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后托管的出现,校外托管要怎么开办?

福建省教育厅转发福州市关于加强学生课后托管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近年来,各种类型的“午托班”在全省各地的城区大量出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学生家长的后顾之忧,但也大量存在着无证照经营、管理不规范的问题。福州市从2008年开始对“午托班”问题进行调研,努力探索规范管理的思路和措施,市政府领导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此项工作。2009年省教育厅等六部门下发《关于加强小学生校内午托管理的通知》后,福州市教育局结合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小学生校内午托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加强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见》,对福州市小学生午托服务协议书、教师配备、收费标准等予以具体规范。今年2月,在福州市政府的协调下,福州市教育局、人事局、财政局、工商局、卫生局、消队支队、地税局、市政府纠风办等八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学生课后托管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在推动解决“校外托管”这一难题上取得突破。一是明确了校外午托机构是经营性社会服务机构,将校外托管服务纳入家政服务的管理范围,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二是鼓励社会有资质、有实力的法人开办学生课后托管服务项目,支持其通过连锁机构等方式扩大经营规模。鼓励社区居民委员会利用社区资源,开办校外托管中心,满足社区居民托管学生的需要。三是校外午托机构的监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形成由政府统一领导,工商、教育、卫生、公安消队、公安派出所以及街道根据各自职能各负其责,统筹协调的有效工作机制。现将福州市教育局等八个部门《关于加强学生课后托管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各地要结合实际,学习、借鉴福州市的做法,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加强对“校外托管”的规范管理,保障学生的安全和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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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法制日报 赵丽 邹星宇

为减轻小学生课业负担,解决一些学校开办课后补习班乱收费等问题,目前大多数小学都实行“三点半放学”。然而,却给上班族家长们带来了新的难题:孩子放学太早,家长下班太晚,根本无法准时接孩子。由此延伸,“三点半难题”多指课后服务问题,不仅是三点半放学后的托管服务,还包括午休期间的服务等。但“减”出去容易,“加”回来却不易,从地方两会到全国两会,“三点半难题”多次成为备受关注的议题。

近日,《法制日报》记者围绕如何解决“三点半难题”进行了采访调查,以期总结目前课后服务所面临的现实问题,并挖掘各地因地制宜的经验做法,敬请关注。

● 近两年来,在全国两会的“部长通道”上,小学生三点半放学问题屡屡被提及。当下,一二线城市紧张的工作节奏和较晚的下班时间,让年轻父母们对于接送小孩上下学这个问题头疼不已。尽管各类托管、培训机构应运而生,但其服务质量却不尽如人意

● 目前,北京市实行全市统一的延时班方案,时间也基本统一,由全校老师轮值看管,兴趣班的活动经费和材料费都由社会活动实践费承担,不向学生收费。湖南省、河南省等多地的课后服务费用由财政补贴和家庭共同分担

● 课后服务的课程设置如何更接地气、贴合学生需求,提供课程教学的校外师资队伍是否稳定,以走班教学还是固定班级的形式开展活动,这些都是推行中小学生课外活动时所面临的问题

每天下午放学前,接孩子的家长们会自发地围成一圈,等待下课铃响起。凡是上课日,每个小学的校门前必然会出现这样一番热闹景象,其背后也牵扯着许多家庭的无奈。

近两年来,在全国两会的“部长通道”上,小学生三点半放学问题屡屡被提及。当下,一二线城市紧张的工作节奏和较晚的下班时间,让年轻父母们对于接送小孩上下学这个问题头疼不已。尽管各类托管、培训机构应运而生,但其服务质量却不尽如人意。为此,许多学校推出了相应的课后服务。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各地在积极探索课后服务新模式的过程中,学校课后服务内容不符合学生需求、提供课程教学的师资不足等问题较为突出。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课后班报名者寥寥无几的尴尬情况,最后无法开班。

托管机构五花八门,延时班只负责看管

12月10日下午,《法制日报》记者在朝阳区某小学门口看到,三点半放学后,近一半的孩子会被托管中心的老师接走,而亲自来接孩子的家长则大部分都是老人。

临近放学,便有两三个托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校门口等待接孩子。《法制日报》记者询问得知,工作人员每天接完孩子,会安排他们坐大巴或者徒步到达托管机构,然后辅导他们写作业,最晚可以托管到八点半。每月托管费用在1800元到3000元不等,包含晚饭。其中一位工作人员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他们托管中心就位于该小学旁边,学期中有课后托管班,寒暑假还有全天班。

据了解,很多托管中心开设有主学科辅导课程,以及奥数、书法、美术、机器人编程等其他特色托管班。一位工作人员称,托管班的老师都是资深的托管老师,但对于其资质的鉴定标准,则含糊其辞。

北京市民张梅的孩子是该小学的学生,她将孩子送到了一个由个人开设的课后辅导班,每天辅导孩子写作业,写完作业后再通知家长接回家。“我们感觉辅导的效果很好,当初没有选择学校课后班的原因是学校老师并不给学生辅导作业,学生凑在一起只会玩闹,托管机构也是如此。”张梅说,不少受访家长都希望可以辅导孩子的功课,但大多有心无力,学校开展延时班后便积极报名,原本寄希望于能够在延时班得到老师的“加课”。

“延时班学生年级不同、班级不同,课程内容不一样,各个老师的教学要求也不一样,看延时班的老师不可能对学生进行辅导,只能负责看管”。在北京某小学担任班主任的张丽(化名)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对学校老师来讲,课后看管延时班其实是一种较大的负担,额外增加了教学压力和生活负担。

张丽所在的小学,关于课后三点半的安排是每周二至周五有相关托管服务,分为三点半到四点半的课外班,以及四点半到五点半的延时班,不过学生也可以选择三点半到五点半一直上延时班。

“每个孩子的情况不一样,这需要家长根据自己孩子的实际需求选择合适的课后服务,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小学老师刘晨(化名)认为,对于自律且学习能力较好的学生来讲,可能学校的延时班就完全能满足学生和家长的需求,学生可以自行完成作业,然后根据家长的下班时间,选择在四点半或五点半离校。而对于成绩较差的学生来讲,写作业时就会遇到较大问题,但学校的延时班不会辅导作业,所以对他们来讲,可能专门辅导写作业的托管中心会比较合适。“托管中心等课后服务机构最大的问题是辅导老师的资质是否达标。”

课后服务问题突出,亟待进行规范调整

目前,各地在积极探索课后服务新模式的过程中,学校课后服务内容不符合学生需求、提供课程教学的师资不足等问题较为突出,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课后班报名者寥寥无几的尴尬情况,最后无法开班。

采访中,《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课后服务在课程内容设置上存在着不足和缺陷。据部分北京家长反映,前一年学的美术是涂色,这一年还是学涂色,纯属浪费时间。还有一些家长反映称,一位老师可能要同时负责几个琴房的学生,一堂40分钟的钢琴课下来,给到每个学生的指导时间很少。因此,老师也不会太多关注教学细节,更像是孩子的陪练。

此前,北京海淀区某小学校长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课程设置如何更接地气、贴合学生需求,提供课程教学的校外师资队伍是否稳定,以走班教学还是固定班级的形式开展活动,这些都是推行中小学生课外活动时所面临的问题。

据了解,北京市实行全市统一的延时班方案,时间也基本统一,由全校老师轮值看管,兴趣班的活动经费和材料费都由社会活动实践费承担,不向学生收费。《法制日报》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湖南省、河南省等多地的课后服务费用都是由财政补贴和家庭共同分担的。

“没有兴趣班的时候就是两个小时延时班,兴趣班有小部分是学校老师任课,其余大部分请外聘老师,主要来自区内的活动中心或少年宫性质的相关机构,基本都是有资历有经验的。”张丽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对外聘请老师的时候会考虑安全和管理问题,尽量选择有资质能放心的机构或老师,“我所在的年级大部分学生在三点半离校,一部分选择继续上兴趣班,更小一部分选择继续上延时班”。

据张丽介绍,兴趣班、延时班全凭学生自愿,学校不收费;兴趣班材料活动费用全由财政经费以社会活动实践费形式负担,延时班老师的补贴也由国家负担,但没有绩效工资,“延时班的性质主要在于看管,兴趣班也只是在课程内容外进行一定的拓展,特长培训程度不高”。

此外,还有受访老师透露,在北京曾有区县要求学生申请学校延时班时,必须出具家长双方单位证明,只要有一方家长具备接送孩子的条件,就不能申请延时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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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本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我局会同市司法局等部门,结合全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实际,吸收借省内部分城市做法,对《东莞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东府办〔2016〕87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东莞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通过电子邮件()、邮递(莞城汇峰路1号汇峰中心H座403室)、电话方式提出宝贵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至2021年11月15日。联系人:冯灿宇;电话:2

东莞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本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提供学生校外托管服务的机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及其他社会力量,以营利或非营利为目的,在学校以外举办的,受监护人委托为中小学生提供就餐、课后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鼓励校内午托】坚持以校内为主、校外为辅的原则开展学生课后服务。学校应当为有需求的学生做好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积极引导学生在校内午餐午休。

      对校内课后服务难以满足需求的,鼓励社会力量通过自行设立、合作设立等方式设立上规模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并逐步成为学生校外课后服务的主要力量。需求集中的区域,社区应当统一规划校外课后服务。

      第四条【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联系教育工作的副秘书长为总召集人,教育、市场监管、民政、公安、司法、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消防)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研究解决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相关部门职责分工,促进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落实。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属地负责原则,建立由分管教育工作领导为召集人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协调管理机制,组织对辖区内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职责分工】教育部门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监管的统筹协调,指导、协调中小学校开展校内课后服务,引导学生家长选择证照齐全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提供的服务,引导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不得变相开展有偿教育辅导、幼儿托管等服务等。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营利性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商事登记、食品安全以及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管理。

      民政部门负责非营利性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以及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辖区内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及周边区域的治安监督管理工作,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人员提供安全技术防范和治安管理方面的指导和培训。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卫生监督管理及其日常检查、疫情防控工作。

      消防部门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消防安全条件核查工作,落实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社区开展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工作。

      各村(社区)负责辖区内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日常巡查等工作。

      第六条【基本条件】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开展托管服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符合消防、建筑、食品经营(非自行配餐的除外)及周边环境安全要求的服务场所;

    (二)有与开办规模、服务内容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人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设立类型和登记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及其他社会力量以营利为目的设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依法办理商事登记;以非营利为目  的设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名称中的行业特点统一为“学生校外托管服务”,经营范围包括:餐饮服务、课后托管。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另行制定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登记程序指引。

      第八条【商事登记】营利性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按《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及相关规定办理登记,但不适用于住所申报、集群注册登记。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登记信息实时推送至相关职能部门及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相关职能部门及园区、镇(街)依职责实行监管。

      第九条【开展营利性托管服务前置要求】营利性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相应当的消防、食品经营等手续方可开展校外托管服务。

市场监管、消防、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行政部门,根据卫生、食品安全和消防的法律法规和规范化标准,分别制定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食品安全条件、消防和建筑安全条件指引。

      第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设立非营利性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按以下程序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一)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

    (二)取得相关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成立登记。

      非营利性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在取得相关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前,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消防、建筑安全等相关手续。登记后,应当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并将单位印章式样、银行帐号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变更登记】营利性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后依法定程序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非营利性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需经相关单位审查同意,并自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本管理办法出台前已登记为非营利性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可根据举办者意愿选择继续非营利性登记或者变更为营利性登记。如需改为营利性登记的,需在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民政部门应当简化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注销清算】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解散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成清算工作。

      第十三条【基本服务要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加强托管服务场所的卫生、食品安全、消防、安保管理。

      第十四条【场所基本要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提供服务的场所应当符合建筑物结构安全,暂托学生人均室内面积不得低于3平方米。防护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米,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当大于0.11米。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不能与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机构同在一栋建筑内,确保与危险化学品保持法定的安全距离,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工业建筑内设置学生校外托管机构。

      第十五条【服务人员基本要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者与工作人员应当无犯罪记录,身体健康,没有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响学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

      第十六条【安全保障义务】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安全保障义务:

    (一)安排专人接送托管学生,保障学生放学后在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及午托返校的安全;

    (二)使用车辆接送学生的,使用安全条件符合要求的车辆,鼓励使用校车接送学生;

    (三)未接到学生时,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并积极查找;

    (四)学生午休时始终有工作人员看管;

    (五)出现紧急情况时及时救助学生,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迅速报告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七条【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一)新开办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消防安全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中公共建筑(儿童活动场所)的要求。

    (二)本办法施行之前依法登记设立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人员、学生总人数不超过30人的,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1.设置在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内,与可供消防车行驶的道路距离不超过50米,沿道路100米内有一个完好的市政消火栓。

      2.设置在建筑的1至3层,窗户、阳台等部位不能设置防盗网等阻碍消防灭火救援人员疏散的障碍物。

      3.学生校外托管机构部分与住宅部分之间有明显物理防火分隔,改建部分设置简易喷淋装置。

      4.厨房部位隔墙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不燃烧墙体,隔墙上的门窗为乙级防火门窗。厨房内燃油、燃气管道采用符合国家燃气规范的金属管道,并配置扑灭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火灾的灭火器。

      5.疏散门必须向疏散方向开启。疏散门门口不得设置门槛,且紧靠门口内外1.4米范围不得设置踏步。

      6.场所内不得设置吊顶,房间之间采用不燃烧墙体分隔,墙砌至楼板底部。

      7.每层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每个房间、疏散楼梯的顶部设置一个独立式火灾报警器或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按照每75平方米配2具2公斤ABC干粉灭火器。

       疏散通道、楼梯距地面高度1.0米以下的墙面配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标志的距离不大于5米;安全出口、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安全出口”指示标志,疏散通道、楼梯间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且最低水平照度不应当低于5.0Lx。

      8.配电线路暗敷,当明敷时穿金属管或难燃套管保护,并敷设在不燃烧体上。

      9.消防产品符合国家标准,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10.安全出口分散布置。每层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相邻2个安全出口水平距离不小于5米。疏散门的宽度不小于1.1米,并向疏散方向开启。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2)除首层外的楼层设有面积不小于6平方米的阳台,或疏散楼梯能直通天面(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

      本办法施行之前依法登记设立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人员、学生总人数超过30人的,按照本条第(一)项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依法履行以下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一)制定用火、用电、用油、用燃气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确保完好有效;

    (三)保证疏散通道畅通,不得实施占用、堵塞、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餐饮服务要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其食品加工场所应当设置在依法登记的场所之内,其场所及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当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当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工作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

      第二十条【卫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理】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发生传染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立即向所在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通知学生监护人及其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保护人身安全】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预防和避免暴力事件,保护所服务学生不受人身伤害。服务学生人数超过30人的,应当参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有关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及警用器械。

      第二十二条【学生名单登记报送制度】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对服务的学生登记造册,并将学生名册及专门接送人员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于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学生所在学校。如所服务学生及接送人员有变动的,应当及时报送变动情况。

      第二十三条【托管服务协议】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与所服务学生监护人签订服务委托协议,明确委托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鼓励保险】鼓励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为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

      第二十五条【提前停止服务】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在委托协议履行期限内停止服务的,应当提前告知所服务学生及其监护人、学生所在学校,退还委托协议剩余期限的服务费用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部门联动】教育、市场监管、民政、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消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管,建立联动管理机制,加强信息沟通,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信息公开及通报】登记机关应当将登记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登记信息在部门信息网站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开,并依法公开年度报告情况。

      登记机关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通过部门信息网站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布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

      第二十八条【村、社区协管】社区(村)应当将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纳入社区安全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发现无牌无证经营或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园区、镇(街道)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学校报告义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特别是校外接受托管服务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及时掌握校外接受托管服务学生的情况,引导家长选择证照齐全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提供的服务;发现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其他不利于学生成长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三十条【投诉渠道】发现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有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行为的,所服务学生监护人、社会公众可拨打12345政府服务热线或者直接向职能部门投诉。

      相关职能部门接到投诉后,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三十一条【亮证服务】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必须在经营场所的显眼位置悬挂开办批文、证照、收费标准等,实行亮证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登记违法责任】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发现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的,应当组织属地教育、市场监管、民政、住房城乡建设、消防等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一)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未依法办理登记,或在登记时弄虚作假,违反商事登记、民办非企业登记法律法规的;

    (二)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超范围经营的,未依法办理相关许可、审批手续而擅自从事服务活动的,或在服务活动中违反消防、建筑、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的。

      第三十三条【管理人员法律责任】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相关监察建议;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家庭式托管】学生家长之间互助提供服务,且所服务学生数在5人及以下的,受托家长可以不登记设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但受托家长应当与委托学生监护人之间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责任,尽到安全、卫生等管理责任,确保学生安全。

      第三十六条【实施期限】本办法自2021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XX月XX日。《东莞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东府办〔2016〕8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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