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沙河镇镇鑫秀理发店什么时间营业??

山东省莱州市沙河镇党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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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检举人:莱州市沙河镇人民政府 住所地:莱州市沙河镇
  法定代表人:杨洪亮,原沙河镇镇长
  被检举人:张百仁,男,汉族,山东莱州人,原沙河镇党委书记,现任莱州市金仓街道办主任
  被检举人:任秋国,男,汉族,山东莱州市人,原山东省莱州市沙河镇党委副书记,其他信息不详。
  被检举人:毛晓腾,男,汉族,山东莱州市人,山东省莱州市沙河镇副镇长,其他信息不详。
  被检举人:任学青,男,汉族,山东莱州市人,山东省莱州市沙河镇工作人员,其他信息不详。
  被检举人:侯玉先,女,汉族,山东莱州市人,山东省莱州市沙河镇工作人员,其他信息不详。
  被检举人:张娜,女,汉族,山东莱州市人,山东文景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他信息不详。
  一、& & & & 企业概况及历史沿革
  原掖县水泥厂成立于1970年,位于山东省莱州市沙河镇,为县办集体小型水泥生产企业,兼营石灰。因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一直到1980年才进行工商注册。
  日,掖县水泥厂改组为莱州展润水泥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为莱州市水泥厂,出资额万元,所占股份为57.4%,莱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出资额为万元,所占股份为36%。公司章程,公司住所证明,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书。验资报告均没有向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
  日,股份公司召开第一次股东会议,审议决定将原资本金3996万元减持为3000万元,目的是将996万元的非经营性资产剥离出股份公司,原股份持有不变。
  日,因贯彻国发17号,股份公司以此进行规范并向烟台体改委递交了一份《关于确认和重新登记的申请》,申请说明中指出,内部职工股为1214160股,占股份4.1%,社会公众股758080股,占股份2.5%。
  日,山东莱州会计师事务所对股份公司重新登记进行验资,由于股份公司1993年5月成立时没有验资,此次规范验资并补办验资手续。本次验资中说明,国有股界定为将莱州市水泥厂自成立以来经批准减免的各种税款,以固定资产评估增值率计算为元,折股,占股份总额的36%。根据验资报告中对土地的相关评估,股份公司拥有土地使用权平方米,用途为工业,发证机关为莱州市土地管理局;房屋所有权面积为146674平方米,为莱州市集体房屋所有权登记卡,主管部门盖章为莱州市沙河镇村镇建设办公室。
  以上信息及数据来源于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保管的股份公司档案。
  二.被检举人的犯罪事实
  依据国发15号文精神,股份公司因主导产品生产设备落后,环境污染难以处理被政策性关停,在股份公司在接到通知后一周内尚没来得及召开股东会议期间决议股份公司是否解散或者转产继续经营的前提下,被检举人莱州市沙河镇党委书记张百仁,莱州市沙河镇人民政府滥用行政职权,非法成立以被检举人任秋国为组长,被检举人毛晓腾,任学青,侯玉先为成员的清算组,吸纳被检举人张娜为清算法律顾问,于日强行入驻股份公司,利用行政职权非法占有股份公司财务会计凭证、印鉴及其他职工档案,权属凭证等档案资料,扣留、侵吞山东省人民政府给予股份公司转产贴补600万元,对股份公司进行非法清算并占有处置资产所得,侵害、贬损了股东利益,并直接导致了股份公司因无法年检被主管机关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日被吊销营业执照,使股份公司丧失了转产经营的可能性。
  股份公司的职工为维权聘请了北京安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进行维权,被检举人意识到行为的刑事违法性,日通过电子邮件对北京安博律师事务所的质询给予了答复,承认从法律上讲,政府无权成立清算组。但同时自相矛盾的认为清算组清算的法律依据是:一,经审计,展润公司早已严重资不抵债,全部资产尚不足以支付拖欠工人的经济补偿,达到了破产条件。二,展润公司公有股占93.6%,即使股东集体表决,政府也有绝对的表决优势。被检举人为防止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将股份公司的财务会计档案与其他档案予以销毁处理。
  1、关于股份认定问题
  集体法人股。莱州市水泥厂作为集体企业为发起人占有股份公司的股份为集体法人股。集体法人股不同于国有股,集体企业的成员应是集体法人股的共同所有者,股份收益也不由国家分配,而应由原集体企业内部成员决定分配方案,用来满足集体成员的内部福利和其他需要。被检举人认为在股东会议上集体表决集体法人股而由镇政府取得清算资格,在逻辑上是荒谬的,在实践上是行不通的。
  国有股问题。国有股的来源为莱州市水泥厂自成立以来经批准减免的各种税款莱州市水泥厂自成立以来经批准减免的各种税款优惠。自利改税以来,税收优惠是指为了配合国家在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总目标,政府利用税收制度,按预定目的,在税收方面相应采取的激励和照顾措施,以减轻某些纳税人应履行的纳税义务来补贴纳税人的某些活动或相应的纳税人。是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税收优惠的受益者是特定的纳税人,不是国家的投资,不会由此形成、持有国有股。国家股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以公司现有国有资产折算成的股份。本案中,股份公司以历年税收优惠形成的国有股,当地国资委也没有登记造册登记备案,而是特定历史时期集体企业喜欢戴红帽子的表现,应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还原事物的本来面目。
  被检举人以公有股,包括集体法人股和所谓的戴红帽子的国有股取得清算资格于法无据。即使存在国有股,也应该由当地国资委以国有股持有人身份参与到股东大会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表决成立清算机构进行清算。
  内部职工股和社会公众股。这部分股份只占到股份比例的6.6%。股权的内容表现为资产得受益权和对公司的管理权,也是股东承担风险的依据。在被检举人非法成立的清算组对职工内部股一律按职工集资款进行清算处理。职工集资款为借贷关系,为一种债权,而职工内部股则表现为一种投资关系,是不同的法律概念。清算组对社会公众股没有给予清偿。
  2、清算的法律问题
  存在两个层面的违法犯罪事实。其一,清算组成立的本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其二,清算组违法清算,有集体贪污清算款的犯罪嫌疑。
  按照股份公司章程第91条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终止时由董事会应将公司终止事宜通知股东,确定成立清算委员会,发布终止公告,并将公告发布后15日内成立清算委员会。法律对清算的方法和程序进行了规定,清算必须依法进行。我国公司法规定,清算可分为自行清算,指定清算和破产清算。自行清算,是指公司自己组织的清算。法定清算,是指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的情形。破产清算公司法仅作衔接性规定,公司被宣告破产后,其清算由破产法专门规定。除当事人自行清算外,无论法定清算还是破产清算,均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法院介入干预清算程序。现行法律没有授权各级政府介入,干预清算程序,由政府出面成立清算组织对股份公司进行清算活动。本案中,无论股份公司财产状况如何,被检举人无权自行组织清算,法无规定即无行政,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则构成滥用职权罪。本案中,股份公司的土地,房屋,机器设备,公司库存水泥价值亿元以上人民币,莱州市沙河镇人民政府“清算组”在对北京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函及法律意见书中坦诚对变卖股份公司资产得赃款730万元。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必须具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是否具备该后果,是滥用职权行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关键。假定被检举人的说法属实,其造成直接损失的数额超过亿元,并且造成股份公司事实上的破产,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无疑则构成滥用职权罪。假定被检举人说法不属实,处置股份公司资产数额所得远远多于所称的730万元,而利用非法接管,处置股份公司的资产期间按照刑事司法解释应视为被国家代管的财务,其徇私舞弊采用所得不入账或者多得而少入账的方式侵吞股份公司的资产,应以贪污罪定罪查处。
  被检举人非法成立的清算组处置完股份公司的资产后,声称实际支付公司职工各项补偿,代缴保险超过1500万元,没有对任何债权人给予清算分配,事实上股份公司效益很好,企业不存在债务问题。股份公司据被检举人称早已停产不是事实,直至被检举人清算时股份公司尚有库存数千吨水泥。股份公司价值亿余元的资产清算清算实际所得已随着财务会计原始凭证与会计账簿,其他权属凭证的湮灭而无法得到具体查证,只能依据省工商局存档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验资报告进行分析,论证,还原部分不动产的价值。检举人根据职工的回忆整理出部分动产的清单,以期检察机关能够找到其他证据来进行验证。至于股份公司的对外债权随着会计档案的湮灭已经无从查证了,由于失去了债权凭证,使股份公司债权的实现也成为客观不可能。
  3、被检举人的犯罪后果剥夺了股份公司转产的最后可能,造成部分职工流离失所,生活困窘
  股份公司虽然遇到政策性关停,但企业职工不到500人,尚拥有土地使用权平方米。房屋146674平方米,水泥生产设备以及库存水泥数千吨,原料矿石与生产用煤,省政府给予了专项转产贴补600万元,股份公司处置完水泥专用生产设备,库存水泥及生产原料矿石,煤炭后完全有能力进行转产。但被检举人的犯罪行为使股份公司丧失了转产的最后可能,使部分无一技之长的职工流离失所,生活困窘。
  三、被检举人涉嫌刑事犯罪的罪名
  以收集到的证据看被检举人已经涉嫌犯有滥用职权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从非法清算所得数额,股份公司转产贴补600万元去向不明上分析,被检举人可能犯有其他职务犯罪,贪污罪的嫌疑概率增大,截止至检举信发出之日尚没有犯有贪污罪的证据。据知情人士透漏,被检举人以股份公司的部分房产、土地使用权置换出和平村基本农田170亩非法用于房地产开发,通过洗钱方式向企业汇入钱款购置汽车80余辆,只能算是传闻证据,以期向检察机关提出侦破线索。
  检举人认为,以上被检举人存在滥用职权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应数罪并罚。如果本案随着检察机关的进一步调查取证,被检举人可能存在贪污行为,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只是作为贪污犯罪的一种犯罪手段,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按照贪污犯罪从重处罚。被检举人莱州市沙河镇政府,涉嫌单位犯罪,按照单位犯罪的刑法处理,因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应受刑事制裁,所以把非法成立的清算组成员在检举信中列明。
  为维护股份公司资产不受非法侵犯,打击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我们向检察机关提出检举控告,以期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以期追赃,退赃,以最大限度的维护股东利益。
  检举人签名
  徐继宽
  周浩龙
  王瑞义
  检举人保证检举内容的真实性,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附件:1、莱州展润水泥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时期彩印企业简况各一份。
  2、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登记申请表及附件
  3、莱州市展润水泥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
  4、公司章程
  5、莱州展润水泥工业集团、蓬龙公司清算组对北京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函及法律意见书的复函
  6、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
  7、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
  8、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9、对职工递交的《对莱州市蓬龙水泥有限公司《终止劳动合同通知》、《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的剖析
  10、资产清单。包括股份公司总厂、一厂,二厂,化验室,大修厂和其他资产。化验室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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