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1994年在马拉喀什签署瑷珲条约签署地

《马拉喀什条约》的缔结及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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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马拉喀什条约》的缔结及其影响
【作者】 【作者单位】
【中文关键词】 ,,,
【英文关键词】 Marrakesh T limi cross- amendment of Chinese Copyright law
【期刊年份】 【期号】 9
【页码】 81
【摘要】 《马拉喀什条约》是国际著作权体系中的历史性条约,其为便利视力障碍者获取出版作品提供了众多的例外与限制。虽然在条约的缔约过程中,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例外与限制的范围、正常渠道的商业可获得性、三步测试法的适用方式以及直接向受益人发行等问题存在诸多争议,但基于该条约道德上的正义性以及国际知识产权体系范式变革的背景,各方最终达成了此突破性协议。这种突破性体现在受益人而不是权利人成为国际知识产权体系关注的核心、权利限制的深度与广度以及作品的跨境交易的制度安排等方面。中国正在进行的著作权法修订有必要纳入条约的相关规定。
【英文摘要】 Marrakesh Treaty to Facilitate Access to Published Works for Persons who are Blind, Visually Impaired, or otherwise Print Disabled is a historic treaty in intemactional Copyright system, which provides some exceptions and limitations to improve the access of published works. During the negotiation of the treaty, the developing and developed countries have quite different positions on issues like the scope of limitations and exceptions, commercial availability,3-step test and direct distribution to individuals. Owing to the moral justifications and the changing paradigm oflP system, the breakthrough treaty finally reached. The breakthrough includes beneficiary person becoming the focus of an international IP treaty, the scope and depth of limitations and exceptions, cross-border exchange system, etc. The ongoing amendment of Copyright law should incorporate related provisions of Marrakesh Treaty.
【全文】【】 &&&&   日,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马拉喀什便利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取出版作品条约》(以下称为《马拉喀什条约》)获得通过。来自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186个成员方的600多位谈判者参加了该条约的谈判。该协议将在20个WIPO成员方中批准后生效。
  《马拉喀什条约》是著作权法领域国际立法的一个历史性条约。与先前的著作权法国际条约相比,该条约是第一个专门面向著作权领域的某一特定消费群体的条约,该条约在国际知识产权立法领域,首次将公共利益置于首位,是对过去西方以权利为中心的知识产权立法范式的革命性变革,该条约的成功缔结反映了国际著作权领域立法的新动向与趋势。代表非洲集团的阿尔及利亚代表团就认为,《马拉喀什条约》是国际知识产权体系迈向平衡的长征第一步,而该体系长期以来将主要的关注力放在权利人私人利益的保护而损害了更广泛的大众利益,《马拉喀什条约》代表了知识产权体系的转向。WIPO秘书长也认为,该条约对于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以下称为视力障碍者)以及多边体系而言,是一个巨大的胜利。值得注意的是,这种转向获得各方广泛认可,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非政府组织等都对条约的通过表示欢迎并敦促各方尽快签署该条约,包括中国、巴西、英国等在内的51个国家很快签署了该条约,这在国家知识产权立法上较为少见。
  一、《马拉喀什条约》的订立背景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全世界约有3.14亿多盲人与视力障碍者(其中盲人有3900万),其中90%居住在发展中国家。我国盲人及视力障碍者数量大,约占全世界盲人总数的20%。东亚与南亚国家的盲人约占全球盲人的1/3,而印度就有2000万盲人。视力障碍者要阅读正常人所接触的作品,必须对这些作品进行格式转换,将正常出版的作品转换成盲文、大字本和有声读物等格式的作品。然而,现今适合于视力障碍者阅读的作品非常有限。根据世界盲人协会的统计,全世界每年大约有100万左右的书籍出版,但其中只有不到5%的书籍被转换成无障碍格式版本。
  无障碍格式版作品匮乏对视力障碍者造成了严重伤害,严重限制了他们的言论自由,使其不能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信息和思想,也限制了他们享受受教育的权利和做研究的机会。同时这些挑战也限制了他们参加社会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方面的能力。
  要消除视力障碍者遇到的这些挑战,必须改善其获取作品的能力。要改善视力障碍者获取作品的能力,必须增加无障碍格式作品的供给。增加无障碍格式作品的供给需要极高的成本投入,而让弱势群体的视力障碍者来承担这些成本既不现实,也无可能。对著作权人权利进行限制让其承担一部分改善视力障碍者获取作品的能力无疑是可行选择之一。然而,根据WIP02006年调查,全球只有不到60个国家在其著作权法中规定了针对视力障碍者的限制与例外。即使一些国家在其著作权法中规定了针对权利人的限制与例外,但这些限制与例外一般也没有涉及无障碍格式作品的跨境分享。一国制作的无障碍格式作品不能自由提供给其他国家的视力障碍者使用。现今无障碍格式作品的跨境交流必须获取权利人的许可,使得美国制作的英文版的无障碍格式作品不能提供给中国的视力障碍者使用。中国的视力障碍者要获取这些英文版的无障碍格式作品必须通过中国的相关机构进行重新制作,这无疑导致了大量不必要重复劳动,同时也限制了中美两国视力障碍者接触无障碍格式作品的范围。
  因而,国际社会有必要通过对著作权人的权利设置一定的限制与例外来消除视力障碍者获取已发表作品所遇到的障碍,增加无障碍格式版作品的数量并改善其传播。《马拉喀什条约》正是这方面的有益尝试与突破。
  二、《马拉喀什条约》的内容与突破
  《马拉喀什条约》的主要目标是便利视力障碍者获取无障碍格式的作品,其基本途径是降低无障碍格式作品的制作与传播成本。这些成本包括著作权人的权利金以及流转渠道的成本等。减少这些成本的途径包括对著作权人的权利进行限制、便利跨境分享、让非盈利机构积极参与等,从而使视力障碍者能免费(或低成本)获取无障碍格式作品。这无疑需要对现行著作权体系进行革命性的变革。这种变革体现在“被授权实体”概念的创设、权利限制的广度与深度、跨境分享制度的确立等。
  (一)受益人与“被授权实体”
  《马拉喀什条约》的适用对象为“受益人”。受益人指包括盲人、有视觉缺陷、知觉障碍或阅读障碍的人,无法改善到基本达到无此类缺陷或障碍者的视觉功能,因而无法像无缺陷或无障碍者一样以基本相同的程度阅读印刷作品的人以及在其他方面因身体残疾而不能持书或翻书,或者不能集中目光或移动目光进行正常阅读的人。为确保条约所赋予受益人权益获得有效实现,《马拉喀什条约》规定了“被授权实体”概念以帮助受益人获取相关服务。“被授权实体”是指得到政府授权或承认,以非营利方式向受益人提供教育、指导培训、适应性阅读或信息渠道的实体。值得注意的是,条约中的“被授权实体”也包括政府授权或承认的非盈利组织、主要活动或机构义务之一是向受益人提供服务的政府机构以及未获政府授权或承认但其主要活动或机构义务之一是向受益人提供服务的非营利组织。因而,能否被认定为“被授权实体”主要是看其行为的性质而非政府的授权。“被授权实体”的主要职责是从事无障碍格式作品制作、交换、进口与传播,在其向视力障碍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明确其服务的对象只能为受益人,禁止未授权复制件的复制、发行和提供,对作品复制件的处理保持应有注意并设置记录,同时尊重受益人的隐私等。
  (二)权利限制与例外
  权利限制与例外是《马拉喀什条约》的核心内容。《马拉喀什条约》最初草案文本名称为《视力障碍者与印刷品阅读障碍者限制与例外国际条约》。据称,在美国与欧盟的要求下,条约的名称中删除了“例外”与“限制”二词,而最终确定为《马拉喀什提升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取出版作品条约》。虽然,“例外”与“限制”二词从条约名称中删除,但条约的核心内容并没有因为标题的改变有所变化。
  现今,由各国自行决定的针对视力障碍者的仅仅适用于国内的著作权例外与限制的范围相差巨大,这对无障碍格式的传播带来了巨大障碍。对于著作权人的权利限制的方法一般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建立限制与例外的一般规则,如规定所谓的三步测试法;二是取列举的方式规定具体的例外与限制类型。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以列举方式规定了例外与限制,这些例外与限制是否还需进一步受三步测试法检验呢?一些发展中国家主张,如果条约中规定了具体限制与例外条款,该条款不再受三步测试法的进一步检验。美国则认为,三步测试法是著作权法的根基,应在条约中应加入三步测试法的一般条款,限制条约中的限制与例外的适用。
  三步测试法是国际著作权法领域的重要制度,在各个著作权条约中都有规定,但其内涵却并不一致。《伯尔尼公约》的三步测试法是针对条约中没有设置例外的领域,是专门针对复制权而创设的一般例外。也就是说,《伯尔尼公约》的三步测试法适用的范围只针对复制权,而《伯尔尼公约》所规定的具体限制与例外的领域不能再适用三步测试法检测,其已内嵌了需要平衡的利益。{1}《》对三步测试法进行了修订,要求所有的限制与例外都必须接受三步测试法的进一步检测。WTO争端解决机构在对《》的三步测试法进行解释及其适用时明确指出,伯尔尼公约第llbis (2)条所规定的例外与《TRIPS协定》第13条规定的例外涵盖了不同的情形。
  最终各方认为,缔约方在现存的国际条约下所承担的三步测试法的义务必须遵守,但是需要考虑这些条约,如《》为最不发达国家所提供的灵活性等。同时,条约的文本也考虑了缔约方在不同的国际著作权体系下所承担的三步测试法义务的非一致性,为缔约方情况设定了不同的义务。这既体现了灵活性,也使得《马拉嗜什条约》条约与其他条约不相抵触。
  对于权利限制的具体范围,各方的争议主要集中于翻译权方面。各方对在条约中规定复制权、发行权、WCT界定的向公众提供权的例外或限制以及将作品制成替代性无障碍格式所需要的改变所需的例外没有异议。同时,各方同意各成员方可以规定公开表演权的例外。对于翻译权的限制,墨西哥认为,翻译权的例外应涉及作品在某语言中不存在无障碍格式版时,“被授权实体”可要求将之翻译成该语言的无障碍格式版。美国则认为,如果该语言的翻译作品能以合理条件从商业渠道获得,被授权实体一般不需要进行翻译工作。美国同时认为,关于翻译权的规定既不应该减少也不应扩张《伯尔尼公约》所允许的例外与限制的适用范围。而国际出版产业的人士认为,不清楚为什么要将翻译权纳入,在正常人都没有从相同例外获益的情况下,向视力障碍者提供这样的例外并无实际价值。
  《马拉喀什条约》关于著作权限制与例外的具体内容最终规定于第4、11与12条中。第4条是关于无障碍格式作品的国内法限制与例外。该条明确了权利限制的范围,要求各签约国必须对复制、发行以及向公众提供权进行限制。对于表演权,条约作出了任意性规定,由各签约方自由选择。对于广泛争议的翻译权问题,条约在其注释4中指出,对于与视力障碍者有关的翻译权而言,如果要规定关于翻译权的例外,需适用《伯尔尼公约》的相关规定。
  对于如何执行(fulfill)条约规定的限制与例外义务,条约做出了非常灵活性的规定,可由签约方选择适宜的方式。签约方可以在其国内著作权法中规定限制与例外以便“被授权实体”在未经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制作作品的无障碍格式版、从另一“被授权实体”获得无障碍格式版、以任何方式将这些无障碍格式版作品提供给受益人、受益人依法有权使用作品或该作品的复制件等。同时,在一定条件下,受益人或代表其行事的人可以制作作品的无障碍格式版供受益人个人使用,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帮助受益人制作和使用无障碍格式版。条约还明确指出,缔约方也可以规定其他的限制与例外来执行第4条第1款的规定,但这些限制与例外必须满足第10条及其规定。第10条是涉及到实施的一般原则。第11条是关于限制与例外的一般义务,其规定缔约方在取必要措施确保本条约的适用时,应遵守《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2款、《TRIPS协定》第13条、 WCT第10条第1款、第2款应承担的义务,如果缔约方是这些条约的签字国。这意味着选择其他的限制与例外来实施第4条第一款的规定时,缔约方需要遵守其在其他国际著作权条约下应承担的三步测试法义务。
  另外,第12条规定的其他限制与例外明确缔约方可以依照该缔约方的国际权利和义务,根据该缔约方的经济条件与社会和文化需求,对于最不发达国家,还应考虑其特殊需求、其特定的国际权利和义务及这些权利和义务的灵活性,在其国内法中为受益人实施条约未规定的其他著作权限制与例外。该条为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实施限制与例外提供了一定程度的灵活性。同时条约明确了限制或例外是否需要支付报酬,由国内法自行决定。
  权利限制与例外是否需满足商业渠道的可获得性问题,各方存在着广泛争议。在条约的最初草案文本中,第C条(正式文本中的第4条)第4款规定成员国可以将限制或例外限于在该市场中无法从商业渠道以合理条件为受益人获取特定无障碍格式作品的情形。视力障碍者以及发展中国家希望删除该规定,而出版社与发达国家希望纳入商业渠道可获得性条款。发达国家一直期望只有在无障碍格式作品从商业渠道不能以合理价格取得时,才适用相关例外。世界盲人协会代表提醒各代表团,对于视力障碍者而言,他们真正需要一个清楚、简单与有效的文本来保护自身的利益。然而,对于许多“被授权实体”而言,其不可能在任何确定性意义上确认商业渠道的可获得性问题。所谓商业渠道可获得到底是什么意思?它是否意味着被“授权实体”首先必须认真调查以确定这些无障碍格式书籍能否从市场上买到吗?如果调查后发现无障碍格式书籍可从市场获取,接下来需要考虑的问题是该书的价格是否是可负担的,这需要进一步考察视力障碍者需求以及收入情况。对于“被授权实体”而言,要完成如此复杂的工作几无可能。另外,将限制与例外与商业渠道可获得性条件相关联的另一个弊端是西方国家可能会向发展中国家施压要求其加入相关条款。条约正式文本中的商业渠道可获得性规定是一个任意性条款,可由各国自主决定是否纳入。然而,在西方国家占据主导地位的著作权立法领域,开启这样的大门无疑为发达国家提供了向发展中国家施压的有力工具。将商业渠道可获得性与例外与限制关联在一起,无疑将损害《马拉喀什条约》文本的稳定性与效力,对发展中国家非常不利,将可能损害发展中国家相关群体的利益。
  (三)跨境交换
  跨境分享无障碍格式版作品是条约的主要目标之一。条约序言指出,在无障碍格式版作品仍然持续匮乏的情况下,由于无障碍格式版不能跨境交换,导致大量重复劳动。条约通过对著作权的跨境交换设置限制与例外以便利“被授权实体”跨境经营来促进无障碍格式作品的跨境交换。因而,实质上,跨境交换是一种针对著作权的特殊限制与例外。所谓跨境交换是指由一个“被授权实体”向另一缔约方的受益人或“被授权实体”发行或提供依法制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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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合道品牌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以下简称《马拉喀什条约》)将于9月30日生效。加拿大成为第20个加入《马拉喀什条约》的国家。这意味着该条约将在加拿大加入3个月之后生效。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Francis Gurry)对此表示庆贺,称这对视力障碍人士来说是个好消息,对多边知识产权系统也有促进,并且敦促其他国家批准该条约。他说:“一旦《马拉喀什条约》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实施,盲人和视力障碍人士获取知识就有了一个更加平等包容的制度框架。”在加拿大加入之前一天,厄瓜多尔和危地马拉也加入了该条约。拉丁美洲国家目前是该条约的主要缔约国。
  印度在日批准了该条约,是第一个加入的国家。超过75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签署了该条约。日,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摩洛哥王国共同举办的马拉喀什外交会议上通过了该条约。到目前为止批准或加入该条约的国家为:印度、萨尔瓦多、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马里、乌拉圭、巴拉圭、新家坡、阿根廷、墨西哥、蒙古、朝鲜、澳大利亚、巴西、秘鲁、韩国、以色列、智利、厄瓜多尔、危地马拉以及加拿大。
  《马拉喀什条约》要求缔约国在其国内法中规定,通过对版权权利人的权利规定限制与例外来允许复制、发行、提供已出版作品的可供视力障碍人士使用的格式,比如盲文。(来源:创名商标转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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