农村家庭培养子女上学,一个大学生是一幢楼,许多农民不堪生活重负,失去土地上最根本的生活保障对生活前景茫然和恐惧。当然给农民“国民待遇”并非让失地农民进入“保险箱”,从此衣食无忧。对失地农民而言,政府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如提高技能、技术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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