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未足额发放工资赔偿支付劳动报酬几个月可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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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未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以主张经济补偿?
【案情简介】
王某于日进入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于日在工作中不慎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日,王某之伤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日,王某经某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十级。受伤期间,公司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了王某3个月的停留工留薪期工资。日,王某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以及经济补偿。庭审中公司称王某仅向公司提供了3个月的病假单,停工留薪期间王某没有出勤上班理应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且该期间王某从未提出过异议,故不存在未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情形,并向仲裁委提交了王某2011年8月至2012年8月期间的工资表。
【争议焦点】
未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情形?
【裁决结果】
依据王某的工资表及《》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扣除加班费本会认定王某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标准为2799.91元/月,故公司还应支付王某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
由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工伤待遇,且双方是由于对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以及期限的理由不同而产生的争议,因此王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及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
【分析点评】
第一、《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期限的确认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在实践操作中,就遇到定点医疗机构是否包括外省市的医疗机构?工伤人员提供两家以上医疗机构的病假休息单是否均予以认可?工伤人员提供的病假单是否需要病例资料相配套?如果工伤人员无法提供病假休息单,是否就没有停工留薪期?以及停工留薪期中的原福利待遇如何理解?这些在法律上都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但由于工伤人员和用人单位对于停工留薪期期限以及工资标准的理解不同,因此而产生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差额并非基于用人单位的主观恶意。
第二、根据《》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情形,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那么未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对于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规定列入到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之中,表明停工留薪期工资为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之一,停工留薪期期间劳动者并未实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不同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是基于劳动者工伤休息而到得的待遇,不同于通常意义上基于劳动者的劳动而获得的劳动报酬,因此不能简单得将未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情形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法律情形。
作者:上海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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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虽未按时支付工资,但超过合同约定的日期仅一两天,此时,劳动者以此为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该支持?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精神,同时,为了保证劳动关系的稳定性。我们认为,实践中应掌握这样一个原则:工资结算支付周期届满后,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内支付工资,最迟不应超过约定支付日期的7天。如工资支付日遇节假日或休息日时,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超过一周的,劳动者有权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信法网专为您提供全面的劳动合同咨询,劳动合同样本,劳务纠纷等关于劳务的法律知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按照法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若要获得此种权利保障,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寻求权利救济。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劳动合同法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有两种表现形式:(1)未及时发放工资。(2)未足额发放工资。所谓“足额”,是指严格按照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报酬总额发放。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后果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法律后果一:责令改正+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者若要获得此种权利保障,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寻求权利救济。
【劳动者 即时 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为避免劳动者滥用此项权利,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但对确因客观原因引起的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劳动者因此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的原则,参照上述条款精神处理。
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保金,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但是,劳动报酬和社保金的计算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比较复杂。而法律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促使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都诚信履行,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起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不能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有悖诚信的情况,从而拖延支付或拒绝支付的,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因此,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但对确因客观原因引起的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
信法网创始人吴革律师。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金融投资研究生,擅长宪法、人权、律师制度、公司证券、知识产权、诉讼、仲裁等律师业务。
吴革律师现任职务
中国法学会案例研究专业委员会会长;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主任;
中华海外联谊会理事;
北京律师协会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副主任;
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北京师范大学法律院兼职教授。
曾先后获得北京市律师协会“优秀论文奖”、北京市律师协会年度最佳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行政系统2003年度先进个人、北京市司法系统2003年度先进个人、全国优秀律师称号、通过为全国人大代表提供法律服务的方式参与立法,促进司法改革和公民权益的保障,所提立法议案获得好评。
吴革律师主要作品
《自由与责任》(日法制日报);
论文《律师职务犯罪问题研究》(1999年)我国律师职务犯罪研究方面第一篇专业论文;
《非公经济主体的宪法权利保障》(2002北京市政协研讨发言,并收入《宪法论坛》第一卷2003年11月中国民航出版社);
《宪法第51条应当修改》(2002首届北京律师论坛文集2002年法律出版社第一版);
《中国户籍制度急待变革》(2002中国宪法学武汉年会发言);
《户籍、中国农业文明的遗传代码》(2002年11月法律出版社);
《中国农民工权利现状》(2003中国律师网);
《刑罚是社会与江湖之门》(2003年11月法制日报);
《紧急状态立法与公民权利保障》(2003中共中央统战部合肥论坛发言 并作为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非典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农民的第三次解放》(2004年北大“以权利为基础促进发展国际研讨会”发言《凤凰周刊2卷发表》);
《宪政视角下的三农问题——清理与完善涉农法》在《团结杂志社》与清华大学法学院“宪法权威与法制统一”论坛上发言;
专著《律师制度》(1998年海南出版社),20万字(段正坤副部长、赵秉志教授审定);
《社会法律援助的功能》(2005年8月北大出版社);
《私人律师政府律师与公益律师》(2005年10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中国影响性诉讼》(2005年至今连续刊印5辑);
《为什么是影响性诉讼》(日法制日报);
《中国影响性诉讼论坛(2006卷)》、《重走长征路:后法律移植时代新农村的法治现状与需求》;
《中国影响性诉讼2005》(法律出版社);
《中国影响性诉讼2006(上)》(检察出版社);
《中国影响性诉讼2006(下)》(检察出版社)
吴革律师主要成就
2002年,获得北京市律师协会“优秀论文奖”;
2003年,因个人表现获得“北京市律师协会2003年度最佳专业委员会主任”和“北京市行政系统2003年度先进个人”的荣誉;
2004年,因个人表现获得北京市司法局颁发的“北京市司法系统2003年度先进个人”的荣誉;
2005年,获得“北京市律师协会2004年度最佳专业委员会主任”称号;所领导的专业委员会获得“北京市律师协会2004年度最佳专业委员会”称号;
所代理的公益诉讼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反响,主要新闻媒体给与广泛关注和深入报道。
通过为全国人大代表提供法律服务的方式参与立法,促进司法改革和公民权益的保障,所提立法议案获得好评。
作为我国律师和学者多次参加人权、法律援助国际会议与国际交流,2004年10月,应邀作为国际访问者,访问和考察美国的法治和公益诉讼。
2005年,获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授予的“全国优秀律师”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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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足额发放工资应当认定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
65人阅读 来源:律师365
当我们的劳动者完成了规定的工作就应该得到满额的报酬,但是在遇到未足额发放应当认定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时应如何解决呢?如果想要了解更多这方面的,请看下面小编特别为大家收集整理的资料。所谓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所得的对价,体现的是劳动者创造的社会价值。一般是指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各种工资(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等。一、未足额发放工资应当认定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1、单位恶意拖欠劳动报酬2、单位非恶意拖欠劳动报酬3、单位恶意拖欠劳动报酬后,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处理投诉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单位拒不支付。(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处理,本文不赘述。)二、未足额发放工资应当认定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的法律依据根据《》第3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根据《违反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三、未足额发放工资应当认定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中用人单位的责任1、单位恶意拖欠劳动报酬的,根据上述第一组、第二组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并要求用人单位足额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同时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恶意拖欠劳动报酬的25%经济补偿金。其次,劳动者还可以根据《劳动》第47条的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2、单位非恶意拖欠劳动报酬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47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足额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及该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但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的规定25%经济补偿金的,法院不予支持。3、单位恶意后,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处理投诉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单位拒不支付的。劳动者可再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要求责令用人单位按金额的50%-100%加付。四、劳动合同的简要介绍所谓“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通过对上文的阅读,我们知道,在未足额发放工资应当认定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中用人单位需承担一定责任,只有在了解这些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律师365拥有强大专业的律师团队,相信一定可以为您解疑答惑,值得信赖。延伸阅读: 看完还有疑问?拨打咨询热线:400- ,律师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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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扣工资指企业无正当理由扣减员工应得工资,即在员工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企业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员工的全部劳动报酬。克扣工资是违法的事,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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