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劳动法退休年龄规定能否申请确认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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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辞退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jasonxie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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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辞退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我的一个亲戚,东莞工厂上班,66年的,女,今年50岁,前几天公司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要辞退她。想问问有没有人知道这种情况申请劳动仲裁是否可行?工厂打印了一份&“个人申请退休申请书”&&大意是我今年50岁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希望解除劳动合同。我那位亲戚农村来的老实人,也不懂,就稀里糊涂的签字了。想请问有这方面经验和知识的人帮忙出招帮助,感谢。
永恒的只有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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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问下公司有没有买社保
jasonxie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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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的,在那里上班4年多。引用1楼永恒的只有爱的发言:先问下公司有没有买社保
jasonxie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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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才打了东莞12333,接线员说&现在劳动法规定女性满了50岁劳动合同自动终止。也就是说公司是可以和她解除劳动合同的?这个世界太残酷了吧!一个农村的妇女,在外打工多年,以前一直没有给买社保,后面强制买社保后公司才买社保。现在公司以达到法定年龄辞退有没有违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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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看一下劳动合同法,达到退休年龄领取养老保险的,是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不需要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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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不了公司,怪他之前一直没有购买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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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是很正常吗?退休了,可以拿退休金不用上班了。
jasonxie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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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只有4年多。引用4楼赳赳妈的发言:建议看一下劳动合同法,达到退休年龄领取养老保险的,是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不需要经济补偿。
jasonxie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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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问普通的农民工有多少人买了社保的,要不是几年前强制买社保,又有多少农民工会买,社会的悲剧。引用5楼赳赳妈的发言:怪不了公司,怪他之前一直没有购买社保。
jasonxie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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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4年多,只能转回内地自己买。还要买10多年。引用6楼蔼如的发言:这不是很正常吗?退休了,可以拿退休金不用上班了。
jasonxie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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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退休年龄但是没有领取养老保险的有规定吗?社保才4年多。引用4楼赳赳妈的发言:建议看一下劳动合同法,达到退休年龄领取养老保险的,是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不需要经济补偿。
Sweet棉花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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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买满15年才有得领吧?可以去社保局问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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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和公司商量一下继续上班?很多公司都有返聘人员的,单位不用给已退休者交社保,负担也轻。
jasonxie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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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下,已经离职,没有申请仲裁,没有任何赔偿。不过目前已经在虎门一家公司上班,3500帮做小公司的三餐,算是不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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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退休都是没有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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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用工可认定劳动关系
发布日期:&&& 作者:
孙长生诉郑州市馨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关键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裁判要点】用人单位招用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不论此类人员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发生用工争议的,应按劳务关系处理;用人单位招用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即使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发生用工争议的,也应按劳动关系处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同于职工养老保险,是否领取社会养老保险,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案件索引】一审: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2013)荥民初字第670号(日)二审: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郑民一终字第219号(日)【基本案情】原告孙长生诉称:日,原告到被告郑州市馨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处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1500元,工作期间每周准休一天,每天工作12小时,节假日未支付加班工资。日,被告将原告辞退,原告申请劳动仲裁无果。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4100元,拖欠的工资1500元,加班费12200元。被告郑州市馨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到被告处工作时,已年满60周岁,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其已经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争议的,按劳务关系处理,故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无需向原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原告请求支付一个月工资1500元,与事实不符,原告最后一个月上班20天,应支付其1000元;原告要求支付加班费无事实根据,因被告实行每天不超过8小时工作制度,且中间调休。法院经审理查明:日,原告到被告处从事秩序员工作,工作场所在鸿祥广场(万山路与索河路交叉口)。原、被告之间口头约定工资为每月1500元。被告每月将原告的劳动报酬打入原告银行账户。后因原、被告之间产生纠纷,被告于日将原告辞退。原告随即向荥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同年6月26日,仲裁委员会以申诉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仲裁受案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另查明,原告孙长生未享受职工养老保险,未领取退休金,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裁判结果】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于日作出( 2013)荥民初字第670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孙长生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孙长生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 2014)郑民一终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一、撤销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2013)荥民初字670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郑州市馨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诉人孙长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9000元;三、驳回上诉人孙长生的其他诉讼请求。【裁判理由】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据此,原告到被告处工作时年满60周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原告虽在被告处工作,受其管理,并从被告处领取劳动报酬,但其与被告之间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应为劳务关系。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期间,被告已按约定支付了原告劳动报酬,其劳务关系已结束。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双倍工资、加班工资及拖欠工资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本案中,孙长生到郑州市馨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处工作时虽已超过60周岁,但其原系农民,未享受职工养老保险,也未领取退休金,其按月领取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具有社会福利性质,不同于职工养老保险。本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按劳务关系处理的条件,双方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不应按照劳务关系处理。郑州市馨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向孙长生支付日至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9000元(1500×6)。根据在案证据,孙长生主张的拖欠工资,已经实际支付。另,孙长生请求加班费,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加班事实。故对其后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例注解】近年来,随着进城务工人员的急剧增加及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加剧,越来越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再次或继续就业,已经形成一个庞大的群体,这种情况在物业、保洁、环卫等岗位上较为明显。此类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常遭遇维权困境。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各地做法不一。有的按照劳务关系处理,有的按照劳动关系处理,两种处理方式导致的结果相差甚远。按劳动关系处理,则意味着上述人员享有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等一系列劳动法上的权利。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则不享有劳动法上的相关权利。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界定目前,在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问题上,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双方之间系劳务关系。其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同时,实践中,办理各种社会保险手续必须在60周岁以下,行政机关和仲裁机构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普遍不认可。第二种观点认为,应按劳动关系处理。其主要依据是我国法律对劳动者的年龄上限并无禁止性规定。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每一个公民都应享有。对公民权利的剥夺和限制,必须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仅规定禁止雇佣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而未禁止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因此,凡是16周岁以上、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均享有劳动的权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法定退休年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从而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有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而不是禁止劳动者继续劳动。因此,退休年龄的规定不应成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障碍,只要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就应按照劳动关系处理。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区别对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亦即应将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按劳动关系处理。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劳动关系兼具人身性和财产性。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前提是其在原用人单位已经长期稳定的工作多年,具备了从原用人单位退休或者享受养老待遇的相应条件,退休人员的养老、医疗保险等各项福利享受直至死亡,与原单位的人身关系不因退休而改变。通过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将用人单位的责任转移给了社会,此种关系的存在排除了劳动者再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因此,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应按劳务关系处理。反之,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在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时,应按照劳动关系处理。因此,应将是否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作为衡量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的依据,而不能简单的以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标准:对于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不管其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继续或重新就业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应按劳务关系处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即使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只要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则应按照劳动关系处理。其与其他劳动者一样享有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等一系列劳动法上的权利。当然,审判实践中,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其他劳动者的权利也存在一定的差别,如基于目前相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无法为超龄劳动者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手续,因此,审判实践中,不能因用人单位未尽上述义务而判决用人单位承担责任。二、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就业状况、户籍类型的不同,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分为三类: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照缴费比例缴纳,职工在达到法定条件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职工养老保险一般与本人退休前工资相差不大;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适用于没有参加工作或没有参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凡是参加“新农保”、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村、镇户籍的老年人,均可按月领取养老金。目前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是每月55元。可见现阶段,我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职工养老保险在资金来源、缴费基数、发放基数、基本功能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有社会福利性质,其在养老功能、与用人单位的关联性等方面明显弱于职工养老保险。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中规定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应理解为已经依法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而不包括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否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已经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但未享受职工养老保险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用工争议,应按劳动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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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退休年龄可以认定工伤
作者:余伟安&&&&&&日期:Mon Nov 12 13:18:43 CST 201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
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2010)行他字第10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此复。
二0一0年三月十七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
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
(鲁高法函[2009]31号)
最高人民法院: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办理垦利县人民法院报送请示的原告李克英诉被告垦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形成不同意见,就有关问题向我院请示。我院研究后认为,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涉及面广,各地规定不一致,特向你院请示。
  一、案件的由来
  原告李克英之夫许长峰系利津县明集乡玉皇庙村农民,日出生。许长峰自日至日在东营市龙翔石业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门卫工作。日19时左右,许长峰由北向南推人力三轮车过公路时,与一机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许长峰死亡。原告李克英于日向被告垦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许长峰工伤认定申请,被告垦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日以受害者许长峰于 1942年9月出生,至受伤之日时年龄已经超过60周岁为由,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山东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之规定作出[2008]NO.6-02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请人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李克英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东营中院对案件处理的不同意见
  多数人意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应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对其发生的损害赔偿争议,可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理由是:
  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又受聘到新工作单位工作,在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争议焦点在于,该类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关系。如构成劳动关系,则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反之,则不应适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日发布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1999]8号),通知指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当事人许长峰发生事故时年龄已达到66周岁,不管其身份是农民抑或离退休人员,均属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与现工作单位之间已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同样也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调整。
  少数人意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现用人单位间可以形成劳动关系,因工受伤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理由是:
  我国《劳动法》只有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然从事劳动的人员,法律未作禁止性规定。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由此可见,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应看劳动者是否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随着我国人口的老龄化趋势,离退休人员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二次就业的情形会越来越普遍,认定他们与现用人单位间存在劳动关系有利于对这一人群的劳动保护。
  三、东营中院请示的问题及我院意见
  东营中院向我院请示的法律问题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我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后认为,法律并未禁止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而且作为农民也无所谓何时退休。超过六十周岁继续在城市务工的农民比较多,有些与用工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依法应当保护这些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其平等对待。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看,也没有将这些人排除出去,既然用人单位已经实际用工,职工在工作时间受伤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精神,应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鉴于本案法律适用问题影响面较大,各地做法不一致,对于今后的案件审理具有指导意义,为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现提出对以上问题的请示,请予答复。
  附录:相关法律规定
二00九年十二月九日
相关法律规定
  一、目前针对超龄职工在工作中受伤是否为工伤的认定在全国各个省市规定并不相同,大致有三种情况:(一)明确规定不予受理。如《北京市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不予受理,其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二)明确规定可以享受劳动保险。如《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本市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实施办法》的规定由聘用单位支付。& (三)没有明确规定,如东营市对此未规定,但实践中的做法就是对此类申请不予受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余伟安律师工作室:西安市南二环与朱雀路交汇处西北角华融国际大厦A-6-D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余律师工作室电话029-陕西人身损害赔偿网查看http://www.rsshpc.com]已解决问题
劳动仲裁时,因申请时超过退休年龄被驳回仲裁请求.请阿里巴巴生意经的朋友们帮忙解决一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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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各地处理尚有分歧。但通常,自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认定为双方劳动关系的终止时间,也就是时效起算时间。主要考虑的是,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不能形成劳动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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