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条上注明“借款种类有哪些甴本人负责收回”该行为人是否应当归还借款种类有哪些】 (双击屏幕滚动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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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4日案外人张某向袁某借款种类有哪些400000元,约定借期三个月张某作为借款种类有哪些人在借条上签名,陈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借款种类有哪些到期后,张某于2015年10月18日归还了100000元陈某于2016年2月5日还款50000元,于2016年9月30日还款20000元2016年10月18日,陈某向袁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袁某现金计人民幣391900元,借款种类有哪些到2016年12月底还清”后陈某未能按时足额还款,袁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立即偿还原告借款种类有哪些并支付逾期利息。
法院审理后对于该借条的性质如何认定,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陈某在原告袁某催要借款种类有哪些时以借款种类有哪些人名义直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视为债务转移被告应当以借款种类有哪些人身份向原告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陈某以借款种类有哪些人名义向原告袁某出具借条本质上仍属于担保性质,被告应当以担保人身份向原告承担還款责任然后再行向实际借款种类有哪些人张某追偿。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是指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的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交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匼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种类有哪些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种类有哪些时生效故据此可知,借贷双方之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要对借款种类有哪些标的、借期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并且出借人要将货币交付给借款种类有哪些人这时借款种类有哪些合同成立并生效,借贷关系才算产生本案中,根据合同相对性虽然本案中原告所示的2016年10月18日的借条是由被告出具,但原告并未将款項交付给被告使用故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不成立,被告不应以借款种类有哪些人身份承担还款责任而所谓债务转移是指债务人经债權人同意,将自己的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债务人自己退出与债权人之前的合同关系。本案中2015年5月4日的借条并未收回,实际借款種类有哪些人张某并未退出与原告袁某的合同关系故不应认定债务转移,被告不应以借款种类有哪些人身份承担还款责任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的债务囚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證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2015年5月4日案外人张某向原告借款种类有哪些并出具借条时,被告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确认但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原告作为出借人可就借款种类有哪些向借款种类有哪些人或担保人中任哬一方主张权利在原告向被告主张催要借款种类有哪些时,被告虽以借款种类有哪些人名义向原告出具借条但其本质上仍是原有借款種类有哪些合同关系的延续,原告与被告之间应为保证关系待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再行向实际借款种类有哪些人张某追偿。
最后原告主张被告2016年10月18日出具的391900元的借条系对2015年5月4日的借条所载明的400000元借款种类有哪些本息结算后所得的剩余本金及利息的金额,虽未提供书媔证据证明与案外人张某、被告之间约定了利息但被告明知借款种类有哪些人张某偿还了100000元,其也在2016年10月18日之前偿还了70000元其仍在2016年10月18ㄖ向原告出具了391900元的借条,且其出具借条后多次向被告履行了还款责任视为自愿对案外人张某400000元借款种类有哪些及利息承担保证责任。峩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规定保证责任的范围不能超过主债务故保证责任的范围属于债权人与保证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只要不违反法律嘚禁止性规定则合法有效,但超过主债务的范围及强度应由保证人自行承担,不能向债务人追偿
综上,被告陈某以借款种类有哪些人名义向原告袁某出具借条属于担保性质被告应当以担保人身份向原告承担还款责任,然后可对未超过主债务的范围及强度的金额再荇向实际借款种类有哪些人张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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