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大洼邮编赵贺建筑责任有限公司法人是谁

天眼查logo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霸民初字第213号原告赵贺增,男,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志芳,男,日出生,汉族。原告赵子峻,男,日出生。法定代理人赵志永,男,日出生,汉族。系原告赵子峻之父。委托代理人赵志芳,男,日出生,汉族。被告谢志广,男,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玉梅,女,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贾俊清,律师。被告。负责人杨宝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朝辉,该公司职员。原告赵贺增、赵子峻与被告谢志广、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并依法中止诉讼,恢复诉讼后由审判员王菲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贺增、赵子峻的委托代理人赵志芳、被告谢志广的委托代理人李玉梅、贾俊清、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朝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日18时15分,被告谢志广驾驶冀R×××××号微型普通货车沿11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霸州石油四处门口与由南向北过路口的原告赵贺增抱着原告赵子峻相撞,原告赵贺增、赵子峻受伤,构成交通事故。此事故经霸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谢志广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赵贺增、赵子峻无事故责任。被告谢志广驾驶的车在被告霸州支公司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险。故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方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元;保留二次手术费的诉权。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赵贺增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赵贺增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及事故责任的划分情况,被告谢志广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赵贺增无事故责任。3、廊坊市第四人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住院病历各一份,证明原告伤情。4、廊坊市第四人民医院出具的医疗费清单5张,证明原告用药情况。5、廊坊市第四人民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票据11张,金额为97381.85元。6、护理人员赵志永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石家庄恒铭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护理人员赵志永工资停发证明1份,石家庄恒铭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10、11月份的工资表复印件各1份,石家庄恒铭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石家庄恒铭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证明护理人员工资情况。8、霸州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1份及鉴定费票据一张800元。9、房屋租赁协议书一份,以及固安县牛驼镇赵辛庄村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在霸州石油基地管理处居住情况。10、交通费票据7张,共计700元。11、保全费票据1张,共计520元。原告赵子峻未提供证据。被告谢志广辩称,对交通事故的事实没有意见,原告主张数额过高,我不认可。被告谢志广举证如下:驾驶证、保险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各1份。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霸州支公司辩称,涉案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如果没有发生交强险条例规定的免责情形,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我公司不是侵权方,诉讼费用不予承担。经审理查明,日18时15分,被告谢志广驾驶冀R×××××号微型普通货车沿11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霸州石油四处门口与由南向北过路口的原告赵贺增抱着原告赵子峻相撞,致使原告赵贺增、赵子峻受伤,构成交通事故。此事故经霸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谢志广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赵贺增、赵子峻无事故责任。原告赵贺增于日至日在廊坊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1天,经该院诊断为: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双侧血气胸、挫伤性肺炎、腹部闭合伤-脾破裂、头外伤、蛛网膜下腔出血、硬膜下积液、骨盆骨折、第4、5腰椎右侧横突骨折、右侧股骨头坏死、左侧肩锁关节半脱位,支付医疗费97381.85元,其中被告谢志广支付30500元。原告赵贺增住院期间由其儿子赵志永护理,赵志永系石家庄恒铭科技有限公司职工,赵志永月工资3400元。日,原告赵贺增经霸州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左肩外伤所致伤残属九级,肋骨骨折所致伤残属八级,脾切除所致伤残属八级,原告支付鉴定费800元。原告支付交通费700元。被告不认可原告赵贺增日至日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赵贺增提供的廊坊市第四人民医院的住院病历中的医嘱单显示:原告自日至2月2日期间除1月11日、1月26日、做过两次血常规、X光等项检查外,原告赵贺增均系服用其自备的甘草片、钙尔奇D等自备药,并未进行其他治疗。原告赵子峻当庭表示受伤较轻,不能提供医疗费票据。被告谢志广驾驶冀R×××××号微型普通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霸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上述事实原告提供书面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此交通事故经霸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谢志广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赵贺增、赵子峻无事故责任。该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因被告谢志广驾驶的冀R×××××号微型普通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霸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霸州支公司应在交强险122000元分项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被告谢志广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被告谢志广先期为原告赵贺增支付的30500元,应从其承担的赔偿额中予以扣除。原告赵子峻虽受伤,但未就其损失提供证据,故驳回原告赵子峻的诉讼请求。因原告赵贺增自日至2月2日期间除1月11日、1月26日、做过两次血常规、X光等项检查外,均系服用其自备的甘草片、钙尔奇D等自备药,医院并未提供相关的治疗,故此期间应认定为原告赵贺增人为拖延住院时间,原告赵贺增的实际住院天数应认定为39天。原告赵贺增的损失包括:医疗费97381.8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50元×39天计1950元;误工费计算至评残之日前一天为13564元÷365天×159天=5909元,护理费为3400元÷30天×39天=4420元;其残疾赔偿金按河北省2013年农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计算为8081元×20年×36%=58183元;鉴定费800元;交通费700元;原告赵贺增因交通事故致多处伤残,精神上遭受极大痛苦,故本院酌情支持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1000元;原告赵贺增主张营养费3050元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赵贺增保留二次手术费的诉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霸州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赵贺增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4420元、误工费5909元、残疾赔偿金5818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1000元、交通费700元等各项损失共计90212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谢志广在交强险限额外一次性赔偿原告赵贺增医疗费87381.8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50元、鉴定费800元等各项损失共计90131.85元,扣除被告谢志广先期支付的30500元,余款59631.8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赵子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50元,由被告谢志广承担3296元,原告承担854元(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霸州市人民法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4150元,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之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菲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丽案件赔偿款付至霸州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霸州市支行账号:**********置顶反馈APP微信客服活动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京公网安备 95号&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衡水巨石边坡防护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xe734公司福利:五险一金所属行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xe734法人代表:赵贺良企业官网: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万人民币注册时间:注册地址:安平县南辛营村村南300米处登录登录后方可关注您喜欢的公司登录/注册}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盘锦大洼高中分数线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