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别人办银行卡被盗刷谁负责消费谁负责

冒充他人办银行卡 民警顺藤摸瓜抓九人_网易新闻
冒充他人办银行卡 民警顺藤摸瓜抓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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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冒充他人办银行卡 民警顺藤摸瓜抓九人)
团伙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银行卡被银行员工识破。日前,顺义民警接报后顺藤摸瓜、快速出击,一举打掉一多人参与、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团伙,其中6人被依法刑事拘留,3人被裁决罚款处罚,收缴涉案身份证16个,从源头上斩断这一可能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黑手”。冒充他人办银行卡被银行识破10月17日14时许,顺义区胜利派出所值班室接辖区银行工作人员报警,称有人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银行卡。接报后,正在街面巡控的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将准备逃离的嫌疑人刘某某依法控制。刘某某交待还有多名同伙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银行卡,这些同伙现在就在地铁15号线顺义站和春峰商场附近活动。因团伙涉案人员较多,为防止嫌疑人闻风逃跑,胜利派出所立即组织警力织成一张“大网”。14时30分至16时,民警先后将涉案嫌疑人曹某(男,18岁,河北省承德市)、高某(女,21岁,河北省承德市)、韩某(男,16岁,河北省承德市)、段某(男,29岁,河北省固安县)、韩蕾(女,34岁,山东省青岛市)等8人抓获。雇人办卡上家李某某交接时被抓根据高某供述,被抓获的其他六个人是他和曹某花钱雇来的,他的上家是一名李姓男子。据高某反映,晚上18时左右,李某某会在丰台刘家窑地铁站附近交接今天一天的“战果”。时间紧急,办案民警马不停蹄地赶往地铁刘家窑站,在高某的指认下,顺利将嫌疑人李某某(男,27岁,四川省万源市)抓获。经讯问,嫌疑人李某某对雇佣高某、曹某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银行卡并进行倒卖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李某某交代,他是在一次上网时发现有人在网上雇佣他人办理银行卡,网络上的上家提供身份证,他只要负责找人拿着这些身份证去银行办理银行卡,每办成一张都有几百元的获利,多办多得。看到这李某某有点心动,经过一番沟通,最终与上家以每张700元的价格谈妥,并且由上家提供身份证。办成一张银行卡至少200元以上
9月中旬,李某某通过网络找到了高某和曹某,他让其两人去银行办理银行卡,每张卡支付500元,到被抓获时,李某某非法获利9000余元。其他6名嫌疑人都是高某和曹某以办成一张给200到300元雇来的。目前,嫌疑人李某某、曹某、高某等6人因嫌疑妨害信用卡管理被顺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韩某等3人因未达法定年龄被裁决罚款处罚。文/本报记者&&匡小颖&&通讯员&&赵亭超
(原标题:冒充他人办银行卡 民警顺藤摸瓜抓九人)
本文来源:北青网-北京青年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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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假冒本人办理十多张银行卡,我能起诉银行工作人员做事不负责,不认真核对随便给他人办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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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假冒本人办理十多张银行卡,我能起诉银行工作人员做事不负责,不认真核对随便给他人办卡吗?
大兴区发表时间: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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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辽宁名崛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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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起诉的,
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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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你及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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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可以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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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报警。
律所:北京市国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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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假冒他人身份办卡 银行员工巧识诈骗
来源:东山新闻网
&  5月4日,农行东山支行营业厅员工成功识破一起冒用他人身份证申请办理银行卡案件,并协助警方抓获犯罪嫌疑人。
&  5月4日下午16时35分左右,一男子持居民身份证到农行东山支行营业厅办理银行卡及网银业务。经办柜员在核对该男子相貌及证件信息后,初步认定该男子所持身份证件非其本人所有,对该男子起了疑心。针对此类不法行为,就在当天上午,农行福建省分行运营中心下发《可疑身份风险防范通知》,发布可疑身份图片信息,要求全行加强客户身份识别。
&  东山农行营业厅运营主管 陈惠雨 :经过反复核查,发现该男子与通知里面的可疑人员极为相似,经其他柜员确认,该男子即为冒名开户人员。当班一女主管立即向支行报告。
&  当班运营主管向县支行报告的同时,并让柜员继续为其办理业务尽量拖延时间。支行运营部、安保部接报告后立刻报警,并迅速组织相关人员赶到现场守住出口,防止可疑人员逃脱。
&  16时47分,警方赶到后控制住嫌疑人,从其身上搜出他人身份证四张、他行银行卡和网银三套,随后将该名男子带回公安机关做进一步调查。
&  经了解,该嫌疑人已承认其通过购买假身份证,办理银行卡和网银进行销售的事实。当天上午他在多家银行办理未遂后于下午转到我县继续冒名开卡。目前此案件正由公安机关侦办。
&  东山农行综合部副经理 林喜扬:近年来,福建农行建立省、市、县和营业网点四级行联动防诈骗机制屡见成效。该诈骗案件的成功堵截,狠狠地打击犯罪份子金融诈骗的嚣张气焰,使不法分子无可乘之机,促进金融秩序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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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他人办理银行卡并调包取款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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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申某冒充某学校领导谎称和李某做生意,并且骗得李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到银行办理了户名为李某的储蓄卡、折合一业务。同时申某以方便业务往来为由,要求李某也办理一下储蓄卡、折合一业务。在李某办卡、折过程中,申某趁隙将其存折与李某存折调包,再要求李某将资金汇入调包后的存折中以检验其实力,李某在不知存折被调包的情况下汇款11万元,申某随后用调包后存折对应的储蓄卡分数次提取李某汇入的验资款11万元。
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本案构成诈骗罪。申某主观上有诈骗他人钱财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冒充学校领导做生意的虚假事实,骗取李某的信任,从而达到以非法占有李某钱财为目的的行为,采取的手段是虚构事实而不是秘密窃取,因此申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第二种意见,本案构成盗窃罪。申某虽然是利用虚构的事实骗取了李某的信任,使其趁机调换了李某的储蓄卡,但李某不是受蒙蔽而自愿交出财物。以假身份证明办理的储蓄卡只是掩护申某的盗窃行为发生后不被即时发觉。秘密窃取行为是申某犯罪目的得以实现的关键,申某的行为应定性为盗窃罪。第三种意见,本案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申某先用虚假的身份证骗领信用卡,后实际使用,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首先,储蓄卡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范畴。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这说明,只要具备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即可划归信用卡的范围。因此,储蓄卡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
其次,申某取得财物的关键在于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骗领的信用卡。本案中,申某有盗窃行为、有诈骗行为、有使用信用卡的行为,在多种行为相互交织的犯罪中,对全案如何定性,主要是看行为人在非法获取财物的过程中起关键作用的行为是什么,本案中,起关键作用的是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骗领信用卡的行为:一是办理信用卡时使用了虚假的身份证。申某办理银行卡使用的不是其自己的身份证,而是李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属于用虚假的身份证办理信用卡;二是骗领到信用卡。申某虚构身份事实,从银行骗领到了储蓄卡,此卡是银行发行的真实、合法、有效的“信用卡”;三是使用了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储蓄卡。申某通过储蓄卡分数次将李某汇入的钱款取出,数额巨大,其利用了银行卡的存取现金功能,具有使用行为,并且就是通过此使用行为而最终完成了整个犯罪。
再次,认为构成诈骗罪的观点,忽视了整个犯罪是通过信用卡来完成的,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二罪属于刑法中的法条竞合,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当以特殊类型的诈骗罪论处。认为构成盗窃罪的观点,只看到申某有盗窃存折的行为,而忽视了申某行为的目的,通过秘密手法将李某的存折和其以李某名义办理的存折调包,是为了达到让李某往其办理的存折上汇款的目的。调包存折只是犯罪的一个步骤。由于信用卡特殊的操作机制,行为人的使用行为并非像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和票证一样,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窃取行为就意味着实际控制了该财物,为了获得财物,行为人还必须使用虚假的身份证骗取的信用卡。没有这些行为,信用卡上所代表的财产利益就不会实现。
综上,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骗领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侵犯了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双重客体,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陈文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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