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理解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模式?

  银行业是金融系统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而银行业的信贷资产状况对其运行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接下来请欣赏学习啦小编给大家网络收集整理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

  信贷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

  《信贷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介绍:肇始于美国的资产证券化,是世界金融领域的一次重大创新,并引发了一系列制度创新,市场创新和技术革命,由于资产证券化兼有风险转移创新,提高流动性创新和信用创新的功能,所以在世界金融市场上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己从最初的住房和商业的抵押贷款,扩及到非抵押贷款,如贸易应收款、信用卡应收款、消费信贷、租赁应收款、汽车贷款以及其他消费和商业应收款,担保应收款、托运人对铁路部门的债务、商业银行贷款、保健护理应收款、购买天然气产品的债务以及皇家贵族享有的未来各种开支的权利等。由于证券化基础资产的不同,资产证券化种类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要对各种类型的资产证券化逐一研究是不可能的。在众多资产证券化类型中,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与不良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最值得关注的,因为前者是发育最为完善的资产证券化类型,而后者是解决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一个有效方法。因此笔者在对资产证券化基本理论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基本原理及其运作机制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本文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对构建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制度提出了自己的法律建议。

  我国商业银行因其巨额不良资产而存在潜在而巨大的金融风险,可以说解决商业银行巨额不良资产已成为当前我国金融市场最为迫切的一件事情。尽管解决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途径和方法很多,但从世界各国解决银行不良资产的经验来看,运用资产证券化方式解决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是最为有效的方式之一。在对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问题全面分析的基础上,笔者对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以及其市场和法律环境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最后在借鉴境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得出了自己的结论,即虽然中国目前开展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还存在市场以及法律障碍,但这些障碍是可以克服的,尤其是在构建SPV的问题上,可以利用资产管理公司这一特别立法赋权处置银行不良资产的机构来充当证券化中介机构,从而绕开现行法律的制约。当然解决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障碍最为有效的途径还是通过特别立法的形式

  对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开展作出一系列制度安排。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美国开展最早、发育最为成熟的一种资产证券化类型。我国商业银行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已初具规模,具备了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所需的最基本条件。但由于住房抵押贷款属于商业银行的优质资产,所以,我国商业银行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动力不足。笔者在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市场规模和法律环境作了深入研究后,认为目前在我国最有可能成功开展的资产证券化类型非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莫属。这是因为作为有房产抵押的贷款,其违约率低,投资者对住房抵押贷款的信心比较充足,而且目前国家相关监管部门对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也是持支持态度的。但是目前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最大障碍一证券中介机构SPV的构造还未能像不良资产证券化那样得到有效解决。因此,笔者认为解决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最有效的方式同样是以特别立法对涉及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相关问题作出制度性安排。

  由于我国商业银行巨额资产的处置、商业银行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规模初具、信托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以及市场投资者对新的投资产品的需要,以不良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为主要内容的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开展已是指日可待,目前最为欠缺的就是国家对资产证券化的特别立法。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离开了完善而能够为投资者所信赖的资产证券化法律体系,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开展将是难以想象的。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模式

  从20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发达市场国家特别是美国出现了一种信贷资产证券化趋势,其一般做法是:银行(亦称原始权益人)把一组欲转换成流动性的资产直接或间接地组成资产集合(亦称资产池),然后进行标准化(即拆细)、证券化向市场出售。

  中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始于2005年,此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银行,发行了多款信贷支持类证券。随着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中国内地信贷资产证券化陷入停滞。2012年中国重启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

  2013年11月18日,国家开发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2013年第一期开元铁路专项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本期资产支持证券仅分为一档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总额为80亿元。本期证券是2013年8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中首单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基础资产池为国家开发银行向中国铁路总公司发放的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从全球情况看,信贷资产证券化目前有代表性的模式大致有三种:一是美国模式,也称表外业务模式,二是欧洲模式,亦称表内业务模式,三是澳大利亚模式也称准表外模式。这三种模式的主要区别是已证券化资产是否脱离原始权益人的资产负债表,资产证券化活动是直接操作还是通过一定的载体或中介进行。

  今年5月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CLO市场提前入夏,仅5月一个月内就发行了总额为284.8亿元的CLO,创下历史最高纪录,一直以来,CLO市场的叫好不叫座状态有所改善。

  "与之前互抬轿子的情况不太相同,已经有出现较多自主投资者;而且鉴于利率下行空间有限,发行主体对当前的发行价格也比较认可,CLO发行赶场明显。"一位投行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

  据《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不完全统计,自2012年9月份资产证券化试点重启以来,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已经超过1000亿元。

  2012年资产证券化试点重启以来一直没能突破"叫好不叫做",甚至有人认为是监管机构的"一厢情愿",因为试点资产质量较高,发行人证券化出表动力不足;另外,收益率并不具有竞争力,投资人兴趣也不高。

  但5月份CLO的发行却明显有"赶场"的意味儿。据《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统计,5月份总计发行284.8亿元CLO产品,创出中国CLO历史上的单月发行最高纪录。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模式

  传统的融资模式包括直接融资模式和间接融资模式两大类,而资产证券化是介于两者之间的一种创新的融资模式。

  直接融资是借款人发行债券给投资者,从而直接获取资金的融资形式。该模式对借款人而言减少了交易环节,直接面向市场,能降低融资成本或在无法获得贷款的情况下获得融资,但是对投资者而言风险较大,对于风险的评审和管理主要依赖于借款人本身。间接融资是通过银行作为信用中介的一种融资方式,即投资人存款于银行,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在此过程中,银行负责对于贷款项目的评审和贷后管理,并承担贷款违约的信用风险。该模式的资金募集成本低,投资者面临的风险小,但银行集中了大量的风险。信贷资产证券化是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再将这部分贷款转化为资产支持证券出售给投资者。在这种模式下,银行不承担贷款的信用风险,而是由投资者承担,银行负责贷款的评审和贷后管理,这样就能将银行的信贷管理能力和市场的风险承担能力充分结合起来,提高融资的效率。

看了“信贷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的人还看了: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个人贷款证券化什么意思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