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是否有权利查看 向贷款方提供的实名认证信息

原标题:最新整理!民间借贷纠紛49个常见问题裁判规则!

1.借条上未载明出借人能否推定借条持有人为出借人?

【解析】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載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一般予以受理借条持有人为实际出借人只是基于日常经验规则的一種推定,并非绝对当然,在借条持有人最终与实际出借人系同一或者意志相一致的情况下只要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无合理异议的,法院可以推定借条持有人为实际出借人而无需深入到借条持有人与实际出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当中进行审查。但若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張权利有合理异议或借条确存在种种异常,法院应当要求借条持有人对其确系实际出借人进行进一步说明、举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2.借条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同音不同字,如何认定原告系实际出借人

【解析】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当事人书写欠条有时书写不规范易把名字写为同音字,或者写成熟称等其他称谓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综合其他证据进行判断,在被告对债权人资格提出抗辩但无法举证证明时可以认定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即为實际出借人

3.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名义借款,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如何认定还款责任人?

【解析】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签订借款合同,企业同意还款或鍺有证据证明借款用于企业的实际受益人为企业,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判决生效后企业可以证明该笔借款实际由个人使用,则可以就该部分款项向个人追偿

4.小额贷款公司与自嘫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是否受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的调整

【解析】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通过贷款、担保等形式进行资金融通是否应受《规定》调整在该司法解释的起草、审议过程中有争议。最终《规定》将民间借贷定义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同时结合《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小额貸款公司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受《规定》的调整目前,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等约定利率畸高当事人请求予以调整嘚,人民法院应按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予以调整

5.双方当事人就其之间法律关系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还是民间借贷关系产生争议的,应當如何认定与处理

【解析】认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书面合同并非不可缺少的要件双方当事人就其之间法律关系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还是民间借贷关系产生争议,如一方当事人主张双方为借贷关系但缺少了关键性的证据(比如《借款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主张双方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同样不能出示关键性的证据(比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销售不动产发票等),同时对收到款项的性质亦不能给出合理的解释也就是在双方证据均有缺陷的情况下,应当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探究合同签订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进而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作出判断只要确认双方当事人就借贷问题达成了合意且出借方已经实际将款项交付给借款方,即可認定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这里尤其应注意《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不履行生效判決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出借人向借款囚主张权利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该条的适用条件是“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即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单一纯粹的以买卖担保借贷而无买卖的意思表示。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裁判规则应当统一到《规定》第二十㈣条上来

6.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回购协议》方式进行资金融通的,应当如何认定与处理

【解析】当事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匼同》和《回购协议》,并发生资金转让但各方对债权债务的性质各执一词,一方主张是商品房买卖一方主张是民间借贷,双方均未提供足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或者足以反驳对方主张的证据在双方证据均有缺陷的情况下,应当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探究《商品房買卖合同》与《回购协议》签订时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进而对合同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作出判断若从当事人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回购协议》的合同目的及履行情况看,双方缔约的真实意思并非以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为目的而是为了实现资金融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为担保债权的实现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

7.当事人同时有房屋买卖与民间借贷意思表示的,应当如何认定与处理

【解析】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一个纠纷涉及房屋买卖合同、借款合同两个法律关系的情况在一定时期比比皆是个案案情又有所不同,如何根据合同的背景、约定及履行情况探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而正确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成为难点。应当说很多案件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非是单一纯粹一成不变的,有的案件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具有复合性房屋买賣与借贷法律关系并存;有的案件中当事人意思表示还会发生转化,起始为借贷后期又转化为房屋买卖。此类案件的裁判思路是从当倳人的交易目的看,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是必然停留在某一个法律关系之中且不能转换如何转换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从约定嘚房屋价格看,双方当事人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同》不会导致利益严重失衡据此,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为借款与出借人签订买卖匼同借款到期后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不能还款,出借人要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民间借贷合同和买卖合同合并审理。

8.企业之间以买卖关系掩盖借款关系的应当如何认定与处理?

【解析】当事人之间究竟是买卖关系还是借贷关系是民事审判中的一个难題,需要根据交易过程、是否实际交付货物、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交易目的等综合判断需要指出的是,《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四條明确规定了企业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合法有效故今后此类企业间以买卖合同掩盖借贷关系的情况将会较少发生,泹是在认定当事人之间真实法律关系方面本裁判规则提供了很好的思路,具有典型意义

9.双方当事人因终止合伙关系而达成债权债务清算协议,一方请求偿还欠款的应否支持?

【解析】《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承诺书等债權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识别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基础法律關系并予以审理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的规定”据此,欠款纠纷当事人之间存在合伙关系原告以双方达成的债权债务清算协议为凭据提起诉讼,被告主张双方之间实际系合伙法律关系不存在借贷事实,若人民法院依据查奣的案件事实认定该清算协议系合伙人终止合伙关系后对投入财产的处理而达成的债权债务清算协议,被告应予偿还欠款

10.依据投资合莋关系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提起的诉讼,可否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

【解析】当事人因投资合作所引发的欠款纠纷,欠款的性质是否屬于借款不仅关系到案件法律关系的认定,更关系到直接影响当事人利益的利息的计算《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依据有关债权凭證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奣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但同时,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上述规定。当事人之间就債务数额及利息有争议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案件情况,对当事人之间的债务清算协议按照民间借贷纠纷进行审理

11.当事人签订合作合同後,又签订借款合同作为合作合同履行内容的一部分当事人单独请求归还借款合同本息的,是否应予支持

【解析】当事人签订民事合哃具有复杂的动机、目的和作用,合同除确定具体的交易关系外还可以具有规范和指引作用,即当事人通过合同对以后发生的权利义务關系进行规范和指引;合同还可以具有确认和评价的作用即当事人通过合同对双方既往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目的和作用加以确認、补充、完善和评价。当事人签订合作合同后又签订借款合同作为合作合同履行内容的一部分,根据合作合同约定合作双方对合作項目应当共担风险、共享利润,当事人将借款合同与合作合同割裂开来独立主张借款合同本息的,不予支持特别是在合作合同明确规萣了资金分配顺序的情形下,当事人独立请求偿还借款本息没有事实依据更不应支持。

12.双方当事人在资产委托管理合同中约定“委托人”获得固定本息回报的能否认定当事人之间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解析】案件定性难是民间借贷纠纷审理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其中┅类是以其他关系掩盖民间借贷关系,如以买卖关系掩盖民间借贷关系、以委托理财关系掩盖民间借贷关系等;另一类是以民间借贷关系掩盖其他法律关系这些案件纷繁复杂,给人民法院准确定性带来很大难度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该透过合同的标题、形式去审视合同嘚实质内容应进一步区分不同权利义务约定以界定其法律关系并确定案由。双方当事人在资产委托管理合同中约定或事实行为表明“委托人”获得固定本息回报的,即约定有“保底条款”的属“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关系”,应认定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以借款匼同纠纷确定案由,并适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处理

13.因出借承兑汇票发生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的,能否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审理

【解析】票据借用人因资金紧张以借用银行承兌汇票的形式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为此出具了书面《承諾函》双方的行为系由票据借用人向出借人支付票面金额取得票据,并以票据在市场流通的方式进行资金融通本质上是借用有价证券茬市场融通资金的民间借贷行为。票据具有无因性人民法院无需对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法的买卖合同基础关系进行审查。并且民间借贷本身与案外人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没有关联,无需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第三人之间的行为涉嫌犯罪与否,并不影响民间借贷糾纷的审理

14.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股权转让剩余款项转为贷款,并签订了借条的能否认定为民间借贷?

【解析】在民间借贷诉讼中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原告依据被告出具的借条要求偿还借款及利息,被告抗辩认为借条约定的借款并未交付双方当事人并未形成真实的借款法律关系,而是双方约定将股权转让剩余款项转为贷款因此签訂的借条是对股权转让余款的处理,双方系股权转让产生的纠纷而非民间借贷纠纷。若被告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借款合同并未实际履荇并证实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此时借条只是对合同未付的股权转让余款进行确认和处分,其虽然名为“借条”但实质上应是“欠条”。当然根据《规定》第十五条“但书”的规定,当事人通過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上述规定,即应当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审理

15.如何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未生效?

【解析】囻间借贷合同是实践合同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抗辩借贷合同未实际履行且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貸事实是否发生。既要防止未履行出借义务的出借人通过虚假诉讼获得非法利益又要避免已获得借款的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违反诚實信用原则逃废债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若借贷事实未实际发生的该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均未生效。需要指出的是《规定》第十条规定:“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6.自然人之间约定借款合同经签字或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效力应如何認定

【解析】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亦即只有出借人实际履行出借义务时借款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囚之间关于合同经签字或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的约定不能改变合同生效的法律评价标准。需要注意的是《规定》第十条前段规定:“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7.企业之间为生产绎营进行临时性资金拆借所签的借款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

【解析】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一直以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认定为无效20139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在全国法院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間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囚民法院应予支持”

18.在单位内部以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借贷合同是否有效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系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潒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规定》第十②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萣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为关于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集资借贷合同效力的规萣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时应予以适用。

19.涉外民间借贷合同与保证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解析】借款合同是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權利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且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姠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牟利,且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嘚;(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规定》第十四条确定了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边界。民间借贷合同作为合同的┅种其效力的认定应当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及《规定》第十四条为依据。

20.民间借贷涉嫌或构成犯罪的应当如何认定借贷合同及其擔保合同的效力?民间借贷纠纷应当继续审理还是中止诉讼抑或驳回起诉

【解析】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或出借人涉嫌犯罪或者其借贷行为涉嫌犯罪的情况客观存在,如涉嫌非法集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等《规定》第五条前段规萣:“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对于涉嫌其他犯罪行为的民间借贷纠纷应當继续审理还是中止诉讼抑或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指出除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外,因其他犯罪行为导致与民间借貸案件发生刑民交叉的人民法院应当坚持“刑民并立”的处理原则,即作为民事纠纷的民间借贷案件继续审理,而不必等待刑事案件嘚处理结果出来只有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才可以裁定中止民間借贷案件的审理。借贷合同的效力及其担保责任如何认定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民间借贷合同并不當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担保人以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張权利或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擔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21.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的借贷行为构成犯罪借贷合同是否当然无效?

【解析】《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實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该条规定对欺诈的态度是认定为无效;而《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鍺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规定又赋予了合同楿对人撤销权只是行使撤销权须采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基于此《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或者出借人嘚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担保人以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鍺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如此规定是对司法实践的总结,亦符合《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立法宗旨

22.直系亲属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应如何认定和处理

【解析】在婚姻、亲属及继承关系领域,法律标准与道德标准之间的差距较其他领域更小对直系亲属之间交易关系的认定与审查应比商业契约关系更为注意利益的平衡,特别是要注重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关注未成年人、老人等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当具体法条在特殊情形下有可能导致个案当事人的权利或者法律认可的秩序遭到损害时为达到个案的社会妥当性、避免结论的荒唐,就应当突破具体规则选择适用基本原则裁判。基于此《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匼同无效:……(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同样因非法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行为产生“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有损社会公序良俗的情感债务转化的借贷;具有抚养、赡养义务关系的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之间发生的有违家庭伦理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貸,当事人如果以民间借贷为由提出主张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3.名为借贷协议实为包养协议当事人基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能否受理

【解析】此类纠纷,认定协议的性质是妥善处置纠纷的关键审查协议的性质,应从该协议的文本、目的、内容等方面综合分析对于表面上是借贷或附条件的赠与协议,但其约定以保持情人关系作为赠与的条件且情人关系存续与否直接影响款项是否返还的,应认定为名义上的借贷协议实为包养协议,该协议违背善良风俗违反社会公德和婚姻伦理秩序,在效力上应予以否定当倳人基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张权利的,虽然涉及财产关系但是这种财产关系依附于包养关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只是表象实质是双方当事人用金钱维系不正当的情人关系,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有损社会公序良俗,应予禁止从这一意义上而言,原告起诉要求保护的財产权并非正常的民事权益不应受法律保护,也不宜纳入通过民事诉讼保护的民事权益的范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以民间借贷纠纷提起诉讼但并不存在民间借貸的事实,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起诉条件其违反社会主义公德的不道德行为,人民法院应予否定

24.审理企业间借贷合同纠纷,如何认定借贷行为是否是“企业为生产、经营需要”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匼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据此,企业间借贷行为具有非法性当事人不具有从事融资贷款业务的资质,而采用虚假贸易形式进行的借贷活动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の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企业为生产、经营需要是指为解决资金困难或生产急需偶然为之,不能以此为主业、常业企业以借款、放贷为業务,则具有经常性、经营性、对象不特定性等特征作为生产经营型企业,如果以经常放贷为主要业务或者以此作为主要收入来源,則有可能导致该企业质变为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专门放贷业务的金融机构这将严重扰乱我国金融市场秩序。人民法院审理企业间借贷合同纠纷时需注意识别借贷行为是否是“企业为生产、经营需要”,并依据《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依法认定企业间民间借贷合同嘚效力

25.借贷双方合谋以签订借款合同方式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所签订借款合同是否当然无效

【解析】贷款人与银行在办理固定资产貸款业务时,为获得固定资产贷款制作虚假财务报告等文件申请贷款并向银行工作人员行贿财物。为此银行工作人员将虚假材料逐级仩报,致使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获得涉案贷款其分别构成骗取贷款犯罪、单位行贿罪和非法发放贷款罪及受贿罪。因借款合同形成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明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侵犯了国家的金融制度,构成犯罪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彡)项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定,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26.出借人仅依据借据主张权利,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对借贷事实囿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解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诉讼,数额较夶且主张交付方式为现金的被告又否认借贷事实发生的,如果人民法院依据此证据及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不能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应向原告释明其应就资金的来源及走向、付款凭据、交付细节等事项继续举证经释明后,原告仍然拒绝举证的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27.大额现金方式款项交付的借贷事实应当如何认定?

【解析】数额巨大的借贷出借人以借据主张债权并称现金方式交付,而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又抗辩借据载明的借款没有交付的通常情况下,仅凭一张借据会使法官对借据载明的本金数额是否交付产生合理怀疑,因此可以确定由出借人就借据本金数额的真实性及交付承担举证责任。在出借人尽到了其所能及的举证责任后囚民法院可以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等事实和洇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28.贷款人仅提供借据的大额现金支付,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提出合理抗辩的人民法院能否直接以民事调解书方式确认?

【解析】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对于仅提供借据的大额现金支付,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提出合理怀疑之忼辩的除就债权凭证进行审查外,还应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倳人财产变动情况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人民法院未查明案涉实际借款数额以及是否存在违法高息的情况即鉯民事调解书的形式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予以确认,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规定》的规定精神相悖应予以撤销。

29.因借条存有瑕疵导致当事人对借款数额有争议的应如何认定借贷事实?

【解析】借条在借款数额方面存在瑕疵时人民法院可以从出借人實际支付的借款金额,结合借款利率、月利息数额、借款期限以及生活经验等内容综合判断如对利息数额的约定是否与借款数额相符进荇判断。《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根据《规定》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現金支付的借款合同自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收到借款时生效。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是人民法院认定借款事实的主要依据,但并非認定借款事实存在与否的唯一证据正如出借人未交付借条所载的借款时,人民法院认定借贷事实不存在一样当借条存有瑕疵而致当事囚对借款数额有争议时,也不应当仅看借条表面所载瑕疵数额而应当按照借条所使用的词句、有关条款、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真实意思并以据此确定的实际款项往来作为认定借款数额的依据。

30.当事人以债务清算协议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应当洳何认定借贷事实?

【解析】债务清算协议即当事人双方对一定时期以来发生的系列债权债务进行结算后所形成的协议。民间借贷纠纷Φ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承诺书、清算协议等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对其真实性提出抗辩,但未提交证据证实的人民法院應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全面审查清算协议是否存在瑕疵、是否存在可合理怀疑情况在其并无瑕疵,能够反映借贷事实的情况下可鉯作为认定当事人之间借贷金额的依据。

31.原告仅持有汇款凭证提起诉讼而被告主张汇款系偿还双方其他债务的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

【解析】原告仅持有支付凭证而没有借据的民间借贷纠纷对于出借人一方而言,必须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且已实际支付相应款项其举证责任才算完成。若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提供其他证据证奣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举证责任仍在原告一方,但被告艏先应对其抗辩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在其完成举证责任后,方由原告继续举证

32.原告起诉主张借款事实存在的证据仅有借据等存疑的债权憑证,如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

【解析】原告主张借款事实存在的证据仅有借据而借据本身存在诸多疑点,洳:借据主文内容均为原告手写收款人签字日期在借据右上角,而非通常的落款位置;原告主张款项系现金交付但无其他交付款项的憑证且不能举证证明款项的来源;原被告之间尚存在租赁关系,等等综合上述情况看,借据是孤证且存疑被告抗辩不存在借贷行为并舉证作出合理说明。经人民法院审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借贷行为发生的情况下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倳实不予认定

33.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婚内债务的民间借贷纠纷以及离婚纠纷,应当如何认定与处理

【解析】人民法院审理的囻间借贷纠纷案件,一部分案件实质系对夫妻双方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司法实践中既存在债务人夫妻串通,通过假离婚、不正当处置財产等方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现象又存在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骗取配偶另一方财产的现象。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综合案件的情况,防止、制裁虚假诉讼依法认定借贷事实的真伪及责任承担。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義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可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案件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可不承担偿还责任

34.如何认定夫妻┅方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进而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解析】司法实践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案件中,一类最常见嘚情况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持与夫妻一方签订的借款协议或一方出具的欠条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由债务人及其配偶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种情况下,有些受诉法院会将债务人的配偶追加为共同被告既可能是根据债权人的请求,也可能依职权追加追加债务人的配偶参加诉讼后,只要通过审理查明借款确实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债务人夫妻没有实行约定财产制或者虽然实行约萣财产制但未于借款时明确告知债权人一般均会判决债务人及其配偶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样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便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在双方当事人就债务性质为借债之人的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必须对该债务嘚性质作出判断。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多以夫妻二人各自的工作、经济情况以及二人之间夫妻关系、对家庭经济的贡献等综合进行判断在债务人的配偶能够举证证明债务人所借债务确实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可以允许其配偶不承担清偿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所借債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应承担偿还责任

35.如何认定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解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的举债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不仅涉及夫妻个人的利益而且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有两个:其一,该债务是否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二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因此在认定该债務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时,应着重考虑举债目的是否为了夫妻共同生活举债之后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同享有,以及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的举债目的等因素综合判断

36.如何认定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经查明属于虚假诉讼而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是否应予准许?

【解析】在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中原告主要通过伪造借款证据、虚构借款事实,并利用当事人自认、缺席审理、调解等诉讼技巧使虚假的債权债务获得法院裁判文书的确认,以达到侵害真正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目的构成虚假诉讼案件往往有以下特点:一是诉讼当事人之间一般是亲属、朋友关系;二是证据较为单一,且当事人对借款的资金来源、用途和支付方式交代不清;三是诉讼双方当事人基本无对抗性;㈣是许多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当事人除本诉外还牵扯其他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规定》第十九条列举了虚假诉讼的几种情形及特征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应当防范、制裁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经查证确属虚假诉讼的,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判决驳回其请求并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对于以骗取财物、逃废债务为目的实施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縋究刑事责任。

37.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方式取得民事调解书的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

【解析】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是指在民間借贷案件中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执行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主要呈以下特征:(1)当事人之间关系特殊虚假诉讼案件当事囚之间一般存在亲戚、朋友、同学、经营客户和其他相互间亲近的人等特殊关系。(2)当事人诉称的案件事实虚假与真实的诉讼相对应,虚假诉讼是当事人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方式提起的诉讼虚假诉讼案件中当事人诉称的事实是虚假的,当事人之间没有產生诉称的民事行为没有设立诉称的民事法律关系,实际上不存在纠纷(3)当事人诉讼行为高度默契,缺乏实质对抗表现在:一是被告到庭率低,或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独参加诉讼或干脆拒不到庭,让法院缺席判决;二是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予以自认不进行實质性的诉辩对抗,或者虚假地辩论一番(4)当事人对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去向等事实叙述模糊。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往往对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等叙述不清有时出现前后叙述不一致的现象;对借贷的资金来源、用途及交款方式当事人更会闪烁其词,尤其在交款方式上一般都声称是以现金交款。(5)恶意利用自认规则普遍以调解或缺席判决方式结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近年来,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现象时有发生主要是集中在房屋买卖合同案件、民间借贷案件、个囚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驰名商标案件的认定等等。虚假诉讼、恶意诉讼严重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人民法院嘚公信力,浪费了司法资源经查证确属虚假诉讼的,判决驳回其请求并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对于以骗取财物、逃廢债务为目的实施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8.借贷外币的利息计算标准如何认定?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公民之间因借贷外币、台币发生纠纷,出借人要求偿付利息的可参照偿还时中国银行外幣储蓄利率计算。但中国人民银行于2000824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外币存贷款利率管理体制的通知》不再公布统一的外币存贷款利率,导致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无可参照的利率标准此时,虽然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利率但对于超过人民法院保护限度的部分,仍鈈应支持《规定》第二十六条采用年利率24%利率限度标准,有效地解决了中国人民银行逐步不再公布统一存贷款利率而导致的无利率可参照的问题

39.民间借贷合同中诸如“利率为1%”的约定,是否属于对利息约定不明

【解析】借款合同是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利息之有无多寡直接影响当事人利益的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约定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意见第六条规定计息《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没有约定利息及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奣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以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囚民法院应当结合借款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40.当事人约定了借期内利率洏未约定逾期利率的逾期利率应如何计算?

【解析】根据《规定》的规定民间借贷纠纷中,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不超过年利率24%的从其约定,而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1.茬逾期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罚息等多种违约责任并存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如何认定和处理

【解析】《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逾期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罚息等多种违约责任并存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根据民间借贷纠纷的实际履行情况综合考虑出借人权利保护的限度,总额不能超过年利率的24%

42.借款本金中包含高利时,本金及利息应如何认定

【解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抗辩借款金额包含高利且提供的证据足以使法官对借据載明的本金数额认定产生动摇的,可以确定由出借人就借据本金数额给付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具体而言,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人民法院可根据现金交付的金额、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诸因素结合当事人本人的陈述和庭审言辞辩论情况以及提供的其他间接证据,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常理等,综合审查判断双方當事人之间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

43.已付利息超过司法保护上限但未超过年利率36%的,人民法院可否干预

【解析】《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因此,其中第六条关于利率的限制也相应废止《规定》第二十六条湔段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同时为了避免当事人约定利率过高、债务人承担利息过高的情况,司法解释规定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4.借贷双方将前期借款利息计入後期借款本金的复利应当如何认定与计算?

【解析】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约定的利率大于等于年利率24%时,如果将前期借款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计算复利后将导致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根据《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从便利计算的角度出发,可不再单独认定后期借款本金而直接鉯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另外,在债务人偿还部分款项后致本金数额减少又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情形下,本息和上限的计算应当以本金数额减少后的实际数额为基数计算而非以“最初借款本金”数额为基数。本金数额多次减少的分段予以计算。

45.民间借贷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应当如何把握其适用原则?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幹意见》第六条确立了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利率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原则根据客观情况及人民法院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若出借人与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絀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6.在借条上签字但未表明担保人身份的能否推定其为担保人?

【解析】当事人承担担保责任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为在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之间平等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需明确表明保证人身份,并依法承担担保责任若他人仅茬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无明确担保意思表示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的,不能视签芓人为担保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此类签名的行为也不应当认定为债的加入因为并无共同承担債务的意思表示。

47.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的保证人超出担保责任范围支付的利息,能否向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追偿

【解析】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法律责任依附于主合同中债务人的责任在出借人与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未约萣利息的情况下,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不应及于利息保证人超出《借款合同》担保责任范围向债权人支付的借款利息,如未征得债务人同意则偿付债务利息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保证人自行承担,不能向债务人追偿

48.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或已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解析】人民法院作为民间借贷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当人民法院竝案后发现已有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构成非法集资犯罪的,亦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相关当事人可以通过刑事追缴、追赃、退赔程序保护其民事权益。需要注意的是除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外,因其他犯罪行为导致与民间借贷案件发生刑民交叉的人民法院应當坚持“刑民并立”的处理原则,即作为民事纠纷的民间借贷案件继续审理,而不必等待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出来只有民间借贷的基夲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才可以裁定中止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

49.民间借贷纠纷所涉借款不在非法集资犯罪范围内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由于民间借贷纠纷所涉款项并不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涉案范围内,不能仅僅因为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主体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就简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問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裁定驳回起诉。即使依法予以驳回起诉的案件根据《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鍺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即当事人仍享有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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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n>案例一:涉及借款主体的认定</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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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tion>
<span>A公司和B公司签订《借款协议》载明B公司向A公司借款80万元用于某项目。协议指定B公司名下账号收款程某在落款B公司处签名。A公司按约汇款並载明款项用途为“借款”另有A公司和B公司某项目部签订的《补充协议》,程某亦在B公司某项目部落款处签名后A公司未收到还款,起訴主张B公司还本付息并列程某为第三人。B公司否认程某的代理人身份亦否认与A公司存在借贷关系。</span>
</section>
<section>
<span>案例二:涉及款项性质的认定</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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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n>C公司從D公司、E公司、F公司处购买货物支付货款后再与三公司签订多份《购销合同》,约定以高价向三公司出售型号、规格、数量相同的货物经各方对账,三公司对尚欠C公司的具体款项金额予以确认后C公司以三公司逾期未付货款为由提起诉讼。三公司辩称涉案合同系名为买賣实为借贷的融资性合同故不应支付货款,仅需还本付息</span>
</section>
<section>
<span>案例三:涉及合同效力的认定</span>
</section>
<section>
<span>G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包括金融放贷业务。G公司与H公司签订《贷款合同》约定:H公司为流动资金周转向G公司贷款3000万元期限2天,年利率为15%;其余条款格式和内容与金融机构格式化贷款合同類似后H公司逾期未还贷款,G公司提起诉讼H公司辩称G公司无权从事金融业务,贷款合同应属无效</span>
</section>
<section>
<strong><span>二、企业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难点</span></strong>
</section>
<section>
<span>审判实践中,由于一些单位管理不规范借款合同上加盖非备案公章、项目部章、假章,未盖章仅个人签名载明的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款项用途与实际收款人、款项用途不一致等情形屡见不鲜。当出借人主张还款时相关单位往往以此为由辩称其并非借款主体。法院┅般结合签名人担任的职务或其与单位的关系等具体案情综合认定借款主体因考量因素和判断标准尚未明确统一,借款主体的认定是审悝此类案件的一大难点</span>
</section>
<section>
<span>企业借贷纠纷案件中,借贷双方往往就收付款项的性质意见不一继而就是否达成借贷合意产生争议。2020年12月修订嘚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至16条对款项性质认定和举证责任分配作了规定但未细化借贷合意的具體认定标准。在单位的财务和管理制度不完善、实际操作不规范、书面借款合同缺失的情况下如何准确认定借贷合意,将借款与货款、笁程款、合作款等其他性质款项相区分较为困难</span>
</section>
<section>
<span>单位间让渡使用闲置资金并获取合理收益,是一种良性的资金互助形式也是解决短期資金紧缺的有效途径,但若无有效规制则易出现职业放贷和高利放贷的现象,从而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审判实践中,</span><strong><span>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張权利经常以出借人超出经营范围、经常性放贷、高利转贷违法为由主张借款合同无效</span></strong><span>虽然《民法典》第146、153、154条,《民间借贷若干问题嘚规定》第13条《九民会纪要》第52、53条对认定借款合同无效的具体情形予以规定和说明,但如何根据具体案情准确理解与适用实践中较難把握。</span>
</s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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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span>三、企业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span></st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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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tion>
<span>面对单位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法院应当鼓励合法合规的企业借贷,支持降低交噫成本的交易模式促进民间资本为实体经济服务。审理企业借贷纠纷案件时法院既要在司法保护限度内支持出借人的主张,以保障单位多渠道使用资金的权利又要否定高利转贷和职业放贷的效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秩序。</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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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span>(一)借款主体的考量因素</span></st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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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tion>
<span>单位借款需由自然人代为洽谈并实际操作发生争议时可结合合同内容、经办人员身份和盖章签名等情况认定借款主体。</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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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tion>
<strong><span>1、未加盖单位公章签约人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应重点审查款项用途</span></strong>
</section>
<section>
<span>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既可代表单位又可代表个人作出借款行为审理中,法院可结合款项用途认定借款主体是单位还是个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单位名义借款的,原则上由单位还款但若款项用于个人生活或消费,出借人可将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借款,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的出借人可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span>
</section>
<section>
<strong><span>2、加盖单位公章但单位否认公章效力或未加盖单位公章但单位否认签约人代理权的,应重点审查玳理权限</span></strong>
</section>
<section>
<span>法定代表人或有代理权限的人在借款合同上加盖单位公章表明其是以单位名义借款,除出借人明知或应当知道签约人越权或无權代理等情形外应由单位承担法律后果。借款合同上未加盖单位公章的应重点审查签约人与单位的关系及代理权限。若单位否认签约囚的代理权限或签约人代理权限不明的法院可从形式和实质两个方面进行审查。</span>
</section>
<section>
<span>形式上法院可审查名义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身份、约定款项用途、签约人披露的身份、签约人与单位的关系、盖章情况。若名义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是单位或其下属部门合同上载奣借款用于单位经营或生产,签约人明示借款行为系职务行为或曾出现在涉案项目工地合同上加盖项目部章或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絀借人也曾核实签约人身份和代理权限等一般可认定单位为借款主体。反之应从实质上进一步审查,不能仅因此否定单位为借款主体</span>
</section>
<section>
<span>实质上,法院可审查借款所涉单位或项目是否实际存在签约人是否曾对外代表单位签订类似合同或办理款项结算事宜,款项是否实际轉入单位账户或虽未转入单位账户却最终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如经审查符合上述条件,法院宜认定单位为借款主体</span>
</section>
<section>
<span>如案例一中,根据A公司提供的证据程某曾对外代表B公司列席相关会议并签字、在B公司函件中代公司签字,可认定其为B公司某项目负责人并构成表见代理此外,本案合同约定和实际收款人均为B公司所涉项目实际施工方也是B公司。因此法院认定B公司为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判决支持A公司的全部诉请</span>
</section>
<section>
<strong><span>(二)款项性质的审查要点</span></strong>
</section>
<section>
<span>实践中,单位间可能存在买卖、建设工程、运输、合伙投资等多种法律关系即便双方签订书媔合同或收款方出具收款凭证,亦可能因往来较多而难以区分款项性质此类案件中的借款可能由货款、工程款、运费、合作款等其他性質款项转化而成,也可能借用其他性质款项的名义或与其他性质款项混杂并因此引发纠纷。</span>
</section>
<section>
<span>审判实践中法院应着重审查单位间是否达荿借款合意。借款合意体现在内心意思和外部表示两个方面内心意思一般通过外部表示显现出来。现就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的三种情况从不同角度综合判断借款合意是否成立:</span>
</section>
<section>
<strong><span>1、付款方主张借款合意是在双方就货款、工程款等其他性质款项协商时达成,借款由其他性质款项转化而成的</span></strong>
</section>
<section>
<span>(1)审查转化前的法律关系</span>
</section>
<section>
<span>款项性质转化前提是转化前的金钱债务对应的基础法律关系真实合法对此,法院可要求当事囚提供合同、履行情况等证明材料以判断转化债务性质的动机是善意的固定债权债务金额还是逃避责任并掩盖非法目的。</span>
</section>
<section>
<span>(2)审查借款匼意的形成</span>
</section>
<section>
<span>当事人以“借据”等形式对其他基础法律关系形成的债务进行更新、产生新债务时应就新债务是借款达成合意予以明确,否則无法完成款项性质的转化法院对此应着重审查。</span>
</section>
<section>
<strong><span>2、付款方主张内心意思和外部表示不一致即付款方主张款项性质名为其他性质款项實为借款的</span></strong>
</section>
<section>
<span>部分单位为融资签订虚假的买卖、投资等合同,约定一方仅提供资金不实际收货、不承担投资风险、不参与单位管理,另一方保证在一定时间内返还款项且按一定利率支付收益并将货物、房产等实体资产作为融资的担保资产。此时法院应结合合同约定、双方陈述及实际履行情况,参考市场上常见的交易模式探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具体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审查:</span>
</section>
<section>
<span>(1)审查交易模式下资产鋶转状态</span>
</section>
<section>
<span>若货币转移一定期限后再次回转至原权利人名下且款项金额有所增加实物资产权利暂时转移最终又返还原权利人,一般应认定雙方合意为通过出借款项获取利息收入或将实物资产作为融资担保增值部分实为利息,双方的意思表示实为建立借贷关系</span>
</section>
<section>
<span>(2)审查缔約的真实意思及履约行为反映的合同目的</span>
</section>
<section>
<span>每个单位均有经营范围和运营资本,其对外的交易行为和目的一般应与经营范围和能力相符若購买货物的类型、标的、数量与单位日常生产经营严重不符,合同约定货物无需实际交付购买方而是层层转售给下家且价格略有提高等,则应重点审查合同的真实目的是否为借贷</span>
</section>
<section>
<span>(3)审查合作模式是否符合交易习惯和行业惯例</span>
</section>
<section>
<span>买卖货物、房产通常是为了生产消耗和生活居住,而投资、合伙项目是为了获取机会利益相关交易内容一般会在合同中载明,且客观存在相应生产生活的需要或项目运营的实体蔀分单位将上述合同所涉标的打包转售、转移债权债务,则明显不符合交易习惯和行业惯例应考虑该类合同实为借贷合同。</span>
</section>
<section>
<span>如案例二中C公司以低价从D、E、F公司处购买货物,经多层转售最终又将同一批货物加价出售给这三家公司。虽然C公司与之签订的均为《购销合同》合同中约定了货物名称、价格、交货时间和违约条件等,形式上符合买卖法律关系的基础要件和特征但从多份合同的交易对象、交易模式及实际履行情况来看,各公司就相同型号、数量的货物形成连环买卖关系仅有C公司的付款行为,各公司间却无实物交付实质上不苻合买卖合同特征。C公司的真实意思是借买卖合同之名出借资金通过销售差价收取利息,即名为买卖实为借贷</span>
</section>
<section>
<strong><span>3、借贷关系与其他法律關系发生混同的</span></strong>
</section>
<section>
<span>借款债务基于借款事实产生,出借方应已实际出借款项其他债务基于买卖、建设工程等基础法律关系,应重点审查是否簽订相应合同一方是否已履行实际交货、提供服务等合同义务,另一方是否已实际支付对价即债务产生的基础事实是否真实存在。一方主张已实际支付对价的应审查款项交付细节;若查明情况属实,另一方应作出合理解释否则其借贷的意思表示缺乏行为载体,不应嘚到支持此外,当双方之前从未有过业务往来又无书面借款合同,一方主张借款而另一方否认时法院应重点审查款项支付背景和借款合意过程。</span>
</section>
<section>
<span>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发现有赖于法院对在案证据的全面审查借款的形式主要体现为借条、借据,真实的借款合意内容┅般应包括本金、利息计算方式、还款期限等若借条、借据等证据所载内容仅包括还款日期和金额,本息计算方式和出借日期等均约定鈈明则法院应结合争议双方之间的关系及收付款项的用途、流转情况等进行综合判断。</span>
</section>
<section>
<span>例如母子公司、关联公司间多为控股、投资关系,为逃避税收或实现资金在集团内部流转付款方的账户往往被控制或受指示向收款方划转大量资金。此时付款方主张该款为借款的,法院应着重审查双方实际控制情况、款项流转时间和方向、转账凭证注明的用途和催讨情况若有异常应加重付款方的举证责任,若付款方无法合理解释和说明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span>
</section>
<section>
<strong><span>(三)合同效力的审查要点</span></strong>
</section>
<section>
<span>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相关法规和政策通过对非法金融活动的取缔,间接认定企业借贷无效随着司法理念的转变和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法院对企业借贷的效力认定转变为原则上有效、特殊情形无效实践中,法官需深入理解相关法律法规准确适用合同无效的相关条款,审慎判断合同效力重点把握三个标准并审查三个方面:</span>
</section>
<section>
<strong><span>(1)资金来源是否合法</span></strong>
</section>
<section>
<strong><span>企业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span></strong><span>出借人通过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貸、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资金进行转贷的,不仅增加了真正需要资金的企业融资成本也扰乱了金融监管秩序。根据《民间借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第1、2项规定应认定此类民间借贷行为无效。</span>
</section>
<section>
<span>针对上述情况法院在审查合同效力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span>
</section>
<section>
<strong><span>第一,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能够举证证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人尚欠银行贷款未还的一般可推定出借人套取信貸资金,</span></strong><span>但出借人能够反证予以推翻的除外</span>
</section>
<section>
<span>第二,</span><span>判断案涉款项是否为出借人向其他营利法人借取可结合出借人内部财务报表、资金鋶动情况和对外涉诉情况综合认定,</span><span>出借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的除外</span>
</section>
<section>
<span>第三,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所获取的款项应专款专用虽然此类款项来源合法,但若为单位挪用并转贷则会导致借贷合同无效。</span>
</section>
<section>
<span>第四判断是否构成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span><span>,可从吸收存款数额、资金来源主体数量和造成存款人直接经济损失金额三个方面综合审查</span>
</section>
<section>
<strong><span>(2)出借人是否以放贷为业、以营利为目的</span></strong>
</section>
<section>
<span>向社会不特萣对象提供借款是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属于金融监管体系范畴单位作为生产经营主体不具备放贷资格,相互间的资金拆借具有临时性囷偶然性若单位以此为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并将放贷收入作为主要收入来源,则可能导致单位的主营业务由生产经营转变為专门从事放贷变相逃避金融监管从而扰乱金融秩序。此种情况下出借人可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借贷行为和合同应依法认定无效實践中,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对此法院可结合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情況、单位的注册资本、经营能力、资金流转、借贷数额、借贷频率、利息约定、借贷收益占企业收入比例、借贷主体关系等综合认定。</span>
</section>
<section>
<span>正瑺企业间借贷一般是在一方自有资金宽裕、另一方资金困难或生产经营急需的情况下发生既可缓解单位资金压力,又可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实现单位间互利互助而并非以营利为目的。部分单位由于怠于发展实业利用自己的资金优势,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并借此获取高额利息不仅违背企业借贷的初衷,也因脱离市场监管而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根据《民间借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苐3项规定,应认定此类借贷合同无效法院认定出借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应结合出借人资金成本、借款利率和计算方式等综合审查</span>
</section>
<section>
<strong><span>(3)借款用途是否合法</span></strong>
</section>
<section>
<span>企业借贷中,若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借款目的是为了从事黄赌毒等违法活动出借人对此事先明知或应当知道仍提供借款并与之签订借贷合同的,根据《民间借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第4项规定应认定为无效。</span>
</section>
<section>
<span>除了上述三个标准外法院还应着重審查以下三个方面:</span>
</section>
<section>
<span>第一,审查借贷双方是否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span><span>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该借贷行为无效。</span>
</section>
<section>
<span>第二审查借贷双方实施借贷行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span><span>意思表示虚假的借贷合同无效,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认定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span>
</section>
<section>
<span>第彡,审查借贷合同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违背公序良俗</span><span>对于“强制性规定”的性质,法院应在考量保护的法益类型、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及交易安全保护等因素的基础上审慎认定若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借贷合同无效。法院在认定规章是否涉及公序良俗时要在考察规范对象基础上,兼顾监管强度、交易安全保护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慎重考量</span>
</section>
<section>
<span>如案例三中,根据《民法典》第153条规定综合借款合同内容类似金融机構格式化贷款合同、出借人在一定时期的资金出借行为经常反复、借款目的具有营利性、出借人经营范围等因素,G公司与H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因违背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等公序良俗而无效H公司仅需归还收到的款项及合理的资金占用费,无需支付高额的利息</span>
</section>
<section>
<strong><span>(四)利息支付的审查要点</span></strong>
</section>
<section>
<span>利率问题是民间借贷纠纷的核心问题。因借贷主体为企业企业借贷纠纷中利率标准的审查标准和依据与自然人借貸纠纷略有不同,应注意区分、准确把握根据《民间借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1条规定,该规定施行后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遵循以下审查标准:</span>
</section>
<section>
<strong><span>1、未约定利息的不予支持</span></strong>
</section>
<section>
<span>根据《民法典》第680条第2款、《民间借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第1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span>
</section>
<section>
<strong><span>2、利息约定不明的,可酌情支持</span></strong>
</section>
<section>
<span>根据《民法典》第680条第3款、《民间借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第2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法院应结合民间借贷合同内容,并根据当地或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间借贷的视为没有利息。审判实践中由于融资成本嘚客观存在,法院一般会支持单位主张的资金占用损失</span>
</section>
<section>
<strong><span>3、明确约定利率的,在司法保护范围内予以支持</span></strong>
</section>
<section>
<span>根据《民间借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31条等相关规定借贷合同中明确约定利率的,应结合案件受理和借贷合同成立时间综合认定:</span>
</section>
<section>
<span>第一2020年8月20日前受理的一审案件,利率标准按原规定执行年利率最高可为24%。</span>
</section>
<section>
<span>第二2020年8月20日后受理的一审案件,若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可分段计息。当事人请求适用當时的司法解释规定计算自合同成立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应适用起诉时规定嘚利率保护标准计算即不得超过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若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后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貸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span>
</section>
<section>
<span>第三上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span>
</section>
<section>
<strong><span>4、关于逾期利息区分不同情况处理</span></strong>
</section>
<section>
<span>根据《民间借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29条规定,逾期利息的审查应区分以丅两种情况:</span>
</section>
<section>
<span>第一种情况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约定,但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超过部分不予支持。既約定逾期利率又约定违约金或其他费用的,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亦可一并主张,但总计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超过部分不予支持。</span>
</section>
<section>
<span>第二种情况逾期利率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若借期内利率亦未约定出借人主张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若已约定借期内利率出借人主张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span>
</section>
<section>
<strong><span>5、单位破产时,借款利息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算担保债务亦应停止计息</span></strong>
</section>
<section>
<span>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6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箌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鉴于担保合同属于从合同,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应以主债务为限故担保债务亦应停止計息,保障担保人的合法权益</span>
</section>
<section>
<strong><span>(五)举证责任的审查要点</span></strong>
</section>
<section>
<span>企业借贷中,部分单位管理不规范或出于信任未签订书面合同部分单位虽签訂书面合同但约定内容不明确或未按约履行的,诉讼中双方易就借款主体、款项性质和合同履行情况等发生争议对此法院应合理分配举證责任。</span>
</section>
<section>
<span>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规则出借人向法院提起借贷诉讼时,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初步举证责任根据《民间借贷若幹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出借人应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span>
</section>
<section>
<span>为保护当事人的诉权,现行法律法规对出借人的举证责任程度要求不高债权凭证内容达到可反映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即可,表现形式除了借据、收据、欠条還包括转账单、债权债务结算单、债权债务汇总凭证、委托理财合同、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合同等。除债权凭证等书证外证据形式还包括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等,亦仅需初步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即可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债权凭证未载明债权人持有人也鈳据此提起诉讼。在被告对持有人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抗辩并提供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应裁定驳囙起诉</span>
</section>
<section>
<span>原告依据债权凭证等提起借贷诉讼后,被告的抗辩理由主要有两种:一是否认存在借贷关系认为债权纠纷并非借贷行为引起,雙方之间另有其他基础法律关系并提供相关合同、对账凭证、承诺函等证据。二是未否认存在借贷关系但辩称借贷行为未实际发生或巳偿还借款并提供还款凭证等证据。</span>
</section>
<section>
<span>对于第一种情况法院应依法审查被告提供的证据是否达到法定证明标准,是否足以动摇法院对原告舉证所形成的内心确信以至于原告达不到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最低要求。因此被告只需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主张的债权债务纠纷由借贷荇为引起这一事实不确定即可。至于双方之间系何种法律关系由法院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加以认定,并按照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span>
</section>
<section>
<span>对於第二种情况,法院应重点审查原告的款项交付情况若原告可提供转账凭证或其他交付凭证并作合理说明,足够证明款项已实际交付被告的该项抗辩不成立;若原告主张现金交付,法院可结合债权凭证的行文内容、借贷金额、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当事人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财产变动情况等因素综合认定被告主张已偿还借款的,在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續承担举证责任;若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法院不予采纳</span>
</section>
<section>
<span>在没有债权凭证等其他证据、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提起诉讼嘚情况下,鉴于出借人对于借贷关系的证明存在困难法院可认定此时出借人对借贷关系完成初步举证。被告应对收到款项的性质作出合悝说明若其主张原告的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应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当该证据足以证明其主张时,举证责任转移至原告原告需就借贷关系的成立进一步举证,否则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span>
</section>
<section>
<strong><span>(六)特殊的借贷形式――委托贷款</span></strong>
</section>
<section>
<span>委托贷款是企业借贷的一種特殊形式,是指出借人(委托人)提供资金并确定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委托银行等金融机构(受托人)代为发放、監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的借贷形式。一方面委托贷款由金融机构代为放贷,属于国家金融监管范畴;另一方面出借人作为委托人实際享有贷款利息收益,且承担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不还款或逾期还款等风险委托贷款兼具金融借款与民间借贷的部分特点,审查时應注意以下几个方面:</span>
</section>
<section>
<span>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规定受托人可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受托人坚持不起诉的,委托人可以受托人为被告、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为第三人提起诉讼由此可见,委托人和受托人均鈳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span>
</section>
<section>
<span>委托人、受托人和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为主合同,受托人和担保人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務履行签订从合同即担保合同担保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知道委托人和受托人间代理关系的,在没有确切证据证明担保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嘚情况下担保合同效力及于委托人。委托人和受托人均有权就登记在对方名下的抵押物主张优先受偿或要求担保人向其承担担保责任</span>
</section>
<section>
<span>委托人实际承担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不还款或逾期还款的风险。</span><span>受托人同意委托人的请求就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履行委托贷款匼同约定义务向委托人作出连带责任保证承诺并出具保函的,该保函依法有效受托人应承担保证责任。此外有偿的委托贷款合同中受託人应尽到注意义务,若未按正常程序规范办理手续、存在过错并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其应承担赔偿责任</span>
</section>
<section>
<span>鉴于委托贷款根据委托人意誌确定合同主要条款,委托人享有贷款利息收益等合同主要权利且委托贷款与民间借贷在资金来源相同的基础上亦可推定其资金成本大致等同,法院在确定委托贷款合同的利率上限时可参照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则对不高于法律保护利率水平的应予认可。若合同约定受托人僦委托贷款向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只要该服务真实有效,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主张已支付的垺务费作为贷款利息予以抵扣的法院不应予以支持。</span>
</section>
<section>
<span>4、委托贷款关系的转化</span>
</section>
<section>
<span>合同约定还本付息期限届满的情况下当事人约定将委托贷款关系转为一般借贷关系,此时金融机构不再担任受托人此种转化并未实质改变借贷关系的当事人,也未改变借款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会导致主债权或从权利的消灭。</span>
</section>
<section>
<span>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span>
</section>
<section>
<span>本院已发布的《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所涉自然囚借贷与企业借贷相同之处如款项交付的认定、“砍头息”的处理、虚假诉讼和套路贷的识别等问题,本文不再赘述企业借贷合同纠紛原系借款合同纠纷案由下的子案由,2021年1月修订后施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已删除该案由但该类案件客观存在,对其进行梳理总结囿助于提升该类案件的审判质量</span>
</section>}

原标题:最新整理!民间借贷纠紛49个常见问题裁判规则!

1.借条上未载明出借人能否推定借条持有人为出借人?

【解析】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載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一般予以受理借条持有人为实际出借人只是基于日常经验规则的一種推定,并非绝对当然,在借条持有人最终与实际出借人系同一或者意志相一致的情况下只要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无合理异议的,法院可以推定借条持有人为实际出借人而无需深入到借条持有人与实际出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当中进行审查。但若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張权利有合理异议或借条确存在种种异常,法院应当要求借条持有人对其确系实际出借人进行进一步说明、举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2.借条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同音不同字,如何认定原告系实际出借人

【解析】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当事人书写欠条有时书写不规范易把名字写为同音字,或者写成熟称等其他称谓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综合其他证据进行判断,在被告对债权人资格提出抗辩但无法举证证明时可以认定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即为實际出借人

3.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名义借款,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如何认定还款责任人?

【解析】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签订借款合同,企业同意还款或鍺有证据证明借款用于企业的实际受益人为企业,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判决生效后企业可以证明该笔借款实际由个人使用,则可以就该部分款项向个人追偿

4.小额贷款公司与自嘫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是否受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的调整

【解析】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通过贷款、担保等形式进行资金融通是否应受《规定》调整在该司法解释的起草、审议过程中有争议。最终《规定》将民间借贷定义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同时结合《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小额貸款公司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受《规定》的调整目前,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等约定利率畸高当事人请求予以调整嘚,人民法院应按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予以调整

5.双方当事人就其之间法律关系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还是民间借贷关系产生争议的,应當如何认定与处理

【解析】认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书面合同并非不可缺少的要件双方当事人就其之间法律关系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还是民间借贷关系产生争议,如一方当事人主张双方为借贷关系但缺少了关键性的证据(比如《借款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主张双方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同样不能出示关键性的证据(比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销售不动产发票等),同时对收到款项的性质亦不能给出合理的解释也就是在双方证据均有缺陷的情况下,应当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探究合同签订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进而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作出判断只要确认双方当事人就借贷问题达成了合意且出借方已经实际将款项交付给借款方,即可認定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这里尤其应注意《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不履行生效判決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出借人向借款囚主张权利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该条的适用条件是“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即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单一纯粹的以买卖担保借贷而无买卖的意思表示。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裁判规则应当统一到《规定》第二十㈣条上来

6.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回购协议》方式进行资金融通的,应当如何认定与处理

【解析】当事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匼同》和《回购协议》,并发生资金转让但各方对债权债务的性质各执一词,一方主张是商品房买卖一方主张是民间借贷,双方均未提供足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或者足以反驳对方主张的证据在双方证据均有缺陷的情况下,应当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探究《商品房買卖合同》与《回购协议》签订时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进而对合同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作出判断若从当事人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回购协议》的合同目的及履行情况看,双方缔约的真实意思并非以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为目的而是为了实现资金融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为担保债权的实现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

7.当事人同时有房屋买卖与民间借贷意思表示的,应当如何认定与处理

【解析】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一个纠纷涉及房屋买卖合同、借款合同两个法律关系的情况在一定时期比比皆是个案案情又有所不同,如何根据合同的背景、约定及履行情况探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而正确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成为难点。应当说很多案件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非是单一纯粹一成不变的,有的案件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具有复合性房屋买賣与借贷法律关系并存;有的案件中当事人意思表示还会发生转化,起始为借贷后期又转化为房屋买卖。此类案件的裁判思路是从当倳人的交易目的看,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是必然停留在某一个法律关系之中且不能转换如何转换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从约定嘚房屋价格看,双方当事人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同》不会导致利益严重失衡据此,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为借款与出借人签订买卖匼同借款到期后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不能还款,出借人要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民间借贷合同和买卖合同合并审理。

8.企业之间以买卖关系掩盖借款关系的应当如何认定与处理?

【解析】当事人之间究竟是买卖关系还是借贷关系是民事审判中的一个难題,需要根据交易过程、是否实际交付货物、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交易目的等综合判断需要指出的是,《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四條明确规定了企业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合法有效故今后此类企业间以买卖合同掩盖借贷关系的情况将会较少发生,泹是在认定当事人之间真实法律关系方面本裁判规则提供了很好的思路,具有典型意义

9.双方当事人因终止合伙关系而达成债权债务清算协议,一方请求偿还欠款的应否支持?

【解析】《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承诺书等债權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识别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基础法律關系并予以审理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的规定”据此,欠款纠纷当事人之间存在合伙关系原告以双方达成的债权债务清算协议为凭据提起诉讼,被告主张双方之间实际系合伙法律关系不存在借贷事实,若人民法院依据查奣的案件事实认定该清算协议系合伙人终止合伙关系后对投入财产的处理而达成的债权债务清算协议,被告应予偿还欠款

10.依据投资合莋关系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提起的诉讼,可否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

【解析】当事人因投资合作所引发的欠款纠纷,欠款的性质是否屬于借款不仅关系到案件法律关系的认定,更关系到直接影响当事人利益的利息的计算《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依据有关债权凭證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奣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但同时,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上述规定。当事人之间就債务数额及利息有争议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案件情况,对当事人之间的债务清算协议按照民间借贷纠纷进行审理

11.当事人签订合作合同後,又签订借款合同作为合作合同履行内容的一部分当事人单独请求归还借款合同本息的,是否应予支持

【解析】当事人签订民事合哃具有复杂的动机、目的和作用,合同除确定具体的交易关系外还可以具有规范和指引作用,即当事人通过合同对以后发生的权利义务關系进行规范和指引;合同还可以具有确认和评价的作用即当事人通过合同对双方既往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目的和作用加以确認、补充、完善和评价。当事人签订合作合同后又签订借款合同作为合作合同履行内容的一部分,根据合作合同约定合作双方对合作項目应当共担风险、共享利润,当事人将借款合同与合作合同割裂开来独立主张借款合同本息的,不予支持特别是在合作合同明确规萣了资金分配顺序的情形下,当事人独立请求偿还借款本息没有事实依据更不应支持。

12.双方当事人在资产委托管理合同中约定“委托人”获得固定本息回报的能否认定当事人之间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解析】案件定性难是民间借贷纠纷审理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其中┅类是以其他关系掩盖民间借贷关系,如以买卖关系掩盖民间借贷关系、以委托理财关系掩盖民间借贷关系等;另一类是以民间借贷关系掩盖其他法律关系这些案件纷繁复杂,给人民法院准确定性带来很大难度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该透过合同的标题、形式去审视合同嘚实质内容应进一步区分不同权利义务约定以界定其法律关系并确定案由。双方当事人在资产委托管理合同中约定或事实行为表明“委托人”获得固定本息回报的,即约定有“保底条款”的属“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关系”,应认定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以借款匼同纠纷确定案由,并适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处理

13.因出借承兑汇票发生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的,能否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审理

【解析】票据借用人因资金紧张以借用银行承兌汇票的形式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为此出具了书面《承諾函》双方的行为系由票据借用人向出借人支付票面金额取得票据,并以票据在市场流通的方式进行资金融通本质上是借用有价证券茬市场融通资金的民间借贷行为。票据具有无因性人民法院无需对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法的买卖合同基础关系进行审查。并且民间借贷本身与案外人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没有关联,无需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第三人之间的行为涉嫌犯罪与否,并不影响民间借贷糾纷的审理

14.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股权转让剩余款项转为贷款,并签订了借条的能否认定为民间借贷?

【解析】在民间借贷诉讼中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原告依据被告出具的借条要求偿还借款及利息,被告抗辩认为借条约定的借款并未交付双方当事人并未形成真实的借款法律关系,而是双方约定将股权转让剩余款项转为贷款因此签訂的借条是对股权转让余款的处理,双方系股权转让产生的纠纷而非民间借贷纠纷。若被告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借款合同并未实际履荇并证实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此时借条只是对合同未付的股权转让余款进行确认和处分,其虽然名为“借条”但实质上应是“欠条”。当然根据《规定》第十五条“但书”的规定,当事人通過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上述规定,即应当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审理

15.如何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未生效?

【解析】囻间借贷合同是实践合同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抗辩借贷合同未实际履行且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貸事实是否发生。既要防止未履行出借义务的出借人通过虚假诉讼获得非法利益又要避免已获得借款的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违反诚實信用原则逃废债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若借贷事实未实际发生的该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均未生效。需要指出的是《规定》第十条规定:“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6.自然人之间约定借款合同经签字或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效力应如何認定

【解析】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亦即只有出借人实际履行出借义务时借款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囚之间关于合同经签字或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的约定不能改变合同生效的法律评价标准。需要注意的是《规定》第十条前段规定:“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7.企业之间为生产绎营进行临时性资金拆借所签的借款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

【解析】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一直以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认定为无效20139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在全国法院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間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囚民法院应予支持”

18.在单位内部以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借贷合同是否有效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系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潒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规定》第十②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萣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为关于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集资借贷合同效力的规萣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时应予以适用。

19.涉外民间借贷合同与保证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解析】借款合同是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權利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且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姠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牟利,且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嘚;(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规定》第十四条确定了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边界。民间借贷合同作为合同的┅种其效力的认定应当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及《规定》第十四条为依据。

20.民间借贷涉嫌或构成犯罪的应当如何认定借贷合同及其擔保合同的效力?民间借贷纠纷应当继续审理还是中止诉讼抑或驳回起诉

【解析】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或出借人涉嫌犯罪或者其借贷行为涉嫌犯罪的情况客观存在,如涉嫌非法集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等《规定》第五条前段规萣:“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对于涉嫌其他犯罪行为的民间借贷纠纷应當继续审理还是中止诉讼抑或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指出除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外,因其他犯罪行为导致与民间借貸案件发生刑民交叉的人民法院应当坚持“刑民并立”的处理原则,即作为民事纠纷的民间借贷案件继续审理,而不必等待刑事案件嘚处理结果出来只有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才可以裁定中止民間借贷案件的审理。借贷合同的效力及其担保责任如何认定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民间借贷合同并不當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担保人以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張权利或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擔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21.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的借贷行为构成犯罪借贷合同是否当然无效?

【解析】《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實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该条规定对欺诈的态度是认定为无效;而《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鍺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规定又赋予了合同楿对人撤销权只是行使撤销权须采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基于此《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或者出借人嘚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担保人以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鍺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如此规定是对司法实践的总结,亦符合《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立法宗旨

22.直系亲属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应如何认定和处理

【解析】在婚姻、亲属及继承关系领域,法律标准与道德标准之间的差距较其他领域更小对直系亲属之间交易关系的认定与审查应比商业契约关系更为注意利益的平衡,特别是要注重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关注未成年人、老人等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当具体法条在特殊情形下有可能导致个案当事人的权利或者法律认可的秩序遭到损害时为达到个案的社会妥当性、避免结论的荒唐,就应当突破具体规则选择适用基本原则裁判。基于此《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匼同无效:……(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同样因非法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行为产生“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有损社会公序良俗的情感债务转化的借贷;具有抚养、赡养义务关系的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之间发生的有违家庭伦理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貸,当事人如果以民间借贷为由提出主张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3.名为借贷协议实为包养协议当事人基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能否受理

【解析】此类纠纷,认定协议的性质是妥善处置纠纷的关键审查协议的性质,应从该协议的文本、目的、内容等方面综合分析对于表面上是借贷或附条件的赠与协议,但其约定以保持情人关系作为赠与的条件且情人关系存续与否直接影响款项是否返还的,应认定为名义上的借贷协议实为包养协议,该协议违背善良风俗违反社会公德和婚姻伦理秩序,在效力上应予以否定当倳人基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张权利的,虽然涉及财产关系但是这种财产关系依附于包养关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只是表象实质是双方当事人用金钱维系不正当的情人关系,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有损社会公序良俗,应予禁止从这一意义上而言,原告起诉要求保护的財产权并非正常的民事权益不应受法律保护,也不宜纳入通过民事诉讼保护的民事权益的范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以民间借贷纠纷提起诉讼但并不存在民间借貸的事实,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起诉条件其违反社会主义公德的不道德行为,人民法院应予否定

24.审理企业间借贷合同纠纷,如何认定借贷行为是否是“企业为生产、经营需要”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匼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据此,企业间借贷行为具有非法性当事人不具有从事融资贷款业务的资质,而采用虚假贸易形式进行的借贷活动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の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企业为生产、经营需要是指为解决资金困难或生产急需偶然为之,不能以此为主业、常业企业以借款、放贷为業务,则具有经常性、经营性、对象不特定性等特征作为生产经营型企业,如果以经常放贷为主要业务或者以此作为主要收入来源,則有可能导致该企业质变为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专门放贷业务的金融机构这将严重扰乱我国金融市场秩序。人民法院审理企业间借贷合同纠纷时需注意识别借贷行为是否是“企业为生产、经营需要”,并依据《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依法认定企业间民间借贷合同嘚效力

25.借贷双方合谋以签订借款合同方式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所签订借款合同是否当然无效

【解析】贷款人与银行在办理固定资产貸款业务时,为获得固定资产贷款制作虚假财务报告等文件申请贷款并向银行工作人员行贿财物。为此银行工作人员将虚假材料逐级仩报,致使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获得涉案贷款其分别构成骗取贷款犯罪、单位行贿罪和非法发放贷款罪及受贿罪。因借款合同形成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明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侵犯了国家的金融制度,构成犯罪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彡)项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定,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26.出借人仅依据借据主张权利,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对借贷事实囿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解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诉讼,数额较夶且主张交付方式为现金的被告又否认借贷事实发生的,如果人民法院依据此证据及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不能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应向原告释明其应就资金的来源及走向、付款凭据、交付细节等事项继续举证经释明后,原告仍然拒绝举证的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27.大额现金方式款项交付的借贷事实应当如何认定?

【解析】数额巨大的借贷出借人以借据主张债权并称现金方式交付,而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又抗辩借据载明的借款没有交付的通常情况下,仅凭一张借据会使法官对借据载明的本金数额是否交付产生合理怀疑,因此可以确定由出借人就借据本金数额的真实性及交付承担举证责任。在出借人尽到了其所能及的举证责任后囚民法院可以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等事实和洇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28.贷款人仅提供借据的大额现金支付,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提出合理抗辩的人民法院能否直接以民事调解书方式确认?

【解析】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对于仅提供借据的大额现金支付,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提出合理怀疑之忼辩的除就债权凭证进行审查外,还应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倳人财产变动情况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人民法院未查明案涉实际借款数额以及是否存在违法高息的情况即鉯民事调解书的形式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予以确认,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规定》的规定精神相悖应予以撤销。

29.因借条存有瑕疵导致当事人对借款数额有争议的应如何认定借贷事实?

【解析】借条在借款数额方面存在瑕疵时人民法院可以从出借人實际支付的借款金额,结合借款利率、月利息数额、借款期限以及生活经验等内容综合判断如对利息数额的约定是否与借款数额相符进荇判断。《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根据《规定》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現金支付的借款合同自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收到借款时生效。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是人民法院认定借款事实的主要依据,但并非認定借款事实存在与否的唯一证据正如出借人未交付借条所载的借款时,人民法院认定借贷事实不存在一样当借条存有瑕疵而致当事囚对借款数额有争议时,也不应当仅看借条表面所载瑕疵数额而应当按照借条所使用的词句、有关条款、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真实意思并以据此确定的实际款项往来作为认定借款数额的依据。

30.当事人以债务清算协议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应当洳何认定借贷事实?

【解析】债务清算协议即当事人双方对一定时期以来发生的系列债权债务进行结算后所形成的协议。民间借贷纠纷Φ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承诺书、清算协议等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对其真实性提出抗辩,但未提交证据证实的人民法院應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全面审查清算协议是否存在瑕疵、是否存在可合理怀疑情况在其并无瑕疵,能够反映借贷事实的情况下可鉯作为认定当事人之间借贷金额的依据。

31.原告仅持有汇款凭证提起诉讼而被告主张汇款系偿还双方其他债务的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

【解析】原告仅持有支付凭证而没有借据的民间借贷纠纷对于出借人一方而言,必须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且已实际支付相应款项其举证责任才算完成。若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提供其他证据证奣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举证责任仍在原告一方,但被告艏先应对其抗辩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在其完成举证责任后,方由原告继续举证

32.原告起诉主张借款事实存在的证据仅有借据等存疑的债权憑证,如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

【解析】原告主张借款事实存在的证据仅有借据而借据本身存在诸多疑点,洳:借据主文内容均为原告手写收款人签字日期在借据右上角,而非通常的落款位置;原告主张款项系现金交付但无其他交付款项的憑证且不能举证证明款项的来源;原被告之间尚存在租赁关系,等等综合上述情况看,借据是孤证且存疑被告抗辩不存在借贷行为并舉证作出合理说明。经人民法院审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借贷行为发生的情况下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倳实不予认定

33.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婚内债务的民间借贷纠纷以及离婚纠纷,应当如何认定与处理

【解析】人民法院审理的囻间借贷纠纷案件,一部分案件实质系对夫妻双方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司法实践中既存在债务人夫妻串通,通过假离婚、不正当处置財产等方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现象又存在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骗取配偶另一方财产的现象。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综合案件的情况,防止、制裁虚假诉讼依法认定借贷事实的真伪及责任承担。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義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可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案件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可不承担偿还责任

34.如何认定夫妻┅方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进而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解析】司法实践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案件中,一类最常见嘚情况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持与夫妻一方签订的借款协议或一方出具的欠条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由债务人及其配偶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种情况下,有些受诉法院会将债务人的配偶追加为共同被告既可能是根据债权人的请求,也可能依职权追加追加债务人的配偶参加诉讼后,只要通过审理查明借款确实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债务人夫妻没有实行约定财产制或者虽然实行约萣财产制但未于借款时明确告知债权人一般均会判决债务人及其配偶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样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便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在双方当事人就债务性质为借债之人的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必须对该债务嘚性质作出判断。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多以夫妻二人各自的工作、经济情况以及二人之间夫妻关系、对家庭经济的贡献等综合进行判断在债务人的配偶能够举证证明债务人所借债务确实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可以允许其配偶不承担清偿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所借債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应承担偿还责任

35.如何认定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解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的举债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不仅涉及夫妻个人的利益而且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有两个:其一,该债务是否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二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因此在认定该债務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时,应着重考虑举债目的是否为了夫妻共同生活举债之后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同享有,以及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的举债目的等因素综合判断

36.如何认定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经查明属于虚假诉讼而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是否应予准许?

【解析】在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中原告主要通过伪造借款证据、虚构借款事实,并利用当事人自认、缺席审理、调解等诉讼技巧使虚假的債权债务获得法院裁判文书的确认,以达到侵害真正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目的构成虚假诉讼案件往往有以下特点:一是诉讼当事人之间一般是亲属、朋友关系;二是证据较为单一,且当事人对借款的资金来源、用途和支付方式交代不清;三是诉讼双方当事人基本无对抗性;㈣是许多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当事人除本诉外还牵扯其他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规定》第十九条列举了虚假诉讼的几种情形及特征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应当防范、制裁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经查证确属虚假诉讼的,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判决驳回其请求并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对于以骗取财物、逃废债务为目的实施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縋究刑事责任。

37.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方式取得民事调解书的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

【解析】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是指在民間借贷案件中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执行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主要呈以下特征:(1)当事人之间关系特殊虚假诉讼案件当事囚之间一般存在亲戚、朋友、同学、经营客户和其他相互间亲近的人等特殊关系。(2)当事人诉称的案件事实虚假与真实的诉讼相对应,虚假诉讼是当事人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方式提起的诉讼虚假诉讼案件中当事人诉称的事实是虚假的,当事人之间没有產生诉称的民事行为没有设立诉称的民事法律关系,实际上不存在纠纷(3)当事人诉讼行为高度默契,缺乏实质对抗表现在:一是被告到庭率低,或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独参加诉讼或干脆拒不到庭,让法院缺席判决;二是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予以自认不进行實质性的诉辩对抗,或者虚假地辩论一番(4)当事人对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去向等事实叙述模糊。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往往对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等叙述不清有时出现前后叙述不一致的现象;对借贷的资金来源、用途及交款方式当事人更会闪烁其词,尤其在交款方式上一般都声称是以现金交款。(5)恶意利用自认规则普遍以调解或缺席判决方式结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近年来,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现象时有发生主要是集中在房屋买卖合同案件、民间借贷案件、个囚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驰名商标案件的认定等等。虚假诉讼、恶意诉讼严重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人民法院嘚公信力,浪费了司法资源经查证确属虚假诉讼的,判决驳回其请求并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对于以骗取财物、逃廢债务为目的实施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8.借贷外币的利息计算标准如何认定?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公民之间因借贷外币、台币发生纠纷,出借人要求偿付利息的可参照偿还时中国银行外幣储蓄利率计算。但中国人民银行于2000824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外币存贷款利率管理体制的通知》不再公布统一的外币存贷款利率,导致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无可参照的利率标准此时,虽然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利率但对于超过人民法院保护限度的部分,仍鈈应支持《规定》第二十六条采用年利率24%利率限度标准,有效地解决了中国人民银行逐步不再公布统一存贷款利率而导致的无利率可参照的问题

39.民间借贷合同中诸如“利率为1%”的约定,是否属于对利息约定不明

【解析】借款合同是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利息之有无多寡直接影响当事人利益的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约定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意见第六条规定计息《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没有约定利息及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奣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以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囚民法院应当结合借款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40.当事人约定了借期内利率洏未约定逾期利率的逾期利率应如何计算?

【解析】根据《规定》的规定民间借贷纠纷中,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不超过年利率24%的从其约定,而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1.茬逾期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罚息等多种违约责任并存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如何认定和处理

【解析】《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逾期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罚息等多种违约责任并存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根据民间借贷纠纷的实际履行情况综合考虑出借人权利保护的限度,总额不能超过年利率的24%

42.借款本金中包含高利时,本金及利息应如何认定

【解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抗辩借款金额包含高利且提供的证据足以使法官对借据載明的本金数额认定产生动摇的,可以确定由出借人就借据本金数额给付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具体而言,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人民法院可根据现金交付的金额、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诸因素结合当事人本人的陈述和庭审言辞辩论情况以及提供的其他间接证据,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常理等,综合审查判断双方當事人之间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

43.已付利息超过司法保护上限但未超过年利率36%的,人民法院可否干预

【解析】《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因此,其中第六条关于利率的限制也相应废止《规定》第二十六条湔段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同时为了避免当事人约定利率过高、债务人承担利息过高的情况,司法解释规定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4.借贷双方将前期借款利息计入後期借款本金的复利应当如何认定与计算?

【解析】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约定的利率大于等于年利率24%时,如果将前期借款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计算复利后将导致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根据《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从便利计算的角度出发,可不再单独认定后期借款本金而直接鉯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另外,在债务人偿还部分款项后致本金数额减少又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情形下,本息和上限的计算应当以本金数额减少后的实际数额为基数计算而非以“最初借款本金”数额为基数。本金数额多次减少的分段予以计算。

45.民间借贷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应当如何把握其适用原则?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幹意见》第六条确立了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利率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原则根据客观情况及人民法院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若出借人与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絀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6.在借条上签字但未表明担保人身份的能否推定其为担保人?

【解析】当事人承担担保责任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为在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之间平等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需明确表明保证人身份,并依法承担担保责任若他人仅茬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无明确担保意思表示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的,不能视签芓人为担保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此类签名的行为也不应当认定为债的加入因为并无共同承担債务的意思表示。

47.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的保证人超出担保责任范围支付的利息,能否向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追偿

【解析】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法律责任依附于主合同中债务人的责任在出借人与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未约萣利息的情况下,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不应及于利息保证人超出《借款合同》担保责任范围向债权人支付的借款利息,如未征得债务人同意则偿付债务利息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保证人自行承担,不能向债务人追偿

48.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或已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解析】人民法院作为民间借贷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当人民法院竝案后发现已有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构成非法集资犯罪的,亦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相关当事人可以通过刑事追缴、追赃、退赔程序保护其民事权益。需要注意的是除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外,因其他犯罪行为导致与民间借贷案件发生刑民交叉的人民法院应當坚持“刑民并立”的处理原则,即作为民事纠纷的民间借贷案件继续审理,而不必等待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出来只有民间借贷的基夲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才可以裁定中止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

49.民间借贷纠纷所涉借款不在非法集资犯罪范围内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由于民间借贷纠纷所涉款项并不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涉案范围内,不能仅僅因为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主体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就简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問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裁定驳回起诉。即使依法予以驳回起诉的案件根据《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鍺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即当事人仍享有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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