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确权登记的时候队上稿错登记上去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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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队施工的芦溪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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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溪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项目施工现场市国土资源管理局长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会上的讲话第2页_会议发言稿_文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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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管理局长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会上的讲话
市国土资源管理局长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会上的讲话第2页
。力争用3年时间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当前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界定不清、权利设置不完整以及权利内容不全,从根本上限制了集体对其所拥有的土地所有权行使设定权利。因此,依法明确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主体及权能也就成为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基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是保障产权主体产权和利益的凭证。因此,我们可以借鉴成都等地试点的经验,切实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发证步伐。通过发证工作,明确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增强农民对土地财产权的控制、流转以及收益的行为能力,从根本上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公开、公平、公正”流转。同时要加强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工作和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农村土地确权发证,应当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以登记发证的形式,落实农村集体对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对宅基地的用益物权。在坚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变的基础上,确定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开展勘界确权,统一进行公示颁证,统一创设流转市场,让农村土地统一享有与城市国有土地平等的权益。也就是要将农村土地产权量化,根据重新勘测,明确某村、社集体拥有土地的实际面积、性质、四至、用途等,给该村、社颁发《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与规划建设部门一起,对村民宅基地及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规范的测量,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有关要求,颁发《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和《宅基地使用权证》。二、当前我市农村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登记的现状及存在问题(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情况:我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一直没有全面展开,主要制约原因是经费问题,全市农村土地面积约为1.2万平方公里,如果要达到发证精度要求,必须要进行1:以上的大比例尺测量工作,每平方公里至少需要测绘费1.8万元,共需2.16亿测绘费用,还不包括登记发证所需的工作经费以及由此产生的权属纠纷调处费用。目前我市农村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主要在城市周边及集镇规划区,最近开展的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中已经取得了约50平方公里的1:500比例尺测绘成果,当前开展农村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满足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需要。(二)农村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情况: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发证工作主要是指农村宅基地发证和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我市四县三区,农村宅基地发证基数约104万户,自1996年开始进行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试点工作以来,已经进行登记发证约53万个,发证率达51%,主要集中在1996年至我市各区县开展农村宅基地发证试点工作期间进行登记的。省政府公告要求农村宅基地发证最多收取20元工本费,随后国家为了减轻农民负担,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要求农村宅基地发证最多收取5元证书费,之后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基本停顿。由于部分农民有要进行宅基地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的要求,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没有农村宅基地土地登记经费来源的情况下,市国土资源局对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经费进行了调查和测算,经请示市政府同意:三个区继续开展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由市财政补贴49元证工作经费,市财政补贴三区办证经费约15万元,此后由于没有形成机制,该项工作进行不好。(三)存在问题:一是经费需求量太大。宅基地登记发证按照最新的测算,办理一个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证需要测绘人员到场测量,土地管理员到场进行权属调查等工作,每个证书含工本费、权调费、测绘费、交通费、通讯费等多项开支约需要120元,因此要全面做好我市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需要一次性投入资金1.25亿元。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证书费不多,但由于范围很大,需要的测绘经费较大,前面提到全市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测绘需要测绘费2.16亿元左右,如果加上权属纠纷调查处理费用,预计还需工作经费1000万左右。二是政策存在瓶颈。关于农村宅基地办证的有关法律法规、登记规范不是很健全,在办理登记过程中会遇到很多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三是群众法律观念淡薄,对土地确权工作不理解、不支持。认为办理土地登记没有多少用途,由于相关政策部配套,又不能抵押、转让也有很多限制条件,因此办理土地登记缺乏热情,积极性不高,给工作带来被动,需要进行广泛宣传动员,完善配套政策。四是历史遗留问题多,土地权属纠纷解决难。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无论国家还是集体对土地权属普遍存在重视不够问题,致使遗留了村与村、乡与乡地边不清,村与国家土地界线不明等土地权属纠纷问题。改革开放后,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土地的价值日益显现,这一纠纷更加突出,村与村、乡与乡、甚至县与县为争地闹的关系十分紧张,有的甚至产生械斗,矛盾化解十分困难。长期以来,农村宅基地这块由于审查管理不是很严格,造成少批多建,未批先建的情况比较普遍,由于时间跨度很大,违法占地查处比较困难。三、开展我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几点意见(一)立足现实,积极推进,稳妥实施,分步到位。基于我市这种经济部发达地区,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和土地权利流转缺乏必要的利益驱动,但要是农村有一个良好的发展前景,农村的产权改革是势在必行,开展产权登记既是一个基础性的工作又是一个最难的突破口,因此县区政府必须对此高度重视,加大宣传力度,统一思想,制定长期的实施计划,要积极探索农村产权改革的路子和方法,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力争用3年时间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要求,我市要用三年的时间分布实施到位,最终实现全市农村产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全面完成。20xx年作为试点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根据省政府下达的目标考核要求江阳区和龙马潭区要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的确权登记工作,其他区县可以结合新农村建设试点村开展,纳溪区完成新农村建设示范片五个镇21个村225个社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14022户农村宅基地颁证工作;泸县完成新农村建设示范片三个镇20个村194社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18202户农村宅基地颁证工作;合江县完成新农村建设示范片四个镇22个村203个社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17000户农村宅基地颁证工作;叙永县完成新农村建设示范片四个乡镇11个村67社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6706户农村宅基地颁证工作;古蔺县完成新农村建设示范片三个乡镇12个村75个社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6083户农村宅基地颁证工作。除此之外,我们还将开展城市和县城规划区所涉及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在20xx年取得经验后20xx年全面铺开,针对不同地域的实际情况,研究新的对策,加大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工作,2013年全面完成我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经济比较活跃的区县可以提前完成任务。(二)统一实施,明确职责,避免重复投入和政出多门。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不是一个部门能够完成的工作,需要党委政府建立一个强有力的组织协调班子,建全统一的登记发证标准和工作程序,实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划建设及房管部门以及农业部门的分工协作。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所形成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资料为依据,结合每年土地征收所作勘测定界工及土地整理、“双挂钩”建设的基础测量按照《土地登记办法》要求取得第一手资料,同时积极争取财政投入,通过政府投资在城镇规划区开展1:500地籍地形图测量,其他区域开展1:比例尺的地籍地形图测量,作为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基础资料,实现统一的颁证精度,既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又减少政府重复投入,节约资金。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和房屋管理部门研究农村宅基地登记的的相关规则,配合开展房屋测量和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研究相关的土地配套政策,引导农民积极配合,申请领取《房屋产权证书》和《宅基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尽量抽调本系统的工作人员组成一个专门的颁证机构,在各级政府土地确权登记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各项工作。(三)加快政策研究,多方筹措资金,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1、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还存在很多政策上需要解决的瓶颈和现实中存在的难题,需要政策研究部门认真研究,也需要各级各部门在试点工作中进一步取得经验。2、当前开展农村产权登记试点最大的问题还是资金需求量很好的问题,要使农村产权登记真正做到无后遗症,必须要求做到符合国家颁布的产权登记标准,即土地及房屋面积测量比例尺必须在1:500和1:之间,如果用更小比例尺测量权属面积,势将引起不必要的产权纠纷,造成登记后遗症。建议测量资金由各级政府在土地收益中筹措,辅助以农口及其他资金。权属调查及分户等工作需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通过宣传工作,提高农村基层组织对产权登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调动农户对宅基地登记的热情,使他们能积极主动配合权属调查工作,各级政府可以明确发文权属调查属于各级农村基层组织的工作职责,不需要支付调查费。这样势必减少很大一部分的权属调查工作经费。同志们: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涉及农村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和全力支持,切实加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把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认真部署落实。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解决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中存在的政策问题,严把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关口。土地权属是土地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土地登记的核心环节,要把土地权属放在土地登记的首要位置,确保登记的土地权属准确、合法、有效。土地权属的认定,必须严格把握有关法律和政策界限,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做到依法行政。没有权属来源或权属来源不合法的用地,一律不予登记;权属不清的用地,在权属问题解决前,不得登记。严禁通过登记,使违法用地合法化。经过登记的土地,必须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要求。登记中遇到的具体权属问题,应《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进行确权;土地权属争议,要在地籍调查和登记过程中及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依照《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依法处理,并以处理结果作为登记的依据;复杂疑难的权属问题,要研究解决办法,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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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错误了该怎么办?
当前,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正在全国各地如火如荼地开展着,在这过程中,有农民咨询,如果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错误怎么办呢?
  当前,农村登记工作正在全国各地如火如荼地开展着,在这过程中,有农民咨询,如果农村集体确权登记错误怎么办呢?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错误了该怎么办?
  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是由权利人申请并由村民小组代表指界并签名盖章后予以确权及登记发证。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后属,不应再颁发集体证书,如果发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错误,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一是由权利人持权利证书主动向登记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二是登记部门依职权对该登记事项予以纠正,并注销该权利证书。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错误了该怎么办?截至2016年3月底,全国2434个县、2.6万个乡镇、43.8万个村开展了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6年将继续扩大试点范围,在前两年12个整省试点的基础上,再选择(
)等10个省份整省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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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土地确权案件的思考
  【摘要】作为人类重要的财产,土地关系到土地权利人的生存发展,关系到社会生产关系的稳定,其权属必须由政府依法登记。文章从一起发生在新疆的土地确权案件入手,分析土地确权的性质、审核登记和土地权属的救济制度,对于建设法治国家、切实保护公民权利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土地确权 登记 复议前置 救济制度
  案情简介
  农场职工王新成1987年开垦荒地,1995年与乡农经站签订1000亩土地开发合同,1996年因病与陈其兴签订转包合同,1997年底、1998年初经陈申请,新疆尉犁县政府为其确权办理了4宗地合计1054亩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2000年王向县国土资源局反映陈违法侵占其土地使用权,县政府经审核确认该国有土地使用证合法有效。王认为县政府的确权违法,于是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均败诉,两级法院均认定该土地使用权证合法有效。王申请再审,2004年高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审理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正确,要求被告撤销发给陈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2005年,尉犁县政府分别下发了两份土地确权通知书,确认给王办理232.5亩国有土地使用证,给陈办理共计987.4亩的两宗国有土地使用证。王、陈两人均不认可确权,继续诉讼。2007年9月高院终审判决再次认定县政府首次确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陈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尉犁县政府在接到高院终审判决后,因不服高院的终审判决而提出了再审申请,后又撤回再审申请,但对于王、陈二人争议的土地未进行确权。
  2008年2月,经王申请,巴州中院执行局下发执行命令,要求尉犁县政府为王确权办证。7月,在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调解下,王与陈签订了调解协议书,确定王拥有829亩土地使用权,陈拥有519亩土地使用权。8月,分别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之后,陈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县政府给王的829亩国有土地使用证。12月,巴州政府下发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办证程序违法,做出责令撤销原办证行为,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2009年,尉犁县政府撤销王与陈的土地使用证后,再没有对争议土地进行确权,并下发通知要求争议解决前,双方均不许擅自耕种。至此,这起土地纠纷前后经过了近十年,3次确权3次撤销,3级法院审理,仍不能确权并解决争议。
  案件留给人们的思考
  首先,关于这起纠纷的性质。最初的纠纷在于陈未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给付王8万元的转包费,存在违约行为,属于平等主体间的民事纠纷。但是在尉犁县政府为陈办理了829亩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后,王提出异议,认为自己才是该宗土地的使用权人,政府的确权行为有误,要求注销陈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同时为自己办理土地登记手续。这时纠纷的性质发生了变化,由最初的王、陈之间的合同纠纷演化为土地权属纠纷,继而演化为土地确权行政案件。
  其次,关于土地的确权登记。本案中最初的登记分别发生于1997年和1998年。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土地登记规则》第六条规定:&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土地登记申请;(二)地籍调查;(三)权属审核;(四)注册登记;(五)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其中,第二项地籍调查,就是要核实宗地的权属、确认宗地界线、查明宗地面积、用途、等级等,为土地登记、核发土地权属证书提供依据;第三项便是权属审核。所谓权属审核,主要审核土地权属来源、土地权属性质和土地使用期限。登机机关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时,不仅要对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审查,而且要对所申请登记的权利是否成立进行实质审查。本案当中,土地登记审核人是否对陈提供的权属证明进行了实质审查,申请人陈当时提供的权属证明材料是否清楚、充分地证明了对该土地的合法权属,决定着该审核登记行为是否合法。
  另外,《土地登记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予以公告。&尉犁县土地管理局在对陈其兴提出的土地登记申请进行审核后,在确权登记前应将审核结果予以公告。公告是法律规定的环节,公告的目的就在于告知土地相关人,该宗土地进入确权登记程序,以便相关人在土地登记过程中提出异议、证明权属,也提示登记机关进一步审核,查清权属,做出正确登记,从而避免确权后的纠纷。新疆自治区高院在本案审理中认为,没有证据显示当时进行了公告。法律规定应公告而未公告,构成程序违法,在本案中侵犯了该宗土地相关人的知情权、提出异议等权利,引起确权后的权属纠纷。土地登记关系到土地权属的确定性,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关系到政府的公信力、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土地登记务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再次,本案是否应当适用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根据案情,王提出土地确权异议后,尉犁县政府经审核后确认该国有土地使用证合法有效。王不服,依照法律应当如何进行救济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当中,王认为县政府的确权登记行为侵犯到了自己对该宗土地的使用权,是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适用行政复议前置规定。也就是说,王应当首先向州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只有对州政府的复议决定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不同救济制度,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制度,属于行政监督,行政复议决定可以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其违法,在当事人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行政诉讼则是人民法院针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司法审查,属于司法监督。
  最后,对土地权属救济制度的疑问。关于本案,回顾其处理程序,&确权&诉讼&撤销&再确权&的循环往复,经过了十年,案件却又回到了原点,确权机关三次确权,三次撤销,政府行为没有公信力可言,各级法院的数个判决都不能直接确认权属,不能实现定分止争。问题的根本在于行政裁决程序的非终局性与行政司法裁判内容的有限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对具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等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也即,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上述情形的,可以决定变更。然而,从程序上来讲,这并不具有终局性。按照法律规定,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对于土地确权行政诉讼案件来讲,土地确权具有有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只能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当然,也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自治区高院再审认为:尉犁县土地管理局和尉犁县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审查事实不全面、适用法律不明确、程序违法,应予以纠正。判决撤销尉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巴州中院作出的行政判决和巴州中院的再审行政判决;撤销尉犁县土管局作出的关于王新成与陈其兴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和尉犁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行政决定书;撤销尉犁县土地管理局颁发给陈其兴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但当中的问题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显而易见,法院只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实体权利的决定仍要由行政机关作出。法院在审查中发现行政行为不合法的,只能撤销该行政行为,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原告的诉求。现有的行政诉讼判决内容的有限性,更多地体现了对行政机关的法律监督,并没有考虑到原告的诉讼请求,起不到定纷止争的诉讼功能。如此从政府决定到法院判决,再回到政府决定,一来二去,非但不能有效解决问题,反而因为时间的无限期拖延,导致权属争议人之间的矛盾不断升级激化,土地得不到有效利用。
  土地管理部门严格审核依法登记,是减少土地权属纠纷的根本。审核权属证明材料是确权登记的必备要件,进行确权公示是确权登记的必要环节,否则,即使进行了登记,也存在被撤销的可能性,并引起权属纠纷。
  【作者单位分别为:新疆农业大学管理学院,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责编/边文锋注:本文为《人民论坛》杂志原创文章,网络转载请为作者署名并注明&来源:《人民论坛》杂志&字样。书面转载请联系010-或邮件至.cn。
(杨立敏  郭 荣)
[责任编辑: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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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土地确权登记中权利主体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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