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后物业发现租房子的偷电,罚款场外应急计划由谁负责责

偷电处罚通知书
偷电处罚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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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偷电的处罚问题
物业对偷电行为的处罚问题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构成盗窃罪;这里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依照能源部、公安部《关于严禁窃电的通告》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为窃电:(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2)绕越供电企业计费计量装置用电;(3)伪造或启封供电企业加封的表计封印;(4)故意损坏供电企业计费计量装置;(5)包灯用电户,私自增加用电容量;(6)致使供电企业计费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失效的其他行为。该通告还规定:窃电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95年通过的《电力法》第七十一条也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2、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3、伪造或者开启供电企业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4、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5、故意使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6、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对与窃电的处罚,《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二条规定 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三款 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篇二:偷电的定性
【偷电处罚】偷电也可构成盗窃罪
【提要】一般人认为,盗窃有形财产才构成盗窃罪,而盗窃无形的、一次性消耗的电力算不上盗窃,实际上,依照法律偷电也可构成盗窃罪...
【偷电处罚】偷电也可构成盗窃罪
一般人认为,盗窃有形财产才构成盗窃罪,而盗窃无形的、一次性消耗的电力算不上盗窃,实际上,依照法律偷电也可构成盗窃罪。
2000年5月,犯罪嫌疑人罗富均租用了重庆市大渡口区建胜镇一鞋业公司的厂房与他人合伙开办炼铁厂。由于采用的是电炉炼铁,高额的电费让罗及合伙人感到利润太少,无法迅速“致富”。于是,他们在炼铁厂开工之际便以每月高出其他电工工人工资两倍的月薪请了一个叫“小五”的专业“人才”来偷电,该炼铁厂也一直在窃电状态下进行生产。
2000年10月,供电局发现了该厂的窃电行为,在罗富均补交了电费后将该厂的电表装入计度箱,并打上铅封。罗的合伙人见无利润可言,纷纷退股。此时,罗不仅不吸取教训,反而继续打窃电的主意以弥补损失。他依然每月给电工“小五”相同的工资,让电工“小五”继续疯狂为其窃电进行生产操作。至日案发时止,罗富均所盗窃的电力总量为19.79万千瓦时,价值7.77万元。近日,大渡口区检察院已将犯罪嫌疑人罗富均批捕,该案件审理工作正在进行之中。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构成盗窃罪;这里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据此,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罗富均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电力、煤气、天然气都是一种无形能源。传统观点认为,作为盗窃罪侵害对象的公私财物,一般是有形的物,即可以看得见、摸得着、具有某种固体形态的物。但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某些无形能源,例如电力、煤气、天然气等逐渐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并被广泛使用。同时由于这些能源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并且具有可管理的特性。在这种情况下,无形能源作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也是当前打击各类盗窃犯罪的实际需要。因为无形能源具备盗窃罪犯罪对象的三个特征:其一,具有经济价值。无形能源虽然是一种无形物,但它也是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取得或生产出来的物质。它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是通过市场交换为人们生产和生活提供能源的一种普遍使用的商
品,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其二,具有可支配性。电力、天然气等无形能源可以为人力所控制和支配。其三,属于动产。无形能源可以利用设备和容器进行传输和转移,因此,也就可以被犯罪分子窃取和占有。以电力为例,在外国刑法典中,对窃电行为的处罚有两种立法方式:一是增设关于窃电罪的规定;二是进行扩大解释,把“电”规定在财物的范围之内,视窃电行为为盗窃财物。在我国,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电力显然应当包括在财物之内。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2、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3、伪造或者开启供电企业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4、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5、故意使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6、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对与窃电的处罚,《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二条规定 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三款 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构成盗窃罪;这里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据此,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罗富均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电力、煤气、天然气都是一种无形能源。传统观点认为,作为盗窃罪侵害对象的公私财物,一般是有形的物,即可以看得见、摸得着、具有某种固体形态的物。但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某些无形能源,例如电力、煤气、天然气等逐渐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并被广泛使用。同时由于这些能源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并且具有可管理的特性。在这种情况下,无形能源作为盗窃罪的犯罪对
象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也是当前打击各类盗窃犯罪的实际需要。因为无形能源具备盗窃罪犯罪对象的三个特征:其一,具有经济价值。无形能源虽然是一种无形物,但它也是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取得或生产出来的物质。它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是通过市场交换为人们生产和生活提供能源的一种普遍使用的商品,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其二,具有可支配性。电力、天然气等无形能源可以为人力所控制和支配。其三,属于动产。无形能源可以利用设备和容器进行传输和转移,因此,也就可以被犯罪分子窃取和占有。以电力为例,在外国刑法典中,对窃电行为的处罚有两种立法方式:一是增设关于窃电罪的规定;二是进行扩大解释,把“电”规定在财物的范围之内,视窃电行为为盗窃财物。在我国,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电力显然应当包括在财物之内。
依照能源部、公安部《关于严禁窃电的通告》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为窃电:(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2)绕越供电企业计费计量装置用电;(3)伪造或启封供电企业加封的表计封印;(4)故意损坏供电企业计费计量装置;(5)包灯用电户,私自增加用电容量;(6)致使供电企业计费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失效的其他行为。该通告还规定:窃电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95年通过的《电力法》第七十一条也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这里,我们警告那些妄图偷电的人,也许偷一次电不犯罪,也许偷一点电不犯罪,但多次偷电,达到一定数额构成盗窃罪,付出的将是自由的代价。篇三:钮A诉张B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钮A诉张B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杨民四(民)初字第2978号
民事判决书
委托代理人钮C。
原告钮A诉被告张B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周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钮A之委托代理人钮C、被告张B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钮A诉称,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约定原告将上海市杨浦区D村106号101室房屋出租给被告,租赁期自日至日。日,原、被告又签订附加协议,双方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2009年7月,供电局突击检查发现系争房屋存在偷电行为,出具处罚通知书及罚款单,原告交纳了罚金2640.20元。鉴于被告的违法行为,原告对被告已无信任感,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向原告支付罚金2640.20元,被告迁出系争房屋,被告按月880元的标准支付自日起的租金。
被告张B辩称,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日期是日,但系争房屋调换电表的日期为日,发生在被告搬入系争房屋之前,且被告也根本没有做过所谓的偷电行为,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一、上海市杨浦区D村106号101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权利人登记为原告钮A及钮E。日,原告作为出租方(甲方)、被告作为承
租方(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原告将系争房屋出租给被告,租期半年,自日至日,月租金为人民币800元,付款方式:乙方第一次须付叁个月房租金,另付押金捌佰元,以后按叁个月支付,租赁合同终止时,甲方验收无误后,将押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第一次付款计叁仟贰佰元,提前拾天支付下次房租。租赁期内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卫生治安费由乙方支付,物业管理、房屋修缮等费用由甲方支付。该合同还对双方及义务作了约定。上海F公司作为中介公司在该合同上签字。原、乙方及中介公司对水、电、煤气抄表数予以了确认。合同签订当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押金800元及租金2400元。其后,被告每三个月按约向原告支付租金2400元。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附加协议》,约定系争房屋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因乙方张B拟对房屋进行装修,特作如下补充条款:1、水电煤线路及使用安全,由乙方自行负责。2、房屋内保留冰箱一只、电风扇一只、洗衣机一台、淋浴器一只、电视机、空调各一只,其余由乙方自行处理。房租按原合同执行,二年之内不变,二年后,按年递增10%执行。物业管理费、清洁费均由乙方支付。房租改押一付三为押一付六。支付时间:每年5月31日之前及12月31日之前,两次支付。甲方处注明:老人有意外,此协议不再生效。原、被告签名后备注:该协议为不撤销协议,如有违约,需赔偿对方实际损失。日,被告支付原告租金4800元。日,被告支付原告租金4800元。日,被告支付原告租金4800元。原、被告双方一致认可被告租金已支付至日。
二、2009年7月,上海G公司上门检查,发觉系争房屋电表1、2桩头短接内U字,属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的窃电行为,并对内U字当场拆除,暂不停电。其后,供电分公司开具《补收及违约使用电费缴费通知单》,内容为:经查你户因有(窃电)现象,根据《处理工作单》,该户应补收电费660.05
元、违约使用电费1980.15元,总和为2640.20元。原告支付了上述费用。其后,原、被告为上述费用的支付产生争议,原告遂诉至本院,作如上诉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于日到期,双方于日签订的《房屋租赁附加协议》约定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房租按原合同执行,二年之内不变,应视为原《房屋租赁协议》自日起再履行两年,故该协议于日已到期终止,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迁出系争房屋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在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后至系争房屋核对过电费数,应视为原告交付给被告的系争房屋及房内设施完好,其后系争房屋由被告所控制,在此期间因电表1、2桩头短接内U字所产生的补收电费及违约使用电费应由使用人即被告负担,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罚金2640.2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租赁合同终止后,被告仍占有系争房屋,故被告应于日起支付房屋使用费,支付标准参照原租赁协议即每月800元,支付至实际迁出日止。至于被告向原告支付的押金,原告表示同意返还,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钮A与被告张B于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及日签订的《房屋租赁附加协议》终止;
二、被告张B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迁出上海市杨浦区D村106号101室;
三、被告张B应按月人民币800元的标准向原告钮A支付自日起至实际迁出日止的房屋使用费;
四、被告张B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钮A支付罚金人民币2640.20元;
五、准原告钮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张B押金人民币800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张B负担人民币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尉蔚篇四:业主偷电通知报告
关于4-2-202屡次偷电的说明报告
陕西省电力公司;
我物业公司自日--日安排两次电器巡查,俩次巡查均发现
户电表短接偷电。
日排查发现
户电表短接偷电,因第一次发现此现象,我物业公司电话告知业主情况并取消偷电短接线,日我公司安排工程人员复查发现此户电表再次被短接偷电,当日和此电表业主沟通了解情况,业主称自己不懂电也不是业主自己短接。6日我公司项目经理和工程部为了构造一个和谐的小区环境当同
业主三方将此电表恢复正常使用。
因本项目电器用电亏损大,日我公司再次安排工程部排查电器使用情况,排查中再次发现
户电表内短接偷电(具体见照片),致电此表业主再次称不是自己不懂电不知情。鉴于此情况我公司正式向贵供电局发此报告,望尽快妥善解决。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篇五:偷电书
尊敬的学校领导:
首先对于我们寝室同学在宿舍中私自接电、违规用电的行为表示深深的歉意!我们寝室私自接电的行为对学校的安全教育和宿舍管理造成了很恶劣的影响,我们非常懊悔给学校带来了不便,以及对其他同学做了非常差的示范!我们寝室同学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学校表示深深的歉意!
在学校的最近一次检查中,我们寝室被发现违规接电,被学校老师和工作人员及时地制止,并且指出我们的错误,避免了更严重的错误的发生。天气开始热了,我们为了断电以后能使用电风扇就私自接电,我们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并对自己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进行了认真的和深刻的自剖。我们首先要自我反省的是接电这个行为本身就是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更为严重的是宿舍是一个集体生活的地方,我们违规接电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宿舍的空间较小,我们的生活用品又非常多,而且像书籍书桌这样的易燃品也很多,我们这样的行为不仅对自身的安全造成威胁,还把其他宿舍的同学们也置于安全隐患中,我们现在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我们感到非常后悔和抱歉。每年高校宿舍违规用电的事故比比皆是,这些都是血的教训,作为大四学生,我们没有为其他学弟学妹们做好榜样,是我们的失误,我们以后会重视用电安全,遵守学校的。
在这里,我们要向学校的各位领导和老师做出深刻的检讨,我们宿舍的同学这两天积极反思了自己的错误。我们作为高校大学生,遵守校纪校规是我们最基本的行为规范,我们不应该为了一己之便私接电线,校规面前人人平等,每个人也有维护学校公共安全的责任,我们没做到自我监督,我们这样的行为是对自己不负责的行为,也是对其他同学和学校不负责任的行为,我们感到非常惭愧。我们本应该配合学校的安全教育,并且自觉地做好防范措施,结果我们为其他同学也带来了不好的示范。我们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我们以后会遵守学校的规定,并且按照学校的作息时间,坚决不会再做触犯校规的事情,学校也是一个小社会,我们深知在社会中我们必须遵纪守法,做一个合格的公民,如果每个同学都像我们这样,那学校将会混乱不堪,我们知道自己的行为为学校管理增加了麻烦,也给自身安全造成了威胁。我们会深刻的反省自己的错误,并且记住违规用电频频发生事故的惨烈教训,并且我们宿舍会继续学习消防知识,提高我们的消防意识,让各位老师不为我们的消防安全操心,不辜负老师和校领导对我们的期望!
无论如何,这次宿舍违规用电的行为对我们是一次深刻的教训,所幸并没发生任何事故。在今后的生活中,我们一定会牢记这次违规用电的教训。我们也会在生活中更加注意这些潜在的危险源,提醒我们的同学,共同努力创造一个安全的寝室环境,让我们的寝室不仅充满温馨更是和谐而安全的!我们一定会改正错误,遵守校规校纪,并且让同学监督我们,共同建设和维护积极向上的校风!
友情链接:小区居民被指偷电罚款2万 业主质疑谁家月用5千度电 _新浪河南新闻_新浪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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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居民被指偷电罚款2万 业主质疑谁家月用5千度电
  2月14日上午,位于郑州市航海路与未来路交叉口南500米路西的金色港湾社区,发生了50多家住户电表集体被卸事件。众多业主接到了一张没有公章的“违章用电、窃电通知单”,通知他们到优胜南路26号“办理有关手续”。15日和16日,东方今报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东方今报首席记者申子仲
  电表被卸▶▶
  多家住户突然被停电
  家住金色港湾28号楼11层的夏长征,14日近11时正在上班,突然接到母亲的电话,说家里突然停电,嘱托他问问咋回事。
  夏长征拨通了小区物业电话,被告知并不知情。
  金色港湾共有三期45幢居民楼,1700多家住户,是一个大型社区。夏长征住的是高层,楼内居民的电表统一集中在二楼的电表箱。
  中午下班回家,夏长征发现电表箱旁边的地上乱七八糟地散落着罩电表的表壳,还有几张没有公章的“通知单”,而自家和另外两家的电表不翼而飞,断开的线头裸露在外。
  夏长征急忙跑到小区物业询问,物业人员称他们的一块电表也被拆走了,但不知道具体是谁卸的。
  被指偷电▶▶
  各家被罚款2万元
  14日下午,夏长征按照“通知单”上的地址,来到了位于文化路与优胜南路交叉口西侧的供电公司分局办公大楼二层营业厅,当时有金色港湾的6位业主在场。
  询问得知,拆走业主电表的是郑州供电公司东区分局郑汴路营业所的工作人员,负责处理此事的是该营业所的抄检员连志清。
  工作人员告知业主,拆走电表是为了校检核准,因为检查时发现他们的电表有问题,涉嫌偷电。夏长征还被告知,他的电表比正常转速慢了80%。
  急于用电的业主询问该如何处理,被告知每户需交纳2万元,后又改为16000元。大多业主都没有交这笔“巨款”,只有一位头发花白的老者,现场交了钱。
  东方今报记者多方打探获悉,交钱的老者姓耿,74岁,和70多岁的老伴,还有90多岁的老娘一起生活,住在金色港湾44号楼2单元一楼西户。
  如此解释▶▶&
  拆表是为了校表
  15日下午,东方今报记者找到了耿大爷家。
  耿家三口人是2005年11月入住金色港湾小区的,因为没暖气,3位老人冬天靠空调取暖。该单元住户的电表集中在一楼楼道内。
  14日11时许,耿大爷从外回家,看到楼道里有两男一女正在拆电表,他询问咋回事,没人搭理。耿大爷到了家发现没电,连忙拐回头再次询问,“那三个人啥也不说,抱起电表就跑,跑得可快,我赶紧追,可我追不上”。
  耿大爷发现自家和另外3家电表被拆的位置贴有一张“通知单”,上面留有电话号码。
  “我打过去电话,接线的服务员说拆表的是他们的人。拆表是为了校表,如果没问题,还会给我们装回去,但啥时候装上不知道。”耿大爷说“我一听就急了,我家3口人,岁数加起来都二百好几十岁了,我和老伴儿有高血压、糖尿病,老娘90多岁了,黑灯瞎火万一有个事咋办?”
  讨价还价▶▶
  罚款2万改为1.6万
  耿大爷14日下午2点赶到了优胜南路电力办公楼。&
  他对负责人连志清说:“我看都看不懂电表,我动表干啥,无论如何也要给我把电表装回去。”
  苦苦争取了两个小时,工作人员称可以照顾,让他交2万元。耿大爷还价还到了16000元,工作人员随即通知在场的业主,都可以交16000元“了事”。
  急着用电的耿大爷连跑了两家银行,凑齐了16000元现金,返回营业厅交了钱。连志清在点钞机上过了数,也没有告知收的到底算啥钱,只是对耿大爷说,可以保证当晚就让他家通上电。
  因为闹不清自己交的钱算个啥名目,耿大爷询问连志清是不是该出个字据,“他告诉我,‘没事,我们都是说话算话的人,你只管回家吧,我一会儿派人给你把表装上、把电接上’。还说,他收的这笔钱不要对别人说,我自己知道就行了”。
  老人自嘲▶▶
  我成了合法的偷电者
  电力公司说话算话,14日晚9时10分,耿大爷家的电灯亮了。
  15日早上,耿大爷老两口来到电表箱前查看,“我们眼神都不好,当时我老伴儿说,咱家的电表咋不走啊,我说不是不走,根本就没装,只是简单把原来断开的线头给接上了”。
  “这等于用电没经过电表,这不是供电局让我占国家的便宜吗?”说到这儿,耿大爷哈哈大笑,“我现在算是合法的偷电者了。”
  采访完耿大爷,在楼道里,东方今报记者意外发现一名戴金丝眼镜的年轻人,正拿着手电查看电表。
  东方今报记者问他是不是供电公司查偷电的,对方语无伦次。他说自己姓尹,刚到电力公司上班。
  东方今报记者当即向尹先生“举报”耿大爷家的电表涉嫌偷电。尹说,凭他的职权,只能认定耿家的电表属于私自接电,而无法确定是否偷电。
  耿大爷当场就笑了,说“我可不是私自接的啊,明明是你们的人给我接的。你要是告我偷电,我就告是你们让我偷的”。
  业主质疑▶▶
  谁家一月用5000度电
  就在东方今报记者采访耿大爷的时候,夏长征接到了落款为“河南电力”的手机短信,被告知“02月份上次示数8992,本次9890,电量898,电费502.88元”。
  夏长征说,他是去年9月搬进小区的,住房170平方米,按月交电费,从未碰过电表。家里的大件电器,计有两台1.5匹空调,两台电视机,一台电冰箱。“一个月500多元的电费还算合理,如果按营业所说的电表慢80%计算,我家一个月的用电量达到5000度,谁敢这么用,太离谱了。”
  夏长征和东方今报记者约定,次日到电力办公楼一探究竟。
  妙答连珠▶▶&
  态度好罚款可讨价还价
  16日上午8时30分,东方今报记者随夏长征来到了优胜南路分局营业所,见到了抄检服务员连志清。&
  连志清称,他们14日在金色港湾小区共卸走了50多块电表,经校检有10多块合格。
  拆卸私人用户电表是否可以不打招呼?连称这是毫不犹豫地同犯罪行为做斗争。
  用户要交的20000元是什么名目?连称是针对偷电的罚款。
  20000元罚款依据什么标准,为啥降到16000元?连称,接受处罚态度好的就可以。
  耿大爷家仍没装电表,目前用电算不算偷电?所消耗的电量谁来埋单?连称,耿家情况特殊,这样做是出于人道主义。
  收钱不开票是否合法?连称不符合规定,是为了便于工作开展。
  “通知单”是否可以不加盖公章?连不置可否。
  收的钱是否已移交财务?连称还没来得及。
  身为抄检员、处罚者执行者,有没有同时收费的权力,“是不是公司的财务人员?”
  连回答,“我暂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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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租的房子着火了,消防箱里的水管却不见了,这样房东是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电动车租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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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的责任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义务
1、甲方向乙方交付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并对承租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进行合理审查。
2、车辆租赁期间若发生交通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需有乙方自行负责。
3、甲方不承担乙方在行驶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安全及车辆外部零件损坏任何...
我于去年年底搬进了深圳民治一个民房,一直住到了今年八月一日,期间房子潮湿造成了我和爱人自搬家进来持续生病 半年医药费用已经超过了三万,房间衣柜,衣物发霉严重,这种损失您看房东是有责任的
律师们,你们好,我在太原市出租屋中租住的过程中,丢失了一台笔记本和手机,丢失当天,回家后,发现房门是虚掩的,房门没有被撬的痕迹,房内的笔记本和手机都已经丢失。现在想咨询,笔记本、手机的丢失房东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谢谢~
请问,我将冷库出租给别人搞冷藏业务,来冷藏的客户的货物变质和短少,我有连带赔偿责任吗。 出租协议规定由承租方承担安全事故和商品质量事故的一切法侓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并且冷藏费是由承租方收取。
想请教一个问题:我厂向一个独立法人单位出租一个厂房,该单位自行聘请员工,如果该单位拖欠工资逃逸,我厂是否要承担支付该单位员工一个月工资的风险? 这种情况是属于劳动纠纷还是经济纠纷??
我在2010年6月份帮人担保了一份7万的块钱的借贷,但是那人现在也没还钱,人也跑了,我想问下,如果借据上没有写明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是否就是法律上规定的6个月为期,如果过了6个月的期限,担保人是否可以不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我新买的电动车(刚买了2个月),前天夜里被盗贼偷去了电瓶、车子也被砸坏了,大概修复好要一千多元,每年物业费我都按期如实缴纳,从不拖欠,我向物业公司询问处理意见,给予答复是与他们无关。请问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我能否向物业公司索赔?
对方砍了人就跑。 都是未满18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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