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交工伤保险赔付在工伤后有赔付吗

出事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事后补交可以从社保局得到后面的费用吗?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出工伤之前没有工伤保险,出事后才补的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 62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补交保险费可以享受工伤待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是什么意思? 是出工伤员工参加工伤保险吗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 这条是说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还是 说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
由于本人在单位工作期间右眼受伤做了两次手术,后做了劳动能力评估,判定为九级伤残,请问我在劳动合同未到期自己提出辞职回家务农,没有买任何保险,如果后期旧伤复发需要手术,费用由谁出、可以找原单位支付吗?
我在2012年12月工伤,13年4月被鉴定为十级。社保根据工伤管理条例按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给予7个月 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我们的社保由单位购买,包括个人部分。多年来我们曾多次并以书面的形式,要求公司根据社保法为我们购买社保。大概在2010年公司答应按照我们的工资为我们购买社保,但没有出示任何管理规定,既然公司答应了,我们相信了公司,以后也没人跟踪这件事了。直到2012年3月份有同事发现公司并没有按照我们工资为我们购买社保,然后有同事以公司违反社保法,欺骗员工...
我单位是私营企业,今年没有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了工伤,现在可以补交吗?补交之后能得到社保局的赔偿吗?
公司强制我缴纳社保全额费用,缴纳了二十五个月。可我去社保局查询只缴纳了十五个月。请问我可以通过劳动局去告公司吗?
日入职,签订实习合同,承诺实习期一个半月,转正后缴纳五险。现在2015年3月,一直没有签订正式合同,保险也没有缴纳,并且期间工资总是随老板个人心情随意调整。因在工作中提出很多无厘头的要求,所以发生了争吵,现在想要提出辞职,为自己讨回一些补偿。请问谈判过程中,可以从哪几方面来要求赔付?平均工资3000元,大概可以赔偿多少?谢谢!
由于工伤,手臂断了,但没有员工合约,人身保险,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2009年5月事业单位签订了十年的合同,单位说要两年后给购买三险,2011年11月两年半的时候我下班单位门口出车祸,肇事者负责赔偿医药费,我也没有任何的保险只是拿到了医药费,定为九级伤残,单位说是工伤,我和领导说买保险的事领导敷衍说其他同事是以单位的名义个人买的保险。说明年单位会给统一买五险,我有问过其他同事他们满两年的时候就给买了保险了,可到今日一直都没给买过(工伤后上班一年后因生小孩在家休息了两年一直没有上班,单位给发基本工资)因工作单位在外地,现在...
2009年5月事业单位签订了十年的合同,单位说要两年后给购买三险,2011年11月两年半的时候我下班单位门口出车祸,肇事者负责赔偿医药费,我也没有任何的保险只是拿到了医药费,定为九级伤残,单位说是工伤,我和领导说买保险的事领导敷衍说其他同事是以单位的名义个人买的保险。说明年单位会给统一买五险,我有问过其他同事他们满两年的时候就给买了保险了,可到今日一直都没给买过(工伤后上班一年后因生小孩在家休息了两年一直没有上班,单位给发基本工资)因工作单位在外地,现在...
因工伤导致左手几乎没有了,私人场子没有保险,可以评定几级伤残,赔偿多少
试用期出了工伤 可是公司没有买保险 做了鉴定十级 可以要求公司赔付哪几项赔偿?未缴工伤保险 出事故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工伤保险-金投保险网-金投网
未缴工伤保险 出事故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蓝色快报编辑:陌年
摘要: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由于职业危害无所不在,无时不在,任何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职业伤害。
工伤二次手术公司拒付费用
简述:日,孙强(化名)经过应聘来到烟台某实业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公司也没有为他缴纳,只是保证孙强每月600元的工资。日,孙强在为公司维修房屋时不幸摔伤,被诊断为双侧胫腓骨粉碎性骨折,T12压缩性骨折,造成六级伤残,经认定为工伤。住院期间,公司承担了孙强所有的医疗费用。但在进行第二次手术时,公司却再未派人护理,并拒绝承担医疗费。调解无果后,孙强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回顾:2005年4月,孙强为谋生计,来到烟台寻找工作。后经人介绍,他在烟台某实业公司找到一份工作,虽然干的是体力活 ,但好歹每月都有600元钱的收入。工作期间,单位并未给孙强缴纳工伤费,对于公司的做法,孙强也并未在意。
10月26日,工作仅六个月后,孙强发生了意外。在给单位维修房屋的时候,他不慎从房顶摔落在地。随后,孙强被紧急送往医院。经诊断,孙强骨折双侧胫腓骨粉碎性骨折,T12压缩性骨折。后经市劳动和认定为工伤,经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
治疗期间,孙强总共住院107天,公司方面承担了他所有的医疗费用。但孙强的伤并未彻底痊愈,日,孙强再次住院,并进行了第二次手术,总共花费一万余元,但这一次公司方面的态度却发生了大转变,拒绝像上次一样为他支付医疗费。
公司的做法让孙强很受伤,而自从摔伤后孙强便不能再参加工作,收入成了他面临的最大难题。为了讨个说法,孙强多次找到公司领导协商,但公司方面明确表明,不会再给他任何费用。无奈之下,孙强向烟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烟台某实业公司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工资、二次手术费用、住院伙食补贴等费用共计五万余元。
被告不服裁决法院支持赔偿
对于裁决结果,烟台某实业公司表示不能接受。公司方面认为,单位同意按有关法律规定支付孙强相关工伤补偿,但对于孙强有关交通以及其他方面的费用,公司表示不能支付。由于调解不成,孙强不得不将对方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原告孙强在被告单位工作中发生事故受到伤害,经劳动部门已认定为工伤。被告没有为原告参加工伤保险,依法应由被告按《》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原告孙强相关的工伤待遇。根据现实情况,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烟台某实业公司支付给孙强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十项赔偿在内的共计13万余元。
工伤赔偿属无过错责任
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刘昌辉律师表示,工伤赔偿属于无过错责任,用人单位是否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取决于受伤职工是不是本单位职工,事故是不是属于工伤,而不论事故过程中各方是否存在过错。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刘律师说,本案原告自入职之日起便与被告形成劳动关系,被告此时即应当为原告缴纳,因为本案被告没有及时参加社会保险,因此只能比照工伤保险条例的工伤待遇项目和标准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刘律师提醒说,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尤其是具有工作危险性的特殊岗位。工伤保险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但同时降低了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进而减少因工伤赔偿责任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
关于工伤保险的部分知识
1、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由于职业危害无所不在,无时不在,任何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职业伤害。因此工伤保险作为抗御职业危害的保险制度适用于所有职工,任何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遭受职业疾病,都应毫无例外地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也就是说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和劳动权受到影响、损害甚至被剥夺了。因此工伤保险是基于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他社会保险是基于对职工生活困难的帮助和补偿责任而设立的。
3、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或第三者,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
4、工伤保险不同于等,劳动者不缴纳保险费,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即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
5、工伤保险待遇相对优厚,标准较高,但因工伤事故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6、工伤保险作为社会福利,其保障内容比商业要丰富。除了在工作时的意外伤害,也包括职业病的报销、急性病猝死保险金、丧葬补助(工伤身故)。
金投网发布此信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网站立场无关。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如无意中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网站将在规定时间内给予删除处理。相关信息并未经过本网站证实,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险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残疾根据残伤程度给付。
公共场所个人责任: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他人身体或财物损失而须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金。
责任保障/主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保险公司按所交主险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5%给付满期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附加险: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70周岁之后遭受自驾车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按30万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责任保障/主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保险公司按所交主险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5%给付满期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附加险: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70周岁之后遭受自驾车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按30万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责任保障/主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保险公司按所交主险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5%给付满期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附加险: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70周岁之后遭受自驾车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按30万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主险-房屋主体: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围护结构
主险-房屋附属设施及室内装潢:房屋附属设施,包括车库、储藏室、天井、庭院、围栏、防护墙等,需分项列明;室内装潢,包括室内固定安装的各类附属设施、设备,如固定安装的供电、供水、供气、供暖管道、线路和设备、卫生洁具等
责任保障/主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保险公司按所交主险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5%给付满期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附加险: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70周岁之后遭受自驾车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按30万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残疾:20万元
住宿意外身故或残疾:10万元
飞机意外:30万元
意外医疗:20000元
保险顾问在线
问:咨询一下中英人寿的吉..
并且确诊时所患疾病未达到重大疾病程度,将...
Q:你好,我想问一下,我发生意外事故,现在合作医疗还没有报下来,如果距事故发生超过180天还没理赔,意外险还能报吗?谢谢!
Q:你好:麻烦问一下,我的保险已经交了,怎样才能在网上查到?
Q:什么是安贷宝
Q:我的户口已经落户在现在所在城市&但是身份证信息还是以前老家的&。现在单位要解除合同要失业证&,办理失业证身份证信息是以前老家的可以办理吗
Q:您好,小孩10岁买国寿福禄鑫尊适合吗
Q:新农合最长多长多少时间能去办理报销,跨年呢?
Q:我要出国两年,车子就放在家里不开了。然后我这个车子的保险不办可以吗?
Q:你好。怎么查理赔
猜你感兴趣
保险关键词
版权所有 (C) 中国黄金投资网 gold.org 浙ICP备号 经营许可证编号:浙B2-为方便用户快速收藏本站,请牢记本站易记网址:<
本站信息仅供投资者参考,不做为投资建议!本站所有广告均由第三方提供!联系管理员:webmaster@cngold.org 欢迎投稿:tougao@cngold.org
我的意见:我国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赔偿规定【汇总】
我国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赔偿规定【汇总】
  我国关于未足额缴纳费的赔偿有哪些规定?每个地方省市都有相关的规定的哦,下面是yjbys小编收集的资料!
  我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中均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但实践中,用人单位按照当地最低缴费基数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不在少数,而部门是根据工伤保险实际缴费基数核算工伤待遇的。因此给职工造成了工伤待遇的重大损失。关于该&损失&是否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问题,虽然中央并无统一规定,但部分省市明确规定该损失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现将各省市相关规定汇总如下:
  一、北京市: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 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降低部分由该用人单位支付。
  二、上海市: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沪府令93号 日起施行)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保经办机构依法追偿。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三、广东省:
  1、《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 日起施行)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
  2、《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
  (穗府[2014]30号 日施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或未按时足额缴费的,职工发生工伤或者职工在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及本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相关的待遇。
  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全部职工从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规规定补缴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伤残津贴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等费用(不含完成补缴前已经死亡职工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及本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
  四、辽宁省:
  1、《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 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参加属地工伤保险发生工伤的,申请人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给予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欠缴前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欠缴期间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支。但自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之日起至善后处理结束之日止,在此期间补缴的除外。由于用人单位少报工资总额或者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等原因,影响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2、《铁岭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铁岭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施行)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未参加属地工伤保险发生工伤的,申请人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给予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欠缴前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欠缴期间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支。但自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之日起至善后处理结束之日止,在此期间补缴的除外。由于用人单位少报工资总额或者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等原因,影响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五、吉林省:
  1、《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 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2、《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
  (施行)
  第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补缴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在此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省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支付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补支:
  (一)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
  (二)未按时、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三)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的;
  (四)少报工资总额的。
  3、《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
  (松政发[2013]48号 起施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用人单位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重新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不再补支。
下页更精彩:1
本文已影响人
我国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赔偿规定【汇总】相关推荐
[我国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赔偿规定【汇总】]网友评论
<div class="ds-thread" data-thread-key="338801" data-title="我国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赔偿规定【汇总】" data-image="">}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工伤保险最高赔付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