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成立的公司如何建账9月份开业12月份账建账,前面发的工资怎么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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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以前年度工资如何账务处理?
  问:我公司2009年10月计提2008年年终奖2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请问:
  1、是否说明我公司2009年计提的2008年年终奖20万元,不属于当期,不能在2009年中列支?
  2、若不能在2009年列支,那能在2008年列支吗?我公司如下处理是否正确?是否有涉税风险?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000 学会计论坛
   贷:应付职工薪酬——奖金  200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5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00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5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0000
  答: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计提而未发的工资是不能税前扣除的,以后期间发放时企业所得税前如何扣除,实务中很多地方有明确的执行口径。以下政策仅供参考,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所在地的执行口径。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青国税发[2010]9号)规定,企业计提了职工工资,但是没有发放,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解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企业工资、薪金的扣除时间为实际发放的纳税年度。因此,如果企业计提了职工的工资,当年没有实际发放,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可以在以后实际发放年度申报扣除。如果企业当年计提的工资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即次年5月31日前)实际发放的,可以在计提当年计算扣除。
  《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浙江省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甬国税直发[2010]3号)第4条规定,企业2010年1月发放2009年12月计提的职工工资以及年终奖,这部分跨年度发放的工资及奖金是否可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答:企业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发放且属于汇算清缴年度应负担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认定为纳税年度实际发生,在工资薪金支出所属纳税年度可以税前扣除。在汇算清缴期限终了后补发上年或者以前纳税年度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的,应在工资薪金支出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
  2、从会计上来说,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做账务处理。2008年度的奖金,应计入2008年的费用。如果计提2008年度的奖金,没有发放,其账务处理如下:
  计提2008年度奖金: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200000
  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假设未来企业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以抵扣暂时性差异):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5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000
  结转: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5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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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发工资如何做账
事业单位的员工是可以享受到补发工资的待遇的,符合情况的员工就可以拿到补发工资款了。补发工资跟正常工资是不一样的,为此当月如有补发工资出去的话,会计在做账的时候就要分开来。那么,补发工资如何做账?补发工资如何做账?补发工人工资可以以公司的一种福利或者补助津贴做会计分录;一、用人单位应当在中对工资的构成以及发放时间做具体的规定;二、工资应当以货币的形式发放给劳动者本人;需要计提哦,这样才能反映发工资的情况哦。计提时:借:管理费用或生产成本等相关科目贷:应付职工薪酬发放时借:应付职工薪酬贷:其他应付款--其他应付款--医疗金其他应付款--失业金其他应付款--住房应缴税费--现金补发工资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首先:先从法理角度来讲:《》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里的“每月收入额”是按是按个人实际收到款项时为准的,目前允许分摊到各月进行计算应仅为特定行业或者是如一次性或者一次性奖金等有明确规定允许分摊到各月的方可。除此之外国家税务总局尚无关于补发工资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统一规定。但也有些地方税务机关对此有明确规定,如(粤地税发[号)、市》(大地税个[号)。所以地方税务机关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原则上应按实际发放月份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其次:从会计处理上来讲:如果会计处理上当月的工资在月计提,按月进成本,虽然没有发放,但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按进行了个人所得税的全员申报,,这种情况下,视同企业向员工欠款,会计上列作“其他应付款”核算,等有钱时再一起发放,这是可以分每月应发数来计算个人所得税的。第三:建议主动同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既然国家税务总局尚无关于补发工资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统一规定。这时主管税务机关就享受有解说权,来进一步明确,如广东省和大连市。相信税务机关也会“人性化”的具体对待。因为分摊各月来计算本身需要税务机关认可才可行。补发工资如何做账?如会计不知道补发工资后怎么做账,应该要问一下有经验的会计人士,避免自己把账做错了。上面还有律师长期驻留,有任何补发工资法律相关的问题,可以直接在线咨询律师。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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