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证土地没有房产证怎么换不动产证可以买卖

没有土地证的房子可以买卖吗?-土巴兔装修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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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的买卖人们是十分在意的,房产是人们一生当中比较稳定的一笔财产,现在无论是卖房子还是都需要相关证件,尤其是。由于目前国内有很多人炒房,控制房价的走势,影响了国家经济,那么国家势必不会袖手旁观,必定会采用一些手段来调控,手续也走向正规化,各种证件齐全才可以买卖房屋,如果没有的房屋是否能买卖成了一大疑问,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没有土地证的房子可以买卖吗有房产证,你就可以买卖,但没有土地证可能折迁时补偿会有些问题。除了公房外,一般没有大土地证,也办不下单个房屋的房产证。你的情况有可能是当初第一位业主从开发商手里买房时只办了房产证,没有办土地使用权证。如果这样的话,你需要代他办理直到办到自己名下。如果是,那可能是因为没有补缴土地出让金。只要你交纳了,就可以办了。如果整栋楼都没有土地证,那可能是单位建在划拨土地上的。这种情况下需要&单位先办大土地证。这几种情况都可以买,只是价款里要扣除土地出让金。比一般的房子便宜很多。如果房产证不是合法房屋管理部发的,那就不能买。有房产证无土地证的情况分为两种,一种是真的没有土地证。另一种是土地证掉了没有补办的。那么针对这两种情况我们看看房屋有房产证无土地证能不能交易,首先我们说说土地证掉了的情况能不能交易,一般对于土地证掉了的情况只需要补办一个就可以了。也能继续交易,有的可能还不用补办直接过户,因为相关部门有记录在案,所以这种情况是可以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屋也能正常的交易。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只有一个房产证,没有土地证。这样的房屋直说了吧。不能过户,至于说你要交易不交易这个得看你个人了。不能过户时什么意思,意思就是这样的方法无法到国家有关单位登记,如此在法律上房屋就不算真的是你的。你的房屋也没有得到法律的保护。这样的交易是非常危险的,大家一定要慎重。如果遇到对方是骗子的话那么你就非常容易被骗。当然不能过户并不代表不能交易。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条例,大家一定可以找到相关回答,办理买卖房屋工作的人员也会告诉大家需要的证件。没有土地证虽然允许买卖房屋,但是也有问题存在,比如过户,少了土地证就没法办理过户手续,很多人也因此不买没有土地证的房屋。多数人都认为房产证是关键,其它的都不重要,其实不然,土地证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大家在买卖房屋期间需要格外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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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装修网没有土地证也能办不动产登记(图)_网易新闻
没有土地证也能办不动产登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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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没有土地证也能办不动产登记(图))
点击查看原图  今天起,不动产登记正式“上岗”了!记者从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了解到,自日起,济南市全面启动不动产登记工作,颁发《不动产登记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再颁发土地、房屋、林地等证书。由于不动产登记需要出具土地证,但省城绝大多数的商品房都没有办理土地证。针对这一问题,记者昨日进行了采访,为您解惑答疑。记者史尚静
  不动产登记,将房产证和土地证合一
  据了解,不动产登记将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进行统一登记,做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根据此前国务院发布的《不动产暂行条例》明确规定,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都需按规定进行登记。根据国土部门介绍,房屋与土地是一个整体,所谓需要登记的房屋所有产权,指的是完整产权,既包括房产所有权也包括土地使用权,也就是房产证和土地证合二为一,变成一本不动产权证。
  作为全国首批颁发不动产证的地区,青岛多年前就已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办理“房地合一”的不动产登记工作,新的房地产权证将原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两证合一”,而且新附加上了土地使用面积图幅,这一做法从根本上保障了房屋权利人产权的完整性。
  济南去年成交9万多套住宅,只有4%办理了土地证
  然而,济南在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过程中则更加麻烦一些,由于开发商图省事,很多小区业主只有房产证,没有土地证,很多市民也并不知道除了手中持有房产证外,还要办理土地使用证。在济南房产交易市场上,长久以来,只用房产证就能够完成房产的交易、抵押、贷款等,也没有对于房地产开发商必须要给市民分割土地“小证”做出硬性规定,因此,大多数济南的老百姓对于土地证并不重视。
  据统计,2014年济南新建商品住宅总成交量超过6万1千套,二手房成交量近3万套,但其中只有3783套房产办理了土地证。
  记者注意到,在今年年初,济南不动产统一登记推进的前期,不少人对于不动产统一登记“两证合一”的解读是,若想顺利办理不动产登记,需到房屋所在区办理土地使用证,否则将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因此,今年年初起,房产证、土地证即将“下岗”的消息传出后,济南市就曾掀起过一股不小的补办土地证热潮。
  没土地证也能不动产登记,但怎么登记还需等细则
  昨天,记者从不动产登记中心相关人员获悉,如果手头只有房产证,没有土地证的市民,在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的时候可直接办理。因此,未能在不动产登记来临前及时补办土地证的市民,也不必担心影响未来二手房交易。
  不过,虽然即使没有土地证也可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但对于之前花钱办理或补办过土地证的市民来说,是否与那些未曾办理过土地证的人在政策上有区别,此外,缺少土地证的市民在二手房交易过户过程中,是否需要按不动产登记中心现行办理流程补齐相关土地手续,仍需要今后不动产登记工作出台更多细则,让济南的不动产登记工作更加有序进行。
  政策解读
  不动产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来看,不动产申请人需要提供材料包括,登记申请书;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新证来了我的旧证怎么办?
  根据《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事项的公告》来看,自日起,颁发《不动产登记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也就是说,不动产登记不是强制性的,市民可以根据意愿更换,以前的旧证依旧有效,但不会再继续颁发。当然,如果市民根据自身需求想要将原有证更换成新版不动产证,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是否提出申请,如申请过程中有变动,也可以撤回申请。
  多套房需要办多个不动产证吗?
  据了解,不动产登记是以宗地为单位,同一宗地上的房产、林地等统一登记在一个证上,不同宗地的不动产仍需登记在不同的不动产登记证上。简单来说,就是如果在同一宗土地上拥有的两套房,那么也只能登记在一个证上。为了便于今后二手房交易,《不动产权证书》包括单一版和集成版两个版本,集成版用于记载同一权利人在同一登记辖区内享有的多个不动产单元上的不动产权利。
本文来源:山东商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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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五十年代的《土地房产所有证》现在可否作为权属凭证?
在办理案件和做电视节目时,经常有当事人拿着五十年代初由彭真市长(有的文本还有吴晗、张友渔副市长附署)签署的、落款时间为五十年代初的《土地房产所有证》来咨询是否可以作为主张相关权利的法律依据。虽然本人已经做出相关的回复,做了否定的答复,但鉴于此类问题或有更多的网友也可能遇到,现将近日得到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书面答复意见刊载于此,以便网友能全面理解领会这一政策精神、更好地处理此类问题。
关于个人持有的五十年代
《土地房产所有证》有关问题的答复
关于个人持有的五十年代《土地房产所有证》,是依据
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三十条“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和1950年11月10日政务院第18次政务会议通过的《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第十七条“城市郊区土地改革完成后,对私有农业土地者发给土地所有证保障其土地所有权”之规定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发。1950年11月25日内务部《关于填发土地房产所有证的指示》明确,土地改革完成后,不论农民新分的土地及原有土地和房屋,一律颁发《土地房产所有证》。土地证以户为单位填发,以表明此项土地房产为该户成员所共有。据此,个人持有的五十年代《土地房产所有证》在当时是私有土地及房屋的法律凭证。
1956年6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十三条规定:入社的农民必须把私有的土地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也就是说,个人不再拥有土地所有权。1962年9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简称《六十条》】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1963年3月20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对社员宅基地问题作一些补充规定的通知》再次明确:社员的宅基地,包括有建筑物和没有建筑物的空白宅基地,都归生产队集体所有。但仍归各户长期使用,长期不变。198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综上所述,《土地房产所有证》上注明的土地已全部转为集体所有,注明的房屋个人拥有所有权。
1984年11月29日由北京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农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郊区农村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本办法公布实施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村民的各种私有的地照或土地证自然失效。1995年3月11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依照第二章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因此,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外,其余土地应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因此,个人持有的五十年代《土地房产证》已自然失效,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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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O年六月十一日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10月1日起,郑州市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可申请产权登记
集体土地房屋也可办产权证
提醒的是,违法违规“小产权房”或向村民以外人员销售的不予登记
  峥嵘 配图      □记者&&郑松波&&实习生&&赵静  阅读提示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和商品房虽都同属财产,应有物权的归属,但长期以来,都是商品房有产权证,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却没有产权证,进而其物权也得不到法律上的承认和保证。不过,从今年10月1日起,郑州市的这种局面将彻底结束。  8月4日,郑州市政府正式发布了《郑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凡是合法合规的集体土地房屋都将拥有和商品房一样的产权证,有了产权证,这些房屋就可以交易、抵押贷款等,农民对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财产权和处置权由此将更加有保障。该《办法》将从10月1日开始实施。  房屋登记咋规定  违法违规或向村民以外人员销售的不登记  得知郑州市出台相关办法,许多购买了小产权房的市民第一个反应是:“小产权房”是不是要“转正”了?很遗憾,“小产权房”并不在允许登记之列。  据了解,“小产权房”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说得直白一些,“小产权房”是一些村集体组织或开发商出售的、建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  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而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也只享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受法律的认可与保护,也就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  由此可见,“小产权房”是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的。只能在集体成员内部转让、置换。因此,村集体组织或开发商利用集体土地开发并销售给非本集体成员的“小产权房”是无法办理产权证的,当然也就不在《办法》允许登记的范围之内。  登记范围咋限定  建在集体土地上,合法合规才登记  哪些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可进行权属登记呢?简单地说,凡是建在集体土地上,合法合规的房屋都可以登记。  《办法》规定,郑州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的设立、转让、变更或消灭,都应依照规定进行登记。凡是以各种形式在集体土地上,违法违规进行开发建设或变相进行开发建设,没有取得相关建设、规划审批手续,并违法违规向土地所属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人员销售的房屋都不予登记。同时,经市政府批准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也不予登记,待改造完成并安置完毕后按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登记。  这样的房子也不予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也不予登记: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地产权属来源证明的;不符合城乡规划的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房地产权属争议未解决的;转让农村村民住房,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司法机关查封或限制房屋权利的。  登记时限有多长  30个工作日可领到产权证  只要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不用太长时间,就可以拿到产权证。  《办法》对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的工作时限进行了严格的限定。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的,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并发放房屋所有权证;申请房屋抵押权、地役权、预告登记、更正登记的,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并发放相应的权属证书;申请异议登记的,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登记的,房管部门还要即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登记程序  根据《办法》房屋登记分为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销登记和异议登记。具体程序为:“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颁发、换发或收回房屋权属证书”。  登记申请咋公告  登记申请要在村民组织内公告  据了解,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工作由市房管局负责,所用证书为国家统一印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即通常所说的产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房产的他项权是指除产权人及共有权人以外的其他团体或者个人对该房产涉及的权利,通常是指抵押权利,他项权证由他项权人持有)。房屋权属证书附记栏内应标注“集体土地”字样。申请登记房屋为共有房屋的,应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共有”字样。  和商品房的产权一样,集体土地房屋登记也要遵循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有范围内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发生转移。&&&&  《办法》规定村民自建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申请集体土地房屋登记的,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事项进行公告。公告的内容应当在房屋所在村民组织内进行张贴。经公告三十日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  民生提醒  10月1日,《办法》实施,合法合规的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办证后,可进行交易、抵押贷款等。  申请材料啥要求  材料不全的必须补办  许多村民在自建房屋时,往往不太注重各种手续的办理,工程竣工后,多数也不请专业机构进行验收。今后这个“习惯”要改一改了,因为这些行为直接关系到能否办理产权证。  《办法》要求,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按下列规定提交材料:  村民自建住宅房屋申请时,要提供登记申请书及身份证明;宅基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房屋测绘平面图;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等。  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村办企业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建设的房屋申请时,要提供登记申请书及身份证明;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房屋测绘平面图;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进行登记的证明材料等。  村民自建的3层以下(含3层)房屋,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村办企业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的房屋,由于历史原因用地和规划材料缺失的,必须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使用证)后,才能申请登记。  应该竣工验收,但未取得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的,建房人必须委托具有管理权限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鉴定。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可凭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或者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申请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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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房产证无土地证 房子也能交易过户――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回复不动产登记热点问题
有房产证无土地证 房子也能交易过户――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回复不动产登记热点问题
【发布日期】
【作者】记者王琳黎
【来源】成都日报
  近日,本报报道了《我市主城区23日起正式颁发不动产权证》,引起了读者的热烈反馈。“已取得房产证,却没有土地证,个人是否可以申请不动产登记?”“申请换发不动产权证在哪里办理?”对于市民提出的热点问题,记者采访了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相关负责人,请他们为市民答疑解惑。
  温馨提示
  不动产登记实施以后,市国土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市国土部门提醒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办理土地(宗地)竣工验收手续,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的,必须及时进行补办,涉及补缴土地出让收入的,必须足额及时补缴。
  市国土局正在与相关部门研究具体处理办法,将从综合验收等环节加强管理,杜绝国有资产流失。
  焦点问答
  一、有房产证、没有土地证的商品房,应如何办理不动产权证?
  实施不动产登记后,“房产证”与“土地证”合一,让一些买了房却没有拿到土地证的业主有些着急:没有土地证的房子还能卖出去吗?有房产证,没有土地证,该如何办理不动产权证?
  如果手头只有房产证,没有土地证的市民,在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可直接办理(有权属纠纷的除外)。因此,未能在不动产登记来临前及时补办土地证的市民,也不必担心影响未来的二手房交易。
  二、个人业主商品房买卖后已取得房产证,土地证尚未过户的,是否需要先办理土地过户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
  无需先办理土地证过户。按照“地随房走”原则,以房屋所有权人作为该不动产权利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有权属纠纷的除外)。
  三、房改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若土地性质为划拨,如何办理不动产登记?
  如果涉及房屋买卖,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若是因姓名、门牌号变更等原因申请变更登记的,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类型维持划拨(申请人办理变更登记时,可以自愿补办出让手续)。
  四、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时,是否需要先将房产证、土地证更换为《不动产权证书》后办理?
  为提高办事效率,按照地随房走、不变不换、便民利民的原则,原证书继续有效,由登记机构直接办理抵押权登记,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五、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给购房户办理分户房产证,购房户能否自行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购房户可凭开发商出具的委托书,在申请要件齐全的情形下,自行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六、哪些不动产登记类型可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申请首次登记的;
  (二)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下列不涉及不动产权利归属的变更登记:
  1、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五)不动产灭失、不动产权利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权利人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异议登记;
  (七)更正登记;
  (八)预售人未按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6年度文章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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